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是指在公共场所或特定区域内,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禁止吸烟者吸烟,以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和营造一个无烟的环境。这些规定通常包括设立吸烟区、限制吸烟时间、禁止在特定区域内吸烟等。实施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有助于减少吸烟对公共卫生和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以下是有关于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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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
今年二月,我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等一系列禁烟令要求,启动了“无烟校园”实施方案。利用板报、宣传栏、电子屏幕、国旗下讲话宣传禁烟知识,学校门口悬挂“无烟校园”告示牌,在校园广场、教学楼、行政楼等醒目位置张贴了禁烟标志,清除了所有办公室的烟灰缸等吸烟用具,宣传工作全面展开,教育管理措施到位,广大师生积极配合,学校禁烟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为进一步营造和谐、健康、文明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减少烟草危害,建立“无烟校园”的长效管理机制,经学校党政工团联席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关于禁止学生吸烟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禁烟”要求:
1、严禁中学生吸烟。
2、严禁学生在校园内任何地方(教室、寝室、食堂、卫生间、楼道)吸烟;严禁学生在校门外及周边附近吸烟。
3、学生不准携带香烟进入校园,学校将组织不定期检查,如有发现则作吸烟论处。
4、各班级班主任为本班禁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禁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管,要采取得力措施查处本班学生吸烟的行为,加强对学生教育管理,确保本班学生无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教室、寝室做到无烟味、烟头、香烟、烟盒、打火机。
二、成立校园文明监督岗
成员:校团委成员、学生会成员
三、“校园文明监督员”工作职责:
1、“校园文明监督员”工作人员不定期到校园各区域尤其是卫生间等场所检查吸烟的学生。一经发现学生吸烟,调查落实其姓名、所在班级和香烟的来源并作记录。报政教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每天在分管的区域内检查学生吸烟情况,如发现学生在寝室吸烟或在寝室里发现烟头、烟盒、打火机,调查落实其姓名、所在班级和烟头、香烟来源并作记录,并向政教处汇报,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对学生吸烟违纪行为的处理及处罚办法:
1、第一次吸烟:约见家长来校配合教育,给予“警告”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2、第二次吸烟:给予“记过”纪律处分,停课在家教育戒烟一周以上,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3、第三次吸烟: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停课在家教育戒烟一个月,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4、经过屡次教育不改者,学校将给予劝其退学或报县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5、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查实班级学生吸烟达到5人次及以上,则取消该班学期“文明班级”的.评选资格;凡有吸烟违纪记录的学生,取消本学年“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等评选资格;已经享受国家助学金待遇的学生吸烟,取消资格并追还国家助学金另行分配给其他家庭困难学生。
6、对于事实清楚又拒不认账,对待教师批评的态度/蛮横的学生,学校从重、从快处理,决不姑息;对认识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并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五、全校师生对于在校园内学生吸烟的违纪行为,均有劝阻、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此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行,希望全校学生自觉遵守并相互监督,为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做出更大努力。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2
为创造文明、健康、低碳的工作环境,确保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树立文明、良好的办公形象,发挥机关单位在全市控烟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力做好机关控烟的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向机关工作人员宣传吸烟的危害,使其改变吸烟不良习惯,控制吸烟,促进身体健康。
二、局机关内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禁止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扣发奖金。
三、在本制度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吸烟或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烟斗。
六、局机关控烟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设控烟监督员,不定期对各科室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检查结果记入年终考核。
七、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吸烟行为,所有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经劝阻,屡犯不改者,年终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
