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热兵器,威力非常大,一旦被伤害到要点,是会直接一击毙命。在我国,枪是不能随意携带的,一旦携带,是属于犯法的,但对于警察或者军人来说,出公务有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携带的,但不能私自携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内容,有需要的到下文看看吧。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 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情况汇报](https://wimg.puchedu.cn/uploads/2023/05/image-183.png)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1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新华区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7月初,我局积极开展以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为主要内容的正风肃纪专项教育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我局开展正风肃纪活动以来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周密部署,初见成效
根据区委的统一部署,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正风肃纪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正风肃纪活动。通过开展的一系列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我局的教育整顿工作初见成效。一是干部职工的宗旨意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二是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系统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形成;三是全体干警的自觉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二、强化学习,提高认识
为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正风肃纪活动中来,规定每周五下午为局机关学习日,由领导带头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八届三次、五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研读习近平一系列讲话,并以中央八项规定为切入点,进一步突出作风建设、对照检查,要求每名干警认真撰写心得体会。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正风肃纪活动落到实处,区司法局成立了局长李金林任组长,主任科员于华春任第一副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华区司法局正风肃纪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建立起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协调、齐抓共管 ,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有效推动了正风肃纪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结合实际,深入整改
(一)继续深入基层服务,稳固党员干部的群众基础。在经常开展调处民事纠纷、调和邻里关系、民情恳谈等各类不定期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田间地头,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通过认真落实情暧万家活动、绿色植树行动、国学普法讲堂、驻村工作及寓教于乐的文艺表演,增加党员干部的亲民性,加强党员与群众的联系。
(二)进一步强化自主学习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不断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加强锻炼,夯实基础,努力提高工作能力;要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深入钻研,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要开拓创新,努力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努力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再本单位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及监督检查方法,形成自觉遵守与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形成自觉的制度约束意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2
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1)持枪人员符合持枪条件;
(2)持枪人员经过本单位政审;
(3)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4)使用枪支未发生任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4条、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分县局根据申办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批。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本单位申请函;
2、填写规范的《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受理程序:
分县局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分县局印章,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二)审查程序:
1、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枪支管理组人员接分县局上报的《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核。
2、审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3、经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定同意,由制证人员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并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四、工作时限
1、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3、审定时限:1个工作日
4、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10个工作日
五、决定和送达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
制证时限10个工作日。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公务用枪持枪证制作完毕后,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分县局代领核发该申办人。
六、变更与延续
公务用枪持枪证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办理。
监督措施:
1、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质量考评。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3
在院领导的安排部署下,我庭开展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院形象”的大讨论活动。通过学习,我清醒地认识到,这次活动对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司法能力,维护法院形象,树立法律公信力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自己查、领导点等途径,我认真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照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官行为规范,认真查摆自己在理想信念、执法理念、为民意识、廉洁高效、遵守纪律、严于律己和荣辱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扎实有效的开展了自查剖析活动,现将所查问题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1、学习上还存在应付思想。主要表现在学习不主动、缺乏自觉性,并且理论学习联系实际工作不够。由于学习的目的不够明确,导致学习归学习,理论和实际相脱节。
2、遵守工作纪律不够严格。工作中偶有迟到、早退现象。
3、工作作风不够严谨,工作不深入,工作统筹性不够高,有时给整体工作造成被动。工作有畏难情绪,甚至得过且过,按要求做规定动作,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分析自身存在的以上几个问题,我认为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学习之所以重视不够、缺乏自觉性、主动性。主要是认为自己已经在以前的整顿中多次系统地学习过相关的知识,认为学和不学一个样,再加上自己存在懒惰思想,不想过多的动脑子想事情,下力气记东西。
2、面对许多新问题、新矛盾,自己缺乏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有等靠思想,造成这种情形,最根本的还是宗旨意识不强、党性锻炼不够。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一定要坚决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个人私欲不膨胀,思想道德不滑坡,从思想深处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抓紧抓好对业务的学习,与时俱进,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真正不断提高自己。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合理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工作,开拓创新。
3、牢记党的宗旨,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务必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行为准则,正确对待个人前途和个人得失,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4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
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一)人民警察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3、国家重要仓储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火(炸)药生产厂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2)1万立方米以上燃料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3)剧毒物品生产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4)1000吨以上危险品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5)国家稀有、贵重金属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6)国有金矿黄金储存库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7)边远地区国家地质勘探、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
(8)国家海洋局系统所属调查船、考察船、中国海监船以及机要通讯部门和武器库的警卫岗位。
4、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下列单位的守护人员:
(1)大型水库、水闸、大坝以及大、中城市主要供水工程的保卫部门;
(2)20万千瓦以上的火(水)力电厂,重要电力网枢纽性变电站、调度中心站的保卫部门;
(3)省级以上重要的通讯枢纽站(场)的保卫部门。
5、机要交通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要交通处以及地、市级机要交通站的保卫部门。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二、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
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为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和防暴枪等7种,具体的配备根据配枪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战需要,结合不同枪种的性能确定。对配备杀伤力较小的枪种可以满足需要的,不配备杀伤力较大的枪种。执行守护、押运任务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配备防暴枪等长枪为主。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
公务用枪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应当尽量减少机关配枪数量,保证基层一线岗位的需要。各用枪岗位按照规定配备后,允许地、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储备合理数量机动枪,以调剂其下属单位可能出现的枪支短缺和满足执行紧急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所需教学用枪和样品枪,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岗位、品种和数量按照本办法附表列明的标准执行。
守护、押运公务用枪配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
手枪:1支/车、防暴枪:4支/库、1支/车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防暴枪:4支/库、2支/车
其他金融单位
运钞车:防暴枪2支/车、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金库:防暴枪2支/库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三章 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五章 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六章 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八章 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5
为严格落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区法院公务用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法警依法使用枪支的意识,近日,塔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全面开展公务用枪自查自纠工作,坚决杜绝涉枪隐患问题的存在。
此次公务用枪管理专项自查中,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马欣对公务用枪使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对配枪人员资格再次进行全面审查,确保配枪人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是公务用枪自检、自查是常态化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抓好责任落实。三是要进一步强化配枪人员安全教育,对配枪人员现实表现、思想动态进行全面梳理,确保配枪人员心理健康、无过激行为,坚决防止发生违规、违法用枪案事件。
