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管理制度是指合作社内部的一系列规则和章程,用于规范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这些制度通常包括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财务制度、分配制度、劳动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旨在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合作社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合作社的合法合规经营,提高管理效率,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有关于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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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x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xxxx—xxxxx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xxxx年xxxx月xxxx日起执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2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规范运营。规范运营可以从登记注册,办公室布局,社员管理,决策规范,业务规范,荣誉添加等几个方面努力改进,目标是按照示范社的要求规范发展。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是合作社规范运营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三个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局和地税局取得税务登记证。
办公室的布局一方面是政府检查的重点,另一方面也是发展社员的门面。规范的合作社布局一般包括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外部分:门头上要悬挂合作社全称横排,大门两侧门框边上挂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门上一般要贴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字样,窗上要贴合作社的口号和服务,比如“服务三农”“民主管理”“造福社员”等。室内部分主要是在营业窗口设计上,要避免装修成银行的样子,不要有大的封闭玻璃墙。一般要体现亲民性。在墙上要挂上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节选、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领导人照片等。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管理社员。凡入社农户,都要填写入社申请表,复印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底,发放社员证。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在成员账户和社员证同时记录交易信息,作为年底分红以及申报国家补贴的依据。社员退社要提前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以合适的形式退还社员股金以及公积金。总之,无论是入社、交易、分红、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制定和执行决策事项。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参加,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用来修订章程、分红、选举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制定来年发展计划以及增资扩股等重要事项。社员大会表决要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个社员签字生效,要留有会议记录。理事会一般由3到5人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召开理事会决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并留有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合作社财务安全、投资安全等方面的事务,并形成会议纪要。
业务规范主要是日常开展业务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门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完善业务手续,规避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要谨慎安全,财务账目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要求来做账。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记账。
在申报国家项目补贴方面,规范性主要体现在是否获得了一些社会荣誉,比如是否是示范社,是否获得过产品奖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积极参与各种荣誉比赛,为自己增光添彩。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3
一、合作社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4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3至5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5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社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社员。
2、社员比例规定。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
3、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四、社员联系制度
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本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住所:xx市xx镇xx村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
第六条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四章本社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书包www.haoword.com范文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
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
第九条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
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本社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十条注册资金:100万元
第十一条股份的种类:现金
第十二条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每股的金额:2万元
第七章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章本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本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本社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章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8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股份经济合村社会计核算委托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村股份经济合村社所有经济业务纳入一本账核算,严禁体外循环的账外账现象。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进行会计核算。
3、规范代理业务程序。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
(1)结报业务。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村结报员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结报(不得跨二个月度),结报时须填写结报清单,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村结报员收到资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解缴至村账户,并向代理服务中心提供银行资金解缴单。村结报员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镇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股份经济合村社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支付事项,由经办人员执行并取得有效原始票据。经办人、证明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签字,经村结报员初审、村民理财小组审查盖章、村主任审核、村支书签字审批、分管镇领导签字后送代理中心审核,并办理拨付。结报后所需的付款,需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加盖预留印鉴),结算资金打卡表须一事一表述与结报票据一一对应,不得累加合并,打卡对象必须准确。代理服务中心镇会计受理村结报员提供的票据、审批手续、结算资金打卡表,审核无误后开具《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由村结报员加盖村预留印鉴(兴化市周庄镇西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个人印鉴),代理服务中心总出纳审核无误后,加盖代理服务中心预留的个人印鉴。
村股份经济合村社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统一交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登记、保管。代理服务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
二、资金管理制度
1、资金预(决)算管理。年初,村股份经济合村社应按照“以收定支”和“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原则,编制村级集体资金(三项资金、自有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制的预算方案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财政所)审核、批准。审批后的预算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村级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代理服务中心负责预算方案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要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对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使用资金的,须重新修编资金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每年末,代理服务中心根据村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后,进行张榜公布。
2、村股份经济合村社资金收入管理。村股份经济合村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组织收取的任何资金和各个单位部门下达、帮扶的资金均应及时缴入村账户实行扎口管理,禁止私人收取保管。
3、账户管理。由村股份经济合村社在银行开设零余额结算专户,实行“双印鉴”管理。
4、资金使用。村级资金实行先交后用,严禁收款用款、先用后结、公款私结等坐支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6、资金结算管理。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费用支出及资金付款,不允许由村结报员代领代发,统一由代理服务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具体包括三种情形:收款人为某单位的,直接转账至指定单位银行账户;收款人为农户的,直接打卡至农户在银行办理的一折通;收款人为村干部的,直接打卡至村干部个人银行卡。零星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等非生产性开支费用,采取经办人负责制,实行“谁经办,谁报支”非现金结算。村级资金非现金结算方式,做到所有对象、所有项目、所有金额三个“全覆盖”。严禁不打卡结算、不根据收款人打卡、打卡表不入村账或不按凭证分表打卡等情况发生。
8、备付金管理。原则上取消备付金,鼓励村务卡结算。
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管理。村股份经济合村社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账登记,明确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应对财产物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村股份经济合村社拥有的资源包括大水面、精养鱼塘、机动地、“三荒”地块、圩堤、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以及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均要建立好台账管理。
