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资产管理制度》是规范医院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保障。它不仅关乎医院运营成本的控制,更影响着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避免资产流失、浪费,优化资源配置,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社区服务计划》则着眼于医院与社区的紧密联系,旨在通过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本文将整理多篇医院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从不同角度展示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践方式,为医院管理者提供参考借鉴。
篇一:《医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医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医院对资产实行统一领导,财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物尽其用,优化配置: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三)账实相符,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账目,定期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实施动态管理。
(四)公开透明,规范处置:资产处置过程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资产分类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分类:
(一)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
(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四)其他资产:包括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院长:全面负责医院资产管理工作,审批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二)分管院长:协助院长负责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资产管理相关事宜。
(三)财务部门:
1. 负责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 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折旧摊销等。
3. 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账目,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4. 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进行处理。
5. 负责资产处置的财务审批,监督资产处置过程。
6. 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设备科:
1. 负责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论证、招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管理。
2. 负责大型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管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3. 参与大型医疗设备的报废处置论证。
4. 建立大型医疗设备档案,记录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等信息。
(五)总务科:
1. 负责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的购置、维护、管理。
2. 负责水、电、气等能源的供应和管理,节约能源消耗。
3. 负责医院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4. 参与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论证。
(六)各使用部门:
1. 负责本部门所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2. 负责本部门所使用资产的账实核对,及时反映资产变动情况。
3. 提出资产购置、维修、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4. 配合财务部门、设备科、总务科进行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章 资产购置管理
第六条 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资产购置申请,说明购置理由、用途、规格型号、数量、预算价格等,报设备科或总务科审核。
(二)论证:设备科或总务科对购置申请进行论证,包括必要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经济性论证等,提出论证报告。
(三)审批:论证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重大资产购置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采购:经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五)验收:资产到货后,由设备科或总务科组织验收,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六)入账:财务部门根据验收合格的凭证,及时进行资产入账。
第八条 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应进行严格论证,包括:
(一)市场调研:了解国内外同类设备的性能、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
(二)专家论证: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设备的技术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
(三)效益分析:分析设备购置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正常运行。
第十条 资产应专物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外借、出租、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应定期对所使用资产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 大型医疗设备应建立运行记录,记录设备的运行时间、工作量、故障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产闲置、浪费现象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调拨、转让、对外捐赠等。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说明处置理由、资产状况、评估价值等,报设备科或总务科审核。
(二)论证:设备科或总务科对处置申请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
(三)审批:论证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重大资产处置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评估:资产处置前应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
(五)处置: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如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
(六)核销:财务部门根据处置凭证,及时进行资产核销。
第十六条 资产报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性能落后,无法满足医疗需求。
(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资产报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证明、事故报告等。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医院收入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第六章 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 医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盘点,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资产清查盘点应按照资产类别进行,逐一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处置行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医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物尽其用,注重效益: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闲置浪费。
(三)账实相符,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定期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实施动态管理。
(四)厉行节约,规范处置:固定资产处置过程规范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医疗用房、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
(二)专用设备:指专门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等特定用途的设备,如X光机、CT机、核磁共振等。
(三)通用设备:指各部门通用的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指用于交通运输的设备,如救护车、公务用车等。
(五)办公设备:指用于办公的设备,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院长:全面负责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审批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二)分管院长:协助院长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事宜。
(三)财务部门:
1. 负责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 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折旧等。
3. 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4. 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进行处理。
5. 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财务审批,监督固定资产处置过程。
6. 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设备科:
1. 负责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论证、招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管理。
2. 负责大型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管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3. 参与大型医疗设备的报废处置论证。
4. 建立大型医疗设备档案,记录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等信息。
(五)总务科:
1. 负责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管理。
2. 负责水、电、气等能源的供应和管理,节约能源消耗。
3. 负责医院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4. 参与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论证。
(六)各使用部门:
1. 负责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2. 负责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账实核对,及时反映固定资产变动情况。
3. 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4. 配合财务部门、设备科、总务科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说明购置理由、用途、规格型号、数量、预算价格等,报设备科或总务科审核。
(二)论证:设备科或总务科对购置申请进行论证,包括必要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经济性论证等,提出论证报告。
(三)审批:论证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采购:经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五)验收:固定资产到货后,由设备科或总务科组织验收,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六)入账:财务部门根据验收合格的凭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入账。
第八条 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应进行严格论证,包括:
(一)市场调研:了解国内外同类设备的性能、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
(二)专家论证: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设备的技术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
(三)效益分析:分析设备购置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正常运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应专物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外借、出租、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应定期对所使用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 大型医疗设备应建立运行记录,记录设备的运行时间、工作量、故障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固定资产闲置、浪费现象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调拨、转让、对外捐赠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说明处置理由、固定资产状况、评估价值等,报设备科或总务科审核。
(二)论证:设备科或总务科对处置申请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
(三)审批:论证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重大固定资产处置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评估:固定资产处置前应进行评估,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五)处置: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如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
(六)核销:财务部门根据处置凭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核销。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性能落后,无法满足医疗需求。
(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证明、事故报告等。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医院收入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减少的价值。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等,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定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 医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应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进行,逐一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二十五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医院耗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耗材管理,规范耗材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盘点等环节,降低运营成本,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耗材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消耗使用的材料,包括一次性医疗用品、试剂、卫生材料等。
