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执法车辆使用、管理、保养、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规章制度。通过执行这一制度,可以确保执法部门或机构能够有效地管理执法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交通风险,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下是有关于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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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车辆管理制度1
大队各科室、中队:
为进一步完善大队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落实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大队目前管理现状,经大队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对大队汽车和电瓶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保管
(一)汽车
⒈大队现有汽车7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浙HC1985、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队部、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浙HC3177由规划中队作规划巡查使用、浙H5167S由一中队使用,浙HC1013由二中队使用。
⒉每辆车应固定汽车驾驶员1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及车队长备案)。车队长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⒋车辆必须定点停放。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
⒌大队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如遇特殊情况需交换用车的,应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二)执法电瓶车
1.各中队执法电瓶车应固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专人必须上报大队办公室),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2.无特殊情况,执法电瓶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原则上一周清洗一次。
3.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执法电瓶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4.驾车时,必须着制服、带帽,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⒉所有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汽车每天进库前,必须整理车辆,搞好卫生。
⒊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因缺水缺油等人为原因造成机件损坏的,车辆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⒋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5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维修时,车队长到现场监督,如车队长无时间,可派专人到现场监督;修理结束后监督人应认真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弄虚作假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需自购配件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说明,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需费用不予报销。
5.电瓶车每半个月要去指定维修点维护加水等。并做好维护登记报车队长备案。
6.如电瓶车出现问题需维修,必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3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经车队长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
三、油耗管理
⒈汽车实行定点刷卡加油,大队部将根据车辆油耗限额范围内预冲一定卡值,再由车队长分配给其他车辆预充值。
⒉各中队应认真记载当月使用汽车基本情况,包括起始里程、油卡储值余额等数据,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统计交大队办公室,大队办公室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⒊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用现金加油,否则费用自己承担。
四、安全责任
⒈汽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规行为,如有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
⒊不得将执法车辆交给非核定(指派)驾驶员驾驶,严禁在出车途中,绕道办私事。
⒋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及其他娱乐场所,不得擅自开车回家。凡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从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⒌驾驶员每年都要与大队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
大队将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2
为加强对全局执法车辆的调度管理,提高用车安全保障和效率、节约费用,进一步规范单位执法车辆维修与保养,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确保全局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部门
1、局设车辆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局的车辆(执法车、执法摩托车)。
2、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所辖单位的车辆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联络员)。联络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车辆使用信息日常更新和对接工作。
二、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车辆使用坚持执法巡查和统一调度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擅自出车;执法车辆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1、所有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遵照《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江宁城字〔2014〕26号)执行,所有执法车辆(包括二轮摩托)由各具体使用单位统一调配使用。
2、所有公务车辆、执法车辆(二轮摩托)必须配备专职驾驶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驾驶,不得外借或私用。各单位联络员要做好驾驶人员信息和用车调度登记。
3、所有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关、东山城区、渣土遵照《江宁区城市管理局停车管理规定》(江宁城字〔2014〕85号)执行,其他单位结合各自情况制定相应停车管理规定。
三、维修、保养规定
驾驶人员有责任爱护所驾车辆,并注意常规检查维修、清洗和保养,严禁车辆无牌照上路,不得更换牌照,如照牌丢失和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挂失和报修,确保无故障出车,否则出现违章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
1、车辆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为管理员负责车辆维修管理工作。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照要求到指定厂家,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修理厂。
2、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驾驶员需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交至局办公室同意并登记后进行维修。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或维修金额较小(1000元以下)情况下,应及时通知管理员,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车辆在维修保养费用较高时(1000元以上),需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管理员现场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维修,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驾驶员应及时报办公室车辆维修管理员确认;执法车辆遭遇严重损坏需要大修时,驾驶员需填写车辆事故或故障情况说明,报至局办公室。
3、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并将维修清单带回局办公室备案登记,并将维修厂服务态度、维修效率、成本等问题向局办公室进行反馈。
4、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违反上述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车辆加油规定
1、各单位严格专卡专用的规定进行加油。加油必须做好加油登记(包括车辆加油数量、种类、金额和车辆行驶里程数),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加油登记、油量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每月月底将加油登记情况报局财务科,由财务科负责加油卡充值。加油卡必须安排专人保管。
2、加油卡若出现丢失,必须按照程序及时办理挂失。
五、安全用车管理规定
由局安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车辆(包括执法摩托车)状况和安全系数进行抽查、核实,并提出有关意见。安全小组将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报局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超速、超载、曝光、违停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一切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并视情节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车辆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需要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管理员,并积极配合处理,出现较大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如果瞒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公车私用;
