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规章制度是指信用社为规范内部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它涵盖了信用社的各个方面,包括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员工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旨在确保信用社各项业务规范、合法、高效地进行。以下是有关于信用社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信用社规章制度1
一、检查督促全辖各信用社及其网点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联社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
二、组织实施各信用社执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财务计划情况。
三、稽核各信用社营运及经济效益情况,通过稽核审计,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信用社经营管理发挥谋士作用。
四、检查信用社各项业务发展的真实情况,医治虚假经营,当好金融医士。
五、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帮助信用社改善经营,促使信贷资产按照效益、安全、流动的原则开展业务。
六、围绕联社整体工作,与其它部门搞好协调工作。
七、分析反馈经济、金融业务活动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草拟稽核审计方案,整理稽核审计记录,完成稽核审计报告。
八、承办联社领导与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稽核审计部副经理岗位职责
一、协助经理管理全县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教育部室人员履行职责、深入钻研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业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审核制定本科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审核本部拟定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分析反馈经济、金融业务活动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
四、负责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深入基层了解信用社工作动态,指导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稽核审计人员的指导工作,促进稽核审计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六、协调与本联社有关部室及地方审计部门的关系。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核审计部综合岗位职责
一、负责搜集、整理有关文件、报表资料,掌握被稽核审计对象业务经营活动动态,并建立业务档案。
二、编制和填报有关稽核工作报表,并起草稽核工作文件、报告和稽核工作计划、总结。
三、负责信用社业务、财务活动的序时稽核和专项稽核,做到序时稽核有汇报,专项稽核有报告。
四、草拟稽核审计实施方案,整理稽核审计记录,写出稽核审计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对信贷、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坚持查库制度。
五、收集有关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实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稽核审计部内审岗位职责
第一条根据领导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开展稽核审计工作。
第二条负责草拟稽核审计规章制度和稽核审计报告等,对确定的稽核审计项目制定具体的稽核审计计划、稽核审计方案。
第三条负责做好所承担稽核审计项目的有关文件、报表、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础工作,按规定建立和管理稽核审计档案。
第四条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稽核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出稽核审计结论和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参与调查研究,了解下级稽核审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解决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提出做好本岗位稽核审计工作的措施。
第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用社规章制度2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因其内隐性和细节化,往往被认为简单而疏于管理。随着电子化的快速发展和新业务的不断出现,原有的规章制度和内控手段已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加上农村信用社正处于体制改革期。员工思想裂变提速,职业道德风险不断加大,使得操作风险日益突出,内部案件频发。
(二)法人治理结构转型风险。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原有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进行改造而成.实行统一法人的县联社体制,仍沿袭的是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结构特征,主要是内部结构调整,而不是一种彻底的产权明晰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既有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过程。因此.无法克服所有权主体现实缺位、权力约束机制无法保障、民主管理不到位、激励不兼容和信息双向传播不对称等弊端。法人治理结构制衡机制的不完善或缺位关乎内部管理体系的科学合理和有序运作,制度设计风险也就隐现于此。
(三)流动性风险。受农村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革、土地政策趋紧及物价上涨刺激消费、民间借贷活动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增速下降,资金来源不足。由于相对缺乏低成本的、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感到头寸紧张,存贷比居高不下,流动性风险较为突出。从资产结构上来看,因政府财力不够,农信社通过改革仍然无法清偿历史包袱.资产质量仍不理想,信贷资产结构仍不合理。
(四)利益抉择风险。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存在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社自身要生存发展的多元目标冲突.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和市场定位难以把握。而其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当地方政府干预目标与信用社内部效益、规避风险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信用社的决策层就面临着利益抉择的风险。
二、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长期以来难以彻底理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难落实,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管理方法的错位.形成一定的经营风险。管理体制的每一次变革在发展、完善的同时,也成为经营风险的积累过程。当前新一轮信贷资产风险的聚集,除部分信贷人员和管理决策层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形成外,管理体制不顺。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仍是农村信用社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
(二)从业人员素质低,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理念。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信用社用工制度及人脉因素等方面的制约,农村信用社整体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操作和技能知识“老龄化”,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二是管理层风险意识淡薄,部分管理人员翅:存在严重的重经营、轻管理,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甚至有以牺牲内控为代价,拓展业务经营领域的倾向,面对内部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缺乏应对和防范措施。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制度落实难到位。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对一些业务经营存在监控盲区。有些规章制度已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急需修订完善;在新业务开发推广或新的管理模式推行时,没有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内部各职能部门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不力,内部审计监察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业务处理过程中的事前、事中监督。无法达到内部控制制衡的目的。
(四)缺乏系统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操作风险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等四类因素引起,儿乎涉及到各个职能部门。而当前农村信用社对不同苣型的操作风险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缺乏一个独立有效的综合协调管理部门。这种管理职责分散的做法使得农村信用社系统缺乏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和策略,高层管理者更是无法清楚了解信用社面临的操作风险整体状况。有些操作风险因无人管理而陷入真空状态。
三、强化信用社风险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理顺管理体制,增强行业自律。现阶段农村信用社要尽快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的自身行业管理体系,理顺各级农村信用社的权责利关系。进步明确农信社的产权关系,实行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会”制度。根据章程的普遍性结合各自农村信用社的具体实际,制订和细化“三会”组织的议事规则和职责权限.真正发挥“三会”的实际作用;进一步降低制度执行成本.努力形成高效务实、相互制衡的管理决策层面.紧紧围绕“业务发展、效益提高、风险控制”三大目标,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系统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二)强化资本约束理念,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是金融机构生存的基础,是进行资产规模扩张的安全依据。资本作为抵补风险损失的最后手段,对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强化资本约束和资本监管。努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的同时.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将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包括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组合,把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依据统一的标准对各类风险进行测算,并对其相关性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整合业务操作流程,严格职业操守,规范业务行为。对现有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内控机制进行全面梳理,查遗补缺,充实完善,真正做到“一个业务品种,一套业务流程,一套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建立健全考核处罚制度,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使每项业务环节都纳入监控范围。
