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其高效管理对战略实现与风险防控至关重要。为规范资金运作,提升效益,防范风险,制定《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旨在明确权责,优化配置,保障集团稳健发展。本文将呈现若干不同侧重的《集团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篇一:《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保障集团及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集团发展战略,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应纳入集团统一资金管理范围的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或根据股权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集团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在集团统一指导下,对其经营范围内的资金运作承担相应责任。
(二)效益性原则:优化资金配置,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集团创造价值。
(三)安全性原则: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规范资金运作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四)计划性原则:资金收支应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和指导性,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五)流动性原则:科学预测资金需求,保持合理的资金头寸,确保生产经营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集团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管理组织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管理、账户管理、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票据管理、资金风险管理、资金信息报告与分析、监督检查与考核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集团设立资金管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一)决策机构:集团董事会是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集团重大资金管理制度、重大融资方案、重大投资方案等。集团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日常资金管理的决策。
(二)执行机构: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是集团资金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各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执行机构。
(三)监督机构:集团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集团资金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集团董事会职责:
- 审议批准集团中长期资金战略规划。
- 审议批准集团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及重大调整方案。
- 审议批准集团年度融资计划、重大融资项目。
- 审议批准集团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方案。
- 审议批准集团资金管理的核心制度。
-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资金事项。
(二)集团经营管理层职责:
- 组织编制集团中长期资金战略规划,报董事会审议。
- 组织编制集团年度资金预算,报董事会审议,并负责预算的执行和监控。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日常融资、投资及资金调度事项。
- 审批集团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 监控集团整体资金状况,防范资金风险,处理突发性资金问题。
-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金管理情况。
(三)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 拟订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
- 组织编制集团年度、季度、月度资金预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考核。
- 统一管理集团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注销。
- 负责集团本级资金的筹集、调度和日常管理。
- 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资金管理方法。
- 负责集团资金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组织实施集团内部资金结算,提高资金集中度和使用效率。
- 监控集团整体资金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和措施。
- 定期编制集团资金分析报告,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持。
- 负责与金融机构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各单位主要职责:
- 严格执行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 负责本单位资金预算的编制、上报、执行和分析。
- 负责本单位日常资金的收支管理、账户管理和票据管理。
- 在集团授权范围内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
- 按规定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资金报表和相关资料。
- 配合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资金集中管理、内部结算等工作。
- 防范本单位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
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按照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收入预算、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筹措预算。
第八条 预算审批
各单位编制的资金预算,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汇总、平衡、审核,编制集团整体资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集团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与监控
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整体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和预警。各单位应定期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预算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预算需要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考核
集团将资金预算的编制质量、执行情况和管理效果纳入各单位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账户开立
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审批备案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等的开立,须事先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用途等,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所有新开立账户信息须及时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账户变更与注销
银行账户的变更(如户名、预留印鉴等)或注销,须经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并及时将变更或注销信息报备。对于长期闲置、无实际业务发生的账户,应及时清理并注销。
第十四条 账户集中管理
集团鼓励并逐步推行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具备条件的地区或业务板块,可设立资金结算中心或通过主办银行实现账户的集中控制和管理,以提高资金透明度和调度效率。
第十五条 印鉴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印章分管、印押分管”的原则,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分开保管,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登记制度。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 统一管理
集团对各单位的融资活动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融资,确有融资需求的,应编制融资计划,说明融资金额、期限、用途、成本、方式、偿还计划及风险评估等,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按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融资方式与渠道
集团鼓励采用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融资租赁、信托等。选择融资方式时,应综合考虑融资成本、融资效率、融资风险及对集团财务结构的影响。
第十八条 融资审批
集团建立严格的融资审批制度。所有融资项目必须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融资项目需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融资后管理
融资资金到账后,必须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应对融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按期还本付息,维护集团信用。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管理
集团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落实反担保措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原则
集团及各单位的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必须符合集团发展战略,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投资审批
所有投资项目均需按集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重大投资项目需提交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资执行与监控
