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孵化基地内企业或项目的管理规定,包括企业或项目的入驻、孵化、退出等全流程的管理和规范。该制度通常包括企业或项目的筛选标准、孵化服务内容、企业或项目的管理要求、知识产权保护、财务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孵化基地的高效运行和企业的健康发展。以下是有关于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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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地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以下简称环科城)为规范境内各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现依据环科城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盐城环保科技城内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等入孵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达到环科城境内各孵化器入孵标准,并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环科城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为企业提供路演厅、会议室、洽谈室、咖啡馆等商务配套。
2、组织、辅导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创业项目资助。
3、管理咨询服务。
(1)法律咨询
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律师事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与服务。
(2)财务咨询
为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入驻,线上线下结合为入孵企业做好财务咨询与服务。
(3)政策咨询及解读服务
为企业提供政策汇编、政策解读、咨询与规划,并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项目资金。
(4)知识产权服务
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5)专业研发服务
通过园区研发平台,为企业提供检测、实验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研发服务。
(6)投融资对接服务
帮助创业项目对接银行及投融资服务机构,对创业项目开展贷款、担保、抵押、登记、创投、评估、融资咨询、财税咨询、会计代理等服务。为创业团队对接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助推企业成长。
(7)科技规划服务
为企业提供规划发展建议,并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财务、销售、研发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培育工作。
(8)产学研合作服务
为企业对接国内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帮助双方开展长期技术合作,共同探讨、研究学术难题,突破技术瓶颈。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盐城环保科技城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等孵化器内。租赁100-200平方米办公室的企业第一年常驻办公人员不得少于2人,租赁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的企业第一年常驻办公人员不得少于4人。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原则上不接受成熟企业入驻环保产业孵化基地和清华产业园。因特殊原因招引的成熟企业必须临时入驻的,三年后必须搬离孵化器。
3、项目符合环科城主导产业方向,或在园区现有企业和研发平台的.上下游产业链范围内。
4、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5、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6、研发及生产工作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无噪音,无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外排。
第三章入孵程序
第六条入孵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环科城创新创业,应当填写《入孵申请表》(见附件),由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或引进项目的环科城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由评审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环科城科技人才局。
第七条入孵程序
第八条环科城科技人才局和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孵的,予以办理入孵手续,签订《入孵协议》及《租赁协议》。
第九条《入孵协议》是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协议。《租赁协议》是孵化期产权单位与入孵企业之间就场所租赁、物业服务等签订的协议。
第四章毕业标准
第十条入孵企业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30%,予以毕业。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章收费及奖补标准
第十一条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租金为200元/平方米/年,物业费创新中心为1.5元/平方米/月,众创中心为1元/平方米/月。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办公室租金为150元/平方米/年,物业费为1元/平方米/月;厂房一楼租金为120元/平方米/年(不含物业费),二楼及以上租金为100元/平方米/年(不含物业费)。租金缴纳起始日期按照企业实际入驻日期,水电费用按实际协议约定缴纳。
第十二条租金实行先交纳后补贴政策。租用工位不占用单独办公室的小微企业,提供三年免租扶持政策。租赁单独办公室的企业入孵第一年员工达到3人以上(缴纳社保人数)或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全额办公室租金;入孵第二年员工达到6人以上(缴纳社保人数)或税收达到500元/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全额办公室租金;入孵第三年员工达到10人以上(缴纳社保人数)或税收达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全额办公室租金。租赁厂房的企业入孵第一年员工达到5人以上(缴纳社保人数),年度开票销售达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全额租金;入孵第二年员工达到10人以上(缴纳社保人数),开票销售正增长15%以上的补贴全额租金;入孵第三年继续正增长30%以上的补贴全额租金。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四条入孵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
第十五条引进国内外院士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费50万元。
第十六条国内外院士、国家人才计划(创业类、创新长期类、外专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境外知名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150名的境外大学,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境外知名大学硕士及以上留学回国人员、省“双创人才”入选者入住人才公寓享受三年租金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奖补资金由入孵企业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报环科城科技人才局。开票销售、税收自签订入孵协议或投资协议起一个完整年度审核计算,补贴资金结算时间于下一个年度的一个季度内完成;其他奖补资金结算于获奖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十八条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为三年,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孵化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企业因经营原因确需延期,按规定缴纳租金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科技人才局或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将孵化企业及其项目的入孵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入孵企业可享受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对孵化器的优惠政策,科技人才局和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协助企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除了企业毕业,入孵企业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孵化器:
