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管理制度是指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管理标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旨在确保矿山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下是有关于矿山企业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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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管理制度1
第一条:矿山生产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和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山的探矿、掘进、采矿、回采主体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设计要求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矿山生产的设计必须保证有两个以上的人行通道,并将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系统、车场、排水、设施配套。
第四条:每个矿井洞口,必须要有入井制度,即:(入坑须知),其主要内容是:
1、凡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的领导,工程测量、安全检查,本矿和外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持证)准许进入井巷。凡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井巷安全(须知)制度。非工作人员目标入内,酒后神志不清者禁止入井。
2、凡井巷工作者必须集中精力,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井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指挥调度,遵守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令行禁止。
3、入坑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所需工具(手电、雨鞋、安全帽)。
4、杜绝”三违”现象,严守技术操作规程,不玩忽职守,不盲目蛮干,严禁违令作业和擅自乱串。
5、爆破通风要提前15分钟警戒,信号要准确无误,不准在井下存放爆炸物品,不准有盲炮、哑炮存在。如遇哑炮,谨慎排除,做到万无一失。
6、工作之前要过细检查,通过敲帮问顶清理松石之后开始作业,坚持湿式作业,杜绝打干钻。
7、严禁在危险区、采空区、天井口、漏斗下、斜坡道及运输巷道停止,逗留歇息。
8、当班作业不留隐患,照明要齐全,工具有摆放整齐,建立严格的交接班签字制度。
9、爱护井下一切设施、设备工具,严禁盗窃破坏。
10、坚持文件生产,不准在井巷大小便。
第五条:矿山生产应认真执行”采掘并举、掘进先行,贫富兼采、采充平衡”的技术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落实井下安全措施,保障井下安全生产。
第六条:矿山井下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矿山井下生产作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持班制,填写好安全值班记录。
第八条:矿山井下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地下开采必须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技术设计要求,安全设施必须规范标准。
2、每个采场中段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天井、人员通行的梯子要坚固适用,天井中不能有悬挂物、联络道口不能堆放石块,以便保障行人安全。
3、矿山井下工作,队长、班长必须准确掌握当班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危险地段不能安排工作,偏僻地点禁止单人作业,下班之前必须清点人数,一同下班。
4、井下作业普遍采用36V低压照明,作业场地保持明亮,不能黑暗,照明线路、动力线路都要整洁,开关、闸刀要安装完整。
5、井下爆破要有固定的时间、信号,放炮前要有专人负责发出警戒信号、标志、警戒线(露天不小于500米),井下不小于100米。炮响后20分钟之内不准接近爆破面,不准有哑炮存在,不准套残眼打钻。
6、井下通风,已形成通风巷道的采取自然通风,通风天井不允堵塞。未形成通风巷道的要有通风设备,较深的井巷要加大通风设备,将新鲜风流送入工作面,不允许在炮烟浓烈时强行作业,防止炮烟中毒引起窒息。
7、危险区、采空区、塌陷区禁止作业,必须加固封闭,并要设挂醒目的禁令标志。
8、井下必须安装抽水、排水设施、水坑、水仓要加固栏杆。明显积水要随时排放。要严格注意观测地下水涵水层、裂隙水的涌出。
9、井下施工、开采遇到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现象,发现滴掉石碴,岩石移动、裂隙增大、岩石有响声,就是地压活动的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对地压活动地段要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10、采准切割巷道,顶帮岩石松软不稳固、或破碎带,断层带,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它原因受破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1、矿房采矿必先打通两头联络道,或分层的人行道,梯子与联络道口要保持稳固安全通道,联络道口不能堆放杂物,要使作业人员畅通。
回采工作面,每班必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如有冒顶或大冒顶危险征兆,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12、矿山井下必须坚持湿式作业,禁止打干钻。
第九条:提升运输
1、平巷运输,轨道要安装正规符合标准,按照校正检修,矿车运矿必须要有刹车装置,推矿速度1米/秒之间,前后距离在10米以外,发现前方有行人,立即刹车,防止跳道翻车相撞。
2、斜井提升,绞车司机必须经培训持证操作,信号照明要齐备,小型绞车每次只允许提升一个矿斗,大型绞车每次只允许提升二个矿斗,提升速度控制在1米/秒之内。上坡矿斗提升至中段平巷阻车器以内处,待矿车停稳发信号后,再拨取销子,空车下坡行至下中段平巷巷停机发信号后拨销转移矿斗。矿斗上下先要扣紧钢丝绳卡子,栓子销子再发信号开车提升。斜井上下行人时,不准开车运输,行人必须走栏杆以内的人行道,不准沿轨或越轨行走。
矿山企业管理制度2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矿山企业管理制度3
一、作业小组建设的目的