投资项目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执行。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投资回报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闲置资金投资
对于暂时闲置的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进行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短期投资,以提高资金收益。严禁将生产经营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七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算方式
集团鼓励采用安全、高效的结算方式,如网上银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等。大额资金支付优先采用转账方式。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付审批
所有资金支付必须依据合法的凭证和审批手续办理。建立健全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责任。超权限支付须报上级批准。
第二十七条 票据管理
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规定管理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各类票据。建立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签发、传递、登记、核销等管理制度,防止票据遗失、被盗或被滥用。
第二十八条 现金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减少现金使用。除规定范围内的零星支出外,其他经济业务往来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九条 内部资金调拨与往来
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资金调拨和往来款项,应通过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或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办理,并定期对账、清理。对于内部资金占用,可根据集团规定计收资金占用费。
第八章 资金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识别与评估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集团面临的资金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三十一条 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流动性风险:保持合理的备付金水平,优化债务结构,畅通融资渠道,建立资金缺口预警机制。
(二)信用风险:加强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估,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和投资对象,分散授信集中度。
(三)市场风险:密切关注利率、汇率等市场变动,适时采用套期保值等工具进行风险对冲。
(四)操作风险: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岗位制衡,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风险教育,推广使用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风险应急预案
集团应制定资金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风险发生时的组织领导、处置程序、报告路径和保障措施,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九章 资金信息报告与分析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建设
集团应建立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金信息的实时归集、监控和分析,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资金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及其他专项资金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存量、流量、结构、预算执行情况、融资情况、投资情况、风险状况等。
第三十五条 资金分析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的资金信息进行深入分析,评估资金运作效率、效益和风险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内部监督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集团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的合规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外部监督
集团及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资金风险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与奖惩
集团将资金管理工作成效纳入对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资金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其他相关制度执行。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集团资金管理制度》(侧重集约化与运营效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实现集团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强化资金集中管控能力,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升资金运营效率,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保障集团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的核心在于推动集团资金的集约化管理和精细化运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由集团实施资金实质控制的经济实体(以下统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集中统一原则:集团对所有成员单位的资金活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包括账户体系、资金计划、融资投资、结算支付等。
(二)效益优先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提升资金周转速度、降低资金占用成本、创造资金增值收益为导向。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确保资金链安全,将资金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信息共享原则:构建集团统一的资金信息平台,实现资金信息实时可见、可控、可分析。
(五)持续优化原则:根据集团发展和市场变化,持续改进资金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条 核心目标
(一)建立以集团财务公司或资金中心为核心的集团资金集中运营平台。
(二)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有效归集和统筹调度,最大限度盘活存量资金。
(三)统一集团对外融资和投资管理,发挥规模效应,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四)提升集团整体资金结算效率和支付能力。
(五)构建全面的资金风险监控和防范体系。
第二章 资金集约化管理架构
第五条 组织领导
集团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由集团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作为集团资金集约化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资金战略、重大政策、重要投融资方案等。
第六条 执行主体
集团财务部(或设立独立的资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是集团资金集约化管理的日常执行和运营机构,承担以下核心职能:
(一)账户集中管理:统一管理集团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推动建立集团层面的现金池或资金池。
(二)资金计划管理:汇总、审核、平衡成员单位资金计划,编制集团整体资金收支计划。
(三)资金调度与结算:负责集团内部资金的统一调度、划拨和集中对外支付结算。
(四)融资管理:统一组织集团的融资活动,管理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五)投资管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集团短期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运作。
(六)外汇管理:集中管理集团的外汇收支、结售汇及汇率风险。
(七)信息系统运维: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在集团统一资金管理框架下:
(一)严格执行集团资金管理各项制度和指令。
(二)准确、及时上报本单位资金计划、收支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
(三)按规定将资金纳入集团集中管理体系,配合资金归集和调度。
(四)负责本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三章 银行账户与资金归集体系
第八条 账户体系设计
集团构建分层级的账户管理体系:
(一)集团层面:设立集团主实现金池账户或资金中心结算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调度和对外支付的核心账户。
(二)成员单位层面:各成员单位原则上只保留必要的经营结算账户,其账户余额按规定自动或手动上划至集团主实现金池账户或资金中心指定账户。严格控制成员单位新开账户数量和存量账户规模。
第九条 资金归集机制
(一)强制归集:成员单位银行账户资金,除经批准的最低备付金外,应每日或定期自动上划至集团指定账户。
(二)主动归集:成员单位应主动将超出日常运营需求的资金及时上划。
(三)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有权对成员单位账户资金进行直接监控和统一调度。
第十条 备付金管理
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根据成员单位的业务特点和资金使用规律,核定其合理的最低备付金限额。成员单位应确保账户余额不低于核定限额,如需超额使用,须提前申请。
第四章 资金计划与预算控制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编制与上报
各成员单位须根据年度经营预算和业务发展需要,按月度、周度(必要时)编制详细的资金收入和支出计划,明确资金来源、用途、金额、时间等,报送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
第十二条 集团资金平衡与调度计划
