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性文件。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确保教育公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与操作规范,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为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与风格的《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综合规范版)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全体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依法管理、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籍的建立、变动、审核、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年级组、班主任及相关教师应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学籍档案是记录学生学习经历、学业成绩、综合素养发展等情况的重要凭证,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电子学籍和纸质学籍档案,并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
(一)凡经本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录取资格、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四)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籍信息与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学籍信息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籍贯、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监护人信息等)、学籍号、入学信息(入学方式、入学时间、原毕业学校等)、在校学习信息(班级、学期、考勤、奖惩、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学籍变动信息(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毕业信息(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等)。
第八条 学籍信息变更
(一)学生学籍信息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必须准确无误。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如姓名、身份证号、户籍等),应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及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公安机关证明等),经学校审核无误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更改。
(二)学生学籍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一)请假程序:学生请病假须持校医或医院证明;请事假须有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年级组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旷课时间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旷课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与其家长或监护人联系,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阶段)。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允许其申辩。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一)学业成绩考核:每学期对学生所学各门课程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课程论文等。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二)综合素质评价:依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依据。
(三)体育成绩评定:学生必须参加体育课的教学活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体育课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免修或改修体育保健课,并作相应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应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是否允许再次补考或重修,按学校具体规定执行。补考成绩按规定登录。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须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结束,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严格考核(包括笔试、面试等),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级。跳级不得超过一个年级。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鼓励跳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期结束,学业成绩有多门主要课程(具体科目和门数由学校规定)不及格,或因其他原因(如长期缺课)导致学业基础过差,难以跟班学习的,经学校研究并征得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不留级。高中阶段学生在校期间留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其已合格课程成绩可予以保留。
第六章 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父母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确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工作调动证明等)。
(一)转出:经转出学校同意,发给转学联系单,学生持联系单到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并开具接收证明后,转出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出手续,并提供学籍档案。
(二)转入:学生持转出学校的转学联系单和学籍档案等材料,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审核符合条件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入手续,编班入学。
(三)转学一般在学期初或学期末办理。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已进入毕业年级的(特殊情况除外);
- 休学期间的;
- 受处分期间的;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或累计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坚持学习者,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长期治疗者(一般指一学期以上),可申请休学。
(一)休学申请: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二)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除外)。
(三)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一)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持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二)复学安排:学校根据学生休学前的年级和实际学力情况,安排到相应年级或原年级就读。如休学时间较长,学业差距较大,可建议降级学习。
(三)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或劝其退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数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开学两周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注册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且不符合休学条件的;
(六)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拟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并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须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劝阻。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形式包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颁发奖状奖品、奖学金等。奖励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对高中阶段学生,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处分程序: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履行告知、听证(如学生要求)程序,经学校校务会议或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决定。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三)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程序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原处分记录应在学籍档案中注明。
(五)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体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或综合素质评价某方面未达到毕业要求,经补考或补评仍不合格者,或在规定修业年限结束时未完成学业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通过补考或重修等方式达到毕业要求,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学籍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
(一)纸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卡片、学生体格检查表、学期成绩登记表、奖惩记录、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异动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
(二)电子学籍档案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及时更新学生信息,确保“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查阅、借用须经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涂改、抽取、销毁学生档案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转学或退学后,其学籍档案按规定移交或由学校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一定年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以学生权利与责任为导向)
引言:尊重与责任——构建和谐育人环境的学籍管理
学校学籍管理不仅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权利、明确学生在校学习责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机制。本制度旨在通过清晰界定学生在学籍管理事务中的各项权利与应尽的责任,以及学校在此过程中的职责,营造一个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强调规则意识、促进家校共育的良好学籍管理生态,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在公平、公正、有序的环境中学习与发展。