通过开展公务用枪自查活动, 规范了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工作,及时消除了公务用枪安全隐患,树立了“枪支无小事”的意识,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马欣向全体法警传达《关于开展全区法院公务用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6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研究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其武装性质就体现在其有依法使用武器装备制止犯罪的权利。因此,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就成为了枪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近年来,涉及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丢失、被盗及滥用的违法犯罪数呈现低发的趋势,但这并不代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很好。本文将浅析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管工作现状及问题,提出有实战意义和针对性的建议。
一、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现状
公安机关在行使其法定职责时,离不开装备的枪支。这些枪支的日常保管工作,是保证枪支性能良好、用时安全可靠的一道保险丝。因此,分析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日常保管工作,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目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总体保管工作现状
对于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管工作,公安部曾于2003年出台了《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 室) 管理规定》和《补充通知》,这两部规范性文件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管存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标准。规定中详细规定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对于前述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大多能够很好的贯彻执行。例如烟台市公安局就曾经出台《烟台市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用以规范全市范围内的公务用枪使用。这份规定甚至比公安部的规定要严格和细致,其中对枪支的配备、保管、使用、管理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这份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基层公安机关充分认识到枪支问题无小事,采取多种方法确保枪支的保管和使用不出问题。
(二)济南、烟台、青岛部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现状调查
为了调查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实际情况,笔者利用到基层派出所实习机会和假期空闲时间,深入省内比较有代表性的三个城市:济南、烟台和青岛,实地调查了这几个地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的情况,并选出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线实战单位作为比较样本。笔者选择的公安机关分别为:济南市女子特警队、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派出所和青岛市市北区台东派出所。
对于这三个公安机关,均为一线实战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都能够接触到枪支。本次调查主要以以下几个问题为重点:1.单位内是否配备枪支。2.单位内枪支存放情况。3.枪支的保管负责人。4.枪支的取用流程。5.枪支的配套装备。6.枪支的养护情况。对于调查的结果,我会按单位分别说明。
济南市女子特警队,因其工作具有处突防暴的性质,因此少不了和枪支打交道。济南市女子特警队拥有各类手枪、防暴枪、狙击枪,枪支种类齐全,型号复杂多样。在日常工作中,济南市女子特警队的枪支统一集中保管于枪库,有专人专职负责保管和养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取用枪支时,由领导批准后去枪库登记领取枪支,取出的枪支随枪配有枪套等装具。由于有专人负责枪支的保管与养护,绝大多数枪支的保养状况都非常好,能够在需要的时候随时形成战斗力。
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派出所位于烟台市开发区与蓬莱市的交界地带,辖区内各类工业企业较多,其中又有部分韩国外商企业,治安状况比较好,近几年没有发生大的恶性刑事案件。基于这种情况,烟台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将大季家派出所的公务用枪的大部分收至分局集中保管,仅有两支64式手枪和少量子弹存放在大季家派出所枪库内。大季家派出所共有13名正式民警,属于一个小派出所,所内有三人持有公务用枪持枪证。对于枪支的保管负责人是一名派出所民警兼职,没有专人负责保管。需要取用枪支时,需由所长报分局同意,再由副所长和内勤民警持两把钥匙才能打开枪库。枪支取出时有随枪的装具,但由于最近五年多以来仅用过一次,因此枪很少从枪库中取出,也缺乏基本的保养和维护,导致枪支各部件生锈等情况严重,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很难马上形成战斗力。
青岛市市北区台东派出所,位于青岛市市中心繁华商业街附近,派出所辖区内人员流动性较大,治安情况复杂。台东派出所内案件区有一个双锁的保险柜,起到枪库的作用,保存派出所内的枪支。另外,青岛市每辆110接处警的出警车辆内都有一支手枪,这支手枪会随着110执勤民警的换班而进行交接。随110出警车配备的枪支,会有分局组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枪支状况较好,随时可以使用。派出所内保管的枪支,有民警兼职负责保管,但也缺少平时的必要维护。枪支装具不齐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枪支的使用。
(三)对这部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的分析
在我们调查研究的三个公安机关中,济南市女子特警队单位内枪支存放情况良
好,枪支的配套装备齐全,有专人专职负责保管和养护,枪支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流程科学规范,能够随时投入战斗中。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派出所所辖地区治安状况较好,因此大部分公务用枪都交由上级集中保管,仅留有两支64式手枪和少量子弹,枪支的负责人由派出所民警兼职,虽然有一定的管理使用的程序,但是使用较少,且缺乏基本的保养和维护,因此很难马上形成战斗力。青岛市市北区台东派出所仅有一个双锁的保险柜用来存放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但是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完善,基本上是枪随着出勤警车随着执勤民警的换班而进行交接,没有什么完善的登记手续,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涉枪案件和问题的发生。
二、目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评析
(一)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个人保管和集中保管两种方法的评析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由个人保管,在公安民警外出执行任务时的情况下,合法地使用枪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从而在与不法分子的斗争中避免无谓的牺牲。公安民警在执勤时,很多安全的地带都是无形的战场,再加上不法分子阴险凶恶,有的根本就是亡命之徒,面对他们,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时随身携带枪支,自身的安全和克敌制胜的把握就大大增加。但是,个人保管公务用枪也有不少弊端,比如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不分警种、不从实际出发,配备枪支范围过大;
有的地方还把枪支作为一种装饰甚至是一种“待遇”,很多民警动辄将枪支拿出来炫耀,将枪支借给亲朋好友“玩玩”;
有的则是因为佩戴着枪支引来了暴力犯罪分子的袭警恶行,由此导致了枪支的被抢、被盗。而枪支如果流入了不法分子的手中,必然会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大的威胁。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可以有效的避免因枪支被抢、被盗,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公安民警因为枪支而遭遇暴力犯罪分子的恶意攻击,有效避免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但是,对枪支进行集中保管,一方面会影响到公安民警的武器设备,从而影响公安民警执勤的效果,特备是在缉捕犯罪嫌疑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等需要佩带枪支的情形,集中保管的枪支在使用的时候可能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和手续。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套快速方便的管理和使用枪支的制度,保证公安民警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及时领取到枪支,为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做好保障。
总的来说,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枪支实行统一集中保管和使用可以说是利大于
弊,并且可以通过制度和措施的完善改进这些弊端。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的治安状况,实施有效的枪支集中保管制度。
(二)目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工作方法的优点
1、对民警进行了保护
枪是危险物品之一,杀伤力极大。携带枪支很易伤及“自己人”和无辜的人。另外,民警私自带枪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袭击目标,导致枪支的被抢、被盗、丢失的同时,自身受到威胁。同时,对公务用枪进行集中保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安民警因大意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滥用枪支情况。
2、减少了社会的危害
公务用枪实行个人保管的话,总体上来说难以控制和把握。由此,极易造成枪支的被抢、被盗和丢失。枪支流失于社会,必然会给社会带来隐患。另外,民警将枪支带回家中,家庭成员出于好奇,随意玩弄枪支,也容易引发意外事故,从而给家庭带来悲剧。
3、保障了枪支的良好性能
对公务用枪进行集中保管和保养,一方面减少了不必要的使用,另一方面良好的设备和设施有助于延长枪支的使用寿命。最后,公安机关里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进行定时的检修和维护,有利于保证枪支始终处于良好性能状态。
(三)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制度落实不完善
枪支是一把双刃剑,落在坏人的手里,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在好人手里保管,成为了保家卫国的武力。随着我国对公安机关特殊装备的制度完善,特别是对公安机关武器的存放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大部分公安机关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落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公安机关存放设施的规范性较差。比如我们调查研究的三个公安机关,济南市女子特警队单位内枪支存放设施情况良好,枪支的配套装备齐全,有专人专职负责保管和养护,枪支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流程科学规范,能够随时投入战斗中。而烟台市开发区因为只有两支64式手枪和少量子弹,因此枪支的负责人及其存放设施都不是很完善。而青岛市市北区台东派出所仅仅用一个双锁的保险柜用来存放公安机关公务用枪。
究其原因,一是不够重视。近年来公安机关重视办公条件的改善、外观标识的统
一、派出所功能的分区等等,但是未将枪库、枪柜等枪支存放条件提升到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层面,因此存在着存放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现象。二是重结果,轻过程。我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中,没有明确地针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考核内容,只是强调发生问题一票否决,致使客观上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对日常枪支管理工作的不重视,认为只要不发生丢失被盗、滥用枪支的案件,便可以高枕无忧,至于配枪与否、存放保管如何、是否保证依法持枪执行公务,都可以忽略不计。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务用枪的配备、保管、使用等方面,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严格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认真承担起这份责任,导致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2、公务用枪管理过死,影响了民警执勤
《枪支管理法》实施后,大大缩小了公务用枪范围,减少了枪支的社会拥有量。同时,在枪支保管、使用方面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如公务用枪要求集中保管,专人负责;
领取登记,用毕清退;
违法使用枪支或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这些规定实施以来,某些公安机关的公务用枪存在着只保管不让用,严得过头,管得过死,矫枉过正的问题。甚至个别地方彻底收回民警佩带的枪支,以此来整治和减少涉枪违纪案件„„这些做法都是曲解了我国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关于规定,导致了公安民警在执勤过程中,佩带和准确使用武器的能力不足,由此进一步导致了我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逐年增多、居高不下的情况。也是民警非正常死亡增多的原因之一。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思想认识上有偏差,认为将公务用枪进行集中存放,是束之高阁,丢下了包袱,不用再为滥用枪支等涉枪问题承担责任了。二是公务用枪的使用制度缺失,程序不完善,由此导致一些民警在执行紧急公务时不能佩戴上枪支等装备,由此致使民警的伤亡。三是不能正确处理好公务用枪管理与使用的关系问题。
3、民警的用枪意识不强,技术不精
现实情况中,很大部分可佩枪民警在执行任务时不愿领用枪支,因为在执行任务时,对于遇到什么情形可以出枪、什么情形必须先示警、什么情形可不经示警而先开枪射击把握不准,另外在处理各种复杂情况时使用枪支的能力不强,因此对依法用枪缺乏信心而畏惧用枪。
究其原因,一是公务用枪使用的法定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事先警告和直接使用武器也只作了笼统的规定。因此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难以进行判定,由此导致民警在执行具体任务时,害怕开枪后被追究责任,因此不敢开枪不愿开枪①。在面对罪犯时束手束脚,导致的受伤或牺牲。二是持枪必须办理持枪证件意识不强。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持枪证审核发放的速度严重滞后于警力的快速增长,由此导致公安民警“等着办、懒得办”的心理。三是缺乏实战性射击训练。由于公安民警们用枪技能训练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训练质量得不到保证,在同不法分子进行战斗的是时候,由于技术不精而导致的伤亡。
三、对于目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的措施建议
当前人民警察团公伤亡逐年增多,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和队伍建设,如何正确有效的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进行保管,确保管理有效和使用及时,保证公安民警的战斗力呢?