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小组员工和小组整体素质能力,确保班组安全高效生产。坚持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为目标,以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增强班组团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牢坚实的基础。
二、作业小组规模
凡两人以上的作业单元,都必须确定一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作业单元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单人作业。
三、小组长安全职责
1、服从班长每班的安全、生产安排,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汇报本小组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监督本小组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业面安全行走线路,制止本小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4、熟悉本作业面《作业规程》、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监控重点。
四、小组长待遇
各中段每月在工资中支付100元作为小组长安全津贴。
五、作业小组安全违章处罚
凡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对小组长进行处罚:
1、小组作业人员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防尘口罩、耳塞),处罚当事人100元/次,并处小组长50元/人。
2、小组作业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处罚小组长50元/次。
3、小组作业面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公示,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4、凿岩、装运作业未坚持湿式作业、洒水除尘,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处罚小组长50元/次;
6、小组作业面未进行敲帮问顶安排作业,处罚小组长200元/次;敲帮问顶处理不彻底,处罚小组长50元/次。
7、小组作业面无安全处理钎,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8、小组采场作业面无安全作业平台、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完善安全条件,并处罚小组长500元罚款。
六、适用范围及时间
1、本制度适用于绵竹矿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从20__年4月1日起执行。
3、本制度所受处罚全部以现金方式在三日内交安全科。
矿山企业管理制度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卸载矿(岩)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员、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卸载矿(岩)实际情况,依照gb16423-20xx《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二内容
第二条指挥调度对卸载矿(岩)的安全有序卸载工作全面负责。对卸载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卸载。
第三条指挥调度上岗前必须穿戴安全帽、反光防护服等劳动保护用品,指挥信号(旗、灯)完好无损,严格按照《养路队指挥工指挥车辆卸载信号标准》要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挥车辆卸载。
第四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当班人员睡岗、脱岗。
第五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时对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面是否有无挖空、裂缝、塌陷、塌方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并当面交接,同时做好书面交接班纪录。
第六条接班人员在指挥车辆卸载前要先观察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区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现伞檐、裂缝、下陷、塌方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指挥车辆卸载。
第七条指挥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观察卸载区域变化情况,若出现边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时,要及时指挥修补。危险区域要及时摆放明显“禁止卸载”标志。
第八条卸载矿(岩)区域入口处、作业面边坡下方50m外应设警示标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载点作业区域,进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卸载作业面要保持整体平整,边沿要整体均衡推进,作业面向边沿方向必须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顶线推修安全防护挡墙,挡墙高度不低于1m,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0.5m和1.5m。照明设施规范,照度良好。
第十条排土(泥沙)作业时,应选择排废场内侧坡面落差较低的作业面作业,同时适当加高增宽安全挡墙,以较干土质做为推进排量,若土质水分较大,则在坡面排放,以便风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隐患,要转移卸载地点。
第十一条卸载点安全挡墙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车辆不准进入该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区域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卸载作业。
