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柜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保险柜安全管理制度

保险柜作为企事业单位存放现金、重要票证及机密文件的核心设备,其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单位财产安全与信息保密。为规范保险柜使用与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内部财产安全及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制定科学严谨的《保险柜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本制度旨在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下文将呈现若干不同侧重的《保险柜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施行。

保险柜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保险柜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保险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或公司,下同)保险柜的安全管理,确保存放于保险柜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机密文件、印章、贵重物品等(以下统称“柜内物品”)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发生被盗、遗失、毁损等意外事件,维护单位经济利益和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保险柜的购置、启用、使用、维护、检查及管理等相关活动。各部门、各岗位凡涉及保险柜管理者及使用者,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保险柜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规范操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由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是保险柜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保险柜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
2. 负责组织保险柜的统一采购、登记、编号、分配和报废处理工作。
3. 负责对全单位保险柜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 负责组织保险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 协调处理保险柜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保险柜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 确保本部门保险柜管理符合单位整体规定和本制度要求。
2. 指定本部门保险柜的专职或兼职管理员(以下简称“保险柜管理员”),并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 监督本部门保险柜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柜内物品安全。
4. 审批本部门保险柜内物品的存取及相关操作。
5. 定期组织对本部门保险柜及其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七条 保险柜管理员是保险柜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 严格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保险柜的开启、关闭和维护方法。
2. 负责保险柜钥匙(或密码、指纹等,下同)的妥善保管和保密,严禁将钥匙随意转交他人或泄露密码。
3. 负责保险柜内物品的日常存取、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4. 每日检查保险柜的安全状况,包括柜体是否完好、锁具是否正常、警报装置(如有)是否有效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 负责保险柜使用记录的登记和保管,确保记录真实、完整、清晰。
6. 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和本部门负责人对保险柜进行的检查。
7. 发生钥匙遗失、密码遗忘或泄露、保险柜故障等情况时,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保险柜使用人是指经授权可以存取保险柜内特定物品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 严格遵守保险柜存取程序,服从保险柜管理员的管理。
2. 对所存取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不得在保险柜内夹带存放私人物品或违禁品。

第三章 保险柜的设置与保管

第九条 保险柜的购置:
1. 各部门如需增设保险柜,应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拟存放物品类型、所需规格及安全级别等。
2.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安全标准,统一组织采购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保险柜。
3. 严禁各部门自行采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保险柜。

第十条 保险柜的安装与放置:
1. 保险柜应安装在安全、隐蔽、干燥、通风的固定位置,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及强磁场干扰。
2. 存放重要物品的保险柜应尽可能固定在墙体或地面上,防止整体搬移。
3. 保险柜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但需避免直接暴露在公共视线范围内。
4. 保险柜所在房间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坚固的门窗、监控设备、报警装置等。

第十一条 保险柜的登记与编号:
1. 新购置的保险柜在启用前,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建立《保险柜台账》。
2. 《保险柜台账》应详细记录保险柜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购置日期、启用日期、安装位置、负责人、管理员、钥匙数量、密码设置情况等信息。
3. 保险柜发生调拨、移位、维修、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新《保险柜台账》信息。

