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规定(3篇)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指对涉及水土流失的项目,如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水土流失预测、制定水土保持措施,以减少项目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的过程。以下是有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规定(3篇)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1

3.1 编制目的与意义

3.1.1 目 的

方案编制目的可参考下述内容编写:

(1)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本着“谁开发 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合理界定防治责任范围,落实防治义务,明确防治目标。

(2)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实行工程、植物、临时防治措施相结合,布设

科学、合理、综合的防治体系,为开发建设单位搞好水土保持提供技术支撑。

(3)为后续设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4)最终实现有效地防治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

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建设双赢的目的。

3.1.2 意义

方案是项目设计的组成部分,是后续设计的主要依据。方案编制意义可高 度地概括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项目建设和生产造成的人 为水土流失,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保证主体工程的顺利建设 和安全运行,促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社会进步。编写时应结合项目和项目区特点具体化。

3.2 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形势发展的要求,高度概括地说明指导方案编制的基本理念、应遵循的规律、采取的技术路线和达到的目的。

例 如: 全面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理念,遵 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小康社会的要 求,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出发点,正确处理好 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以生态建设保护开发利用,以开发利用促 生态建设。认真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坚持“预防为 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 持方针,总结同类项目防治经验,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做到 防治责任范围界定合理,防治目标明确,防治分区科学,防治措施得当, 防治体系优化,防治效果显著,实现环境可持续维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可持续发展。

3.3 编制原则

方案编制主要应遵循以下八项原则:

3.3.1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明确防治的主体,合理划分防治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对续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将原工程遗留的水土流失问题一并纳入本次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

3.3.2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包括合理配置水土保持措施;实行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性措施相结合;做好 土石方的合理调配和利用,减少临时堆放时间,采取临时防治措施;缩短地表裸露时间;优化施工组织形式,规范施工行为;施工中做到“先拦后弃”等。

3.3.3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结合当地和同类型工程的水土保持经验,因地制宜地优化配置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临时防治措施,建立选型正确、结构合理、措施配套、功能齐全、成效显著的综合防治体系;植物措施要做到适地适树;效果要达到标本兼治。

3.3.4 全面防治,突出重点的原则

开发建设项目分线型工程、点型工程两大类和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管道 工程、渠道工程、输变电工程、电力工程、井采矿工程、露天采矿工程、水利 水电工程、城镇建设工程、农林开发工程和冶金化工工程12个二级类型工程。 不同类型工程水土流失特点、时空分布不同, 一定要在全面防治的基础上,因地、因类、因项目制宜,突出防治重点。

3.3.5 与主体工程相衔接的原则

主体工程设计中已设计了一些防治措施,编制方案时在对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工程的分析基础上,根据综合防治的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不重不漏的原则,确定方案应补充的措施,两者结合构成综合防治体系。

3.3.6 “三同时”的原则

水土保持法规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 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根据这一规定,在方案编制中应合理安排水土保持设施 的实施进度,并在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中,从组织领导、资金落实与使用、内部监督控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3.3.7 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注重绿化美化的原则方案编制者应从“以人为本、统筹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出发,分 析评价主体工程选址、取弃土(石、渣)场的布设是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防治措施配置上,不仅能有效地防治水土流失,还应注重环境的绿化、美化。

3.3.8 经济合理的原则

在确保水土保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防治措施体系配置不易追求高、大、 洋,应注重防治效果;工程措施应尽量做到就地取材;植物措施应从适应性、 和谐性、抗逆性和自我维持性等方面选择当地适生的树草品种,减少建设投入和运营期的管护工作量。

对上述八条原则应根据水土保持方针与政策、水土流失规律、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特点、防治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撰写,防止公式化。

3.4 编制依据

方案编制的依据分以下六类,列出各类现行的主要依据供参考。所列依据要因项目而宜,防止生搬硬套,注意依据的时效性,要采用最新的。

3.4.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0号。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

(7)《××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年颁布。

以上是所有项目都必须依据的法律、法规。此外,应遵循的项目所属行业 的有关法规也应逐一列出。对于穿越河流、处于河谷阶地、河滩地或在河道取 沙的项目,应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地处林区的项目应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地处草原区的项目应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在风沙区建设的项 目应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其排列顺序应先国家后地方、先法律后法规。

3.4.2 部委规章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995年5月30日发布,2005年7月8日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2000年1 月 3 1日发布。

(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2年10月16日发布,2005年7月8日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4)《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2005年7月8日发布。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发布。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2号令,2008年发布。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发布。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2006年12月18日发布。

3.4.3 规范性文件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38号。

(2)《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务院〔1998〕36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2004〕20号。

(5)《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保监〔2001〕15号。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1994〕513号。

(7)《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

(8)《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

(9)《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水保〔2005〕121号。

(1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号。

(12)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13)《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65号。

