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档案保管制度

《机关档案管理制度》是规范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维护机关工作历史记录,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服务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健全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避免档案丢失、损坏等问题,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为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居民群众,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至关重要。《社区服务计划》的顺利实施,也离不开规范的档案管理做支撑。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机关档案管理制度》范文,旨在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助力社区服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篇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档案保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机关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的各类档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机关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第二章 档案的形成与收集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七条 归档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能够反映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归档材料的收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制定的各类文件、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二)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

(三)机关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四)机关办理的各类业务文件、审批材料、登记表等;

(五)机关产生的各类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资料;

(六)机关使用的各类电子文件、数据库、应用程序等;

(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归档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归档责任人,确保归档材料的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条 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主动收集、整理归档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第三章 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按照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分类;

(三)采用科学的整理方法,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

第十二条 机关档案的分类方法主要包括:

(一)按文件内容分类;

(二)按文件形成时间分类;

(三)按文件重要程度分类;

(四)按文件保管期限分类。

第十三条 机关档案的编号应当统一规范,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当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

(二)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编号顺序排列存放;

(三)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防止损坏、丢失;

(四)重要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保管的责任人,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应当定期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机关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具有长期利用价值的档案;

(二)长期保管的档案,是指具有较长期利用价值的档案;

(三)短期保管的档案,是指具有短期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八条 机关档案的鉴定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进行。

第十九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二十条 档案销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机关档案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

(一)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二)提供档案复制服务;

(三)提供档案咨询服务;

(四)编研档案资料;

(五)举办档案展览。

第二十三条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利用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关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档案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载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机关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指导、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应设立档案室,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工作。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库房设施。

第二章 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

第七条 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制定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等;

(二)机关在处理各项事务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批复、报告、通知、函等文件;

(三)机关各类会议、活动、检查、评比等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四)机关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五)机关的财务、会计、人事、科研、基建等业务档案;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应建立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系统,符合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条 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收集、接收各部门、各岗位移交的归档文件材料,并进行清点、登记、分类、整理。

第三章 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维护档案的完整性;

(二)区分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档案,采取不同的整理方法;

(三)符合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机关档案的分类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常用的分类方法包括:

(一)按组织机构分类;

(二)按业务内容分类;

(三)按文件形成时间分类;

(四)按文件重要程度分类。

第十三条 机关档案的排列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管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第十五条 机关档案应存放在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内,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七条 机关应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复制、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服务

第十八条 机关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决策、管理、科研、教育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机关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

(一)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二)提供档案复制服务;

(三)提供档案咨询服务;

(四)编研档案资料;

(五)举办档案展览等。

第二十条 机关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档案利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机关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检索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加强对档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档案意识,营造重视档案、保护档案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机关应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工作,对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重新评估。

第二十四条 档案鉴定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并形成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机关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本机关在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备,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于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七条 档案的收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二)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

(三)机关处理各项事务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函等文件;

(四)机关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五)机关开展各类活动形成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六)机关的财务、会计、人事、科技等业务档案;

(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应当建立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反映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字迹清楚、图表清晰,便于阅读和利用;

(三)纸张质量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档案整理规范。

第十条 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主动收集、接收各部门、各岗位移交的归档文件材料,并进行清点、登记、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机关档案应当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进行分类管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十三条 机关档案应当存放在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专门库房内,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等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编号顺序排列存放,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五条 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复制、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法利用。

第十七条 机关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和快速检索利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服务

第十八条 机关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决策、管理、科研、教育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机关档案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

(一)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二)提供档案复制服务;

(三)提供档案咨询服务;

(四)编研档案资料;

(五)举办档案展览等。

第二十条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档案利用情况,并对档案利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机关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营造重视档案、保护档案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工作,对档案的保管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 档案鉴定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并形成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二十五条 档案销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合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机关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应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应设立档案室,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 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归档范围应根据机关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决定、决议、通知、通告、通报等;

(二)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等;

(三)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

(四)机关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五)机关处理各项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六)机关的财务、会计、人事、基建、科研等业务档案;

(七)声像档案、电子文件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应建立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系统,符合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条 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收集、接收各部门、各岗位移交的归档文件材料,并进行清点、登记、分类、整理。

第三章 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维护档案的完整性;

(二)区分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档案,采取不同的整理方法;

(三)符合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机关档案的分类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常用的分类方法包括:

(一)按组织机构分类;

(二)按业务内容分类;

(三)按文件形成时间分类;

(四)按文件重要程度分类。

第十三条 机关档案的排列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管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具体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机关档案应存放在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内,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七条 机关应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复制、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服务

第十八条 机关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决策、管理、科研、教育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机关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

(一)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二)提供档案复制服务;

(三)提供档案咨询服务;

(四)编研档案资料;

(五)举办档案展览等。

第二十条 机关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档案利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机关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检索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加强对档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档案意识,营造重视档案、保护档案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机关应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工作,对档案的保管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档案鉴定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并形成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机关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按照相关规定应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统一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应设立档案室,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工作。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库房设施。

第二章 档案的形成与收集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于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七条 收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决定、决议、通知、通告、通报等;

(二)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等;

(三)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

(四)机关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五)机关处理各项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六)机关的财务、会计、人事、基建、科研等业务档案;

(七)声像档案、电子文件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应建立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或正式印件,应完整、真实、准确、系统,符合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条 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收集、接收各部门、各岗位移交的归档文件材料,并进行清点、登记、分类、整理。

第三章 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维护档案的完整性;

(二)区分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档案,采取不同的整理方法;

(三)符合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机关档案的分类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常用的分类方法包括:

(一)按组织机构分类;

(二)按业务内容分类;

(三)按文件形成时间分类;

(四)按文件重要程度分类。

第十三条 机关档案的排列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管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具体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机关档案应存放在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内,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等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七条 机关应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复制、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服务

第十八条 机关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决策、管理、科研、教育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机关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

(一)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二)提供档案复制服务;

(三)提供档案咨询服务;

(四)编研档案资料;

(五)举办档案展览等。

第二十条 机关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档案利用情况,并对档案利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机关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检索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加强对档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档案意识,营造重视档案、保护档案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机关应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工作,对档案的保管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档案鉴定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并形成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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