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卫生管理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基石。一个健全的市场卫生管理制度,不仅能有效改善市场环境,提升公众健康水平,还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面对日益增长的市场交易活动和复杂多样的市场环境,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社区服务计划》旨在通过实际行动,提升社区生活品质,改善社区环境卫生。本文将呈现多篇不同侧重点的《市场卫生管理制度》范文,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实践者提供参考借鉴。
篇一:《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健康权益,创造清洁、整齐、卫生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所有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市场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场管理方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各经营者负责各自经营区域内的卫生清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场设立卫生管理小组,由市场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卫生管理小组职责:
(一) 制定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 组织开展市场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卫生意识;
(三) 负责市场日常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问题;
(四) 负责市场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 负责市场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六) 负责市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七) 负责市场公共卫生间、排水沟等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八) 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六条 各经营者职责:
(一) 负责各自经营区域内的卫生清洁,保持地面、墙面、货架等整洁卫生;
(二) 按照市场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得乱扔乱倒;
(三) 保持经营场所通风良好,防止异味产生;
(四) 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规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五) 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卫生检查和整改工作;
(六) 积极参加市场组织的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卫生管理要求
第七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 在非指定区域堆放杂物、摆放摊位;
(三) 在市场内饲养家禽家畜;
(四) 损坏公共卫生设施;
(五) 其他影响市场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 食品经营者应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二) 食品经营场所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配备必要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三) 食品应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 销售的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五) 经营者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六) 非食品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
(七) 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市场公共卫生,积极参与市场组织的卫生清洁活动。
第九条 市场管理方应加强对市场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确保市场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方应加强对市场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卫生间、排水沟等设施正常使用。
第四章 垃圾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场内设置分类垃圾桶,分别收集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规定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桶内,不得混装乱倒。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清理垃圾桶,保持垃圾桶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 市场管理方应与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签订垃圾清运协议,确保垃圾及时清运和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市场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经营者,市场管理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对阻碍市场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市场管理方有权报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场管理方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市场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侧重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市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者资质管理
第四条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第五条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 市场管理方应建立经营者档案,记录经营者的许可证照信息、经营范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经营者的许可证照进行检查,对过期或失效的许可证照,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食品进货查验管理
第八条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
第九条 经营者应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标识等,不得采购和销售超过保质期、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第十条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信息等。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经营者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食品贮存、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按照食品的贮存要求,将食品分类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定期检查食品的贮存条件,确保温度、湿度等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贮存、运输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温度等。
第五章 食品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保持销售场所整洁卫生,配备必要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按照食品的销售要求,将食品分类陈列,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污染、伪劣食品,不得虚假宣传食品的功能和疗效。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
第六章 餐饮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食品,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保持厨房清洁卫生,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进行消毒。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食品进行留样,留样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场管理方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检查、抽检结果、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许可证照、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销售、餐饮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 市场管理方应配合相关部门对市场内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流入市场。
第三十条 市场管理方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经营者,市场管理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市场管理方应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场管理方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卫生侧重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的购物环境,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所有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片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市场管理方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各经营者负责各自经营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场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小组,由市场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小组职责:
(一) 制定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 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卫生意识;
(三) 负责市场日常环境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问题;
(四) 负责市场清洁保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 负责市场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六) 负责市场公共卫生间、排水沟等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七) 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六条 各经营者职责:
(一) 负责各自经营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地面、墙面、货架等整洁卫生;
(二) 按照市场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得乱扔乱倒;
(三) 保持经营场所通风良好,防止异味产生;
(四) 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卫生检查和整改工作;
(五) 积极参加市场组织的环境卫生清洁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第七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 在非指定区域堆放杂物、摆放摊位;
(三) 在市场内乱贴乱画、乱挂乱晒;
(四) 损坏公共卫生设施;
(五) 其他影响市场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环境卫生要求:
(一) 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无垃圾、无污渍、无积水;
(二) 及时清理经营场所产生的垃圾,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三) 保持经营场所通风良好,防止异味产生;
(四) 规范摆放商品,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五) 积极参与市场组织的环境卫生清洁活动。
第九条 市场管理方应加强对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市场进行清洁保洁,保持市场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方应加强对市场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卫生间、排水沟等设施正常使用。