(14)《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1999〕398号。

(15)《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

(16)《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

(17)《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

(18)《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1999〕470号。

(19)《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1989〕国土[规]字第88号。

(20)《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发〔1993〕227号。

(21)《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农水〔1992〕24号。

(22)《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

(23)《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

(2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03〕 67号。

(25)《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26)《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水土保持防治费、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4.4 规范、标准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1995)。

(5)《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

(6)《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2001)。

(7)《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8)《防洪标准》(GB/T 50201—94)。

(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

(1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

(11)《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07)。

(1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

(14)《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定》(DL/T 5088-1999)。

(15)《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

(16)《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10号。

(17)《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2001)。

此外,应用的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范与标准也应逐一列出。

3.4.5 技术文件

包括主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文件,方案编制委托书等。

3.4.6 技术资料

主要有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编制时应用的水土保持区划、规划、监测和土壤侵蚀调查资料等。

3.5 编制深度

方案编制深度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阶段相一致。主体工程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则方案编制也为可行性研究深度;主体工程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则方案 编制也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在建、完建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属补报性质,均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3.6 设计水平年

设计水平年是指主体工程完工后,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布设完毕的年 份。届时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已布设到位,能稳定存续地发挥水土保持功能,达 到方案确定的目标。 一般情况下,建设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建设生产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后一年。

3.7 方案服务期

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年。建设类项目方 案服务期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考虑固体废弃物贮存场使用 年限和首采区开发年限等因素。如施工准备期加施工期和固体废弃物贮存场使 用年限不超过10年的,按三个时段之合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对于 废弃物排放到专门处置场处理的,方案服务期为施工准备期至设计水平年的时 间;固体废弃物贮存场属周转性的,方案服务期按10年确定。表述时既要说明服务期年限,又要说明从哪年至哪年。

3.8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执行等级,按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

3.8.1 一 级标准

(1)地处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或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

(2)经分析论证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 和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土流失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3.8.2 二级标准

(1)地处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的开发建设项目。

(2)经分析论证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和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3.8.3 三级标准

地处一级、二级标准未涉及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

防治标准出现交叉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同一项目所处区域出现两个标准时,采用高一级标准。

(2)线型工程根据上述确定原则,分段确定标准等级。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2

5.1.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交以下基础资料及文件:

(1)该项目的立项批复(电子版);

(2)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设计图纸;

(3)项目区1/5000、1/1000地形图及平面布置图电子版;

(4)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概况;

(5)项目所在地区的水土流失现状、特点及防治情况;

(6)项目所在地区的工程地质报告;

(7)附属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图纸。

5.1.2协调有关关系,配合乙方做好现场勘察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5.1.3甲方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真实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5.1.4水保方案审批通过后,甲方按照水保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数额及时缴纳,作为拿取水保批文的前提。

5.1.5因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工作成果提交给甲方。

5.2乙方责任

(1)按照本合同要求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及时交付水土保持方案。

(3)乙方不能延误方案交付时间,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提交方案或取得批复文件的,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4)乙方交付水土保持方案后,按规定参加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做必要调整、补充、完善,直至通过审查。

(5)配合甲方做好与其他专题报告相关的工作。

(6)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方案未一次性通过,二次审查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在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及行政批复文件后乙方即完成任务。

(8)乙方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如甲方因使用乙方水土保持方案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3

水土保持方案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1、哪些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

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75亩)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7、5亩)以上5公顷(75亩)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水土保持方案提交时序

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之后、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之前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文件”,并将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设计纳入到工程建设施工中。

3、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需要发改委或者其他政府审批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批复文件作为编制方案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县级政府各市局审批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为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市级政府各市局审批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为市级水利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各市局审批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为省级水利厅。

4、方案编制流程及报批流程

(1)编制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及室内方案的编制。

①编制人员开展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建设项目性质、项目组成、工程占地面积、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情况及施工组织情况等调查。

②开展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中已包含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进行调查,包括给排水工程、降雨蓄渗工程、边坡防护工程、表土剥离与保护、拦挡工程,调查内容包括上述工程的工程量、布设位置、工程规格及工程施工时间等。

③编制人员开展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中已包含的植物措施进行调查,包括树种选择的种类、栽植规格、栽植面积、栽植位置,同时开展植被生长的外界环境包括降雨、气候、土壤、水文、地表坡度、土壤质地等内容的调查。

④编制人员开展对建设项目需要补充的临时措施进行调查,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针对临时施工裸露场地、临时土石方堆放场、临时取土场等开展临时拦挡、苫盖、排水、沉沙及植被措施的施工位置、施工工程量及规格的调查,针对主体工程中缺少的临时措施进行补充完善,使整个建设项目在建设中形成完整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

(2)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及方案的修改;

①水利主管部门抽取专家对报告进行现场踏勘,对水保方案设计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合理合规性进行现场的了解,方案编制人员针对专家对水保方案中的疑问进行现场解答。

②经现场踏勘后,专家组开展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室内审查,由编制人员汇报方案编制过程、编制思路及主要编制内容,评审专家提出意见与要求,最终形成评审意见书。

(3)方案经审查专家组复核通过后报送水利主管部门并取得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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