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是规范财务工作、维护经济秩序、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保障。它对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防范财务风险,以及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结合具体的社区服务计划实践,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点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制度。
篇一:《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档案管理,规范财务档案行为,确保财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财务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 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原始凭证是指直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如发票、收据、银行结算单据、出库单、入库单等。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的,用于确定会计分录的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总账是总括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账簿。明细账是分类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账簿。日记账是按时间顺序逐日登记经济业务的账簿。
(三)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单位在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利润表是反映单位在一定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单位在一定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会计科目表、会计处理方法说明、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
第三章 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档案的收集。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与财务活动相关的资料,并对其进行整理和归类。收集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第七条 财务档案的整理。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对财务档案进行整理,确保其有序、规范。整理的内容包括:
(一)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
(二)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并与原始凭证相对应。
(三)对会计账簿进行装订,并编制目录。
(四)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五)对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第八条 财务档案的保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用于存放财务档案。档案室或档案柜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功能。
第九条 财务档案的借阅。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财务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借阅的财务档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第十条 财务档案的鉴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保管价值。对保管价值已丧失的财务档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 财务档案的销毁。财务档案的销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前应当编制销毁清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当有专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十二条 财务档案的移交。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档案的移交。移交时应当编制移交清单,并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财务档案的利用
第十三条 财务档案是单位重要的信息资源,应当充分利用。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财务档案的查询、复制、统计等服务。
第十五条 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可以利用财务档案进行决策分析、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五章 财务档案的保密
第十六条 财务档案涉及单位的经济秘密,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务档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 非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财务档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财务档案管理,保证财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其利用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安全完整”的原则。财务部门为财务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财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财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 财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发票、收据、银行结算凭证、出库单、入库单、领料单、工资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2. 记账凭证:是指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确定会计分录的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3. 汇总凭证:是指为了简化记账手续,对一定时期内的若干原始凭证进行汇总而编制的凭证。
(二)会计账簿:
1. 总账:是根据总分类科目开设账户,用于总括反映经济业务情况,提供总括会计信息的账簿。
2. 明细账:是根据明细分类科目开设账户,用于详细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情况,提供明细会计信息的账簿。
3. 日记账:是按时间顺序逐日逐笔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 辅助账:是为补充总账和明细账的不足而设置的账簿,如固定资产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
1.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2.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分析和说明的文件。
3. 审计报告:是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
1. 会计科目表:是会计科目名称及其编号的对照表。
2. 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是对单位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说明的文件。
3. 财务分析报告:是对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报告。
4. 预算报告:包括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等。
5. 合同、协议:是指与财务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6.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是指会计档案移交时编制的清单。
7.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指会计档案销毁时编制的清单。
第三章 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一)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各项财务档案资料,保证其完整、真实、有效。
(二)对收集到的财务档案资料,应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包括:
1.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真实、合法、完整,附件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印章是否清晰。
2. 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并与原始凭证相对应。
3. 对会计账簿进行装订,并编制目录。
4. 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5. 对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三)整理后的财务档案应按照会计年度、会计凭证种类、会计账簿种类、财务会计报告种类等进行分类,并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七条 财务档案的保管:
(一)财务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用于存放财务档案。档案室或档案柜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二)财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等。具体保管期限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需要继续保存的,应重新鉴定,延长保管期限。
(四)财务档案保管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八条 财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
(一)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财务档案的,应填写《财务档案借阅登记表》,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二)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借阅的财务档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三)非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财务档案的,应持有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财务部门应积极开发财务档案信息资源,为单位领导决策和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条 财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
(二)对鉴定为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财务档案,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财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密。
(四)财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销毁方式等信息,并由销毁人和监销人共同签字。
第十条 财务档案的移交:
(一)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财务档案的移交。
(二)财务档案的移交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财务档案的保密
第十一条 财务档案涉及单位的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务档案的内容。
第十三条 非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财务档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档案管理,确保财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充分发挥财务档案的作用,根据《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财务部门是财务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认真履行职责,对财务档案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财务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 财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结算凭证、出库单、入库单、领料单、工资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2. 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3. 汇总凭证:是指为了简化记账手续,对一定时期内的若干原始凭证进行汇总而编制的凭证。
(二)会计账簿:
1. 总账:是总括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账簿。
2. 明细账:是分类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账簿。
3. 日记账:是按时间顺序逐日登记经济业务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 辅助账:是为补充总账和明细账的不足而设置的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
1.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财务情况说明书。
3. 审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
1. 会计科目表。
2. 会计处理方法说明。
3. 财务分析报告。
4. 合同、协议。
5. 预算报告。
6. 评估报告。
7. 税务申报表。
8. 银行对账单。
9.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章 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档案的收集:
(一)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各项财务档案资料,保证其完整、真实、有效。
(二)收集的财务档案资料应当分类存放,并建立档案目录。
第七条 财务档案的整理:
(一)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对财务档案进行整理,确保其有序、规范。
(二)整理的内容包括:
1.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真实、合法、完整,附件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印章是否清晰。
2. 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并与原始凭证相对应。
3. 对会计账簿进行装订,并编制目录。
4. 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5. 对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第八条 财务档案的保管:
(一)财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用于存放财务档案。档案室或档案柜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功能。
(二)财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等。具体保管期限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需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鉴定,延长保管期限。
(四)财务档案保管期间,应当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九条 财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
(一)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财务档案的,应当填写《财务档案借阅登记表》,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二)借阅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借阅的财务档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三)非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财务档案的,应当持有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财务部门应当积极开发财务档案信息资源,为单位领导决策和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条 财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
(二)对鉴定为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财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财务档案的销毁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密。
(四)财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销毁方式等信息,并由销毁人和监销人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档案的移交:
(一)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档案的移交。
(二)财务档案的移交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财务档案的保密
第十二条 财务档案涉及单位的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务档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 非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财务档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财务档案管理,规范财务档案行为,保证财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并接受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确保财务档案安全。
第二章 财务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 财务档案包括:
(一)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出库单、入库单、银行回单、工资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2. 记账凭证:如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3. 其他会计凭证:如汇总凭证、调整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
1. 总账:按总分类科目设置的账簿。
2. 明细账:按明细分类科目设置的账簿。
3. 日记账:按时间顺序记录经济业务的账簿,如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4. 其他辅助性账簿:如固定资产卡片、低值易耗品登记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 财务报表附注。
6. 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其他会计资料:
1. 会计科目表。
2.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3. 财务分析报告。
4. 审计报告。
5. 评估报告。
6. 合同、协议。
7. 预算报告。
8. 税务申报资料。
9. 会计档案移交清单。
10. 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11. 其他与财务活动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三章 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档案的收集:
(一)财务部门应及时、完整地收集各项财务档案资料,保证其真实、有效。
(二)收集的财务档案资料应按类别、年度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第七条 财务档案的整理:
(一)财务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和本单位的规定。
(二)整理内容包括:
1. 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其合法、合规、完整,附件齐全,金额准确,印章清晰。
2. 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并与所附原始凭证相对应。
3. 会计账簿按年度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4. 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
5. 其他会计资料按类别整理归档。
第八条 财务档案的保管:
(一)财务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二)财务档案应按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需要继续保存的,应重新鉴定,延长保管期限。
(四)财务档案保管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九条 财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
(一)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财务档案的,应填写借阅登记表,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二)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借阅的财务档案,不得涂改、损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三)非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财务档案的,应持有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财务部门应积极开发财务档案信息资源,为单位领导决策和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条 财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
(二)对鉴定为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财务档案,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财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密。
(四)财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销毁方式等信息,并由销毁人和监销人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档案的移交:
(一)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财务档案的移交。
(二)财务档案的移交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财务档案的保密
第十二条 财务档案涉及单位的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务档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 非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财务档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档案管理,规范财务档案行为,确保财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财务部门为本单位财务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认真履行职责,对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财务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 财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发票、收据、银行结算凭证、出库单、入库单、领料单、工资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还款单等。
2. 记账凭证:指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确定会计分录的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3. 汇总凭证:指为了简化记账手续,对一定时期内的若干原始凭证进行汇总而编制的凭证。
(二)会计账簿:
1. 总账:是根据总分类科目开设账户,用于总括反映经济业务情况,提供总括会计信息的账簿。
2. 明细账:是根据明细分类科目开设账户,用于详细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情况,提供明细会计信息的账簿。
3. 日记账:是按时间顺序逐日逐笔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 辅助账:是为补充总账和明细账的不足而设置的账簿,如固定资产卡片、低值易耗品登记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
1.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2.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分析和说明的文件。
3. 审计报告:是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
1. 会计科目表:是会计科目名称及其编号的对照表。
2. 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是对单位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说明的文件。
3. 财务分析报告:是对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报告。
4. 预算报告:包括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等。
5. 合同、协议:是指与财务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6. 纳税申报表:是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文件。
7.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是指会计档案移交时编制的清单。
8.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指会计档案销毁时编制的清单。
9. 其他与财务活动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三章 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档案的收集:
(一)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各项财务档案资料,保证其完整、真实、有效。
(二)收集的财务档案资料应按年度、类别进行整理归档,并编制档案目录。
第七条 财务档案的整理:
(一)财务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对财务档案进行整理,确保其有序、规范。
(二)整理内容包括:
1.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真实、合法、完整,附件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印章是否清晰。
2. 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并与原始凭证相对应。
3. 对会计账簿进行装订,并编制目录。
4. 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5. 对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第八条 财务档案的保管:
(一)财务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用于存放财务档案。档案室或档案柜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二)财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等。具体保管期限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需要继续保存的,应重新鉴定,延长保管期限。
(四)财务档案保管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档案丢失、损坏、霉变。
第九条 财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
(一)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财务档案的,应填写《财务档案借阅登记表》,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二)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借阅的财务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三)非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财务档案的,应持有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财务部门应积极开发财务档案信息资源,为单位领导决策和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条 财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
(二)对鉴定为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财务档案,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财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密。
(四)财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销毁方式等信息,并由销毁人和监销人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档案的移交:
(一)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财务档案的移交。
(二)财务档案的移交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财务档案的保密
第十二条 财务档案涉及单位的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务档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 非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财务档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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