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对各成员单位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和平衡,分析集团整体资金头寸,编制集团整体资金调度计划,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和核心业务的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 计划执行与刚性约束
资金计划一经核准下达,即具有刚性约束力。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资金收支。超计划或计划外的大额资金支付,必须履行特别审批程序。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偏差分析。
第五章 内部资金融通与定价
第十四条 内部资金市场
集团建立内部资金市场机制,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优先通过集团内部调剂解决。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作为内部资金市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第十五条 内部借款与存款
(一)成员单位可向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申请内部借款,须提交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信息,经审批后拨付。
(二)成员单位上划至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的资金,可视同内部存款。
(三)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参照外部市场利率和集团资金状况,制定内部借款和内部存款的指导利率,并可根据贡献度、风险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定价。
第十六条 内部结算
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设立的内部账户进行转账结算,减少外部资金流转,提高结算效率。
第六章 对外融资与投资的集约化管理
第十七条 统一融资平台
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是集团对外融资的唯一平台或主要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对外融资。确有必要的,须纳入集团统一融资计划,由集团层面统一谈判、统一获取授信、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融资策略与工具优化
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负责研究和运用多样化的融资工具(银行贷款、债券、票据、供应链金融等),优化集团整体债务结构,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第十九条 集中投资决策
集团的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均需纳入集团统一规划,并按照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短期闲置资金的理财运作由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统一安排,以提高资金收益。
第七章 结算效率与支付控制
第二十条 集中支付平台
逐步建立集团集中支付平台,成员单位的对外支付通过该平台统一处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支付,可实现系统自动付款;对于大额或特殊支付,则需人工复核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支付流程优化
优化支付申请、审批、执行流程,推广电子化、网络化支付手段,提高支付效率和准确性。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加强支付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票据集中管理
对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重要支付工具实行集中管理,包括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签发(或授权签发)、统一贴现等,防范票据风险,降低贴现成本。
第八章 资金风险预警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建立包括现金流比率、资产负债率、融资成本率、资金周转率等在内的关键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对集团及成员单位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
通过精细化的资金计划管理、合理的融资安排、多层次的备付金体系,确保集团具备充足的支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流动性危机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信用风险管理
加强对银行、客户、供应商等交易对手的信用评估和管理。在资金存放、投资、结算等环节,审慎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分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市场风险管理
对于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应密切跟踪市场动态,适时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对冲或管理。
第九章 信息系统支撑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和完善集团一体化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TMS),实现以下功能:
(一)银行账户信息实时可视。
(二)资金计划在线编制、审批与跟踪。
(三)资金自动归集与智能调度。
(四)内部资金融通在线处理。
(五)对外支付集中处理与监控。
(六)资金风险指标自动计算与预警。
(七)各类资金分析报表自动生成。
第二十八条 系统安全与数据维护
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规范操作权限,保障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章 考核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核
将资金集约化管理成效纳入对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及各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范围,考核指标可包括资金归集率、资金计划准确率、内部融通贡献、融资成本节约、资金收益率等。
第三十条 审计与监督
集团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集约化管理的执行情况、效果及风险控制进行审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制度优化
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应根据实践经验和外部环境变化,定期评估本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提出修订和优化建议,报集团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资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三:《集团资金管理制度》(侧重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全面提升集团资金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与合规运营水平,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集团及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资金活动中面临的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和高效运作,保障集团整体利益不受侵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集团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并由集团实施资金重大影响的单位。
第三条 风险管理理念与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资金风险管理应覆盖所有单位、所有业务环节、所有资金流转过程及所有类型的资金风险。
(二)审慎性原则:在资金管理决策和操作中,始终将风险防范置于优先地位,保持高度的风险警觉。
(三)匹配性原则:风险管理措施应与所面临的风险性质和程度相适应,风险承受能力应与集团发展战略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四)制衡性原则:建立健全岗位分离、权限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操作失误。
(五)合规性原则:一切资金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以及集团内部规章制度。
(六)预防为主原则:强调风险的预先识别和防范,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加强监控,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资金风险的主要类别
本制度关注的资金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因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因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集团或各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包括融资对手的违约风险、投资对象的信用风险、客户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等。
(三)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使集团或各单位资金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信息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如舞弊、越权操作、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等。
(五)合规风险: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准则和执业操守而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六)道德风险:因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操守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资金或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风险管理治理架构
集团构建“三道防线”的资金风险管理体系:
(一)第一道防线:各单位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是资金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日常管理者,负责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本单位、本业务环节的资金风险。
(二)第二道防线: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内设风险管理岗或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集团资金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一道防线的风险管理工作,对重大风险进行复核和评估。
