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国家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而制定的国家性法规。这个条例详细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以及实施计划和相关措施。该条例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有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
平安社区居委会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在区党委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朝阳区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按照“整体推进、单项出彩”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较好地完成了朝阳区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平安社区20xx年的’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如下:
(一)计划生育率:20xx年1-6月共出生25人(其中男:13、女:12),计划内出生24人,计划外生育1人。
(二)“三结合”工作目标:经群众推荐、社区摸底、公示无异议后,我们社区确定七人为辖区“三结合”帮扶户。对他们进行“一对一”帮扶,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了帮扶措施。今年1-6月份共确定10户帮扶户。
(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一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20xx年我们将流动人口和管理重心放在了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和服务上。针对大多数流动人口对政策不理解,因而不支持我们工作的情况,重点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告知了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突出对流动人口服务。通过宣传,增强了流动人口对计
划生育的认知率,加强了彼此配合,效果显著。20xx年1—6月份,共为辖区4人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城镇居民办理独生子女证以及奖特扶
自社区成立以来,共为辖区居民办理独生子女证950户20xx年1-6月份共办理12户,奖扶户1户奖扶现金已经兑现。
(五)统计工作:
定期清查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新婚人口1-6月共出生25人,人口计生信息准确率达100%,平安社区现有育龄妇女984人现已完成了育龄妇女的信息采集,并及时上报了新表。到目前为,新系统数据的录入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了街道、社区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每月逐级上报育育龄妇女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表,全年无不良反应情况。避孕药具应用率99%,有效率100%,随访率达100%,药具占综合节育措施比率为99%,群众对药具知情满意率100%,避孕药具知情同意书签定率达100%。
(七)行政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和按照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1-6月份共查处2户计划外生育户罚款金额4000元,3户违反婚姻法早婚早育共罚款800元。年初区党委下达社会抚养费收缴任务4800元,现已全部完成。
(八)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上半年共开展宣传、教育活动3次:4月6日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4月12日举办了一次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体检“5.29”计生协会活动日联谊。全年订阅计划生育宣传报、刊有:《人生》1份、《中国人口报》1份、《宣传折页》1份,《宣传单》1份,《宣传画》1份等,对于有效地宣传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为党政一级目标,作为一项非常重的具体工作,作为关系到民计民生的重要服务,社区、办事处予以充分重视,并在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面对新形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还有许多需要我们去完善、去思考的问题。今后,以深化综合改革和加快工作机制创新为核心,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重点,关注全局问题,站在新的起点上,迎接新的挑战。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
xx年是我街计生工作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我街计生工作不断提升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的一年。
主要表在:
(一)夯实基础,规范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
1、积极推进居民自治进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大力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计生协会、志愿服务队伍的服务作用,打造社区”自治园”的工作平台。社区计生工作实行民主化参与、制度化评议,公开化监督,有力地推进了居民自治的进程。青园社区通过社区”自治园”上下反复三次,制定了群众一致签字认可的计生居民自治章程,建立了多数人参与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新型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模式。
2、大力提高属地管理水平。xx年初,街道加强了内部各部门协同负责的意识,以责任状的形式与街道城建开发办、街道经济办、城管综治办等部门签订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全方位渗透计生管理工作。
3、全面推行计生综合改革。继井湾子和友谊社区相继实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之后,去年青园社区也全面实行,形成了在全市我街全部实行全员信息分类管理早行一步的局面,健全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属地管理模式,提高了管理到位率和管理水平。
(二)推陈出新,提升品位,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街道始终坚持观念创新,将”人文关怀”作为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新理念,把”转变观念””提升水平”作为我街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内容来抓,做到”三个坚持”,努力从源头上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坚持典型引人。为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我街推陈出新,全面推行”婚育时尚新家庭”计划,大力倡导”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时尚婚育观念。今年我街认真评选了10户”婚育时尚明星户”,并大张旗鼓表彰,利用育龄群众身边的先进典型,起示范带头作用,倡导新型生育文化。
坚持活动带人。为彰显性别意识、体现人文关怀,将”新女性新生活”主题活动进一步深化,有声有色地开展了”巾帼风采展示节”活动。利用妇联搭台,计生唱戏,驻街单位一齐参与,特别是计生文艺汇演各单位、各社区更是争先恐后出节目,女大近三千人的体育馆座无虚席,此次活动的举办,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坚持服务暖人。我街处于城郊结合部,省政府、区政府新址全户我街,这给我街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基建工地多,流动人口多”已成为我街的一大特点,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我街为加强流动人口属地管理和服务,使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服务同质、管理同时、待遇同等,在进行流动人口问卷调查的基础上,井湾子社区率先成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吧”,从去年3月份服务吧成立至今,已有二百多名外来务工人员成为此项服务的受益者。井湾子社区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盛市计生部门的高度肯定。等多家媒体争相报道,安徽、广西等外省兄弟单位多次来参观学习,这一工作也成为了我街计生工作新的亮点。
(三)领导重视,形成共识,努力营造和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街道工委将计生工作作为我街的品牌工作,传统项目,始终将计生工作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
一是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大。xx年我街在计生阵地建设、宣传教育、服务设施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经费投入,全年计生经费支出23.8万元,达到了人平19元的高标准。
二是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为提高计生干部的服务素质,我街注重开展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通过开展”计生五环旗”,积极倡导计生干部在计生工作中真情服务体现一个”诚”字、爱岗敬业体现一个”实”字、规范管理体现一个”严”字,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坚定、作风过硬、爱岗敬业的干部队伍。
(四)群策群力,”两为两争”,计生协会工作平衡发展。
计生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的纽带,是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一是成立了友谊、青园两支纯农民计生文艺宣传队。由社区牵头每天早晚组织她们排练文艺节目,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吸引到文艺宣传队来,每支队伍由原来的二、三十人已发展到六、七十人。二是大力开展了”两为两争”活动。”我为协会添光彩,我为协会做贡献”的活动是协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我街结合实际开展了”为老服务查健康”、”社区人口与环境知识抢答赛”、”少儿才艺表演”等多项有益活动,调动了广大协会会员的积极性,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
