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印章管理制度》是规范单位行政管理、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它明确了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的职责与流程,有效防范印章使用风险,维护单位信誉和资产安全。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将为您呈现几篇详尽的《单位印章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单位印章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行为,防范印章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等各类具有法律效力或证明作用的印章。
第二条 印章是单位对外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的重要凭证,印章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使用、严格审批、专人保管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印章均须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使用、保管、销毁印章。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监督和实施。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印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备案
第五条 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重要印章的刻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 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等普通印章的刻制,须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七条 刻制印章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进行,严禁自行刻制或委托非指定单位刻制。
第八条 新刻印章应在刻制完成后及时向办公室备案,登记印章名称、刻制时间、启用日期、启用负责人、保管人等信息,并留存印模。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与单位印章形状、文字内容相似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单位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办公室负责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保管。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本部门专人保管本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应品行良好、责任心强,熟悉印章管理规定。印章保管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所保管的印章安全负责,严格遵守保管规定,确保印章存放安全,严防盗用、遗失。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应将印章存放于安全可靠的场所,如带锁的抽屉、保险柜等,并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钥匙,严禁将印章随意放置或交由非保管人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由办公室指定人员或印章保管人随行监督使用,用毕立即带回,并核对印章数量。
第十五条 严禁将印章转借、出租、出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核对印章数量,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所有用印事项均须填写《用印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八条 《用印审批表》应详细载明用印事由、用印文件名称、份数、用印类型、申请人、审批人等信息,并附用印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 单位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证明、函件,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需要单位正式盖章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开户、转账、支票、汇票、报销凭证、财务报表等与财务相关的各类事项。
第二十二条 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限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性文件、证明等,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印文件必须内容完整、合法合规、手续齐全。对于内容不明确、不合法、不真实或未经审批的文件,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章。
第二十四条 盖章时,印章保管人应核对用印文件与《用印审批表》内容是否一致,用印份数是否正确,并监督盖章过程,确保印章盖印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空白文件、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等空白材料上盖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盖章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明确用印范围、用途和数量,由办公室派专人监督使用,用毕立即收回剩余空白材料并核销。
第二十六条 用印文件一式多份的,应在《用印审批表》上注明份数,并由印章保管人逐一核对盖章。
第二十七条 用印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在《用印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将《用印审批表》与用印文件归档备查。
第五章 印章的废止与销毁
第二十八条 印章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调整、印章磨损、印章遗失、不再使用等原因需要废止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废止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印章废止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交废止申请,登记废止原因、废止时间、批准人等信息,并将废止印章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三十条 印章的销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派专人监督销毁,确保销毁彻底,不得将废止印章随意丢弃。
第三十一条 销毁印章时,应拍摄照片或录像,并制作《印章销毁清单》,详细记录销毁印章的名称、数量、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监督人等信息,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刻制、使用印章的;
(二)将印章转借、出租、出让给他人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遗失、被盗或被他人盗用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用印或超越职权范围用印的;
(五)在空白文件、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等空白材料上盖章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印章管理混乱或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印章使用与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印章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印章使用与管理规范》。本规范旨在明确印章的种类、归属、保管、使用、监督、废止及销毁等全流程管理要求,确保印章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一章 规范总则
1.1 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所有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废止及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1.2 本规范所指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部门章、业务专用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印鉴。
1.3 印章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使用、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印章使用的安全性、严肃性和合法性。
1.4 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任何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刻制与启用