第一部分:学生的权利
第一条 知情权
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了解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各项规定(包括入学、注册、考勤、考核、升级、奖惩、毕业等)以及与自身学籍相关的信息。
(一)学校应通过校园网、公告栏、家长会、入学须知等多种途径公开学籍管理制度及相关办事流程。
(二)学生有权查询本人的学籍信息、学业成绩、考勤记录、奖惩情况等,学校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
(三)对于涉及学生学籍的重大决定(如处分、退学、不予毕业等),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条 平等入学与注册权
凡符合本校招生条件的学生,均享有平等的入学权利,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家庭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
(一)学生在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并经复查合格后,即取得本校学籍,享有在校学习的各项权利。
(二)学生有权按时注册,因特殊情况(如疾病、家庭重大变故)可申请暂缓注册,学校应予合理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权申请资助,学校应协助其完成注册。
第三条 受教育权
学生享有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的权利,学校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资源和环境。
(一)学生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对于因病、因事等正当理由缺课的学生,有权通过补课、自主学习等方式弥补所缺课程,学校及教师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申诉权与异议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学籍管理的决定(如学业成绩评定、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持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复议。
(一)学校应建立畅通的学生申诉渠道和公正的申诉处理机制,明确申诉的程序、时限和负责部门。
(二)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应遵循回避原则,确保处理过程的客观公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诉人。
第五条 隐私保护权
学生的学籍信息、个人档案等属于个人隐私,学校有责任予以保护,未经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防止信息丢失、泄露或被篡改。
(二)教职工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学生个人信息,应予保密,不得用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用途。
第六条 申请学籍变动的权利
学生因正当理由(如户籍迁移、身体状况、家庭特殊困难等)需要转学、休学、复学等,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一)学校应明确各类学籍异动(转学、休学、复学等)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并向学生公开。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学校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或答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部分: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遵守规章制度的责任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籍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上课,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遵守课堂纪律、考试纪律,诚实守信,杜绝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三)爱护学校财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言行文明。
第八条 努力学习的责任
学生应勤奋学习,积极思考,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自身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
(二)认真对待每一次考核,争取优良成绩。对于学业有困难的方面,应主动寻求教师或同学的帮助。
第九条 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
学生及其监护人在办理入学、学籍信息登记、学籍异动等手续时,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如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不得伪造、涂改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维护自身及他人权益的责任
学生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在参与学校管理、提出意见建议时,应通过正当渠道,理性表达。
(二)发现他人有侵害自身或同学权益的行为时,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管理的责任
学生及其监护人有责任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
(一)按学校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学籍相关的活动(如信息核对、综合素质评价等)。
(二)对于学校依据制度作出的合理管理行为,应予以理解和配合。
第三部分:学校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管理与公正公开
学校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本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一)确保学籍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在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
(三)及时公示学籍管理的重要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规范档案与信息安全
学校应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学籍),并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
(一)指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
(二)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按照规定做好学生毕业、转学等情况下的学籍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保障学生能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业。
(一)合理安排课程,科学组织教学活动。
(二)关注学生个体差异,为学业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健全申诉与救济机制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机制,保障学生在学籍管理事务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一)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学生申诉。
(二)明确申诉的范围、程序和时限,确保申诉处理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六条 加强家校沟通与协作
学校应主动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通报学生在校的学籍状况、学习表现等,争取家长的理解与配合,形成教育合力。
(一)通过家长会、家访、电话、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与家长保持沟通。
(二)在处理涉及学生重大学籍变动或处分时,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听取家长意见。
第四部分:特殊情况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包括学生及相关教职工)进行处理。
(一)对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获取学籍或不正当利益的学生,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二)对在学籍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教职工,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籍管理制度的完善,学生可通过正常渠道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结语
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学生及家长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学校将致力于不断完善学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期望每一位学生能够认真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共同营造和维护一个和谐、有序、向上的学习环境,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
篇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与细则导向)
前言
为确保本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精细化,使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操作流程与细则导向的学籍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为学生、家长及教职工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南,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保障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流程
第一节:入学报到与资格审查
- 报到材料清单与提交:
- 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尺寸和数量按要求)、原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高中新生)或学籍证明(非起始年级转入)、学生健康体检表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
- 所有材料需一次性提交至教务处或指定报到点,由专人负责接收和初步核对。
- 信息核对与采集:
- 教务处工作人员依据新生提交的材料,逐项核对《新生基本信息登记表》中的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 现场采集或核对学生电子照片,用于学籍系统和学生证件。
- 资格复查:
- 开学后一个月内,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新生的身份信息、录取资格、前置学历等进行全面复查。
- 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者,按本制度总则及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 学籍号编排与录入:
- 复查合格的新生,由教务处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则编排学籍号。
- 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相应学籍系统)中为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录入全部基本信息和入学信息。
- 纸质档案建立:
- 将新生入学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体检表等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建立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
