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铁路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关于铁路的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或铁路部门制定的关于铁路运输组织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人员、行车组织、客运管理、货运管理、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铁路运输活动,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维护铁路运输秩序。铁路规章制度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管理的依据,也是旅客和货主权益的重要保障。以下是有关于对铁路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对铁路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关于铁路的管理规章制度

对铁路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公寓的管理和建设,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行车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专为执行铁路运输任务的行车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等服务的生产性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寓要始终坚持为运输安全生产、为乘务人员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为乘务人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人员精力充沛地投入运输安全生产中。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铁路局对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定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五条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把公寓工作作为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经常深入公寓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接待范围

第七条按图定交路执行运输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含指导司机)、客运乘务员(含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等行车乘务人员。

第八条在满足图定交路的行车乘务人员食宿的情况下,可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的机车乘务员以及其它执行行车任务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九条公寓应具备完善、配套的设施设备,满足运输生产和乘务人员食、宿、浴、娱的需要,实现公寓标准化(铁路行车公寓设备备品配置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要根据运输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寓的配置和规模,以满足运输需要。新建、扩建公寓用房和建筑的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98),并根据地区需要安装空调和采暖设施,采暖与空调的设置应符合《铁路房屋暖通空调设计标准》(TB10056-98)的规定。公寓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扩建公寓的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加强空调、锅炉、洗涤、炊事等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作,保养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公寓环境要绿化、美化,实现庭院化。

第五章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搞好公寓职工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标准、管理办法,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实行标准化管理。继续开展标准化公寓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推行现代化管理,运用方针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公寓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加强财务和财产管理,保证公寓费用的合理使用,搞好成本控制。

第十七条逐步推行公寓内部清算制度,严格执行《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财函〔1995〕341号)。

第六章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服务质量

1.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持证上岗,做到着装整洁,态度和蔼,仪容文雅,服务周到,文明礼貌。

2.工作人员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卧具保持完整无缺,清洁卫生,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服务,不间断供应饭菜、开水、热水,开放浴室,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学习室、电视室、文娱室、阅览室接时开放,管理有序。

第十九条饭菜供应质量

1.根据乘务员的.需要,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经常调剂饭菜花样品种,以单炒菜为主,实行营养配餐,做到品种多、质量高,并有方便携带食品。

2.食品加工符合操作规程和烹饪工艺,饭菜成品达到色、香、味、型俱佳。

3.加强成本核算制度,降低成本,做到价格合理,收支平衡,经济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卫生工作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认真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杜绝食物中毒。接受辖区内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2.炊具、灶具、工作案台以及炊事机械设备及时清洗清扫,餐饮用具及时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室内外保持清洁卫生,做到窗明几净,无灰尘、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

4.卧具实行一人一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叫班

1.值(叫)班工作人员熟悉接待范围、列车车次,交路及房间、床位运用情况;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

2.值班员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并及时输入微机叫班机,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主动与派班单位联系,机务派班室、车务乘务室(无派班和乘务室的由本地区车站)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实行一车次一通知。

3.值班员根据派班计划,实行一派一叫,严格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制度,确保叫班准确无误,并做到叫班录音清楚,语言规范,登记齐全、准确。

4.严格值(叫)班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第七章住寓管理

第二十二条住寓人员凭乘务报单或有效证件办理住寓手续,按值班员的安排住宿,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床位。

第二十三条公寓要保持肃静,不准在公寓有喧哗、打闹、吵架、饮酒、随地吐痰、乱扔脏物等不文明行为;不准私带客人进寓和留宿;不准在住宿房间从事娱乐活动;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污浊异味等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住寓人员要爱护公寓的设备备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章共管共建

第二十五条公寓要成立由公寓、驻寓单位、房建、水电、公安、卫生防疫及与公寓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共同组成的共管共建委员会。共管共建委员会要制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公寓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切实把公寓建成两个文明阵地。

各驻寓单位应派得力干部驻寓,教育乘务员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乘务员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知识,严格执行乘务员出乘前休息制度。

房建、水电部门要定期对公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计划、财务部门要把新建、扩建公寓,公寓空调、锅炉等大型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纳入计划,保证公寓正常的经费开支。

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寓整顿治安秩序,定期检查消防、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公寓秩序良好。

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在公寓开展“建家”活动,指导帮助公寓搞好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建立图书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铁路局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对铁路规章制度2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m(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4.2m。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对铁路规章制度3

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章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

对铁路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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