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测绘企业管理流程及制度 (7篇)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在测绘业务过程中,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通常包括岗位责任制、工作流程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测绘公司可以提高测绘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效率,保障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以下是有关于测绘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测绘企业管理流程及制度 (7篇)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1

一、测量标志使用管理

1、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测绘资源,国土资源局依据盲板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测量标志。

2、测绘管理处每年5月份、10月份两次对全市测量标志进行巡查和维护。

3、测量标志点的坐标和高程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属国家密秘,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

4、测绘单位使用测量标志,需向测绘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经测绘管理处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同意,签订《测量标志使用协议》,交纳使用金后,方可提供测量标志数据和测量标志“点之记”。

5、测绘人员使用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测绘管理部门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二、测绘项目登记

1、为加强对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避免重复测绘,实现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测绘管理处依据《山东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2、凡在本市辖区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测绘项目施测前必须按照《山东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3、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填写《测绘项目登记表》。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委托双方签定的测绘项目合同或协议;

(三)《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四)参与该测绘项目测绘作业人员名单(正式在职人员应附《测绘作业证》);

4、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登记内容进行钛合金蝶阀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不予登记。

5、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凭《测绘项目登记表》,到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凭证有偿使用测区的测量标志。

6、测绘管理处汇同局监察大队和镇(街)国土资源所,加强对辖区测绘市场的巡查,对不进行登记而开展测绘业务的单位依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预以查处。

三、测绘成果质量监管制度

1、开展测绘项目登记管理,确保重大测绘项目及时登记,从项目开始抓好测绘质量管理。

2、每年5月份、10月份对测绘单位进行统一检查,重点检查测绘项目质量和测绘成果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3、做好测绘资源年度注册工作。

4、抓好年终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自查工作,要求各测绘单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5、配合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抓好我市辖区内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

量的普查和抽查工作。

6、及时组织重大测绘项目的验收工作。

7、配合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好年底测绘项目评优工作。

四、测绘市场管理制度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加强对承担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资质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采用挂靠或借用资质证书手段承揽测绘项目等的查处力度。要加强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和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重点加强日常监管。

(二)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标和发包活动的监

1、强化监督。对违法招标、发包活动进行综合整治,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查处测绘项目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完善制度。凡超过20万元的测绘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要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

(三)加强对测绘合同行为的监管

要加强对签订测绘合同的管理,加强对测绘合同价款的监管,不得违反测绘收费标准的规定强行签订合同。要加强对测绘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强化权力与义务。

(四)加强对测绘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

建立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监管机制,治理低于测绘成本的恶性压价竞争。坚决打破测绘项目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维护测绘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加强对测绘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监管

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测绘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的分包量不得大于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且不得将项目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要不定期地到测绘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六)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

加强对进入市场的测绘项目执行国家统一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监督检查。保证成果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

(七)建立和完善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1、加强政府信用,上及时向社会公示或公告各类测绘行政许可结果和有关政务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诚信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机制建设,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查、评奖评优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加大曝光和惩处力度。

3、营造信用氛围,做好测绘市场信用的教育和宣传,把信用教育与测绘普法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增强舆论宣传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

五、地图市场管理制度

1、地图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格的法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地图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加强地图市场管理任务坚巨,意义重大。

2、加强地图市场管理,管理要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相结合。

3、每年春秋两季各开展一次地图市场的集中检查整顿活动,活动由局分管领导带队,组织局测绘管理处、监察大队,邀请公安、工商、新闻出

版等部门的配合,媒体跟踪报导宣传。

4、地图市场检查、整顿活动,要重点查处侵害国家主权和领导完整,具有严肃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收缴各类“三无”地图产品及侵权盗版地图产品。

5、组织地图市场的经常性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超市、书店、文体批发市场等。

6、一手抓地图市场的整顿,一手抓地图市场的繁荣,逐步开展滕州市系列地图的编制出版工作和更新出版工作。篇3:测绘站规章制度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2

一、质量管理岗位职责制度

1.总经理岗位职责

1.1负责公司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保证质量保障体系所需的人、财、物的投入。

1.2对全体职工进行经常性的质量意识和职业首先教育,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1.3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了解质量情况,贯彻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4保证产品质量全部合格,签署《产品最终检查报告》和《测绘成果成图技术质量结论书》对本单位产品质量负责。

