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合集 农村资产管理规定汇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方法。具体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清查、考核、评估、使用、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方法。以下是有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合集和农村资产管理规定汇总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合集 农村资产管理规定汇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条县农财部门是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业务部门,各乡镇政府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和资产评估。

(四)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案件;

(五)对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

(六)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权属

第五条集体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等固定资产。

第六条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以及集体资产之间应产权明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私分和破坏。

第七条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调解或依法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购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均列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和集体投资兴建的低压线路,线杆、水库、桥涵、支干渠,邮电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乡村主要公路等基础设施等。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和登记簿,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记帐登记。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保证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按重置完全价值或重估价值计入公积金;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意外毁损性质的非常损失,应按帐面净值转入公积金核销;属于人为事故造成的盘亏,应依法追究当事人或责任人的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产品物资的变卖和盘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农经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四章资源性资产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包括归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

第十四条资源性资产的使用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无偿占用和破坏。对资源性资产的拍卖,租赁和非平均承包,必须经过乡或县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甲乙双方签定买卖、租赁或承包合同,并经乡镇政府鉴证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资产评估、流转和登记

第十五条集体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

(二)资产的非平均发包;

(三)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

(四)承包者承包期满,对资产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五)资产清算;

(六)开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七)以资产抵押,担保或参加保险;

(八)按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流转分所有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包;(二)租赁;(三)参股;(四)控股;(五)合并;(六)出售兼并与拍卖。

第十八条集体资产流转程序主要分为流转申请、流转审核、流转鉴证和流转登记四个环节。

(一)流转申请: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将流转可行性报告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再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流转审核:由乡镇政府对流转申请进行审核,然后对将要流转的资产进行评估;

(三)流转鉴证:资产流转双方根据乡镇政府的审核和评估结果,鉴定流转合同或协议;由乡镇政府对合同或协议进行鉴证;

(四)流转登记:由乡镇政府根据双方协议和评估结果报告,办理资产变动登记。

第十九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对占有集体资产的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二十条凡是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集体所属的占用(占有)集体资产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年检时,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和工本费。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全面地对集体资产的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以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村财乡监制度的规定。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同;

(三)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二十七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承包“四荒”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到县农财局备案。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县、乡人民政府或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财务制度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一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收益台账、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行政务和村(队)务公开,接受本组织成员监督。

第九条对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缺损应当查明原因,需要报损核销的,村、队集体资产经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应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章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二)承包经营;

(三)租赁经营;

(四)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科学合理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经营者和签订经营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村、队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事项应当由村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该经营合同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应当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逐步建立经营预决算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产权界定

第十四条对农村集体企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清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产权界定的企业应当向本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为:

(一)村、队集体企业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镇级集体企业直接由该企业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二)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查证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村、队集体资产的审计结果先经同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企业审计结果直接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结果应当向区国资委备案,并由区国资委发函给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企业改制(产权转让)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应当按照金集资办[20xx]31号文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村、队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方案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向区国资委备案。

镇级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方案,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核,经审核(改制、产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后出具同意改制(产权转让)的通知,办理产权交易等手续。

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如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不得予以转让。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由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应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公示。

村、队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镇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出让价格不低于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产权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场交易。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协议转让。

其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单项产权转让,必须事先将转让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转让原则上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涉及整体产权转让的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安置转让企业职工和偿还债务,其余用于发展再生产和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结束后,出让方或受让方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等在3个月内到区工商、房地、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采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查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3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市区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市区《关于健全五项监管机制规范农村基层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要求,参照《连云港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海州区实际,制定如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项制度。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根据村集体积累状况、生产经营水平和收入来源状况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2、财务计划须经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开。

3、如有超计划开支或计划外重大项目,应事先以财务公开、召开成员或代表大会等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报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4、年末编制决算报告,经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开。

二、收支管理制度

1、村集体所有收入先交后用。村集体取得的所有资金,包括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等收入,财政补贴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代收代管资金、借入资金等,应归集到村集体资金账户,先交后用。

2、各项支出严格审批制度。各项支出须由经手人签字,民主理财审核通过后,报经村党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交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审通过后报销。

3、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超过规定时间未报账的,按村干部财务收支年底入账承诺制的规定办理。