第十二条在同一卸载矿(岩)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推土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溜边推进,作业完毕必须把设备停放在距边沿挡墙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km/h,倒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并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车辆、人员和周围环境变化,应在车辆后轮轴心线距边沿垂直距离3m以上安全位置停车卸载,卸载后待车箱完全落下方可驶出卸载地点。
第十四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翻”原则:遇有伞檐不翻、无人指挥不翻、挡墙不合格不翻、对着电铲不翻。
第十五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依次进行卸载,排队等待卸载时,两车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车不得停在前车视线盲区。
第十六条严禁车辆“带病”作业。对无制动或存在严重制动问题的`车辆,指挥工不得指挥其卸载。
第十七条对不服从指挥、擅自卸载、不依次卸载或辱骂、殴打、威胁指挥工的有关人员,矿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其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是指露天矿山的排土场和水冶厂的干矿平台及储矿平台。如果卸载矿(岩)发生变化,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含义不变,即仍指卸载(贫)矿、(土)废的地点。
矿山企业管理制度5
第一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十九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二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山企业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__〕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山企业管理制度7
第一部分总则
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xx]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及《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文件》(内李矿字【20xx】44号)关于印发《李家塔煤矿辅助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兼职救护队的战斗准备,促进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准备水平,建立装备先进、组织严密、作风过硬、素质良好、协调有效、快速反应、能够协同专业矿山救护队一起作战的应急救援队伍。
2、保证兼职救护队具有良好的战斗力,以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够及时有效的组织矿山事故的抢险,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迅速有效地处理井下瓦斯、煤尘、水、火和顶板等灾害事故,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第二部分使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
本规章制度规范规了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工作内容、队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项内容制度。
第三部分引用文件
本规章制度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内容、制度条款引用来自《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文件[20xx]44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xx】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山救护规程》(20xx版)、《煤矿安全规程》(20xx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部分
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宗旨、职责、任务
一、宗旨
服务宗旨:
保护国家资源、企业财产、矿工生命的安全。
救援宗旨:
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
二、职责
1.受矿长直接领导,业务上由安检科指导并开展各项工作。
2.自觉参加救援技术理论学习,接受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
3.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设备使用要求及参数等相关技术。
4.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参与组织实施。
5.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6.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7.对救援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所有设备的完好可用。
8.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救援”的原则,不断提升战斗力,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任务
1.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3.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保护煤矿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
第五部分组织机构及职责
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编制为2支小队,每支小队10名队员,总共22名队员。
队长:
高志忠
副队长:
田海军,孙子云
技术员:
郑国伟
设备管理员:
杨海瑞
一小队队长:
吴晓琪
一小队队员:
范强,王强,吴波,姚丽宏,赵鹏,张飞
杨海瑞,姚东伟,黄晓君。
二小队队长:
张晓宇
二小队队员:
薛文柱,郑国伟,李磊,韩超,冯宏瑞,
王如兴,贺瑞卿,王肥
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新队员入队考核,及组织各类活动的考核。
考核组长:
刘伟。
考核成员:
高志忠,田海军,孙子云,吴晓琪,张晓宇。
第六部分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兼职救护队队长职责:
⑴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救护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⑵在矿长领导下,在总工业务指导下,负责兼职救护队的全面工作。
⑶每年年初制定兼职救护队年度培训计划、训练计划,并组织落实。
⑷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带领救护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⑸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煤矿搞好安全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⑹每次培训、训练结束后,组织进行总结;每次演练、救灾任务结束后,将所开展的工作进行总结一起归整存档,同时做好队内软件资料的整理和台账管理工作。
2.兼职救护队副队长职责:
⑴协助队长负责管理兼职救护队工作。
⑵协助队长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⑶制定兼职救护队队内管理考核规章制度。
⑷监督、执行救护队员业务技能考核工作。
⑸队长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时,负责本队作战任务的指挥责任。
3.兼职救护队技术员职责:
⑴在队长领导下,负责兼职救护队的技术工作。
⑵协助队长做好事故处理技术措施的制订工作。
⑶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采取的一切措施。
⑷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⑸正、副队长不在时,担负本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4.设备维修管理员职责:
⑴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故障排除维修保养等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⑵经常对救护队的设备进行检验,并保持完好。
⑶对氧气充填泵勤保养,并保持完好。
⑷做好救护队设备设施的台帐记录。
⑸对故障设备进行登记,并及时汇报队长,进行处理。
⑹及时对救护队损耗的物资进行记录,并将采购计划上报队长。
5.兼职救护队员职责:
⑴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⑵积极参加学习、技术培训和体能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和身体素质。
⑶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正确完成指挥员命令,并及时汇报。
⑷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⑸根据指挥员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负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职责。
二、入队、退队制度
1.入队制度:
⑴新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的职责、任务、宗旨。
⑵新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是一支救援性队伍。
⑶新队员必须是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⑷新队员年龄必须是25――35周岁之间的男性。
⑸新队员必须具有煤矿井下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经验。
⑹新队员必须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哮喘等疾病。
⑺不能下井工作者禁止参加救护队。
⑻新队员必须经所在部门或科室同意方能参加入队申请。
⑼以上条件符合者,可填写兼职救护队入队申请表(见附表1),经救护队考核组考核合格后,安检科签字同意方能入队。
⑴长跑3000米。15分钟内跑完100分。
⑵单杠引体向上标准12个100分。
⑶俯卧撑1分钟内60个100分。
⑷仰卧起坐1分钟内60个100分。
⑸负重起蹲2分钟内80个100分(背呼吸器,18公斤)。
2.退队制度
⑴救护队员退队需提交退队申请表(见表2)。
⑵从本矿离职者,视其退出救护队。
⑶因本职职位变动而不能再从事救护工作的,退出救护队。
⑷因自身身体条件、包括感染疾病等因素而无法参加救护工作的,退出救护队。
⑸连续3次事假不能参加学习、训练的,连续2次不请假的退出救护队。
⑹结合上一年度的综合考核成绩,将上一年度综合成绩排名最后三名的队员和新队员一同参与考核,取前三名。
⑺不能遵守其它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有关规定的,不符合《矿山救护规程》对兼职救护队员其它规定的,退出救护队。
三、队员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新队员管理制度:
⑴新队员必须明确自已是救护队员,矿井灾害必须出动,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⑵新队员必须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队员管理制度。
⑶新队员入队试用1年(救护队出勤1年)以上有资格申请取证培训。
⑷新队员不得隐瞒病情,否则退出兼职救护队。
⑸新队员要爱护个人装备,个人装备必须做到干净整洁。
⑹未经设备管理员或队长同意,不得拆卸救护队装备。
⑺救护队为新队员配发好队服、矿帽、胶鞋,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⑻新队员因各种原因一年内离职的,应及时交回所配发的物品,否则申请人力资源科扣除相应工资。
⑼新队员经安全中心培训取得救援证书后,一年内离职,培训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2.兼职救护队队员管理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是矿井安全的最后保障,是一支救援性队伍。
⑵兼职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⑶兼职救护队员必须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⑷救护队员在救援期间必须完全服从救护队队长,统一指挥,及时出动救援,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⑸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矿井事故救援,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⑹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矿井预案演练,否则扣除当月补贴。
⑺救护队员必须保障个人装备随时处于备战状态。
