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和机动车保有量激增,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环境美观及居民生活品质。建立科学、规范的《停车管理制度》是缓解停车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的关键。这不仅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宜居社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服务计划》旨在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与服务,提升居民满意度,而有序的停车管理正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将提供几篇不同侧重的《停车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停车管理,维护小区内交通秩序和环境整洁,保障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管理规约》等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凡进入小区的车辆及其驾驶人、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小区停车管理遵循“业主优先、有偿使用、规范停放、保障安全”的原则,旨在合理利用有限的停车资源,确保小区道路畅通和消防通道无阻。
第四条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方”)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位划分、使用登记、费用收取、秩序维护、设施保养及违规处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方是小区停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小区停车管理实施细则,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二)负责小区内停车位(包括地上、地下)的规划、划线、编号及标识设置。
(三)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管理系统,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发放停车凭证。
(四)负责停车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公示。停车费用的收支应单独立账,并接受业主监督。
(五)负责小区内交通秩序的维护,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劝阻、制止违规停车行为。
(六)负责停车管理设施(如道闸、监控、照明、消防设施等)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七)受理业主关于停车管理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处理反馈。
(八)协助处理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刮蹭、盗窃等事件。
(九)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汇报停车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车位分类与分配
第六条 小区车位根据产权归属和使用性质,分为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平时使用)、公共(临时)车位。
(一)产权车位:指根据规划许可,由开发商出售或赠与给特定业主,具有独立产权证明的车位。其使用、转让、出租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
(二)人防车位:指小区人防工程区域内的车位,平时可供业主有偿使用,但须遵守国家人防规定,战时或紧急状态下须无条件服从征用。人防车位不得出售产权,通常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
(三)公共(临时)车位:指小区地面或地下未出售产权、非人防工程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有,用于满足业主临时停车需求或访客使用的车位。
第七条 车位分配原则:
(一)产权车位由其产权人按规定使用。
(二)人防车位及公共车位的租赁或使用分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具体分配方式(如抽签、摇号、排队等)由业主大会决定,或在管理规约中明确。
(三)在满足业主基本停车需求后,若仍有空余车位,可考虑向小区内实际居住的非业主使用人(如租户)提供租赁服务,但其优先级应低于业主。
(四)公共(临时)车位主要用于访客临时停放及业主临时应急停车,实行先到先停、计时收费的管理模式。
第四章 申请与收费
第八条 业主申请租赁或使用非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公共车位长期租赁),需向管理方提交以下资料:
(一)业主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须为业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四)填写《小区停车位使用申请表》。
管理方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分配或排队系统。
第九条 停车收费标准:
(一)小区停车服务费(针对使用非产权车位的车辆)和临时停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指导价,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二)产权车位产权人若将车辆停放在其产权车位上,通常需缴纳车位管理服务费,用于车位的保洁、照明、监控、维护等公共服务。
(三)停车费用的收取方式可采用月度、季度或年度预缴。临时停车按时计费。
(四)管理方应向缴费人出具正规票据。
第十条 车辆信息变更(如更换车辆、车牌号变更等),车主应及时到管理方办理信息更新手续。车位租赁合同到期需续租的,应按规定提前办理续租手续。
第五章 停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小区内限速一般不超过每小时15公里),注意避让行人。禁止鸣笛。
第十二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线内,车头方向应按标识统一朝向,不得压线、跨位或占用通道停放。
第十三条 禁止在消防通道、人行道、绿化带、公共活动区域、主干道及其他禁止停车区域停放车辆。消防通道必须时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
第十四条 临时停放车辆,驾驶人应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以便紧急情况下联系挪车。临时停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如2小时),需按临时停车标准缴费。
第十五条 访客车辆进入小区,需在门岗处登记,说明拜访对象和预计停留时间,领取临时停车凭证,并按指定区域或管理人员指引停放。离开时交回凭证并按时缴纳费用。业主应提前告知访客小区停车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大型货车、工程车(除经批准的维修、搬家等临时作业车辆外)进入小区并在内部停放过夜。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后,车主应关好门窗,锁好车辆,自行保管好车内财物。管理方提供的是车位使用及秩序管理服务,对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不承担保管责任(因管理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应保持车位及其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不得在车位内堆放杂物。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停车行为,管理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规停放车辆,首先进行劝导,要求车主立即驶离或按规定停放。
(二)无法联系到车主或车主拒不配合的,管理方可拍照取证,并在车辆上粘贴《违规停车告知单》。
(三)对于严重妨碍交通、堵塞消防通道或多次违规停放的车辆,管理方有权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或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临时锁车、报告交管部门或强制拖移(拖车费用由违规车主承担)等措施。
(四)将违规停车行为及车主的违规记录进行公示,并可能与停车位申请、续租资格挂钩。
(五)业主大会或管理规约可规定相应的违约金或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凡进入小区的车辆,若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或他人车辆造成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管理方可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方的管理行为有异议的,车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管理方根据实际情况,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议后补充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管理方负责解释。原小区停车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停车行为,创造良好居住环境,需要全体业主、使用人和管理方的共同努力和自觉遵守。