(三)第三道防线:集团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合规性进行独立审计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职责
(一)董事会:对集团资金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审批集团资金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重大风险限额,监督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建立健全资金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确保风险管理资源的充分配置,定期评估集团整体风险状况。
第七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核心风险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集团资金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操作指引。
(二)建立和维护集团资金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控和报告体系。
(三)设定关键风险指标(KRIs)和风险限额,并监控其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资金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
(五)对重大资金运作项目进行专项风险评估。
(六)提供资金风险管理培训和咨询。
(七)汇总分析集团整体资金风险状况,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风险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集团各项资金风险管理和合规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资金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环节风险控制要求。
(三)对本单位资金活动进行日常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风险事件或隐患。
(四)配合集团层面开展的风险评估、检查和审计工作。
(五)落实风险整改措施。
第三章 重点领域风险控制与合规要求
第九条 账户管理风险控制
(一)严格执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的审批程序,所有账户信息须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统一监控。
(二)禁止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户。
(三)定期对账,确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
(四)加强印鉴、支付密码器(U盾)等重要物品的“三分管”和安全管理,防止盗用。
第十条 资金预算与计划的风险控制
(一)资金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必须基于审慎预测,避免过度乐观或保守。
(二)严格执行审批后的资金预算和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资金使用必须履行额外审批程序。
(三)建立预算执行偏差分析机制,及时发现潜在的资金缺口或冗余风险。
第十一条 融资活动的风险控制与合规
(一)统一融资管理,未经集团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融资或提供担保。
(二)融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偿债能力评估,合理确定融资金额、期限和结构。
(三)严格审查融资合同条款,关注限制性条款、违约责任等,防范法律风险。
(四)融资资金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挪用,确保按期还本付息,维护集团信用。
(五)对外担保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评估被担保方信用风险,并尽可能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 投资活动的风险控制与合规
(一)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明确投资回报预期和风险承受底线。
(二)遵守集团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重大投资须经董事会批准。
(三)审慎选择投资对象和投资产品,避免投资于高风险、不透明或与集团战略不符的项目。
(四)加强投后管理,持续跟踪投资项目进展和价值变动,出现不利情形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闲置资金理财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优先原则,严格控制投资于非保本型产品或权益类产品的比例。
第十三条 资金收付结算的风险控制
(一)建立健全大额资金支付联签制度和授权审批制度,明确不同层级人员的审批权限。
(二)支付申请必须有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支持,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三)推广使用安全的电子支付方式,减少现金交易。严格控制备用金规模和使用。
(四)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及时催收,计提坏账准备。
(五)严格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签发、保管、背书转让和贴现行为,防范票据欺诈和遗失风险。
第十四条 外汇资金风险管理
(一)集中管理集团外汇资源,统一进行结售汇操作和汇率风险敞口管理。
(二)密切关注汇率市场波动,运用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金融工具,对冲或规避汇率风险。
(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合规性。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安全与操作风险防范
(一)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置严格的权限管理,不同岗位人员拥有与其职责相匹配的操作权限。
(二)关键操作应有复核机制,重要数据定期备份。
(三)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防范内部舞弊。
(四)制定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确保业务连续性。
第四章 风险监控、报告与处置
第十六条 风险监控机制
(一)日常监控:各单位及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资金活动进行持续的日常监控。
(二)定期检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资金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
(三)关键风险指标(KRIs)监测:对预设的KRIs进行跟踪,一旦触及预警线或限额,立即启动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 风险报告路径与时效
(一)各单位发现重大资金风险事件或隐患,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报告。
(二)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重大风险进行核实评估后,及时向集团高级管理层报告,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建立资金风险定期报告制度,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分析集团整体资金风险状况,形成风险报告。
第十八条 风险事件处置
(一)启动应急预案:对于突发的重大资金风险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止损与调查:首要任务是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蔓延,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风险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进行调查。
(三)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经验总结与改进:对风险事件进行复盘,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五章 合规管理与培训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遵从
集团及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外汇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二十条 内部制度建设与执行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梳理和完善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健全性和可操作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规培训与文化建设
定期组织资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内部制度培训,提高全员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操作能力。倡导诚信、审慎、负责任的资金管理文化。
第二十二条 内部举报与调查机制
建立资金管理违规行为的内部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于举报的线索,由审计监察部门或指定部门进行独立调查核实。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监督
集团审计监察部门将资金风险管理与合规执行情况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定期出具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
将资金风险管理成效和合规情况纳入对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体系。对于风险控制良好、未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的单位给予肯定;对于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严重违规行为的,相应扣减绩效或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金损失、信用受损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集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免职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会同法律合规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集团先前发布的有关资金风险管理与合规的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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