八、实行月评比,年终总评兑现。每月底由领导小组对各科局进行“四无检查”,即无烟灰缸、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对执行较好的科局颁发“无烟科、局流动红旗”。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十)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第五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第六条: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八条: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业组织按照管理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吸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的环境卫生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范围,包括各生产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和工作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外来人员。
第四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牵头负责公司控烟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后勤服务公司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司设置吸烟区域,非吸烟区域禁止吸烟。
第六条吸烟区域设定条件:
(一)符合消防防火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二)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与非吸烟区域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和行人必经的通道;
(五)有专门存放烟头的’容器;
(六)有专人管理,负责清扫。
后勤服务公司具体确定吸烟区域,并负责设置统一醒目的可吸烟标识。
第七条吸烟区域的遵守事项:
(一)吸烟时应使用烟灰缸,吸烟时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二)点火的火柴及吸剩的烟头应确保熄灭后放入烟灰缸,烟灰缸中应随时保持有水。清理烟灰缸时应确认烟灰缸内的废弃物已彻底熄灭;
(三)有通风换气装置的,应运用通风换气装置进行换气;
(四)吸烟完毕后,应清理吸烟场所。
第八条公司吸烟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禁烟区域。后勤服务公司在各生产办公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工作场所张贴禁烟标识,室内不放置烟缸等烟具。
第九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牵头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安全监察部(保卫部)、后勤服务公司等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和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吸烟室、吸烟点内乱扔烟头、烟灰的,罚款50元;
(二)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罚款100元;
(三)在非吸烟区域吸烟的,罚款200元;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外来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后勤服务公司、被访部门负责宣传相关控烟规定。
第十一条各部室、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做好控烟工作。员工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扣员工所在部门、单位的月度绩效奖1—3分。
外来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访部门、单位未有效劝阻的,对被访部门、单位参照上款考核。
第十二条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应少量吸烟或者不吸烟,公司鼓励不吸烟。各部门、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等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5
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创建“无烟学校”,为广大学生创建一个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无烟学校标准,我校特制定控烟规章制度如下:
1.学校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将“遵守学校控烟规章”作为教职工评优的一项指标。
2.校园内实行全面禁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3.各处室及卫生责任区做到无烟头,办公室、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负责本部门、年级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5.大力宣传吸烟的害处以及禁烟的好处,使之人人都知晓“吸烟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的知识,人人都能自觉遵守本校的.禁烟制度。
6.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的一经查实,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做相应的经济扣除。
7.对外来人员,让其知晓学校禁烟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
8.学生的各级别评优将严格遵守控烟规章制度,否则一票否决;
9.积极参与禁烟活动,学习戒烟知识,掌握戒烟技巧,克服吸烟行为。
10.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发现吸烟、劝烟、递烟现象及时劝阻。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6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校园文明水平,根据教育局及学区的禁烟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做好学校禁烟宣传,教育引导全体师生珍爱健康、拒绝烟草。
