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换届选举不仅保障了工会组织的民主性和延续性,也推动了工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体现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作用,增强了工会的权威性。以下是工会换届选举操作程序范文和工会换届选举规定制度,拉至文末查看完整资源的领取方式可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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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换届选举操作程序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中心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工会换届改选工作步骤安排如下:
一、准备发动工作
1、提出换届选举方案,报党总支,并向上一级工会写出书面请示。
2、确定工会委员人数,工会设委员7名,其中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生产工作委员、生活及劳动保护委员、女工委员各1名。
3、召开工会小组长会议,进行选举动员部署工作。
4、各工会小组进行民主推荐工会委员候选人(8名)。
5、候选人名单经党总支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并附候选人简历报上级工会审批。
二、召开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和准备有关材料
1、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2、领导讲话稿;
3、新一届工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情况介绍;
4、大会议程及其日程安排;
6、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7、大会监、计票人建议名单;
8、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三、召开会员大会
1、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
2、通过选举办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3、进行投票选举。
4、宣布当选委员名单。
5、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议,选举工会正、副主席(也可以在大会进行直接选举产生),并进行工作分工。
四、会议后期工作
1、向上级工会报告大会选举结果情况。
2、做好会议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3、健全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大会议程
1、介绍参加大会的领导;
2、奏《国歌》;
3、本单位领导讲话;
4、工会领导讲话;
5、作工会工作报告;
6、大会选举:
(1)通过选举办法;(附选举办法)
(2)通过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3)介绍候选人名单及情况简历;
(5)大会投票选举(计票时可安排领导讲话);
(6)监票人公布计票情况;
7、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9、奏《国际歌》
六、选举办法
1. 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2. 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赞成或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选票空格中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
4、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每张选票上所选人数只能等于或少于应选的(7名)人数。如果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选票作废。
5、以得票多者当选为原则,候选人须获得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选票时,方可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6、大会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1名。推选的办法,可在大会上直接提名通过。监票人的职责是监督发票、投票和计票。计票人的职责是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计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候选人不能当监票人和计票人)。
工会换届选举规定制度
一、工会主席宣布选举制度
1、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的有关规定,我处工会主席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
2、根据钱塘江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工会主席候选人必须德才兼备,能够带领全处职工支持处里的各项工作、推动单位发展、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候选人由主任提名参加直选。
3、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4、选举大会设监票员1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另设唱票员1人,计票员1人。书记提名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名单并提交大会通过。
5、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6、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7、报上级工会组织。
二、具体的选举制度
1、宣布参加选举的人数;
2、表决通过《选举办法》;
3、提名工会主席候选人名单。
4、提名监票员、唱票员、计票人名单并提交大会通过。
5、发放选票并报告发出选票数;
6、宣布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7、填写选票;
8、回收选票;
9、唱票、计票;
10、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工会基层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侯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侯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侯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侯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侯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或大会主席团应将侯选人的名单、简历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侯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侯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侯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小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 侯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侯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集团工会的决定,主持公司工会及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公司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公司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公司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和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的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做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发展、接受、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10、协助党政搞好大中型庆典活动。
工会委员、主席任职条件
一、工会委员任职条件
1、拥护和执行工会委员会的决议,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
2、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热心为职工服务。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能密切联系群众。
4、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工会知识,并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5、有一定的群众工作基础和组织活动能力。
二、工会主席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能有效地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3、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受到职工的信赖并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号召力。
4、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5、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及社会活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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