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资产管理制度是指乡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在乡镇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该制度旨在加强乡镇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以下是有关于乡镇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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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章会计委托代理
第一条镇村级财务(含村集体经济股份制合作社)全面委托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设在镇财政所,设中心核算会计1至2名、中心资金会计1名,各村设报账员1名;
第二条坚持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实行村级财务代理;
第三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定期实行轮岗制度;
第四条村级实行统一审核单据、统一集中报账,按月定期报账;
第二章票据使用管理
第五条村级统一使用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市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格按照“统一供应、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镇村二级管理;
第六条严禁村级使用其他票据,严禁白条入账、严禁村级坐收坐支;
第七条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写齐全后,由村报账员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第三章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村报账员必须由文化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思想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正气、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报账员在业务上接受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及对其业务培训、指导;
第九条村级各项支出统一由报账员进行结算。村级各项支出票据必须在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后,按月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三届村委会到期,村委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本届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确保村级平安换届;
第四十四条按照“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村级“三资”管理制度规定违规开支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镇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第四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监督缺位、监督不力的,扣减补助,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包村干部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村级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包村干部对本村涉农资金监管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村级资产资源管理,组织实施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对村级资产资源监督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强化村级收支票据审核把关,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对负责村级财务审核和核算人员把关不严、违规入账、未实行村级财务全面公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出台新的财务制度前参照此制度执行,以前年度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乡镇资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村级资金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级所有收入款项缴入村级村务卡银行资金账户,所有支出实行报账制,严禁收支款项抵减,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二、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收入、补助、收益等款项,全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村务卡银行账户。所有支出和付款,一律转账结算,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对方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属于村务卡卡片支出范围的支出和付款,在村务卡卡片余额内使用支付。
三、全面实施村务卡制度。统一办理村集体公务用卡(简称村务卡),一村一卡,村务卡卡片由村会计保管使用。村务卡卡片只能用于确实无法转账支付、不能直接打卡的办公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务费、培训费、水电费、报刊费、零星采购等,不得用于必须转账结算的项目。村务卡卡片额度为5000元,卡内余额不足时及时申领。每月底,村级会计从银行打印账户余额,和账面余额核对无误,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纠正。村务卡的支出明细以短信形式发送给村级会计、村支部书记,便于及时监督管理。
第二章村级财务报账操作规程
一、村级收入款项,必须使用专用票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统一在徐州市“阳光村务”平台打印票据。缴款单位通过开户行将资金转入村务卡账户,所有收入票据村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入账。
二、村级支出、付款项目由经办人将手续完备的合法原始凭证交给村级会计审核审批,审批流程完成后,村级会计交由农经双重审核支付。
三、农经会计对支出原始凭证和附件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程序性审核包括: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票据是否规范,当事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实质性审核包括:对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支出,必须通过询问、调查、现场查看等必要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对明显存在虚假的支出,向农经负责人汇报并暂缓支付,审核程序涉及会计人员、部门负责人在审核凭证上签章确认,审核记录作为原始凭证的佐证材料,一并装订入记账凭证。
四、对收支账务及时进行处理。记账凭证要做到,原始凭证张数摘要栏说明等内容填写完整,严禁“多借多贷”、多事项合并编制记账凭证,科目运用正确,所发生的事项必须符合科目核算规定,原始凭证发生额合计数与记账凭证入账额一致,人员章戳齐全。凡是通过转账或打卡发放的会计事项,须将银行盖章的明细清单作为记账附件。
五、会计负责村级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载与核对工作。月底逐笔核对各村收款、付款情况。按月打印各种财务报表,按月打印财务等公开资料,按月打印装订账册,当年账务翌年第一季度内打印账簿,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三章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制度
一、审批流程
(一)村级支出,先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核实,交村党组织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支出需大额审批决议单、经两委会议讨论后,单独公示方可开支。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决策、实施。
(二)农经会计受理后,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核,最后报农经负责人审批。
1、具体支出项目规定
对七大类具体支出规定如下:
(一)人员经费类
1、在职、离退职村干报酬:在职村干报酬由组织部门管理按照办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村不得擅自发放在职村干报酬,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各项补助、奖金、津贴和福利,离退职村干报酬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测算执行。
2、自聘村级干部报酬:村自聘村干、返聘村干、组长、村干兼组长的报酬,根据年初经“四议两公开”会议核定的用工标准(载明报酬、保险报销比照等其他事项),村按照标准考核计算发放。
3、村干考核奖金:上级部门考核奖金、补助发放至个人的必须附有考核文件和考核结果、两委会议记录。
4、以奖代补:村级完成市、办相关条线单项考核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以奖代补的,资金入账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支。
5、村干保险:村干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办事处统一管理;村自聘人员,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单位、个人报销比例报支医疗、养老保险中集体部分;离退职村干的保险补助,参照市相关文件,由劳动保障部门测算,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支。村集体为村干部办理的个人人身意外险凭保险合法票据按实报支。
6、医疗费:一般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村干医药费,特殊情况的因公受伤,经村两委、监委会、理财小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研究批准可报支医疗保险。
7、交通及通讯补助:办事处村干的交通及通讯补助已纳入村干报酬,不得另行发放,其他村干经村两委、监委会、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研究比照执行。
(二)办公经费类
1、办公费:办公用品采购须有正式发票和对方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办事处财政政采网采购。零星办公用品可以通过网店、实体店比价的形式,取得正规店铺发票报支,其行为与金额应可追溯倒查。
2、水电费:村部办公用水、电费根据正式发票报支(剔除租赁方水电费)。
3、通讯费:每月办公电话费、网络费报支时须用以村委会名义的合法票据。不得公款添置个人通讯工具,不得报支以个人名义开户的通讯费、网络费。
4、报刊杂志费:党报党刊征订按照办事处、党委文件执行,业务杂志须有市以上主管部门文件或盖章,各类摊派、娱乐杂志不得报支。
5、培训费:培训须有上级部门文件通知,凭正式发票结报。
6、考察费:为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外出考察,须事先经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凭正式发票结报。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使用前须经办事处领导批准。严禁用公款外出观光、旅游。
7、差旅费:因公外出参加市级以上学习、会议的,须有上级部门文件并取得正式车票,按办事处规定的限额内报销。
8、伙食费:为中心工作及重点工作如秸秆禁烧伙食、征迁工作等,根据上级文件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文件执行,街道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经村委会商议经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及条线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据实结算。正式发票报支,附具体明细清单。
(三)涉农支出类
1、集体用工:按照《村级集体用工管理制度》执行。
2、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村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涉农公益支出:土地占用农户补偿费,如复垦等,凭上级部门文件、相关部门核算、验收报告、与农户签订的协议等结报,一律打卡发放。农田水利等支出,办事处相关部门按额度核定、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报。
