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吊车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吊装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办理相关作业证。同时应检查起重设备、吊索、吊具等工具和辅件,确保其安全可靠。今天小编就来分享一下关于吊装作业安全规范,一起来看看吧!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引用标准

  gb 5082 – 85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附件)

  5.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角度小、直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5.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5.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1999的规定。

  5.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2部门负责人从安全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科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2

盼望已久的寒假终于来到了。要过年了!怎样过一个温馨、祥和而又安全的寒假呢?在这里,给小朋友提出“九点”注意。

一、注意交通安全

1、行走安全:走人行道,靠右行;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过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

2、乘车安全:要提醒爸爸妈妈不开快车、不酒后驾车。

二、注意用电安全

1、在家长指导下学习使用一般的家用电器,对危险性较大的电器则不要自己独自使用。

2、不用手触摸插座孔。

三、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1、尽可能不去公共场所就餐。

2、不吃街头小摊上的食品。

3、不吃“三无”食品。

4、饮食有规律,不暴饮暴食。

四、注意消防安全

1、不玩火。

2、发生火灾,应立即打报警电话119,或大声呼喊求救。

五、注意预防煤气中毒

1、预防方法:冬天使用煤气或煤炉取暖需安装换气装置,居室烟囱的筒口不能正对风口,坏天气更要注意通风换气,经常检查管道煤气的管道是否有漏气,使用燃气热水器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抢救方法:迅速移至通风处,呼吸新鲜空气.有条件者应给予吸氧治疗,并注意保暖;.清醒者询问有无晕厥史.有晕厥者送医院治疗.有条件者均应到医院接受检查及治疗;昏迷不醒者立即手掐人中穴,同时呼救并转送医院;心跳呼吸微弱或已停止者,立即口对口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同时迅速转院抢救;切记不要轻易放弃抢救,中毒严重及有昏迷史者清醒后也一定要送医院接受高压氧治疗,以免发生严重后遗症,出现脑功能障碍。

六、注意燃放烟花炮竹的安全

1、尽量不要去燃放烟花炮竹,尽可能远离燃放烟花炮竹的场所。

2、一定要燃放的时候,要注意不要炸伤自己,也不能炸伤别人。

七、注意预防传染病

1、尽量不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保持室内清洁、空气的新鲜。

3、保证正常的睡眠和生活规律。

4、多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从而增强抵抗力。

5、当周围出现传染病患者时,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6、一旦发生病症应尽早进行就诊。

八、注意外出或在公共场所的自我防范

1、应当熟记自已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以及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

2、外出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自己的行程和大致返回的时间明确告诉家长。

3、外出游玩、购物等最好结伴而行,不独自一人去偏远的地方游玩。

4、不接受陌生人的钱财、礼物、玩具、食品等,与陌生人交谈要提高警惕。

5、不搭乘陌生人的便车。

6、外出衣着朴素,不戴名牌手表和贵重饰物,不炫耀自己家庭的富有。

7、外出要按时回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设法告知家长。

九、注意对陌生来访客人的防范

1、独自在家,要锁好院门、防盗门、防护栏等。

2、如果有人敲门,千万不可盲目开门,先隔门问清楚来人的身份,如果是陌生人,不应开门。

3、如果有人以推销员、修理工等身份要求开门,可以说明家中不需要这些服务;如果有人以家长同事、朋友或者远方亲戚的身份要求开门,也不能轻信,可以请其等家长回家后再来。

4、遇到陌生人不肯离去,可以声称要打电话报警,或到阳台、窗口高声呼喊求援。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吊装作业中的安全事故,依据《通钢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起重吊装的作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设备、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本办法所称起重吊装作业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承包、外委、外包工程、检修、改造、拆除施工工程和项目。

第三条 在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部门相关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二章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起重司机、指挥人员、司索工等)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五条 起重吊装设备、机具(钢丝绳、缆风绳、吊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隐患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实施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十三条 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设备、机具、地锚等受力情况,发现情况应将吊装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第十六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道支架、电线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第十七条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九条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二十四条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要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第二十七条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八条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条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条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垫衬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一条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吊物捆绑应牢固,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三十四条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第三十六条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第三十七条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第三十八条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三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完成后,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第四十条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第四十一条 起重吊装作业结束后,应将吊索、吊具收回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四十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需要倒班作业的,对接替作业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直属单位要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并严格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本单位的起重吊装作业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矿业公司机械动力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5

