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文书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它不仅关系到医疗质量与安全,更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存档完整、内容真实、信息准确,从而提升医疗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本文将深入探讨并呈现多篇不同侧重点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范文,为医疗机构提供全面、实用的参考。

医疗文书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篇一:《医疗文书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机构医疗文书的书写、保管、使用、归档、借阅、查阅、复制及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存档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文书,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患者疾病诊疗信息、医嘱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医疗过程的各类文字、图表、影像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检验报告、会诊记录、知情同意书、死亡记录等。

第二条 医疗文书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程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医疗文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 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文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医疗文书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落实。医务科(或病案管理部门)是医疗文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培训、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医疗文书的书写与记录

第四条 医疗文书的书写必须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清晰、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文书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计算机打印病历应当符合规定。文字书写端正、清晰,不得涂改、刮擦。如需修改,应当在原错误处划一横线,并注明修改日期和修改人签名,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

第六条 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患者应在急诊处置后立即完成。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应在查房结束后及时完成。手术记录应在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麻醉记录应在麻醉结束后立即完成。

第七条 医疗文书内容应当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医疗质量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诊断、鉴别诊断、诊疗计划、医嘱、病情变化、会诊意见、手术方式、麻醉方法、护理措施等。

第八条 所有医疗文书均应由经治医师、护士或其他相关医务人员按规定签署姓名及时间,不得代签。实习医师、进修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书,应经上级医师审阅并签名。

第九条 知情同意书应在实施特殊检查、治疗、手术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医疗行为前,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详细告知风险、替代方案及预后等,并由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阅读后签字确认。

第三章 医疗文书的保管与归档

第十条 医疗文书在患者住院期间,由所在科室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严禁非医务人员接触。

第十一条 患者出院后,所有医疗文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7个工作日内)由经治医师整理完整并提交至病案管理部门归档。病案管理部门应对提交的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病历应及时退回相关科室限期补正。

第十二条 归档的医疗文书应当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码,并建立健全的索引系统,便于检索和查阅。

第十三条 医疗文书应当存放在专用档案室,档案室应具备防潮、防火、防虫、防盗、防鼠、防光照等条件,并配备温湿度计,定期监测并记录。

第十四条 医疗文书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特殊病种或特殊情况的病历,保存期限另有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病历的管理应符合国家电子病历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数据安全、可追溯、防篡改。

第四章 医疗文书的借阅、查阅与复制

第十六条 医疗文书属医疗机构所有,患者及家属有权查阅、复制其本人的病历资料,但不得擅自涂改或带离。

第十七条 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查阅、复制病历资料,需凭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申请手续,经医务科或病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查阅病历,需填写借阅申请单,经科室主任和病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到期归还。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因调查取证需要查阅、复制病历,应出具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或病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条 借阅、查阅、复制病历时,应当有专人陪同或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泄露患者隐私。复制的病历资料应加盖“病历复制专用章”。

第五章 医疗文书的销毁

第二十一条 医疗文书保存期满后,需要销毁的,应由病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销毁医疗文书应组织专人进行,并填写销毁清单,销毁过程应有两人以上在场监督,确保销毁彻底,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电子病历系统管理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病历已成为现代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效率、优化诊疗流程、保障医疗质量的重要工具。为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电子病历的生成、存储、传输、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电子病历系统概述

第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 System, EMRS)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患者在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共享的系统。

第二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利用计算机记录、存储、传输、显示和管理患者信息的数字化病历。包括电子化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嘱、检查检验报告、影像资料、护理记录、手术记录等。

第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本机构医疗信息化的核心组成部分,所有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病历。

第二章 电子病历的生成与书写

第四条 电子病历的书写必须严格遵循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 医务人员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进行操作时,必须使用本人合法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转借他人使用。因个人操作不当或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承担。

第六条 电子病历的书写时间应与实际诊疗时间一致,系统应自动记录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形成完整的操作日志。

第七条 电子病历中的所有数据项,如诊断、医嘱、检查结果等,应通过系统预设的结构化模板或标准术语录入,减少自由文本的随意性,提高数据质量和可分析性。

第八条 电子病历中的医嘱,必须由医师下达,并经医师签名确认后方可执行。护士执行医嘱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确认。

第九条 电子病历的修改应严格遵循修改权限和修改流程。任何修改都必须保留原始记录,并记录修改人、修改时间和修改原因,确保可追溯性。严禁非法篡改电子病历。

第十条 知情同意书可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确保其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存储与安全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集中存储于本机构指定的数据中心,并采取冗余备份、异地备份等多种数据保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和数据不丢失。