4、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农村垃圾收运、河道保洁、绿化管护、道路管养、生活污水、村容村貌“三乱”整治、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维护、问题活动设施管护),财政预算外支出,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严控用杂工、汽油、农药等,结报时凭计算审核表(定额标准×当月工作量),设施维护费用支出,考核人、经办人、进行结报,一月一结,跨月不得结报。杂工参照村集体用工支出条款,检查、调研、现场用工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独结报。
(四)慰问救济类
1、困难补助:困难补助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村两委讨论同意后、村书记签署意见,结报时须附申请报告、会议记录复印件,金额控制在每户1000元以内(含1000元),单户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需驻村干部签字确认。困难补助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困难户身份证信息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以便核实。
2、慰问费、慰问品:重阳、军烈属及年终统一慰问,需村两委、监委会、民主理财、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讨论同意,张榜公布3-7天群众无异议后方可结报,结报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文件)、公示照片等。老党员、老干部、在职村干及其直系亲属亡故慰问费重大疾病慰问费,金额控制在每户1000元以内,一律打卡发放。支出报销凭证,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以便核实。
3、殡葬支出:公益事业迁坟等支出,凭相关公告或证明报支。村民亡故的殡葬支出,由村两委讨论制定,统一标准,列入预算支出。支出时村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附火化证、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
4、捐赠赞助:不得向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贺礼;确需公益捐赠的,作为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后,经驻村领导同意,报办事处分管领导研究批准。
5、村民福利:年初作为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议公示后,可报支本村民医保补助、特殊群体补助、助学奖学金、水利资源费、节日福利(通过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招投标采购或比价采购)等村民福利性支出;凭正式发票结报,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
(五)社会稳定类
1、信访维稳支出:重大、专项信访维稳事项作为维稳专项支出,在上级拨款限额内报支;非重大、专项信访维稳事项经信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支。
2、矛盾协调支出:纠纷现场的农户补助,经相关部门确认、驻村领导、分管领导核准后报支。
3、维稳报酬:对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上级部门要求的值班维稳工作,按照维稳惩奖机制标准执行,结报时附上级部门通知和相关佐证材料。重大、专项信访维稳事项的维稳报酬,作为维稳专项支出。
(六)专项支出类
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当年度发放剩余资金及时退回财政及相关部门,并附发放明细表、退回原因和相关佐证材料。
1、征兵支出:经人武部门确认、分管征兵领导批准后,按上级规定的额度结报。
2、防洪排涝支出:经水利部门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上级规定或审定的额度结报。
3、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支出:补贴依据仍为实际粮食种植面积。根据上级文件按时结报,一律打卡发放“一折通”。
4、征地支出: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支出。经两委、监委会同意、征迁部门核定清单、明细公示、打卡发放。
5、拆迁支出:原则上在征迁部门统一支出。特殊情况到村的,经村两委会、监委会同意,以真实有效的补偿协议及明细单,明细公示、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打卡发放支付。
6、代上级建设项目: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村代建工程,资金拨付到村的,按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7、代上级的办理事项: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村代办事项,资金拨付到村的,以合法票据报支;经手人必须两人以上,收款人必须签字和加盖右手拇指指印,注明收款人电话;特殊情况、重大事项须经驻队领导、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
(七)生产经营类:
生产经营支出:有村集体自主经营的村,可报支经营支出,前提是会计年度的经营支出不大于经营收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发票和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进行结报。
第四章村级集体用工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用工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从事村级美丽乡村建设、环境整治、抢险救灾、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民代表会议、生产经营等村级事务的用工支出。严禁用于经市、区、办事处、村级公开招投标项目的用工支出,严禁将工程材料款和违规支出的费用以用工工资形式予以支付,严禁村干部以用工工资形式获取额外违规报酬。所有用工需实行台账管理,专人负责,台账资料妥善保管。
(二)、村级集体用工支出标准。依据当地社会工资平均水平的实际情况、各村经济实力和以往惯例来确定和调整,不得高于当年当地劳务市场平均工价。每年12月30日前经“四议两公开”会议研究讨论过后制定出次年用工支出标准,公示后报办事处农经部门备案。
(三)、村级集体用工支出结报:结报时凭原始用工记录表、用工结算发放明细表结报。原始出工考勤表,须有用工事由、详细工时、出工人、记录人、证明人等要素。用工结算发放明细表,要注明用工事由、工时、单价、金额、出工人账号及电话,由出工人核实确认签字,且明细表上要有经办人、证明人村务监委会、审核人、审批人签字,与办事处中心工作相关的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支用工时账面无资金的,通过“内部往来一欠农户用工款”科目反映,偿还出工款时结合出工登记台账,依据原清单打卡到户。
(四)、所有集体用工支出必须一事一报,对用工明细不清多事项合并报支的用工支出,应拒绝报支入账;必须当月结报,一月一结,跨月不得报支。除矛盾处理现场、少量临时用工,一律打卡到人(户)不得村务卡支付。在职村干不得参与一般性用工;村干参加紧急、集中、重大行动的用工,事先须报办事处分管领导、纪检同意,方可实行同工同酬。
第五章村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1、农村工程项目及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1、内容:主要包括本村范围内的道路建设和修补、土地复垦、河道疏浚、村级中心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
2、程序:建设项目经两委会议讨论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四议两公开”会议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向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经农经、公共资源部门同意,报办事处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立项,签订规范施工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村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包括项目质量要求、完成时间、验收标准结算金额、纠纷解决机制等。
3、结报:工程结报时必须资料齐全,即:项目审批表、工程预算(标准)、议标或招投标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签证表或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合法票据、审计报告(超过1万以上的工程须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出具工程审计报告),方可结报,缺项不得报支。
4、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施工协议中的预付款和工程项目进度付款条款进行付款,预留5%以上质量保证金一年以上。工程款一律转账支付,不得超额支付。
二、大额固定资产添置及大额物资、物品采购
1、限额:50000元以上的需向办事处提出书面采购申请,由办事处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采购;50000元以下的,村自行询价采购。
2、结报:办事处统一采购的,凭批准的采购申请、正式发票、对方单位盖章的清单明细、村级验收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结报;村自行议标釆购的,需通过“四议两公开”会议,会议全套资料,凭正式发票、对方单位盖章的清单明细、村级验收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结报。送货清单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权管理
(一)村级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村党组织书记对有效债权清收的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及时对有偿款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对有确凿证据无法收回的债权予以核销。核销程序为:年度清产核资时,村两委提出确凿证据,村监委会确认,公示后报农经审核备案,重大事项核销报纪检、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
(二)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二、债务管理
(一)规范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建立健全债务统计报告和预警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时跟踪债务人情况及时收取到期债务;对逾期未收回、未超过诉讼期的债务,及时通过法律等途径清收。建立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收未收、新增不良债务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村党组织书记的经济责任。
(二)严禁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担保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级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三)村级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通过“四议两公开”会议批准。报办事处分管领导、纪检、农经审批,凭真实合法有效票据申报拨付资金、验收及审计,项目决算情况向村民公布。
第七章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定期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村主要干部进行任期与离任审计。
二、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一年一审。实施过程中应在街道纪检部门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备选库抽取熟悉农村财务的专业审计单位,对村级财务经营性收入、收支进行常规审计,对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计结束后,出具客观、公正、全面的审计报告,每项审计报告必须上报农经、纪检。审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四、对审计发现的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责成相关当事人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党员于部违纪的,要及时上报纪检监察组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对审计发现有问题的经办人、村干,根据人事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经济处罚条款进行处罚,将其列入履职廉政失信榜,不得作为下次任用候选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村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