第一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通道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空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应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牢安全帽。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应高处休息。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除此之外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措施。

8、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时,严禁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设备吊装就位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硝基苯初馏塔塔顶,垂直吊装高度20米

dn1200×1200管壳式换热器,5吨。

1、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入厂教育,介绍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状况和危化品方面的知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教育。

2、提供具备吊装场地,场地要求必须平整、坚实及能保证安全施工。

3、提供吊装安排、现场指挥人员并及时与吊装人员沟通。

4、监督吊装作业规范进行,发生不规范行为有权制止。

5、确保吊车顺畅进出施工现场、调头及会车。

1、乙方施工前办理吊装作业手续,并把单位资质证书和所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审验。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带烟火入厂,禁止酒后作业、寻衅闹事,要举止文明,对人有礼貌

3、乙方负责安全吊装作业全过程,并及时与甲方沟通配合。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对现场气候以外的可能遇到外界障碍或条件进行必要的预见。

5、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由于乙方机械设备原因、管理不善或因作业者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灾以及其它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1、施工现场必须由甲、乙双方各派一位现场人员,以确保施工安全。

2、由于甲方提供物体重量不准确、规格不完整的吊装错误信息、提供场地未能够达到吊装要求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全额赔付。

3、由于乙方设备损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全额赔付。

4、由乙方起重人员统一指挥和操作,如导致物体滑落、摆放不准确导致侧滑、侧滑中造成设备损坏等原因,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5、在现场,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7

炼铁一分厂手拉葫芦吊装作业规范

一、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1、确认葫芦外观无破损,防护罩齐全。

2、链条磨损程度小于10%且没有断裂面,严禁私自焊接拉链。

3、钩头开口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或者扭曲程度达到10%时严禁使用。

4、葫芦运转部位灵活、可靠,充油部位保证润滑,严禁干摩擦,防止跑链。

5、确认葫芦制动性能良好可靠。

6、葫芦的悬挂支撑点要牢固(选择附近的钢结构焊接挂鼻或选用与吊物重量相符的钢丝绳套)。

7、承载能力必须与起重能力相适应,严禁超负荷使用。

8、钢丝绳的选用要符合吊物重量,不能存在断股和死折。

9、无论单、双行起重手拉葫芦,严禁拆除吊钩进行使用。

二、使用中的安全事项:

1、严禁倾斜起吊或者做为拖拉工具使用。

2、使用时用力均匀,严禁多人硬拉硬拽。

3、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葫芦同时起吊一个物体时,要有专人指挥,各个葫芦要动作同步、负荷量要均衡,不得超过各自的负荷。

4、起吊时要进行试吊,物体吊离地面10CM–20CM时停止,检查支架稳定性及链条牢固性。

5、手拉葫芦拉链严禁打结扭曲使用。

6、起吊时注意周围人员,防止反弹击伤他人。

7、放下物体时必须缓慢轻放,严禁自行下落。

8、严禁使用葫芦长时间吊物,以免造成永久性磨损。

三、使用后维护保养:

1、葫芦用完后必须润滑,制动轮严禁抹油。

2、葫芦内严禁粘有泥沙,以免减少使用寿命。

3、使用3个月以上的葫芦,须进行拆卸检查、清洗和注油,对于缺件、失灵和结构损坏等,一定要进行修复后才可继续使用。

炼铁一分厂

2016年2月2日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8

第一章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9

1.目的:

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本作业规程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

3.术语与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3.3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5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20t至小于等于5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4.Responsibility职责

4.1技术部

负责与生产部一起制定吊装方案 作业时负责现场监督 4.2生产部

负责与技术部一起制定吊装方案 作业时负责现场监督 4.3安全部 负责现场监督

5.工作程序

5.1 基本要求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生效日期: 批准:

替代版本: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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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生产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报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2 作业前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a)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b)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c)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d)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e)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f)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3 作业中安全措施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4 生效日期: 批准: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替代版本: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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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6 《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作业证》见附件。生产部门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部门经理批准。对5.1规定的吊装作业,生产部门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业证》批准后,生产部门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生效日期: 批准:

替代版本: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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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6.相关文档

AQ3021-2008_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生效日期: 批准:

替代版本: 批准日期: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 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 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 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可燃物仓库、车库;

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 固定用火:

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 用火申请与审批

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 审批权限

5.2.1 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 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 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 审批程序

5.3.1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 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 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 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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