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条例。以下是有关于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材料汇总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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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
xx年是我街计生工作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我街计生工作不断提升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的一年。
主要表在:
(一)夯实基础,规范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
1、积极推进居民自治进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大力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计生协会、志愿服务队伍的服务作用,打造社区”自治园”的工作平台。社区计生工作实行民主化参与、制度化评议,公开化监督,有力地推进了居民自治的进程。青园社区通过社区”自治园”上下反复三次,制定了群众一致签字认可的计生居民自治章程,建立了多数人参与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新型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模式。
2、大力提高属地管理水平。xx年初,街道加强了内部各部门协同负责的意识,以责任状的形式与街道城建开发办、街道经济办、城管综治办等部门签订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全方位渗透计生管理工作。
3、全面推行计生综合改革。继井湾子和友谊社区相继实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之后,去年青园社区也全面实行,形成了在全市我街全部实行全员信息分类管理早行一步的局面,健全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属地管理模式,提高了管理到位率和管理水平。
(二)推陈出新,提升品位,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街道始终坚持观念创新,将”人文关怀”作为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新理念,把”转变观念””提升水平”作为我街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内容来抓,做到”三个坚持”,努力从源头上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坚持典型引人。为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我街推陈出新,全面推行”婚育时尚新家庭”计划,大力倡导”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时尚婚育观念。今年我街认真评选了10户”婚育时尚明星户”,并大张旗鼓表彰,利用育龄群众身边的先进典型,起示范带头作用,倡导新型生育文化。
坚持活动带人。为彰显性别意识、体现人文关怀,将”新女性新生活”主题活动进一步深化,有声有色地开展了”巾帼风采展示节”活动。利用妇联搭台,计生唱戏,驻街单位一齐参与,特别是计生文艺汇演各单位、各社区更是争先恐后出节目,女大近三千人的体育馆座无虚席,此次活动的举办,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坚持服务暖人。我街处于城郊结合部,省政府、区政府新址全户我街,这给我街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基建工地多,流动人口多”已成为我街的一大特点,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我街为加强流动人口属地管理和服务,使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服务同质、管理同时、待遇同等,在进行流动人口问卷调查的基础上,井湾子社区率先成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吧”,从去年3月份服务吧成立至今,已有二百多名外来务工人员成为此项服务的受益者。井湾子社区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盛市计生部门的高度肯定。等多家媒体争相报道,安徽、广西等外省兄弟单位多次来参观学习,这一工作也成为了我街计生工作新的亮点。
(三)领导重视,形成共识,努力营造和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街道工委将计生工作作为我街的品牌工作,传统项目,始终将计生工作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
一是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大。xx年我街在计生阵地建设、宣传教育、服务设施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经费投入,全年计生经费支出23.8万元,达到了人平19元的高标准。
二是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为提高计生干部的服务素质,我街注重开展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通过开展”计生五环旗”,积极倡导计生干部在计生工作中真情服务体现一个”诚”字、爱岗敬业体现一个”实”字、规范管理体现一个”严”字,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坚定、作风过硬、爱岗敬业的干部队伍。
(四)群策群力,”两为两争”,计生协会工作平衡发展。
计生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的纽带,是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一是成立了友谊、青园两支纯农民计生文艺宣传队。由社区牵头每天早晚组织她们排练文艺节目,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吸引到文艺宣传队来,每支队伍由原来的二、三十人已发展到六、七十人。二是大力开展了”两为两争”活动。”我为协会添光彩,我为协会做贡献”的活动是协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我街结合实际开展了”为老服务查健康”、”社区人口与环境知识抢答赛”、”少儿才艺表演”等多项有益活动,调动了广大协会会员的积极性,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
总之,xx年我街计生工作呈现喜人态势,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赢得了各级领导和广大育龄群众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的工作也存在着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再接再厉,发挥示范作用!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xx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1月17日
)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20xx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根据20xx年1月1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的决定》修正)
条例内容编辑本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
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
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
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五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龄夫妻,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第二十九条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孕产妇可以自主选择孕产期保健机构。
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明;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
玉泉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镇党委、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了基础工作规范。镇人口办严格按照绵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发的各类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业务水平和能力,巩固玉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力争再上一个新台阶,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已经完成的工作