村级会计档案实行办事处、村两级管理。需要办事处管理的会计档案,由农经负责归档保管;需要移交村管理的会计档案,移交到村,由村级会计负责保管;重要档案要双重备份,办事处、村两级同时归档保管。会计档案室要达到规定标准,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二、归档范围
村级会计档案包括:会计账册、凭证、土地承包清册及其原始丈量记录、各类年报、各类经济合同、协议、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作考核结果,村支部、村委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村民议事会会议记录,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会计报表,村级财务预(决)算方案,村务公开资料,民主理财资料以及上级规定保存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等。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做到完整无缺、摆放有序、方便查阅、管理规范。
三、保管期限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从20xx年1月1日起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30年。涉及未清收往来款项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查阅使用
村级会计档案的查阅,需履行批准手续,民主理财成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村务监委会主任同意;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村党组织书记同意。设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借阅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查阅情况;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重要事项、档案的查阅,应由村级会计现场监督;有复印会计档案需要的,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方可复印,由村级会计在复印件上注明“核对无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九章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一、交易范围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凡发生下列交易行为,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材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3、农材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7、农业生产设备设施使用权;
8、涉农项目资金安排;
9、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项目由江苏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
二、交易方式和程序
(一)所有申报项目(包括出让、租赁、流转、承包等)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报经纪检,办事处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信息登记,《江苏省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信息。
(三)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责任追究
(一)办事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应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产权,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賄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二)对违反本规程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合同管理制度
一、管理对象与原则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是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将集体所有的经营用地、经营用房、养殖沟塘等经营性资产、资源对外进行发包、租赁的行为,不包括土地流转行为。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确保国家集体利益不受侵犯、不受损失。
二、发包交易程序
(一)村两委提出初步方案:发包前,村须到办事处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环保等部门核实是否与政府的用地指标、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环保要求有冲突。制定初步发包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数量、坐落、用途、标底、承租人要求发包期限、发包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内容。
(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定:属村委会集体资产、资源的,须经“四议两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审核通过后,将发包方案公示7天(公示栏、显示屏、交易平台、APP推送),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产权交易平台申报。
(三)审核: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提出书面申请(重大事项报告单),报纪检备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等资料,资源管理办公室、农经汇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发包行为和内容的合法性、发包租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发包单价是否不低于发包指导价。
(四)公开招投标: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租人和承租金额,杜绝暗箱操作。
(五)签订规范发包合同:项目公开招标发包后,农经督促双方及时签订规范的发包合同,合同时间符合规范、合同单价不低于本文件规定的指导价,结合经济发展速度约定租金调整机制,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纠纷解决机制等。
三、管理规定
(一)发包单价的规定
1、经营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包每平方米单价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经营用房:经营性工业用房,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单价,参照确定其他厂房及经营性商业用房,价格由村级会议讨论确定。
(二)合同期限与租金调整机制
1、一般情况下合同期限为本届村委到期前,租金调整机制期限为3-5年,由村讨论确定。
2、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出资建房,可在签订框架协议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长20年)规范租金调整方式,由村集体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办事处批准。
(三)合同备案。合同签订时需经律师审核把关,合同签订后报农经备案。
(四)系统管理。村级会计及时将合同录入“阳光三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动态预警管理,并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五)村级管理。村会计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在合同发包期内,每年都要检查双方履行合同条款情况,如发现承包人改变约定用途、拖久承包款项、未经同意自行转包等行为,村应督促及时纠正,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造成尾欠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不得超过1季度)还款的承诺。出现逾期未交上交款、多次催讨下无效等违约行为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生合同终止条件、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应及时终止、上报核销。
四、责任追究
村委会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发包中,未按本办法确定的发包程序进行违规发包,或在发包中故意泄漏招标信息、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延长发包期限或降低发包价格,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违规发包合同确定无效,重新进行发包。对发包中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给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村务议事决策制度
坚持“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即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党组织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议事决策方式
党组织会议、党员大会、村委会议、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
二、议事决策内容
(一)党组织会议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交办的具体工作;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党员转正提交党员大会通过;
3、村级其他组织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培养、推荐;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5、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6、村级其他组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或其他需要由支部委员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党员大会
1、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确定预备党员、党员转正以及对党员作出处理决定;
3、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4、村级重要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
5、其他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村委会议
1、村委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级日常办公开支;
3、村级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政救济工作方案;
4、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的议程、议题;
5、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四)村两委会议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办事处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年度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3、研究制订《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民奖惩的办法以及村(财)务民主管理和公开等规章制度(草案);
4、讨论决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