总之,xx年我街计生工作呈现喜人态势,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赢得了各级领导和广大育龄群众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的工作也存在着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再接再厉,发挥示范作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
县政府: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及的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能,在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根据县委、县政府《通知》及《责任书》的规定;我局主要是承担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在对药械市场监管工作中,把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划分监管区域,明确监管责任,做到了监督检查必查终止妊娠药品。并于4月10日向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下发专门通知,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保健品经营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未经批准,任何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经营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目前,我县批准的终止妊娠药品经营企业只有医药药材公司批发,使用单位只有县医院。其他单位都未批准经营和使用。在今年的监管工作中,未发现非法经营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二、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制定《关于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的规定》,并认真落实。独女户和双女户申请开办药店,按规定可优先安排,并提供全程服务。
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各项规定,全局干部职工无一计划生育违规违纪行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制度,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健全县级以下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农村逐步建立和推广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计划的落实;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具体措施的落实;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把计划生育作为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民主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要求。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人口计划的完成;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将是否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指标,作为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已婚妇女年龄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年满23周岁初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时间为4年以上,即前一个子女出生后满4周岁,才能再生育下一个子女。因患不孕症5年以上,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并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依法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结婚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计划生育证》;依法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二孩《计划生育证》。
第十四条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并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应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非遗传性病残儿”鉴定,必须由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地、州、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本地、州、市无法鉴定的疑难病症,由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要求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续并发症鉴定者,应持有效手术证明和病史资料,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遗传性舞蹈病、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进行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肌强直、先天成骨不全、全身白化病、血友病、先天性全色盲及其他再发风险高的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
第十八条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要求在省内生育子女的,必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省内一方居民的生育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前已有子女,以及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陆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第十九条节制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禁忌症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妇检对象应按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经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4次免费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或各类诊所在明知生育对象不能出具合法《计划生育证明》,要求进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时,要报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
(一)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
(二)晚育假: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自手术之日起,可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颁发《独生子女证》,并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含双胞胎、多胞胎)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符合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不育,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
一、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榕城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度”》和有关规定,凡办理招工、招干、入党、调动、晋升、提薪、捉职、商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年审、工程招标等手续及新生入学、入园,都必须办理、查验《揭阳市计划生育证明书》。
二、办理《揭阳市计划生育证明书)时带齐下列证件:
1、属已婚己育的需带:全家户口簿、生育证、小孩出生证、结婚证、节育手术证明。属计划外生育的(包括超生、不够间隔期生育和非婚生育),需加带处理证明材料,全省统一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农转非的需持有效证明;属生一孩的,需加带计生部门的查环查孕证(有效期三个月)。
2、属已婚末生育的,需带全家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
3、属未婚的,需带户口簿、身份证。
三、对超生对象的处理:
1、非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超生的,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分别按当地县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夫妻双方分别不予提职、晋级、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干部、职工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农业人口。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分别按当地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度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四、对其它计划外生育对象的处理
1、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征收一至三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2、非婚生育的,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征收一至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五、按榕城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1997年8月15日前超生的,于1997年8月15日前办理《证明书》的,不再作经济处理;1998年9月30日前超生的,于1999年7月20日前办理《证明书》的,不再作经济处理;份规定处理。1998年9月30日前超生末处理或1998年10月1日后超生的,按《条例》规定处理。