第二节:学期注册流程
- **注册通知:**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通过校园网、班级群等方式发布注册通知,明确注册时间、地点、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 办理注册:
- 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通常为班主任处或教务处)办理注册。
- 核验学生证,确认缴费情况(如适用),在学生注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 班主任汇总本班学生注册情况,上报教务处。
- 暂缓注册:
- 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在注册截止日前向班主任提交书面暂缓注册申请及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 暂缓注册期满后仍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有正当理由并再次申请延期获批者除外)。
- **注册结果汇总与上报:**教务处汇总全校学生注册情况,更新学籍系统中的在校生状态,并将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上报学校领导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章:学籍信息变更操作细则
- 变更申请:
- 学生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户籍所在地等)确需变更的,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 附上相关法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新的户口簿、身份证等)。
- 学校审核:
- 班主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 教务处对申请理由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的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
- 上报审批:
-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教务处汇总后,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流程和时限,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上报审批。关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的变更需特别审慎。
- 结果反馈与信息更新:
- 接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后,教务处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 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和学生纸质档案中同步更新变更后的信息。
- 变更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管理流程
- 日常考勤:
- 各班级建立学生考勤登记簿,由班长或考勤委员每日记录学生出勤情况(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
- 任课教师负责课堂点名,发现学生缺勤及时与班主任沟通。
- 班主任每周汇总本班学生考勤情况,报送年级组和教务处。
- 请假流程:
- 病假:
- 学生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务室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 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 1-3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年级组长批准。
- 3天以上:由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 事假:
- 学生因事请假,须由监护人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由。
- 审批权限同事假。原则上不批准无充分理由的事假,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天数。
- **公假:**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等,由组织部门出具证明,经教务处核准,视为公假。
- 所有请假条(附相关证明)由班主任收集,学期末交教务处存档。
- 病假:
- 续假与销假:
- 假期未满需要续假,应提前按原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 假期已满返校后,应立即到班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
- 旷课处理:
-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以及超假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 旷课情况将记录学籍档案,并按学校纪律规定处理。教务处定期统计旷课情况,并通报。
第四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办理流程
第一节:转学流程
- 转出办理:
- 学生监护人向班主任提交书面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房产证、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等)。
- 班主任、年级组长、教务处逐级审核,符合条件者报主管校长批准。
- 学校同意转出后,通过学籍系统发起转学申请,打印《转学联系函》交学生监护人。
- 待对方学校同意接收并在系统确认后,教务处整理学生学籍档案(复印件或电子版),办理正式转出手续,注销本校学籍。
- 转入办理:
- 学生监护人持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函》、学籍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同转出)到教务处申请。
- 教务处审核学生转入资格(是否有空余学位、是否符合本地区入学政策等)。
- 符合条件者,报主管校长批准,通过学籍系统确认接收。
- 教务处为学生办理学籍建立手续,编入学号,安排班级。
- 转学一般在学期初或学期末进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节:休学与复学流程
- 休学办理:
- 学生监护人向班主任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休学)或其他相关证明。
- 班主任、年级组长、教务处逐级审核,符合条件者报主管校长批准。
- 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 复学办理:
- 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学生监护人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 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 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办理复学手续,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教务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到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就读。
- 逾期未申请复学或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或劝其退学。
第三节:退学流程
- 申请与审核:
- 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因故申请退学,需提交书面退学申请。
- 对于符合本制度总则中退学条件的学生,由班主任或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与听证:**学校将拟退学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学生或监护人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组织听证。
- **决定与上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作出退学处理。
- **手续办理:**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办理退学手续,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向学生出具《退学证明》,注销其学籍。学生档案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审核与证书发放流程
- **资格初审:**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教务处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考勤、奖惩等情况,对照毕业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初步审核,拟定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名单。
- **信息核对:**将初审名单及相关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组织学生本人核对确认,确保无误。
- **资格复审与报批:**教务处对初审名单及学生核对后的信息进行复审,报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或校务会议审定。审定后的名单按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 **证书制作与打印:**根据最终核准的名单,教务处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制作、打印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证书信息须与学籍系统信息一致。
- 证书发放:
- 举行毕业典礼或在规定时间,由班主任统一组织发放相应证书。
- 学生领取证书时须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不补,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 **学籍档案归档:**学生毕业后,其在校期间的完整学籍档案(含毕业生登记表等)由教务处整理后,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或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六章:学籍档案管理细则
- **专人负责:**教务处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学籍档案的日常管理、维护、统计和安全工作。
- **档案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主要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卡、体检表、每学期成绩单、奖惩记录、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各类异动申请表及批复、毕业生登记表等。电子学籍信息以全国统一学籍系统为准。
- **日常维护:**学籍管理员应及时、准确地在学籍系统中更新学生信息,确保“人籍一致”。每学期对纸质档案进行整理,补充新材料。
- 查阅与借用:
- 校内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须经教务处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限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带出。
- 校外单位或个人(如公检法部门)因法定事由需要查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并有学校人员陪同。
- 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涂改、抽取、复制或损毁学籍档案材料。
- **档案安全:**学籍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基本安全条件。电子学籍系统数据应定期备份。
第七章:附则
- 本制度中各项流程所涉及的表格(如《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休学申请表》等)由教务处统一制定和提供。
-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上级政策变化适时修订。
- 本制度自学校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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