5、研究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6、研究决定村集体大额资金的开支;
7、其他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五)村民代表会议
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学校、道路、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益事业建设;
3、荒山承包、集体土地出让、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4、5000元以上的大额集体资金使用;
5、村两委干部报酬标准;
6、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7、其他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三、会议制度
(一)对提交民主决策的事项,会前应告知与会人员,村民会议应提前10天告知,村民代表会议应提前3天告知,村民小组会议应提前1天告知。
(二)村两委会议和村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党组织会议和两委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两委会议经党组织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党组织副书记召集主持,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三)党员大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方可举行,涉及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当有2/3以上党员参加。
(四)村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
(五)村民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1次,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必须2/3以上代表参加方能举行。
(六)所有会议应当安排好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四、议事程序和方法
(一)村两委会议、党组织会议和村委会议
1、会议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向召集人提出,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
3、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已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4、参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5、会议形成的决议由主持人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传达。
6、会议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二)党员大会
1、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会议通过,党组织应当对议题形成统一意见,并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参考。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主持人作详细说明后,广大党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已的意见,然后采用举手或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4、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张榜公布。
(三)村民代表大会
1、会议议题由村两委会议通过,议题须事先研究、协调和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参考。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持人作详细说明后,代表畅所欲言,发表自已的意见,然后采用举手或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4、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张榜公布。
五、公示、执行和反馈
(一)村务监委会、民主理财就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向村党组织书记反馈并提出合理性建议,村党组织书记要在实施前就村务监督、民主理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四议两公开”会议进行商讨改进。
(二)必须坚决执行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三)村两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已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对照上述规定,须及时提交相应的会议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四)涉及两委会议、党组织会议、村委会议的应当告知两委委员,涉及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张榜公布。
第十二章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示内容
(一)财务预算情况。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放利用、对外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的财务决算情况。
(三)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
1、收入部分:包括上级政府或部门对村级组织的各种补贴、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出售和出租集体所有资产收入、土地转让补偿费、经批准的集资款、救济扶贫、社会捐赠及其他村集体收入等。
2、支出部分: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级目常开支(报刊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等)村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支出及其他村级集体事项支出等。
(四)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各类资产情况、各类资源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五)村级收益分配情况。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提取福利费、外来投资收益、成员分配金额,以及其他分配金额等。
(六)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
(七)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
(八)集体工程招投标情况等。
(九)村务监委会、理财小组开展村财务监督情况。
(十)对村财务的审计、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事项。
二、财务公开形式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内容之一,公开形式以村务公开栏公开为主,同时可以通过政府的网站、会议、告知书、手机、村报等形式同步公开,公开内容应当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或网络公开。
1、财务公开程序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财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委会、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并提交通过“四议两公开”集体讨论确定;议讨论确定后并经村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后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备查。
如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查询。村委会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在3日内予以解释和公开答复。村民对解释和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村务监委会投诉,村务监委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如对村务监委会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财务公开时间
根据村务公开内容实行月度公开、年度公开、及时公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村集体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全年的财务状况。公开栏内财务公示事项必须经过村务,监委会、民主理财审核盖章。
乡镇资产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全县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镇敬老院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属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按村帐乡管形式纳入乡镇财政所核算;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干部任会计,敬老院设立报账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敬老院收入组成
(一)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收入;
(二)从各级民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乡镇自有资金投入收入。
(四)敬老院发展院内经济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条敬老院支出内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二)专项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等支出。
(三)经营性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县财政部门和县民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八条敬老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相应的费用支出制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敬老院固定资产报废,报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转让,其资产处置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敬老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各项资产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异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六)敬老院进行基本建设或购置1000元以上的设备,应实行报批制度。敬老院应先将报批计划、工程预算、施工图纸等报乡镇人民政府,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和采购设备,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工程结算。
第十条债权债务管理
(一)债务是指敬老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债权是指敬老院所有的、应该向他人收取的款项。
(二)加强敬老院债权债务管理,搞好债权清收,严格控制债务,各项债权债务必须制定清收偿还计划,限期清收偿还。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一)敬老院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财经法规。
(二)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库存不超限额。
(三)敬老院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经营支出实行分开管理。
(四)敬老院基本支出管理
1、乡镇财政所要设立敬老院专帐,实行专账管理。
2、所有业务支出按照村帐乡管的管理方式实行会审制度,不履行会审的一律不予报账。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收支凭证的附件。
(五)敬老院的专项支出管理