(一)加强制度落实,确保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管工作
1、树立正确的枪支使用管理理念
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理念,坚决纠正矫枉过正的偏颇观念,正确把握管枪和用枪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正确把握枪与人的关系问题。“枪支是民警的执法工具”,公安民警在进行执勤时,依法佩枪和用枪是法律给予公安民警的权利,是公安民警们在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时公民给予的权利。同时要正确把握管枪与管人的关系问题。公务用枪出事的原因并不在枪本身,而是在用枪的人。要牢固树立“管好民警是第一位”的意识,把公务用枪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做深做细佩枪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事前的资格审查,强化用枪的技能训练,强化民警用枪的安全意识,提高民警依法佩枪、用枪的素质。
2、完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存放设施
确保枪支存放安全是枪支存放工作的重要方面,如果存放设施不够安全,发生问题,那么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完善完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存放设施,一是要确保安全,防止公务用枪被偷、被盗。其次要做好防潮防霉的措施,防止因为潮湿等环境原因造成枪支的不能使用。最后,要保证公务用枪的其他配
① 高文英.警察使用枪支的若干法律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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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措施的完善,保证枪支的日常保养和维护,这样才能有助于枪支的科学保管,增长枪支的寿命和利用率。
3、落实一线实战单位枪支的配发和保管制度
针对某些一线实战单位派出所将枪支全部集中到分县局保管,由此导致本单位无枪的情况,建议各地区结合自身治安形势的复杂程度来配发枪支。但原则上一线实战单位自行保管的枪支不应少于应配枪支的二分之一。根据这条规定,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派出所仅仅配有两把公务用枪,原则上应该是少的。
(二)完善具体的公务用枪使用管理措施,保障公务用枪的正常使用
1、正确对待公务用枪的集中存放
将公务用枪进行集中存放,不是束之高阁,也不是丢包袱。要正确对待公务用枪的集中存放,枪支统一集中保管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封枪不用,而是为了通过枪支的集中管理,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枪支的人员及范围,把握依法使用枪支的条件,从而减少了滥用枪支、丢失枪支等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集中保管和保养,保证枪支始终处于良好性能状态。
2、完善公务用枪的管理措施
首先,要从根本上保证依法正确使用枪支,严防涉枪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其次,完善现有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警用枪支管理使用的先进经验,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行为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是明确必须佩带枪支的情形;
二是按枪支配备的部门或警种确定具体的管理方法和制度;
三是细化集中保管的规定,特别是明确和细化枪支24小时领退制度;
四是制定公务用枪持枪证件办理工作规程,明确申领办理持枪证过程中审查、审批和核发各部门的责任、程序以及时限要求。
3、处理公务用枪的集中保管与有效使用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落实好公务用枪集中保管的政策,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好保管维护的责任。当前,虽然刑事犯罪日益智能化、动态化、职业化,但民警绝大部分时间还是在跟普通老百姓打交道,更多时候面临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群众不仅需要腰别手枪、勇斗凶顽的猛警神探,同时也需要扶危济困、深入百姓生活的贴心警察。要制定科学的公务用枪使用流程和制度,根据具体的岗位、具体的工作性质、具体的任务要求去管理、配发、使用枪支,同时提高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素质。
(三)加强结合实战的枪支使用训练,提高公安民警公务用枪的技术
1、制定完善的训练制度
首先要转变以往只是重视射击技能的观念,要将制度特别是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纳入到具体的训练内容中,同时,改善训练形式,加强实战性的模拟训练,增强公安民警的随机应变能力和实战经验公安民警进行管枪用枪的法制教育,让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时,能够明确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推动民警执法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2、完善周期性的专业培训
首先要落实对公安民警实施的周期性专业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公务用枪管理队伍的水平。其次,要认真总结分析近几年发生的管枪用枪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为公安民警的周期性专业培训提供新的训练内容和经验总结。最后,要严格考核标准,对不合格的进行再次培训等,保证周期性专业培训的效果。只有合格的人员才可配枪执勤,否则就要再接受训练直至合格为止,这样可以大大的降低因使用武器不当而导致的人员伤亡①。
3、建立科学长效的管枪用枪机制
通过建立科学长效的管枪用枪机制,提高民警公务用枪保管和使用的自觉性。同时,建立相关部门的管理协作机制。最后,要提高服务意识,把管枪和管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障枪支的正当使用。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结语
枪支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重要武器,可以说枪是民警的第二生命。我国现行的枪支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任何简单的、教条的、单一的管理方式都是对工作不利的,要根据具体的岗位、具体的工作性质、具体的任务要求去管理、配发、使用枪支。不断提高使用枪支的民警的素质,牢固树立“枪支管理无小事”和枪支管理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枪支管理,加强对民警的学习教育,践训练工作,正确保管使用手中的枪支,行使手中神圣的权利,做人民的保护神。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7
公务用枪安全自查防隐患
根据公安部、省厅、市、分局工作部署,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和监管责任,有效排查治理配枪单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公务用枪丢失、被盗抢和违法违规使用案事件的发生,孝陵卫派出所按照分局的要求,于今年3月中旬至6月底,深入开展公务用枪安全大检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枪支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坚持管枪与管人、排查隐患与教育警示相结合,组织民警学习公务用枪的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一次警械武器专项训练。积极组织民警参加分局以“送教上门、送考上门”的培训活动,对申办持枪证的民警进行枪械理论、实弹射击考核。
二、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严格执行枪支管理规定,把从严管枪与日常工作用枪有机结合起来,既对枪支从严管理,又保证民警执行任务时的用枪需要,按照要求将枪支、弹药全部集中保管,实现内部“安全存枪,快速取枪,规范用枪、依法配备,安全取用,监督到位”的目标,建立枪支管理使用台账,及时登记,防遗漏,同时做好枪弹管理平台扭转工作。所领导不间断的对枪支、弹药领取、交还、使用报告、日常检查、查看专人值守、双人双锁及枪支、弹药分开存放等台账记录进行检查。
三、完善技防设施,实现数字化监管。公务用枪与弹集中存放枪柜中,采用领导、民警双人指纹开启形式取、还枪;枪柜放于民警值班室中,24小时值守,并且装有监控探头,24小时不间断监控,同时安排专人管理枪柜,如遇枪柜系统出现问题时,及时报修,保证正常使用。对于取枪、还枪时实行双人登记,与系统开启、关闭时间同步。
四、严格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到位。认真开展公务用枪安全大检查工作,按照核查配枪情况、排查人员表现、落实管理制度、完善保管设施、强化教育培训等内容进行逐一排查,切实落实自查自纠工作。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8
警务用枪
一、调查的背景
在浙江省划定十个市县为调查目标,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和研究浙江省范围内在职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真实情况。我组合理安排和有效利用业余时间,将调查问卷(见附页)分发、交付给各个地区的抽样对象。让他们代我们向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发放。这样能够使我们所获得的数据能够不为地域条件所限制。并且我们确保能够使得每个调查地区所获得的数据能够相对的平均,我们控制了每个地区的问卷发放数量,也确保偶然性对最终调查结果的干扰性降到最低。
二、数据的整理
我组这次的调查共涉及到浙江省内的杭州、宁波、绍兴、舟山、金华、丽水、温州、嘉兴、台州、富阳共十个市县。每个城市发放100份调查问卷,共计调查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经过认真填写,对回收后的经数据进行整理,共有93份问卷有漏填或者多填的情况,将其定义为废卷,不作为这次的参考数据中。总体来说,这次在浙江省划定的调查目标共收有效问卷907份。平均每个城市90份。其中男性占了绝大多数,共有764份,剩余的143位为女性。而警种涉列各个大队级别,巡特警大队、交警大队、禁毒大队、经侦大队、治安大队、刑侦大队、网监大队、派出所,相对比较均衡,具有普遍代表性。
公务用枪的配备方面,相对于浙江警察学院已经全面配备了国产92式手枪来说,被调查的基层公安机关大多却还在使用64式、77式手枪。使用92式手枪的基层民警只有95位,占到调查人数的10%左右。而64式手枪的普及度比较高,有526位,占调查人数的58%左右,剩下的将近32%的基层民警使用的则是77式手枪。
射击训练与保养方面,每年枪支的射击训练和保养问题。调查显示,有将近92%的基层民警在交接枪支的时候不对枪支进行拆卸清洗和保养,甚至没有对其进行性能的一个检测,造成这个结果的大部分原因是民警对枪支的“陌生感”,参加射击集中训练的次数相对较少,除了巡特警外,其他警种每年不超过一次。不能够对自己身上所佩戴的枪支达到熟练使用,更不用说能够得心应手的掌控。并且大部分的民警所参加的训练都是精度训练,从枪支接手里到射击完毕这短暂的时间里,主要是在据枪、瞄准、射击的环节上,对枪支的安全操作和擦拭一般不做要求,从而造成了不对枪支保养不重视,缺少了对枪支的了解,并且没有形成良好的枪支安全操作规范的理念。
枪支的操作和管理方面。据统计大部分民警都做到了枪弹分离这项安全保管要求,问卷数量高达874份。并且有903份调查问卷的民警都会注意枪口指向这一重要安全规范,剩下的4份也勾选了偶尔注意这一选项。但其中食指摆放的问题上却做得很不规范,不那么近乎人意。在调查中只有68份被调查的民警能够做到在持枪时(未进行射击时),食指放在扳机护圈外。有830份被调查者表示食指是一直放在扳机上,剩下的9份则是偶尔放在扳机护圈外。
使用枪支合理应用方面。由于该项为多选,则在数据的整理方面遇到了较大困难。但是总体来看,大部分民警对枪械的合理应用这一项还是比较谨慎的,都能勾选持刀行凶、持枪、持枪行凶这几个选项,而持棍行凶这个选项则无人勾选。在警务工作中,基层民警对用枪的法律界定相对来说比较了解,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执法的合法性,并且在浙江省警务工作执法资格考试中也是重点测试题,民警能够基本掌握用枪的时机,但相对用枪的技能则更加薄弱,其最主要原因还是在射击训练模式和训练次数的匮乏有直接关联。
三、数据的分析
(一)枪支的配备
基层公安部门的枪支配备情况可谓“五花八门”,并没有执行统一的标准,其中主要以64式手枪为主,77式手枪为辅,而92式手枪可以说是“如同珍宝”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基层枪支配备不统一,尚不能达到及时更新,统一备装的规范。同时这也对民警的射击训练带来了不少的问题。以浙江警察学院在校生为例,在学校的射击课教学上,学生训练所使用的枪支为92式手枪。但是当这些“用惯了”92式手枪的在校生毕业后,走向各自的工作岗位便要再适应其他型号的枪支,不利于技能的“传导”。从本次的调查数据来看着普遍存在此类问题。这三种公安用枪的使用手感相差比较大,所以很容易出现警校的专业毕业生工作后对自己所佩戴的枪支的“陌生感”,并影响他们在真正使用枪支时的状态。