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访问控制机制,根据用户角色和权限,对电子病历的访问、修改、删除等操作进行严格控制。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访问电子病历。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防病毒、防入侵、防篡改等安全防护功能,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及时修补安全漏洞,防范网络攻击。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电子病历数据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关于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期满后,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销毁,并确保数据无法恢复。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定期进行审计日志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访问行为和违规操作。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查阅与共享

第十七条 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查阅、复制电子病历的,应按照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在指定地点、通过指定方式提供。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部医务人员因诊疗需要查阅电子病历的,应通过本人合法账户登录系统进行操作,并仅限于查看与诊疗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遵循最小化授权原则,确保患者隐私不被泄露。在跨机构或跨平台共享电子病历时,应征得患者同意,并采用安全加密传输方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复制、买卖、泄露电子病历信息。

第五章 电子病历系统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科(或相关部门)是电子病历系统的主要维护和管理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排除、版本升级、数据备份与恢复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信息科反馈,由信息科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定期进行功能优化和性能评估,以适应医疗业务发展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本机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医疗文书质量控制管理规范》

医疗文书是临床诊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医疗安全、医疗纠纷处理、教学科研以及医院管理水平。为持续提升我院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确保其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质量控制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旨在通过建立健全医疗文书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文书质量管理中的职责,规范质量评价标准和改进措施,实现医疗文书的精细化管理。

第二条 医疗文书质量控制工作遵循“全员参与、全程控制、持续改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将质量控制融入医疗文书书写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医务科(或病案管理部门)是医疗文书质量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制定、宣贯、监督和考核。各临床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文书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医疗文书质量评价标准

第四条 医疗文书质量评价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及时性:**各类医疗文书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书写。例如:入院记录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留观患者应在观察期间按规定完成;手术记录应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后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完整性:**医疗文书内容应全面、无遗漏,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诊疗计划、医嘱、病情变化、会诊意见、知情同意书等所有规定项目。

(三)**准确性:**医疗文书内容应真实反映诊疗过程,客观记录患者病情、检查结果、治疗方案及疗效,无虚假、伪造、篡改现象。诊断、用药、手术等关键信息应准确无误。

(四)**规范性:**医疗文书书写应符合国家及本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各项制度和指引。包括文字书写清晰、用语规范、医学术语准确、符号使用正确、日期时间标注明确、签名完整等。

(五)**逻辑性:**医疗文书内容应条理清晰,逻辑严谨,前后一致。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等各部分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诊疗思路。

(六)**合法性:**医疗文书书写应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知情同意等程序的合法性。

第三章 质量控制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医院成立医疗文书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医疗副院长任主任委员,医务科、护理部、病案管理部门、信息科、部分临床科室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医疗文书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医务科(或病案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制定和修订全院医疗文书质量控制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
  2. 组织开展全院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培训和考核。
  3. 定期对各科室医疗文书质量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形成质量报告,并向全院公布。
  4.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
  5. 负责疑难、重大医疗文书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临床科室职责:

  1. 科主任是本科室医疗文书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科室医务人员学习和执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2. 科室应指定专人(如质控医师)负责本科室医疗文书的日常质控工作,包括出院病历的初审、在院病历的督查等。
  3. 组织科室内部病历讨论、病例点评,定期对本科室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进行自查自评。
  4. 对医务科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5. 加强对新入职医师、实习医师、进修医师的病历书写指导和带教。

第八条 医务人员职责:

  1. 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认真、及时、准确、完整地书写各类医疗文书。
  2. 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医疗文书质量培训,不断提高书写水平。
  3. 对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负有法律责任,确保其真实性、客观性。

第四章 质量控制方法与流程

第九条 环节质控:

  1. **入院环节:**对新入院患者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进行及时性、完整性审查。
  2. **在院环节:**定期对在院患者的病程记录、医嘱执行、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等进行抽查,重点关注危重患者、手术患者的病历记录。
  3. **出院环节:**患者出院后,科室质控医师应对出院病历进行初审,包括所有项目的填写、诊断的准确性、治疗的完整性、出院小结的规范性等。

第十条 终末质控:

  1. 病案管理部门在病历归档前,对出院病历进行全面终末质控,重点审查病历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2. 建立病历缺陷登记制度,对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类、汇总,并及时反馈至相关科室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专项质控:

  1. 针对重点病种、手术、特殊诊疗等,开展专项病历质量检查,评价其诊疗规范性和病历记录的符合性。
  2. 针对投诉、纠纷病例,进行专项调查和质量评估。

第十二条 信息化质控:

  1. 充分利用电子病历系统,设置强制性录入项目、预警提示、自动校对等功能,从源头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2. 通过信息系统对病历书写时限、完整率、缺陷率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为质量改进提供数据支持。

第五章 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医疗文书质量评价结果与科室绩效考核、个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挂钩。