1、顺利完成20xx年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逐级逐个核查,最终确定201人享受20xx年的奖励扶助,另外有7人享受20xx年的特别扶助。
2、顺利完成省优复查回头看迎检准备工作。包括各种资料的补充、完善和装订;以及村级服务室建设的完成。
3、根据绵竹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紧急通知,我镇迅速对符合条件的半边户进行调查摸底,通过摸底调查共有10名半边户符合条件,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半边户的所有工作。
4、顺利完成关于开展汶川地震重灾区大病儿童救助的工作,我镇共上报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儿童2名。
5、顺利完成,全员人口数据质量规范要求的工作安排,目前,我镇的人口数据质量逻辑关系正确性和人口数据质量完整性都已经达到了90%以上,并在全市的前列。
6、做好了上半年病残儿童的鉴定工作,其中有1名病残儿童顺利拿到鉴定结果,为再生育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7、20xx年初组织村组干部认真调查摸底,制定人口计划,20xx年全镇计生年度计划出生156人,截止1–6月份我镇共出生85人,符合政策生育率82.35%,死亡74人。
二、以省优复查为中心,全面提高计生工作
1、加强政策宣传。一是利用各种社会活动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种优惠政策的宣传,将计生优惠政策深入民心;二是利用各种场地如村文化场所、宣传栏、报刊栏、图书角等,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促进科学文明进步婚育观念形成。四是认真抓好主体宣传工作,加强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整治。
2、加强各项计生业务培训。加强对村、镇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包括各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违反生育的惩处工作、以及人口信息化建设的统计工作
3、加强依法行政。我镇人口办首先能做到准确地宣传计生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常用计生法律、法规。其次是,严格行政执法,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加大对违法生育者的处罚力度。截止目前,20xx年我镇人口办行政执法人员共对24余户违法生育家庭进行了行政处罚,征收了社会抚养费数万元,并及时做好立案登记全套资料。严把再生育审批,及时上报审批,及时办理了再生育审批手续和《生育证》。
4、加强阵地建设。抓住灾后重建机会,将新农村建设与人口计生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镇级计生服务室的建设,我镇已经建立7个村级服务室,服务室内配套齐全的设施设备,实现了统一用房、统一桌椅、统一药具资料柜、统一药具展示柜、统一检查床、统一挂图和窗帘,另外镇计生办也添置了药具展示柜和药具挂图,阵地建设的完善,为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
5、继续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规范化管理,结合灾后重建做好村民自治工作,针对服务型、自治型、管理型三种不同类型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了计划生育协议书,做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杜绝一些外出流动育龄妇女的违法生育。
总之,20xx年上半年玉泉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工作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我们会更加努力,全力以赴做好下半年的计生工作,力争顺利达到20xx年与上级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各项指标。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
甲方:老边街道办事处社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育龄妇女(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切实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为城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做一名遵守计生法律、法规的合格公民,特与您签定如下协议:
甲方:
一、开展宣传教育,对计生法律、法规及计生知识进行宣传,开展孕情检测,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三、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乙方:
一、在国家计生政策准许范围内依法生育子女。
二、如违反计生法定条件妊娠,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违法妊娠行为。
三、有获得计生政策、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同时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四、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对其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情的,有向所在计生部门举报的义务。
五、协议书实行年度签定,期间开展季度排查,育龄群众需配合计生干部开展工作。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
今年以来,我镇紧紧围绕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以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为主线,以深化生殖保健优质服务、落实利益导向政策为主要内容,以夯实工作基础、完善阵地建设为支撑,以贴近群众需求、满足群众意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进一步落实“干部岗位责任制”和“村居为主”工作机制,整体工作水平稳步提升。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正在转型发展。具体总结如下:
一、主要指标情况
(一)20xx年1-8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20xx年8月末,全镇全员总人口59329人、流出人口6159、流入人口4427人。已婚育龄妇女共11379人,其中:无孩妇女566人、一孩妇女8311人(一女3424人)、二孩妇女2373人(二女763人)、多孩妇女129人。
1、年度人口计划完成及人口自然增长情况
全镇公历年度1-8月共出生367人,男婴180人,女婴187人。其中,政策外4人,政策符合率98.91%,出生人口性别比96.25(其中:二多孩出生性别比85.45)。截止8月末,全镇新增人口111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87‰。
2、综合避孕措施落实情况
全镇公历年度1-8月共完成手术265例。其中,结扎30例,上环72例,补救163例。截止8月末,全镇采取节育措施已婚育妇9720人,综合节育率85.42%。
(二)数据对比情况
与20XX年同期数据对比情况:政策符合率与同期相比下降0.83%,自然增长率同比下降0.69‰;人口出生率同比下降0.19‰;总性别比同比下降30.1;二多孩性别比同比下降61.65;早孕发现率同比下降0.14%;二多孩早孕发现率同比上升3.29%;综合避孕措施节育率同比下降1.41%。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今年我镇继续以全面两孩政策宣传为主要内容,同时加大对健康知识、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利用春节、“5.29”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日,在全镇范围内,通过设立咨询台、印制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编制微信、QQ信息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计生全面两孩政策和健康素养知识,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今年共印制各类宣传品3.5万余份,开展大型广场活动6次,设立咨询台50次。
2、加大服务力度,提升群众满意度。一是依托大厅做好窗口服务。为群众细心办理“四证”。1-8月共办理“四证”762本。二是依托e站和家庭发展服务中心举办各类活动。1-8月共举办各类知识讲座36场,各类活动10次。三是开展孕期产后访视。1-8月共访视1200人次;四是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1-8月共检查288对。五是开展满意度专项调查。对照满意度对象,各村居明确任务和包保责任人,通过入户、微信和电话等方式,进行逐人走访宣传,了解她们的需求,为她们提供贴近需求的服务,提高群众的满意度。镇卫计局每月进行抽查,对不满意的对象再进行入户沟通。1-8月共走访宣传人群达16000余人次。
3、加大关爱力度,提升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口健康水平。在留守儿童关心关爱上,我们坚持做到五个一。即:每人一份台账、召开一次座谈会、每月一次家访和校访、每季度一次书信、每年一次慰问。全镇共有留守儿童129名。今年1-8月家访校访740余次,“六一”慰问129人。在流动人口健康关爱上,我们坚持做到三个同。即:工作同做、服务同享、困难同帮。全镇共有流入人口4430人,今年1-8月共建立健康档案4427人,开展健康服务人4427次,对0-6周岁儿童接种371人。