第四章 钥匙与密码管理

第十二条 钥匙管理:
1. 保险柜通常配备主钥匙和副钥匙(或多套钥匙)。保险柜管理员负责保管日常使用的主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或存放在安全可靠之处,不得随意放置或转借他人。
2. 保险柜的备用钥匙应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统一封存,并在封条上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存放在另一安全可靠的保险柜或银行保险箱内。备用钥匙的启用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有双人以上在场。启用后应及时将原钥匙(如找回)或新配钥匙重新封存。
3. 严禁将保险柜的主钥匙和备用钥匙由同一人保管或存放在同一地点。
4. 保险柜钥匙不得私自复制。如确需复制,须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指定人员在指定地点复制,复制过程应有监督。
5. 保险柜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钥匙移交手续,填写《保险柜钥匙移交登记表》,新任管理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接收,原管理员不得私留钥匙。
6. 如保险柜钥匙遗失,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更换锁芯,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密码管理:
1. 密码保险柜的初始密码在启用时必须修改,新密码由保险柜管理员设置并牢记。
2. 密码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复杂度,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被猜到的简单数字组合。
3. 保险柜密码是高度机密,管理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包括上级领导)。如需多人共同管理密码,则应分别设置或分段掌握。
4. 保险柜密码应定期更改,一般至少每三个月更改一次。遇有管理员调动、密码可能泄露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更改密码。
5. 更改密码时,应有双人(如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监督人与管理员)在场操作并记录。新密码可由管理员自行设定并牢记,也可按规定方式封存备案。
6. 如密码遗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保险柜说明书或联系厂家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应有双人以上在场监督。
7. 涉及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密码的,其录入、删除、管理参照密码管理执行,确保授权人员信息准确,离职人员信息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双人管理:
1. 存放特别重要物品或大额现金的保险柜,应实行双人管理制度。即钥匙和密码分别由两人掌管,或两把钥匙由两人分别掌管。开启保险柜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
2. 双人管理的负责人选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并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存取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物品存入:
1. 需存入保险柜的物品,应由经办人填写《保险柜物品存入清单》,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价值(如适用)、存入人、存入日期等,并经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
2. 保险柜管理员根据审批后的清单,核对实物无误后,与存入人共同将物品放入保险柜。
3. 存入后,管理员应在《保险柜物品存取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并由存入人和管理员双方签字确认。
4. 现金存入前应清点准确,重要文件应密封完好。

第十六条 物品取出:
1. 需从保险柜取出物品,应由经办人填写《保险柜物品取出清单》,注明物品名称、数量、用途、取用人、取用日期等,并经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
2. 保险柜管理员根据审批后的清单,与取用人共同开启保险柜,核对无误后取出物品。
3. 取出后,管理员应在《保险柜物品存取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并由取用人和管理员双方签字确认。
4. 若为临时借用,归还时亦需履行相应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
1. 设立《保险柜物品存取登记簿》,详细记录每次存取物品的日期、时间、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存/取人、审批人、管理员等信息。
2. 登记簿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若有修改,须在修改处由修改人签字或盖章。
3. 登记簿应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十八条 保险柜的开启与关闭:
1. 开启保险柜前,管理员应检查柜体外观及周围环境有无异常。
2. 开启操作应严格按照保险柜说明书的规程进行,避免野蛮操作。
3. 物品存取完毕后,应立即关闭并锁好保险柜,确认已完全锁闭(如晃动柜门检查)。
4. 每日下班前,管理员必须检查保险柜是否已锁好,并切断相关电源(如电子报警器)。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 日常巡检:
1. 保险柜管理员每日上班后和下班前应对保险柜进行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柜门是否锁好、柜体有无异动或损坏、锁具有无异常、密码盘是否复位、报警装置是否正常等。
2.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保险柜日常检查记录表》上。

第二十条 定期盘点:
1. 保险柜管理员应会同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定期对柜内物品进行盘点(如每月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2. 盘点结果应记录在案,并由参与盘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发现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1.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如监察、审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单位保险柜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钥匙密码管理、存取登记、物品盘点、安全防范措施等。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保险柜的维护与报废:
1. 保险柜管理员应保持保险柜内外清洁,定期对锁具等机械部件进行润滑保养(遵照说明书)。
2. 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行政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
3. 对于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安全性能不达标的保险柜,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统一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前应确保柜内物品已全部清空并妥善处置。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钥匙遗失或密码遗忘/泄露:
1. 一旦发生钥匙遗失、密码遗忘或怀疑密码泄露等情况,管理员必须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 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如:
a. 对于钥匙遗失,若备用钥匙可安全启用,则在双人监督下启用备用钥匙;若无法确保安全或备用钥匙管理存在风险,应立即联系专业机构更换锁芯。
b. 对于密码遗忘,联系厂家或专业人员协助开启,开启过程须有双人监督并全程记录。开启后立即重置密码。
c. 对于密码泄露或怀疑泄露,立即停止使用该密码,并按规定程序重置新密码。
3. 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柜被盗或遭破坏:
1. 如发现保险柜被盗、被撬或有明显破坏痕迹,应立即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单位保卫部门(或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报案。
2. 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 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清点损失情况。
4. 事后进行分析总结,查找管理漏洞,完善安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其他紧急情况(如火灾、水浸等):
1. 发生火灾、水浸等可能危及保险柜及柜内物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如将保险柜转移至安全地带。
2. 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3. 事后检查保险柜及柜内物品受损情况,并妥善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格遵守本制度,在保险柜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防止、发现、制止盗窃及其他安全事故中有功的人员,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 未按规定保管钥匙、泄露密码,或擅自将钥匙转借他人、私配钥匙的。
2. 未按规定办理物品存取手续,或登记记录不实、不全的。
3. 未履行日常检查职责,对安全隐患失察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4. 保险柜发生故障不及时报告,或擅自处理造成损失的。
5. 违反规定存放私人物品或违禁品的。
6. 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导致柜内物品遗失、损毁或被盗的。
7. 发生紧急情况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因保险柜管理员或相关责任人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机密泄露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险柜管理实施细则,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保险柜管理制度》