2.1 印章种类:
a. 单位公章:代表单位法人主体对外行使职权,是单位对外发布文件、办理业务、签订合同等最主要的凭证。
b. 合同专用章:专用于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c. 财务专用章:专用于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收付、财务报销、税务申报等财务活动。
d. 发票专用章:专用于开具各类发票。
e. 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等场合。
f. 部门章:用于各部门内部日常事务性文件、证明等。
g. 业务专用章:根据特定业务需要刻制的专用印章。
2.2 印章刻制:
a. 所有印章的刻制均须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b. 刻制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重要印章,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机构办理。
c. 刻制部门章、业务专用章,须由申请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刻制原因、用途,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批准并统一办理。
d. 严禁刻制与单位现有印章形状、文字内容相似或可能引起混淆的印章。
2.3 印章启用:
a. 新刻印章必须在启用前到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详细登记印章名称、启用日期、保管人、使用范围等信息,并留存清晰印模。
b. 任何印章未经备案登记,不得擅自启用。
c. 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印章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印章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3.1 归口管理:办公室是单位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制度、指导各部门印章管理工作、监督印章使用情况。
3.2 专人保管:
a. 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重要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熟悉印章管理规定。
b. 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报办公室备案。
c. 印章保管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因人员变动需更换保管人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书面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3.3 安全存放:
a. 印章保管人应将印章存放于带锁的抽屉、保险柜等安全可靠的场所,钥匙由保管人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
b. 严禁将印章随意放置、出借给非保管人或无关人员,严禁将印章与空白纸张、空白文件一同存放。
c. 印章保管人应对所保管印章的安全负全责,定期检查印章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报告。
3.4 严禁外出: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并由办公室派专人或指定保管人随行监督使用,用毕立即带回并登记核销。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4.1 审批制度:所有用印事项均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用印。
4.2 用印申请:
a. 申请用印部门或个人须填写《用印审批表》,详细载明用印事由、用印文件名称、份数、用印类型、申请部门、经办人、审批领导等信息。
b. 重要的合同、协议等文件,除填写《用印审批表》外,还需附带相关法律意见或风险评估报告。
c. 用印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准确,不得存在涂改、空白或内容不明确之处。
4.3 审批权限:
a. 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用印,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单位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另行规定。
b. 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的用印,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
c. 审批人应认真审核用印事由、文件内容、用印类型及份数,确保符合单位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4.4 盖章执行:
a. 印章保管人收到《用印审批表》后,应认真核对审批内容与用印文件是否一致,确保文件合法合规。
b. 盖章时,印章保管人应确保印章盖印清晰、完整、规范,骑缝章、多页用印等应按要求操作。
c. 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或其他不完整文件上盖章。确需在空白文件上用印的,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特别批准,并由办公室派专人全程监督使用,用毕立即收回剩余空白材料并登记销毁。
d. 用印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在《用印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将《用印审批表》及用印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归档备查。
4.5 风险提示:
a. 严禁以个人名义或非工作事由使用单位印章。
b. 严禁代盖印章,确需代为盖章的,须有明确的授权文件和审批手续。
c. 对任何不符合本规范的用印申请,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章,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 印章的废止与销毁
5.1 废止情形:印章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调整、印章磨损、印章遗失、业务撤销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办理废止手续。
5.2 废止程序:
a. 废止印章,须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b. 废止印章应在办公室进行登记,注明废止原因、废止日期、批准人等信息,并留存废止前印模。
c. 废止后的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办公室妥善保管,等待销毁。
5.3 销毁程序:
a. 印章的销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办公室会同监察或审计部门派专人监督销毁。
b. 销毁方式应确保印章彻底损毁,无法复原或再次使用,如剪碎、碾压、焚烧等。
c. 销毁过程应制作《印章销毁清单》,详细记录销毁印章的名称、数量、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监督人等信息,并拍照或录像存证,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d. 对于已遗失的印章,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告,声明作废,并向相关业务往来单位发出通报,以防范风险。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6.1 监督检查:
a. 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应对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b.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负主要责任。
6.2 违规处理:
a. 凡违反本规范,造成印章失控、被盗、冒用,或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导致单位遭受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b. 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 对印章保管人、审批人、用印申请人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印章被滥用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依照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7.1 本规范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7.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7.3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的补充规定执行。
篇三:《印鉴管理与使用细则》
为强化本单位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各类印鉴的规范化、安全化使用,特制定本《印鉴管理与使用细则》。本细则旨在建立一套严谨、可追溯的印鉴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印鉴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单位的商业信誉和资产安全。
第一章 细则概述