4、开支审批要坚持节约开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5、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按标准考核确定干部报酬,未经镇级党委批准不准随意增加人员及报酬。村干部工资统一按镇级政府批复执行,奖金、补助报镇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发放。

6、严格控制村办公费用的支出。村所用账簿、信笺等办公用品由镇级农经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从严统一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7、因公出差车船票、住宿费等合理开支,一律凭票报销。村集体诉讼、考察等用车,需先报镇级分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8、各项开支应及时报账,超过规定时间未报账,按村干部收支年末入账承诺制的规定办理。

9、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先提后用。村集体收支以非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

三、民主理财制度

1、村民主理财工作由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的,由监事会负责),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应当在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现任村委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理财人员。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委会(理事会)同届,理财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2、每月日开展理财活动,对上月收支逐项审议,并做好审议记录。审议通过的,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理财章由负责人专人保管。

3、民主理财组织履行职责时,重点把好政策关、审核关、用途关、时效关和规范关。

4、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必须坚持政策,秉公办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辅导。

5、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对村民(成员)大会和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年终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将全年理财情况向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四、村会计集体办公会审制度

1、坚持财务定期会审。每月x日为会审日。村会计带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的收支单据,到镇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参加会审,审核合格后,准予入账。

2、实行村会计集体办公。会审日也为集体办公日。村会计与代理会计一道对经过严格审核后的收、支单据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款、账据、账证、账物、账表五相符。

3、做好报表相关工作。及时填制统一规范的财务公开榜和公开底稿,编制会计报表,并把账簿及装订好的会计凭证归档。

4、实行考勤考核。农经部门每月对村会计集体办公情况进行逐项考核,结果公布上墙,年终进行总评兑现奖惩。

五、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内容要齐全。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2、财务公开内容要细致。

(1)集体经营收入支出、投资收益、兴办集体企业、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办公费用分项目逐条公布;

(2)凡向农户收取的发包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税费、统筹统支的生产费用分户公布;

(3)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奖金按人公布;

(4)债权、债务、使用结算情况年终一次公布;

(5)财务预决算方案分别在年初、年终公布。每月x日为财务公布日。

3、财务公开使用全区统一格式的’财务公布榜,财务公布底稿及时存档备查。

4、对群众反映的有关财务公开方面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台帐和明细帐。按年度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村集体应分清责任,及时做好债权回收与债务化解工作。严格控减村级举债。严禁村集体举债交税交费,对于发展经济、兴办福利事业确需借款的,须由成员代表会议或议事会通过,并报镇级政府审核同意,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村集体不予承认,责任一律由经手人承担。

七、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3、实行台账管理。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健全各类资产、资源、农村集体承包合同台账。台账规格由镇级农经部门统一,并按记账要求填写,也可直接从三资监管平台中导出,打印存档。

4、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应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区级或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实行阳光操作。

5、价值元以上的资产购置、建设应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级履行招投标建设程序,方可购建。闲置资产处置,应通过区级或镇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处置。

6、建立资产年报制度。占有和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年上报资产变动情况。

7、加强资产日常管护,明确保管责任,保证集体资产安全。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4

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

(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讨论确认,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他人不得代签),存档备查。

(三)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审核。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外部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必须报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条款等主要内容。经审核后的方案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备案。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必须到乡(办)经营管理站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及方案公示记录,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内容

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出租方、出让方)负责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坐落、面积、四至、质量等级等(应附明细表)。

(三)签订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须相符)。

(四)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用途。

(五)承包(租赁、出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八)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第五条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制度。乡(办)经营管理站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对每项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金额、规格、形态、坐落、面积、新旧程度等都要详细记录、登记造册(由村报账员登记),并责成专人管理,资源性资产还需表明边界四至,逐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档案管理。

(二)实行资产报告制度。乡(办)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情况要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除报乡(办)经营管理站备案以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向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向临汾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500万元以上的要向省农经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有两种办法: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

(一)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组织经济,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确定每户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其他零星土地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零星土地。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承包通过公开竞标、经济双方议定来确定,承包费纳入乡(办)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账户监管。

4、承包期限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复垦等方法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采取招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权。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才能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5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对现有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党的xx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指出,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目前,社会各界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去寻求合理的答案。

