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哪些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则、方法、程序和标准等的总和。它涉及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科学、有序和高效地进行。该制度旨在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效益,并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环保、法规等要求。以下是有关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哪些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1.2依据

1.3适用范围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2.1工程总监

2.2工程中心

2.3项目经理

2.4项目副经理(分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

2.5土建工程师

2.6水、电工程师

2.7项目档案员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

3.1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3.2监理人员要求

3.3施工阶段管理

3.4监理例会、月报要求

3.5监理奖、惩措施第四章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4.1工作关

系4.2质量管理

4.3材料质量管理

4.4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管理

4.5成品保护

4.6质量事故处理第五章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5.1工程进度计划组成编制

5.2工程进度的落实、检查、实施

5.3赶工措施

5.4工期延长的审批第六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6.1安全管理原则及规定

6.2管理措施及要

求6.3重点检查的事项

第七章现场签证及零星工程管理制度

7.1现场签证原则

7.2现场签证管理

7.3可签证原则

7.4不可签证的内容

7.5签证时效性

7.6零星工程管理目的7.7零星工程要求原则、实施程序第八章奖惩制度

8.1公司部门及人员处罚8.2监理单位处罚

8.3施工单位处罚

8.4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1.1目的

为规范房产公司所属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全面提高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建全质量、进度、安全、效益保证体系,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达成一致,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2依据

1、依据公司《20个运营管理模块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编制;

2、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各类工程承包合同;

3、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

4、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的政策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房产公司总部及所属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业务。

2.本制度与房产公司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合同范本、操作指引等配套使用。

3.公司在建项目在执行本制度的过程中,可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4.本制度的条款如与国家的规范、标准或地方法规有矛盾之处,应以国家规范、标准或地方规定为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2.1工程总监:

建立和完善以项目为基点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责任管理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法制手段对建筑项目出台规范化、科学化的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负责落实、完善政府对项目建设的各项批准手续,确保项目的建设符合政府相应的管理规定。

负责审批下属上报的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报告及上报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要文件。

代表公司履行总包合同及各分包合同的责任,负责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的合同纠纷。

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评定,项目技术问题的处理及重大施工计划、组织方案的审核。

房产公司所承建项目款项的监督、审核、审批及下属职员的人事考核建议权。

.2工程管理中心

对公司确定的项目开发计划、质量目标以及成本目标的实施、监控及完成情况负责任,制定并出台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负责审核分公司季、月生产计划,协助主管领导结合实际下达生产计划指标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负责每月定期向工程总监申报>,内容要求: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现场实际情况。

配合研发、行政、营销等部门进行项目前期的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加项目监理例会,并对在建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参与在建项目零星工程量及现场签证工程量的核实及合同签署过程的洽商谈判。

审定重要的施工方案,参与总包、分包、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负责政府部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主持项目内部会议,审定或签发对内对外的重要文件。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监理条例对监理公司的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落实有关责任制。负责审定工程款项的支付。

2.3项目部经理

代表企业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管理中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在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经济权益。

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年度责任目标及项目部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各方单位综合协调,督促项目生产落实方案,确保工程按合同签署条款履约完成。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工程,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

负责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及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的合同纠纷。

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配合设计部门完善施工图设计。负责组织项目的专项验收及总体竣工验收工作,并签批有关验收文件。

负责建设项目零星工程及现场签证工程的合同谈判及合同签署。负责项目款项的监督、审核、审批及重大事项的参与评定。负责贯彻各级技术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员工的职责分配与考核。负责违规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处罚权限。2.4项目部副经理(分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负责每月25日前向工程管理中心申报>,内容要求: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现场实际情况,并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潜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处理施工质量和施工技术问题。负责各阶段验收工作:组织内部验收工作;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的阶段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专项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备案验收事项等。

负责组织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每月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蔑视安全、违规操作的施工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负责总包单位、独立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货厂商的协调管理工作。

负责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各项部门的综合业务工作。

负责分解部门的工作计划,保证工作流程顺畅。负责违规单位的监督处罚。

2.5土建工程师

熟悉建设项目的实施程序,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严格掌握各项施工工艺、质量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杜绝安