(一)主动申请退出。入孵期未满,但因创业团队和企业自身原因申请提前退出孵化器的,可提前一个月向环科城科技人才局或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结清费用后,可解除入孵合同。
(二)勒令退出。孵化期限未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勒令退出:
1.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私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创业场地的。
3.入驻半年无缴纳社保员工、无经营业务及收入的。
4.入驻后闲置办公场地/厂房达3个月以上,浪费公共资源的。
5.拖延或拒付应缴租金、物业服务等费用达到半年以上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7.违反孵化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入孵企业,一经发现,立即清退,责令限期迁出孵化器,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孵化期满后,应在30日内迁出孵化器,办理终止协议手续。需要延期毕业和因特殊情况逾期不能离开孵化器的,可于孵化期满前30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请,经环科城科技人才局和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同意的,可延期两年毕业和获得不超过6个月的孵化周转期,延期和周转期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入孵企业退出时,应保证孵化器内场地和设施完好,经孵化器产权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20xx年12月31日之前各研发平台实验室和办公用房免交租金;物业费、水电费自理,与海瀛集团结算。20xx年1月1日起,各研发平台与海瀛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每年末缴纳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正常缴纳。研发平台与市、区、环科城签订的协议,有相关免租条款的,由环科城根据约定每年末据实补助给研发平台;协议约定到期的研发平台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缴纳租金。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xx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均可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形式包括社会公益型孵化器、综合技术型孵化器、专业技术型孵化器、特色产业型孵化器、民营企业孵化器、国有企业孵化器、火炬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其性质可以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间试验、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
1、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的公共技术平台。
2、为在孵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服务,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政策。
对在孵企业进行孵化资金投入,对在孵企业开展信贷担保,提供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3、吸引中介机构入驻,或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
4、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技术和产业化信息。
5、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交流、产学研合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6、根据在孵企业发展需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引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7、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坚持诚信创业。引导创业企业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做强做大。
维护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劳动成果、合法权益和应有的社会地位。
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经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其宗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要求;
2、在我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运行状况良好,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30家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6、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7、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九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5、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6、创业投资情况证明;
7、在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
8、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申请报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对批准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xx省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及标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须由法定代表人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认定。
第十二条进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的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目录》的.范围;
4、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
3、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
4、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每年安排相应的经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部门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及产业化项目方面对在孵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将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较为便利、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用以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价、资助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报,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考察、公示、发布资助文件;组织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项统计、运营评价;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要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满2年,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达到8家以上。
(四)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拥有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四)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其中对孵化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前款所称运营经费,是指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及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运营评价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运营评价。运营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运营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资助,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评价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或者众创空间的资格。