1、每月用于敬老院的五保供养专项经费到达后,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敬老院,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院内生产经营活动。
2、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要从工作人员中指定专门的采购员,购买各种食品均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入库。
3、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4、所有生活支出由敬老院院长“一支笔”审批,敬老院院长不得兼任采购员和报账员。
5、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民政办对敬老院的专项支出有监管权。每月底,敬老院院长必须将当月专项支出及结余情况报告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民政办。
(六)敬老院经营支出管理
1、敬老院要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2、敬老院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3、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4、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5、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七)乡镇财政所对敬老院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八)敬老院应当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会计档案的完整。
(九)乡镇财政所每半年应向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报送敬老院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
(一)敬老院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敬老院应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财务状况,选定1—2名供养对象进行财务监督,提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二)每年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敬老院财务工作进行综合检查,敬老院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加以整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县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各种经费支出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坐支敬老院资金;严禁以白条、结算单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私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敬老院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乡镇资产管理制度4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
1、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开支时按照乡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不足部分。
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严禁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向群众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3、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金:无论诗地、园林、房屋,还是其它集体资产,只要是承包经营,就必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承包费,壮集体积累,用于扩再生产或其它公益性支出。
4、外来投资和拨付资金(包括捐款、各种赞助款、补助等):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能,财尽其用。
5、经营性收入和其它收入资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准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6、各种结算类资金: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偿债务,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财务收支由村报帐员具体经办,款项的拨付有政府乡长审签,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额支出由村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乡经管站统一管理帐务的记载和核算。同时,实行全乡统一报帐日,对村社收支凭证进行报销。
二、现金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经管现金。
2、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须开据统一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须及时销号交存。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4、备用金实行限额,村一级不得超过500元,社一级不得超过200元。
5、村级建立现金日记帐,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及时清点现金,并在每月报帐日和乡上进行帐面余额的核对。
三、票据管理制度
1、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即财政统一的收据和经管站监制、提供的票据。
2、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本使用,收据存根必须及时销号、妥善保存,并建立备查登记薄,不得私自销毁收据、存根。
3、填写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后保存各联并及时销号,不得私自销毁。
4、各村票据使用情况必须无条件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5、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凭证,如发现手续不完备,内容不齐全应及时补办;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票据等不合规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由于审核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会应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要有群众代表参加。
2、村财务公开每年2次,公开要严格按照乡纪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财务开支情况先由村理财小组签字之后,报乡纪和乡农经站审核后,在村社公开栏和村、社会议上分别公开,保留公开依据并记好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3、重财务收支项目应随时公开,对向农民的`加项收费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先拿出预算方案,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统一请款报帐制度
1、全乡各村请款报帐时间统一定为每月25日进行,过期不候,责任自负。
2、各村报帐前应将当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兑,清点手头现金,同时对下月支出进行分项目预算,制定预算方案,报帐时首先和乡总出纳核实当月收入,填写进帐单将款项交存银行专户,同时按照支出预算方案填写请款书,报政府乡长进行审批后由乡总出纳开具现金支票,由村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其次将当月村主任审批后的支出票据交乡出纳进行审核报帐。
3、所有收支票据填写必须完整、规范、支出票据必须经村主任签字,额支出要有村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严禁用白条或其它不规范票据收款和支款。
4、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追究村主任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1、管理办法:
(1)经管站建立资产台帐,各村建立登记簿和备查帐簿。
(2)村社所有集体财产要由专人保管并由财务主管领导负责监督。
(3)财产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损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保管员及当事人责任。
(4)财产借用须经村主管领导批准,要注明用途、期限,并由借用人员签章。
2、计价方法:
(1)原购置财产及闲置财产,设立评估小组,以重估价值入帐。
(2)新购置财产,以实际价值及时入帐。
3、财产物资的’租赁及变卖,须经村两会及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经管站审查备案。
七、违财务管理的处罚办法
为规范村级财务帐款“双代管”的正常运行,确保集体资财不受侵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一)对违有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追还被侵占资金和挪用资金;
2、补交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3、补办有关手续;
4、冲转有关帐务。
(二)对污公款的,除追回占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按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并处以本息金额20%的罚款;二人以上共同污的,按照个人所得金额分别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按污的总金额处罚;对多次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在经济往来中违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处罚。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并处以本息金额10-15%的罚款。
(五)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总额1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总额20%的罚款。
(六)私分多占集体财物,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工资、补助标准、扩补助范围的,除归回私分多占的财物、多领的工资、补助等,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总额10-15%的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3%的罚款。
1、公款私存和收入不按时交入农经专户超过一个报帐周期但尚未构成挪用或污性质的;
2、越权审批重开支事项不经理财小组审批或审批借款不合理的;
3、未经审批白条入帐的或用不正规票据报帐的;
4、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审批支出单据造成损失的;
5、无支出预算计划不按时报帐的;
6、坐收坐支现金的。
(八)对借款漏收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的,除责成借款人补交利息外,对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10%的罚款。
(九)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0-4000元的罚款。
1、丢失会计档案资料的(包括收款收据);
2、私自销毁会计档案和资料的;
3、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心200-500元的罚款。
1、不用统一规定收据或用废止收据收款的;
2、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或拆本使用收款收据的。
3、对收款收据不按期登记、报送和销号的;
(十一)对集体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不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按时公布财务的,对报帐员和村主管领导处以20-100元的罚款。