二、学校室内外完全禁烟。教职工和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教师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张贴明显禁烟标识。校内任何地方俱不设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向来客敬烟。
四、建立禁烟督查制度。学校值日领导为当日禁烟责任人,发现有教职工违规,第一次吸烟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以上(含三次)每次扣款20元。
五、学校门卫人员配合学校对准备进入校园的吸烟者进行劝阻,不听劝告者劝其离开,禁止其入内。
六、对于本校师生及来访人员吸烟现象,每位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上前阻止,制止其不文明行为,并及时向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七、学校各部门要齐抓禁烟工作。要充分利用学校网络、健康教育课、团队活动、主题班会、板报、广播等各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八、学校相关科室禁烟职责分工如下:政教处负责学生禁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及具体禁烟工作,后勤处负责禁烟标志牌的安装,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和门卫室的禁烟工作,并适时组织进行禁烟知识讲座。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7
一、江西客家博物院禁烟区域包括各部门所有场所。禁烟区域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二、成立江西客家博物院控烟领导小组。
三、干部职工应当树立控烟意识,从我做起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接受他人递烟。
四、单位出入口、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洗手间等重点区域要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五、利用学习及其他活动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控烟意识,进一步使全院职工认识到吸烟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努力实现从“要我戒”向“我要戒”的转变,积极营造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工作、生活环境。
六、禁烟区域内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七、各部门负责人分别负责各自部门的控烟巡査,分管领导每月不定时抽查。发现股室内有吸烟行为存在,扣部门控烟考核分。
八、干部职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扣该部门控烟考核分。来访者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将劝其离开禁烟区域,至吸烟区吸烟。
九、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
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
十、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査和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20xx年4月开始施行。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8
一、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做到“四无”:无吸烟现象,无烟具,无烟头,无烟味。
二、首诊医师须询问病人吸烟史,入出院病人须宣教控烟知识,并纳入病历质量考评。
三、全院职工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四、禁烟标志挂在醒目位置:
1、各科室醒目位置张贴标志,禁止吸烟。
2、门诊大厅、住院大厅、电梯、候诊区、会议室及走廊、厕所、楼梯都应张贴禁烟标志。
五、对于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医务人员及行政工作人员穿工作服吸烟,发现一次,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2、科室办公室内吸烟,发现一次,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3、凡是在医院120车辆、商务车、轿车内吸烟,驾驶员未出面禁止或禁止无效一律处罚驾驶员,第一次扣当月奖金50%,累计两次当月奖金全部扣完。同时扣除120车队队长当月职务津贴。
4、科室未设有控烟监督员(处罚100元)有监督员但无检查督导及记录(处罚100元),控烟办公室随机和不定期抽查,但每周不少于1次。
5、工休座谈会无控烟宣传和教育内容(处罚100元)。
6、首诊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进行控烟宣传、或有宣传无记录(处罚100元)。
7、科内未完成控烟知识培训,或有培训无培训书面材料、参加人员签字记录(处罚100元)。
8、无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的记录(处罚100元)。以上处罚,涉及科室扣款一律由科主任个人承担。由控烟办公室具体管理,监察科负责登记备案,财务科负责执行。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9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0
为了酒店宾客及员工的身心健康,控制吸烟带来的危害,营造文明、舒适、环保的公共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等规定,酒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控烟管理制度如下:
一、酒店各部门值班室、酒店无烟楼层、无烟包厢等区域为禁烟场所、场所内禁止吸烟。
二、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三、酒店员工接到客人预定包厢或客房房间时,要告知客人是否选择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待客人进行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后,服务员应作温馨提示。
四、若要吸烟,只能在指定地点吸烟(指定地点应远离不吸烟者)。并在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