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资产被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大类。其中,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注册公司、品牌、厂房设备、部分工商业用地、公司的股票股权及其相关货币化财产以及其他种类的财产等;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灌溉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及其他社会福利设施等;资源性资产包括承包地、宅基地、水塘、山林及其他相关资源等。对于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基本上存在两种认识:一是只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此种方式操作简单,能够较好地规避农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评估作价问题,改革难度相对较低。二是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完整地纳入量化范围。此种方式可以确保改革的彻底性,切实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

从以往改革的经验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对于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熏在中央制定统一的标准前?熏先行启动经营性资产的量化工作?熏为今后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量化积累经验。待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壮大到一定程度且各种条件相对具备时,可以对三类集体资产实行同步量化,全面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当前,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探索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对于公益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标准,各地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将户籍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首要标准”或“唯一条件”。显然,这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完全符合实际的。严格来说,户口落在本村,可以作为村民,但未必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空挂户;户口不在本村,未必就丧失成员资格。《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说明这类人的成员资格仍然存在。合理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熏应该尊重历史、标准统一、程序公开,在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生产生活历史以及对集体资产贡献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由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认定,这是相对公平合理的途径。

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集体财产所有者的代表,在客观上具备法人资格,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着法人角色。《宪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划分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类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和属性不同于上述四类法人组织,很难简单归入任何一类法人。所以,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有法律地位而无法人地位”的尴尬境地。为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地方不得已将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来登记注册公司法人。但这又与《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不相吻合。一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数量都高于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数量,这样就会产生出大量的隐形股东,其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有的地方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登记注册法人,虽然有效规避了股东人数的限制,但其征收各项税费的标准仍按照公司法人执行,税费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发展。

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程序,尽快起草和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之前,各省市可以政府令、地方条例、政府规章等形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问题。

在股权设置方面,有关集体股去留的问题是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支持设立集体股的理由有三点:一是集体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失去集体股就意味着失去了公有制属性;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大量社会性和公益性的服务职能,需要通过设立集体股来筹集经费;三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留有余地。而反对集体股的则认为,设立和保留集体股会导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和股权结构的日趋复杂,可能会再次出现集体股权归属不清的问题,埋下二次改革的隐患。从实践层面看,北京提出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应占总股本30%左右,具体比例由成员民主决定;而上海、江苏等地则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

从发展角度和远程视野来看,股权设置应以个人股为主,要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集体股的去留问题,归根结底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并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程序加以决定。

目前,在个人股权的流转问题上,基本上停留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的层面。其主要原因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各成员所获得的股权仍然具有较强的社会福利性质,一定程度上还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不便于对外转让。而在个人股权的继承问题上,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允许继承的,但也有的地方不允许继承。

一方面,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之初,为了有效保护广大成员资产的收益权,可以暂时限定个人股权的流转范围或比例。但随着集体资产价值不断显化和流转市场逐步健全完善,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个人股权的自由流转,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充分体现股份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个人股权应当依法继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把“共同共有”的集体资产改制为“按份共有”的集体资产。《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改革过程中,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合法资格、所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合法、整个股权分配的程序合法,则组织成员手中所持有的个人股份就是个人合法财产。再依据《继承法》,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事实上,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仍承担着大量社会管理职能和经费开支,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容易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或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实践中,各地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做法?押一是提倡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负责人实行交叉任职,比如北京?鸦二是分设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负责人,推动实现“政经分离”,比如广东。

按照相关理论,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主要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并按股向其成员分红,不再承担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特别是在城镇化推进较快的地方,要进一步厘清和明晰农村各类组织的职责和权能,积极推动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三权分离”。在已经实现撤村建居的地方?熏原村委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要移交给居委会,其社会管理费用应纳入相应的财政预算。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6

x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三变”改革工作

总结

一、基本情况2016年3月,我县选择xx镇xx村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经过1年时间的工作,完成了xx村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股份量化工作,落实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

2017年3月,我县又扩大了试点,选定xx乡新农村和新火村作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村,经过1年时间的工作,完成了两村的股改试点任务。

在取得“股改”和“三变”试点成效的基础上,2018年2月,我县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自开展工作以来,我县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盘活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为抓手,注重程序,狠抓关键,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截止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并通过市级验收。