4、加大兑现力度,确保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到位。今年1-8月全镇共兑现11项利益导向政策,惠及人群19157人,共兑现资金302.1252万元。一是兑现农村奖扶和扩面政策资金1432人、1239000元;二是兑现特别扶助政策资金103人、379080元。三是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资金1382人、337835元,四是兑现城乡优待养老保险政策资金5902人、198560元,五是兑现长效节育奖励政策资金35人、41600元,六是兑现人口基金救助政策资金2人、4000元,七是兑现阳光助学政策资金32人、78000元,八是兑现城镇无业人员一次性奖励政策资金36人、54000元,九是兑现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资金278人、556000元,十是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政策资金9952人、108020元,十一是兑现独生子女死亡补助政策资金3人、6000元。
5、加大阵地建设力度,提升卫生乡村一体化水平。按照县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确定分两年完成我镇9个村的卫生室的改建、扩建和新建任务。20xx年我镇准备完成6个村的改、扩新建。其中改扩建永康桥、玉带桥和上元街3个村、新建迎驾厂、南岳和牛角冲3个村。截止目前,牛角冲已经新建完成,南岳和迎驾厂两个村正在图纸设计,玉带桥已经改建完成、永康桥已经完成招标正在施工,上元街目前还在规划。
6、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全员信息综全平台数据质量。全员信息综合平台的质量是当前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也是我镇目前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今年1-8月共完成计免信息比对信息12000余条,公安信息比对2500余条、医院平台信息比对5600余条、修改全员信息1000余条。
7、加大奖惩力度,提升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照《XX镇20xx计划生育干部岗位责任制奖惩细则》规定,全镇1-4月共兑现镇干部计生岗位责任金及奖励31.8万余元、村居干部奖励8.3万元。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四川省计生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条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
(三)负责优生指导、节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供应;
(四)监督检查和统计人口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管理计划生育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本地区人口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计划生育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四)公安部门及时向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提供异地暂(寄)住育龄妇女的暂(寄)住情况,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促医疗单位做好优生优育、节育技术服务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工作;
(六)民政部门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因节育手术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救济条件的家庭优先给予救济。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计划生育情况,落实生育指标,组织动员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人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群众团体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动员群众自觉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单位在婚前健康检查、孕情检查中发现计划怀孕、计划外生育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采取节育措施。
第九条公民结婚前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健康检查,不得非婚生育。
已婚育龄妇女按期接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条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生育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户籍在农村的妇女被招聘为干部、民办教师、合同制职工的,在受聘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解聘回农村后,仍执行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十二条夫妻认为其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由县(市、区)及其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病情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禁止在节育手术和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禁止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等证件。
未经县(市、区)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四条逐步推行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夫妻晚育的,女方分娩期间,男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夫妻一方做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医院证明,另一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第十六条夫妻只有一个合法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可按《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独生子女证》,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享受下列优待:
(一)所在单位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所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给予适当照顾。前款第(一)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在财政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独生子女保健费除《条例》已有规定外,其他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二)离婚者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三)在校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发给,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劳教人员未被除名的由原单位发给,已除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原持有的《独生子女证》应予收回,并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民、城镇无业居民年老或丧失劳动力后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优先给予适当救济。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条件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输卵(精)管道复通手术,或在节育手术、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或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等证件的,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处以非法收入五至十倍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计划外超生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和超生费;继续计划外超生的,每超生一个孩子,怀孕期间每月分别征收夫妻双方三十元计划外怀孕费,并按夫妻月资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分别征收七年超生费。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不终止妊娠而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非婚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继续非婚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计划外生育的,按发现时的年工资、收入或参照上年工资、收入计算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