全质量事故发生。

负责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

负责制定各管辖范围内具体的工期进度计划与质量保证体系。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工作,负责各阶段的项目验收工作;组织内部、隐蔽、专项及项目竣工备案验收事宜。

负责总包单位、独立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货厂商的协调管理工作;严把材质关,对各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

负责监理单位的督促监管及施工区域场容、场貌的文明安全管理。负责工程进度款项及现场签证量的审核、审批;记录项目《工程日志》,记录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负责违规单位的监督处罚。2.6水、电工程师

严格掌握水电项目工程各项施工工艺、技术、质量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杜绝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工作,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协调解决水、电施工过程中存在各类问题。

负责监理单位的监管及隐蔽工程的检查与认证;配合其他专业,确保各项施工工序符合设计要求标准。

负责总包单位、独立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货厂商的协调管理工作;严把材质关,对各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

负责各阶段工程的验收工作,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及工程移交任务;配合物业部门做好入住及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

负责工程进度款项及现场签证量的审核、审批;记录项目《工程日志》,记录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负责违规单位的监督处罚。

2.7项目档案员

熟知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负责项目部全员的出勤工作,月底上报行政部门。按照工程施工进展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整理相关技术资料。负责项目部日常收、发文件和技术资料签章、整理、登记和集中管理工作。

严格保管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外借。

按照>整理技术资料,协助行政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相关备案程序。

指导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建设单位竣工资料的报送工作。积级协助公司各部门同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3.1工作关系:甲方与乙方(委托与被委托)监理单位应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必须在工地现场设立常驻机构、配备与工程阶段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每月向项目部、工程中心定期提交监理月报,针对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做出分析,提出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3.2监理人员要求

监理总监:相关领域知识专业,拥有5年以上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按国家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

水、电监理工程师:相关领域知识专业,拥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

监理工程师:相关领域知识专业,拥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

监理人员:相关领域知识专业,拥有2年以上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

3.3施工阶段管理

正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严格要求承建单位按规范要求施工。

组织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负责督促、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方案,质量保障体系等技术文件,并检查落实情况。

负责施工现旁站监督,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环节部位,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组织分项及初步工程检查验收,协助业主单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报告。

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针对违规单位进行教育处罚。督促、审检、指导施工单位归整技术及业务资料,建立建全项目档案资料。

负责施工进度款项及现场工程量签证的审核、审批。负责违规单位的监督处罚。

4.2监理例会、月报要求

每周进行监理例会,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明确会议目标,提高工作效率,解决施工中实际问题,保障正常的工程进度和质量。

进行监理例会的抄送、签发及存档。

每月25日前,及时向项目部、工程中心上报>。《监理月报》的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现场实际情况,并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潜在的主

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5.2监理奖、惩措施

在满足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监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使工程投资节约,则1个月内按节约投资成本比率的10%以予奖励。

对项目具体施工方案审查严谨,能及时修正方案中的技术、经济不合理的因素,能为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出有效的实施意见的,经公司确认采纳,则1个月内按节约成本比率的10%以予奖励。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由项目部执行;处罚分建议性处罚、经济性处罚、解除合同处理。

向总监建议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向监理单位建议更换不胜任的总监;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公正、不守法的监理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对监理单位进行1000-3000元经济处罚处理。1.每月25日前未向项目部、工程中心上报>;2.为施工单位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3.收受被监理的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

4.玩忽职守,未严格执行旁站制度、未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未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验制度,未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问题;

5.未经甲方同意核实,擅自确认签署施工单位提交文件;6.责任心不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监理人员。解除合同处理。

1.因监理单位监管不力,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对以后使用有构成安全威胁的,由项目部上报集团公司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仍未能组织监理人员入场;

3.监理实施过程中,以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使成本提高、工程质量下降,进度目标未能完成;

4.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无能力胜任或监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进度失控。