篇二:《商业办公楼宇停车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与管理目标
1.1.目的:为规范本商业办公楼宇(以下简称“本楼宇”)停车场的运营管理,优化停车资源配置,保障楼宇内各入驻企业员工、访客及商业客户的停车需求,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停车环境,提升楼宇整体形象和服务品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楼宇所属的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以及所有指定的临时停车区域。所有进入本楼宇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所有者均须遵守本制度。
1.3.管理原则:遵循“高效便捷、安全有序、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原则,运用智能化管理手段,实现停车资源的动态管理和高效利用。
1.4.管理机构:本楼宇物业管理公司(或指定的专业停车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方”)全面负责本楼宇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维护、秩序管理、收费管理、安全监控、客户服务等。
第二部分:停车场规划与车位类型
2.1.车位布局:停车场内车位根据功能需求,划分为固定月租车位区、临停计费车位区、VIP专属车位区、访客预留车位区、装卸货车专用位、残疾人专用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等。各区域均设有明确标识。
2.2.固定月租车位:主要面向在本楼宇内办公的企业员工长期租赁使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提供固定或非固定车位。
2.3.临停计费车位:供临时到访本楼宇的客户、办事人员、访客等按时计费使用。
2.4.VIP专属车位:为满足特定重要客户或高管的停车需求而设置的预留车位,通常位于便捷区域,需特殊申请或协议约定。
2.5.访客预留车位:部分车位可由楼宇内企业提前通过管理系统预订,供其重要访客使用。
2.6.装卸货车专用位:设置在方便货物进出的指定区域,仅供进行装卸作业的货运车辆临时停放,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2.7.特殊车位:按国家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根据发展需要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收费规则。
第三部分:车辆准入与通行管理
3.1.入口管理:停车场入口设置智能化道闸系统,采用车牌自动识别为主,辅以IC卡、扫码支付等多种方式。车辆进入时,系统自动记录车牌号及入场时间。
3.2.月租车辆管理:
3.2.1. 申请:楼宇内企业员工申请月租车位,需由所在企业统一向管理方提交申请,并提供车辆行驶证等信息。管理方根据车位情况审批。
3.2.2. 授权:审批通过后,将车辆信息录入停车场管理系统白名单。月租车辆凭车牌识别或授权IC卡自由进出。
3.2.3. 续费与变更:月租用户需按时缴纳租金。车辆信息变更或不再续租,需提前通知管理方办理手续。
3.3.临时车辆管理:
3.3.1. 入场:临时车辆通过车牌识别或取卡/扫码入场。
3.3.2. 离场:离场前,车主可通过场内自助缴费机、移动应用程序或出口收费岗亭等多种方式缴纳停车费。支付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如15分钟)离场,道闸自动抬杆放行。
3.4.访客车辆管理:
3.4.1. 预约:楼宇内企业可通过管理平台为其访客预约停车位,生成预约凭证(如二维码)。
3.4.2. 入场:访客车辆到达入口,出示预约凭证或报备车牌号,经核实后入场。
3.4.3. 费用:访客停车费用可由邀请企业承担(通过内部结算或发放停车券),也可由访客自行支付。
3.5.车辆限高与限行:停车场入口处设有明确限高标识,超高车辆禁止入内。特定类型车辆(如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非经事先批准,不得进入停车场。
第四部分: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4.1.收费依据:停车收费标准依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或市场调节价制定,并在停车场入口及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
4.2.收费类型:
4.2.1. 月租费用:根据车位类型(固定/非固定、普通/VIP)和租赁期限确定。
4.2.2. 临时停车费用:通常采用阶梯式计价,如首小时收费X元,之后每小时收费Y元,设有单日最高收费上限。提供短时免费停放时间(如15-30分钟)。
4.2.3. 特殊时段/活动收费:在高峰时段、节假日或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可能实行动态调价。
4.2.4. 充电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除停车费外,还需按充电量或充电时间支付充电服务费。
4.3.支付方式:支持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微信、支付宝)、ETC无感支付、预存账户扣款等多种支付方式,提升缴费便捷性。
4.4.发票: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用户可通过自助系统或联系管理方获取。
第五部分:停车秩序与安全管理
5.1.行车规则:场内道路限速(通常为每小时5-10公里),车辆须按指示标志和划定路线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禁止逆行、超速、鸣笛。
5.2.停放规范:车辆必须停放在有效车位线内,不得一车占多位、压线停放或占用通道。按车位指示方向停放(如车头统一朝内/外)。
5.3.禁止行为: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指定区域除外)、吸烟、乱扔垃圾、长时间滞留或将停车场作为仓储空间使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4.安全监控:停车场内安装全覆盖的高清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录像,重点区域加强监控。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5.5.巡逻管理:管理方安排安保人员进行定时和不定时巡逻,维护场内秩序,处理突发事件,检查车辆停放情况。
5.6.消防安全:按规范配置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烟感报警器等),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7.照明与通风:确保停车场内照明充足,通风系统良好运行。
5.8.车主责任:车主对自己的车辆及车内财物负有保管责任。停放后请锁好门窗,贵重物品请勿留置车内。如发生车辆损坏、被盗等情况,管理方将协助调查并提供监控录像等支持,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管理方设施缺陷或管理失职造成的除外)。
第六部分:违规停放处理
6.1.处理措施:对违规停放(如占用通道、非指定区域停车、超时占用装卸车位等)的车辆,管理方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6.1.1. 粘贴《违规停车提示单》,提醒车主纠正。
6.1.2. 通过系统记录或广播寻呼联系车主挪车。
6.1.3. 对拒不驶离或无法联系的严重违规车辆,进行锁车处理。解锁需缴纳违规处理费。
6.1.4. 对于长期占用或严重妨碍交通的车辆,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并可能将其拖离现场,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
6.1.5. 对于月租用户,多次违规可能影响其续租资格。
6.2.费用:违规处理费、拖车费等相关费用标准需提前公示。
第七部分: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
7.1.服务台:在停车场内或楼宇大堂设置服务点/服务电话,提供咨询、指引、协助处理车辆问题(如搭电、更换备胎等应急服务,可能收费)、受理投诉等。
7.2.信息发布:通过场内显示屏、楼宇公告、APP/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停车信息、通知、优惠活动等。
7.3.投诉渠道:建立畅通的投诉和建议渠道(电话、邮箱、意见箱、在线平台等),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响应、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八部分:附则
8.1.制度修订:本制度将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和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由管理方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修订后将进行公示。
8.2.解释权: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楼宇管理方所有。
8.3.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三:《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优化交通环境,保障公众出行便利与城市运行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所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及其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楼、库);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向公众开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三)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四)根据城市管理需要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区域。