(侧重操作流程与记录规范)

一、总则

1.1 目的:为规范本公司(或单位,下同)保险柜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库存现金、重要凭证、机密文件、贵重物品等(统称“柜内物品”)的安全,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性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险柜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及相关监督人员。
1.3 管理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登记”、“钥匙密码分离、双人复核(适用时)”的安全管理原则。

二、保险柜基本信息与责任人

2.1 保险柜档案建立:
(1)公司行政部(或财务部)负责建立《保险柜信息登记台账》,对每一个保险柜进行统一编号。
(2)台账内容应包括:保险柜编号、型号规格、购置日期、启用日期、安装位置、密码类型(机械/电子)、钥匙数量及编号、原厂说明书存放地、厂家联系方式、日常管理人(正/副)、监督人等。
(3)保险柜发生变动(如位置、管理人等)时,应及时更新台账。

2.2 责任人指定与职责:
(1)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险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每个保险柜须指定至少一名主要管理员(A角)和一名备用管理员(B角,在A角休假或离岗时接替)。A、B角名单需报行政部备案。
(3)管理员职责:
a. 熟知所管保险柜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b. 严格保管所持有的钥匙或密码信息,不得泄露或转交非授权人员。
c. 负责保险柜的日常启闭、物品存取登记。
d. 每日检查保险柜状态,确保锁闭完好。
e. 定期配合进行柜内物品盘点。
f. 发现异常情况(如钥匙遗失、密码忘记、柜体损坏等)立即上报。

三、钥匙与密码管理细则

3.1 钥匙管理流程:
(1)保险柜原配钥匙一般为两套或以上。一套由主要管理员(A角)掌管使用,另一套(或其余套)作为备用钥匙。
(22)备用钥匙的保管:
a. 备用钥匙必须与使用钥匙分开保管。
b. 备用钥匙应装入专用信封,由A角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在信封骑缝处签字(或加盖部门章)后,交由公司行政部(或财务部指定专人)统一存放在指定的安全位置(如另一保险柜或银行保险箱)。
c. 领取备用钥匙须填写《备用钥匙领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行政部(或财务部)负责人双重审批。领用时需双人(领用人及行政部/财务部见证人)在场,并在《备用钥匙启封/重新封存记录表》上签字。
d. 备用钥匙使用后,若原使用钥匙找回或问题解决,应将原使用钥匙或新配钥匙(如有)按上述流程重新封存备用钥匙。
(3)钥匙遗失处理:
a. 使用钥匙遗失,管理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
b. 立即暂停该保险柜使用,评估风险。
c. 如确认无法寻回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申请更换锁芯。更换锁芯过程需双人监督。
d. 更换锁芯的费用,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处理。
(4)钥匙交接:管理员岗位变动,必须办理钥匙书面交接手续,填写《保险柜钥匙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原管理员不得私藏或复制钥匙。

3.2 密码管理流程:
(1)密码设置与变更:
a. 新保险柜启用或原密码存在泄露风险时,必须更改密码。电子密码保险柜的初始密码必须修改。
b. 密码设置应避免使用易猜数字(如生日、电话、连续数字等),长度和复杂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c. 密码由管理员设定并牢记。若制度要求,可将密码函封,按备用钥匙管理方式交行政部或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启用需严格审批。
d. 密码应定期更改(建议至少每季度一次),并在《保险柜密码更改记录表》中登记更改日期、操作人、监督人。更改密码时,建议有监督人在场。
(2)密码遗忘处理:
a. 管理员遗忘密码,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
b. 不得强行试开或破坏柜体。应联系保险柜厂家或专业开锁公司,在部门负责人及另一名监督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技术性开启。
c. 开启后立即重置新密码,并记录。
(3)密码保密:密码为高度机密,管理员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严禁将密码写在纸上随意放置或记录在不安全的地方。