第十四条 对医疗文书书写质量差、屡次出现重大缺陷的科室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医务科定期召开医疗文书质量分析会,通报质控结果,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医疗文书质量改进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持续提升医疗文书书写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医疗文书借阅、复印与封存管理细则》

为规范本机构医疗文书的借阅、复印与封存管理,保障医疗文书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同时依法维护患者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文书,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影像学资料、护理记录、手术麻醉记录、医嘱单、知情同意书等所有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像、数据等资料。

第二条 医疗文书所有权归医疗机构,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本人的部分病历资料。

第三条 医疗文书的借阅、复印与封存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隐私、严格程序、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病案管理部门是医疗文书借阅、复印与封存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医疗文书的借阅管理

第五条 院内人员借阅病历:

(一)**借阅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本机构医务人员因教学、科研、临床诊疗、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需要借阅。

(二)借阅程序:

  1. **申请:**借阅人需填写《病历借阅申请单》,注明借阅目的、借阅病历号、患者姓名、借阅时间及预计归还时间。
  2. 审批:
    • 临床诊疗、教学、科研目的:经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病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处理目的:经医务科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病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 **登记:**病案管理部门对所有借阅申请进行登记,详细记录借阅人姓名、科室、借阅时间、归还时间、病历号等信息。
  4. **借阅:**借阅人凭已审批的《病历借阅申请单》到病案管理部门办理借阅手续。
  5. **归还:**借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将病历完整归还至病案管理部门,并办理归还登记。

(三)注意事项:

  1. 借阅病历期间,借阅人应对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严禁涂改、拆散、遗失病历。
  2. 严禁将病历带离本机构。特殊情况确需带离的,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办理严格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3. 借阅病历时,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六条 院外单位借阅病历:

(一)**范围:**主要指司法机关、保险机构、公安机关等因案件调查、理赔审核等公务需要。

(二)程序:

  1. **提交申请:**借阅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证明其合法调查权的法律文书(如法院传票、立案通知书、检察院调查令、公安机关介绍信、保险公司调查函等)。
  2. **审核批准:**相关材料提交至医务科或病案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合法性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3. **查阅/复制:**经批准后,由病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在指定地点查阅或按规定程序复制相关病历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原件。
  4. **登记:**详细记录借阅单位、经办人、查阅/复制内容、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 医疗文书的复印管理

第七条 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复印病历:

(一)**复印范围:**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可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等。

(二)复印程序:

  1. **申请:**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需向病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患者本人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
    • 患者死亡,近亲属申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死亡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与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 法定代理人申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理关系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2. **审核:**病案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3. **复印:**审核通过后,在病案管理部门指定人员的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复印。复印件应加盖本机构“病历复印专用章”。
  4. **费用:**复印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5. **登记:**对复印病历的患者姓名、病历号、复印内容、复印份数、复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

(三)注意事项:

  1.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复印病历。
  2. 复印病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与本次复印无关的信息。

第八条 医疗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复印病历的,参照院内人员借阅病历的审批程序办理,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内部工作使用”字样。

第四章 医疗文书的封存管理

第九条 封存目的:为应对医疗纠纷或司法调查,确保病历资料的原始性和公正性,防止被篡改或损毁。

第十条 封存情形:

(一)患者或其近亲属怀疑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要求封存病历的。
(二)司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依法要求封存病历的。
(三)医疗机构自行发现存在医疗纠纷隐患,认为有必要封存的。

第十一条 封存程序:

(一)**提出要求:**患者或其近亲属提出封存要求时,应向医务科或病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现场封存:**医务科或病案管理部门接到封存要求后,应立即派专人到相关科室,在医患双方(或其代理人)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对原始病历进行现场封存。
(三)**封存方式:**将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包括原件和影像学资料等)装入专用封存袋,在封口处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由封存人、医患双方(或其代理人)在封条上共同签名确认,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
(四)**登记:**详细记录封存原因、封存病历内容、封存人、监督人、封存日期和时间等信息,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五)**保管:**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医务科专人妥善保管,未经合法解封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

第十二条 启封程序:

(一)**提出申请:**需启封病历的,应向医务科或病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启封原因。
(二)**审批:**经医务科和主管院领导批准。涉及医疗纠纷的,应经医患双方协商一致或司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现场启封:**由医务科或病案管理部门派专人,在医患双方(或其代理人)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启封,并对启封过程进行记录。
(四)**记录:**详细记录启封人、监督人、启封日期和时间,以及启封后病历的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封存期间,若因诊疗需要必须使用病历原件的,应在医患双方(或其代理人)见证下,由医疗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病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由jinlian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303879.html

(0)
jinlianjinlian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