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如住宅小区、办公楼内部停车场)对社会开放的部分,其公共停车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
城市公共停车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依法管理、科技支撑、便捷高效、差别供给、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协调全市公共停车管理工作,建设和维护市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参与停车规划、设施审核和交通影响评价。
(四)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行为、占用公共场地乱停车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监督价格政策执行。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编制、用地保障和审批管理。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设和管理。
(八)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的具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九)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是停车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维护、收费和秩序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停车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管等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停车发展策略、设施布局、建设时序和供给结构。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设施建设】
(一)鼓励采用地上、地下、立体化等多种方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交通枢纽等,应按标准足额配建公共停车位。
(二)鼓励利用城市边角地、闲置地、待建地等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四)公共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智能化管理接入等要求。
第七条【路内泊位设置】
(一)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需求导向、差别管理”的原则,不得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市政设施正常使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因素划定和调整路内停车泊位,明确停放时段、收费标准等。
(三)主干道原则上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次干道和支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可适量设置。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周边可设置限时停车泊位或即停即走区域。
第三章:运营与服务
第八条【经营备案与资质】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经营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条件。
第九条【设施要求】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经营管理者、车位数量、收费标准、服务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路内停车泊位应施划清晰的标线,设置规范的指示牌和收费公示牌。
第十条【智能化管理】
(一)大力推进智慧停车建设,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各类公共停车资源数据,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定、电子支付、诱导服务等功能。
(二)鼓励公共停车场采用车牌识别、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移动支付等智能化收费技术。
(三)路内停车泊位逐步推广使用地磁感应、视频桩、高位视频等技术设备,实现自动计时计费和违停抓拍。
(四)经营管理者应按规定将停车场动态数据(空余泊位、收费信息等)接入市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收费管理】
(一)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特定区域可能需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收费标准应体现区域差异(核心区高于外围区)、时段差异(高峰期高于平峰期)、时长差异(鼓励短停、限制长停)的原则,以调节停车需求。
(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经营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公示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四)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专用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应急抢险救灾车辆、短时停放车辆等,应按规定减免停车费。
第十二条【服务规范】
(一)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维护场内秩序,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二)提供24小时服务的停车场应保证夜间正常运营和安全。
(三)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四)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卫生。
第四章:停车秩序与执法
第十三条【停车人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公共停车设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示标志或标线停放车辆。
(二)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在车位内堆放杂物或从事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五)在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应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侧停放,不得逆向停放或超出泊位线。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公共停车泊位或停车设施;不得在禁止停车的道路或区域停放车辆;不得损坏停车计时计费设备。
第十五条【执法管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运用现场执法、电子警察、违停抓拍设备等方式进行取证处罚。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广场、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以及停车场经营者违规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停车场的服务质量、信息接入、收费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鼓励市民通过热线、APP等渠道举报违规停车和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经营管理者的处罚】
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如未按规定备案、未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按要求接入信息平台、管理混乱、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停车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采取拖移车辆等措施。驾驶人拒不缴纳停车费用的,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故意损坏停车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停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名词解释】
本制度所称“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及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等。
第二十条【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将根据实施效果和实际需要进行评估修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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