3.3 双人共同管理(如适用):
(1)对于存放特别重要物品(如大额现金、重要印章、核心机密文件)的保险柜,可实行钥匙与密码分别由两人掌管,或两把钥匙由不同人掌管的“双人双锁”或“双人密码/钥匙”管理模式。
(2)开启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方可操作。
(3)人员变动时,交接手续更为严格,须确保新组合的有效性。

四、保险柜物品存取操作规范

4.1 存入操作流程:
(1)填写凭证:物品存入前,经办人须填写《保险柜物品存入单》(一式两份或三份),详细注明存入日期、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预估价值(如适用)、存入人、审批人等信息。
(2)审批:存入单须按权限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签字审批。
(3)核对与存入:保险柜管理员凭审批后的存入单,会同经办人共同清点核对拟存入物品,确保单物相符。核对无误后,将物品放入保险柜。
(4)登记:管理员在《保险柜物品存取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内容与存入单一致。登记后,由经办人和管理员双方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5)凭证处理:存入单一联由管理员随登记簿留存,一联交经办人,一联(如适用)交财务或档案部门备案。

4.2 取出操作流程:
(1)填写凭证:物品取出前,经办人须填写《保险柜物品取出单》(一式两份或三份),详细注明取出日期、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用途、领用人、审批人等信息。
(2)审批:取出单须按权限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签字审批。
(3)核对与取出:保险柜管理员凭审批后的取出单,会同领用人共同开启保险柜,找到对应物品,核对无误后取出。
(4)登记:管理员在《保险柜物品存取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内容与取出单一致。登记后,由领用人和管理员双方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5)凭证处理:取出单一联由管理员随登记簿留存,一联交领用人,一联(如适用)交财务或档案部门备案。
(6)临时借用物品归还:如物品为临时借用,归还时需办理类似存入的登记手续,注明“归还”,并在原取出记录中备注已归还。

4.3 《保险柜物品存取登记簿》管理:
(1)登记簿应按保险柜编号分别设置,连续编号使用。
(2)登记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使用不易褪色笔书写。
(3)严禁撕页、大幅涂改。如有笔误,应采用划线更正法,并在更正处由更正人签名或盖小章。
(4)登记簿为重要档案,由管理员妥善保管,定期(如每年)归档至档案室。

五、日常管理与检查

5.1 每日检查:
(1)管理员每日首次开启保险柜前,应检查柜体外观、锁具、密码盘(是否复位)、周围环境有无异常。
(2)每日下班离岗前,管理员必须确认保险柜已妥善锁闭(可轻晃柜门测试),并将钥匙按规定保管,密码盘打乱。
(3)填写《保险柜日常启闭及安全检查记录表》。

5.2 定期盘点:
(1)每月至少一次,由管理员会同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监督人(非管理员),对柜内物品进行全面盘点。
(2)盘点依据为《保险柜物品存取登记簿》的当前账面余额。
(3)盘点时,逐项核对实物与账面记录的名称、数量、状态等是否一致。
(4)盘点结束后,填写《保险柜物品月度盘点表》,由盘点人、管理员、监督人共同签字确认。
(5)若发现账实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部门负责人和行政部(或财务部、审计部)报告。

5.3 安全环境:
(1)保险柜应放置在干燥、通风、安全、隐蔽的独立房间或区域。
(2)保险柜区域应有防盗、防火设施,有条件的应安装监控。
(3)保险柜管理员下班后,应确保保险柜所在房间的门窗锁好。

六、应急处置预案

6.1 被盗、被抢或破坏:
(1)立即保护现场,不触碰任何可疑痕迹。
(2)第一时间报告公司保卫部门(或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拨打110)。
(3)同时迅速报告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高层领导。
(4)配合调查,并尽快核实损失情况。

6.2 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1)在确保人身安全前提下,立即切断相关电源。
(2)迅速将保险柜及柜内重要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若无法转移保险柜本身,优先抢救柜内物品。
(3)及时上报。

6.3 锁具故障:
(1)如遇钥匙无法插入、转动困难或密码无法输入等锁具故障,不得强行操作。
(2)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或厂家进行处理。维修过程需有监督人在场。

七、记录表单附件(示例名称,具体格式自行设计)