(十三)违制度,对承包的经济(生产)事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结算经济手续,或不经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违制金额10%的罚款。
(十四)不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筹集的劳、资进行处置外,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十五)违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领导人员强制下属违财经纪律的;
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财经纪律的;
3、伪造、毁灭帐据凭证的;
4、屡查屡犯的。
(十六)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不退赔、不交纳的,对问题责任人从期满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占用费。
(十七)违财经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2、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
(十八)对处罚决定不报,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村级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乡镇资产管理制度5
网格化乡镇职责和消防工作五项制度
一、乡(镇)、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辖区消防建设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辖区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实施奖惩。
(四)指导和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固定消防宣传设施,组织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每月一次的消防宣传,提高公民火灾防范意识。
(六)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配合处理火灾善后。
(七)根据上级要求或针对辖区实际,开展消防咨询,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八)乡(镇)要按照“四有”标准,建立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加强管理和训练,提高对农村火灾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九)重视和加强消防工作,为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乡(镇)、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的消防安全。
(二)对居(村)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维护保养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五)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协助政府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消防工作制度
一、乡(镇)、办事处消防工作五项制度
(一)双月联席会议制度
1、消防工作实行双月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派出所、安监办事处工商所、综治办以及辖区重点单位等组成。
2、乡(镇)、安监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
3、双月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辖区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交流消防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由安监办负责统一向公安派出所移交处理。
4、乡(镇)、办事处和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每周检查制度,对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5、会议内容要及时记录归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安监办、社区(村)要开展经常性消防检查,对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2、组织社区(村)、辖区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确定的火灾隐患排查责任片,每月上旬集中一天时间对辖区单位和居(村)民住宅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每月下旬的复查验收日统一进行复查。
3、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以社区(村)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上报安监办,安监办负责向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检查小组督促隐患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4、对没有按期整改到位的单位和场所,由安监办负责向公安派出所移交处理,并填写《乡镇办事处(安监办)火灾隐患查纠移交表》。
5、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要落实每周一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查处。
6、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活动。
(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各乡(镇)、办事处每季度组
织专业人员对本辖区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处置火灾的能力。
2、各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每月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宣传日,以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为载体,组织各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提高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乡(镇)、办事处组织社区(村)在辖区建立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及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消防宣传氛围。
4、按照上级部署,在“119”消防宣传日、重大节日以及冬防、麦收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进行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向居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提高居民防范火灾的能力。
5、定期组织居民到消防站参观,接受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6、督促辖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专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四)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制度
1、各乡(镇)、办事处每年要与社区(村)、辖区单位、沿街门店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2、乡(镇)、办事处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之中,实行目标管理,并落实考核奖惩。
3、对因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导致辖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对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进行倒查,坚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搞好半年督导、年终考核评比,每半年对社区(村)或辖区单位完成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消防安全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评先资格;对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5、对上级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未落实消防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不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移交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消防安全联防联治制度
1、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整合安监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社会综治等消防监管力量,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合力。
2、要深入开展以“户户联防、部门联查、片区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联防工作,完善层级联防联治体系。
3、要采取户包户、店包店、部门包路段等形式,大力实施消防安全互联互防,提高防范和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4、积极构建“安全共享、风险共担”的工作格局,实现消防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社区(村)消防工作三项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1、社区(村)各级消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工组例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组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社区(村)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有成员单位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定社区消防计划,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布置近期消防工组。
3、社区(村)消防工作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4、小区消防工作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
5、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村)消防工作会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村)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社区单位等通报社区(村)消防建设情况,征求社区(村)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社区(村)的消防自我管理体系。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社区(村)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到辖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区(村)消防安全。
2、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3、督促社区内(村)单位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4、在辖区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走道上堆放杂物,保障居民安全。
5、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对隐患较大或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镇安监办,由安监办向有关单位下发“安全生产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有关文件。
