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版及解读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农村地区为农民集体及农户提供居住和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旨在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版,拉至文末查看完整的资源领取方式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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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版及解读

文章目录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版

宅基地新政策解读

宅基地新政策的实施方案

当前宅基地政策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

6、宅基地可以流转

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农民朋友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5、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处、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销售、租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拥有权,有销售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拥有权一向为团体拥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

宅基地新政策解读

一、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条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农户等。

2.申请材料: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3.审批流程: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

1.流转方式:宅基地可以通过出租、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

2.流转对象:宅基地的受让方必须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流转期限:宅基地的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到期后可协商续期。

三、宅基地的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闲置宅基地,并获得相应的补偿。

2.有偿使用: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者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

1.规划制定:县级政府应当制定宅基地规划,明确用地布局和规模,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建设标准:农户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要求,不得违规建设。

3.风貌管控: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传统建筑风貌和地域特色,制定宅基地建设管控要求,保持乡土特色和乡村风貌。

五、宅基地的权益保障与法律责任

1.权益保障:确保农户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侵占、非法转让、收回等行为。

2.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罚款、收回宅基地等措施。

总之,新的宅基地政策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宅基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完善退出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同时,广大农民也要积极了解政策内容,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宅基地新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xx市xxxx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到 xxxx年底,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职能还没有到位的县(市、区)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乡镇审批,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乡镇主责,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人、审核及公示期限等程序内容;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审查、开工查验和验收。要抓紧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xxxx〕x号附件表单,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三)扎实推进试点示范。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市农业农村局选择党委政府重视、农经机构队伍健全、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申报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待国家试点方案出台后,做好试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素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于申报国家改革试点但未入选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省级试点,进一步探索经验,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

(四)积极稳妥开展盘活利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向社会推介一批典型案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乡、村基础数据库。配合做好 xxxx 年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推进责任落实(一季度)。开展市级宅基地政策培训,对县、乡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培训。制定工作,指导县、乡落实好宅基地管理职责,明确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督导县乡落实属地责任,特别是乡镇能够按照要求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开展工作。汇总上报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运行情况,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二)摸清基本情况(二季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农经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乡、村宅基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及管理现状,x月底前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基本情况数据库。

(三)开展试点示范(二、三、四季度)。积极做好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准备,指导意向县(市、区)加强领导、宣讲政策、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制度,待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组织申报和实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

(四)推介经验典型(四季度)。围绕宅基地责任体系建设、乡镇审批、盘活利用等,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介一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加强统筹领导,搞好指导服务,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通报。通过资料考评、电话查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责任体系建设、审批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督导,有关情况将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培训宣传。市农业农村局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发放到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在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乡村的培训,做到乡、村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新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让社会和老百姓知晓法律、知晓政策。依靠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依法妥善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四)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当前宅基地政策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逐年递减的有限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次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将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列入了日程。但目前农村宅基地在实际用地及管理上,散、乱、低效、浪费和管理粗放等问题仍然存在,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的粗放浪费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很不协调。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地矛盾也愈加突出,农村宅基地管理也呈现出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自己在基层所工作时参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时的实地调查情况,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浅谈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库房、厨房、厕所、畜禽舍等)占地,多以房屋滴水为界。当前农村宅基地虽在严格报批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化网络,加大执法巡查力度,狠刹乱占滥用宅基地歪风下了不少功夫,但农村宅基地管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1).是村庄“空心村”问题严重存在。通过实地调查,村庄“空心化”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从调查的10个村情况来看,空宅、空院近50余处,按每户占地267平方米计算,平均每村合1330余平方米,约2亩左右。

 (2).是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标现象严重。据抽样调查,约40%的农户拥有一户多宅,农民在新的地点建造住房,但旧房又不肯拆除,很多成为了破房、危房,形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心村。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部分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利用手中权利,各种特权人群利用各种关系和经济优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户多宅和超占、超标面积现象更为突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人口多农民人均耕地不超过1.2亩,按规定建房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但农民在建住宅的同时,相关设施也随之建成,多数农民宅基地面积都超过了标准,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农民建房形成互相攀比,多占土地的不良风气,超出的面积比较大。

 (3).是布局分散,浪费土地现象严重。农民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的规划,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道路两侧,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形成大量路边店、独家院,浪费土地现象严重。有些村特别是城郊村村民见缝插针,造成新房旧房斑驳错杂,极为混乱,许多村庄“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只见新村、不见新貌”,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没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势态。

 (4).是宅基地的非法流转现象时有发生,产权隐患大。城乡接壤地带由于经济比较活跃,农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已大量出现,形成了自发的宅基地隐形市场。不少农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农民私自非法转让、出租宅基地、房屋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绝大数转让、买卖房屋问题都为私下协议,未办理合法手续,形成了事实上的“小产权房”。宅基地隐形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

 (5).是违法建设违章建房现象比较严重。主要的违章建设有五种方式:1、未批先建;2、不批就建;3、边批边建;4、少批多占;5、擅自加层。这五种现象尤其在城郊村、村中村更为突出。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原因