五、采用部门例会、班前班后会、店报、宣传资料、员工橱窗、新员工培训等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宣传,使其知道吸烟危害健康的相关知识,从而积极配合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六、酒店控烟监督员每天不定时(每天至少一次)对各禁烟场所进行巡查,对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七、各部门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少抽烟、不抽烟。同时引导、帮助部门下属员工戒烟,使单位员工吸烟人数月逐步下降。
八、发现在禁烟场所有吸烟行为者,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九、酒店全体员工有劝导宾客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十、各楼层设控烟监督员,监督检查禁烟情况及控烟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本规定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1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辖区域内禁止吸烟的管理机构、管理范围、检查职责和考核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包括: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体职工。
2引用文件
集团公司20xx年下发的“生产现场管理办法”(新四十四条)的要求。
3管理职责
3.1公司的’禁烟工作由生产现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2生产现场管理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禁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4禁烟范围
公司所辖区域内除露天公共通道外,其余均属于禁止吸烟范围。生产现场包括所有生产车间及各科室的工房内、库房内。办公现场包括所有办公室、会议室。
5管理要求
5.1公司对各现场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由所属地行政负责人负责。发现吸烟者由本人负责,在现场发现烟头由属地单位负责。公共属地由属地单位共同负责。
5.2日常管理由各单位自管、自查为主,生产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专项组负责不定期检查。
5.3检查组人员对工作应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大力管理,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5.4对检查组的工作,全公司职工有权进行监督,如发现工作不认真或有徇私舞弊现象,全公司职工可向安全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举报。
5.5中层以上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公司禁烟规定,如发现违章者加倍处罚。
6考核办法
6.1各专项检查组每月末将当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统一汇总报生产现场管理部门。
6.2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后将处罚情况纳入当月绩效考评并于下月初报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统一处罚。
6.3在禁烟区域内每发现一位吸烟者或每发现一个烟头均处罚责任单位50元人民币。检查人员当场开据安表06-01《违章违纪罚款单》,交单位领导或技安员,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有直接责任人的,由各单位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
6.4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吸烟或在办公室发现一个烟头,罚款金额翻一番。
6.5在易燃易爆危险点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工品的场所发现吸烟或烟头的每例罚款100元。
6.6各单位可参照公司的规定,制订内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内部罚款由本单位自行支配使用。
6.7对外来人员,主管单位或接待单位负责向其说明公司禁烟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违章吸烟,对主管单位或接待单位进行处罚。
7本制度由生产现场管理部门制订解释。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2
为控制吸烟的危害,消除公司安全隐患,保障公司全体员工身心健康,维护公司良好工作生活环境,树立公司形象,特制订如下控烟制度。
一、目的
为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职工健康水平,杜绝火灾事故和减少环境污染。
二、控烟规定与管理责任
(一)全体员工要提高“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自觉禁止或控制吸烟,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领导,严格遵守公司禁烟规定。
(二)划定公司可吸烟区:
公司可吸烟区暂定:厕所、单人办公室(宿舍)、车间大门外、食堂大厅门外空旷场地、宿舍楼每层楼两端休息区、办公楼一楼大厅沙发处。严禁乱丢乱扔烟头,烟头必须彻底熄灭后入烟灰缸或垃圾篓。
除上述可吸烟区域外公司其他任何室内区域均为禁烟区。禁烟区域内24小时禁止吸烟。
(三)禁烟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管理和劝阻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所辖禁烟区的责任人;每位员工都有监督、劝阻的权利和义务。
(四)各责任人有义务在禁烟区内严格执行本制度,严于律已,同时有权力对违反此规定者下达处罚通知,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外来人员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的.个人,接待人员有义务给予劝阻,特殊的客户仅可在接待者办公室吸烟。
三、处罚
(一)在禁烟区吸烟的员工,首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依此类推;
(二)中层及以上领导在禁烟区吸烟者,加倍处罚;
(三)各部门经理对违规者下达处罚通知单,综合管理部签字后,报财务部直接从工资中扣款。
(四)对因违规吸烟或乱扔烟头造成火灾损失的,将根据损失大小,由肇事者和管理者负责相应赔偿。
四、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负责不定期巡查。
五、本规定自二○xx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3
