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范文 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合集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法律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提高诊断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范文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合集,可供参考。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2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 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 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 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 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 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 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 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 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规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三、职责权限

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使用和管理。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建立台账,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出具,其他人员不得出具。

四、出具流程

申请: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诊疗情况等。

受理:职业病诊断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诊断,形成诊断结论。

出具证明书:具有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根据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送达:职业病诊断机构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管理要求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隐私。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编号和归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遗失的,应当及时补办。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4

一、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并取得诊断机构的确认。

  三、职业病诊断遵循集体诊断原则:

  1、诊断机构须组织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后诊断结论。参加诊断医师必须对诊断发表意见,不能弃权;

  3、职业病诊断记录单须详细记录各诊断医师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并签字存档。

  四、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1、申请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接诊医师须认真询问职业史并进行详细临床检查。

  2、对可疑职业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患者提供诊断相关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工作场所监测结果、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理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

六、职业病诊断书:

  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诊断机构保存。

  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

  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号函寄送达

(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签本签字。

  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九、患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书30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潍坊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潍坊市人民医院职业病科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5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后生效,“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由院办公室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6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

病房:

(1)一级医师不得超过半个月;

(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1个月;

(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

(1)医师不得超过1周,科主任不得超过1个月;

(2)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由相关专业科主任开具病假,并报医教科,盖医教科章。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休假、索赔等重要的依据。

为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该院制定印发了疾病证明书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认识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疗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体医院管理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在工作中要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7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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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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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诊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和人员

本机构设立职业病诊断科室,配备专业的职业病诊断医生和相关技术人员,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职业病诊断医生应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经过专门的职业病诊断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机构定期对职业病诊断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职业病诊断程序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本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并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等相关资料。

本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根据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等资料,职业病诊断医生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本机构在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诊断标准,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

本机构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位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和保存。

职业病诊断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职业史、既往病史、检查结果、诊断结论等相关资料。

本机构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职业病诊断档案应严格保密,未经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五、监督与考核

本机构设立监督考核机制,对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确保诊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章制度与之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进行,确保诊断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 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操作规程,明确诊断流程和操作要求。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结果的报告和存档制度,确保诊断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诊断工作流程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接诊、病史调查、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诊断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接诊工作应当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和病情描述。

第十二条 病史调查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职业史、暴露史和病史等相关信息,为诊断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体格检查应当包括一般检查和系统检查,记录患者的体征和症状。

第十四条 实验室检查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的需要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 诊断应当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病史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判断,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诊断结果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诊断结果和诊断依据,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 监督和评估应当包括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估,对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对诊断工作流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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