分析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六种情况:

 (1).是村庄规划不到位。许多村:1、长期不搞村镇规划。不少村庄逐渐向外扩展,在老村之外又建新宅,占地面积越来越大,老宅基地闲置越来越多;2、规划不科学。只注重新房整齐统一,因地设宅,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没有解决好住宅和商品用房问题;3、因弟兄们分家造成一宅多户房屋没法翻旧盖新,使村内宅基地杂乱无章,乱建现象比较严重。

 (2).是监管责任不明。由于村干部思想不重视放松管理把关不严,没能把住一户多宅违章建房的首道关口。有部分村干部越权指定宅基地,以个人感情影响标准,不按土地要求研究报批宅基地。还有些村干部老好人思想严重,怕得罪人。在调查中,有的群众反映,村干部三年一换届,上届遗留的事他们不能管,这届任职三年对这类事也不够认真,找他们就说先等等吧,等哪户有时间就拆了,结果一等就10来年。

 (3).是法律观念淡薄。农村干部对《土地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不到位,一些干部、群众不懂得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我建房就变成我的了。有的群众观念滞后,总认为老宅基地是祖上传下来的,新房建起来了,老房也不愿意拆除。因为旧宅基地大都不规则,因采光、通风、排水、出路等问题,邻里之间经常发生矛盾,造成人际关系难以相处,有的村民就想在村外划新宅基地建房。另外,还有些在外务工人员,现已常年居住在外,家中还有老房子,村里搞规划时,涉及到这些人员的老宅基地,他们以种种理由不愿拆除旧房,致使这些宅基地长期闲置,有的甚至倒塌。

 (4).是土地执法力度不够。由于执法主体和法律程序等原因,村委会难以有效解决违章问题,国土和规划部门又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以致错过解决良机,各部门由于执法力量的薄弱和职能限制,面对违法占地难以标本兼治。加之法院下达强制拆除文书周期过长,如果在第一时间强拆,可能形成“政府违法违拆,违建当事人依法维权”的被动局面。

 (5).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制约手段不多。当前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规定不够具体,且效力层次低,操作性不强。如对超面积如何处置,“一户多宅”如何退出?对村民耗尽一生积蓄建造的房屋,管理部门又不愿意采取强制拆除的极端措施,对违法建房等问题既没有经济制裁,又没有强制手段,助长了违法占地愈演愈烈,屡禁不止。

 (6).是农民自身原因。有些村民依法用地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在自已承包地、自留地建房是自已的权利,甚至转让给他人建房。有些村民迷信思想作崇,认为祖遗屋是风水之源,新建房时不拆旧房,造成“空心村”,有些村民受利益驱使,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三令五申于不顾,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

三、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及解决方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方针政策,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使土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现状,我个人认为解决方法如下:

 (1)、领导干部要思想重视,制定政策,抓好落实。一是党委、政府牵头要切实把解决农村村庄“空心村”问题摆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村两委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村委干部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使其成为政策水平高、法律意识强,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办事公正、为民服务,为官一任,造福一村的农村工作带头人,从而促进落实农村村庄规划和治理“空心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二是各乡镇、行政村要在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结合本村实际,检查“空心村”的实际状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依据有关政策,制定出整治“空心村”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编制农村土地使用规划,并严格落实执行。建立健全各项用地审批制度,严格执法,按章办事,本着“先批后建”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手续审批后,方可施工。对未经审批强行占地建房者,应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土地、规划部门要定期对农村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以保障规划的法律效力。

 (2)、依法办事,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党委、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大对《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节约土地资源的思想意识。让广大干部和群众明白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一户一宅”是法律规定,树立“保护耕地,人人有责和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的观念,自觉节约用地,有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按规划审批使用宅基地,严格按照“先申请研究,再调查审批,后管理监督”的程序,按规定审核是否属于本村农业户口,是否够年龄,是否原无宅基地等建房条件,不符合的一律不批。

 (3)、真抓实干,做好开展农村“空心村”全面整治工作。尽快组织一次规模大、见效快的农村“空心村”全面集中整治行动。一是实行旧村改造,填实“空心村”。对已经审批新宅基地需拆旧房的农户,要签订书面协议,限期将旧房拆除,将老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逾期不交的,应按法律程序制裁。二是引导村民按统一标准进行建房,逐步改变一家一户的建房方式。有条件的,村委规划可采取统建、联建方式建造公寓式住宅,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实现村庄用地集约节约。三是加强在外务工人员旧宅的管理。对影响农村规划的在外务工人员的旧宅,可由村两委发出正式通知,限期回来进行协商处理。拒不接受协商处理的,应以影响农村规划为由,通过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珍惜方寸土,留与子孙耕”,身为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保护好土地是我们的责任。要“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身心地投入到国土资源管理事业中去,精心谋事,潜心干事,专心做事,坦荡处事,为搞好国土资源管理,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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