上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被国家有权机关评为合格(C类)或者不合格(D类)的单位,当次运营评价不得评价为优秀。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补助,并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认定或者备案。
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每培育一家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补助。
第十七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当次运营评价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立项程序
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运营评价和国家、省认定奖励申请指南。
第十九条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下列申报材料: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信息、场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涉及孵化服务能力和投融资服务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根据实际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认定、运营评价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者专项审计,确定认定、评价结果及资助金额。对已受理的国家、省认定奖励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书面核查,确定奖励单位及资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立项资助文件。
第六章促进发展
第二十二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健全以“众创-孵化-加速”为特色的服务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品质的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和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项并且向社会公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申请单位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八条被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单位五年内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运营评价及国家、省认定奖励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孵化器”、“深圳××众创空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市级资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视作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重复认定,其名称可以保持不变。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4
一.孵化器管理人员要对园内外及各个楼层定时巡视,排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易燃品、危险品的管理。
二.孵化器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爱护消防器材,做到三懂三会:
1.一懂消防工作方针,消防结合,以防为主;
2.二懂消防基本知识,熟知易燃品、危险品的管理办法;
3.三懂火灾的危险性、危害性,防火工作的重要性。
4.一会报警(要素:时间、地点、部位、火情、人员);
5.二会扑救,掌握各类火灾的扑救方法(电类、油类、气类);
6.三会使用消防器材和工具(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
三.进驻企业法人代表应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进驻企业的.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五.进驻企业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不准变动室内电路。
六.进驻企业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
七.进驻企业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和擅自增加用电。
八.进驻企业使用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时,必须提前向孵化器管理部门申报备案。不经批准,禁止使用和存放。
九.进驻企业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线路或新安装线路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上报孵化器管理部门部门批准后再行实施。
十.进驻企业负责人必须安排企业安全消防人员在每个工作日下班之前,对其企业的安全消防工作进行一次细致的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孵化器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报告。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5
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吉林经开区孵化器管理制度(修订)》。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入驻吉林经开区吉孤公路480号精细化工孵化园办公楼及厂房、九龙大路179号碳纤维公共应用研发服务平台厂房内的研发、生产型孵化企业。
二、入孵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且签订孵化合作协议;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延至5年;
4.生产型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5.企业从事精细化工及碳纤维制品等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生产;
6.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三、入孵企业的创业计划
入驻孵化器的创业企业,在申请入驻之初,应向孵化器提交一份创业者本人制定的,或在孵化器项目经理协助下制定的创业孵化计划。
创业孵化计划应基本涵盖以下方面:
1.公司简介,如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注册资金等;
2.公司产品(服务)及所处行业前景、竞争状况介绍;
3.既有的经营业绩和3年经营预测;
4.组织机构及管理模式(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生产组织、财务管理等)简介;
5.资金需求、使用计划;
6.投资回报预测;
7.对孵化器服务需求。
四、入孵企业的创业计划评估
1.由孵化器管理部门——区科技局进行创业计划内部评议;
2.经评议合格的计划书可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经发局、环保分局、应急局等部门对入孵企业做进一步评估审核,对企业的入驻提出具体建议,并对生产型企业的`环评报告和安评报告提出具体要求;
3.管委会分管领导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该企业入驻。
五、孵化企业的入驻安排
1.吉林经开区孵化器由吉林市经开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经营(吉林省精细化工孵化园暂由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2.物业管理人员应向入驻企业介绍孵化器的房源情况、租金和相关费用的收取规定,根据物业服务管理程序与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安全责任书等合同文本,并收取房租、发放钥匙、演示各项服务设施、更新房屋及收费信息系统、协调安装电话与分配互联网IP地址、更新指引牌、登记初始使用的水电表、协助企业搬迁等日常管理工作;
3.项目管理人员应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企业,着手制定该入驻企业的孵化计划、建立企业档案、更新企业信息库,向入驻企业详细介绍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及管理制度,包括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孵化企业的毕业制度、孵化企业的退出制度、孵化器统计管理办法等。
六、孵化场地的租赁费用
1.生产场地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赁,包括吉孤公路480号精细化工孵化园厂房、九龙大路179号碳纤维公共应用研发服务平台厂房,其中:碳纤维公共应用研发服务平台一号厂房北侧加高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租赁。不含生产用水、电及供热费(水、电、供热每户单独计量,直接由相关收费单位收取费用);