第四章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4.1工作关系:甲方与乙方(发包与承包)公司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纸、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施工,接受公司项目部、工程管理中心的监督与检查。施工单位应按承包合同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有义务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施工合理化提议,有义务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配合营销中心的部分需要,进行展示宣传;向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按时提交施工工程量报表,周、月、年项目进度计划。项目部、工程中心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承包单位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受理、审查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合理要求。4.2质量管理原则

质量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全面控制、千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

项目部以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依据,监督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全面实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项目部明确项目施工工序,(包括脚手架等临时设施的拆除和运输),确保已完成的工程不受后续工程的影响。

项目部完善监管机制,随时现场检查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技术管

理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工程施工情况,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

4.3材料质量管理

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写《材料报验单》,经监理单位、项目部验证及取样送检合格,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使用新产品材料前,必须提交施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证明书》,填报《材料报验单》等资料,经监理单位、项目部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场实施。

由项目部牵头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进场材料,报送有关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产品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产品,须即日内要求清理退场。

严禁控制检验报告过期,未经甲方或监理方见证取样,未在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材料产品进场使用。

4.4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施工方案与技术交底

分部、分项、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部、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是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技术人员是否对操作工人进行了技术交底工作;对于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着重进行施工工艺、次序、方法的落实检查。

施工样板:在主要分部及单项工程(含主体、装饰、楼地面、屋面、门窗、安装、景观、道路工程)开工前,项目部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先做施工样板。施工样板完成后,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通知公司高层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全面开展分项工程。

自检与报验: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先自检合格填报《工程质量报验单》。项目部会同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由监理部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经过甲方或监理单位验收后,方可进行隐蔽实施;隐蔽工程不合格的不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须有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

整改与旁站监督:对于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施工项目,项目部、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旁站,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的内容要求进行整改。

施工交接验收:为明确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施工单位不同班组交叉作业,必须进行交接检查验收;不同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由项目部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进行交接手续验收。

阶段验收、分项验收:工程的阶段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项目部邀请设计、质检、监理单位及公司上级部门参加,检查评价工程施工的质量,提出改善工程质量的建议和意见。

4.5成品保护

项目部必须组织制订《单项工程成品保护规定》,并责令施工单位成立成品保护小组,落实成品保护的岗位责任。

项目部、监理单位对成品保护的重点部位进行巡视,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必免竣工交户前出现各类问题。

施工单位对成品保护不力,由项目部出台、制定相应处罚措施。4.6质量事故处理工程出现质量事故,项目部、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上报上级领导并按审批权限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停工通知,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监理单位、项目部认同后监督实施。

停工通知的签发:局部停工、复工,由项目部或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发通知,并送工程中心备案;停工、复工范围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必须由工程总监签发停工、复工通知,并送总经理备案。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必须通知总经理。以下情况可以发出停工通知:

1.擅自使用未经认可的材料;

2.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

3.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4.未经甲方、监理审核同意,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5.分包单位进场后,发现其不具备施工管理能力的;

6.施工质量出现异常,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7.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措施不到位的;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章

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5.1工程进度计划的组成编制计划总工期小于合同总工期。

项目建设总体计划:项目部负责人依据公司的总体要求及与承包单位签署施工合同内容,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控制计划,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节点完成时间,报总经理批准。分包项目工程进展,由工程中心根据总包单位申报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计划编制,并于合约采购部能正常进行项目招标,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进度计划文件以甘特图、网络图形式表述。

5.2工程进度的落实与检查实施项目部负责实施完成。

公司各有关部门极力配合支持项目部,确保工程按计划完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工程中心对工程施工进度实行动态管理,时刻对工程进度进行跟踪检查,一经发现影响工程进展的因素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项目部重点检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管理,明确承包单位对工程总体进度的责任,同时协调管理好各分包方的进度要求。

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要求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书面上报>内容必须具体、详细并且符合阶段性工期要求和总进度计划要求,内容包括:人力安排、工程量、施工机械安排、材料安排等,经甲方、监理审核定实施。

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应每天对各单位(单项)工程进度检查,了解工程的进度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及隐患。

周监理例会中,工程进度是重点要求检查的内容之一。项目部副经理每月对施工计划控制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措施汇集以>内容中。