7.1 《保险柜信息登记台账》
7.2 《保险柜钥匙交接清单》
7.3 《备用钥匙领用申请表》
7.4 《备用钥匙启封/重新封存记录表》
7.5 《保险柜密码更改记录表》
7.6 《保险柜物品存入单》
7.7 《保险柜物品取出单》
7.8 《保险柜物品存取登记簿》(账簿式)
7.9 《保险柜日常启闭及安全检查记录表》
7.10 《保险柜物品月度盘点表》

八、附则

8.1 本制度由行政部(或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8.2 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冲突。
8.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保险柜管理制度》

(侧重安全防范与责任追究)

第一部分:总纲

第一条:立法依据与目标
为保障本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资产安全,特别是存放于保险柜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合同、印章、机密资料及其他贵重物品(合称“受保管物”)的安全,防范和遏制盗窃、挪用、泄密、毁损等风险事件的发生,明确各级人员在保险柜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机构内部控制要求,特制定本《保险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本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构建一道坚实的物理与程序屏障,确保受保管物的绝对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效力层级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部门设置、使用、保管的各类保险柜(包括机械锁保险柜、电子密码保险柜、指纹识别保险柜等)。全体员工,特别是保险柜的直接管理人、使用人、监督人以及各级管理者,均须无条件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本制度为本机构保险柜管理的最高行为准则,其他相关规定若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核心管理原则
保险柜管理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1. 安全至上原则:一切管理行为和操作流程均以保障受保管物安全为首要前提。
  2. 责任明确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每个环节均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险柜的指定管理人为直接责任人,其部门负责人为领导责任人。
  3. 预防为主原则:强化事前防范,通过制度约束、技术保障、定期检查等手段,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4. 程序规范原则:保险柜的启闭、物品的存取、钥匙密码的管理等,均须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操作,杜绝随意性和违规行为。
  5. 监督制衡原则: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如双人操作、定期盘点、不定期抽查等,形成内部制衡。
  6. 保密原则:保险柜的密码、钥匙存放位置、柜内存放物品的敏感信息等均属机密,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秘密。

第二部分:保险柜的安全配置与环境要求

第四条:保险柜的选型与采购

  1. 保险柜的采购须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列明用途、拟存放物品类型及价值、所需安全级别等,经行政部(或安保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指定部门统一采购。
  2. 采购的保险柜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GB 10409《防盗保险柜》),具备相应的防盗、防火、防撬、防钻等性能。重要部门的保险柜应选择更高安全级别的产品。
  3. 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安全性能低下的保险柜存放重要物品。

第五条:保险柜的安装与固定

  1. 保险柜应安装在具有监控覆盖(如有条件)、相对隐蔽、结构坚固的房间或区域内。该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门窗。
  2. 保险柜应避免安装在潮湿、有腐蚀性气体或强磁场的环境中。
  3. 重量低于一定标准(如500公斤,具体标准由安保部门确定)或易于搬运的保险柜,必须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如使用膨胀螺栓将其固定于水泥地面或承重墙体上,防止整体搬移。固定工作需由专业人员完成,并经验收。

第六条:保险柜的物理防护

  1. 保险柜所在区域应纳入本机构整体安防体系,根据需要配置红外报警、震动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2. 下班后或非工作时间,保险柜所在房间的门窗必须锁闭,并启动相应的安防系统。
  3. 保险柜密码输入区域应注意遮挡,防止被窥视或通过监控设备窃取。

第三部分:人员职责与权限管理

第七条:管理层职责

  1. 本机构最高管理层对保险柜的总体安全承担最终领导责任。
  2. 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保险柜的重大管理事项,监督相关制度的落实。
  3. 行政部(或安保部/财务部,视机构设置而定)为保险柜管理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
    a. 制定、修订、解释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b. 建立《保险柜资产台账》,对保险柜进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
    c. 组织对保险柜管理人员的背景审查(必要时)和安全培训。
    d. 审批备用钥匙/密码的启用。
    e. 组织对保险柜管理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八条:使用部门负责人职责

  1. 对本部门保险柜的安全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2. 负责指定本部门保险柜的A、B角管理员(主、副管理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需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3. 审批本部门保险柜内物品的存取操作(或授权特定人员审批)。
  4. 监督本部门管理员严格执行本制度,定期组织内部自查。
  5.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指导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第九条:保险柜管理员(A、B角)职责