六、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已按有关政策落实经济处理,并按榕城区监察局《关于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的处理意见)(揭榕监[1999]3号)规定,自觉申报并接受党政纪处理的`,按该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对末落实党政纪处理的,在办理入党、提干、提薪、提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等的(揭阳市计划生育证明书》时,给予“一票否决”。七、1999年底前,涉及市直干部职工超生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须知
一、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公民,外出时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县城或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
2、女性年龄16—49周岁,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的;
3、暂住15日以上;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凡要求领取《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蕉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和本人小一寸近照。已婚的加带结婚证及有关生育证、结扎证、上环证,缴交计划外生育收据,查环查孕证等证件、证明材料,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领证。
三、领取《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的除外),要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保证外出期间全面履行合同。独生子女非遗传性残疾儿医学鉴定申请程序凡第一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明显残疾,年满四周岁以上,方可申请独生子女残疾儿鉴定。
一、夫妇双方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及递交残疾儿残疾情况材料。
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征集群众意见,经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出具证明材料(该证材料应写清残疾儿的基本残疾情况,不能笼统签“情况属实”),报镇(街道办)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
二、镇(街道办)计生部门对残疾儿进行目测筛查,目测者需填写目测调查记录,符合申报条件者,附上目测记录材料申报榕城区计生局。
三、区计生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者,,填写《独生子女残疾儿鉴定审批表》,表上贴残疾儿母子近期半身合影照片,加盖单位公章(此表一式三份,区计生局、女方单位各一份存档、另一份报市计生委备案)。
四、区计生局对《独生子女残疾儿审批表》登记编号,确定鉴诊时间、地点,通知被鉴定者。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
我们始终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作为计生工作的重点来抓,在以往“一站式管理、走动中服务”模式的基础上,近几年突出抓好“三个结合”,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精心设计载体,注重工作实效,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不断得到加强,工作体系日益完善。
一是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营造良好氛围。
街道精心设计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社区、深入流动人口家庭,广泛宣传中央《决定》精神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以宣促教,宣教结合,既为工作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又增强了辖区流动人口的素质和自我管理意识。在《健康驿站》小报上设立流动人口专栏,定期免费发放到流动人口手中,从政策宣传、生殖健康、医疗服务等多方位提供生育文化信息。今年初还印发1000余份《致流动人口一封信》,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不仅使广大流动人口清楚了在计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还增强了他们远在异乡的亲情感。各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展示板等设施,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并在辖区流动人口居住集中地段适时开展宣传咨询、健康教育讲座等活动,努力使有关流动人口的政策法规和服务信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坚持管理与考核相结合,提高工作效能。
结合“行政效能年”和“社区服务效能年”创建活动,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标准》,以百分制的`形式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管理和考核。在工作中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积极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协助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确保办证率达到100%,并及时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
二是及时与外来务工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到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三是切实开展“双情”检测服务,定期请育龄妇女到街道健康活动室进行“双情”检测,及时掌握孕情,以服务促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
三是坚持救助与服务相结合,促进便民维权。注重发挥各社区专干和流动人口协会小组的作用,与街道劳动、民政、司法、城建等各部门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大力开展流动人口救助和服务活动。在每年4月份开展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服务活动月”活动中,以“便民维权、共建和谐”为主题开展“关怀关爱”行动,定期走访慰问辖区内流动人口家庭,免费发放药具,对于特困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成立“爱心助学超市”,对于上学有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给予积极帮助,提供学习用品、衣物等;对于就医有困难的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费用减免和优惠治疗;在街道司法所开设法律维权服务站,给予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周到的法律维权服务;每年开展“阳光夏令营”活动,使外来流动人口子女暑假期间学习和业余生活丰满多彩,受到了流动人口子女和家长的欢迎和一致好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7
我办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局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xxx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以狠抓基层、夯实基础为重点,坚持“三不变”,全面落实“三为主”方针,认真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经全镇广大计生干部的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全面提高全镇人口与计生工作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我镇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一、20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截止到9月末,全镇总人口15467人,其中农业人口14333人,非农业人口892人,育龄妇女3079人,已婚无孩妇女126人;
全年共出生140人,共出生140人(含往年漏补10人),其中政策内137人,一孩96人,政策内95人;二孩38人,政策内37人;多孩6人,政策内5人%;全年出生率9.12‰,符合政策生育率97.8%,人口自然增长率2.93‰,女性新婚115人,结婚率7.49‰,出生性别比为116;全年共采取各种节育手术158例,其中女扎25例,上环110例,人流21例,引产2例,出生人流比0.177。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一是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初,及时召开全镇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镇政府与各村、场(居)委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全镇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严密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各驻点领导深入各联系点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月监控、季考评、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强化目标的落实,使计划生育工作稳步达标。三是坚持每月一次的计生例会。通过例会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的措施。四是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到位。我们山区新建镇,基础设施差,经济基础薄弱,但由于镇委、镇政府对计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计生经费能够足额到位,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三为主”,巩固和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1、加大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