二、改革工作完成情况(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2017年全县78个行政村、762个村民小组,共840个清查单位全部完成清产核资通过市级核查验收并纳入全国清产核资管理平台。清产核资工作纳入年度清查,并完成2018、2019年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成员界定、折股量化工作全面完成,界定成员23832户、85236人,改革时点量化资产总额4348.377万元,配置成员股754256股。78个行政村均完成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组建工作,完成挂牌、赋码登记、股权证书发放。

(二)农村“三变”改革。自2017年试点以来农村“三变”改革实施xx个村,完成xx个村,全县总体完成率97%。

三、

组织与实施(一)组织发动1、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层级责任体系。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书记李军、县长章文静为双组长,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县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乡镇、村级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成立相应领导组织,细化方案,强化措施,规范操作,强力推进工作。成立了由县长章文静为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吴亚虎为副组长,县直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村成立相应的清产核实工作组。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层层组织培训。为提高业务人员政策水平和操作能力,并组织相关人员赴天长市考察学习,召开了全县两项改革动员大会和培训会,并分乡镇组织召开动员会和培训会,县农委安排专人参加了乡镇的培训会。自工作开展以来以会代训及专题共培训42次,参训人次达1000余人。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现场推进会,着力提高乡镇、村级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3、制定实施方案,分类指导推进。县委、县政府印发《xx县关于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实施意见》(x发〔2018〕x号)、《xx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2018〕x号),县农改办印发了《xx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指导意见》(x农改办〔2018〕x号)、《xx县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的实施意见》(x农工办〔2019〕x号),制定了任务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建立了半月进度督查和不定期通报制度。

(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我们多次和国土、林业、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提供数据资料,为整个工作的顺利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严格按照摸底、公示、确认程序,切实把每项工作做实做细,各部门对上报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联合审核。2017年清产核资通过市级核查,并纳入全国清产核资管理平台,2018至2019年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工作要求也已完成。县级出台清产核资年度清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以及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确保资产不流失、处置依规有序。

(三)成员界定、股权管理、成立组织在成员界定工作上各行政村根据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适合本村实际的成员界定方案。并对界定结果多轮公示签字,确保“人员登记不漏一人、农户签字不漏一户、身份确认不错一笔”。在折股量化环节,充分尊重民意,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以户为单位征求意见。55个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通过征求意见,将可量化的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23个无经营性资产的村,对原始积累资本金及可盘活经营并带来效益的资产或资源性资产预估后,也进行了折股量化,推动78个村全部实现股份合作,成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并以户为单位向合作联合成员发放股权证书。

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在资产交接中,需要一个更好的办法;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如何开拓创新工作、谋划发展,缺少动力。

(二)集体资本缺乏、地理条件受限等因素,影响了“三变”改革推进。

“三变”改革苦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制定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时,不少村要么是难以找到承载主体、要么是没有可变资源、要么是集体没有资金等,一时还没法落实发展项目。

(三)村干部的认识有待提高。有的村干部有畏难情绪,对上级扶持村级发展资金如何用好用活存在顾虑,对发展集体经济无从下手。村干部只局限于处理日常村级事务,缺乏精力,抓经营并盘活资金、资产的能力。

三是工作手段上。农经工作面向“三农”,虽说是监督管理单位,但因现实中没有多少工作手段,导致工作开展难以扎实到位。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探索村委会账务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设。随着农村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账务合一”(即同一个账套,同一个银行账户)的会计核算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两个村级组织账务分离已成为必然的趋势。我县已构建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资源,资产管理、合同管理、股权管理四个模块的监管平台,产改下步工作重点是探索村村委会账务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设。

(二)继续做好“三变”改革,一村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扎实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推进农村“三变”改革,注重把改革试点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与扶贫项目库建设相结合、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相结合、与扶持农业经营主体相结合、与经营主体和村级的信贷融资保险相结合,大力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巩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努力形成特色经验做法。

2020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xx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7

19122020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情况汇报经验做法成效亮点去年,x市x村395名村民每人从村集体领取了1万余元分红,比往年提高了30多倍。这一切都归功于该村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民成为股东,多了一份财产性收入。