  1. A角管理员为日常主要操作人,B角管理员在A角缺位(如休假、出差、离职等)时履行其职责。
  2.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所保管的钥匙、密码及柜内物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3. 熟练掌握保险柜的正确操作方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启闭和物品存取。
  4. 认真、准确、及时地登记《保险柜物品存取日志》。
  5. 每日对保险柜进行安全检查(柜体、锁具、密码盘复位、报警装置等),并作记录。
  6. 定期(如每月)配合进行柜内物品盘点核对。
  7. 发现钥匙遗失、密码遗忘或泄露、保险柜故障、柜体异常、安全隐患等情况,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初步控制措施。
  8. 管理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在监交人监督下,办结所有钥匙、密码(如有记录)、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四部分:钥匙与密码的绝对安全管理

第十条:钥匙管理的核心要求

  1. 分离保管:保险柜的日常使用钥匙(主钥匙)由A角管理员保管;备用钥匙必须与主钥匙分离存放。
  2. 备用钥匙封存:备用钥匙应装入专用信封,由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在信封的封口处共同签字(或加盖部门印章),然后交由本机构指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如行政部或财务部负责人)集中保管在更为安全的处所(如专用保险柜或银行保管箱)。封存和启封过程必须有双人见证并记录。
  3. 严禁私配: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险柜钥匙。确因工作需要(如原配钥匙损坏),须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双重批准,在指定地点、双人监督下进行,并做好登记。复制后的钥匙管理视同原配钥匙。
  4. 随身携带或安全存放:管理员保管的使用钥匙,在工作时间外或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随身携带或锁入个人带锁的抽屉/柜子,严禁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易于被他人获取之处。
  5. 钥匙遗失的紧急处置:一旦发现钥匙遗失,管理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立即评估风险,必要时立即停用该保险柜,安排更换锁芯。遗失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第十一条:密码管理的核心要求

  1. 密码设置
    a. 电子密码保险柜的初始密码必须在启用时立即更改。
    b. 密码应设置为8位以上数字与字母(如有功能)的组合,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车牌号、连续数字、重复数字等易被猜测的组合。
    c. 密码由管理员设定并牢记。严禁将密码明文书写并随意张贴或存放。如确需书面备份,应加密或拆分后,按备用钥匙的封存方式处理。
  2. 密码保密:密码属于高度机密,管理员不得向任何非授权人员泄露(包括直属上级,除非制度另有规定授权其知晓)。
  3. 定期与不定期更改
    a. 保险柜密码应定期更改,建议频率为每1-3个月一次。
    b. 遇以下情况必须立即更改密码:管理员调动或离职、密码可能已泄露、保险柜被非授权开启尝试、长时间未使用后重新启用等。
    c. 密码更改操作应由管理员本人进行,有条件时应有监督人在场。更改情况(日期、操作人、监督人)需在《保险柜密码更改记录簿》中登记。
  4. 密码遗忘的处置:管理员遗忘密码,严禁采用暴力方式试开。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联系保险柜生产厂家或授权的专业机构,在双人(管理员和监督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技术性开启。开启后立即重置新密码。
  5. 双密码/多用户管理:对安全级别要求极高的保险柜,可启用双密码或多用户管理模式。即需要两个或多个不同管理员输入各自的密码后才能开启,或不同用户拥有不同权限(如仅存取、仅查询记录等)。

第五部分:保险柜操作与物品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保险柜的开启与关闭

  1. 开启前检查:每次开启保险柜前,管理员应首先观察保险柜外观及周边环境有无异常(如撬动痕迹、位移、报警器状态等)。
  2. 规范操作:严格按照保险柜说明书的指示顺序操作,轻开轻关,不得使用蛮力。电子密码输入错误达到限定次数(通常3-5次)后,保险柜会自动锁定一段时间,此时应耐心等待,不得继续强行尝试。
  3. 及时锁闭:物品存取完毕或临时离开,必须立即将保险柜门关闭锁好,并确认已完全锁闭(如回拉把手、检查锁舌是否到位、密码键盘是否恢复初始状态等)。
  4. 下班前确认:每日下班前,管理员必须最后检查一次保险柜是否已安全锁闭,并将密码打乱(对机械密码盘)。