(2)酒后驾驶执法用车;
(3)无证驾驶;
(4)出现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6)加油不登记或者加油量和行驶里程不符的;
(7)在维修中徇私舞弊。
六、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3
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
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法员。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
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
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
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
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4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执勤车辆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1.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应急、突发等用车。
3.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所有执法执勤车辆都必须回局机关大院停放。
4.除执行执法执勤任务外,所有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和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禁止公车私用。
二、用车范围
1.执法检查;
2.执法办案;
3.举报投诉调查处理;
4.执行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5.送领紧急机要文件和特殊材料。
三、用车程序
1.各科室所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填好的派车单交由车队负责人,由其根据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情况派遣车辆,用车实行一事一申请。
2.派车和乘车地点一律以局机关大院为起点,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
四、安全管理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服从办公室调配,通讯工具要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上网浏览网页。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3.凡执法执勤用车过程中,一旦发现用车情况与派车单上填写的用途不符时,驾驶员要向车队负责人如实汇报,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视情况予以纠正。
五、车辆管理
1.实行定人定车保养责任制。驾驶员是车辆(包括随车有关资料、证件、工具)驾驶、保管、养护的责任人。负责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性能良好,自觉地坚持出车前和回场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车队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性能、车辆使用情况检查,对车辆提出维修意见,消除事故隐患。
2.车辆进厂(店)修理,应事先报请车队负责人核定修理项目,填写“车辆派修单”(见附件2),经主要局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六、油耗管理
1.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每月经财务审核后,根据内部经费预算额度给各张油卡定额充值,车辆加油由驾驶员负责。
2.办公室每月将每部公务车辆的用油量情况在局内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七、其他事项
1.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鉴于工作性质,日常由各配备有执法执勤车辆的.市场监管所自行负责对其执法执勤车辆调度与使用,实行执法执勤车辆登记制度,参照局机关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并负责对该车辆行驶安全、执法执勤用车、车辆停放、车辆维修加油等工作的监督管理。遇有局重大或特殊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应服从局办公室统筹调度。
2.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勤应诉用车,因其工作性质,由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统一先行调配使用,完成处理投诉举报任务后,应及时填写《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法执勤车辆用车登记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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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执法执勤车辆,杜绝执法执勤车辆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安庆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车辆,是指根据安庆市林业局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保留的警车和行政执法车。
第三条市森林公安局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单位,第一责任人为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对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使用和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警开、警管、警用”规定。民警驾驶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
第五条警用车辆只能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应急处突、侦察和执法办案等相关工作,以及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经批准可用于驻宜森林武警部队应急勤务保障工作。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一般工作用车。
第六条实行用车集中管理、统一审批调度、一事一批制度。具体程序:由用车人单位或人员事先申请,车辆管理人审核后,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开出派车单(特殊情况下不能即时办理书面手续的由用车人电话联系后派车,事后补办手续),驾车人持单出车并登记。接处警用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市林业局其它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确需使用执法车,需分管领导审批后,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再履行审批派车手续。市森林公安局组织或参与的联合执法行动需使用执法执勤车辆,由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审批派车。
第八条车辆实行集中停放管理。每日下班后、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正在开展的执法执勤活动外,所有车辆均要停放在办公区指定区域。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将执法执勤车辆驶离单位,不得将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门口、家庭住地,并尽可能就近停放在当地公安机关或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办公地。
第九条执法执勤车辆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车时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做好车辆日常养护,随时保持备勤状态。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规行为
第十条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应按规定期限办理车辆检验及驾驶证审验。严禁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依据《警车管理规定》,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执法执勤车辆基本档案。
第十二条加强对警车管理和使用督察。森林公安机关要及时纠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对违规使用警车的,依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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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按委托单上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护保养费、保险费等车辆费用实行按月报销。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由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经办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的结算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确保执法执勤公务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七)转移、转嫁执法执勤用车费用;
(八)用公款支付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关系人报销、索要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交通费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因违章违法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七、执法执勤用车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迅速与单位联系,事后要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九、车辆费用的公开。各相关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单位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车辆费用,接受群众监督。车辆费用要按单车进行核算和公开,公开情况要细化到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并同时公开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以及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行车油耗等车辆运行数据。
十、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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