监理单位每月提交的《监理月报》,工程管理中心上报公司的《月度报告》应涵盖工程进度的检查、对比、差异分析、措施内容等。对于工程进度实际情况与进度计划相比发生较大差异、可能影响整体开发进度及计划入住时间的,公司高层应及向董事局汇报。

5.3赶工措施

当工程滞后工期出现延误时,应采取赶工措施:

1.当进度形象比计划拖延5天以内的,应分析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在下一工序内赶上。

2.当进度形象比计划拖延10天以上时,应分析原因并责成施工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应制订短期的工程进度计划指导施工。

3.工程工期控制点出现延误,应采取赶工措施,并按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及时以予签证处罚。

4.由于施工单位资金、设备、人力不足、材料供应不上导致工程进度滞后,虽经要求采取赶工措施但仍无明显的改善的,应与公司高层协商解决。5.4工期延长的审批

除以下条件外,合同工期不许调整:

1.不可抗力原因(如雨水、现场环境、地震、战争等);

2.甲方原因导致关键工序延长;

3.合同中明确确定的其他工期延长条件。

工期延长的审批;项目部依据合同规定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延长申请,施工单位逾期申请,任何人不得补办工期延长签证手续。

施工单位申报工期延长审批,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1.工期延长天数≤10天的,由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审批;

2.工期延长天数≤20天的,由项目经理审批;

3.工期延长天数≤30天的,由工程管理总监审批;

4.工期延长天数≤45天的,由总经理或董事局审批。

工期顺延的批准文件应以《变更费用确认书》的形式发出,并注明调整工期后工程完工的时间。

工程款支付阶段,是否按合同要求扣除延期罚款,由工程总监及总经理定夺。

批准工期延长可能引起的各类索赔,由公司高层列入重大事项评审会议决策。

第六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6.1安全管理原则及规定

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对于任何的工程事宜,安全问题均有一票否决权;安全措施未作好,不允许施工;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驱逐出现场。项目经理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工程总监及总经理应经常到现场巡视,检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实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1.项目部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主责部门;

2.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工程实际,编制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与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管理规定、检查机制、处罚事项与标准等。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及兼职安全员由现场甲方代表(各专业工程师)负责。

项目部安全员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每日巡视施工现场,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状况,查验有关分包单位、设备、人员资质情况,按管理规定

执行有关处罚事项;

3.参加监理例会,总结本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状况,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管理要求;

4.每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形成纪要文件下发施工单位;

5.处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关事宜。

6.2管理措施及要求

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落实现场安全负责人,确定有关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建立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机制,注重项目场容、环境保护、消防与保安、卫生与防疫、施工扰民等工作,树立良好的项目形象。

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有关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细则,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和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情况发生。

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是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日必须的工作重点内容之一,经常检视工地现场及周边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每周的监理例会,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定期进行联合安全与文明施工检查,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形成纪要。

>中应对安全管理的内容有专项说明。

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应满足项目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达不到要求被政府管理部门勒令停工整改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6.3重点检查的事项

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员上岗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建立建全建全安全台帐。

各方管理人员及现场工人应佩带工卡证件,工卡证件应进行基本岗位描述,加盖单位公章。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进出场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签署施工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

2.施工场区门卫应对进场人员、车辆、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和记录。工程部安全员应经常对进场情况及记录进行检查;3.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向甲方、监理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其格式和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甲方和监理的规定。

4.严禁与合同范围外,以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材料、设备进场;

5.施工场区内施工材料、设备、机械进、出场应得到项目部的批准;施工材料、设备、机械出场应作记录。

施工场地内严禁人员住宿。施工单位的生活区与施工场地应有明显的分隔。施工人员由生活区进入施工场地时须检查工作证(工卡)。严禁与工程无关的人员随意进入施工场地。

各项工程开工前,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时,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要求施工单位制定

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应技术措施。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组织、人员、职责、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检查、特殊工种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等是否落实;

2.审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土方、水下、基坑、井下、脚手架等是否编制了有效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是否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包括对施工垃圾的处理以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措施。

