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日益普遍,但也伴生诸多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提供几份详尽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活动,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 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二)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三)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二章 劳务派遣协议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数量;

(二)派遣期限;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和标准;

(六)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七)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条件;

(八)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应当与派遣期限一致。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获得劳动报酬;

(三)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三)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依法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协助用工单位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

第五章 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适用岗位、用工比例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3. 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的选择

1. 公司选择劳务派遣合作单位,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信誉、服务能力等因素,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口碑和丰富经验的单位。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劳务派遣合作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3. 公司与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劳务派遣岗位的确定

1.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严格控制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

2.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员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劳务派遣用工需求,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4. 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需求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要求。

四、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

1. 公司与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派遣岗位、人员数量及派遣期限;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缴纳;

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工时制度、休息休假;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应与派遣期限一致。

3. 劳务派遣协议应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五、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1. 被派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享有与公司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2. 公司应为被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3. 公司应对被派遣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4. 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对被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确保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5. 公司不得将被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6. 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7. 被派遣员工有权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活动。

六、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

1. 公司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合作单位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2. 劳务派遣合作单位应按照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公司应监督劳务派遣合作单位履行劳动报酬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七、劳动争议处理

1. 公司与被派遣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首先与劳务派遣合作单位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监督检查

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

2. 公司工会组织有权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九、附则

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活动,包括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等。

3. 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

平等自愿原则:在与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开展劳务派遣合作。

同工同酬原则: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保障权益原则: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

(二) 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

1. 资质审查: 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 信誉评估: 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劳务派遣单位。

3. 实地考察: 对拟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

4. 综合评估: 综合考虑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信誉、服务、价格等因素,择优选择。

(三) 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

1. 协议内容: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缴纳;

工时制度、休息休假;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协议审查: 劳务派遣协议应经本单位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3. 协议备案: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后,应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四) 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1. 入职管理:

核实身份: 核实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等。

岗前培训: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规章制度等。

签订确认书: 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员工告知确认书》,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

2. 日常管理:

考勤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记录其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

绩效考核: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之一。

劳动保护: 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其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沟通交流: 定期与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3. 退回机制:

符合条件: 被派遣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前通知: 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应提前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 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

1. 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 按时支付: 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3. 社会保险: 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 监督检查

1. 定期检查: 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等。

2. 问题处理: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相关责任方整改。

(七) 附则

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司”)的所有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

2.平等自愿原则: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3.同工同酬原则: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公司同类岗位员工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保障权益原则: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发展机会。

5.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二章 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求

公司选择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具有完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能力;

5. 能够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程序

1.需求申报:各用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劳务派遣用工需求,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2.资质审查:人力资源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备选单位。

3.实地考察:必要时,人力资源部可对备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

4.商务谈判:人力资源部与备选单位进行商务谈判,确定合作意向。

5.合同签订: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与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评估与考核

公司定期对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评估与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服务质量: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公司需求,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2.合规性: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风险控制: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否有效防范和化解劳务派遣用工风险。

4.沟通协作: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沟通协作是否顺畅,能否及时解决问题。

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公司可对劳务派遣单位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直至终止合作。

第三章 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派遣岗位、人员数量及派遣期限;

2.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3. 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4.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时间;

5. 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7.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8.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协议的审查与备案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前,应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后,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

公司和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第十条 岗位要求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严格控制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

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公司员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公司同类岗位员工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公司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其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下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

公司应根据岗位需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

公司可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动报酬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

被派遣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退回机制

被派遣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 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公司不再使用该岗位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应提前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质量、合规性等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或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 导言

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本公司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防范用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如有)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全部管理活动。

(三) 劳务派遣的定义与适用岗位

1.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遣至本公司,在本公司管理和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2.适用岗位:本公司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仅限于以下岗位:

临时性岗位:工作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岗位:为本公司主营业务提供支持服务的非核心业务岗位。

替代性岗位:因本公司正式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暂时空缺,需他人替代的岗位。

严禁在涉及公司核心业务、技术秘密或管理权限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

(四) 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

1.资质要求: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健全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2.选择流程:

需求确认:用工部门提出劳务派遣需求,明确岗位、人数、期限等。

初审:人力资源部对需求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劳务派遣规定。

供应商筛选:人力资源部根据资质要求,筛选至少三家备选劳务派遣单位。

评估与谈判: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备选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价格、风险控制能力等),并进行商务谈判。

审批与签约:评估结果和合作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与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五) 《劳务派遣协议》的核心条款

1.基本信息:劳务派遣单位名称、本公司名称、派遣岗位、派遣人数、派遣期限等。

2.工作内容与地点: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3.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公司同岗位正式员工享有同等劳动报酬的原则。

支付方式:约定本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时间和标准,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方式、时间和标准。

4.社会保险:

缴纳主体:明确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与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5.工时与休假:参照本公司同岗位正式员工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执行。

6.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本公司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退回条款: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可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如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以及退回流程。

8.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9.争议解决:约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诉讼等)。

(六) 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

1.入职:

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入职手续。

本公司负责岗前培训(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安全知识等)。

签订《劳务派遣员工知情确认书》(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

2.考勤与请假:

考勤管理参照本公司正式员工的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需经本公司和劳务派遣单位双方同意。

3.绩效考核:

由本公司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务费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考核结果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和劳务派遣单位。

4.日常管理:

本公司各用工部门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

被派遣劳动者应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沟通与反馈:

本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定期听取被派遣劳动者对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 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争议: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告知劳务派遣单位,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八) 监督与检查

1. 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服务质量;

用工风险控制情况。

2.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 附则

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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