2、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源发包,以及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均需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先申报、审批、立项、发包或转让。主要包括:
(1)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实行公开竞标。
(2)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3)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
(4)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出租、入股等流转交易。
(5)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3、产权交易管理。需要发包、转让的资产、资源项目,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程序组织发包,签好合同,招标资金统一解交村账户。
所有申报项目、发包标底价格和时间必须经村股份经济合村社监事会、理事会充分酝酿,形成会议记录,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
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标准和上缴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缴款及资源管理服务费的减免。
四、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一)费用支出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制度。
1、村干部报酬支出。严格执行镇党委、政府文件规定的村干部配备人数和基本报酬标准、考核报酬结果。不得无文件依据巧立名目发放各种考核奖金、补助等,村集体不得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2、办公、会务支出。村办公品、打印费用、电脑耗材、修缮、水费、电费等办公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凭规范票据实报实支,报支时需有支出的清单附件。大额办公用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3、电话费用支出。村设一部公用电话,村公用电话费按实报支,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含电信网络费)。村干部个人通讯费用实行限额补贴、一票入账。每年补贴的具体标准是:村支书600元,村主任、村结报员每人500元。(职务有兼职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4、差旅费用。本镇以内,公务车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每人每年1200元,村主任、村会计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副级干部每人每年800元。距离镇机关5公里以上,补贴增加30%。距离10公里以上,补贴增加50%。本镇以外,因公出差,需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出差补贴标准参照我镇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用应凭正式票据报支,同时需提供因公出差的相关证明手续。除重大突发事件、突击性任务等情况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更不得私事用车公款报支。(职务有兼职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5、招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招待费实行零支出。招商引资方面接待,客商到镇洽谈,按规定由镇对口接待。
6、用工支出。村集体用工工价标准控制在80元/工日以内。村级日常零星调工,必须公开透明,形成会议纪要,由村支书和村主任共同审批用工登记表,当月月底公布用工情况,用工费用要在次月月初结清,报账时,列具用工清单(用工登记表作附件入账),实行一月一报、打卡发放到用工当事人,严禁各村现金垫付用工支出。
工程建设、植树、打捞水上飘浮物等用工量较大的,还需事先拟定用工计划,填写用工评估表,由村民代表对用工量进行评议,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实行一事一报支。
7、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原则上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市镇相关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核同意。
9、报刊费用支出。村级报刊订阅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控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党报党刊下达超过标准的,提倡党员干部个人自主订阅;党报党刊报支时,除有规范的票据外,须附有镇党委政府出具的报支证明。严禁公费订阅江苏电视报、扬子晚报等娱乐性报刊杂志;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严禁将非党报党刊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部门要求征订的业务报刊杂志,应由相关部门免费发放,“谁主张谁付款”;镇统一接受订阅的,实行“谁接受谁付款”。
10、其它费用支出。计划生育、征兵、党员冬训班等专项工作不再单独提取费用,其误工补助、医药费用、差旅费用等按照相关政策据实逐项报支。严禁以“两工”、“村庄环境整治费用”、“计划生育费用”、“新农村建设费用”等名义巧立名目虚假报支请客送礼费用。
(二)定期限时报支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村结报员按月定期结报,特殊情况随时结报。不及时结报的,将不得预审、报批、入账,并予以问责。年终关账结转前,收入不入账的作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作贪污处理。
(三)先理财后入账管理制度。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每月在规定的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代表和村干部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理财小组审查盖章,然后村主任审核、村支书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票据,每月定期由村结报员统一到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结报、打卡。
(四)民主监督分级审批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各项付款,由村委会或村民会议按照相关程序事先确定,经村结报员初审、村民理财小组审查盖章、村主任审核、村支书签字审批后送代理中心审核,并经分管镇领导签字后办理拨付。分级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下(含)的支出,实行集体审核,村支书进行审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的支出,实行集体审核,村支书进行审批,蹲点镇干部签字后报支;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的支出,实行集体审核,村支书进行审批,蹲点镇干部证明,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支。10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及支出须提出申请报经镇长同意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报销入账。
五、票据管理制度
(一)收入票据
票据的使用。要规范票据使用,不得串开、混用各种票据,严禁白条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据必须使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属于农民经济上缴的,一律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
(二)支出票据
严禁使用白条支出。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财政、税务或其他专用票据。零星小额的,可以汇总到镇代征办开具税票入账。村发放各种补助应列发放清单,领款人必须签字(或盖章),严禁拆分报支行为。村集体和农户付款统一使用统一印制的《兴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权债务台账管理。村结报员负责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并连续登记,每季与镇会计核对一次,并负责与债权债务人进行核对、解释、备查、结算。
2、加强债权管理。要强化村级组织经济工作考核,及时完成政策规定内各项规费的收取工作,不得让农户拖欠集体资金。因借(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谁同意借付、谁负责收回。对历年形成的往来欠款,有偿还能力的,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常年催缴;农户暂无偿还能力的要签订还款协议,约期归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税费尾欠款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额,经镇财政所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严格控制新债。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方案,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村级原则上严禁借款,确需借款的,必须股份经济合村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村民议事和镇审批手续必须随票入账。未办理规范手续擅自借款的,集体不得入账,谁借谁负责偿还。
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支付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支规费,严禁举债兴办企业。
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凡超过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一律降息,严禁超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4、逐步化解陈债。整合集体资产资源,民主确定债务化解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偿还集体债务。
七、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民主议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年初一次议定,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形成书面记录,报镇审批后实施。
2、限额收取。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按规定标准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
3、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干部报酬和村行政开支的不足,镇不得统筹、平调使用,不得随意预收、透支或追加。
4、专账核算。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专账,专门核算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专账核算情况纳入理财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八、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1、理财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每村一般5-7人,任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理财小组成员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熟悉会计业务,品行端正,正常履职,群众认可且年龄不超过75周岁,现职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
2、民主理财。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入账”的管理模式。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能入账。
民主理财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3月份实行总理财),记载和报告理财情况,公布理财结果。
3、财务公开。村级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每年公布不少于四次,有条件的村应每月公开,对专项的、重大的财务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开;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其说明。财务公开资料须及时整理归档保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制定相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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