(二)射击训练和枪支保养
射击训练与枪支的保养,这两个科目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一个训练有素的射击手一定会对他自己所使用的枪支“爱护有加”,只有这样才能使枪其“主人”使用下发挥其最好的水平。相反的,一个不经常接受射击训练的民警对枪支的看法也只是工作上的一个责任罢了。众所周知,从整个我国执法环境中,非特殊警种里真正需要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概率是比较少,所以在这个执法环境的背景下,普通民警对枪支的看法越来越形成了一种“保管”的意识,而不是防卫工具。极少的使用概率,有限的训练机会使得警用手枪长期地“蜷缩”在枪套中,不见天日。久而久之,恶性循环,枪支的老化、民警射击能力的下降,也就成为民警枪支使用安全规范的巨大隐患。
(三)枪支管理和操作
根据整个调查数据分析,枪支管理这方面可以说是最优良的方面,基本都可以做到枪弹分离这一基本的枪械安全操作规范。但这项规定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反而会耽误最佳的射击时间,毕竟在紧急情况下填装弹药再上膛射击要比出枪开保险射击慢的很多,也就更加对民警的反应要求提高。在平常的枪支保管可以采取枪弹分离,而在紧急的出警任务中,提前的填装弹匣还是优于临时填装弹药的。
关于食指的摆放问题,也是最应该重点强调的方面。公安民警在使用枪支时往往都是在一个比较紧急、危险的情况下出现的。在这种条件环境下,民警往往处于一种高压的状态,大脑是很难精确控制自身的小肌肉群,从而影响自己的动作。这时如果持枪手的手指位于枪支的扳机上,走火将是再所难免的。在自己意料之外的走火很容易伤及周围群众,将产生不必要的损伤和事故。
(四)枪支的合理应用
合理应用枪支,换个表达方式即是对武力等级的研判。调查的都是浙江省各个警种的警察,也都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且能够判明案件性质,通过统计分析此次的调查对象对武力等级的判断比较清晰,能够根据警情合理使用枪支,了解法律程序,尤其是经过在只培训的民警,了解武力升级的相关常识。
四、结论与建议
任何的调查工作都有他的应用价值。本次调研的目的也正是通过对浙江省基层民警使用枪支的情况,为更好的规范民警用枪的安全操作作参考。明确在未来工作中,对在职民警枪支安全规范的培训重点。作为教育训练工作的建议,我觉得更应该从适应现今基层背景的情况入手,而不是如何去改变基层的情况。在上一节的数据分析中讲到,在枪支的装备中还是难以做到装备的统一,所以在训练时可以考虑多种枪型的理论普及及训练,使得培训民警对掌握各种型号枪支的性能。在对枪支的保管方面更可以用定人、定枪来增加学员对枪支的“认同”感,让他们产生“这就是我的枪”的想法。自然也会加倍的“爱护”。射击训练方面,都说“神枪手是子弹喂出来的”,可以说精准的射击能力与民警自身的天赋和训练都分不开,而重点则是在后者。充足的训练机会能够帮助民警对操作枪支的感觉的掌控。除了最基础的精度射击,我们更应该模拟各种紧急场景,增加近距离射击科目,来提高民警对紧急情况的一个应对能力和非正常姿势射击的精确度。将环境和警情进行模拟,从而达到趋于真实的射击条件。对于食指应放在扳机护圈外这个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的毛病。这也要在实弹训练时不断的强化,使其达到自然指向强化记忆,食指在扳机问题也就可以养成良好的用枪习惯,形成自然而然的规范操作。最后是使用枪械时的武力等级的正确判断,我觉得正常的武力判断是不会有错的,但是重点是当接处警的民警在面对挑衅是应该合理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莽撞。这是我认为枪支正确使用最最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9
各位领导:
我院的枪支弹药及车辆管理,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在省高院司法行政装备处的有力指导下,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实现了枪支弹药存放安全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动态管理严格、车辆管理有序,无重大事故发生的目的。下面我就有关枪支及车辆的管理情况分别向领导作以汇报。
一、枪支管理情况
我院领导非常重视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并根据省高院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精神,成立了以***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法法警队及司法行政处相关人员参加的枪支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公务用枪领导小组职责》,进一步细化了领导小组成员各自的职责及分工,明确了责任。同时,结合省院下发的枪支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武器库保管员职责》、《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枪支保管管理规定》、《枪支出入库制度》、《公务用枪查库制度》等规章制度。执行枪支集中保管规定,严格落实武器库房“三铁一器”(即:铁窗、铁门、铁柜、报警器)、“双人双锁”(即一人拿库门钥匙,另一人拿保险柜钥匙)、“枪弹分离”、24小时值班等制度。加强枪支的动态管理,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枪支,并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借枪,同时严格枪支出入出库手续,规定使用枪支时由借枪人填写借枪卡(内容包括:借枪人、用途、枪型、枪号、技术状况及弹药数量)。枪支出库后,由借枪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枪支使用后入库前,要核对枪型、枪号、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技术状况与出库前是否一致,并经验枪、保养后方可封存。对于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车辆管理情况
对于车辆管理我院党组同样给予高度重视,并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监察室主任**、行政处处长***为副组长的车辆督察小组,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假、冒、套、挪用号牌、警车外借及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法院名义挂牌等现象进行了集中清查,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印发了《关于统计清查整顿全市法院系统车辆的通知》、《关于加强车辆管理严厉打击套牌警用车辆的通知》、《关于取消假套牌警用车辆的通知》、《对于全市法院系统警用车辆乱闯红灯的处罚通知》,对规范警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同时,为有效地落实省高院《关于对枪支、车辆管理的通知》精神,我院及时印发了《关于购置警用车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成立公务用车督察小组的通知》,并启用了警车专用管理印章。为加强节假日期间警用车辆的管理,我院在放假前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求所有车辆必须全部予以封存,如有特殊情况用车的,必须经值班领导批准,持派车单方可动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院车辆督察组适时对落实五个严禁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五个严禁:即严禁警用车辆乱呜警笛、乱闪警灯、乱停乱放,严禁警用车辆停放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严禁警用车辆进行非警务活动,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严禁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虽然我院的枪支及车辆管理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在这方面我们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加大枪支弹药及车辆的管理力度,加强向省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处请示汇报工作,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指导,依靠制度从严管理,确保全市两级法院枪支弹药及车辆安全不出任何问题。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10
公务用枪是指属于法定配枪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履行特定公务所需配备的枪支。公安警务实践表明, 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枪支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 保护国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反之, 则不仅会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精神甚至生命造成伤害, 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至上性。由此看来, 公安民警严格依法使用枪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事实情况却是在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用枪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警察不能用枪,公务用枪管理过死。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犯罪暴力化倾向越来越突出,公安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治安、刑警、交警等一线民警在依法执行勤务、处置警情时,遭受嫌疑人、醉酒人围攻殴 打、妨碍执行公务甚至暴力袭警等不法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暴力袭击造成的民警伤亡数量居高不 下。2011年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入户调查了解一起涉及重大杀人案件情况时,遭到2名犯罪嫌疑人开枪射击,造成3名民警和1名协警牺牲,另有多名民警和群众受伤。2010年7月5日深夜,广东省揭阳市交警查缉一辆无牌雷克萨斯黑色小轿车并准备将车上嫌疑人带离时,嫌疑人突然向两名民警连开数枪,两名民警因执勤时未携带枪支,未能对嫌疑人还击,壮烈殉职。配枪岗位民警没有实际配枪,极大地降低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削弱了对重大突发案件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严重危及一线民警的生命安全。
(二) 违法违规、公权私用,警察滥用枪支与无枪的警察、名警牺牲负伤人数增加对比鲜明的是警察违法违规滥用枪支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2010 年 6 月,内蒙古自治区一名民警酒后因索要赔偿款与叶某发生争吵,遂掏出配带的手枪,开枪将叶某和其父母打死。2010 年 1 月,贵州安顺一名民警在处理纠纷时肆意开枪,致两名村民死亡,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在以往办结的案例中,有的民警对打架斗殴后逃跑的嫌疑人开枪,有的民警在处置工地民工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枪支等等。这些滥用枪支行为发生的原因是部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将国家和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使用枪械的公权力用于解决个人恩怨,或无视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和条件,不能正确区分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使用枪支。这些涉枪案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威胁,而且有损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 程序不规范、技能不过硬,警察不会用枪。我国是一个枪支管理非常严格的国家,公安民警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枪支的概率不高,加之平时射击训练量不足等原因,多数民警对枪支存在陌生感,用枪程序不规范,造成对民警用枪的合 法性产生争议。具体表现在: 对枪支的构造、性能、原理不熟悉,致使民警在随意摆弄枪支时, 枪支走火,击伤群众; 民警持枪执行任务时,未按规定携带枪证和持枪证,给合法使用枪支带来 隐患; 枪支应如何携带、由谁携带不清楚,可能造成枪支在途中丢失; 在实战中不能快速出枪,先发制人,或是该开枪时打不准,心理状态不稳定、战术动作走形,甚至误伤群众和战友; 使用 枪支前没有进行规范警告使用后,又没有立即报告、保护现场、及时固定证据,造成事后被动。