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危险工种、高空作业的施工方案在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方面的审核并取得监理的批准。

各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与文明施工方面的交底。

对于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建筑障碍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的’工程,施工开始前项目部、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防护方案。安全防护方案不合格的不许进行工程施工。

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保持正常状态。

监理单位对现场用电、用火、设备使用、人员上岗等应进行相应的资质核验。

对项目基坑周围距离较近的建筑物需先做结构鉴定,预防基础开挖对此建筑影响,边坡支护应进行位移观测。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项目部及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

立即上报公司及行政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场地的围档、硬化、排水、防洪、消防、安保、卫生、防疫等应符合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施工场地应平整、清洁、畅通,材料堆放应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外运。

营销路线及客户可以见到的场地、立面要按营销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营销线路的安全、美观、整洁。

第七章

现场签证及零星工程管理制度

7.1现场签证原则

事实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部本着对企业负责的精神及事实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签证从严把关,并保证签证内容的及时、准确、真实性。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记要、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经办人根据情况必要时保存复印件。

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签证,必须遵循“先洽商、后实施”的原则。

7.2现场签证管理

现场工程量签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部、工程中心、预结算部)相关人员必须在场进行核定。

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核定工程量并签字盖章后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工程中心、预算部核定准确无误后生效并执行,每月25前统一上报工程中心预结算部备案。

签证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现场隐蔽签证工程必须用简图标注,并备注清晰简明的文字说明,否则甲方不予签证核算或按最低费用

核算。

监理单位、项目部对是否属于签证范畴的项目进行鉴定,后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费用划分,对责任不明和费用划分不清的签证,不予签收。

预算部应每月对所发生的签证进行汇总统计并建立项目签证台帐,及时对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签证单由施工单位填写申报,工程签证单必须经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签,签证审定量以建设单位最小或最低意见为基准,有附页时,相关部门签证人员对附页进行签署意见。

紧急(抗洪、抢险、自然灾害等危急公司财产)的口头变更指令或临时任务,发生时及时通知预结算部,预算部在24小时内确认工作量。7.3可签证的施工内容

合同以外新增的临时性项目。

合同内容中因甲方原因提出更改,且涉及相关内容费用部分发生变化的部分。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中,工程量需在现场确定的工程内容。项目现场出现的临时性或紧急且预计发生费用在部门权限以内的工作内容。

7.4不可签证的施工内容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且出现反复签证的项目不予签证。施工单位临时设施的围墙、宿舍、办公室、临时给排水管、电器线路等在国家预算定额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自身原因造成停工,或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而返工增加的费用项目。

施工单位承诺免费为我公司承担的工作内容不予签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不予签证。

7.5签证时效性

工程签证内容数量金额小,且涉及面广一时不宜完成,其内容纳入分项、分部验收,全部完工后进行签证;各方单位签证完成10日内,必须报预、结算部备案,超出时间视为自动放弃,公司有权不受理。

隐蔽项目工程签证,施工单位未在20日内,将各方确认签证的工程量及相关资料上报公司预、结算部核算,视为自动放弃,公司将不以受理。

项目部必须按签证事件发生的时段按时签证,工程中心、预算部必须在接到项目部通知24时内进行工作量核实7.6零星工程管理目的

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业务办理流程及部门工作的岗位职责,同时为工程结算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7.7零星工程要求原则、实施程序

不宜通过招投标实施的零星工程,必须进行货比三家的方法,通过竞争机制控制与降低实施成本。

零星工程应先报价,确定价格后再施工,紧急项目至少要先商定计价方式原则,费率标准,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方可安排实施。零星工程实施前,项目部提前申请填写>,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及总经办审批。

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参与零星工程洽商谈判,并对所实施项目工程量进行审查、核实,并一同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签证。监理单位、项目部负责零星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管;零星工程实施完成,监理单位、项目部及工程管理中心共同实施验收,验收合

格,进行签字确认,交由预、结算、财务部门安排结算。

第八章奖、罚规定

8.1公司部门及人员处罚

1.房产公司在建项目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且受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勒令停工整改的;处以工程总监降职与经济性处罚;部门负责人降职、调岗;现场代表调职、解聘。