2.办公场地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赁,包括吉孤公路480号精细化工孵化园办公室、九龙大路179号碳纤维公共应用研发服务平台厂房内办公室。含水、电及供热费,不含动力电电费;
3.经开区项目合作单位的租赁费用,另行商定;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从第4年开始租金上浮50%;
5.孵化场地的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
七、孵化毕业企业的标准(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4.孵化器提供给企业的场地与服务,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5.企业达到入驻时与孵化器共同设定的孵化目标;
6.企业被一个大公司兼并或收购。
八、孵化企业的奖励政策
对第一年入驻孵化器的企业,若入驻当年实现税收50万元及以上,可将当年租金的一半(即:每月每平方米10元)作为奖励资金给予返还;对入驻孵化器两年的企业,若第二年实现税收100万元及以上,可将当年租金的一半(即:每月每平方米10元)作为奖励资金给予返还。
九、孵化企业的清退原则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项目,孵化器将采取清退措施:
1.在一段持续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的技术研发、营业收入、就业人数等停滞不前;
2.创业计划不断改变,且无法达到既定目标;
3.创业团队变更,核心创业者离开,经营管理混乱;
4.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发生改变,与孵化器支持的领域背离;
5.已达到毕业时间,尚不能并预期无法达到毕业条件;
6.未通过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7.违反入驻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的企业;
8.对于清退企业,在接到退出通知后,应在限定期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孵化器管理部门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性清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清退企业承担。
十、其他
本管理制度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吉林经开区孵化器管理制度》(吉经开管字[20xx]68号)同时废止。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6
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当进行,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按国家及公司规定执行。
二、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需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缘由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三、公司及各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进行员工考勤。每月月底考勤登记人员“考勤登记表”核实汇总后报统计,作为员工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四、考勤人员必需据实记录员工出勤状况,不得虚报、漏报。严禁错报、漏报,对错报、漏报者公司赐予警告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公司员工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累计每五次按一个旷工处理。
六、员工请假必需填写“请假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部门领导请假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末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来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托付他人请假,回来后准时补办请假手续。
七、请假人员应按准假时间休假,按期到岗,到岗后应准时销假。
八、请病假一天内免附医院证明,二天以上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九、公司实行日工资制及全勤奖制,出满勤者发全勤工资及全勤奖。
1、病假一天以内不扣工资,不扣全勤奖;二天以上时间按事假扣除工资,全勤奖减半计发,十天以上扣发全部全勤奖。
2、事假扣发工资,扣发全勤奖。
3、旷工每日扣发本人1.5倍工资,扣发全勤奖,无故旷工连续15天以上者,赐予辞退处理。
十、员工加班,由公司统一支配调休(按年计),不能支配调休的执行国家统一加班酬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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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稳步提升基建水平及生产力。
一、管理员管理制度
1、未经批准,非公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惩(怎样处理,具体协商)。
2、若擅自离开后造成较大损失或重大损失负相对责任(怎样处理,具体协商)。
3、未经批准私自休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4、因公事或私事需外出处理,超过30分钟则需向区域领导申请。
5、严肃纪律、规范行为、工作积极、认真负责。
6、在工作场所不得穿拖鞋,穿奇形怪装。
7、因工作粗心大意引起的公司损失要负相应责任。
二、绿化工人管理制度
1、凡是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内不得喝酒,若发现劝其自行离开岗位,当天工作量为零。
2、凡是在工作区域工作期间,不得过分开玩笑(指以到动手动脚的地步)。
3、凡是在工作区域工作期间不得打架斗殴,若出现双方严惩,发生意外自行负责。
三、库房、及工具出入库管理制度
为保证基地各种材料出入库有序,库存物资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1、库房管理员(现在没明确)应该对出入库工具详细记录。若因库房管理员失职导致工具损失由库房管理员负责。
2、员工所领取的工具应该当时检查好坏,若非基地工作损坏由员工自行负责。
3、库房管理员,在药品出入库方面应该更加小心更加详细。不得让员工擅自抛洒药品或用于非苗圃工作。
4、库房管理员准时到达岗位,保证材料工具等物资的及时发放;同时将工具、剩余材料收入库房区方可离开。若影响到正常工作开展,则自行处理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
5、严格的做好出入库手续,任何材料工具等物资的出入,都要有书面记录,并有领、入人的签字。
6、保证库房安全。库房内不得吸烟,特殊物品(如农药、肥料)等需单独存放。
7、库存材料需整齐,分类存放,保证领取的方便及物资清点。
8、做好防鼠、防虫、防潮、防雨以及防盗工作。
9、未经库房管理员许可,非库房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内。
10、定时对库存材料,工具等进行盘点、清理,对损坏的工具要及时报修。
四、考勤制度
1、考勤员不得因私人关系或利益关系,对考勤掺水。若发现劝其离职。
2、考勤员应在发放工资前配合财务,及时、详细、清楚的进行收集统计。若影响正常工资发放,则扣其绩效考核百分之五。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苗圃基地内任何人不得随意乱丢垃圾,若发现则以清扫园区一遍。
2、人人具有环境监督权。
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应对苗圃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各种资金的`形成、分配和使用,进行计划、组织、调节、监督和核算。
2、要根据倘圃的生产目标,本着节约使用资金的要求。
3、确定茁圃生产经营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资金需要员,积极地筹集和供应值圃所需要的资金,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速资金周转.以促进生产的发展。
4、同时,它也是监督苗圃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各项资金的支付是否合理.是否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是否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维护苗因财产的完整
七、车辆管理制度
1、负责车辆管理的人员应该详细记录,出入的车辆、驾驶人、出入时间、出入原因。
2、负责车辆管理的人员不应该想有疾病记录或无驾驶证的人员给予钥匙,若发现两人均接受罚款。若出现意外,两人均要负一定责任。
3、若没经过管理员同意,私自或强行驾驶车辆的给予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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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实训中心和有关系部的安排,负责实训场所的管理、指导学生实训。
2、认真做好实践教学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实训设备的完好状态,制定实习、实训指导计划并负责落实,做好实习实训安全教育。
3、做好所管实训设备的保养、维护或维修工作,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发现认为损坏的`有权要求赔偿。