据悉,x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拿到了村建公寓3年的租金855万元,一次性向村民发放了400万元红包。

2018年,x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铺开,目前已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完成成员资格界定、资产量化5218个村(组),完成选举建立“三会”5216个村(组),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5215个村(组),占比均为99.7%,在非整市推进市中排名全省第一,今年9月底前将基本完成这项改革。

一、摸清家底,共分同享本村有多少亩地?使用情况怎样?收益有多少?……这对很多村民来说是笔“糊涂账”,村民更不可能从中受益。而厘清这些,也成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清查核定各村集体资产,厘清资产归属、权属关系以便有效利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启动后,x村成立了5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另外,8个生产小组分别由相关村民推选出4人参与清产核资。他们按照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等规定步骤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终,该村确定集体资产增加640万元。由于程序公正,过程透明,对这一核资结果,全村没有一个人有异议。

摸清村集体家底,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2013年初,x以试点形式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5个专项小组,各小组明确职责。另外,印发相关指导文件,全面核查村集体森林等资源性资产、村办企业等经营性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135.63亿元,增加42.56%。

“三确认”就是历史与现实相结合,按照“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原则确认成员。

村民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其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

三、登记赋码,“三农”受益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但由于不能注册登记、没有法人资格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发展。如何壮大村集体经济,将“蛋糕”做得更大,让村民收入更多,是此次改革的最终目标。

x合作社利用闲置资金,收购了1栋商务楼,资金变资产,年增收500多万元。

x市把分类推进搞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的重要抓手,总结出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清产核资、资产量化、成员界定、股权配置、制订章程、设置机构、完善制度、登记赋码等“十步工作法”,编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汇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知识120问》《农村干部培训教材》4.3万册,举办相关培训班425期,并对各县(市、区)的改革工作建立定期

报告

、专项督查制度。

该市将组织开展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十县百村”试点,探索开展承包地托管、宅基地盘活、机动地规模流转等。同时,围绕资源开发利用、统一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异地置业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8

;

2017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为目标,以“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改革为集体经济发展方向,以镇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为重点,不断探索拓宽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破解村集体经济薄弱难题,经过三年多的改革,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出新的活力,农村集体产权要素被有效激活,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显著增长。截止2019年年底,我市改革提速、扩面,清产核资全面完成,实现所有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三级全覆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推进。在集体经济发展中,涌现出x乡村旅游、x企联建、x工业反哺农业、x土地股份合作、x园区产业带动、x休闲旅游等发展模式,为全省乃至全国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学习借鉴经验,得到中央和省上的充分肯定。

(一)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了解不到位、政策把握不准。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12月,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资工作的通知》,x省、x市也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改革的主体是农民,推进改革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参与,特别是基层乡镇、村委、农民。但是目前研究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文件传达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仍较为普遍。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年轻干部对中央倡导的新集体经济发展缺少深刻认识,导致改革执行力不强,一些年龄较大的干部还把集体经济与人民公社划上等号。2020年5月,调研组向全市x个县市区x个行政村发放、回收调研问卷x份,问卷内容包括农村群众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本村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发展、本村集体清产核资和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知晓率,群众参与本村集体产权过程的民主程序,群众对本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配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经营效果、个人收入的满意度等情况。问卷结果显示,全市农民群众中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占x%,了解本村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的占x%,不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占x%,不了解本村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的占x%。其中北部六县市区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知晓率高于南部六县,如绥德县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只有x%,了解本村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的只有x%;x县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只有x%,了解本村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的只有x%。从目前改革效果来看,x比较突出,x较好,相对而言,南部六县效果不明显。

(二)基层农经工作队伍薄弱,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目前,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激励机制不健全,干事创业激情明显不足。全市专业农经工作队伍战斗力不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村约占x%,剩余x%的村由农经管理人员负责,但目前我市仅有农经干部x人,平均每名农经干部大约需监管x个行政村,工作体量大,且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导致腐败问题。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来看,我市x个镇村组全部完成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核实资产总额x亿元,平均每村拥有资产x万元,集体土地总面积x万亩,界定成员x万人,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子有x个。虽然基本摸清了家底,但是也有部分基层干部对清产核资操作步骤和程序把握不够准确,执行能力亦有欠缺,导致部分群众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认识了解不够。通过调研统计情况来看,有x%的受访群众了解本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相关情况,x%的比较了解,x%的不了解。