第二十六条弃婴、溺婴或者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允许再生育。
第二十七条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挤占。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没收入的管理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7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生育服务证发放情况、婴儿出生情况、户口登记情况及时相互提供。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8
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工作职责。根据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和##县《关于县直部门履行争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职责分工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分工,不断加强终止妊娠类药物及计生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县计生药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
##县争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动员大会召开后,县药监局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省、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和##县《关于县直部门履行争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职责分工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县药监局的职责和工作目标,成立了以局长马秀宏为组长,副局长史柯为副组长,范会平、陈杰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实施方案,按照职能分工,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整顿和规范计生药械市场秩序
三、努力做好薄弱村帮促工作
根据县里的`统一部署,县局对石门镇张巡会前村重点帮促。为确保帮促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县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局领导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该村连续两年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现状,局领导多次深入该村进行调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认真剖析问题的症结所在,密切与石门镇党委政府配合。首先加强对该村两委班子的领导,调整充实了村计生专职干部。其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采取“层层上网,人人过筛”的办法,对该村育龄妇女情况进行了彻底排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第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宣传教育,转变群众婚育观念。县局投入资金3000元为该村人口学校更新了部分桌椅、制作了计划生育宣传栏,并充分利用人口学校和宣传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引导村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教育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努力在全村营造晚婚晚育光荣的舆论氛围。
总之,县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计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今后工作中,我们要按照职责分工的具体要求,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计生药械市场的监管力度。认真做好薄弱村的帮促工作,为争创计生优质服务县活动做出积极的努力。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我县根据市计生委的要求,于1月20日至2月9日在全县10个乡镇、5个社区广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学习和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我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流动人口呈逐年递增之势,给我县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这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宣传活动,要求此次活动以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为重点,自下而上,层层开展,利用多种形式在群众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计生干部对《条例》知识的提高,把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进行管理,公平对待,深入服务,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分管流动人口的副局长任组长,流动办、宣传科人员为成员,加强了此次活动的领导,有效的推动宣传活动的开展。
二、主要工作我县宣传教育活动以“关注流动人口,服务育龄群众”为主题,以普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为重点,以增强社会和群众知晓率,促进各级党员干部和广大育龄群众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推进《条例》更好更快地贯彻落实为目的。一是在全县计生干部中加强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百题知识问答等,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使庞大计生干部和广大育龄群众真正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二是利用街天摆摊设咨询点,进行多种形势的宣传教育服务。播放录音带,发放宣传单3600多份,发放安全套5400只,同时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知识服务,把知识、服务送给流动人口及广大的育龄群众受教育8800多人次,不断提高育龄群众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三是用会议形式进行学习宣传,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按照《条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体现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理念的转变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通过此次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下一步打算在今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继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贯彻,按照“一盘棋”的要求,认真落实《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管理,增强服务。努力做到领导重视和部门齐抓共管,村民自治,社区服务,健全网络,切实推进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深入的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0