4、严格监督学生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训操作,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及时填写实习实训记录,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生编写实习报告。
6、指导实习期间不得离开岗位,不得私自找人顶替。
7、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并报实训中心备案,做好实习总结工作。接受实习实训班级所在系部、实训中心和教务处对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开展的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努力学习技术,练好岗位基本功,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9、焊工实训老师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电、气焊的操作归策划能够,做到整洁实训,保证安全设备应放在安全处工作,正确使用和维护焊接设备,节约材料,努力学习技术。
10、认真填写实训原始记录,工作后清理好工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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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必须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实训基地安全,以防止各种不测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要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应准确记住实训基地门窗、水、电、气闸的位置开关方向。工作结束后和离开实训基地前,应关闭一切门窗及水、电、气闸。
三、进入实训基地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听从实训基地管理人员的安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实训基地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开(断)电源和其他开关等。实训学生进入实训基地必须整队集合并着装整齐,不允许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背心、短裤,长头发不戴帽。实训基地严禁任何人员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实训基地管理人员对保持实验实训基地的卫生、整洁环境负有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将“企业管理”的理念纳入实训课堂的管理之中,每次上实训课前学生要整队集合,指导教师必须进行几分钟的课前教育,负责给本组学生讲清安全注意事项及实训内容和要求。初次进入实训基地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首先接受安全教育,了解了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后,方可开始实训操作。非实训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操作。
五、任课教师要配合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实训基地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凡遇有危险性的实训,教师必须首先讲清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在学生掌握了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后才能让学生动手操作。学生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训基地《规章制度》和《安全及操作规程》。不允许学生在课堂上喧哗及随意走动,要求学生有问题必须举手询问。并加强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做好实训基地的防火工作,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要求,严禁动用明火和能引起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室内应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
七、要加强安全用电的管理,实训基地配电线路、装置(开关、插座、保险盒等)必须布局合理、完整无损,带电部分不得外露,经常检修维护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在使用和操作仪器、仪表、机床等设备时,严禁违规操作,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应定期对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尤其应注意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接地线及电源线应定期检查,确保接地良好和电源线的绝缘良好。若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或向主管领导反映。
八、实训基地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防火、防盗、防爆、防触电等实施细则,建立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必要的地方,钉挂安全警示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应掌握实际消防、消毒知识,配有必要的消防、消毒用品。
九、实训基地的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和贵重材料要有专人保管、定点存放、有领用办法和使用记录。实训基地内的工具柜、文件柜、重点设备电门、电钮的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管理人员不得将所管场所的门锁钥匙交给学生。无教师或管理人员在场,不得同意学生进入实训基地。
十、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训基地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训;对由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事故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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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实训)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实训)指导书及实验内容,明确实验(实训)目的、步骤和原理,并写出预习报告,达到要求者方能进行实验。
2.做实验(实训)时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室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服从任课教师及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的指导。
3.进入实验室应对号入座、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抛纸屑和杂物,要保持实训室和仪器设备的整齐清洁。每组配用的’仪器设备不能擅自挪用交换。
4.实验(实训)前详细清点及检查设备,发现设备不全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实验老师,不得自行拆卸仪器;
5.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出现丢失或损坏要立即报告。
6.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与本实验(实训)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相应用品,不准将任何物品带出室外。
7.实训室内电脑仅用于实验和实训,不得在电脑内安装任何游戏软件。
8.对规定实验(实训)外的选做开放内容,可先提出实验(实训)原理和方法,经实验(实训)老师同意后方可实验。
9.实验(实训)时必须注意安全,防止人员和设备事故的发生,若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向老师报告,并保持现场,不得自行处理,待指导老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实验(实训)。
10.实验(实训)完毕后需将仪器及各种连线整理归位,经实训室老师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
11.实验(实训)后要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包括分析结果、处理数据并写出实验收获体会及建议。
12.对违反实训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者,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其实验。
13.不得在实训室内电脑装游戏软件,不可对实训室电脑设置开机秘码。
14.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视损坏情况,做出赔偿,并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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