(三)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难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我市处于xx交界处,地貌分为xx三大类。北部是xx区,面积约xx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xx%;南部是xxx,面积约xx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xx%;xx主要分布在西南部xxx,面积约xx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xx%。我市土地贫瘠、水资源严重不足、区域性和季节性缺水明显。旱地多、水地少,旱地占全市常用耕地面积的xx%;土壤有机质含量为xxg/kg,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xx;水资源不足,每公顷综合水量xx万立方米,是全省的xx%,全国的xx%。加之我市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加工业滞后、科技服务专业化程度低,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经营主体单一等问题突出。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农业产业布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困难较大。

(四)农村资源要素未激活,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力不强。我市部分村集体党组织整体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科技队伍、经营管理队伍力量明显薄弱,新兴行业协会带动力不强,加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新型经营主体难以进入农业产业大市场,面对分散的承包地进行股份制改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基层干部群众信心不足,土地资源潜力挖掘不够。这次调研走访的xx个村中,有xx个村有产业,建立了xx个股份经济合作社、xx个经济合作社,实现盈利的有32个村,而有分红的只有xx个村。从清产核资结果看,我市农村集体有xx万亩土地资源,占国土面积xx%,其中农用地xx万亩、建设用地xx万亩、未利用地xx万亩,其中只有xx万亩农户承包地进行了确权登记颁证。

(五)地方政府配套政策衔接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市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文件,大到指导性意见,小到具体实施办法,涉及方方面面,但实际操作中,不能完全有效落实落地,致使产业发展受到限制。当前,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保护、股权权能、产权流转、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服务平台建设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权能”缺失。另外,虽然《民法通则》已经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其法人属性、功能作用、业务范围、运行机制等作出规定,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迫切需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明确。同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土地、项目规划、产业布局、人才队伍等方面政策也比较少,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税赋较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六)品牌建设意识不强,农产品销售价格没有做到优质优价。近年来,我市地理标志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数量不断增加,但存在重注册、轻使用的现象。从政府到企业在商标申报成功之后,对品牌的后续使用、管理、宣传等重视不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部分从事农产品产销的企业经济实力弱、生产规模小,产品知名度不高,对品牌建设重视不够。其中覆盖范围广、涉及农民多的红枣、x、杂粮、养殖等产业,大部分处于低端生产、分散经营的阶段,互不联系、各行其道,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品牌作用发挥不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策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干部群众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就是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调动广大农民积极主动参与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建设。按照中央“总体部署、重点推进、先行试点、全面展开”的实施路径,2019年,x省被列为国家整省试点省份,我市经过几年探索、试点,现在已经到了全面推进阶段。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提高思想认识,实现“四个转变”,即由小农业向大农业转变、由单一产业向全产业链转变、由小品牌向大品牌转变、由做产品向做市场转变,让他们支持并主动融入改革,不断提高干部群众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二)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x既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也有丰富的土地资源,耕地面积广,有x“第二粮仓”之美誉。要用抓工业的理念抓农业产业、用抓工业的力度抓农业产业、用抓工业的投入抓农业产业、用抓工业的管理抓农业管理,建立“三个一”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制,实现工业富市、农业富民的双赢局面。从2021年起把农业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一号工程,形成“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班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细化研究,引导更多资源和要素向农村聚集。同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县乡村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驻村第一书记和市县部门帮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定期开展工作调度,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

(三)科学实施规划,优化农业产业区域布局。以园区化承载。结合“十四五”规划,精准研判,高标准规划一批农业产业园,按照我市不同地域和气候特点,风沙草滩区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抓手,重点发展xx为主,xx为辅的畜牧业;黄土沟壑区以建设宽幅梯田为载体,发展以山地xx为主导的种植和深加工产业,辅之以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加工,建成特色农产品产业集群,最终形成“南果北肉”的现代农业、现代养殖、现代加工的产业体系。以大项目引领。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项目,按照大网格规划、大林带建设的思路,推动我市农、林、牧、草等产业做大做强,注重发展小而全、杂而优的杂粮、杂豆、薯类种植和加工产业,兼顾解决林地矛盾、村矿矛盾等突出问题。打造田园综合体。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生态、文化等特色资源,以社区、现代农业为重点,农文旅结合,走“生态兴村、文化兴村、旅游兴村”等新型发展路子,打破乡界,让农民“离土不离乡”,全面助推我市农村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发展。

