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规章制度是指针对化妆品行业制定的规范性要求和准则,旨在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些规章制度通常包括对化妆品生产、销售、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涉及的领域包括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范等。以下是有关于化妆品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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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规章制度1
一、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以确保化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四、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五、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六、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七、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
八、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十、购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化妆品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原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原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十条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十二条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十五条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化妆品规章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化妆品是指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对化妆品实行严格监管,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严格执行原料采购、检验和验收制度,确保原料质量合格。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禁用原料和限制使用的原料。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工艺控制制度,确保化妆品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器具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出厂前应当进行必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评估,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第三章 化妆品销售
第九条 化妆品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售化妆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条 化妆品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明示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等信息。标识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辨认。
第十一条 化妆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化妆品。对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化妆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
第四章 化妆品使用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应当选择适合自己肤质、年龄和需求的化妆品。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
第十四条 消费者应当注意化妆品的保质期,避免使用过期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不适或过敏反应,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就医。
第十五条 化妆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禁止使用的化妆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化妆品监管政策,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化妆品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议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以上是关于化妆品规章制度的整理,旨在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推动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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