(四) 后期保障措施缺位,警察不愿用枪警察用枪往往处于生死攸关的险要关头,精神高度紧张,很可能高估当时的危险性,出现防卫过当。对于判断错误用枪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警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践中警察甚至要面临各种各样的责任追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认定民警开枪合法性与正当性、出具书面意见时,推诿、拖延现象严重,造成民警开枪事件较长时间得不到权威认证。新闻媒体对民警开枪事件过分炒作,有的报道不注意保护开枪民警的隐私,对当事民警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此外,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承受着莫大的心理压力,长时间存在心理阴影,害怕 被击伤、击毙人员家属的报复和无理纠缠、闹事。以上诸多因素导致民警产生不愿用枪的消极认识,虽然影响了正常工作,甚至危害到人身安全,而一旦正常配枪,就可能出现问题,就可能被追究责任。
二、深度剖析公务用枪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管理方式仍有弊端
枪支管理法实施后, 大大缩小了公务用枪范围, 减少了枪支的社会拥有量, 在枪支保管、使用方面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如公务用枪要求集中保管,专人负责; 领取登记, 用毕清退; 违法使用枪支或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还要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 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这些规定的制定都是为了更好地加 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有些公 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认识上有偏差, 有的担心民警发生涉枪 问题承担责任, 有的对枪支集中保管有不同想法, 也有的认为上班领枪、下班交枪的管理制度太麻烦, 个别地方将一线民警配备的枪支一律收回, 交到局机关集中保管, 致使一些民警在执行紧急公务、正常执勤时该携带枪支拿不到枪支, 因而造成民警伤亡。
(二)对警务人员教育和培训方面的缺失
进入警察队伍的有这几种情况:
一是全国各省的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的;
二是部队复员或转业进入警察机关的;
三是从其他单位调入警察机关的;
四是从社会招录的(不同层次和不同文凭的)。总之,不管是通过哪类方式进入警察机关的,大部分都经过使用枪械的培训和训练(也有相当一部分就没进行过枪械的培训和训练,只是有过枪械的射击而已,甚至还有极少数的从未摸过枪)。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繁重任务, 广大公安民警, 特别是基层民警长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实战训练, 有些部门领导也不重视教育培训, 以致不少民警缺乏训练、学习, 实战技能差, 自我保护意识也差, 在执行盘查、堵截、拘捕等任务或遇突发事件时, 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 对枪支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悉, 临场犹豫, 或对枪械技能掌握不熟练, 导致延误战机, 不能正确使用枪支而造成民警伤亡或群众伤亡。
(三)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公私权力没有区分开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民警的一项特殊权力, 对权力主体公安民警而言, 依法行使该项权力, 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是一种法定的职责, 既不可选择, 也不能放弃。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实践中的公共权力私有化现象则表现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的异化,具体而言, 就是一些使用武器的公安民警没有认真考虑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 这种权力来自何处, 也没有正确理解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 这种权力的功能属性, 一旦拥有了使用武器权这种公共强制力量 , 就产生了以势凌人的霸气和对公民特别是对作为相对人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的漠视,因此出现了很多滥用枪支的案件,为我们警察队伍抹黑。
(四)有关方面对公务用枪主体应有的心理素质重视不够
根据心理学研究,警察在任职的头三年内耳闻目睹的丑恶现象, 就比普通人一生中见到、感受到的丑恶现象多得多。
在所有应急性的职业中, 警察在工作中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指数高居首位, 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很难胜任这一职业的。因此, 在一些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 如英国、荷兰、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 考虑到警察职业对警察的良好心理素质的特殊要求, 他们都把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选拔和训练警察的首要条件, 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全国标准, 凡是心理素质达不到全国标准的人, 就不能进入警察队伍。在我国, 考虑到人民警察由于受到源自社会、家庭、身体以及职业自身的压力, 心理一直处于超负荷状态, 如果人民警察不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同样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尤其是对那些依法配备致命性武器的公安民警而言, 更是如此。于是, 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安民警的心理素质作了一些规定,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中, 就规定人民警察不仅要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而且要有 良好的品行,在良好的品行中似乎应该包括良好的心理素 质在内。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得就更明确了, 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就明确要求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心理素质好。不仅如此, 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中, 还把对应试者的心理素质测评纳入了考评范围。
然而, 令人遗憾的是, 实践中, 除了广东、四川等少数几个省份开始初步重视这个问题外, 大部分省份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至少没有采取具体、科学、可行的实际措施。另外, 在我国也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警察心理素质测评体系, 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并不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的测评人员, 在不到二十分钟的时间内, 科学地测评出应试人员是否适应人民警察职业要求的基本素质也是不现实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心理承受能力差、债务缠身、家庭矛盾突出等,已不适合配枪。
三、针对当前公务用枪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
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都要求警察一切活动都要合法。法律规范的空白是规范我国警察使用枪械的最大问题。法律法规构成了初步的枪支使用体系,但是内容仍较分散,缺乏完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仅对武器的使用和不使用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需要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将出现的新情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虽然详细规定了管理职能分工、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等内容,但对于佩带、使用枪支也仅规定了佩带、使用枪支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做出的是禁止性的规定,对于在何种条件下佩带、使用枪支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不足需要制度来补充。警务人员的配发、携带、使用枪支要靠完善的制度来规范。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在发挥积极的预防作用的同时,应该在枪支的使用管理上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对一部分枪支实行动态管理,以便紧急情况时民警能及时用枪,同时要切实改进训练模式,突出警务活动的特性和警务用枪实战性。警务人员使用枪械的训练应该逐步摆脱军事色彩。在训练中不光要学会怎么使用枪械,还要明白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突出判明实战情况能力训练的重要性。枪械使用训练不该是孤立的训练,而是要放在警务战术的大背景下,当作重点训练。因此,枪械使用训练要与其他战术训练相结合,比如在枪械使用训练中增加警务谈判的环节。警务用枪训练必须突出实战性的特点。在实战中,如何判明使用枪械的情况,选择开枪的时机与现阶段我们的训练情况相差太大。所以要贴近实战,增强训练中实战环境的模拟。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分工管理、责任到人,避免实战训练走形式、摆样子,从而保证充分发挥实战训练的效能。
(三)加大投入,加强对警务人 员使用枪械的训练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订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 ;
(2)每年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 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 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该规定第17条还明确要求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但是,由于经费不足、重视不够等多方面原因,有相当多的地方公安机关无法实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的训练规定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察技能水平的发挥。为此,应该高度重视,落实保障,加强对警察使用枪械的技能训练,使警察使用枪械训练成为一种常态。
(四)全面提高民警素质
加强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主体的法治教育,不是单纯地向公务 用枪主体灌输法律条文,而是旨在强化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主体的法 治观念,使其从思想上明确“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 以及国家法律对“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权”的限制与约束,从而防止或减少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实践中出现公权私用现象。加强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主体的职业法律意识教育,可以使公务用枪主体对“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认知,不仅要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概念和规范,而且还要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与立法精神,从而增加公务用枪主体的法律意识中的理性成分,增强公务用枪主体对不同法律现象的分析判断能力,并进而形成对法律的正确态度,自觉地实现相关法律规范对公务用枪主体的要求。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警察心理素质测评体系,在警察录用时加强心理素质测评,将不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人员淘汰出局。加强对佩枪公安民警心理素质的测评,及时发现心理素质不适 合佩枪的警察,取消其佩枪资格。同时,有资格使用枪支的警察要随 时具有临战用枪的精神准备。由于使用枪械时的情况千变万化,如果 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就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只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才能做到规范安全使用枪械。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实践说明, 公安民警违法或不当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 不仅可能会给相对人的财产、身体、精神 甚至生命造成伤害, 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治国家中法律权威的至上性。因此, 结合公安警务实践, 分析公安民警违法或不当使用公务用枪行为的成因及相应的应对之策, 不仅有利于公安机关从源头上依法控制、规范和完善公务用枪的使用、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及法律的至上权威, 而且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殷炳华。对公安民警使用枪支若干问题的思考。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75期。