(四)加大监管力度,提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质量。各村镇可邀请专业人士对工作人员就清产核资的目标任务、清查对象、范围内容、工作步骤等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专人负责督促指导工作落实,做到年度清查数据与农经统计年度数据衔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每年开展的资产清查核资工作,做好查漏补缺,提高工作质量。清产核资结束后,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完善集体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五)强化队伍建设,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市县党委农村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进一步明确乡镇农经站职能,每个乡镇农经站至少保证3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业务人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大力充实清产核资的专业技术队伍。选好用好村集体带头人和集体经济的理事长,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鼓励科技工作者、新乡贤、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各类乡村精英人员返乡创业,构建乡村精英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机制。大力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框架,在县一级建总会,乡镇一级建分会,把村组产业全部吸纳进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法人地位,特别是发改、税务等部门,在区别工商资本的同时,在农村集体经济法人在参与市场活动中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六)树立品牌意识,全面提升品牌社会知名度。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农民受益”理念,积极为我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生态原产地产品以及其他品牌在宣传、使用、经营等方面营造良好氛围。树立“用好一个商标、推动一项产业、造福一方百姓”商标品牌战略意识,做到做产品的同时做品牌。遴选山地x、x等相对成熟的产业,成立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业协会,重点负责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保护、使用等工作,依托行业协会形成发展合力,整合县域小品牌,着力打造x大品牌。采用“借梯登高、借船出海”的模式,大力推广“行业协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建设规模化种植基地,培育和引进一批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从源头提高区域产品的整体质量。制定“阶梯式”绩效奖励政策,鼓励销售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做精做优品牌。采取博览会、名人直播带货等多种手段统一宣传推广,不断提升地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相关热词搜索:;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9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规范村级事务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xx〕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规定

1.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争取的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接受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其它一切货币资金来源均视为收入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全部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除往来款项外,村集体收入一律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进行收费入账。

2.属于乡(镇)下拨款项,直接划拨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集体资金专户”;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级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级,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其它直接以现金结算收款的,村级报账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缴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支出管理规定

1.村级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取消村级招待费。

2.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三)现金管理

1.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3000元。

3.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报账员要坚持原则,拒绝付款。

(四)村级财务工作流程

1.收入

(1)直接转帐到“村集体资金专户”(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上。

(2)以现金形式收到各种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资金专户”。

2.支出审批

(1)村级自有经费

①村委会(社区):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员审核同意→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批→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班子及村务监督员讨论同意→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核→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②村(居)民小组: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员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同意→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批→交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核→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多少,须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属于村委会(社区)级的专项经费,村委会(社区)召开“两委”班子及村务监督员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核签字,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入账;属于村(居)民小组级的专项经费,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村务监督员审核签字,村委会审核签字,报乡(镇)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方可入账。

(五)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村集经济体组织发生的经济事项、业务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2.参与村组财务计划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参与重大财务活动,检查、审核财务收支项目、收支单据、收入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3.参与重要财务事项民主决策。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大额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监督审议,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做好财务活动记录,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理财情况。

(六)报账时限

村级财务报账实行限时制,即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收支单据必须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财务审核结帐日(3月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报账员必须把本季度经审核审批的收支单据按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入帐。每季度入帐后,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必须对本季度的财务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一)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集体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使用财政、集体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容村貌整治、整村推进、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旧村改造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等建筑项目。

2.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个建设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自行组织进行招投标,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和监督,也可委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委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单个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委托投标公司组织招投标。

3.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必须程序。

(1)工程建设要有项目立项请示、村两委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参会人员表决签字及公开、公示材料(包括:政策公开、项目建设前公示、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工程完工后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公示、结算、审计结果公示)。

(2)工程项目的审批报告、实施方案,包括工程的承包方式、监管制度和资金来源,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可用资金进行核实。