县政府: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及的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能,在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根据县委、县政府《通知》及《责任书》的规定;我局主要是承担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在对药械市场监管工作中,把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划分监管区域,明确监管责任,做到了监督检查必查终止妊娠药品。并于4月10日向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下发专门通知,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保健品经营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未经批准,任何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经营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目前,我县批准的终止妊娠药品经营企业只有医药药材公司批发,使用单位只有县医院。其他单位都未批准经营和使用。在今年的监管工作中,未发现非法经营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二、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制定《关于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的规定》,并认真落实。独女户和双女户申请开办药店,按规定可优先安排,并提供全程服务。
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各项规定,全局干部职工无一计划生育违规违纪行为。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2
甲方:社区居委会
乙方: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签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发放必要的宣传品。
2、对乙方给予计划生育方面的具体指导,帮助乙方建立并落实必要的管理工作制度。
3、负责向乙方员工提供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并提供避孕药具及技术服务,努力提高避孕节育有效率。
4、对乙方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配合甲方对本企业员工进行遵法、守法教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按照甲方的指导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计划生育责任,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月向甲方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3、招用外来成年育龄妇女的.,应当核查经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审验过的婚育证件,对于招用无《婚育证明》或雇佣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依据《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理。
4、对甲方及有关部门处理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未经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法定责任人变更为止。
本协议一式二份,社区居委会和单位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3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制度,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健全县级以下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农村逐步建立和推广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计划的落实;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具体措施的落实;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把计划生育作为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民主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要求。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人口计划的完成;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将是否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指标,作为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已婚妇女年龄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年满23周岁初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时间为4年以上,即前一个子女出生后满4周岁,才能再生育下一个子女。因患不孕症5年以上,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并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依法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结婚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计划生育证》;依法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二孩《计划生育证》。
第十四条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并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应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非遗传性病残儿”鉴定,必须由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地、州、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本地、州、市无法鉴定的疑难病症,由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要求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续并发症鉴定者,应持有效手术证明和病史资料,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遗传性舞蹈病、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进行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肌强直、先天成骨不全、全身白化病、血友病、先天性全色盲及其他再发风险高的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
第十八条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要求在省内生育子女的,必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省内一方居民的生育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香港、澳门居民,**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前已有子女,以及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陆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第十九条节制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禁忌症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妇检对象应按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经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4次免费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或各类诊所在明知生育对象不能出具合法《计划生育证明》,要求进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时,要报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
(一)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
(二)晚育假: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自手术之日起,可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颁发《独生子女证》,并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含双胞胎、多胞胎)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符合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不育,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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