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

拖欠农民工资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和关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这些措施包括加强监管、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1

西成铁路陕西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指挥部:

我县在西成客专项目建设期间做了大量矛盾化解工作,有力促进了项目如期完工,顺利通车。但目前,中铁十七局西成客专项目部在新场境内拖欠农民工工资300多万元,在四亩地境内与当地村民协议临时用地弃渣因补偿标准问题引发矛盾,已导致两地群众多次集体上访。我县就此问题已多次向中铁十七局西成客专项目部反映,但一直未能解决。年关将近,为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请贵单位立即督促中铁十七局西成客专项目部尽快予以协调解决。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2

合同附件

1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告知函

分包单位名称:XXXXX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XXXXX中修

施工地点:XXXXX公司厂内

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XXXXX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施工生产秩序,现将我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告知如下:

1、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方要将入场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书》、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等复印件经分包单位盖章后交项目经理部或专业项目经理部备案。分包单位进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生变动时,要按上述要求及时上报人员增减变动名单。

2、分包单位要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办法中应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银行卡或现金)、支付周期和日期及预付的工资标准(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工资支付要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报项目经理部备案。

3、分包方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15日前向项目经理部提供上月本人签字和盖章领取工资的支付清册并附《考勤表》,支付工资人数要与提供的入场职工花名册人数一致。项目经理部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前-1-

提条件,分包方不按规定上报支付工资清册的或所提供的工资清册不真实、弄虚作假伪造工资清册的,项目经理部不予拨付工程款。

4、因分包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而由项目经理部代分包方预付农民工工资的,预付工资清单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再拨付人工费,并按预付人工费的20 %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工程项目完工结算时统一扣减。经项目经理部与分包方协商同意,由项目经理部直接预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

5、分包单位不得故意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鼓动农民工闹事,如发生此类事件,告知方有权终止分包合同,并不再与其发生合作关系。

6、其他需告知事项:

①……

②……

告知方:被告知方法定代表人或 代表:委托代理人:

2011年8月22日2011年8月22日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3

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郑重承诺:

1、认真开展对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本项目工程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3、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农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有关部门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同意建设方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资金直接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工作,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闹访、集访及恶意讨薪等事件。

5、我单位自愿无条件接受劳资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处理和处罚。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经理(签字): 联系电话: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4

_______单位:

  现就贵单位拖欠我单位工程款之事郑重致函如下:

  一、关于贵单位拖欠我单位工程款的事实:

  贵单位与我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施工合同,我单位承建贵单位的工程,工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年月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完竣工结算,结算金额为:________。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单位已支付我单位工程款:________,贵单位尚欠我单位工程款:________。

  二、贵单位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清偿上述欠款。

  根据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的第条在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决算审计后____月内付款至,余款保修期满付清的规定,贵单位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清偿上述工程款,我单位要求贵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复函我单位,并明确今年____月____日前上述欠款付到我单位帐上。否则我们将保留以法律手段追偿贵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_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5

保   证   书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在_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__参加的_            __项目工程招投标中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在项目工程中标后开工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用工备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备案制度》、《工资支付备案制度》,项目开工三十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备案,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特此保证

保证单位(公章)

保证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6

关于强烈要求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函

********有限公司:

我公司是**省**市**区的一家建筑劳务输出企业,2009年7月我公司承接了贵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的***施工劳务协作项目,并且在劳务协作协议中约定:“乙方雇佣农民工工资由甲方代发”,先后组织了以***村为主的300余名本区农民工赴工地施工。于2010年3月底完成主体工程施工。之后,项目部采取拖欠工资、先干活、后定价的种种欺骗手段,先后留下我方部分农民工继续进行收尾工作,做其他队伍施工中留下的缺陷工程的修复工作,直至2010年12月底。在整个施工期间由于项目部盲目赶工期,导致施工成本大副度增加,并且采取欺骗手段、拒不兑现承诺、事后压低劳务费等方式,致使农民工的血汗钱惨遭克扣……

然而,从主体工程完工至今近一年多时间里,项目部仅仅支付了不到五十万元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金额高达二百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采用了不对账、不结算、踢皮球等等拖延办法,致使我方农民工工资长期无法支付。为此,我单位及部分农民工代表曾经多次找项目部要求据实核对劳务费并支付应付款项,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我们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由于项目部拖欠巨额劳务工程款,造成我们财务支付困难,企业濒临破产,无法支付大量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曾经多次要求群体上访、闹事,被我们及时制止。近来****已经正式通车了,农民工情绪非常激动,多次要求群体到******上访和去****闹事,由于时间耽误太长,我们恐怕很难控制这种局面。所以我们恳请贵公司能够拿出诚意,安排资金尽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以安抚农民工,防止农民工群体上访、闹事,造成不良影响,以维护社会安定,防止矛盾被激化。

特此函告!

