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它规范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明确了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为施工安全提供了制度支撑。制定和完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有效控制安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关键。本文旨在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助力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篇一:《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侧重全面性与可操作性)

第一章 总则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工程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公司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 安全管理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全员参与,风险管控,持续改进。

第四条 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控制一般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率。

无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无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成员。安委会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审议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施工队长为成员。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科/安全部):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做好安全资料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

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九条 安全员:

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整改意见。

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负责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

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书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

事故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知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包括:

岗前安全教育:新入职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日常安全教育:利用班前会、安全活动日等形式,进行日常安全教育。

专项安全教育:针对特定作业活动,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如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

转岗安全教育:员工转岗时,必须进行转岗安全教育。

复岗安全教育:员工脱离岗位较长时间后,复岗前必须进行复岗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包括: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等。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所有施工作业活动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安全技术交底不得开工。

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

作业任务和作业环境。

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针对安全风险采取的管控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方法。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形式包括:

书面交底:针对重要或复杂作业活动,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交底。

口头交底:针对简单作业活动,采用口头形式进行交底。

交底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人和接受人签字确认的记录。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针对不同作业活动,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书,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项目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形式包括:

日常检查:由班组长或安全员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

定期检查:由项目部或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作业活动或重点部位进行的安全检查,如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

节假日检查:在节假日前后进行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电气安全状况。

消防安全状况。

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信息。

第六章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机械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第八章 电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电气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第三十八条 电气设备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动用明火。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四条 所有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四十八条 对患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进行治疗和安置。

第十一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档案,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五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侧重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风险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涉及高风险作业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风险作业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进行的作业。

起重吊装作业:使用起重机械进行的吊装作业。

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或区域进行的焊接、切割等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在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内进行的作业,如储罐、管道、沟槽等。

临时用电作业:接电、拆电、带电作业等。

大型设备拆装作业:塔吊拆装、大型龙门吊拆装等。

深基坑作业: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作业。

爆破作业:使用炸药进行的爆破作业。

第四条 高风险作业管理原则:

风险评估先行:所有高风险作业必须进行风险评估,辨识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

审批制度严格:所有高风险作业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监护制度到位:所有高风险作业必须进行安全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应急预案完善:所有高风险作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二章 高风险作业风险评估

第五条 高风险作业前,必须由项目部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参与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施工队长、作业人员等。

第六条 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作业任务和作业环境分析。

识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评估安全风险等级。

制定针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

确定安全监护人员。

制定应急预案。

第七条 风险评估方法可采用:

作业危害分析法(JHA)。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

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第八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第三章 高风险作业审批

第九条 高风险作业必须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第十条 高风险作业审批流程:

作业人员提出申请,填写《高风险作业审批表》。

安全员对作业申请进行审核,确认风险评估报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是否符合要求。

技术负责人对作业方案进行审核,确认作业方案的安全可行性。

项目经理对作业申请进行审批,批准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 《高风险作业审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作业名称。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作业人员。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预案。

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审批通过的高风险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高风险作业安全监护

第十三条 所有高风险作业必须进行安全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监护人员由项目部指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作业内容和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 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

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

检查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监控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

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停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

第十六条 安全监护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识,以便于识别。

第十七条 安全监护人员应如实记录监护情况。

第五章 高风险作业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高风险作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应急程序和措施。

应急设备和物资。

疏散路线和集合地点。

报警电话和联系人。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各类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并正确使用。

高处作业平台应牢固可靠,并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高处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区域,禁止人员通行。

禁止在高处抛掷物品。

第二十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起重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起重机械、吊索具、作业环境等符合安全要求。

起重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载、斜拉、歪吊。

起重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区域,禁止人员通行。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未经批准不得动火。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动火作业时,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进行安全监护。

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隐患。

第二十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通风换气,并检测空气质量。

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备通风设备、安全带、安全绳等,并进行安全监护。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监护人员,保持联系畅通。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用电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接电。

临时用电线路应符合安全标准,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八条 其他高风险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发生高风险作业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侧重分包商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中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规范分包商的安全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活动中涉及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分包商是指与本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担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四条 分包商安全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总承包方(本公司)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

明确责任:总承包方和分包商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事前预防:加强对分包商的安全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过程监督: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问责:对分包商发生的安全事故,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分包商资质审查

第五条 选择分包商必须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第六条 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有效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近三年内安全生产情况,有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 资质审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 分包合同安全条款