1.5负责本单位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和兑现。

1.6对本单位的重大质量事故负责。

2.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2.1负责本公司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分管质监部,处理重大技术问题。

2.2审定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组织技术设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

2.3深入生产第一线,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从中央到地方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设计书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作业中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

2.4负责审定技术总结和质量检查报告。

2.5组织处理产品质量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2.6在《测绘成果成图技术质量结论书》和《产品最终检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2.7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本单位测绘科技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

3.质检部职责

3.1制订公司的产品质量计划和技术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3.2负责各项目技术设计书的审核。

3.3负责公司测绘产品质量的最终检查,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审核技术总结,签署《测绘成果成图技术质量结论书》。

3.4指派质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掌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状况,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3.5组织本单位岗位技术培训技术练兵和质量评比活动。

3.6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3.7全方位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4.质量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4.1深入作业现场,督促和帮助生产技术人员保证作业质量,并从技术方法上进行指导和培训切实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4.2不吃请、不徇私情、不打击报复,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检查,对测绘产品作客观、公正地质量评定,并对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

4.3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设计书和质量评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准确可靠。负责产品质量的最终检查。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及时向总工程师反映质量问题。

4.4及时发现产品质量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有权对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予以质量否决。

4.5认真学习和理解规范、图式、技术设计书,对作业人员的技术咨询进行细致、耐心的答复并做到检查人员之间对同一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法口径一致,最大限度地为一线生产技术人员服务。

4.6高度重视复查工作,采取得力措施督促企业人员对检查意见进行100%的修改和落实。

4.7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检查水平,以适应测绘生产技术发慌的需要。

4.8负责技术设计书的审核。

4.9编写检查报告,审核技术总结。

4.10在《测绘成果成图技术质量结论书》和《产品最终检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4.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技术质量工作。

二、技术设计书审批制度

1.技术设计书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现场踏勘,了解测区地形情况并收集测区测绘成果资料。

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合同技术要求,有关标准及规范堆积编写。

4.技术设计书由质检部审核。

5.技术设计书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6.顾客有要求时,还须经顾客最后审批后才能实施。

7.在测绘生产过程中,技术设计书如需变更,一般问题由项目技术负责决定,并上报工程技术部备案,重要问题由公司决定。

三、测绘生产过程、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质量方针,树立良好的公司企业形象,提高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水平,加大测绘生产过程、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和强化质量意识。

2.质量监督检查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形式之一,也是确保公司技术成果产品质量合格用满意的需要。为完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与制度,必须明确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质量检查分为二级:作业组自检与互检及项目部自检、公司检查。检查内容以保证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合同要求为准。

3.公司质量检查组由公司质量检查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人数视具体工程项目而定。

4.公司质量检查内容:

4.1检查工作量为100%。

4.2检查工作重点是:

①工程资料在技术上、数量上是否满足技术合同及有关技术规程要求;

②拟提交的技术成果报告(或说明书)及有关图表是否完整、正确、按规定编写;

③对其中一些重要成果进行检查和验算;

④对有代表性的成果图件进行全面审核;

⑤对工程项目质量作出评价,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⑥项目组的自检记录列为公司的检查内容。

4.3检查工作结束要提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报告》,报告应由两部分组成:质量检查结果和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报告须由质量检查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名,并附检查组成员名单。

5.质量检查工作的实施要求:

5.1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均应贯穿项目作业的始终,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各环节内容满足有关技术要求。

5.2公司质量检查工作开始之前,应组织质量检查组成员学习项目技术设计,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由组长或指定专人拟定检查提纲。

5.3公司质量检查受公司质量检查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对项目的成果质量负全面检查责任。

5.4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要严格按检查内容执行,工程自检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检查组成员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共同为提高技术成果质量而努力。

5.5对质量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项目部要严格制定整改方案,责任落实明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方案及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质监部备案。

四、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测绘产品的检查验收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二级检查即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检查由项目部组织承担,最终检查由公司质监部负责实施;一级验收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验收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1.过程检查

