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规章制度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规范了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流程,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企业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健全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防范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结合社区服务计划,可以更好地将财务管理融入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会计核算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不得虚构或者隐瞒。

(二)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不得延误。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完整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不得遗漏或者选择性披露。

(四)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业务,应当充分披露。

(五)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和资产时,应当谨慎,不得高估;在确认费用和负债时,应当充分估计,不得低估。

(六)配比性原则: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期间内确认。

(七)历史成本原则:会计要素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

(八)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会计凭证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增设必要的会计科目,但应当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六条 原始凭证是指直接记录经济业务的凭证,如发票、收据、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第七条 记账凭证是指根据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用于确定会计分录的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进行编制。

第八条 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伪造。

(二)必须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必须有会计主管人员的审核和会计负责人的批准。

(四)凭证附件齐全,并与凭证内容相符。

(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填写。

第三章 会计账簿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等。

第十条 日记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总账是总括反映企业全部经济业务的账簿。总账按照会计科目的名称设置,记录经济业务的总括情况。

第十二条 明细账是分类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账簿。明细账按照会计科目的明细设置,记录经济业务的详细情况。

第十三条 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一)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伪造。

(二)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登记。

(三)必须及时、完整地记录经济业务。

(四)必须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会计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程序是指从原始凭证的取得、审核开始,经过记账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登记,直到编制会计报表为止的整个会计核算过程。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处理程序,如记账凭证核算程序、汇总记账凭证核算程序、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等。

第十六条 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一)根据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二)审核记账凭证,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三)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和明细账。

(四)根据日记账和明细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汇总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一)根据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二)审核记账凭证,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三)定期汇总记账凭证,编制汇总记账凭证。

(四)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六)根据总账和明细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一)根据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二)审核记账凭证,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三)定期汇总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四)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六)根据总账和明细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章 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进行分类列示。

第二十一条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按照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类别进行分类列示。

第二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进行分类列示。

第二十三条 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

(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编制。

(三)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审核和会计负责人的批准。

(四)必须按时报送。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地点、保管责任人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地点应当安全、防潮、防火、防盗。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负责,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侧重内部控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会计核算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例如,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业务执行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财产保管与监督检查等。

(二)授权批准控制原则: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建立授权批准制度,确保所有经济业务经过授权批准。

(三)预算控制原则: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将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预算控制范围,通过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

(四)实物控制原则:建立实物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信息控制原则: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风险评估原则: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章 会计凭证内部控制

第四条 原始凭证内部控制:

(一)原始凭证的取得应当合法、合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构或者隐瞒。

(三)原始凭证的填制应当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四)原始凭证的传递应当安全、及时,防止丢失或者损坏。

第五条 记账凭证内部控制:

(一)记账凭证的编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不得随意编制。

(二)记账凭证的内容应当与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随意更改。

(三)记账凭证的编制应当符合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不得随意借贷。

(四)记账凭证的审核应当严格,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五)记账凭证的批准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不得越权批准。

第三章 会计账簿内部控制

第六条 会计账簿设置内部控制: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三)会计账簿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内部控制的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 会计账簿登记内部控制:

(一)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当以记账凭证为依据,不得随意登记。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延误或者遗漏。

(三)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四)会计账簿的保管应当安全、防潮、防火、防盗。

第八条 对账内部控制:

(一)定期进行账账核对,确保总账与明细账、明细账与辅助账、总账与报表之间的数字相符。

(二)定期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面记录与实物资产的实际数量相符。

(三)对发现的账务差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更正。

第四章 会计报表内部控制

第九条 会计报表编制内部控制: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以会计账簿为依据,不得随意编制。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或者隐瞒。

(四)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及时,不得延误。

第十条 会计报表审核内部控制:

(一)会计报表的审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二)会计报表的审核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对发现的会计报表差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批准内部控制:

(一)会计报表的批准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

(二)会计报表的批准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审批的合法合规。

第五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六章 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应当得到保障,防止非法访问和篡改。

第十九条 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稳定可靠,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处理和准确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会计信息系统的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侧重成本核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质量,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成本核算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成本信息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虚构或者隐瞒。

(二)相关性原则:成本信息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相关,能够为企业提供有用的信息。

(三)可理解性原则:成本信息应当易于理解,能够被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原则:成本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能够与其他企业或者同一企业的不同期间的成本信息进行比较。

(五)重要性原则:对企业成本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应当充分披露。

第二章 成本核算对象与成本项目

第四条 成本核算对象是指企业为了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而确定的对象,如产品、服务、部门等。

第五条 成本项目是指构成产品或者服务成本的各项要素,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第三章 成本核算方法

第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成本核算方法,如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

第八条 品种法是指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直接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的方法。品种法适用于单步骤、大批量生产的企业。

第九条 分批法是指以产品批别为成本核算对象,分别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的方法。分批法适用于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企业。

第十条 分步法是指以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逐步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的方法。分步法适用于多步骤、连续性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直接材料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直接材料是指直接构成产品或者服务的材料。

第十二条 直接材料成本的核算应当包括材料的采购成本、运输成本、仓储成本等。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材料计价方法,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