⑻救护队员在未经设备管理员或队长同意,不得私自拆卸个人装备。
⑼救护队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装备,不得外借、损坏、改装。⑽救护队员有义务对矿井职工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⑾救护队员有义务消除矿井一切灾害隐患。
⑿救护队员每月应参加队内救护知识培训,若有事需履行请假手续。
⒀任何队组、科室、矿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救护队员在培训期间、救援期间从事其它工作。
四、奖罚制度
⑴全体救护队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和任务,违者开除救护队。
⑵全体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完成学习期间制订的各项训练项目,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⑶副队长、小队长责任不落实、工作交代不清楚、分派任务不明确、不组织学习、不组织训练,一次罚款100元。
⑷不爱护仪器设备,乱砸乱丢,保护不妥当,保养不到位的,造成损坏的一次罚款200元,并承担赔偿损坏的设备责任,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⑸培训学习期间,未出勤者,扣除当天补贴。未出勤且不请假者扣除当天补贴,罚款50元。
⑹体能训练时,对有抵触情绪的、不配合行动的、放弃训练的、考核不合格的,扣罚100元。
⑺应急救援时,对隐瞒灾区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⑻应急救援时,在灾区畏缩不前者,临阵逃脱者、不执行命令者一次处罚3000元,开除兼职救护队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⑼年度连续3次事假不能参加学习、训练的,连续2次不请假的视为自动离职。
⑽自觉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制定的制度,如有培训取证后服役不满一年离职的需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⑾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五、年度计划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每年年初必须制订全年度学习训练计划,并上报矿领导审批。
⑵年度计划必须包括队员名册、外出培训取证计划、矿井灾害预案,职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学习等内容。
⑶年度计划必须对全年度学习训练课件、预案演练、作出具体规划。
⑷年度计划里要有对全矿职工自救互救知识教育的计划。
⑸年度计划要在每年第一次学习期间通知全体救护队员。
六、年终总结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每年年终必须进行全年度成果总结,并上报矿领导评审。
⑵年终总结必须在年终全队考核结束后进行。
⑶年终总结必须对全年度参加的所有预案演练进行公布。
⑷年终总结必须对全年度参加的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性公布。
⑸年终总结要对全年度参加自救互救教育工作进行总结。
⑹年终总结全体救护队员必须参加。
七、预防性检查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健全企业预防性检查制度。
⑵预防性检查制度应上报矿安检科评审。
⑶预防检查工作地面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消防通道的检查,地面负责人负责的工作的检查。
⑷井下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井下避灾路线的检查,井下避灾标志的检查,井下避灾区域负责人工作的检查,井下避难硐室的检查。
⑸救护队要经常入井检查矿井灾害预防的落实情况。
⑹预防性检查工作要认真仔细,发现有危及井下职工生命安全的隐患时立即处理。
⑺要熟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掌握井下材料库的地点,了解库内材料设备品名和储存情况。
⑻每月不定期检查至少有两次。
⑼预防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
⑽预防检查结束后,写出行走路线图,对发现事故隐患,通知所管辖区队或矿调度室。
八、应急救援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
⑵应急救援制度包括应急体制和救援预案。
⑶应急救援制度应上报矿安检科评审。
⑷灾害发生时,兼职救护队接到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井口集合。
⑸队长或副队长必须至少有一人在矿24h值班,并保持电话畅通,有事必须向安检请假,同意后方可离矿。队员临时外出必须向队长请假,方可执行。
⑹兼职救护队必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救援。
九、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制度
1.当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将实际情况汇报调度室。报告程序(见下页):
2.汇报内容必须清楚简短,明确时间、地点、性质、遇险人数。汇报内容如下:
现场人员矿调度室矿长室
应急救援预兼职救护队
灾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现场人员报告所在队组和姓名报告灾害的性质受困人数和伤亡情况
3.救护队救援时报告内容:
兼职救护队参战人数
兼职救护队参战装备情况
兼职救护队呼吸器最底氧气压力
兼职救护队作战行动路线
兼职救护队所在位置有害气体情况,现场
情况,队员状况。
兼职救护队用战救援情况
被困人员伤亡的状况
十、战后总结制度
1.战后总结要求参战队员全部参加。
2.战后要求对损耗设备做出统计。
3.战后要对救援时发生的问题进行汇总。
4.战后要写出行动路线图。
5.战后要对救援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材料。
6.战后要对参战队员枪案进行存档。
第七部分
技术装备储存、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1.设备库房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
2.设备库房严禁烟火。
3.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设备库房。
4.库房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
5.库房建立设备台账,账目必须清晰,设备材料进出库时必须详细记录。
6.装备必须定期检查,无过期物品和无效设备,保证合格。
7.对损耗的物资应及时上报兼职救护队长。
二、队服管理制度
1.队服、矿帽、胶鞋严禁无故带出救护队。
2.队服要求队员统一清洗.