过程检查包括作业组的自检和作业组之间的互检,贯穿于整个作业过程。

1.1过程检查按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的要求进行。

1.2检查应将检查意见填写在《过程检查记录表》上,检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应由处理者填在相应栏内,检查者应对处理情况复查。

1.3地形图测绘中还应进行数据正确性检查、图面检查和接边检查、野外巡查、野外设站检查,填写《外业检测点误差统计表》。

2.最终检查

2.1最终检查由公司质监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情况填写在《最终检查记录表》上,终检结束后由审核人编写最终检查报告,并随其他资料上交。

2.2工程经终检后,由总工程师按《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3-95)主持评定工程质量。

2.3最终检查、质量评定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分歧时,由总工程师裁定。

3.验收

最终检查、质量评定完成后,应及时通知任务委托单位,由任务委托单位或受

其委托的具有验收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

五、测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切实管好用好各类测绘仪器设备,充分发挥每一台仪器设备的作用,是保证测绘产品的质量水平的重要因素。

1.仪器的保管与使用

1.1公司设专门的仪器仓库由工程技术部管理并设兼职设备管-理-员一名,负责本公司仪器设备的归档、登帐、发放、入库、检查、保养、送检等各项工作。

1.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有自己的使用记录卡,记录卡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填写并保存。

1.3仪器领用者(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兼职设备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需用仪器(设备)的类型和数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管-理-员与使用者一起清点、登记发放出库。

1.4仪器出库时,领用者应对每一台仪器进行开箱检查,确认仪器状态正常、箱内附件齐全,检查无误后,在仪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设备管-理-员填写“仪器使用登记卡”。

1.5工程施工期间,仪器操作员负责所用仪器的安全保护。作业过程中,仪器(包括主、付站)周围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人看护。如雨天作业,则必须采取防雨措施避免仪器淋雨。需要迁站时,仪器应装箱上锁。

1.6工程完工后,仪器领用者应将所有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由直接责任人填写仪器丢失(损坏)登记表。设备管-理-员与仪器领用者共同对照领用记录簿进行查对,并逐台仪器开箱检查。发现问题由领用者负责解释并处理检查确认后,归还人在“仪器使用登记卡”的“归还人”栏内签字经保洁处理后,仪器方可入库。

1.7仪器入库后,由设备管-理-员对“仪器丢失(损坏)登记表”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报分管领导审批。

2.仪器维修与检定

2.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安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仪器维修站或厂家进行维修。在外地施工的仪器需要维修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当地就近维修。

2.2设备管-理-员负责制定仪器检定计划,保管仪器检定证书。凡需强制周检的仪嚣应提前3个月报分管领导,以保证每台仪器的检定周期连续有效。

3.仪器丢损赔偿

3.1仪器出现丢失或损坏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丢失仪器(包括附件等)按折旧后的余额分段累加计算赔偿金额,具体标准见下表。

3.2仪器发生损坏时,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维修,由有关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段累加计算赔偿金额。具体标准见表。

3.3凡发生仪器丢失或损坏事故,直接责任人均应写出详细的事情经过。根据情节轻重,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必要时还应进行行政处分。丢失(损坏)仪器的经济赔偿标准

六、测绘生产质量奖惩制度

1.定期开展优秀质量标兵、优秀质量检查员评选活动,当选者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上做出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励,对防止重大质量事故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重奖。

以上获奖者的业绩应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

2.由于技术设计失误,擅自放宽技术标准等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部以及总工程师的经济责任。

3.因生产作业中的失误、声音作业等千万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作业组长和项目质量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他作业人员,应视其情节,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4.作业人员伪造成果及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的,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不管任何人,在产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以劣充优,以及打击报复揭发人和质量检查人员的,都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6.公司规定各项目部上交的成果成图必须是100%的合格产品,且全年测绘产品的优良级品率必须达到70%以上。

公司决定以测绘工程承包额的30%作为测绘产品的质量保证金,采取奖优罚劣的办法,对不同质量等级的测绘产品实施不同的`工天价款,具体措施如下:

6.1合格产品,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承包额的20%下发。

6.2良级产品,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承包额的35%下发。

6.3优级产品,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承包额的45%下发。

6.4经过公司质检部检查不合乎规范、图式和技术设计书等的规定,被退回项目部重新检查处理后,经质检部再一次检查勉强合格的成果成图,质量保证金全部由公司扣留,若第二次检查仍达不到合格按返工处理。返工图幅的费用由项目部部自己承担,并加罚返工工作量的20%的工程价款。

6.5若最终检查提出意见,经质检部复查未修改,按工天价款的20%处罚。

6.6当用户或用户委托的有资格的单位验收未一次性通过,属生产质量低劣的,扣除项目部该工程承包额的10%,并由该项目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返工和承担相应费用。

6.7因设计原因或质检人员质检不严而引发的质量事故,扣除设计责任人、设计审批者或相关责任的各级质检人员的当月工资的40%。属重大事故的解聘技术职务或调离岗位;因设计原因引起返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6.8因违章作业造成返工,自负所有返工费用,扣罚300-8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伪造成果者,自负所有返工费用,罚款000-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对第二次伪造成果者,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

7.技术设计应经质检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要盖有技术设计专用章。技术总结和检查报告等要盖有质量检验专用章。

七、测绘生产人员培训、岗位管理制度

一、测绘生产岗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技术资格和能力

二、综合室负责人员管理,并于年初编写《年度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三、测绘生产人员培训包括:

1、新员工岗前培训

2、知识更新,业务学习如专业技术研讨,新标准新规范培训或请专家讲座等。

3、安全生产培训。

4、党和各级政府以及行业各管理部门方针、政策、文件的学习。

四、当测绘生产人员不能满足岗位能力要求时,应通过再培训提高人员能力以满足要求,若仍不能满足要求,可采取转(换)岗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客户服务制度

客户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服务好客户是公司永续发展的保证。

1.项目前期阶段向客户介绍公司概况,技术质量体系,业绩,管理能力,资源等以便客户了解公司,为客户进行将要开展项目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服务。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供客户需求的服务。

3.交付成果后向客户提供成果咨询服务,成果使用建议。

4.对客户的投诉,公司经营部及工程部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5.由市场部建立统一的质量信息反馈卡,由有关部门交会产品时交给客户,对客户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质量建议要及时进行处理。

6.经营部应对客户进行走访,征求客户意见,收回质量信息反馈卡。

九、质量检验人员考核制度

1.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部成员为公司质量检验人员。

2.公司成立质量检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由总工任组长,负责质量检验人员的考核。

3.考核实行百分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分别占20分、10分、10分、60分,90~10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具体见《质量检验人员考核表》。

4.每年1月15日前质量检验人员将上年度本人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质量检验人员考核表》交质量检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5.公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为优秀、良好的质量检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为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劝其申请转岗或停职学习,对考核为不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调离质检岗位。

十、附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0广州市捷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人事劳资、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保卫、工会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人事劳资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检查员。

(二)队(院)相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

(三)中队(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中队长(主任)负责,并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小组(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组(班)长负责,并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四条

测绘系统内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

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直接指挥者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生产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签订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调处理跨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书》,令其限期整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及惩处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七)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属单位按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九)协调劳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

(十)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九条

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整改措施计划。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宣传表扬安全生产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督促有关人员了解和踏勘测区安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根据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七)监督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发和使用情况。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九)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的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单位中各部门,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要求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全体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止生产作业中的违章行为,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和向上级部门申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的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须结合实际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坚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检查的同时,各测绘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还应每年定期组织二至三次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做到边检查边改进,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限于条件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订出具体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六条

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须通过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队(院)主管领导的安全教育由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和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等。

第二十条

中队(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由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其教育内容和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通过队(院)、中队(室)、小组(班)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教育的时间总共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一)队(院)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

(二)中队(室)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知识。

(三)小组(班)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换作业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时,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重视对临时用工(含从测区招用的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具体工作由中队(室)和小组(班)负责。教育的内容应结合作业地区、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应侧重于劳动纪律、安全知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测量工具的正确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概况,按隶属关系分别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家测绘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事后应充分说明原由。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摄像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主管领导赴现场处理事故、指挥抢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派员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领导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责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实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在进行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均须给予支持与合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及其事故责任者和负事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事故责任。

