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开具、用章、签发管理制度内容资料

死亡证明开具、用章、签发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和管理死亡证明的开具、用章和签发过程的制度。该制度通常包括死亡证明的开具程序、用章要求、签发流程、责任分工等内容。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死亡证明开具、用章、签发管理制度内容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死亡证明开具、用章、签发管理制度内容资料1

一、在家中死亡证明怎么开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的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死亡证明办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

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3、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

4、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复印件,丢失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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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牛沟乡卫生院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规避医疗风险,根据2014年12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项目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2、《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和填报

1)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门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2)由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责任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报《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将死亡信息报告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负责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填报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填写单位存根,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公安保存,用于户籍管理,其中第三联为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二、网络报告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乡镇卫生院责任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15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三、信息管理

1、不得将网络直报的用户名、密码、地区编码上墙或放到明显位置。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密码,发现密码泄露,随时修改密码。

2、网络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变动,须有单位提出申请。

四、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3年。

2.报告单位应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以便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补发。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野牛沟乡卫生院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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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医院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

各科室: 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为规范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订本院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告及管理制度。

一、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工作,空白死亡医学证明书统一加锁保管,防止遗失。发出空白单时应及时登记领出科室、医师和日期。

二、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临床医师到防保科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第2.3.4联交由家属;第一联一式两份交防保科进行登记并网络直报,直报人员在患者死亡后14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完整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五、防保科做好原始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管理,做好自查工作总结,每月汇总上报,协助区疾控中心进行相关督导检查工作。

六、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迟报者,引发纠纷,承担相应责任。

七、主管院长定期对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商州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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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可以参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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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报告卡填写几点意见

一、死亡原因定义:

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

二、根本死亡原因__定义:

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根本死亡原因__解释:把每个疾病或损伤看作为一个事件,死亡是由于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的事件所引起, 而最早的“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疾病”就是根本死因。

如果是损伤造成的死亡,则“产生致命损伤的外部原因”就是根本死因。

三、常常不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

继发性疾病:继发性恶性肿瘤、继发性高血压

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早发生的疾病:动脉硬化、高血压、急性支气管炎 医疗操作并发症 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

四、常常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 原发性恶性肿瘤

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晚发生的疾病:脑血管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 严重危害健康的各类疾病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五、新生儿病:早产、窒息一般不做根本死因

六、除了“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病”以外,没有一种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能被接受为恶性肿瘤的原因,也就是说恶性肿瘤一般不能由其他原因引起,但艾滋病感染引起的恶性肿瘤除外。因此不要把“乙肝”作为“肝癌”更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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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严格执行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指导手册》的规定,信息中心负责填写质量的检查与控制。

第二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部门购买,由太平间负责登记发放。

第三条 经治医师负责填写死于本院患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120急救车医师负责填写出诊抢救患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任何人不得超范围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四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应符合《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指导手册》的规定,字迹清楚不漏项,致死诊断完整,符合逻辑。

第五条 死亡患者结清费用后,《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门诊或入出院管理处盖章。门诊患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二联由急诊科留存,次日交信息中心统计室,三、四、五联交患者家属;住院患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二联附于患者病历中,同病历返回信息中心统计室,三、四、五联交患者家属。

第六条 信息中心统计室负责收取《死亡医学证明书》,于7日内完成网上直报,第二联保存至月底上交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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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职责,认真做好死亡证明出具工作

(一)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1);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见附件5)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凡医疗机构经治或接诊医生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三)因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或认定的鉴定机构判定死亡性质后,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1、交通事故死亡的,由交警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附件2);

2、发生案件死亡的,由办案公安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3);

3、无名或家属不愿处理的知名尸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制作《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附件4),由市治安支队发函通知市殡仪馆进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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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规范名称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一、死亡证明的开具机构

1、禁止村委会、居委会等开具死亡证明: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1项即为死亡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开具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3、医院的死亡证明应当由亲自诊查方可出具。

《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死亡证明属于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医生对所出具的内容必须是亲自诊查、调查所得,不得以他人的陈述为依据。医院的医生不具有社区调查死亡原因的职权,且未经亲自诊查,故对死亡地点在家中的患者不应由医院的医生开具(出诊医生除外),而是由社区医生依职责经调查后出具。

4、仔细领会死亡原因的填写要求,认真客观填写死亡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的填表说明规定,准确填写直接死因和根本死因(具体规定见后)。

5、离开医院时未宣告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应当由社区医生开具。

如社区医生拒绝出具死亡证明,可告知患者家属以上文件名,供家属了解规定内容。

二、法律后果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通过该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和规范性,防止证明的滥用和伪造,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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