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管理制度范文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出租房日益增多,规范管理对维护社区安全、秩序至关重要。《出租房管理制度》应运而生,其必要性在于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消除安全隐患。社区服务计划旨在通过精细化管理提升居住品质,营造和谐邻里关系。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的《出租房管理制度》范文,为相关方提供实践参考。

篇一:《出租房管理制度》(侧重综合管理与安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出租房管理制度范文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域出租房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及其租赁活动。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出租房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出租人、承租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秩序。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出租房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公安、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登记与信息报送

第五条 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具及管线等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

第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应在规定时限内(通常为合同订立后3日或7日内),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通过指定的线上平台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实填报租赁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租赁期限、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居住用途等。

第七条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并协助提供必要信息。

第八条 租赁信息发生变更(如承租人变更、居住人员增减、租赁期限变更、提前终止合同等)的,出租人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规定时限内(通常为3日或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或平台更新报备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交易的,应引导、协助租赁双方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出租房信息登记、核查工作,发现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出租人是出租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其主要安全职责包括:

(一)确保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安全标准,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出租。

(二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为出租房屋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应急照明灯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复。

(三)确保室内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及设备符合安全规范,无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燃气泄漏等隐患。建议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四)明确告知承租人房屋安全使用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指导。

(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议至少每季度一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承租人提出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

(六)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发现承租人或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不得违反规定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单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地方规定标准。

(八)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制度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规定。

(二)安全、规范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特别是水、电、气等,发现异常或隐患,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出租人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

(三)自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基本消防技能,熟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位置,不堵塞、占用、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擅自增加用电负荷,不违规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不在室内为电动车或其电池充电,尤其禁止在楼梯间、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六)保持租赁房屋及周边环境整洁,不乱堆乱放杂物。

(七)看管好自身财物,注意防盗。

(八)接受并配合出租人及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指出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治安与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共同维护租赁房屋及其所在小区的治安秩序。

(一)出租人应了解承租人基本情况,核对其身份信息,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二)承租人应遵守社区管理规约,不从事影响邻里和谐、妨害公共秩序的活动,如制造噪音、高空抛物、违规饲养宠物等。

(三)租赁双方发现治安问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社区报告。

第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共同维护租赁房屋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一)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

(二)承租人应保持室内及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做好垃圾分类。

(三)不得在楼道、公共走廊等区域堆放杂物、垃圾。

(四)共同维护小区绿化、公共设施的完好与整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公安、住建、应急管理等)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租房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租赁登记备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部门应依法向责任主体(出租人、承租人或相关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人不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或报送信息的。

(二)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未配置消防设施或设施失效,堵塞消防通道等的。

(四)违规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分隔出租或将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的。

(五)承租人违规使用房屋、设施设备,存放危险物品,或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整改隐患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未履行告知、协助备案义务的。

(七)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报告义务或配合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制定单位,例如XX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出租房管理制度》(侧重社区融入与租赁关系协调)

前言

为促进出租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居住环境,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租赁纠纷,推动外来人员更好地融入社区生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通过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倡导文明居住风尚,实现出租房管理的规范化、人性化。

第一部分:房东(出租人)行为规范与服务指引

1.诚信出租,信息透明

出租人应保证所发布出租信息真实、准确,包括房屋状况、面积、设施、租金、押金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向承租人如实告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以及与居住安全、生活便利相关的必要信息(如水电煤缴费方式、社区规定等)。

主动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配合承租人核实。

2.依法签约,公平合理

使用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与承租人就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押金、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不得包含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的不合理条款。

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一份合同副本交承租人持有。

3.保障居住,及时维修

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基本的居住条件,水、电、气、暖(如适用)等基本生活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承担房屋主体结构和配套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维修责任。接到承租人报修通知后,应及时响应,约定时间上门检查维修。对于影响居住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漏水、漏电、漏气),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若维修责任依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也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4.尊重隐私,合理探访

尊重承租人的居住权和隐私权,非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如紧急维修、安全检查),不得随意进入租赁房屋。

确需进入的,应提前与承租人沟通,约定合理时间,并尽量减少对承租人正常生活的干扰。

5.规范收费,按时退押

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收取租金和押金,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除依据合同约定扣除承租人应承担的费用(如损坏赔偿、未缴水电费等)外,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剩余押金退还给承租人。退押时应提供费用扣除明细。

6.协助管理,共建社区

引导、督促承租人遵守社区管理规约、垃圾分类规定等,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和秩序。

协助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子女入学等涉及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事项。

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出租房管理的会议或活动,配合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部分:租客(承租人)文明居住守则

1.履行合同,按时缴费

严格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水、电、燃气、网络、物业费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2.爱护房屋,合理使用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注意保持房屋清洁卫生,妥善保管和使用家具、家电等室内物品。

发现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时,及时通知出租人维修。若因自身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3.遵守规范,保障安全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