(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上作业造成事故的。

(四)安装、检验、修理仪器设备及汽车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

(五)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超温、超速、超压、超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应负事故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领导责任。

(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过特种作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性建设工程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指使破坏事故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到现场,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以致扩大损失,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4

(一)档案工作制度

1、档案工作是测绘管理工作的一部分,须有一名领导分管。

2、档案人员应及时将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指示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了解档案工作动向,掌握房产测绘档案工作。

3、档案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对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在档案移交时检验案卷质量。

4、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测绘档案应集中存放在测绘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

5、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单位档案工作的实际适用测绘实际的保管期限表、归档范围等。

6、建立以档案员为骨干的档案工作网络,定期检查。

7、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参考工具,积极为测绘管理提供便利,及时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8、档案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使测绘档案工作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档案法》和《保密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指导各部门的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努力提高案卷质量。

3、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4、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编制多种检索工作和参考资料做到调卷及时迅速、准确无误。

5、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光等安全防护工作,维护国家的档案不受损失。

6、刻苦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7、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和内容,确保档案机密的安全。

(三)档案资料归档制度

1、凡是委托测绘的成果及图纸、草图等均属归档范畴。

2、各种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是档案员的任务之一,应列档案员的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同时搞好档案集中和统一管理工作。

3、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应整理立卷后归档,由档案室统一管理,不得分散在部门或个人手中。

4、每月底以前,档案员必须将上一年度档案材料按要求整理立卷归入处室档案,并将其档案材料存放档案室。

5、凡归档的案卷必须编制归档档号、案卷号、填写案卷目录及卷内文件目录,做好向档案室移交的准备工作。

6、部门移交案卷时应经档案室工作人员验收,移交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

(四)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使库房管理更趋科学化。

2、库房由档案人员负责管理,并负责每天检查门窗电的开关情况。

3、库房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光线、防尘等基本保护条件,并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明确各类档案的界限,实行分类分柜存放保管。

5、库房必须具有专用橱柜,并被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查阅档案不得在库房内进行。

7、库房内不得堆放其他物品,以保证库房的整洁。

(五)档案保密保卫制度

1、保守档案机密是每个档案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

2、档案室设专用档案库房,配置专用档案橱柜存放档案。

3、档案室内应设置阅览档案室,建立监阅制度,防止失密、泄密。

4、档案库房和档案橱柜必须明确专人管理,钥匙由专管人员使用。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5、档案人员不得将机密文件、档案资料带回家,或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6、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上级机密文件或资料,不得在私人通信或普通电话中涉及档案机密;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档案内容。在立卷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7、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不得在库房中接待亲友。

(六)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

2、查阅各种档案必须在查阅室进行,未经同意,不准私自带走。

3、凡查阅利用本单位重要的机密档案或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使用的档案,应经单位领导同意。

4、档案严格控制借出,如确因工作需要,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天。借阅期间,要确保档案的安全。

5、利用档案者,必须注意保守机密,不得任意泻漏和向外公布。

6、查阅档案,必需注意保护档案不得在文件材料上圈点。批注、勾画、污损,更不得拆卷抽取;撕毁原件,违者将依据《档案法》规定追究责任。

7、对利用档案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典型事例,利用者责任向档案室提供信息反馈。

(七)档案销毁制度

1、档案销毁必须经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2、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清册,并撰写包括:本单位和卷宗的简短历史情况、销毁档案所属年代、保管期限及其数量和详细内容、鉴定的情况和销毁的理由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3、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监销,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日期,并需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八)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库房和档案柜、资料架要统一编号,档案、资料要按全宗和分类顺序排列整齐,

重点档案和一般档案要分别保管并定期检查,对破损和模糊不清的档案、资料及时修复和复制。

2、认真落实档案库房的八防措施。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

燃品,库房内外放置灭火器材,以应急需;库房门窗要装置防盗设备,及时关开、上锁,钥匙由专人专柜保管,不得随身携带;经常清扫、整理库房内外和橱架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观测库房温湿度,尽量控制在规定标准;每年四月份放置一次杀虫剂,并视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鼠咬虫蛀。