(2)徐丹彤。俄罗斯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10月第22卷第5期。
(3)丁同兴。规范公安民警用枪势在必行。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9月第26卷第5期。
(4)石斌。一线民警公务用枪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11
为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制度和责任,有效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根据孝中法【2014】39号通知精神,孝昌法院于5月22日上午,办公室主任汪新元、法警大队队长严月清、办公室人员闵杰、许杰会同公安局相关人员对法院存放在公安局的枪支进行了一次认真的检查。一是逐一清查配备的枪支、数量、型号及使用年限等情况。二是对枪支进行了保养。从检查的情况看,法院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制度健全,枪支性能良好,达到枪支管理的要求。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在接到通知后,孝昌法院迅速成立了枪弹管理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法警队负责人组成。对法院的枪支弹药管理工作从人员、制度和枪库、枪弹进行了认真分析全面检查。
二、设施完备,措施到位。从检查情况看,该院能严格执行最高法制定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规定》,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与县公安局签订了《委托保管枪支协议书》。存放本院枪库的弹药落实“枪弹分离”措施,指定弹药管理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库房门窗坚固,安装铁防护窗网,安装防盗门,“三铁一器”齐全,运行良好。同时,本院在枪库及走廊加装了防盗报警器和监控录像系统,有力的保证了库房的安全。
三、制度健全,帐物相符。经过检查,孝昌法院建立了完善的《武器装备管理制度》,台帐设置齐全,记载清楚,枪弹库存数量和帐物相符,相关证件完善。能够坚持枪支维护保养制度,未发现枪支锈蚀和损坏情况,枪支性能良好。枪弹管理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把使用关,严格按照公务用枪规定履行枪支领用审批程序。
四、提高认识,加强教育。通过检查,该院的枪支管理工作,整体上是好的。针对最高法通知要求,下一步的枪弹管理工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充分认识枪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枪支管理当作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对涉枪管理人员和已办理持枪证的人员学习枪支管理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责任意识,把安全防范放在首位。三是要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枪支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重大涉枪事件的发生。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12
关于枪支车辆管理情况的汇报
各位领导:
我院的枪支弹药及车辆管理,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在省高院司法行政装备处的有力指导下,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实现了枪支弹药存放安全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动态管理严格、车辆管理有序,无重大事故发生的目的。下面我就有关枪支及车辆的管理情况分别向领导作以汇报。
针对枪支管理情况
我院领导非常重视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并根据省高院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精神,成立了以***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法法警队及司法行政处相关人员参加的枪支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公务用枪领导小组职责》,进一步细化了领导小组成员各自的职责及分工,明确了责任。同时,结合省院下发的枪支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武器库保管员职责》、《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枪支保管管理规定》、《枪支出入库制度》、《公务用枪查库制度》等规章制度。执行枪支集中保管规定,严格落实武器库房“三铁一器”(即:铁窗、铁门、铁柜、报警器)、“双人双锁”(即一人拿库门钥匙,另一人拿保险柜钥匙)、“枪弹分离”、24小时值班等制度。加强枪支的动态管理,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枪支,并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借枪,同时严格枪支出入出库手续,规定使用枪支时由借枪人填写借枪卡(内容包括:借枪人、用途、枪型、枪号、技术状况及弹药数量)。枪支出库后,由借枪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枪支使用后入库前,要核对枪型、枪号、文章版权归文秘114网作者所有!技术状况与出库前是否一致,并经验枪、保养后方可封存。对于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13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坚决杜绝我市国庆节期间发生涉枪事件,焦作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银监局等公务用枪单位成立公务用枪检查小组,对全市公务用枪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9月26日至9月27日重点对本院及博爱法院、温县法院、武陟法院、马村法院、山阳法院等法院系统公务用枪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全市法院系统公务用枪管理情况整体良好。大部分法院对此项工作比较重视,都对公务用枪建立了登记台账,设立了专用的枪柜弹药存放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也对用枪单位反馈了意见,提出了整改要求。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14
《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法[司]发[1988]15号 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结合人民法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保证审判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配枪范围,对枪支弹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专用枪的配发。
(一)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和枪支弹药专管人员;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辖区内的边境地区、边远地区人民法院的专用枪配发范围。 第四条 公用枪的配置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三; (二)高级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中级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基层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不含需要配置公用枪支的边远地区、山区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数)数的百分之三十(城区、市基层人民法院为百分之二十)。
(五)各级专门法院公用枪的配置,按同级人民法院配置标准。 (六)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原则上不配置枪支,但边远地区、山区的人民法庭根据需要,经基层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配置一至二支公用枪,由人民法庭庭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人员因工作必需时可以借用。
第五条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借用公用枪: 1.押解人犯; 2.执行死刑判决; 3.办理重大案件; 4.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需时。 审判人员,不会使用枪支者,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可派法警随往。
第六条 配发专用枪支或者借用公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法院工作实践,并且经过使用枪支的训练和考核合格。 第七条 持枪必须备有持枪证。
携枪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到外地的,必须同时办理持枪通行证。 第八条 持枪人员执行任务时枪支应贴身佩带。
第九条 在不准携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持枪人应主动将所携带的枪支、子弹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临时保管,不得隐匿。 第十条 持枪人员离休、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子弹和持枪证交回原单位,一律不准带走;对已带走的枪支、子弹,要坚决追回。
第十一条 严禁将枪支、子弹转让、转售、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枪支、子弹,或以枪支、子弹交换其他物资。 第十二条 严禁持枪人员任意鸣枪、狩猎、玩弄枪支。
第十三条 严禁持枪人员带枪饮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枪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人民法庭配置的公用枪例外),指定专人负责。
要设置安全可靠的专用库、柜。枪支子弹应分别存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枪支、子弹的出入库登记手续;对执行任务和训练时消耗的子弹,要及时办理子弹消耗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枪支领取和借用制度。
配发专用枪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领取所配枪支;其他人员借用公用枪支时,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庭、厅、室(处、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院长或指定的专管负责人批准。
任务执行完毕,应及时交回枪支、子弹。 第十七条 建立枪支训练考核制度。