(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经常向居民家庭、社区(村)单位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依托社区(村)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防安全宣传。
3、社区(村)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社区(村)居民群众开放。
4、社区(村)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5、针对本社区(村)的实际,开展社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6、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7、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社区(村)单位参观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居民群众。
乡(镇)、办事处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一)查消防验收手续,看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是否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在开业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查疏散通道,看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是否堵塞和上锁。
(三)查“二合一”、“三合一”,看是否在经营场所、车间、仓库所在建筑设置员工宿舍。
(四)查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看消防设施是否擅自关停,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选型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查线路,看电气线路是否穿阻燃线槽(管)保护。
(六)查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依法取得有关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看是否违法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违法使用明火、违章进行电焊作业。
乡镇资产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收入规范,支出合理,确保机关的正常运转,让财务工作真正达到“增收、节支、增效”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管理制度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遵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使我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严格实行计划付款制度。理财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财政例会,根据资金情况,按照“三保”原则,研究决定本月用款计划,由出纳严格按计划付款,严禁无计划擅自付款。
四、财政所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检查和分析工作,对镇财政范围内的一切收支要及时登记入帐,按月编送报表,按季分析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随时向领导提供数据情况,合理合规地控制支出。
五、本制度包括总则、票据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四大部分。
第二章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的范围主要为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票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财政所总会计。
二、镇统一使用财政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的正规收据(统计经管站除外),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如确需使用其他相关部门的专用收据,必须由财政所统一到相关部门领取,再予以发放。
三、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领取票据,所有收款项目统一由财政开据收款,财务独立核算的镇属机构和遇特殊情况确需领用票据的,须经审批财经领导同意,开出领据审批单后方可到财政所领取。
四、领取收据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报领手续,必须有经办人、领用人签字。每次限领一本,交帐后方可续领正本。
五、根据市非税局对乡镇票据管理的`要求,票据必须每月零结清,所有领取的票据每月24日前到财政所签核(含当月未使用的票据),再由总会计将领用、签核情况报市非税局。
六、各村(居)委会按规定统一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由各村(居)委会会计到村账镇代管中心领取。
七、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遗失、擅自损毁,不得拆零使用票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一、各站所所有收入必须在发生的当天以现金上解财政,也可将现金存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坐收坐支、留存,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五日,上解资金的使用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站所收入可按比例优先安排使用。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私设明目乱收费,严禁收款不开收据打白条隐瞒收入,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二、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财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统一归口财政。
三、各站所及个人不得擅自借贷资金。
第四章支出管理
一、由财政所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2)发票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3)有经办人并验收人签字。
(4)金额相符,无涂改现象。
(5)必须为正式发票。
(6)需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事发后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每月15日和30日统一到财政所报账,超过报账期限责任自负。
(7)发票粘贴要体现一事一单,不同类型、事由支出必须分开粘贴,不能混合。
(8)有附件的发票必须带附件,其中租车、烟酒、餐饮、办公用品类发票必须有附件及明细单。
(9)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先由财政所通过网络申报乡财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报销。
二、合法的原始票据报销程序:
(1)不得签单,必须先请示,然后自行垫付,再拿原始凭证到财政所报账。
(2)所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注明日期及用途。
(3)经镇长同意后,由分管财贸领导签字。
(4)领导签字、财政所长审核后,由行财会计开出红票交出纳按付款计划单付款报销(注:每周定于星期一、星期四报销发票)。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由审批财经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还的,审批人在借据上签署扣款意见后,由财政所从借款人工资和其他个人款项中相应扣回。
四、镇域范围内的招待用餐应安排在机关食堂,标准为20元/人,且原则上不安排烟酒,烟酒的发放必须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除党政人协四大家及市委政府、两办正常督查、检查、调研列为镇公用经费统筹开支外,其余一切开支均在各站所包干经费中列支。镇域范围外的招待用餐严禁签单,实行报告制,报请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开支,未经同意擅自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堂接待由分管领导到办公室申报,党政办主任在登记表(见附表一)上进行登记,开具接待通知单,食堂凭通知单按月到财政所报账。
五、空调、办公家具、大型仪器、电脑等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分管领导拿出采购计划报请镇长同意后,由财政所集中购买,并办好实物验收登记,及时建好固定资产台帐。
六、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汇总交党政办,经镇长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采购,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七、各部门的打字印刷、宣传品制作等原则上在镇打印室进行,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在定点单位签单制作,由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八、全年各项会议一般在镇域范围内召开,统一在机关食堂就餐,用餐标准按会议规模参照招待来客用餐标准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开支酒水、香烟等其他费用。大型会议和规格较高的会议,要本着节俭的原则,由党政办编制会议费用预算报镇长审批,由财政统一安排经费。
九、机关房屋的修缮和办公室的装修及大宗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参照政府性投资办法实施。
十、机关水、电、通讯、网络、杂工等各类日常支出,先由党政办签字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财政府款。
十一、公务租车及车辆管理:
(1)镇里统一安排的公务租车,由党政办在登记表(见附表二)上进行登记,并注明事由、时间,由分管财经的领导签字后再到财政所报销。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公务租车,由分管领导报党政办,经镇长或机关支部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上登记,按报帐程序报帐。
(3)车辆维修管理:车辆需维修养护时,先由司机向办公室申报,并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到定点单位(由办公室和财政所共同考察确定)维修,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脱产学习和短期培训的学杂费,按通知要求予以报销(凭党政领导签字的原始学习培训通知书),误餐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报销。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的通讯费、交通费、独生子女费等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财政支出首先确保干部工资、福利的发放。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按季度核算并交纳公积金、医保、社保等支出,再到财政所报账。
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十六、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乡镇资产管理制度7
一、村级财务的收入管理
1、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级组织收入主要包括:
(1)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产(源)发包、出租及村(社区)企业上缴收入、对外投资收益;
(2)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2、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收据,确保收入在3-5日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各项收入。否则,一经查实,资金全部没收,并追究村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二、村级财务的支出管理
