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确保在利用电离辐射的各项活动中,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健康与安全,以及保护环境的重要基石。随着核技术和放射性同位素在医疗、工业、农业、科研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其潜在的辐射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建立和执行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显得至关重要且具有深远意义。本制度旨在明确各级人员的放射防护责任,规范各类涉辐操作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需的照射,并将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本文将呈现数篇不同侧重点和排版风格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文,为相关单位制定或完善自身制度提供参考。

篇一:《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综合通用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止和减少辐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退役、处置以及伴有放射性污染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放射防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正当性判断、防护最优化(ALARA原则)和个人剂量限值三大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放射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全面负责。各涉辐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放射防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或委员会):
1. 组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如安全、设备、人事、医务等)负责人及放射防护负责人等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2. 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本单位放射防护规划、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决定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审批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五)组织、协调和检查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组织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响应。
第七条 设立放射防护管理部门(或指定专职/兼职放射防护负责人):
1. 职责:
(一)在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放射工作场所的划分、警示标识的设置与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和工作场所辐射监测。
(六)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购、登记、入库、领用、使用、贮存、回收、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七)负责射线装置的登记、维护、检测、报废等管理。
(八)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档案,包括放射源台账、个人剂量档案、健康监护档案、监测记录、培训记录等。
(九)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十)定期向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放射防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 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按规定送交检测。
3. 积极参加放射防护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
4. 正确使用和维护放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 发现辐射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并及时向放射防护负责人和部门领导报告。
6. 参与本单位的放射事故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
第三章 放射工作场所与设施管理
第九条 放射工作场所的设计、建造和布局应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的要求,确保辐射屏蔽、通风、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有效。
第十条 放射工作场所应根据辐射水平进行分区管理,明确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
1. 控制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必要时设置工作信号、门灯联锁等安全装置。
2. 监督区外围应有明确界限,并可根据需要设置警示。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当监测结果超过规定限值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放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如屏蔽体、通风橱、个人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校验,确保其性能完好。发现损坏或性能下降,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 产生放射性气溶胶或气体的操作,必须在符合要求的通风橱或专门的密闭设备中进行,排风系统应配备相应的净化装置,确保排出气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个人剂量监测与健康监护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对所有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计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测结果应及时告知本人,并永久保存。当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超过调查水平或剂量限值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在岗期间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应进行离岗检查。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应符合国家规定。健康监护档案应永久保存。对健康检查结果异常者,应根据医生建议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使其受到0.5毫希沃特以上剂量照射的放射工作。对准备生育的育龄妇女,应提前告知,并加强防护。
第五章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转移、报废和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放射源台账,做到账物相符。放射源应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库房或容器内,并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射线装置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测、报废等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设备档案。射线装置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进入主束照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贮存,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等措施,防止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射线装置非正常运行。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分类、包装、暂存、运输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部门应将其收集在专用容器内,并贴上放射性废物标签,注明种类、核素、活度、产生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应在指定的暂存场所存放,并由专人管理。暂存场所应有屏蔽、防火、防渗漏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与普通废物混合,禁止随意排放或丢弃放射性废物。废液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七章 培训与告知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培训记录应存档。