3.严禁穿救护队队服做救援以外的工作。
4.上级领导检查、演练、作战,救护队培训学习时,必须统一着装。
5.严禁私自改装队服装备,严禁乱涂乱画。
6.队服破损及时报告队长。
7.队服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8.救护队员离队时要及时交回队服。
三、呼吸器保养制度:
1.呼吸器是救护队员生命安全的保障,救护队员必须做到认真爱护,精心保养。
2.每位救护队员要每月对个人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自补自排、定量供氧、氧气压力、面罩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记录。
3.呼吸器不用时必须用偶接头把呼、吸两管连接,放入箱内。
4.呼吸器每三个月必须更换一次氢氧化钙。
5.每次战后、训练结束后,呼吸器氧气必须充至18Mpa以上。
6.全体救护队员必须按自己的编号使用氧气瓶,禁止敌国乱拿乱用。
7.未经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卸呼吸器。
8.严禁用钝器打开呼吸器的呼吸舱。
9.呼吸器的维修完全交于队长、副队长、或设备管理员。
10.呼吸器每6个月必须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并贴检验标签。
11.呼吸器损坏应及时汇报队长。
四、呼吸器校验仪管理制度
1.呼吸器检验仪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呼吸器检验仪各部件必须齐全。
3.呼吸器检验仪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呼吸器检验仪水柱必须保持在0位。
5.呼吸器检验仪故障必须上报兼职救护队队长。
6.队员用检验仪时必须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同意。
7.外出培训学习携带校验仪要填写出库单。
五、医疗急救箱管理制度
1.医用箱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医用箱内药品必须保证齐全,且无过期药品,缺少药品及时补充。
3.医用箱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医用箱内必须有止血带、三角巾、纱布、医用棉签、消毒液。
5.医疗箱附件必须有足够的四肢夹板、躯干夹板。
六、自动苏生器管理制度
1.自动苏生器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自动苏生器各部件必须齐全。
3.自动苏生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自动苏生器氧气必须保持18Mpa以上。
5.自动苏生器内使用过的开口器、咽喉导管、引射管必须消毒才能放回箱内。
6.自动苏生器每6个月必须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必须保持在检验期内。
7.自动苏生器故障必须上报兼职救护队队长
七、小仪器管理制度
1.小仪器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养。
2.小仪器包括光干涉瓦斯检测仪、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煤矿用电子式风速表、多气体测定器、压缩氧自救器。
3.小仪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仪器各部件必须齐全,且灵活好用。
4.小仪器必须定期请专业机构检验,涉瓦斯检测仪6个月检验一次,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6个月检验一次,煤矿用电子式风速表6个月检验一次,压缩氧自救器6个月检验一次。
5.检验期外的仪器不得使用。
6.小仪器损坏必须上报队长进行维修。
八、其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库其它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负责。
2.其它设备包括便携式通讯电话、心肺复苏模拟人、氧气充填泵、空气采样设备、橡胶密闭筒、新型密闭、LBD线缆、消防锹、消防镐、担架、氢氧化钙。
3.设备管理员必须保证仪器设备的齐全完好。
4.氢氧化钙必须按时补充,保证无过期物品。保证数量充足。
九、救援技术装备临时调用制度
1.兼职救护队应急救援装备只有救护队有权使用。
2.如发生事故时,兼职救护队有义务配合专职救护队调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3.临时调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时,必须填写临时调用表,表格内容必须有经办人,调用人,调用时间,装备型号及数量。
4.调出的应急救援装备必须是备战状态。
5.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回库前必须认真检查,调用人与经办人必须在场进行核对,将其状态进行记录,损坏物品另行记录,上报领导进行修复。
第八部分文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
1.煤矿下达的文件必须及时汇报队长。
2.各类文件必须定点归类存档。
3.培训类文件必须及时上报煤矿,并备份。
4.制度类文件必须尽快落实执行。
5.活动类文件必须请示安检科负责人。
二、学习材料管理制度
1.学习材料必须归类存放。
2.学习材料包括创伤急救类、仪器操作类、应急救援类、预案类、事故案例类。
3.学习材料必须请专业救护队审批。
4.学习材料必须随时对全体煤矿职工开放。