1、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必要的.办公用品、水电费、报刊征订费(按宣传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等村级运转支出;重点用于综治信访维稳、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等支出。服务群众事务支出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0%,扶贫事务支出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为民服务网上办理事务经费按4200元/年安排,综治维稳信访费用按10000元/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在保障当年业务支出后,年度有结余的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确有需要的报乡镇统筹审批后,在以上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办理。同时,严格执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
2、上级安排到村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工程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支出范围、程序和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弥补工作经费。年度项目经费有结余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村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1、支出单据整理。
村集体支出原则上应使用税务统一发票;确实不能取得的,限额在300元以内的可使用代理中心专用票据。购置办公设备或办公用品等必须要提供税务统一发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各项杂工支出原则上不超过50元每人每天,杂工发放花名册上要求领款人本人签字确认,姓名应与身份证保持一致,严禁使用小名及其他非正式名称,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及村负责人相关责任。
2、支出审批权限。
(1)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经办人在原始支出单据上签字,村主任、村书记会签,村报账员填写《涡阳县村级支取款项申请书》同时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签字;(2)1000-3000元以内的,比照以上程序办理,同时由镇包村干部审核签字;
(3)3000元以上支出,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3、支出单据上报。
每月25日前,村报账员整理经村级审批后的报账票据,报送乡镇“代理中心”。中心主任审核报账单据,并在《申请书》上签字,村级代理会计根据村、镇审批后的票据按规定进行支付及账务处理,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转账支付。
乡镇资产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属镇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及除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外的镇属一般企业。
第二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作为出纳或报帐员,统一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五条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六条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组织(人事)办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财政预算决算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必须对本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是否按批复用途使用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镇财政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审核汇总批复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门要编制下年度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经镇人大批准后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每年的年终,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财务决算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本年度全镇财政决算报镇人大审议。
第八条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不含镇属企业),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年终结余资金(除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省市镇配套专项资金结余外)全部上缴镇财政。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十条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年初财政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执收,款项直缴镇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由部门执收后按季汇缴镇财政专户。各业务部门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二条各部门收到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支出内容规定
第十三条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
第十五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差旅费是指部门中无交通费补贴人员的出差车船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商品服务支出细分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镇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财政拨入各部门的经费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1、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严格按镇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或缴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镇属单位部门(含企业),于每月工资发放后将相关发放资料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
3、接待费及专项经费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镇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由于镇属企业运营情况及资产规模差别较大,将镇属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重点企业。镇属一般企业执行上述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镇属重点企业(含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自行编制财务审批制度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报镇财政部门及财政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如暂借差旅费、暂借因公受伤医药费),2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应于借款相关业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支出凭据进行核销。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借款,如确需借款的须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并附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须经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后方能借出。
第七章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节日慰问等个人待遇,要严格按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通讯费标准发放通讯费补贴;单位公用电话的安装必须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话费必须按单机列明在单位支出预算之内,据实报销;严格控制设置和租用信息专线、连接因特网等收费线路,对确需设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设置。经批准同意的使用部门应将详细资料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的须报镇党委会研究。由镇财政负担的公务车车辆费用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下拨到车辆使用部门开支。其中,小汽车每辆每年3000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三条干部职工个人购买用于公私两用的车辆,费用不准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会议费开支必须按《关于会议餐费发放标准的通知》(中三党办〔20xx〕45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报实销。差旅费包括食宿费、车船飞机费、差旅补助费三项(食宿合开一张单据的,按住宿费统计)。
第八章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结算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验收、招投标证明(工程款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等资料,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镇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由镇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和所签订的《》,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镇政府采购中心后,再拨给供应商。购买其他商品应具备正式发票并有经手人、领导签名手续才能支付;大宗商品还要附有数量和单价明细。
第二十八条部门所有支出的报销都必须执行以下程序:先由经手人、审批人完成签名审批手续,并经镇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其他接待费用开支要凭发票报销,但属娱乐项目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同一账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镇结算中心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及时提交给各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及镇分管财经领导。超过预算进度或额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及卡片。镇结算中心是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协助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结算中心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单项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3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资金审查委员会核实表决后报镇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各部门每月须向镇财政所及有关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相应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镇财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镇党委、镇政府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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