我们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注重社会宣传的效果,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首先利用节假日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两禁”规定为主要内容的见缝插针的宣传;其次,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今年我们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孩户免费发放了小麦、化肥、毛巾被等物资,将计划生育困难户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现已落实4户,全力支持其经济生产;第三,加强平时入户面对面的’宣传。我们组织计生干部深入重点人群家中进行宣传,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充分发挥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我们还通过开设固定宣传栏,制作永久性标语,对育龄群众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强化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推进优质服务
(1)认真开展“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自去年以来,我们每年组织镇计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深入到各村、场(居)委会免费为全镇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坚持每季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一次,全年共查3600余人次。“三查”工作的开展,既方便了群众,又保障了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
(2)扎扎实实开展服务工作。我们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启动了生殖道干染干预工程,围绕婚、孕、产、育四个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对育龄妇女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咨询指导服务,有效地保障了群众的生殖健康。目前已接待有关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治疗、咨询3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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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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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四川省计生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条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
(三)负责优生指导、节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供应;
(四)监督检查和统计人口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管理计划生育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本地区人口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计划生育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四)公安部门及时向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提供异地暂(寄)住育龄妇女的暂(寄)住情况,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促医疗单位做好优生优育、节育技术服务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工作;
(六)民政部门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因节育手术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救济条件的家庭优先给予救济。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计划生育情况,落实生育指标,组织动员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人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群众团体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动员群众自觉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单位在婚前健康检查、孕情检查中发现计划怀孕、计划外生育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采取节育措施。
第九条公民结婚前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健康检查,不得非婚生育。
已婚育龄妇女按期接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条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生育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户籍在农村的妇女被招聘为干部、民办教师、合同制职工的,在受聘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解聘回农村后,仍执行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十二条夫妻认为其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由县(市、区)及其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病情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禁止在节育手术和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禁止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等证件。
未经县(市、区)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四条逐步推行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夫妻晚育的,女方分娩期间,男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夫妻一方做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医院证明,另一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第十六条夫妻只有一个合法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可按《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独生子女证》,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享受下列优待:
(一)所在单位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所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给予适当照顾。前款第(一)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在财政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独生子女保健费除《条例》已有规定外,其他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二)离婚者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三)在校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发给,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劳教人员未被除名的由原单位发给,已除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原持有的《独生子女证》应予收回,并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民、城镇无业居民年老或丧失劳动力后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优先给予适当救济。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条件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输卵(精)管道复通手术,或在节育手术、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或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等证件的,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处以非法收入五至十倍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计划外超生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和超生费;继续计划外超生的,每超生一个孩子,怀孕期间每月分别征收夫妻双方三十元计划外怀孕费,并按夫妻月资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分别征收七年超生费。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不终止妊娠而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非婚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继续非婚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计划外生育的,按发现时的年工资、收入或参照上年工资、收入计算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
第二十六条弃婴、溺婴或者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允许再生育。
第二十七条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挤占。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没收入的管理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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