第十三条:物品存取与登记

  1. 凭证审批:所有物品的存入和取出,均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保险柜物品存/取申请单》,列明物品详情、数量、存/取原因、经办人、审批人等。审批权限按本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2. 双人复核(重要物品):对于大额现金、重要有价证券、核心印章等特别重要物品的存取,建议实行双人操作和复核制度,即由管理员和经办人(或另一名指定人员)共同在场清点、核对、操作。
  3. 详细登记:每一次存取操作完成后,管理员必须立即在《保险柜物品存取登记簿》上进行详细、准确、清晰的记录。登记内容包括:日期、时间、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摘要(事由)、存/取人签名、管理员签名。
  4. 账实核对:管理员应定期(如每日营业结束前对现金,每周/每月对其他物品)对柜内实物与登记簿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发现不符,立即查明原因并上报。
  5. 禁止存放:严禁在保险柜内存放私人物品、易燃易爆、易腐蚀、强磁性及其他违禁物品。

第六部分: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日常与定期检查

  1. 管理员自查:管理员每日对保险柜进行至少两次安全状况检查(上班开启前、下班锁闭后),并填写《保险柜日常检查记录》。
  2. 部门内部检查:使用部门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对本部门保险柜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钥匙密码管理、存取登记、账实相符情况。
  3. 主管部门抽查:行政部(或安保部/审计部)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全机构保险柜管理情况的全面或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应书面通报,并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界定与报告机制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保险柜或其所在房间被盗窃、抢劫、暴力破坏。
b. 钥匙遗失、被窃或失控。
c. 密码遗忘、泄露或被非授权人员得知。
d. 保险柜出现严重故障,无法正常锁闭或开启。
e. 柜内物品发生短缺、损坏或与记录严重不符。
f. 火灾、水浸等自然灾害威胁保险柜安全。
发生上述任何紧急情况,知情人(特别是管理员)必须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可能的初步控制措施(如保护现场、尝试安全转移物品等),并立即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向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及机构安保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涉及刑事案件的,应立即报警(110)。任何人员不得隐瞒、拖延报告或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启动
主管部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应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 被盗/抢/破坏事件:立即封锁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清点损失;评估安防漏洞并进行整改。
  2. 钥匙/密码安全事件:立即暂停使用相关保险柜;如钥匙遗失,视情况启用备用钥匙并立即更换锁芯;如密码泄露,立即更改密码。调查事件原因,追究责任。
  3. 柜体故障事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在双人监督下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加强临时看管。
  4. 自然灾害事件:组织力量在安全条件下抢救保险柜及柜内物品,转移至安全区域。事后清点评估损失。

第七部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奖励
对于在保险柜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严格遵守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或在紧急事件处置中有效保护机构财产安全的个人或团队,本机构将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界定
以下行为均构成对本制度的违反:

  1. 未按规定保管钥匙或密码,导致或可能导致其失控、泄露。
  2. 私自将保险柜钥匙交予他人,或私配钥匙。
  3. 未按规定程序存取物品,或存取记录不实、不全、不及时的。
  4. 未履行日常检查职责,对安全隐患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
  5. 保险柜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不及时报告或处置不当。
  6. 在保险柜内存放违禁物品或大量私人物品。
  7. 擅自更改保险柜结构、拆卸部件或试图暴力开启。
  8. 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或长期不按规定更改密码。
  9. 管理员调离未办理规范的交接手续。
  10. 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要求敷衍塞责或拒不执行。
  11. 其他任何可能危及保险柜及受保管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人,本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后果以及其主观过错程度,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措施:

  1. 内部警告与通报批评:针对轻微违规,尚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存在隐患的行为。
  2. 经济处罚:根据违规性质和机构相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调离岗位:对于严重失职或不再适合担任保险柜管理工作的人员。
  4. 责令赔偿:因违规行为导致本机构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5. 纪律处分:依据本机构员工奖惩条例,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6. 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规,给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
  7. 移送司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如盗窃、挪用、职务侵占、故意毁坏财物、泄露商业秘密等),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链追究
若因管理松懈、监督不力导致发生保险柜安全事件,除直接责任人外,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亦将根据其管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并受到相应处理。

第八部分:附则

第二十一条:制度的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本机构行政部(或指定的核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机构发展需要及实际执行情况,行政部有权适时提出修订建议,报请机构最高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培训与备案
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本制度,确保人人知晓并严格执行。保险柜管理员的指定、变更以及钥匙、密码(封存件)的交接、保管记录等重要资料,均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发布的有关保险柜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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