2.房产公司在建项目进度迟缓,未能按公司总体要求完成年度指标,(不可抗力原因:雨水、现场环境、地震、战争等)扣除项目部年底绩效奖金。

3.房产公司在建项目,未按本条款“第七章现场签证及零星工程管理制度”的若干要求实施,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部门同流合污、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从中收受施工单位好处的,除追究相应责任外,一律开除。(宁洱、江城项目酌情而虑)。

4.工程管理中心制定本管理制度,在年工作指标中未完成职责权限内目标、任务调职、解聘。

5.房产公司各项目部,未按本管理制度“第二章职责与权限”中要求每月申报计划任务或申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每次处以200-500元罚款,年累记出现5次以上的撤职、调岗。(该条由工程管理中心执行实施)。

6.项目现场负责人员玩忽职守,对现场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整改的,处以该人200-500元罚款。(该条由工程管理中心执行实施)。

7.扣罚说明:由执行部门依据相关处罚制度的要求内容,向部门总监汇报情况,部门总监审查核实,电话或口头通知财务部从单月工资中直接划拨,其后将该款项交由行政办保管。

8.2监理单位处罚

1.监理单位处罚由项目部决策,处罚经额,按本案“第三章监理单位管理制度”的若干要求实施。

2.扣罚说明:由项目部负责人在监理单位申报“工程监理款项支付签证单”上注明处罚金额或备注处罚清单,财务部门见状,直接从工程支付款项中划拨,其后将该款项交由行政办保管。

8.3施工单位的处罚

1.施工单位承建项目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且受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勒令停工整改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情况恶劣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程进度延期,按>中签署的相应条款内容履行实施。

3.施工单位未按本条款,“第四章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第五章进度计划管理制度、第六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中的若干要求实施,项目部可根据情况处以施工单位:100-10000元罚款。

4.扣罚说明:由项目部具体负责落实;现场甲方代表或负责人在施工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签证单”上注明处罚金额或备注处罚清单,财务部门见状,直接从工程支付款项中划拨,其后将该款项交由项目部处理。

8.4奖励

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按期完成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目标的,年度考评予以2000-5000元奖励。

2.项目实施前给提出显著降低成本、节约时效的员工年度考评中予以3000-8000元奖励。

3.项目部总目标完成率85%以予10000-50000元奖励。

一、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二、竣工验收一次过关率100%

三、工程按期交工率100%

四、安全生产管理达标率100%

五、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以上)0%;严重安全事故(重伤一人以上)0%轻伤类安全事故控制在2‰

六、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

七、市级文明工地称号获得率30%

八、业主投诉受理率30%;人员及时到位率100%;处理结果满意率80%

第九章

附则

9.1本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办审批,自20xx年元月1日起实行,原相关管理制度、规定(除签署格式单外)作废。凡公司下发的建设项目管理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均按本制度执行。各分公司如有与本制度内容相背离的规定,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整。

9.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公司。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下简称“公司”)在建项目的项目监理管理,明确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与监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而提高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2依据

本制度依据《监理合同范本》等相关管理制度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

本制度与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合同范本、操作指引等配套使用。

本制度的条款如与国家的规范、标准或地方法规有矛盾之处,应以国家规范、标准或地方规定为准。

第二章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职责划分

2.1建设单位的`职责

(1)负责协调开、竣工政府手续的办理。

(2)负责选定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

(3)负责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下发到承包商,负责与设计单位的联系。

(4)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深化图纸的最终审批。

(5)负责向施工单位发出开、完工指令、工程的暂停及复工通知。

(6)负责总体工期控制,包括对总体进度提前、延长的审批及最终确认。

(7)负责对已完工程节点的形象进度、变更及签证的工程量的最终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3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市(区)学校基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建施工方针,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使师生教育教学安全活动得到安全保障,特制定《学校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安全、后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为成员的学校基础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领导小组,强化学校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含义,即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与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三同时”审查的`原则:以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为准绳;以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规则为依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查。