第八条 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纳入合同条款。

第九条 分包合同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分包商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分包商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分包商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分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分包商应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商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总承包方有权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分包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总承包方有权终止分包合同。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分包商从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

事故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知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包括:

岗前安全教育:由总承包方或分包商组织,对新入场的分包商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

日常安全教育:由分包商组织,利用班前会、安全活动日等形式,进行日常安全教育。

专项安全教育:针对特定作业活动,由总承包方或分包商组织,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如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 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 分包商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安全技术交底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

作业任务和作业环境。

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针对安全风险采取的管控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方法。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交底形式包括:

书面交底:针对重要或复杂作业活动,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交底。

口头交底:针对简单作业活动,采用口头形式进行交底。

交底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人和接受人签字确认的记录。

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针对不同作业活动,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书,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总承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形式包括:

日常检查:由总承包方安全员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分包商的违章行为。

定期检查:由总承包方组织的安全检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作业活动或重点部位进行的安全检查,如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

节假日检查:在节假日前后进行的安全检查,确保分包商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分包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分包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分包商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分包商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分包商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分包商电气安全状况。

分包商消防安全状况。

分包商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分包商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责令分包商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落实。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分包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信息。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包商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总承包方报告。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方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分包商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分包商安全事故档案,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分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包商,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分包商发生安全事故,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总承包方有权终止分包合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侧重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 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原则: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以预防为主,将事故预防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同时加强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应急救援工作。

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资源整合,协同联动:整合公司内外部资源,加强与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消防部门等单位的协同联动,形成强大的应急救援力量。

第二章 事故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事故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五条 事故风险识别内容包括:

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如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等。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如机械设备安全隐患、电气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

外部环境因素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如自然灾害、社会治安等。

第六条 事故风险评估方法可采用:

作业危害分析法(JHA)。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

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第七条 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 事故预防措施

第八条 针对识别和评估出的安全风险,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九条 事故预防措施包括: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从业人员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

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持证上岗。

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加强对电气安全管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章 应急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经理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成员。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

协调与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消防部门等单位的联动。

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施工队长为成员。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

负责本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执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

组织现场抢救和疏散。

保护事故现场。

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第五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

第十四条 公司应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应急程序和措施。

应急设备和物资。

疏散路线和集合地点。

报警电话和联系人。

针对不同类型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实用性:操作性强,易于理解和执行。

针对性:针对不同作业活动和风险源,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

可操作性:应急资源能够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形式包括:

桌面演练:模拟事故发生,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实战演练:模拟真实事故场景,进行实际操作。

第十八条 应急演练后,应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程序:

发现事故:任何人员发现事故,应立即报警并报告。

启动预案: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抢救: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控制事故发展。

疏散人员: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保护现场:保护事故现场,防止破坏。

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准确的事故信息。

善后处理: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优先抢救人员生命安全。

防止事故扩大。

保护环境。

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应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事故造成的损失。

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有关部门,并作为改进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侧重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因季节性气候变化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活动,特别是受季节性气候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原则:

提前预防:根据季节性气候特点,提前制定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

重点关注:针对季节性高风险作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气候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安全措施。

全员参与:提高全员对季节性施工安全风险的认识,共同参与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重点:

雨季施工安全管理。

高温季施工安全管理。

冬季施工安全管理。

大风季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雨季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 雨季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排水系统、基坑支护、边坡稳定性、临时用电等。

第六条 雨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管理,确保排水畅通,防止积水。

第七条 雨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基坑支护、边坡稳定性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条 雨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触电事故发生。

第九条 雨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雨天湿滑导致人员坠落。

第十条 雨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雨天路滑导致机械倾覆。

第十一条 雨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防汛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需要。

第十二条 雨季施工期间,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停止施工。

第三章 高温季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高温季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防暑降温设施、消防设施、机械设备等。

第十四条 高温季施工期间,应加强防暑降温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五条 高温季施工期间,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

第十六条 高温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高温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因高温导致设备故障。

第十八条 高温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发现中暑人员及时救治。

第十九条 高温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高温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防止因高温导致线路老化引发火灾。

第四章 冬季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冬季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防寒保暖设施、防滑措施、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冬季施工期间,应加强防寒保暖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防寒保暖用品。

第二十三条 冬季施工期间,应加强防滑措施,在施工现场铺设防滑垫、撒防滑沙等。

第二十四条 冬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因低温导致设备故障。

第二十五条 冬季施工期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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