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是指一项为规范工程签证行为,确保工程签证工作的规范、严谨和高效运行,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而制定的管理方法与规章制度。该制度包括明确签证的类别、程序、范围、审核等事项,规范管理行为,以达到工程签证工作健康发展的目标。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是有关于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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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制度1
为严格控制工程签证,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经济签证实行四级(监理、工程部、总工程师、总经理)签认制。
二、工程签证指:施工合同中没有预见到的工作内容,或无法根据图纸进行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必须通过现场测量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临时发生的应向施工单位付款的.人工、机械工作量,如,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等。
三、工程经济签证依据:
1、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2、工程部的书面通知书;
3、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4、经分管副总经理确认的会议纪要;
5、监理单位拟定、工程部确认的现场书面指令;
6、经监理单位审查、工程部审批的施工单位签证项目施工报告。
四、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专业管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签证内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查实。
五、签证工程量须经三方共同测量计量,并现场签字确认测量成果。
六、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7日内,将经济签证单按规定格式报送监理单位,一式四份。工程签证报送时应附有签证依据文件(见第三条)。签证附件还应包括计算书、收放记录、测量图纸等资料。
七、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签证之日起7日内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位工程归类编号,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监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济签证资料报工程部复核。
八、工程部在接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签证后的7日内,就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内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后报总工程师及总经理签认。
九、生效后的工程签证返还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工程部一份。工程部设专人进行工程签证的签收、登记、发放、存档。
十、工程经济签证的时效性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签证;监理单位在14日内完成签证审核工作,工程部和总工程师及总经理在7日内完成签证审核工作并完成签证的93存档及发放。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监理单位有权按照其单方面意见认定签证工程量或拒绝认定有关工程量。
十一、公司总经理有权对不符合事实的虚假签证和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建议终止合同。变更签证流程由提出单位说明变更理由,技术员确认现场情况,由主管确认工程量,交工程部经理确定工程价后报监理审核,上报总工审核,交内勤主管盖章存档,签证单一式五份,相关领导留存,重大变更上报公司领导。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2
为加强工程建筑经济及档案管理,为工程结算提供真实、准确计算依据,实现工程签证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会审
1、图纸会审的组织与程序:
a、由工程部牵头,预算部配合,组织设计部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参加。
b、会审前各方必须熟悉图纸,做好图纸预审工作。
c、工程部组织设计部门向施工单位交底。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需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
d、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及图纸中存在的总是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
e、四方研究协商,拟定解决办法,由施工单位写出会议纪要,四方签字生效。
2、图纸会审内容:
a、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有无分期供图的时间表。
b、各专业图纸之间和平立剖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
c、设计与委托要球队、规划及配套要求是否有矛盾。
d、总平面与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是否一致。
e、防火、消防是否满足。
f、建筑结构与各专业图纸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
g、预埋件、预留洞口是否清楚。
h、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图中所列各种标准图册。
i、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换。
j、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建筑与结构构造是否存在不能施工或不便施工的技术问题。
k、工艺管道、电气线路、设备装置、运输道路与建筑物之间有无矛盾,布置是否合理。
l、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m、基础造型、结构选型、钢筋配置、砼标号是否安全、经济合理。
二、现场签证制度
1、严格按图施工,遵循施工规范及程序,施工中需签证的`工程内容由乙方施工员、甲方工程人员、预算员及监理据实签证后报工程部由工程部部长审核签字。
2、工程签证要实地测量,验收准确,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做到真实、准确。
3、工程发生当时即做签证,不拖延、推诿,要在签证发生两天内转预算部。
4、工程签证须采用制式签证单复写,一式三份(由乙方、甲方工程部、预算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5、预算人员接收工程签证后妥善保管,做为决算的依据。
三、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3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施工合同履行职责。
二、工程技术管理实施项目施工管理。设立若干项目施工管理组。每个项目施工管理组由2~3人组成,直接行使项目施工管理。
三、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质量自检和报验,未经监理验收签认,不得擅自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四、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并落实到班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
五、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不同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指挥长办公会批准同意。
七、对施工单位任何形式的转包给予处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