第三条 耗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医院对耗材实行统一管理,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各使用科室负责日常管理。
(二)计划采购,合理储备:根据临床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合理控制库存,避免积压浪费。
(三)质量第一,保证安全:严格控制耗材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障医疗安全。
(四)规范使用,节约成本:规范耗材使用流程,提高耗材利用率,降低医疗成本。
(五)账实相符,定期盘点:建立健全耗材账目,定期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耗材分类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耗材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分为诊断类耗材、治疗类耗材、手术类耗材、检验类耗材、护理类耗材等。
(二)按价值分类:分为高值耗材、低值耗材。高值耗材是指价格较高、使用量较小、对医疗成本影响较大的耗材,如人工关节、心脏支架等。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院长:全面负责医院耗材管理工作,审批重大耗材采购计划、处置方案。
(二)分管院长:协助院长负责耗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耗材管理相关事宜。
(三)物资管理部门:
1. 负责制定和完善耗材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 负责耗材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3. 负责耗材的验收、入库、储存、发放管理。
4. 负责耗材的账务管理,建立健全耗材账目,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5. 负责耗材的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追溯体系。
6. 负责组织耗材清查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进行处理。
7. 负责耗材信息的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药剂科(或检验科):
1. 负责试剂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管理。
2. 负责试剂的质量管理,确保试剂质量符合要求。
3. 负责试剂的使用登记,记录试剂的使用情况。
(五)各使用科室:
1. 负责本部门所需耗材的请领、使用管理。
2. 负责本部门耗材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3. 负责本部门耗材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 配合物资管理部门进行耗材清查盘点。
第三章 耗材采购管理
第六条 耗材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各科室应根据临床需求,编制耗材需求计划,报物资管理部门汇总。
第七条 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各科室的需求计划,结合库存情况,编制年度耗材采购计划,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八条 耗材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二)质量优先:优先选择质量可靠、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三)价格合理:通过招标、比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第九条 耗材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值耗材采购应进行专家论证,评估其必要性、经济性、安全性。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耗材验收与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耗材到货后,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有效期等。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耗材方可入库,并建立入库台账,记录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等。
第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耗材,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进行退货或更换。
第十五条 耗材入库后,应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如温度、湿度、通风等。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耗材应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耗材发放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科室根据临床需求,向物资管理部门提出耗材请领申请,说明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用途等。
第十八条 物资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审核库存情况,办理耗材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耗材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各科室应建立耗材使用登记,记录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使用时间、患者姓名、用途等。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耗材,避免浪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耗材盘点与报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耗材盘点,每年至少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盘点时应核对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
第二十五条 对盘盈、盘亏、过期失效的耗材,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过期失效的耗材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七条 耗材报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损坏报告、过期失效报告等。
第七章 质量管理与追溯
第二十八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耗材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耗材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耗材采购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
第三十条 建立耗材质量追溯体系,记录耗材的生产批号、供应商、采购时间、验收时间、使用科室、使用患者等信息,实现耗材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一条 发现耗材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耗材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无形资产的取得、使用、保护、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利用效益,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医院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医院对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由科技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保护权益,防止流失: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三)合理利用,提高效益: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提高无形资产利用率,为医院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规范处置,防止贬值: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贬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无形资产分类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无形资产分类:
(一)专利权:指医院通过自主研发或受让取得的专利权。
(二)商标权:指医院注册使用的商标权。
(三)著作权:指医院拥有或使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软件等的著作权。
(四)土地使用权:指医院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五)非专利技术:指医院拥有的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如技术诀窍、工艺流程、配方等。
(六)计算机软件:指医院购买或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院长:全面负责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审批重大无形资产取得、处置方案。
(二)分管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无形资产管理相关事宜。
(三)科技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
1. 负责制定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 负责无形资产的评估、登记、备案管理。
3. 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申报、审批工作。
4. 负责无形资产的保护,防止侵权行为。
5. 负责无形资产的转让、许可、评估等处置工作。
6. 负责无形资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财务部门:
1. 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摊销等。
2. 负责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账目,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3. 负责无形资产处置的财务审批,监督无形资产处置过程。
(五)相关部门:
1. 负责本部门产生的无形资产的申请、保护、使用管理。
2. 配合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登记、备案等工作。
3. 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防止侵权行为。
第三章 无形资产取得管理
第六条 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购买、接受捐赠等。
第七条 自主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及时进行评估、登记、备案,并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保护。
第八条 受让、购买取得的无形资产,应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价值和法律风险,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接受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应进行评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无形资产取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相关部门提出无形资产取得申请,说明取得方式、用途、价值等,报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二)论证:科技管理部门对取得申请进行论证,包括必要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经济性论证等,提出论证报告。
(三)审批:论证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重大无形资产取得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实施: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五)登记:取得无形资产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无形资产管理责任人,加强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无形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防止泄密、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提高无形资产利用率,为医院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及时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十七条 建立保密制度,加强对技术秘密的保护,防止泄密。
第十八条 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防止盗版、病毒感染。
第十九条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 对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第六章 无形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包括转让、许可、评估等。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相关部门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说明处置理由、无形资产状况、评估价值等,报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二)论证:科技管理部门对处置申请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
(三)审批:论证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评估:无形资产处置前应进行评估,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五)处置: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如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
(六)核销:财务部门根据处置凭证,及时进行无形资产核销。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转让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许可应签订许可合同,明确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医院收入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第七章 无形资产摊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将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使用年限内分摊到各个期间。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加速摊销法等,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摊销方法。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根据无形资产的性质、使用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定期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无形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科技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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