信用社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规范城市信用社的行为,促进城市信用社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城市信用社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城市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金融政策,融通资金,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城市信用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干涉。
第六条城市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城市信用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第二章城市信用社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城市信用社,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条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一条城市信用社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营业地址;
(二)业务范围、种类和服务区域;
(三)股金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金数;
(五)社员的入社和退社;
(六)社员的权力和义务;
(七)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八)利润分配办法;
(九)终止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社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信用社的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后,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二条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城市信用社的发起人不得少于20人,其中企业法人不得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其余的股金应当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认购。城市信用社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金。
第十四条发起人提出筹建申请时,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并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筹建的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载明拟设立的城市信用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三)发起人协议;
(四)拟定的筹建人员的履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发起人的筹建工作应当终止,且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五条城市信用社的股金总额募足,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其他缴纳股金者组成。
创立大会应当有1/2以上的出资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城市信用社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城市信用社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城市信用社的筹建费用进行审核;
(五)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城市信用社设立的,可作出不设立城市信用社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者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应在城市信用社创立大会结束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开业的报告并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的名单、详细履历和有关任职资格证明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股金结构证明,社员名册及其股金额;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应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信用社经批准设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八条城市信用社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城市信用社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社员及其所持股金额;
(六)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
(七)修改章程;
(八)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同一城市内的城市信用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共同出资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章社员
第二十一条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为具备本章规定的条件,并向城市信用社缴纳股金者。
第二十二条城市信用社个人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的户籍或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3年的;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城市信用社个体工商户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须有营业执照;
(二)守法经营,业绩良好。
第二十四条城市信用社企业法人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家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不得同时成为其他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国家公务员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第二十六条社员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二十七条城市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八条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社员所持股金最高限额分别不得超过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2%、3%和5%。
第二十九条城市信用社成立后应当向社员签发社员证书。社员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城市信用社名称;
(二)城市信用社登记日期;
(三)城市信用社注册资本;
(四)社员姓名或者名称,缴纳股金金额及缴纳日期;
(五)社员证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社员证书应当由城市信用社签章。
第三十条城市信用社应当置备社员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及住所;
(二)社员缴纳的股金额;
(三)社员证书编号。
第三十一条社员有权查阅社员大会会议记录和城市信用社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社员按照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城市信用社新增注册资本时,社员可以优先认购股金。
第三十三条社员有权优先获得城市信用社的贷款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员股权只能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十五条社员以其社员证书对外提供质押时,应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城市信用社理事会应于每年2月份统一审查入社申请,对符合入社条件、理事会也同意其入社的申请人,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后,为其办理入社手续。
第三十七条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自愿退社时,该社员应当在30日之内向城市信用社理事会提交退社申请。社员申请退社的,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批;经批准后,该城市信用社应当统一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按原缴纳的股金额办理退社手续。
当城市信用社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或社员退社可能会影响城市信用社债权人的利益时,城市信用社理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均有权不批准其退社申请。
第三十八条城市信用社个人股权可以继承,继承人应依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入社手续。城市信用社个体工商户社员因故终止的或企业法人社员因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或被依法责令撤销而终止的,由城市信用社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十九条城市信用社因社员入社或退社而引起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时,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十条城市信用社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城市信用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城市信用社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以及由社员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理事和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对城市信用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和批准城市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城市信用社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城市信用社章程;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社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社员的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二)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城市信用社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三)城市信用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金总额的1/3时;
(四)城市信用社10%的社员请求时;
(五)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社员大会需对本办法第四十条(一)、(二)、(三)、(六)、(七)事项作出决议时,应有社员总数一半以上的社员出席方可举行,并经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社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城市信用社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11人。理事可由社员担任,也可由非社员担任,但非社员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20%。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的城市信用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听取并审议城市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城市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城市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决定对主任、副主任的报酬;
(七)拟定城市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提出城市信用社变更和终止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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