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管理制度范本 门卫岗位值班管理制度

《门卫管理制度范本》作为保障单位或社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完善的门卫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外部安全隐患的侵入,维护内部秩序,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清晰、明确、可操作的门卫管理制度,是构建安全和谐环境的基础。本文将提供几篇不同侧重点的《门卫管理制度范本》,旨在为各类单位或社区提供参考,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达到最佳的安全管理效果。

篇一:《门卫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门卫管理制度范本 门卫岗位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门卫工作的管理,维护单位安全秩序,保障单位财产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门卫人员。

第三条 门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章 门卫人员职责

第四条 严格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负责单位大门及周边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可疑人员和不安全因素进入单位。

第六条 负责对进出单位人员、车辆、物品进行登记和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单位。

第七条 负责维护单位大门及周边区域的秩序,禁止乱停乱放车辆,禁止摆摊设点等影响单位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负责巡查单位内部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条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如火灾、盗窃等,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 负责接听电话,做好来访接待工作,认真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负责收发报刊、信件等,及时送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门卫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人员进出管理:

(一)对进入单位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核实身份和来访目的。

(二)对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及时处理。

(三)对未经许可的人员,拒绝进入单位。

(四)对特殊情况,如携带重要物品、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车辆进出管理:

(一)对进入单位车辆进行登记,核实车牌号和驾驶员身份。

(二)引导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三)对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及时处理。

(四)对未经许可的车辆,拒绝进入单位。

(五)对特殊情况,如运送重要物资、急救车辆等,优先放行。

第十五条 物品进出管理:

(一)对进入单位的物品进行登记,核实物品名称、数量和用途。

(二)对出单位的物品进行检查,核实物品是否经过批准。

(三)对未经许可的物品,禁止进出单位。

(四)对特殊物品,如贵重物品、危险品等,进行特别登记和管理。

第十六条 巡查管理:

(一)定时巡查单位内部安全,重点巡查消防设施、安全通道、重要场所等。

(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做好巡查记录,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一)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

(二)发现盗窃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

(三)发现其他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交接班管理:

(一)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上一班次发生的情况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检查交接班物品,确保交接班物品齐全完好。

(三)对交接班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门卫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仪表端庄,着装整洁,精神饱满。

第二十条 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二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不得泄露单位机密。

第二十四条 不得参与赌博、酗酒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单位定期对门卫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优秀的门卫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门卫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门卫管理制度范本》 (侧重访客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访客管理,维护单位安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单位的访客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 访客管理职责

第三条 门卫负责访客的登记、接待、引导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 接待部门或人员负责提前预约访客,并告知门卫。

第五条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访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访客登记

第六条 所有进入单位的访客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

第七条 登记内容包括:访客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来访目的、被访人姓名、预计离开时间等。

第八条 门卫应核实访客身份,必要时查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对身份不明或拒绝登记的访客,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条 门卫应将登记信息录入访客管理系统或纸质登记本,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访客接待

第十一条 门卫应礼貌接待访客,告知其来访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门卫应及时通知被访人,确认是否同意接待。

第十三条 经被访人同意后,门卫应为访客发放访客证,并告知佩戴方式。

第十四条 门卫应告知访客在单位期间的注意事项,如禁止进入非参观区域、禁止拍照录像等。

第十五条 对行动不便的访客,门卫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访客引导

第十六条 门卫应根据访客的来访目的,引导其到正确的接待地点。

第十七条 对不熟悉单位环境的访客,门卫应提供详细的路线指引或陪同前往。

第十八条 门卫应提醒访客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单位秩序。

第六章 访客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门卫应加强对访客的安全管理,防止其携带危险品进入单位。

第二十条 门卫应定期巡查访客活动区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门卫应提醒访客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丢失或被盗。

第二十二条 访客在单位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门卫应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 访客离开

第二十三条 访客离开时,应归还访客证,并在门卫处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门卫应检查访客是否携带单位物品离开,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门卫应感谢访客的来访,并欢迎再次光临。

第八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预约的访客,门卫应及时联系被访人,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七条 对携带重要物品或设备的访客,门卫应详细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对集体来访的访客,门卫应提前做好准备,安排专人接待。

第二十九条 对外国访客,门卫应提供必要的语言帮助或翻译服务。

第三十条 遇紧急情况,门卫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访客安全。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对访客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门卫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门卫管理制度范本》(侧重应急情况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门卫工作,提高门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单位的安全与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门卫人员。

第二章 门卫人员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四条 熟悉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安全保卫重点部位。

第五条 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急救知识和防盗知识。

第六条 具备较强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 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三章 门卫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认真核实出入人员的身份和携带物品。

第九条 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维护单位的秩序,制止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钥匙、证件等重要物品。

第十二条 及时处理来访人员的咨询和求助。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班情况。

第四章 应急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火灾:

(一)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二)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引导人员向安全区域撤离。

(三)利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四)保护现场,协助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和调查。

第十五条 盗窃:

(一)立即报警,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二)保护现场,不得随意移动现场物品。

(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四)加强对重点部位的警戒,防止再次发生盗窃事件。

第十六条 突发疾病:

(一)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二)对病人进行简单的急救处理,如止血、包扎、保暖等。

(三)等待急救人员的到来,并协助急救人员进行救治。

第十七条 停电:

(一)立即启动备用电源,确保重要设备正常运行。

(二)检查停电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三)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停电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

(一)密切关注天气预报,提前做好防灾准备。

(二)加强对建筑物、设施的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做好人员疏散的准备,确保人员安全。

(四)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第十九条 暴力事件:

(一)立即报警,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二)采取措施制止暴力行为,保护现场人员的安全。

(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四)加强对单位的警戒,防止再次发生暴力事件。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对在应急情况处理中表现突出的门卫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门卫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因门卫人员的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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