正确使用燃气具,注意通风,确保用气安全。

熟悉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占用、堵塞。

4.融入社区,和睦邻里

遵守社区管理规约和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制造噪音干扰邻居休息(尤其在夜间)。

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投放,不乱扔垃圾,不向窗外抛物。

在公共区域(楼道、电梯、绿地等)保持整洁,不堆放私人物品。

友善对待邻居,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建立良好邻里关系。

如饲养宠物,应遵守社区相关规定,并管理好宠物,避免影响他人。

5.配合管理,依法维权

配合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信息登记等工作。

如遇租赁纠纷,首先尝试与出租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租赁关系协调与纠纷处理机制

1.建立沟通渠道

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畅通的日常沟通渠道(如电话、微信等),及时交流信息,处理日常事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出租房管理服务窗口或联络员,为租赁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

2.社区调解优先

对于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如维修责任争议、噪音扰民、押金退还争议等),提倡首先通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力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3.部门联动处置

对于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如违规出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等)或调解无效的复杂纠纷,社区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公安、住建、应急管理等),由相关部门依法介入处理。

4.信息共享与服务支持

社区定期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知识。

整合社区资源,为有需要的承租人提供就业、就学、生活帮扶等方面的服务信息和支持,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区。

第四部分:附则

本制度作为社区倡导性规范,鼓励租赁各方自觉遵守。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社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篇三:《出租房管理制度》(侧重物业管理与日常运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房屋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含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居住环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地方物业管理规定及《管理规约》,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用于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业主(出租人)、承租人、房屋中介机构及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中心”)均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物业中心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和监督下,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对本区域出租房的相应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二章 出入登记与信息管理

第四条 业主(出租人)在首次出租房屋前,应向物业中心提供:

(一)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或购房合同等能证明权属的文件);

(三)出租人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业主(出租人)或其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规定时限,如3日内】,应携承租人共同到物业中心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关键信息页即可,如租赁双方、地址、租期);

(二)承租人及所有实际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租人的有效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物业中心应对照原件核对复印件,并对登记信息保密,仅用于物业管理及配合政府部门工作需要。

第六条 物业中心根据登记信息为承租人办理小区(大厦)出入证件(门禁卡、人脸识别录入等),并告知相关使用规定。出入证件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租赁关系发生变更(如续租、租户变更、退租等)时,业主(出租人)或承租人应及时到物业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退租时,应交回所有出入证件。

第八条 房屋中介机构人员带客户看房,应在物业中心前台登记,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

第三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规定

第九条 承租人应遵守《管理规约》及物业中心发布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 房屋装修与改造:

(一)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如需进行室内装修或较大改动(如安装空调外机、更换门窗等),必须事先征得业主(出租人)书面同意,并由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的承租人)按规定向物业中心办理装修申报手续,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缴纳相关保证金。装修活动须遵守物业中心关于施工时间、垃圾清运、噪音控制等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区域使用:

(一)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公共平台、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车)。

(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楼道灯、门禁系统、健身器材、绿化等),不得损坏、侵占。

(三)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生活垃圾,并进行垃圾分类。

第十二条 噪音控制:

(一)在室内进行娱乐、会客、装修等活动时,应控制音量,避免干扰邻居正常休息,尤其应遵守小区规定的静音时段(如午间、夜间)。

(二)装修施工应在物业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宠物饲养:如允许饲养宠物,须遵守《管理规约》中关于宠物管理的规定(如办理登记、定期防疫、遛狗牵绳、及时清理粪便、避免吠叫扰民等)。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配合:

(一)承租人应配合物业中心进行的安全检查(如消防设施检查、水电煤安全巡查等)。

(二)发现安全隐患(如公共区域设施损坏、可疑人员活动等),应及时向物业中心报告。

(三)遵守电动车管理规定,不得在室内、楼道内充电。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费用缴纳

第十五条 物业中心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的缴纳主体为业主。业主(出租人)与承租人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的实际承担方,但业主负有最终缴纳责任。如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物业中心有权向业主追缴。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由承租人按实际使用量及相关部门规定自行缴纳,或按租赁合同约定方式处理。物业中心可提供必要的查询或缴费协助(如代收、提供缴费信息等)。

第十八条 承租人如需物业中心提供专项服务(如室内设施维修、家政服务对接等),可向物业中心咨询,相关费用按约定另行支付。

第五章 违规处理与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中心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记录在案。对于轻微违规行为,以教育、劝导为主。

第二十条 对于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物业中心将:

(一)向违规行为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二)将违规情况通报业主(出租人),要求其督促承租人整改;

(三)依据《管理规约》或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如公示、限制使用部分公共设施等);

(四)对于涉及违法或严重侵害其他业主权益的行为,报告业主委员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中心设立客户服务热线或服务窗口,受理业主及承租人的咨询、投诉和报修。对于租赁双方之间的纠纷,物业中心可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协调,或建议其通过社区调解、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作为《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与之一并执行。如有冲突,以《管理规约》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负责解释和修订,修订需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由dashan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299897.html

(0)
dashandashan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