******劳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日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7

关于强烈要求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函

********有限公司:

我公司是**省**市**区的一家建筑劳务输出企业,2009年7月我公司承接了贵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的***施工劳务协作项目,并且在劳务协作协议中约定:“乙方雇佣农民工工资由甲方代发”,先后组织了以***村为主的300余名本区农民工赴工地施工。于2010年3月底完成主体工程施工。之后,项目部采取拖欠工资、先干活、后定价的种种欺骗手段,先后留下我方部分农民工继续进行收尾工作,做其他队伍施工中留下的缺陷工程的修复工作,直至2010年12月底。在整个施工期间由于项目部盲目赶工期,导致施工成本大副度增加,并且采取欺骗手段、拒不兑现承诺、事后压低劳务费等方式,致使农民工的血汗钱惨遭克扣……

然而,从主体工程完工至今近一年多时间里,项目部仅仅支付了不到五十万元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金额高达二百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采用了不对账、不结算、踢皮球等等拖延办法,致使我方农民工工资长期无法支付。为此,我单位及部分农民工代表曾经多次找项目部要求据实核对劳务费并支付应付款项,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我们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由于项目部拖欠巨额劳务工程款,造成我们财务支付困难,企业濒临破产,无法支付大量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曾经多次要求群体上访、闹事,被我们及时制止。近来****已经正式通车了,农民工情绪非常激动,多次要求群体到******上访和去****闹事,由于时间耽误太长,我们恐怕很难控制这种局面。所以我们恳请贵公司能够拿出诚意,安排资金尽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以安抚农民工,防止农民工群体上访、闹事,造成不良影响,以维护社会安定,防止矛盾被激化。

特此函告!

******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8

致: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建贵公司的__________工程。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组织力量施工,工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年____月____日主体封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支付约定,贵公司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约________万元,以及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低于________万元。

  截止目前,我公司共收到工程进度款________万元,拖欠的工程进度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贵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贵公司不履行自已付款义务的行为,导致我公司拖欠大量的劳务费、材料款、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已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希望贵公司接到我公司的致函后,七日内将所欠工程款支付我公司。否则,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索赔等相关条款执行,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贵公司慎重考虑,尽快解决工程欠款事宜。

  特此函告。

  附:工程进度报表

  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9

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郑重承诺:

1、认真开展对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本项目工程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3、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农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有关部门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同意建设方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资金直接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工作,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闹访、集访及恶意讨薪等事件。

5、我单位自愿无条件接受劳资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处理和处罚.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经理(签字):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10

无拖欠工资承诺函

我单位承建的浦泗路朱家山河桥梁工程,关于拖欠工资问题现向业主及行政主管部门郑重承诺:

1、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给“包工头”。

2、如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我单位先行垫付,我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清欠负总责。

3、如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及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的惩罚。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11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

XXXXXXXXXXXXXXXX :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郑重承诺:

一、XXXXXXXXXXx拨付的工程款及时用于工程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不出现拖欠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运费、生活费等,不出现让工程所在地民工投工投劳。

三、协调处理好内部工人关系,不引起工程施工人员因为工资纠纷等问题上方。

四、解决处理好与当地乡镇、村委、群众发生一切费用,不能引发上访事件。

五、如果发生因以上事件引起上访或反映到该XXXXXXXXX或其他部门的事件,所反映情况属实的,我公司自愿承担一切费用。并按贵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所发生一切费用在工程施工费及履约保证金内支付。

单位名称(章):XXXXXXXXXXXXXXXX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

日期:年月日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12

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其工资,我(法定代表人姓名作为法定代表人(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

如果单位中标承接工程(工程名称、合同段,需要使用农民工,将确保:

1.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支付给“包工头”。

2.如果我们的分包商雇佣农民工,将要求他们按照第1条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他们按照合同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果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与分包商结清工程款,导致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我公司将提前支付欠款。公司负责支付分包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其他有关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4.违反规定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的,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处罚,并愿意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投标人:(全称(盖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YY

注意。本承诺书正本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13

全市各项目建设单位:

20xx年,在各县(区)和市直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根治欠薪考核自治区排名为A级,得到了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根治欠薪工作的充分肯定。为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根治欠薪监管责任,防止主管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工程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是治理欠薪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的法定职责。请建设单位监督,新开工项目严禁出现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更不能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同时,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实施办法》(藏薪联字〔2017〕2号)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土木、建筑、市政、交通类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5%缴存;水利、电力、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类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0%缴存;矿业企业按上年应付工资额的80%缴存;并专项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未发现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专用账户通过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及时销户。

请严格执行企业欠薪等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查处重大拖欠工资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在市场准入、资质评审、招标投标、评估评奖方面依法进行限制,实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山南市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告知书

山南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1月31日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14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联席成员单位、有关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应对当前复杂形势和源头问题,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形成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严防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现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要求,就以下事项提醒全区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联席成员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一、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人社部相继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以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进行联合惩戒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联席成员单位、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宣贯学习,切实领会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利用微信群、电子显示屏、安全生产例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贯,进一步营造浓厚学法氛围,强化知法、守法和用法意识。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归口化解源头性案件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各联席成员单位、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郧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郧政办发〔20xx〕11号)规定,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深入推进落实。人社部门要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接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工程纠纷案件,并积极做好源头预防工作;相关成员单位(部门)要切实履行协作配合职责,积极协同处理各类工资工程款拖欠、工程纠纷等案件;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协调处理好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纠纷案件,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三、落实支付主体责任制,着力形成源头性治理

发改部门要结合《条例》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和实施,均衡市场主体责任,指导建筑企业创新管理、转型发展。

住建部门要通过完善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制度性剥离,从而锁定工资支付关系,做实企业责任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工资层层分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难担责难尽责等源头问题。

人社部门要按照工资支付责任制和欠薪处理责任制规定,加强交办督办,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查办和移交制度。对未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制导致源头性欠薪和工程经济纠纷的,按照欠薪处理责任制规定落实清欠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围绕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工资支付关系,转变管理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实行有效激励和约束,抓好对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等主体用工施工的实施管理工作,实现农民工工资规范化管理。

四、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相关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源头管理中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三)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四)实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具体支付日期等进行约定,并提供本人银行卡(由本人保管)供发放工资。同时应将工人信息录入工地实名制系统,每日进行考勤打卡,作为发放工资和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五)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发生欠薪问题时落实先行清偿义务。一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二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七)推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八)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九)维权信息告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对相关基本信息予以明示。

(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生工资争议时,做到积极协商解决,主动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五、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请各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对不按照要求落实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将依据下列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列明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备注:郧阳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以上】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例》列明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四)《管理办法》列明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各施工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遵循标本兼治、常态长效的原则,创新措施办法,确保属地责任制、处理责任制、支付责任制落到实处;要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劳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等制度,抓好应急处置和事态稳控工作,严防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扎实形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可防可控、常态监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职,对因欠薪处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按照《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鄂治欠发〔20xx〕4号)及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薪、不能欠薪、不想欠薪”的良好氛围。

十堰市郧阳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1月1日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函件范文模板合集15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严防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现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要求,就以下事项提醒全市各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宣贯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以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进行联合惩戒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资专管员要加强宣贯学习,切实领会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并在各项目工地醒目位置张贴《条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利用微信群、电子显示屏、安全生产例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贯,进一步浓厚学法氛围,强化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

  二、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相关责任

  (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三)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四)实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具体支付日期等进行约定,并提供本人银行卡(由本人保管)供发放工资。同时应将工人信息录入工地实名制系统,每日进行考勤打卡,作为发放工资和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五)对分包单位开展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发生欠薪问题时落实先行清偿义务:一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二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七)推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而且,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八)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九)维权告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对相关基本信息予以明示。

  (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生工资争议时,做到积极协商解决,主动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三、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请各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对不按照要求落实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将依据下列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列明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例》列明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四)《管理办法》列明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备注:江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第十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一起努力!

鹤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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