要定期组织持枪人员训练。使之明确执行公务时使用枪支的规定,掌握射击技术,熟悉枪支构造和性能,能够保养枪支和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八条 建立枪支弹药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要定期对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枪支管理部门要对枪支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枪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发生枪支、子弹丢失、被盗和涉枪伤亡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追查,并逐级报告上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在案发七日内,将书面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枪械事故档案。
第二十条 对不能使用的废、旧枪支,应登记造册,逐级报经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批准后,作彻底毁型处理,将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派专人到指定工厂监督销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增加枪支、子弹,须先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厅(局)审核后,在本辖区内法院封存的枪支、子弹中调剂解决。本辖区内解决不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剂或购置。
第二十二条 运输枪支、子弹,必须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主管部门武器弹药调令和武器弹药运输证,办理枪支审验和持枪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根据情节,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触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我院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制定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法院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报告15
经常性基础性政治工作是固根本、管长远、蓄底气的工作,对于促进部队建设全面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至关重要。经常性基础性政治工作干在经常,贵在经常,也难在经常。区人武部结合单位实际,坚持通过“四抓”,提高两个经常性基础性政治工作落实质量。
坚定理想信念抓教育。思想政治建设是部队建设的根本和基础,该部加大力度,紧跟形势,注重以理服人、情在理先,注重标本兼治,突出实效,做好经常性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广大官兵、职工要时刻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坚决抵制一些消极、腐败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觉筑牢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防线,维护好军人的形象。
强化条令意识抓管理。强化条令意识、纪律意识、法纪观念是人武部建设必须着力抓好的问题。由于该部家门口干部多,八小时以外监管难度大,官兵职工容易滋生“地方化”倾向,弱化军人意识,从而导致发生问题。该部坚持组织政策法规教育,廉洁自律、警示教育、典型事故案件剖析以及条令条例学习,强化法规观念,进一步增强严守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注重制度落实抓经常。该部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依据条令条例,突出抓好请销假、请示报告、一日生活、形势分析等制度落实,做到每月一讲评、每季一剖析、半年一督查,以制度落实的经常化、制度化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从一日生活制度抓起、日常点滴养成严起,从教育训练到战备值班,从起居作息到日常工作,逐项进行规范,坚持抓、反复抓、具体抓,建立和保持军事机关应有的正规秩序,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突出工作对象抓重点。人武部人员成分相对复杂,安全管理任务繁重,要求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一定要抓住重点,突出特点。首先突出抓好主官、干部的管理监督,抓好车辆管控,重点组织好司机队伍的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其次突出抓好枪弹武器装备管理,坚持“枪弹分存、出入登记、双人值班、干部督查”等制度,定人定枪,责任到人,有效防止在出入库、交接以及训练动态枪弹管控等环节上发生问题。再次突出抓好保密防间和网络安全管理,全力克服“无密可保”的松懈麻痹思想和“有密难保”的畏难情绪。最后突出抓好重点时期的管理。针对任务转换,及时搞好工作交接;针对季节性事故,普及安全常识,增强避险能力,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水平;针对大项任务,积极开展预想预测、风险评估工作,尽量把隐患排除到最少,把风险降低到最小。
如何抓好枪弹安全管理:一方面要严守规定:关于枪弹的存放、领用、交接、使用、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上级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另一方面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枪弹安全无小事的思想理念必须牢固,确保枪弹安全的弦要时时绷紧,既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这两个大的方面能做到,枪弹安全就一定能有保障。
确保枪弹存放安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省检院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事故发生,近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四个“强化”举措,确保该院的枪支弹药存放安全、管理严格。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该院并将枪支弹药安全管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由分管检察长亲自督促,办公室具体落实,严格执行枪支弹药出库入库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该院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讲深讲透枪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感,使枪弹管理责任真正入心入脑。
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安全举措。该院梳理和完善了相关制度,确保枪支弹药在使用、保管、保养、交接等环节绝对安全。并要求管理人员严格做到六个“不能”,即“三铁一器”不能缺、“双人双锁”不能少、安全检查不能漏、动态枪弹管理不能松、登记统计不能错、交接手续不能缺。
四是强化检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要求定期对所有枪支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三铁一器”、“双人双锁”、枪弹分柜存放、枪支管理人员责任的落实等内容,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确保安全无隐患。
半年来,在支队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我们中队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主席武警部队建设论述为指针,以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五句话”总要求为统揽,以《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总队、支队两级党委扩大会议精神为依据,本着“依据条例抓管理,按照《纲要》抓建设,以管促训,以训促勤,固强补弱,与时俱进创先进”的工作思路以狠抓“三项经常性工作”为出发点,以治理“五个重点问题”和贯彻落实“执勤三项纪律”、“六个严禁”为突破口,在部队全面建设上下功夫,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得到上下一致好评。
一、主要工作
㈠加强支部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党支部是中队统一领导和团结核心,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根本保证。半年来,我们通过加强建设“一个班子”、“两支队伍”、“两个助手”,带动中队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1.建设坚强的支部委员会。常言道“不是金钢钻,不揽瓷器活”、“打铁要凭自身硬”,党支部要真正成为中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基于这个认识我们一班人结合班子调整,严格组织生活制度,不断强化班子成员的自律意识、敬业精神、表率作用。支部一班人生活上互相关心、学习上互相帮助、工作上互相支持、思想上互相提醒。党支部坚持民ZHU集中制,按照“十六字”方针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公道正派地处理和解决热点敏感问题,严格执行上级命令指示,支部“三个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干部、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半年来,我们坚持党管干部、党管党员,结合党课教育在党员中开展了以“学习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主题的保持共产PARTY员先进性教育,不断提高“两只队伍”的“四个素质一个能力”,全体党员事业心、责任感强,以队为家思想树得牢,工作作风扎实;团结协作好,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在党员队伍中形成了一种“有关怀、有友谊、有快乐、有情趣、有希望、有干头”的良好氛围。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
3.注重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和助手作用。中队团支部把开展团员青年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教育引导青年官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端正服役态度,(本文来自中科-软件园,转载请注明!)打牢为部队建设做贡献的思想基础,积极引导团员青年在政治上要求上进,上半年向中队党支部推荐1名团员加入党组织。团支部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学雷锋活动,大力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警营文化生活,陶冶官兵情操。以武警委员会为平台,积极推动队务公开。武警委员会经常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号召人人都参与到中队建设中来,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加强对中队伙食、财务的民ZHU监督,提升骨干培训、考学、入党等敏感事务的透明度,推动了队务公开,增强了官兵团结,促进了部队建设。
㈡注重政治教育,筑牢思想政治基础
上半年,我们重点进行了“积极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争做党和人民忠诚卫士”专 部队枪弹自查自纠报告篇1
作为一名部队的现役军人,我们应该时刻牢记保家卫国。严格要求自己。能够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述职,熟悉本职业务,报告,积极履行职责,在某营年度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做好建章立制、部队管理、军事训练等方面的工作,严于律己,团结同志,摆正位置,虚心好学,在领导的教诲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感觉自己在政治上是清醒的,理想信念是坚定的,工作作风是深入扎实的,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态度坚决,自身要求比较严格,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从而较好地发挥了一名基层党委书记的作用。现将本人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打牢理论基础,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与指南,在工作中,我能够注重政治理论的融会贯通,深入学习理论及其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xxxx”重要思想和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切实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指导工作的开展与实践,注意时刻用“xxxx”重要思想来规划和检验工作,时刻要求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曾担任过基层的政治主官也在机关工作过,通过自己的在职学习,尽管也掌握了一些政工干部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但面对新的工作环境,面对新形势下部队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周围的同行们相比,深感自己无论在思想政策水平上,还是在实际工作能力上,都与部队建设的客观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能够自觉地坚持把学习作为加强理论修养、提高思想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的纯洁性的重要途径,努力在学以致用,改造世界观上见成效。