4、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文件文件、图纸时,同时设计其中的安全设施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成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5、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建设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建设安全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安全设施工程。

6、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安全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7、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8、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学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原则上应在学生不在校的情况下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让学生进入施工区域。

9、基建施工过程中,对民工的管理及施工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得随意进出教学区,学校要做好防盗工作。

10、学校安全部门、后勤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确保项目建设安全与质量。

11、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或“三同时”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基建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涪陵李渡新区李渡小学

二○一一年五月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重要设备、材料;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以及与项目配套的线路、管道、绿化及各种设备设施的施工和安装。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其中部分实验室改造项目(实验室家具、通风、洁净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招标采购前期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采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论证与审批。

(一)基本建设项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二)维修改造项目按预算金额分类论证审批。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审批;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和询价等。招标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有形建设市场委托代理招标和学校组织招标。

第六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组织招标:

1.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实施招标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

3.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第九条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以协议服务为主要形式。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无法进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公开招标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可由学校组织招标。

第四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有形市场委托代理公开招标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招标程序一般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三)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并备案;

(四)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备案;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或澄清答疑;

(六)投标人送达标书、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

(八)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备案。

上述程序当中的具体要求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招标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投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7.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8.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9.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0.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包括编制报价的依据、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和工艺要求、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等);

11.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3.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4.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公告一般包含下列内容:报名资格条件;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要求投标人提供有资格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

2.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内容: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进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超过9个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投标人。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踏勘现场与招标答疑。根据项目情况需要现场勘踏的,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投标工作小组将答疑文件以书面形式给投标人。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投标工作小组接受投标文件。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项目合同估算价较大的,一般应7人及以上,须有校外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开标。开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主持。开标时,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检查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编制评标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

(十)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布中标公示。

(十二)签订并履行合同。基本建设项目学校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采用谈判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专家,以及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价格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采用询价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与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确定成交单位;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协议服务商的确定。

(一)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服务商,明确其服务的价格和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服务商及服务;

(二)协议服务商一般不超过5家;

(三)协议服务商的协议服务期一般为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审计。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6

为加强对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质量,依据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教育实际,现就对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问责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教学、行政办公、学生公寓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修缮)。

二、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单位要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项目单位要设立基建账户,加强对建设资金专项管理,做到依据进度拨付资金,定期进行财务核算。

(二)实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资金、规模、工期、质量等要求。

(三)拟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研究确定后向市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凡经批准的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项目变更,须按原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四)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竞标设计。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相关资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设项目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按照造价招标的形式实施招标活动。

(六)建设单位应将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并接受过程监督。

(七)严格施工企业资质考察。凡在教育教学设施建设中出现过质量事故或违约的施工企业五年内不得承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队伍招标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相关内容。并将建设项目相关的经济合同和资料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九)建设项目不得非法分包或转包。

(十)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委托质量监督,按规定实行监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图纸会审。工程建设期间,严格施工质量管理、加强安全施工,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未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法人终生负责制。

(十二)建设项目要节约开支,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杜绝超标准建设。市教育局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投资实行建设单位与市教育局分别承担制,即市教育局承担开工建设前约定的计划投资比例,同时,双方应依据工程形象进度严格按各自承担比例保证资金到位,突破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

(十三)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十四)项目竣工后应对竣工结算严格审计并留足维修保证金。

三、问责情形

问责坚持实事求事、有错必究、追责与教育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建设单位不执行上述规定其中之一的。

(二)建设项目的安排,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

(三)建设单位购值建设项目所用材料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建设单位疏于管理,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造成损失的。

(六)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建设单位存在规避招投标问题的。

(八)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非法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单位的。

(九)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违法违纪的。

四、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或建议免职。

(七)受到问责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强工程项目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科学、规范使用。要落实好工程项目廉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督合力。

(二)各单位要坚持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对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单位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决策透明。对工程项目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和论证。要健全内部约束制度,细化内设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扼制不廉洁行为的滋生。

(三)各单位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市教育局纪工委将采取公布举报电话的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和投诉,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并严格按照问责制度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7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__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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