第二十九条 对新上岗的放射工作人员、转岗人员以及离岗一段时间后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和可能受到照射的公众告知其工作或活动中存在的辐射风险、防护措施及相关权利。
第八章 应急准备与响应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处置措施、报告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演练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发生放射事故或疑似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受照人员,防止污染扩大,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九章 记录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查阅。
第三十六条 放射防护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律法规与标准文本。
2. 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登记、台账、检测报告。
4. 放射工作人员名册、培训考核记录、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放射工作场所监测记录。
6. 放射性废物管理记录。
7. 放射事故记录与报告。
8. 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校验记录。
第三十七条 放射防护档案应按规定期限保存,重要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应按规定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放射防护评估报告和相关报表。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放射防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各涉辐部门的放射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操作规程遵守情况、防护设施与设备完好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监测记录完整性、应急准备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部门和个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流程侧重版)
引言
为确保本单位所有涉及电离辐射的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特制定本《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本制度侧重于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流程,旨在为各级人员提供清晰的工作指引和行为规范。全体涉辐人员务必熟知并严格遵守。
第一部分:放射防护组织与责任体系
1.1 组织架构
* 单位设立放射安全与防护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安全、技术、医疗(如适用)等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涉辐科室负责人、放射防护专员、设备管理员等。
* 委员会下设放射防护办公室(或指定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1.2 职责划分流程
* 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最终责任人。审批制度、预算;保障资源;任命放射防护负责人。
* 放射安全与防护委员会:决策机构。审议制度;规划防护工作;指导事故处理。
* 放射防护办公室/管理员:执行机构。
* 流程一:制度宣贯与培训 -> 组织年度培训 -> 考核 -> 建立培训档案。
* 流程二:日常巡检 -> 发现问题 -> 记录 -> 上报 -> 督促整改 -> 复查。
* 流程三:个人剂量计管理 -> 发放 -> 回收 -> 送检 -> 结果登记与告知 -> 档案管理。
* 流程四:放射源/设备管理 -> 申购审批 -> 验收登记 -> 日常检查 -> 维护保养 -> 报废处置。
* 涉辐科室负责人:本科室第一责任人。组织学习制度;监督操作;落实防护措施。
* 放射工作人员:直接责任人。遵守规程;佩戴剂量计;参加培训体检;报告异常。
第二部分:放射工作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2.1 通用安全守则
* 进入控制区前,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铅衣、铅围脖、铅帽、铅眼镜等,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 操作前,检查设备状态、安全联锁装置、警示灯是否正常。
* 操作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区。尽量利用屏蔽物,缩短受照时间,增大与放射源的距离。
* 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饮食、吸烟、化妆。
* 工作结束后,清洁工作场所,整理物品,妥善保管放射源(如适用),洗手。
*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记录并存档。
2.2 X射线装置操作规程(示例)
* 开机前检查流程:
1. 确认电源连接正常。
2. 检查X射线管、高压电缆有无异常。
3. 检查限束器、滤过板是否安装到位。
4. 检查控制台各指示灯、仪表是否正常。
5. 确认门灯联锁、警示灯工作正常。
6. 确认受检者/工件已按要求就位。
* 操作流程:
1. 操作人员进入操作室(或屏蔽防护间)。
2. 关闭防护门,确认连锁装置启动。
3. 根据工作需要设定曝光参数(电压、电流、时间)。
4. 发出“准备照射”口令或信号。
5. 按下曝光按钮,密切观察设备运行状态和受检者/工件情况。
6. 曝光结束后,确认X射线已停止发射。
* 关机流程:
1. 将设备参数复位。
2. 关闭设备电源。
3. 整理操作台,记录工作日志。
4. 清洁机房。
2.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规程(示例)
* 操作前准备流程:
1. 评估操作风险,制定操作计划。
2. 准备好所需放射性物质、试剂、仪器设备。
3. 穿戴好实验服、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必要时使用呼吸防护器。
4. 在通风橱或手套箱内铺设吸水纸,准备好去污用品和废物收集容器。
5. 检查通风橱/手套箱工作是否正常。
* 操作流程:
1. 在指定区域(通风橱/手套箱内)进行操作,动作应轻柔,避免溅出或产生气溶胶。
2. 使用专用工具操作放射性物质,避免直接接触。
3. 严格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用量。
4. 操作过程中密切监测有无污染扩散。
* 操作后处理流程:
1. 将剩余放射性物质按规定存入贮存容器,放回贮存库。
2. 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类别收集到指定容器内,贴好标签。
3. 对操作台面、工具、容器等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和必要的去污。
4. 脱去防护用品,顺序:手套(外层)->实验服->口罩->手套(内层)->防护眼镜。
5. 洗手,进行手部污染监测。
6. 记录操作内容、所用核素及活度、废物产生情况等。
第三部分:放射源与设备管理流程
3.1 放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
* 申购:使用部门提交申请 -> 放射防护办公室审核 -> 单位领导审批 -> 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许可。
* 采购运输:选择有资质供应商 -> 签订合同 -> 办理运输许可 -> 专人专车运输 -> 落实运输安全措施。