3、对档橱、架要经常进行保养,防止锈蚀,保持美观清洁。

4、档案人员每年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记录。

(九)档案统计与汇报制度

档案统计,是掌握情况,分析和研究档案工作问题的一种有利工具。加强档案统计工作是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的必要措施和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统计工作,特制度如下统计制度。

1、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兼管档案统计工作;负责全校档案构成、档案利用、档案工作人员构成、档案室基本概况等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上级档案部门需要的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2、抓好档案统计的原始记录工作。档案的登记是档案统计的基础,应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原始材料的登记,主要包括下述内容:卷内目录、案卷目录、档案收进、移出登记、档案利用与利用效益登记。

3、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和室内各种情况数据,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到年末各类档案的增减数据应做到类别清楚、数字准确无误。

4、上级档案部门需要的各类报表,要按时间要求,准确无误地报出,所报各类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5、统计人员要将统计工作穿插在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移出、销毁、利用等各项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时保证档案与帐目相符;每年底对本年度的各类数字要进行综合统计,形成完整的统计资料。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列支。

第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池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六条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第二章测绘资质管理

第九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

(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第十七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测绘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四章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本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编制普通地图的,应当经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也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地图审核人员应当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界线为依据。

第二十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开地图,应当使用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由具有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出版前的审核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由编制单位送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并必须由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

第二十二条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和本省省界线的,用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送审单位应当在展示、播映、登载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审核出版社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征求省测绘管理机构的意见。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可以出版经审查批准的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

第二十四条本省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地图的出版业务。

第二十五条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省具有教学地图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够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测绘成果可定为《内部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销毁密级测绘成果应当先经过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审核后,由使用测绘成果单位的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规定造册、登记、监销。

第二十八条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销售。确需复制时,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三十条需要复制保密地形图的单位,应当遵守《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复制整幅密级地形图。比例尺小于1:1万(含1:1万)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比例尺大于1:1万以及专业要素已标绘在密级地形图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汉口绘工作的部门审批。

(二)对密级地形图的局部范围进行复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其复制的地形图按原密级管理。

驻宁的部、省属单位和大专院校需要复制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一条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取、处理、传送密级测绘成果,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1:1万及更小比例尺数字化地图测制和更新,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的基础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制的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公开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测绘市场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加盖本单位测绘资格专用章后,再交付委托方使用。

第三十三条需要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持单位正式公函按照归口系统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领用或转函手续。

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军事部门密级测绘成果,或军事部门需要使用地方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分别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对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并及时报同级测绘管理机构和保密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同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对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定期的保密检查。发现失密、泄密事故,应及时查处,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并到省或市保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为了确保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送审单位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完成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省的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向省测绘管理机构无偿汇交下列目录或副本: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副本包括: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点之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光盘)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以及全国性、全省性的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二份)。

(五)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一式一份)。

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接收单位应当作为测绘档案永久保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其测制的测绘成果或副本,由该测绘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协助委托单位汇交。

第三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

业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已建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或地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章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九条测量标志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四十条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被移动或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同意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单位应当凭批准文件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承担市场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

外国组织、个人以及外省测绘单位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施测前应当到省测绘管理机构办理验证登记,并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第四十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实施。

专业单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维护。

第四十六条测绘人员凭测绘工作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接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项原则作的部门的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的查询。测绘人员使用中应当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第四十七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人员使用测量标志;有责任查验测量标志完好状况。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测绘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测绘生产或测绘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测绘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保护测量标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模范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地籍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6

切实管好用好各类测绘仪器设备,充分发挥每一台仪器设备的作用,是保证测绘产品的质量水平的重要因素。

1.仪器的保管与使用

1.1公司设专门的仪器仓库由工程技术部管理并设兼职设备管理员一名,负责本公司仪器设备的归档、登帐、发放、入库、检查、保养、送检等各项工作。

1.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有自己的使用记录卡,记录卡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填写并保存。

1.3仪器领用者(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兼职设备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需用仪器(设备)的类型和数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管理员与使用者一起清点、登记发放出库。

1.4仪器出库时,领用者应对每一台仪器进行开箱检查,确认仪器状态正常、箱内附件齐全,检查无误后,在仪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设备管理员填写“仪器使用登记卡”。

