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3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是指一系列规范和指导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则和方法的总称。它涵盖了人防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的建设标准、审批程序、使用规定、维护保养要求等,以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性。以下是有关于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3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生产、经营、办公、停车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包括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人民防空执法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治安、水务、卫生、房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违法行为或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以下统称所有权人)未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由所有权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二)所有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具体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应当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

(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

(三)具有通风系统;

(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

(五)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

(六)未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七)符合人民防空、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禁止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用途。

禁止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住院处。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二层及以下层设置员工宿舍、经营旅店。

第十条所有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排查、消除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

(二)人民防空工程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监督使用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四)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本条前款规定的国有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义务由管理者承担。

第十一条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二)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责任制度;

(三)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检查制度,经常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应急处置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排查、消除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

(七)人民防空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八)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合同或者安全使用协议中规定的安全使用义务;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在使用中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三)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对所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六)及时排查、消除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

(七)人民防空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管理者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八)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人民防空工程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作为燃料;

(三)吸烟;

(四)接拉临时电线;

(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2

为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安全的使用和战备状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一集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要明确维护管理的责任、任务和内容,做到责任明确,维护管理档案健全,定期检查和维护到位。

二、保持人防工程原结构完整、完好。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原结构布局、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放工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顶板及外墙打洞穿孔。

三、保持人防工程内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暴悬板活门、防护挡窗板的轴承活手柄应每年至少注一次黄油,每月至少开启1-2次。平时将防护密闭门用木楔垫起,防止变形、下垂。

四、保持人防工程内通风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启闭灵活,不得擅自拆改,排风机房和滤毒室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五、保持人防工程内给、排水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不得擅自拆卸。水箱间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各部件应保持完整、完好。

六、保持人防工程内供电系统完好,运转正常。各配电室和配电箱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原供电线路、位置和乱拉电线。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3

一、保持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碍。

二、严禁乱拉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定要求。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霉烂、老化、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三、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电器类操作时须进行核定电压检测,确保安全操作。

四、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使用,应经保卫部批准,并须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五、严禁吸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所有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禁止挪动,未发生火警状态下禁止使用。

七、保卫人员加强安全巡检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

八、人防工程使用中如遇火灾、触电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如下应急预案:

1、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通过疏散通道迅速撤离,并使用消防器材控制、熄灭火势。

2、触电:立即拉闸断电,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疏散,封闭现场,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触原因和人员伤亡请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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