(3)工程建设要有图纸、预算。工程项目申报批准后,推选相关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公开公示,工程项目招标和竞标方式,由招标代理公司或项目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4)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廉政合同。

(5)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建设的,必须推选成立采购小组,建立采购入库、领用、核销制度。

(6)村集体应建立由村组负责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全程组织、管理和监督村集体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须经村两委讨论确定,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工程量变更不得超出原中标价的20%。

(7)工程竣工后,要处理好相关事项。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要进行签字认可,工程结算后要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取得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完税发票,并坚持资金一律实行转帐支付,严禁现金结算。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工程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即:申报文件、批准文件、项目合同、项目建设过程资料(包括建设前、中、后的痕迹资料和图片资料)、竣工报告、验收申请、工程审计报告或结算报告、工作总结的立卷、归档工作。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不经民主决策,不实行招投标、竞标、竞价制度,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不满和上访事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工程竣工后,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专项财务公开。

(二)集体资产购置和处置。

1.集体资产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组干部集体讨论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即可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即可采购(属于村民小组的采购还需村委会批准方可购置);村集体购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资产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采取询价或委托招投标进行购置,预算方案、询价记录、采购小组名单、招标材料等相关资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集体资产处置。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事项,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变卖须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申请书、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集体资产保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单位抵押、担保。

(四)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拍卖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集体资产清查。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六)集体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村集体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七)登记资产台账。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为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簿,包括《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合同登记簿》等。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山等集体资源。

(一)集体资源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建立《资源登记簿》。载明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经营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建立相应的《资源台账》。

(二)集体资源承包、租赁。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要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要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需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难以追回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保留永久追索权。对债权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无法支付或债权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无还款对象,确实无法收回债务、无法偿还款项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支出、其他收入)。

(二)村、组不得以集体名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集体名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村、组不得举债作为生活开支。村、组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村、组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村、组应当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五)村、组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同时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组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二)筹资投劳是指村、组在本区域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筹资的对象是本村村民,投劳的对象为劳动年龄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

(三)向农民筹资,以村、组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元,投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按60元每天计算。

(四)筹资投劳的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量等事项,由村、组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全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投劳决定,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六、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按要求对离任村干部开展任期审计。

(二)村组主要负责人及村级报账员因届满、辞职、因故离职等发生变动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向群众公布后方可离职。对集体资金及资产收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农村基建、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问题,要组织进行重点审计。

(三)村组主要干部及报账员在职或离职时,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挥霍浪费集体资产,侵吞集体资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经济问题,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

七、村组报账员(出纳)账务移交制度

(一)村组报账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全部账务移交给接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取款和报账等业务。对已办理取款业务、但尚未完成回补报账工作的,须由报账员将所有报账业务完成后再进行账务移交。村组账务移交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

(二)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工作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具体指:

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报账员;

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报账员工作的继任人员;

监交人是监督账务交接工作全部过程的人员。村、组负责人不能作为监交人,村级报账员手续移交可由村务监督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等人员作为监交人。

(三)交接人在账务移交前要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与村级会计人员进行核对,数据核对一致在最末余额栏签章。

(四)交接人要将履职期间所有经手的账簿、现金余额、票据、合同书等进行登记,并形成书面材料(××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清单),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签收。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一份。

(五)接替的报账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记账,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账务记录的连续性。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级财务公开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至少公开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4月、7月、10月、次年1月),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二)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三)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或进行纠正。

九、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党组织负责人和村主任、村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二)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三)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五)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六)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规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督管理股领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会计档案资料统一保管,做到一村一柜,一组一柜。

(二)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三)各种会计档案在年度结束时,装订成册由专人进行保管。

(四)坚持会计档案的借阅登记制度。

(五)坚持保密原则。

十二、监督与处罚制度

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一)不按时报帐、对帐,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发现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资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由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审计,追回流失款项;涉及重大资金、群众反映强烈的,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四)对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调查,书面通知其停止侵占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占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五)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乡(镇)村级会委任代理中心监督进行公开。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0

一、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二、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三、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财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财政所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财政所备案、归档。

五、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4、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账核算。

5、乡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资源登记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七、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财政所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财政所备案。

八、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九、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十、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人民政府、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内容由xiaoqing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203585.html

(0)
xiaoqingxiaoqing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