八、加强监督力度,对施工单位由于管理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出现问题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在合同中明确:监理、业主代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的施工单位经研究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额度由监理、工程部提出,由指挥部办公会议决定。
九、严格按程序加强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变更程序
1、工程变更通知统一使用工程部印制的表格。
2、因技术原因进行工程变更,报指挥长、总工同意后,由设计院发出变更通知。
3、因使用功能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指挥长批准后,由现场代表根据批件填写工程变更单,详细说明原因和部位,报总工同意后按规定备案签发。
4、工程变更不得后补,特殊情况下,征得指挥长同意,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2天内按规定补办好正式变更手续。
5、未经工程部同意,设计院所出变更通知不得转发监理公司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擅自让设计院出具的变更通知,工程部不予认可,并在决算中剔除。
6、有效的变更通知应有总工签字、工程部公章和登记编号章,未经同意或后补的变更通知无效。审核人员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时发现无效变更项目内容可以不计算。
7、工程变更通知转发后,现场代表在三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
(二)工程签证程序
1、凡图纸设计中明确做法的项目工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签证。涉及变更施工内容和用材的,一律按工程变更程序执行。
2、确需发生的零星签证,现场代表一次签证额不得超过20个工日(600元)。确属无法计算量且人工数较大的’,一次签证不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由工程部主任签发;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及累计签证费用超过6000元时,签证均需指挥长同意才能签发。
3、涉及工程量变化的签证,由审核人员、现场代表实地查看后,由工程部主任签发。
4、签证单用统一表格,一式四份,原件交档案员登记备案,监理、施工企业、审核人员人手一份,签证单必须由有关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工程部章,否则无效。无效的签证费用不得进入工程造价。签证单位详细注明签证原因和人工数量,不得后补。档案员负责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签证,不予登记并报指挥长,通知审核人员并转施工企业、监理工程师。
十、做好文明施工、保护工地环境及施工成品、争创文明工地等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协调施工单位之间及工种之间的配合工作。
十二、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及时将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并移交。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4
为规范工程建设签证和设计变更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合理控制施工进度,保障现场签证真实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签证原则
工程建设应严格对照工程量清单按图施工,对图纸缺陷、清单缺项漏项和隐蔽工程,确须办理签证或进行设计变更的,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程序到位的原则。
二、工程签证范围
1、用于工程建设非合同承包范围(清单范围)的项目,及应公司要求代建代办的零星工程费用。
2、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造成已施工工程的返工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
3、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签证内容
1、事件的由来,包括时间、地点和事件的简要情况。
2、计量、计价的依据及金额(参考价)。
3、证明签证事项的影像资料、测绘报告等图文资料。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字、单位印章。
四、签证价款的`计算方法
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的价款按以下原则计价:
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招标清单中没有的增加项目,套定额计价计费后,按中标下浮系数下浮计算。
4、定额内没有项目,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不另下浮。
五、签证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事前报告。经施工单位提出事项申请和工程预算,经甲方代表报分管项目副经理审核、投资经营部审核预算,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2、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工程师、现场代表、预算人员共同到现场签证做好原始记录。
3、公司会审。公司每月5日召开一次工程签证会审会,对上月发生的工程签证单进行会审,确认签证事件及价款。
4、审计审核。对设计变更项目和清单外新增项目,经由施工单位提交预算、投资经营部审核后,送县审计局审核确认。
5、签订协议。对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减较大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招标清单中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二)特殊程序
对时间紧、任务重的紧急任务,经分管项目副经理提出、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先行组织实施、后补办签证手续。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签证事件完成的3日内按一般程序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办。
六、工作要求
1、现场代表、预算人员和监理单位办理签证应及时、准确、真实。
2、现场签证一事一签,不得分解签证,严禁回忆签证。隐蔽工程施工时,现场代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如实做好记录和现场签证。
3、所有签证事项由施工单位据实做好影像资料的收集和提供,应有图文资料而没有的,不可办理签证。
4、现场代表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现场签证台帐,并归档保存。
5、《工程签证单》一式5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工程部、投资经营部各1份。
6、现场签证错误或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5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工程签证的内容和程序,减少无效签证的发生,便于工程结算的办理,保障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监理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适用如下范围:
1.承包人依据建设单位“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在业主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之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应办理工程签证;
3.承包人依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4.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的现场确认(不办理核定手续,但须由三方盖章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签证单据分为“现场确认单”和“工程签证核定单”两种:
1.“现场确认单”是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认定单据,包括对增加或修改的工程量、签证项目中需报价的单价或包干价、工程材料质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等的确认。除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现场签证确认单可单独作为报工程进度的计量依据外,其余的只作为办理“工程签证核定”的附件使用,不能单独作为结算使用。“现场确认单”格式见附件一。
2.“工程签证核定单”是涉及工程签证项目的结算凭证。须在取得“现场确认单”或该项目完成后14天内提出核定,过期不以办理。“工程签证核定单”格式见附件二。
二、办理工程签证的.程序
(一)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办理。
2.现场确认单必须由现场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会同监督小组两名人员(含组长),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及确认施工方法等,并备案会签(一式四份),无须加盖公章。
(二)工程签证核定
1.工程签证核定由承包人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同时提交“工程签证核定单”、“现场确认单”及其它相关依据。
2.项目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签证核定单”后应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及价格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然后提交工程部按照《工程签证审批操作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3.在公司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办理退回手续。
(三)工程签证流程:
承包人取得变更文件-→监理人组织现场测量等工作(施工前后)-→四方人员现场签署“确认单”-→承包人根据现场确认数据计算成果-→承包人14日内根据计算成果出具“核定单”并提交核定-→发包人15日内核定完毕并出具核定结果-→承包人认可核定结果(7日内没有异议时视同认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核定数据按约定提出“付款申请”或进行结算。
三、工程签证单据的内容
1.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现场确认单”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等。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附图。
2.对内容不全的;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单据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都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3.工程签证时,现场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4.工程签证实行量价分离制度,即专业工程师负责工程量的初步审核;监督小组人员负责工程量的确认以及信息价以外的材料价格的核定。
5.每份“工程签证核定单”必须在报送前除明确编制日期外,必须有编制公司简称及连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未标注者作为内容不符不予接受。
6、所有“现场确认单”必须附发生签证的原始工作联系单以及签证部位简图,标明几何尺寸、标高、面积或体积、工程量计算式等,不得笼统签注工程量。必要时进行摄影留证。
7.所有工程签证必须注明是否为“按定额计算”。如果没有注明约定,则结算时按“独立费”(不下浮)结算。
四、工程签证的时效
1.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现场确认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需签证项目的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请监理、监督人员以及现场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审核后备案会签。
2.工程签证核定承包人应在办理“现场确认单”、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签证核定单”,承包人因执行“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签证核定单”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5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签证核定单”或工程变更价款签证,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3.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签证核定单”及上述书面依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7天内提出,否则视同认可。
4.对无图纸及临时性类工作,工作量由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现场工程师和监督人员共同现场确认,单价按附录一执行。
5.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公司总经理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但必须有公司现场工程师及监督人员签字。
五、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责任
1.现场确认和工程签证核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补签(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3.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工程部或施工监理提出,监督小组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及方法参照对本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和方法。
4.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该变更部分不得提出签证核定。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全部损失的1~5倍处罚。
5.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6.需签证项目在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只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之一。
六、工程签证的确认
1.设计变更、现场确认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确认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2.经会签的“现场确认单”须经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经审核的“工程签证核定单”,须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并统一编号和加盖“签证核定章”后,才能作为结算或付款的依据。(签字、盖章和编号三者缺一不可)
3.所有工程签证单需三方(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4.总经理负责“工程签证核定单”的批准。“工程签证核定单”除总经理签字批准确认外,其余任何签字均只代表对该签证发生的基本状况的认可,而非“工程签证核定单”的确认。
5、特别声明:在已经确认的“工程签证核定单”与所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存在重复、冲突时,结算时以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约定为准,该“工程签证核定单”的处理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
1.已完工工程款额的核定参照本办法处理。
2.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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