5.兼职救护队有义务将学习材料复印给煤矿职工。
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每年必须与企业统一建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兼职救护队每年必须与企业修订应急救援体制。
3.队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上报安检科评审。
4.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定点存放。
5.兼职救护队必须提前演练应急预案。
6.兼职救护队要经常收集其它煤矿的应急预案作为学习材料使用。
四、应急救援图纸管理制度
1.应急救援图纸必须定点存放。
2.应急救援图纸必须每季度更新。
3.应急救援图纸必须包括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4.以上图纸由煤矿提供。
5.兼职救护队员必须熟悉各类图纸。
五、救护队员档案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必须制定队员档案。
2.队员档案必须有队员服役时间。
3.队员档案必须有队员培训证书的编号。
4.兼职救护队队员档案上交矿安检科一份,队内存档一份。
5.非本矿机构,不得对外公开队员档案。
6.队员落案严禁涂改。
第九部分培训学习、训练、考核制度
一、出勤和请假制度:
1.每期培训学习进行实名制考勤。
2.队员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3.考勤由副队长负责登记存档。
4.未出勤的队员要进行备注。
5.因矿上工作在外培训、工作的队员按出勤登记。
6.每月队员的救护津贴按出勤计算。
7.因故不能出勤的队员要提前请假,经同意后方准请假,请假条如下(见表3):
8、兼职救护队员出勤期间,因其它部门调用要填写如下表格(见表4):
请假条(表3)救护队培训期间,队员不能按时出勤、或因其它事务不能参加培训,持本表向安检科请假。
姓名
队内职务理由公事
私事病假
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救护队
意见
安检科
意见
内蒙古李家塔煤矿
兼职救护队学习期间队员临时调用申请(表4)
同志在年月日兼职救护队培训学习期间,因的工作,经部门(人)临时调用,调用期间为时分至时分,在此期间不能参加救护队的培训学习。
救护队:
安检科:
调用部门:
二、培训学习制度
1.兼职救护队每季度集中培训学习5天。
2.培训学习包括救护理论学习,和体能训练。
3.培训学习期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创伤急救课程。
4.培训学习期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佩戴呼吸器演练。
5.每期培训学习至少有一次矿井灾害分析和救援计划。
6.每期培训学习队员都应做到认真仔细,并做好笔记。
7.每期培训学习期间矿上应抽调至少两名职工参与旁听。
8.其它部门应该支持兼职救护队培训学习。
9.培训学习期间,救护队员完全属于兼职救护队。
三、会议制度
1.兼职救护队组织会议必须参加。
2.不能参加会议的队员要填写请假条。
3.兼职救护队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四、赴外培训取证制度
1.兼职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机构培训,并取证后才能上岗。
2.兼职救护队员每年必须复训一次,并经相关机构发证才能上岗。
3.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取证期间按出勤记工。
4.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取证期间完全服从培训机构管理。
5.兼职救护队员在培训机构不得与负责培训的人员发生争执而影响培训取证,
6.赴外培训要提前安排,按时报到。
7.赴外培训期间严禁做与培训取证以外的私人业务。
五、考核制度
1.兼职救护队要进行季度性考核。
2.兼职救护队要进行每年年终考核。
3.年终考核必须有救护理论考核和仪器操作考核。
4.服役两年、两年以上的队员考核未通过的退出兼职救护队。
5.兼职救护队的各种考核要存档。
6.考核结果必须上报安检科。
7.兼职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考核。
8.未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队员要进行补考。
第十部分应急救护制度
一、应急救援制度
1.发生灾害时,兼职救护队接到通知必须在第一时间出警。并在井口列队集合,由队长迅速领取任务
2.兼职救护队在接到出警时必须做好记录,记录必须有报警单位,报警人,接警人,接警日期和时间,事故性质、事故地点:应急出去小队。
3.兼职救护队在领取任务后,立即进入灾区,不必签字。
4.兼职救护队应急出警后要随时将受灾区域情况汇报队长。
5.兼职救护队长必须将地面监控数据及时通知受灾区域的救护队。
6.兼职救护队在抢救伤员时必须先确定现场的安全。
7.兼职救护队严禁少于人数少于一个小队出警。
8.兼职救护队在出警后严禁单独行动。
9.兼职救护队出警到井下时必须有车辆接应。
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1.兼职救护队必须对矿上的各类应急预案提前演练,以做出最佳的救援计划。
2.煤矿组织的各类应急预案兼职救护队必须全员参加。
3.兼职救护队必须存有煤矿的各类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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