1.5工程施工期间,仪器操作员负责所用仪器的安全保护。作业过程中,仪器(包括主、付站)周围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人看护。如雨天作业,则必须采取防雨措施避免仪器淋雨。需要迁站时,仪器应装箱上锁。

1.6工程完工后,仪器领用者应将所有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由直接责任人填写仪器丢失(损坏)登记表。设备管理员与仪器领用者共同对照领用记录簿进行查对,并逐台仪器开箱检查。发现问题由领用者负责解释并处理检查确认后,归还人在“仪器使用登记卡”的“归还人”栏内签字经保洁处理后,仪器方可入库。

1.7仪器入库后,由设备管理员对“仪器丢失(损坏)登记表”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报分管领导审批。

2.仪器维修与检定

2.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安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仪器维修站或厂家进行维修。在外地施工的仪器需要维修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当地就近维修。

2.2设备管理员负责制定仪器检定计划,保管仪器检定证书。凡需强制周检的仪嚣应提前3个月报分管领导,以保证每台仪器的检定周期连续有效。

3.仪器丢损赔偿

3.1仪器出现丢失或损坏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丢失仪器(包括附件等)按折旧后的余额分段累加计算赔偿金额,具体标准见下表。

3.2仪器发生损坏时,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维修,由有关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段累加计算赔偿金额。具体标准见表。

3.3凡发生仪器丢失或损坏事故,直接责任人均应写出详细的事情经过。根据情节轻重,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必要时还应进行行政处分。丢失(损坏)仪器的经济赔偿标准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7

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涉密人员的管理

为有效地保障本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安全,设置资料室为专门保密机构,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核心涉密人员3人。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测绘成果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资料室的教育和监督。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标准及国家测绘局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资料室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涉密人员管理由项目组织、人力资源部和资料室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位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三、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资料室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方能上岗。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四、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二条:涉密载体的管理

一、涉密载体及密品,必须由单位核心涉密人员统一管理,密件收发、交换、借阅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二、密件传阅应专夹专人直传,不得横传,并做到当天阅读当天退还资料室,不得在资料室以外场所存放。

三、销毁密件,须认真登记、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进行销毁。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

四、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对涉密的硬盘、软盘、U盘、磁盘等载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秘密文件、资料,由资料室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对涉密计算机设备粘贴涉密计算机标识。

第三条:涉密成果的管理

一、对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提供、使用、保管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

二、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三、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四、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资料室派专人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第四条: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

一、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安置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并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要求,配备保密安全设施。

二、使用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针对其涉密内容和涉密程度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措施。

三、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涉密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在未采取技术处理时,不得挪为他用。

四、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单位秘密。不得利用公用电话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等。

第五条: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场所的管理

一、单位设有库房,资料室,办公室。其中资料室是存储资料的机密重地,非资料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资料室。

二、确保资料室安全,管理人员做到人离灯灭、关窗、加锁,妥善保管资料室钥匙,消除火灾隐患,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保持资料室整洁、卫生。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工作。要经常检查资料保护设备和库房温湿度变化,防止档案材料的破损、老化,及时进行档案材料的修复和补救。

四、入库的各类档案要依档号排放,库房柜架编排顺序号,排列整齐。

五、保管人员要熟悉库藏情况,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档案人员调离时,对所保管的档案材料要逐件进行移交,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办清手续,方可调离。

第七条: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或单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且必须设置必要的用户识别密码,做到定期更换。不得在未采取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网络内输入、保存和传递涉密资料的信息。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二、涉密计算机房,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建立和健全机房管理制度。

三、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凡需要在网上进行信息发布的,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四、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非法信息。

五、在网络上传递信息、聊天或在论坛发表文章以及发送电子邮件时,不得泄露和传播任何涉密信息。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涉密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在未采取技术处理时,不得挪为他用。

七、对需报废的涉密载体、设备或配件,应当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市公文销毁站销毁。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上报资料室。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前的涉密数据备份和清空工作,须由资料室负责执行。设备部负责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的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理。

二、涉密计算机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应保证储存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必须到涉密场所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三、如涉密计算机需要报废,须先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确保拟报废机器硬盘中没有涉密信息留存后,方可交由报废执行单位进行报废。

四、涉密计算机的销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资料室统一销毁,各科室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五、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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