* 验收登记:到货后,放射防护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设备部门共同验收 -> 核对种类、型号、活度 -> 进行表面污染和泄漏检测 -> 登记入库,建立台账。
* 贮存:存入专用放射源库 -> 双人双锁管理 -> 定期检查库房安全和放射源状态。
* 领用:使用部门填写领用单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放射防护管理员审批 -> 双人领取,登记出库。
* 使用:在指定场所,按操作规程使用 -> 使用过程中设专人看管。
* 归还:使用完毕,立即归还源库 -> 双人送还,登记入库。
* 转移/报废: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 -> 获得批准后,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转移或收贮 -> 办理相关手续 -> 更新台账。
3.2 射线装置管理流程
* 购置安装:论证必要性 -> 预算审批 -> 招标采购 ->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申请许可 -> 安装调试 -> 验收(包括防护性能检测)。
* 登记建档:向主管部门登记 -> 建立设备档案(含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
* 日常维护与检测: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 定期检查设备性能和安全防护装置 -> 委托有资质机构定期进行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
* 故障维修:发生故障 -> 停止使用,挂警示牌 -> 报告放射防护办公室和设备部门 -> 联系厂家或有资质单位维修 -> 维修后检测合格方可重新启用。
* 报废处置:达到使用年限或无法修复 -> 提出报废申请 -> 单位审批 -> 向主管部门备案 -> 拆除(确保X射线管等关键部件失活) -> 妥善处置。
第四部分:监测与健康管理流程
4.1 个人剂量监测流程
* 放射防护办公室统一采购和管理个人剂量计。
* 发放:按月/季度向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发放剂量计,记录发放日期和编号。
* 佩戴: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按规定位置佩戴。
* 回收:监测周期结束,按时回收剂量计。
* 送检:统一送往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结果处理:收到检测报告 -> 登记结果 -> 将结果告知本人 -> 结果超标者,立即调查原因,采取措施 ->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永久保存。
4.2 工作场所监测流程
* 制定年度工作场所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点位、项目、频次。
* 委托监测/自行监测:委托有资质机构或使用经校验合格的仪器自行监测。
* 监测内容:控制区、监督区边界剂量率;操作岗位剂量率;表面污染(如适用);环境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如适用);排出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浓度(如适用)。
* 结果处理:记录监测数据 -> 分析结果 -> 超标时,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 监测结果存档。
4.3 职业健康监护流程
* 上岗前体检:新员工或拟转入放射岗位员工 -> 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合格者方可上岗,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在岗期间体检: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 离岗时体检:调离或退休前进行离岗体检。
* 档案管理: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永久保存。
* 结果处理:体检结果异常者,根据医嘱安排复查、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流程
5.1 应急准备
* 编制《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响应程序、处置措施、报告路径。
* 配备应急物资:辐射监测仪、防护用品、去污器材、通讯设备、急救药品等。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评估预案有效性。
5.2 应急响应流程
* 事故发生/发现:现场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 保护现场 -> 采取初步控制措施(如撤离、隔离) -> 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和放射防护办公室。
* 启动预案:放射防护办公室接报后,初步判断事故级别 -> 报告单位领导和放射安全与防护委员会 -> 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 应急处置:
1. 人员救助:优先抢救受伤人员,对受照人员进行初步评估和去污。
2. 事态控制:划定警戒区,控制放射源,防止污染扩散。
3. 监测评估: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评估事故影响。
4. 信息报告: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应急终止:确认危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 经评估批准后,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 后期处理:事故调查 -> 制定并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 -> 善后处理 -> 总结评估 -> 修订应急预案。
第六部分:制度的监督与修订
* 放射安全与防护委员会及放射防护办公室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本制度至少每两年或在国家法规标准更新、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发生放射事故后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
* 修订流程:放射防护办公室提出修订草案 -> 放射安全与防护委员会审议 -> 单位负责人批准 -> 发布实施。
篇三:《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专用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本院”)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与防护管理,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涉及X射线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活动的科室、人员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放射诊疗工作必须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四条 院长是本院放射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科室主任是本科室放射防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医院成立放射防护与质量管理委员会:
* 主任:院长或分管副院长。
* 成员:医务科、护理部、设备科、院感科、保卫科、总务科、放射科、核医学科、放疗科、介入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技师、物理师、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
*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审定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3. 协调解决放射防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 监督检查各科室放射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 组织放射诊疗新项目、新技术的论证和审批。
6. 领导和组织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调查。
第六条 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办公室(可挂靠医务科或设备科,或设专职岗):
* 人员配置: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 主要职责:
1. 具体落实放射防护与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2. 组织制定、修订本院放射防护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校验和管理。
4. 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5. 负责建立和管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 负责放射诊疗设备、放射源、放射性药物的台账管理,监督其采购、验收、维护、检测、报废等环节。
7. 组织实施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与评估。
8. 协调患者和受检者防护措施的落实。
9. 参与放射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10. 建立并管理全院放射防护档案。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医师、技师、护士、物理师等)职责:
1. 严格遵守放射防护法规、标准及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熟练掌握所操作设备的性能和安全防护要求。
3. 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4. 对患者和受检者实施检查或治疗时,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照射。
5. 正确使用放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 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三章 放射诊疗设备与场所安全
第八条 放射诊疗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 新购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护性能检测合格,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后方可用于临床。
* 定期对在用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稳定性和防护性能检测,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 设备发生故障或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九条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的屏蔽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机房入口处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必要时设门机联锁装置。
* 机房内不得堆放与诊疗无关的杂物,保持整洁。
* 操作室应能清晰观察到患者情况,并设有对讲装置。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性药物)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分装、废弃物处置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规定。
* 核医学科应设专门的放射性药物分装、注射、贮存、废物处理等功能间,并配备相应的通风、屏蔽和监测设施。
* 放射性药物的制备和使用应在符合要求的通风橱或热室中进行。
* 建立放射性药物台账,详细记录购入、使用、库存和废弃情况。
第四章 患者与受检者防护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实施放射诊疗前,应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必要的告知,说明检查或治疗的目的、可能的风险以及防护措施。对孕妇和幼儿的放射检查,应严格控制,确有临床必要时,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实施放射诊疗时,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优先选择对患者和受检者健康影响较小、又能满足诊断或治疗要求的技术和方法。
*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如甲状腺、性腺、晶状体等),应进行屏蔽防护。
* 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照射。对已在他处做过相关检查的,应充分利用其结果。
第十三条 放射诊断时,应根据患者体型和检查部位,合理选择照射条件和照射野大小,尽量缩小照射范围。
第十四条 介入放射学操作时,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尽量缩短曝光时间,合理利用床旁防护装置(如铅屏风、铅帘、铅眼镜等)。
第十五条 放射治疗时,应由具有资质的物理师和医师共同制定治疗计划,精确计算剂量,确保靶区剂量准确,并最大限度保护周围正常组织。
第十六条 核医学诊疗中,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放射性药物种类和活度,减少患者及陪护人员的受照剂量。对使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应告知其离院后的防护注意事项。
第五章 职业防护与监测
第十七条 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不符合放射工作健康标准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由医院统一组织送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对剂量监测结果超标者,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围裙、铅帽、铅眼镜、铅手套等),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和质量控制检测规程。
* 对放射诊疗设备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校准。
* 对影像质量、治疗剂量准确性等进行定期评估。
* 确保所有诊疗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医务科、放射防护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临床科室应定期对放射诊疗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持续改进。
第七章 放射事件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报告程序、处置流程、人员救治、剂量估算、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设备,如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去污用品、个人防护用品、通讯工具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放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照射和环境污染,并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后应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第八章 培训与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所有新上岗和在岗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放射防护档案,包括:
* 法律法规文本、标准规范。
* 本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 放射诊疗许可证、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
* 放射工作人员名册、培训考核记录、个人剂量档案、健康监护档案。
* 工作场所监测记录、设备质控记录。
* 放射性同位素(药物)管理台账、废物处置记录。
* 放射事件报告与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条 医院放射防护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及放射防护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全院放射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对在放射防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医院放射防护与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或地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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