1.目的:为确保生产及贮存区安全,严禁在生产及贮存区内吸烟和私自动用明火,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生产及贮存区。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对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工作进行检查和控制。
3.2公司所有人员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4.禁烟、禁火:
4.1在生产及贮存区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4.2在生产及贮存区内所有区域,除非已经申请动火证,且完全批准后;其它情况严禁动用明火。
5.检查:
5.1门卫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应向所有入库人员告知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规定,并令其将烟、火留于门卫。
5.2管理部巡护人员应不间断地对库生产及贮存区内人员禁烟、禁火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5.3管理部人员应对生产及贮存区的动火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确保按规定进行作业。
5.4公司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6.处罚:
公司对违犯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营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保障公司生产运作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转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全体职员工及相关供应商、施工人员等。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规划吸烟区的设置、制定辅助设施及安全文明管制措施等;
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员工吸烟的督导和约束;
3.3保安负责对供应商、施工人员进公司厂区有关控烟的`传达和管制;
3.4各吸烟区由行政部负责清扫日常卫生。
4、吸烟区分布
4.1楼顶
4.2宿舍一楼
4.3餐厅旁
4.4说明:目前暂定3个吸烟区,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吸烟区管理规定
5.1公司内除指定吸烟区外,其它场所严禁吸烟;
5.2所有人员必须配合、服从安全文明管制,吸烟必须在吸烟区,烟头熄灭后集中丢放在烟灰桶内,保持安全卫生;
5.3所有吸烟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吸烟区内的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乱弹烟灰等;
5.4严禁在吸烟区逗留闲聊,非吸烟人员严禁逗留吸烟区,单次吸烟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超出时间按离岗处理;
5.5任何人员不得破坏、拆除吸烟区的各项标志及设施;
5.6所有员工均有义务监督举报吸烟人员的违规行为。
6、吸烟区开放时间
白班员工:
夜班员工:外来人员时间:白天按照员工时间执行,夜间严禁外来人员出入,严禁吸烟。
7、安全文明管制
7.1根据上述要求,如有发现职员工违反以上规定将给予警告处分;
7.2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3如有损坏吸烟区的设施者,需按价赔偿;
7.4外来供应商、施工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给予直接经济处罚,罚金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
7.5其它未明事项,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分或罚款。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杜绝员工因违纪吸烟而间接导致安全事故,防止火灾火险事故的发生,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结合公司现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同仁、华奕及相关供应商(入厂施工人员)
3.权责
3.1管理部
3.1.1规划厂内吸烟区的设计及制定其辅助设施、安全管制措施等;
3.1.2对吸烟区进行日常监督管制,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制止或提报处罚;
3.1.3保安负责监督管理吸烟人员违纪行为及吸烟时间;
3.2各烟民
3.2.1遵守吸烟区的管理规定,配合总务部门对厂内吸烟区域的.管制;
4.吸烟区开放时间
白天:09:50~10:30午饭休息时间:11:30~12:4014:50~15:30
晚上:22:00~22:40夜餐休息时间:00:30~01:4004:00~04:40
5.管制要求
5.1除厂内指定吸烟区外,其余场所禁止吸烟。
5.2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吸烟必须在吸烟室,烟头集中丢放烟灰桶内。
5.3所有吸烟人员必须配合安全管制,在警戒线以内吸烟,严禁跨越境界线外吸烟;
5.4所有吸烟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吸烟区的整洁卫生,不得随地吐、乱扔烟头及乱弹烟灰等;
5.5吸烟人员应自觉维护吸烟区之安静,不得大声、吵闹及嬉戏;
5.6非吸烟人员严禁在吸烟区逗留、闲聊;
5.7吸烟完毕后,必须将烟头熄灭丢入烟灰桶内。
5.8吸烟完毕后,应立即离开吸烟区,无故不得在吸烟区内滞留、闲聊;
5.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图书、报纸等)或食品进入吸烟区内;
5.10严禁将烟头以外的其他物品丢入烟灰桶内;
5.11任何人员不得破坏吸烟区的各项标志及设施;
5.12清洁工对吸烟区进行卫生清洁时,暂停吸烟。
5.13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监督举报吸烟人员违规行为;
6.罚则
6.1员工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吸烟区记小过处分一次;
6.2在吸烟区随处乱扔烟头、吐痰等记警告处分一次,两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
6.3在吸烟区内嬉戏、吵闹,记警告处分一次;
6.4在警戒线以外吸烟,记警告一次,罚款20元;
6.5在吸烟区内不配合安全管制或者破坏内部设施设备等,记小过处分一次;
6.6其他入场施工人员(供应商)违反本规定,直接进行经济处罚,每次500元,罚金从工程款项中扣除;
6.7进吸烟区不带离岗卡者,记警告一次;
6.8进、出吸烟区不刷卡或超过5分钟者,一律记警告一次.