1.1 目的:通过制定本细则,旨在实现对本单位所有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印章、电子印章等)的统一管理、规范使用、有效控制,预防和减少印鉴被盗用、滥用、伪造等风险,保护单位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部门所有印鉴的申请、刻制、保管、使用、移交、废止、销毁全生命周期管理活动。
1.3 管理原则:坚持“统一授权、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保管、规范流程、全程留痕”的原则。
1.4 管理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是本单位印鉴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制定、解释、实施、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对本部门印鉴的管理和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印鉴的种类、申请与刻制
2.1 印鉴种类:
a. 行政印鉴:如单位公章、部门章(行政、人事等),主要用于行政事务性文件、证明、对外公告等。
b. 业务印鉴:如合同专用章、招投标专用章、项目专用章、业务部门专用章等,主要用于各类业务往来、协议签订。
c. 财务印鉴:如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出纳章、报销专用章等,主要用于财务结算、票据签发、税务办理等。
d. 电子印章:指通过数字技术生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章,其管理参照实体印章执行,并需遵守相关电子签章法律法规。
2.2 印鉴申请与刻制流程:
a. 申请:
i. 刻制新印鉴,应由需求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阐明刻制印鉴的名称、类型、用途、使用范围、保管部门及保管人建议。
ii. 申请书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iii. 重要的行政、业务、财务印鉴的刻制,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最终审批。
b. 审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初审,并核对印鉴名称是否符合单位规范、是否存在重复或易混淆的情况。
c. 办理:
i. 所有印鉴的刻制,一律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办理,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机构进行。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委托非指定机构刻制印鉴。
ii. 刻制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相关批文和手续。
d. 备案:新刻印鉴启用前,必须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备案登记,内容包括印鉴名称、启用日期、保管部门、保管人、使用权限、印模等。建立《印鉴管理台账》,实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印鉴的保管与移交
3.1 保管职责:
a.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等核心印鉴的保管。
b.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的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等的保管,并对保管的印鉴安全负直接责任。
c. 保管人:
i. 每一枚印鉴均须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保管人,保管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ii. 印鉴保管人应对其保管的印鉴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3.2 保管要求:
a. 分离保管:单位公章与法人名章(或其他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重要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财务专用章与法人名章(或支付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b. 安全存放:所有印鉴应存放于带锁的保险柜、文件柜等安全可靠的容器内,并确保钥匙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交由他人代管。
c. 严禁外借:严禁将印鉴私自外借、出租、抵押或用于非单位业务。
d. 定期检查:印鉴保管人应定期对所保管印鉴的存放情况、磨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 印鉴分离:对具有支付功能或代表单位核心权益的印鉴(如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应实行印鉴分离管理,即相关印鉴由不同人员分管。例如,公章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3.3 印鉴移交:
a. 因人员岗位调整、离职等原因导致印鉴保管人变更时,必须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
b. 移交时,新旧保管人须在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监交人)的监督下,对所有印鉴进行清点、核对印模,填写《印鉴移交清单》。
c. 《印鉴移交清单》须详细记录移交印鉴的名称、数量、印模、移交日期、移交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并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印鉴的使用与审批
4.1 审批流程:所有用印事项均须严格执行“事前申请、逐级审批、专人盖章、事后备案”的流程。
4.2 用印申请:
a. 申请用印部门或个人,须填写《用印申请审批表》,详细注明用印事项、用印文件名称、份数、用印类型、申请人、申请日期、预计用印日期等信息。
b. 申请表须附带用印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用印文件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合法,不得存在空白、涂改或不明确之处。
c. 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还需附带相关评审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4.3 审批权限:
a. 公章用印:一般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重要事项(如重大合同、对外声明等)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b. 合同专用章用印: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批准。特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须经法律部门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c. 财务专用章用印: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涉及大额资金支付或重要财务报表,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d. 法人名章用印: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明确授权的代理人审批并监督使用。
e. 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用印: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4.4 用印执行:
a. 印鉴保管人收到经审批的《用印申请审批表》及用印文件后,应认真核对审批内容与用印文件是否完全一致。
b. 盖章时,应确保印章盖印清晰、完整、规范,骑缝章、多页用印等按要求操作。
c. 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文件或内容不完整的文件上用印。确需在空白文件上用印的,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特别批准,并由行政管理部门派专人全程监督使用,用毕立即收回并登记销毁。
d. 用印完毕后,印鉴保管人须在《用印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用印情况,并按规定将申请表及用印文件副本归档。
4.5 电子印章使用:电子印章的使用须通过指定系统平台进行,并遵循严格的身份认证、授权审批和操作日志记录,确保电子印章的安全性、可追溯性和法律效力。
第五章 印鉴的废止与销毁
5.1 废止情形:印鉴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调整、印鉴磨损、印鉴遗失、职能取消、法律法规要求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办理废止手续。
5.2 废止流程:
a. 废止印鉴,应由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废止原因。
b. 申请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c. 废止的印鉴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印鉴管理台账》中进行“废止”登记,注明废止日期、批准人、废止原因,并留存废止前印模。
d. 废止后的印鉴应集中存放于行政管理部门,等待统一销毁。
5.3 销毁流程:
a. 印鉴的销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由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或审计部门派专人监督销毁。
b. 销毁方式应确保印鉴彻底损毁,无法复原或再次使用(如物理损毁、电子销毁),并全程录像或拍照存证。
c. 销毁完毕后,制作《印鉴销毁清单》,详细记录销毁印鉴的名称、数量、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监督人等信息,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d. 对已遗失或被盗的印鉴,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单位内部及对外公告声明作废,以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章 违规责任与处理
6.1 监督检查:行政管理部门及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各部门印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2 违规行为:凡出现以下印鉴管理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a. 未经批准擅自刻制、使用印鉴的。
b. 将印鉴私自外借、转让、抵押或用于非单位业务的。
c.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印鉴,导致印鉴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冒用的。
d. 未经审批擅自用印或超越职权范围用印的。
e. 在空白文件、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等空白材料上用印的。
f.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印鉴管理混乱或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g. 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6.3 处理方式:
a. 对违反本细则的责任人,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b. 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c.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7.1 本细则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7.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鉴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7.3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补充规定执行。
篇四:《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印章使用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印章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通过明确职责、细化流程、强化监督,确保公司各类印章的安全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对外开展业务、签署文件、承担责任所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证明作用的各种物理印章及电子印章。
第二条 印章是公司法人意志的体现,是公司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载体。印章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审批、用后登记、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各部门、项目部)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移交、废止、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是公司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订、监督检查及对公司重要印章的直接管理。各部门、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分子公司印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行政管理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与刻制
第五条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
(一)公司公章:用于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各类行政文件、证明、授权书、法律文书等。
(二)合同专用章:专用于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意向书、承诺书等。
(三)财务专用章:专用于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收付、财务报销、税务申报、开具发票等财务相关业务。
(四)发票专用章:专用于开具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各类发票。
(五)法定代表人名章:专用于法定代表人在各类法律文书、票据上的签章。
(六)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用于各部门或特定业务范围内日常事务性文件、证明、内部流转文件等。
(七)电子印章:经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用于电子文档、电子合同等在线业务签署。
第六条 印章刻制管理:
(一)所有印章的刻制,无论何种类型,均须由行政管理部统一对外办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刻制印章。
(二)刻制印章的申请流程:
1. 申请部门或单位须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详细说明印章名称、类型、用途、使用范围、保管部门及保管人建议。
2. 《印章刻制申请表》须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重要印章的刻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 行政管理部对申请的合规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确保印章名称、样式符合国家规定和公司统一规范。
4. 刻制印章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并备案的刻章机构进行,确保印章的合法性。
(三)新刻印章启用前,行政管理部应在《公司印章台账》中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印章名称、启用日期、保管部门、保管人、使用权限、印模等信息。未登记备案的印章不得启用。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 印章保管责任: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核心印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人保管。
(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
(三)各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报行政管理部备案。
(四)电子印章由信息技术部负责技术管理,使用权限由行政管理部或授权部门配置和管理。
(五)印章保管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所保管印章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印章保管要求:
(一)分离保管原则:
1. 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2.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或其他支付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3. 严禁一人保管所有重要印章,以防范内部操作风险。
(二)安全存放:所有实体印章应存放于带锁的保险柜、文件柜等安全、隐秘场所。钥匙由保管人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放置或交由他人代管。
(三)严禁携带外出: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公司使用。确因业务需要携带外出使用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并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人员或印章保管人随行监督使用,用毕立即带回,并办理签收登记。
(四)严禁外借:严禁将印章私自外借、出租、抵押或用于非公司业务。
(五)定期检查:印章保管人应定期对所保管印章的存放情况、磨损程度、使用记录进行检查,确保印章安全完整。
(六)交接手续:因人员岗位调整、离职等原因导致印章保管人变更时,必须在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监交人的监督下,由新旧保管人共同清点、核对印模,并填写《印章交接清单》。《印章交接清单》须详细记录移交印章的名称、数量、印模、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并报行政管理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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