第四章 清洁保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实行日常保洁和定期大扫除相结合的清洁保洁制度。
第十三条 市场管理方应配备足够的清洁保洁人员和设备,负责市场的日常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场管理方应制定详细的清洁保洁计划,明确清洁保洁的内容、标准、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大扫除,彻底清除市场内的卫生死角。
第十六条 市场管理方应加强对清洁保洁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清洁保洁技能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 垃圾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场内设置分类垃圾桶,分别收集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规定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桶内,不得混装乱倒。
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清理垃圾桶,保持垃圾桶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市场管理方应与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签订垃圾清运协议,确保垃圾及时清运和处理。
第六章 公共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管理方应加强对市场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包括公共卫生间、排水沟、垃圾收集点等。
第二十三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公共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场管理方应保持公共卫生间清洁卫生,配备足够的卫生纸、洗手液等用品。
第二十五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清理排水沟,防止堵塞和滋生蚊蝇。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市场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经营者,市场管理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阻碍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市场管理方有权报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场管理方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农贸市场专项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贸市场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创造清洁、整齐、卫生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所有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市场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指导、市场主办、经营者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场管理方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各经营者负责各自经营区域内的卫生清洁。
第二章 市场管理方职责
第四条 市场管理方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管理方职责:
(一) 制定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 组织开展市场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卫生意识;
(三) 负责市场日常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问题;
(四) 负责市场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 负责市场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六) 负责市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七) 负责市场公共卫生间、排水沟等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八) 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九)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记录市场卫生管理情况。
第三章 经营者卫生管理
第六条 市场经营者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第八条 经营者应履行下列卫生义务:
(一) 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无垃圾、无污渍、无积水;
(二) 按照市场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得乱扔乱倒;
(三) 保持经营场所通风良好,防止异味产生;
(四) 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规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五) 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卫生检查和整改工作;
(六) 积极参加市场组织的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还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 食品应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 销售的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三) 经营者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四) 水产品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保鲜设施,保持水产品新鲜。
第四章 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市场应保持地面平整、硬化,无坑洼积水。
第十一条 市场应配备足够的垃圾桶和垃圾清运设施,并定期进行清理。
第十二条 市场应保持排水沟畅通,防止堵塞和滋生蚊蝇。
第十三条 市场应定期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确保市场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 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方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市场内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流入市场。
第十七条 市场管理方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市场管理方应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食品经营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市场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经营者,市场管理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市场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市场管理方有权报警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场管理方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市场卫生管理制度》(数字化管理方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市场卫生管理效率和水平,利用数字化手段构建智能化管理体系,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所有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市场卫生管理数字化平台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 市场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科技赋能、精准管理、实时监控、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二章 数字化平台建设与应用
第四条 市场应建立市场卫生管理数字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模块:
(一) 经营者信息管理:录入、更新经营者基本信息、许可证照信息、卫生责任区域等;
(二) 卫生巡查管理:支持移动端巡查记录上传、照片取证、问题分类、整改跟踪;
(三) 垃圾管理:实时监控垃圾桶满溢情况、清运记录管理、优化清运路线;
(四) 食品安全管理:记录食品进货查验信息、抽检结果、追溯食品来源;
(五) 投诉管理:在线接收、处理消费者投诉,记录处理过程,分析投诉热点;
(六) 数据分析:生成卫生状况报表、风险预警、趋势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七) 信息公示:在线发布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结果、投诉处理情况。
第五条 市场管理方应组织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数字化平台使用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各项功能。
第六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数字化平台进行维护和升级,保障平台稳定运行。
第三章 卫生巡查数字化管理
第七条 卫生巡查人员应使用移动端设备进行巡查,实时记录巡查情况,上传照片或视频证据。
第八条 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问题描述、整改要求、责任人等。
第九条 数字化平台应自动生成巡查报告,汇总问题类型、数量、分布情况。
第十条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责任人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度。
第十一条 整改完成后,责任人应在数字化平台上传整改照片或视频,巡查人员进行复核。
第四章 垃圾管理数字化监控
第十二条 在市场垃圾桶上安装智能传感器,实时监控垃圾桶满溢情况。
第十三条 数字化平台应根据垃圾桶满溢情况,自动生成清运任务,并发送给清运人员。
第十四条 清运人员应使用移动端设备记录清运时间、地点、垃圾类型和数量。
第十五条 数字化平台应优化清运路线,提高清运效率,减少清运成本。
第十六条 数字化平台应记录垃圾处理情况,追踪垃圾最终去向。
第五章 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使用数字化平台记录食品进货查验信息,包括供货商信息、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八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市场内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录入数字化平台。
第十九条 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食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查询食品的生产信息、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条 数字化平台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预警。
第六章 投诉管理数字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可以通过数字化平台在线提交投诉,包括问题描述、照片或视频证据等。
第二十二条 市场管理方应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记录处理过程,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数字化平台应分析投诉热点,为改进市场卫生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章 数据分析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数字化平台应生成卫生状况报表,包括:卫生检查合格率、垃圾清运及时率、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投诉处理满意度等。
第二十五条 市场管理方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制定改进措施,提升市场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数字化平台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卫生问题进行预警,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市场卫生管理数字化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平台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经营者,市场管理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场管理方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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