二、掌握熟悉本职业务,摆正位置,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我作为一名政工干部,能坚持学习,认真研读党的理论著作和“xxxx”思想,不断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在思想上找差距,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坚持以“德”为重,以“诚”求信的原则,始终摆正自己的位置并保持宁静淡泊的心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平时工作中他能认真领会政策精神,主动为领导决策当好助手作好参谋,积极为部队政治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能充分运用所学知识,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作为一名政工干部,我感到无论在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还是思想境界上都要上一个层次。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诸多不足与欠缺,我觉得不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就无法胜任工作要求,就无法达到新时期作战部队指挥员应该具备的素质,就会辜负组织上的信任领导的期望,所以,我坚持学以治用的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工作开展中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适应了工作需要,同时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换,融合到了某营的全面建设当中,在此基础上继续努力,深入研究适应部队建设的理论问题,提升自我工作层次。通过学习,政治工作基础理论知识更加扎实,思想境界更加宽阔,进一步增强了自己在大局下行动的自觉性,激发了自己克服困难,抓好部队建设的工作热情。通过学习,工作思路更加清晰,逐步掌握了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为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注重工作作风的培养,敬业精神比较强江主席说过:“衡量一个领导政治水平和领导能力,不仅要看抓面上工作的能力,而且也要看抓基层工作的能力”。尤其在军队,“xxxx”的要求,就是要最终体现在维护和发展最广大官兵的根本利益上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广大官兵身上,这是对我们领导干部工作成效的最终检验。真心诚意为广大基层官兵服务,是实践“xxxx”、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坚决贯彻团党委的指示精神,注重吃透上情、准确把握本单位实际,动脑子,用心思,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上级指示精神得以贯彻。每当领受任务时,都能够着眼部队长远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决服从、尽快落实,从不马虎。按照部队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当前,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到实践中去、到官兵中去掌握第一手材料,并认真负责地抓好终端工作的落实。躬身实干,善始善终,在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过程中,能不顾个人得失,珍惜集体荣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用良好的形象感染和带动其他同志干好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大胆工作,敢于碰硬;坚持从敏感问题、棘手问题入手,树立起了严谨的工作作风。到四营工作的一段时间里,我从掌握职责要求、履行职责使命入手,根据领导的明确分工要求,认真熟悉职责内容,理清切实履行职责要求的思路,定位角色,有事想在前、有想法汇报在前、有工作走在前、面对荣誉利益让在前。作为一名政治干部,我能牢固树立为官兵服务的思想,帮助他们解决现实问题。并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耐心教育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真正让广大官兵感受到部队大家庭的温暖。
四、注重道德情操的培养,自身要求比较严。如果说一个人能力的不足,可以通过自身人格的感召力去弥补,那么人格上的缺陷将是致命的,为此,我时常用“xxxx”的要求警醒自己的言行,能够自觉按照“三严”“四自”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改造,把坚持党性锻炼与人格修养统一起来,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注意加强对国家的法律、法令、条规和有关职责的学习,明确自己的责任,坚持做到经常把自己的行为放在党性、道德和法律的天平上称一称,进行反思,自觉地用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约束自己,要求部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工作中,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弱点和错误,能够经常反省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平时能够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做加深感情的有心人。坚持做到团结同志,以诚待人,不搞背后小动作,不搞小团体,胸怀坦荡,从不说有害于班子团结的话,不干有损于班子形象的事,努力维护班子形象。工作中,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能够经常反省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平时能够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做加深感情的有心人。坚持做到团结同志,以诚待人,当有不同意见或后看法时做到当面提,不搞背后小动作,不搞小团体,胸怀坦荡,从不说有害于班子团结的话,不干有损于班子形象的事。存在问题和不足:反省自己在这一年当中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我感到还很多不足,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还不够认真刻苦,特别在遇到难题、面对较为枯燥的内容时,没有那种一钻到底,不弄懂问题誓不罢休的刻苦作风。
2、工作中还有不深不细的问题存在,有时为了轻松一些就降低标准,能过就过了。
3、理论根基还不深。空闲的时候读书多一些,有时候忙起来,学习就被挤掉了;热情高的时候读书多一些,情绪低落的时候,学习就被放了下来;急着要用的时候读书多一些,应酬来的时候,学习就被搁到了一边。学习中记基本观点比较多,把握内在的联系比较少;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论述比较多,全面系统地联系起来理性思考比较少。
预防涉枪事故案件必须严把“五关”
部队枪弹安全管理无小事近年来,军队安全工作中涉及枪弹事故案件的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十别事故案件的性质比较恶劣,影响很坏,给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工作、生话秩序带来较大影响。当前加强枪弹安全管理,预防涉枪事故案件已成为部队“双防 工作的项重点内容。笔者认为要真正把枪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涉枪事故案件的发生,必须把好枪弹安全管理中的“五关”:
1必须严把枪弹管理人员选配关。从近年发生涉枪事故睾件的情况看,枪弹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违法犯罪的人数占丁相当的比例。因枪弹管理者自身素质低下,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而导致发生涉枪事故案件的教训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各级在选拔配备枪弹管理人员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和全面的考察,慎之又慎,确保管理人员政治思想上绝对可靠,把真正放心的人放到枪弹管理的岗位上来,打牢枪弹管理的基础。要通过各种途径,船掌握预选对象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人伍前的经历等。坚决把那些政治思想不可靠,作风纪律松散,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心胸比较狭窄的人员坚决排除在枪弹管理者之外,堵住事故案件的隐患。
2.必须严把枪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关。从当前后勤单位枪弹营理者的数质量情况看,相当数量的管理者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特别是后勤非专业仓库枪弹管理没有设专职干部,大多是由机关行政参谋代管。在枪弹管理过程中,因参谋人员职责不清、业务不熟悉、规章制度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现象比较普遍。上级机关和业务部门又根少组织基层单位的参谋和枪弹管理的军械员进行正规的业务培训,导致基层枪弹管理人员的业务专业知识十分欠缺,不知、不懂、不会的问题长期存在。因此,建议上级机美军械装备部门.根据基层枪弹管理人员变化情况,能够适时地组织进行枪弹管理的专业培训,让枪弹管理者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枪弹管理的基础知识,解决不知、不懂、不会的问题,切实提高管理者的业务索质,进而解决长期困扰基层部队枪弹管理水平不高,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3.必须严把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关。枪弹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长期管理经验教训的结晶,是日常实施枪弹管理的基本依据。基层单位枪弹安全管理只有严格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才能确保枪弹管理安全可靠。分析近年来部队发生的因枪弹安全事故案件的教训。均能从管理制度不落实上找出原因。因此,各级枪弹管理者要把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做为日常管理的重点,特别是武器装备日常擦拭保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军械库室钥匙“双人联管”制度。请示汇报制度,枪弹出人库登记统计制度等,定要严格落实到位。
4.必须严把枪弹库室安垒设施可靠关。库室安全设备设施配套齐全、技术性能安全可靠是宴施枪弹安全管理的根本。在基层枪弹管理中。各级一定要严格按照枪弹管理的要求,将库室的建设抓紧抓好,特别是三铁二锁一器”,门窗加固,加护钢筋或铁栅栏,而且各种安全坊护设施定要符合安全管理的规范:
5.必须严把动态枪弹管理使用关。动态枪弹包括执勤用枪和平时的战术训练、实弹射击等,动态枪弹管理的安全因其特殊的特点,使枪弹管理的难度加太,发生事故案件的概率增大。因此,枪弹管理者一定要把动态枪弹管理的制度作为安垒管理的重点加以落实。在执勤枪弹
管理中重点要严格落实携枪带弹的各项规定,让战明确警戒范圄,使用枪弹的时机和规定,防止职责不明,处理突发事件不当而发生问题。在训练中,要严格落实枪弹出库登记制度和首长审批制度,要加强枪弹使用者管装爱装的教育,防止发生训练中因敞f爱护装备而发生枪支丢失损坏事故的发生。
在实弹射击中,一定要严密组织,严肃射击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特别是在射击前,要埘他用的枪支严格检查,对靶沟,通信联络,各种信记号规定严格明确,防止发生训练场枪弹亡人事故的发生射击耋占柬后,接有关规定进{清查,杜绝私藏于弹,验枪:而发生问题一基层枪弹管理工作干头万绪,各级枪弹管理者只要m以上几个方而认真抓好落实,就能确枪弹铸理安全u靠,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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