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管理制度 大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大学生管理制度是高校维系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它涵盖了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等各个方面,旨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学生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与此同时,高校积极推行社区服务计划,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提升综合素质,培养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大学生管理制度范文,旨在为高校管理者和学生提供参考,共同构建更加完善的大学生管理体系。

篇一: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大学生管理制度 大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籍大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第二章 学习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生应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按时参加教学活动,认真完成作业。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尊重老师,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讨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诚实应考,杜绝作弊行为。考试作弊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爱护教学设施,保持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整洁卫生。

第八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努力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第九条 学生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第三章 生活行为规范

第十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个人卫生,按时作息。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爱护宿舍公共设施,保持宿舍整洁卫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

第十二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食堂管理规定,文明就餐,爱惜粮食,不浪费食物。

第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个人安全,防范各类安全隐患,如防火、防盗、防诈骗等。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第四章 社交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学生应尊重他人,文明礼貌,待人诚恳,与同学友好相处。

第十八条 学生应团结互助,乐于助人,积极参与集体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应理性表达诉求,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网络行为规范,不传播谣言,不发表不当言论,维护网络文明。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大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预防和减少心理问题发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籍大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危机干预等工作。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条 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心理保健意识。

第五条 学校定期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心理电影放映、心理健康知识竞赛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

第六条 学校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信息。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活动,提高自我心理调节能力。

第三章 心理咨询与辅导

第八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学生提供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等服务。

第九条 学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等方式进行心理咨询。

第十条 心理咨询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班主任、辅导员等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和帮助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四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心理危机事件。

第十三条 当学生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如自杀倾向、抑郁症等,学校应立即启动心理危机干预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与医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合作,共同处理学生的心理危机事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对经历心理危机事件的学生进行跟踪关注,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心理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心理档案,记录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咨询记录等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心理档案应严格保密,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学生有权查阅自己的心理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学生发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大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七条 新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自主选课。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论文等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缓考、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应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予以退学处理:

(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一学期无故旷课超过规定学时的;

(四)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经历、成绩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应严格保密,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权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大学生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维护学校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籍大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奖励与处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种类包括: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颁发奖学金;

(五)推荐参加评优评先;

(六)其他奖励。

第六条 奖学金种类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奖学金;

(四)社会奖学金。

第七条 评优评先项目包括: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四)先进班集体;

(五)其他评优评先项目。

第八条 奖励的评选条件、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给予处分。

第十条 处分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扰乱教学秩序、考试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的;

(四)损坏公共财物、侵犯他人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处分的适用范围、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奖惩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奖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奖惩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奖惩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奖惩记录应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大学生社区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提升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籍大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大学生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社区服务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社区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环境保护:参与社区绿化、清洁卫生、垃圾分类等活动。

(二)敬老爱幼:探访慰问孤寡老人、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

(三)社区文化建设:组织社区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知识讲座等活动。

(四)法律援助: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五)科技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科技知识普及、技术咨询等服务。

(六)其他社区需要的服务。

第五条 社区服务的形式包括:

(一)志愿服务:学生自愿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社区服务活动。

(二)社会实践:学生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等时间参与社区服务项目。

(三)勤工助学:学生通过在社区服务岗位工作,获取经济资助。

(四)课程实践:将社区服务与专业课程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三章 社区服务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与社区建立联系,了解社区需求,开发社区服务项目。

第七条 各学院团委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参与社区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 学生可以个人或团队形式报名参加社区服务项目。

第九条 学校为参与社区服务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保障。

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新社区服务形式,提升社区服务质量。

第四章 社区服务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大学生社区服务档案,记录学生的社区服务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参与社区服务的学生进行考核与评价,主要考察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方面。

第十三条 学校将社区服务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作为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社区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章 社区服务的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为参与社区服务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为参与社区服务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交通补贴、食宿补贴等。

第十七条 学校为参与社区服务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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