第十四条 先进先出法是指按照材料的入库先后顺序,先入库的材料先发出。

第十五条 后进先出法是指按照材料的入库先后顺序,后入库的材料先发出。

第十六条 加权平均法是指按照材料的平均价格计算材料成本。

第五章 直接人工成本核算

第十七条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参与产品或者服务生产的人工。

第十八条 直接人工成本的核算应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工资制度,确保直接人工成本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制造费用成本核算

第二十条 制造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等。

第二十一条 制造费用的核算应当包括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制造费用的归集是指将各项制造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归集到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三条 制造费用的分配是指将归集到各个成本核算对象的制造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到各个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如按直接人工工时分配、按机器工时分配、按材料消耗量分配等。

第七章 成本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加强对成本的控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六条 成本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

(二)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

(三)加强材料管理,降低材料消耗。

(四)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

(五)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八章 成本分析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成本分析,了解成本的构成、变化趋势和影响因素。

第二十八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结构分析,了解各项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

(二)成本变动分析,了解成本的变化趋势和原因。

(三)成本差异分析,了解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之间的差异。

(四)盈亏平衡分析,了解企业的盈亏平衡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侧重社区服务计划相关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开展社区服务计划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合理反映社区服务计划的支出和效益,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社区服务计划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区服务计划,是指企业为了回馈社会、服务社区而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

第四条 社区服务计划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社区服务计划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及时性原则:社区服务计划的支出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三)完整性原则:社区服务计划的支出应当完整反映,不得遗漏或者选择性披露。

(四)公开透明原则:社区服务计划的支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社区服务计划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社区服务计划预算管理制度,将社区服务计划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六条 社区服务计划预算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社区的需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 社区服务计划预算应当经过企业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社区服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

第三章 社区服务计划会计科目设置

第九条 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社区服务计划的支出。

第十条 建议设置的会计科目包括:

(一)社区服务计划支出:用于核算企业开展社区服务计划发生的各项支出,如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志愿服务支出等。

(二)待摊社区服务计划支出:用于核算企业预付或者待分摊的社区服务计划支出。

(三)社区服务计划收益:用于核算企业开展社区服务计划获得的各项收益,如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

第四章 社区服务计划支出核算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计划支出的确认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计划支出的计量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或者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计划支出的核算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取得原始凭证,如捐赠协议、赞助合同、志愿服务记录等。

(二)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三)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根据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四条 对于捐赠支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确认捐赠金额和捐赠对象。

第十五条 对于赞助支出,应当按照赞助合同的规定,确认赞助金额和赞助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志愿服务支出,应当按照志愿服务记录,确认志愿服务人员的工资、交通费、餐费等。

第五章 社区服务计划收益核算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计划收益的确认应当以实际收到的经济利益为依据。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计划收益的计量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

第十九条 社区服务计划收益的核算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取得收款凭证,如银行存款回单、社会捐赠证明等。

(二)审核收款凭证,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三)根据审核后的收款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根据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六章 社区服务计划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社区服务计划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务计划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服务计划的名称、目标和内容。

(二)社区服务计划的预算和实际支出。

(三)社区服务计划的效益和影响。

(四)社区服务计划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社区服务计划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计划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社区服务计划的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社区服务计划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如捐赠审批与资金支付、志愿服务组织与人员考核等。

(二)授权审批控制,明确社区服务计划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三)预算控制,严格控制社区服务计划的支出。

(四)监督检查,定期对社区服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侧重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固定资产核算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等经济业务应当真实反映,不得虚构或者隐瞒。

(二)及时性原则: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等经济业务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三)完整性原则: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等经济业务应当完整反映,不得遗漏或者选择性披露。

(四)谨慎性原则: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及时确认,不得高估。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与编码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

第六条 常见的固定资产类别包括: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机器设备:指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装置。

(三)运输设备:指企业用于运输物资或者人员的车辆、船舶、飞机等。

(四)办公设备:指企业用于办公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桌椅等。

(五)其他设备:指企业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以便于管理和核算。

第八条 固定资产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复。

第三章 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取得的方式包括:

(一)外购:指企业从外部购买的固定资产。

(二)自建:指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三)融资租入:指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指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方式:指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投资、抵债等。

第十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

(一)购买价款。

(二)相关税费。

(三)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等。

第十一条 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

(一)建造过程中耗用的材料、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

(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三)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一定的折旧方法,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

第十七条 常见的折旧方法包括:

(一)直线法:指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寿命,计算每期折旧额的方法。

(二)工作量法:指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折旧额的方法。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指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乘以一个递减率,计算每期折旧额的方法。

(四)年数总和法:指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乘以一个递减率,计算每期折旧额的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的成本。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固定资产的故障和隐患。

(二)定期保养,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三)安全操作,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固定资产损坏。

(四)防火、防盗、防潮,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

(一)出售:指企业将固定资产出售给外部单位。

(二)报废:指企业将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废。

(三)盘亏:指企业在清查固定资产时发现的账实不符的损失。

(四)其他方式:指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的固定资产,如对外投资、抵债等。

第二十三条 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当减去相关税费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出售固定资产的损益。

第二十四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盘亏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如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保管与维修、处置与记录等。

(二)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三)实物控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四)信息控制,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各项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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