6.9其他未明事项,由管理部按实际状况进行处分或罚款;
7.其他事项
7.1本规定由董事长批准后分发实施,修改亦同时。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保护地带。
第三条凡进入风景区的国内外旅游者,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居民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区名胜资源、文物、自然生态环境;
(二)实施风景区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卫生防疫监察管理;
(六)保护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风景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风景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及集体土地、山林利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区规划。
保护地带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
风景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报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风景区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对风景区内的寺庙、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拆迁、损毁、破坏等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及时修缮。
第九条对风景区的古树、名木、奇峰、异石、地热水、名泉和冰川遗迹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应当建立档案,悬挂标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条在风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对风景区的水体,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加强风景区林木的保护,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止病虫害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区内国有林木的抚育、更新性采伐,管委会必须预先提出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禁止采伐名木古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不得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三条风景区应当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为野生动物创造必要的栖息、繁殖条件。禁止猎捕和伤害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应当加强防火管理工作。管委会防火指挥部全面负责防火、灭火的组织领导;凡在风景区内和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均为联防单位,应当签订联防协议;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一切进入风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灭火器,进入风景区的人员,禁止在规定的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品;禁止篝火、野炊、烧荒、烧纸;禁止损坏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区规划。风景区内的建筑物布局、设计,均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在风景区内从事以上两款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及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对原有企业及工程设施应当进行清理整顿,凡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迁。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保护地带内要保护好地貌、山体、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
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保护地带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权属不变。管委会根据规划对保护地带提出环境要求,由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千山东路倪家台至千山正门段公路两侧,鞍会公路上石桥至庙宇岭段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管委会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
风景区的游览票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进入各游览区的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的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进入风景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文明经营。
禁止倒卖风景区各类门票(证)。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卫生防疫监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妥善处理污水、垃圾,保持整洁优美的游览环境。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的安全管理。游览区的险要部位,都应当设置安全设施。未设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暂时封闭。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险峰峭壁应当设警牌,保障游人安全。
第二十四条风景区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经常进行治安巡逻检查,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及游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进入风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安全设施、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不准私自在景物上刻划、涂写;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食品、包装物;不准乱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区内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管委会不再处罚。
第二十八条风景区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火灾、人身伤亡、景物损毁及其他事故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7
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
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单位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10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吸烟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打印。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面。宣传画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颜色要求醒目。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二、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管理细则
1、本细则所指单位特指乡直各单位及乡政府机关。
2、各单位全部办公室及单位走廊、过道等醒目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体印刷,材料为半透明塑料。
3、各单位每年必须出至少二次有关无吸烟单位的宣传栏,举办一次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培训活动,散发一份禁烟宣传资料,留底归档,有条件地要求照相存档。
4、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控烟管理制度;每年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控烟计划、年度控烟总结。
5、单位各类场所禁止吸烟,发现一个处罚一个。单位职工原则上禁止吸烟,尤其是不能在本单位及公共场所吸烟,发现一个教育一个。
6、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禁烟巡查员”,可以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7、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控烟监督员”,履行监督并反馈被监督单位控烟工作情况的职责。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科技部大办公室科技人员身体健康与安全,提高员工素质,树立企业文明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科技部全体人员及来访客人等。
第二章管理细则
第三条:所有办公室人员在科技部大办公室一律不准吸烟。
第四条:所有办公室人员有义务维护本管理规定、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吸烟。
第五条:特殊客人需要吸烟,只限在科技部大办公室以外的吸烟区内吸烟。
第六条:该管理细则规定由科技部制定并由主管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由科技部主管负责收取罚款。
第八条:违反第三条规定均罚款50/人次,卫生间及办公区域楼道不准乱扔烟头,一旦发现均罚款20元/人次;科技部部长发现科技咳嗽蔽シ吹谌条规定对监督执行人罚款50/次。
第九条:所以科技部大办公室人员有权监督遵守本规定,如发现违规可以检举举报,一经落实是事实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条:违规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后,必须在当天上班时间内交齐罚金。否则双倍处罚,自工资中扣除,并警告一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科技部制定,报科技部部长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归科技部部长。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19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为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奠定良好的人生基础”的.办学理念,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深入落实,把我校建设成为深圳市无吸烟单位,努力建设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禁烟规章制度如下:
二、组成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三、规定条款
1、校园内上班时间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2、教职工在校内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3、在学校围墙内不准吸烟。
4、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并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等警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组的禁烟工作。
6、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7、控烟禁烟情况作为评比文明办公室及文明教职工的条件之一。
四、本制度从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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