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印章是学校权力的象征,在各项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为规范印章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良好声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本制度旨在明确印章刻制、保管、使用及废止的流程与责任,确保其使用的合法性与严肃性。下文将提供几篇不同侧重点的《学校印章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以学校或学校内设机构名义刻制,用以证明身份、行使职权、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公章、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校级印章: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钢印、公章)、校长印章(签名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
(二)专项业务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学籍管理专用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科研项目专用章等。
(三)内设机构印章: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系、部)、研究中心、直属单位等经学校批准刻制的行政印章。
(四)临时机构印章: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印章。
(五)其他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印章。
第三条 学校印章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严格审批、规范使用”的原则。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废止等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严禁伪造、变造、私刻、出借、出租或擅自使用学校印章。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变更与废止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一)校级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
(二)专项业务印章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详细说明刻制理由、印章名称、用途范围,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学校办公室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
(三)内设机构印章,因机构设立、更名等原因需要刻制的,由该机构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
(四)临时机构印章,由申设单位提出申请,明确印章使用期限,经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批准后刻制。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六条 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办理启用手续。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发布启用通知,进行印模备案登记。印章启用前,需详细登记印章名称、形制、启用日期、保管单位、保管责任人等信息,并将印模留存归档。未经启用的印章不得使用。
第七条 因机构撤销、更名或印章磨损、遗失等原因需要更换或废止印章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印章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填写《印章变更/废止申请表》。
(二)经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新印章的刻制或旧印章的废止手续。
(三)废止的印章(磨损的旧印章)必须交回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登记、封存,并按规定程序定期统一销毁,严禁自行处理。销毁过程需有两人以上在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四)印章如不慎遗失或被盗,必须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向学校保卫部门及学校办公室报告,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及时发布声明,公告该印章作废。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学校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制度。
(一)校级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存放于带锁的专用保险柜内,确保安全。印章管理员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管。
(二)各单位印章须指定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印章管理员,名单需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印章管理员变更时,应办理规范的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并将变更情况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印章保管必须做到“三不离”:印章不离保管柜、保管柜不离办公室、印章管理员不离工作岗位。节假日或下班后,必须将印章锁入保险柜,并做好办公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严禁印章保管人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场所,确因特殊工作需要携带印章外出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确保两人同行,保证印章时刻在视线范围内,用印后立即带回。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
(一)使用校级印章,申请人需填写《校级印章使用审批单》,详细写明用印事由、文件名称、用印份数等。
- 以学校名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按学校发文程序办理,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校领导签发,凭已签发的文稿用印。
- 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法律文书,须经学校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审核,并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经主管校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 办理教职工和学生相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等,须由主管部门(如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严格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凭审批单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 申报各类项目、奖项、资质等材料,须由牵头部门审核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用印。
-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证件或内容不完整的文书上加盖校级印章。特殊情况确需用印的,必须经校长或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
(二)各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限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凡涉及学校名义、学校法人权益、跨部门业务或需要学校承担责任、义务的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单位印章,必须按规定申请使用校级印章。
第十条 印章管理员负责对用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履行规范的用印程序。
(一)审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批准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核对用印文件内容与审批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三)用印位置应准确、规范,印迹应清晰、端正。骑缝章应均匀覆盖在文件各页边缘。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登记簿》制度。每次用印后,印章管理员必须如实、详细登记用印日期、用印单位(人)、文件名称、批准人、用印份数、经办人等信息。登记簿应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有权对全校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刻制、使用印章的。
(二)管理不善,导致印章遗失、被盗、损毁的。
(三)违反审批程序,擅自用印或超权限用印的。
(四)在空白文书或内容不实的文件上用印的。
(五)违规将印章带出办公场所或出借印章的。
(六)伪造、变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绩效奖励、行政处分等。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发布的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侧重操作流程与岗位职责)
一、 总则
为实现我校印章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明确印章管理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与相关岗位的具体职责,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高效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整体管理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本细则旨在为全校各单位及教职员工提供清晰、具体、可操作的印章使用指南。
二、 印章管理体系与岗位职责
(一)管理体系
学校印章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二级管理体系。
- 一级管理:学校办公室作为印章归口管理部门,对校级印章(党委、行政、校长章、法人章等)进行直接管理,并对全校所有印章的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备案。
- 二级管理:各职能部门、院(系)等二级单位作为本单位印章的直接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负全责,并接受学校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二)印章管理员核心职责
- 校级印章管理员(设在学校办公室):
- 职责一(保管):严格遵守印章保管规定,确保校级印章物理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
- 职责二(审核):接收用印申请时,严格审核《校级印章使用审批单》的规范性、审批权限的符合性及审批流程的完整性,确保“无审批,不用印”。
- 职责三(核对):用印前,仔细核对申请用印的文件内容是否与审批单所载事由完全一致,对内容不符、涂改或存在疑点的情况,有权拒绝用印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 职责四(用印):按照规范操作盖章,保证印迹清晰、位置准确。对需要加盖骑缝章的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确保印章均匀压盖在每页纸的缝线上。
- 职责五(登记):每一次用印操作完成后,必须立即在《校级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做到用印一次,登记一次,信息完整,可追溯。
- 职责六(归档):定期整理用印审批单和登记簿,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以备查验。
- 职责七(报告):发现任何违规用印企图、印章异常或遗失风险时,必须第一时间向部门领导报告。
- 二级单位印章管理员:
- 参照校级印章管理员职责,负责本单位印章的日常保管、使用审核、登记等工作。
- 严格执行本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对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用印申请(如以学校名义对外承诺、签订协议等),应明确拒绝,并指导申请人按规定流程申请使用校级印章。
- 定期(如每学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印章使用情况,并按要求接受学校办公室的检查。
三、 详细操作流程
(一)校级印章使用申请与审批流程
- 申请准备阶段:申请用印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应确保申请用印的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合规,格式规范,并已完成内部必要的审核程序(如合同已通过法务审核,报销单据已通过财务审核等)。
- 填写申请单:登录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或到学校办公室领取纸质版《校级印章使用审批单》,逐项、清晰、完整地填写以下信息:申请单位/人、申请日期、文件名称及文号、用印事由简述、用印份数、申请加盖的印章名称。
- 部门内部审批: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审批单及待用印文件提交至所在单位(部门/学院)负责人进行初审。负责人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部门负责人”一栏签署意见并签名。
- 职能部门会签(如需要):
- 涉及法律事务的(如合同、协议、法律声明),须送至法务办公室或法律顾问处审核并签字。
- 涉及财务资金的(如项目申报、经费申请、担保函),须送至财务处审核并签字。
- 涉及人事关系的(如职称申报、人事证明),须送至人事处审核并签字。
- 涉及教学、科研、学生事务的,须分别送至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并签字。
- 分管校领导审批:根据文件内容和重要程度,将已完成前序审批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对应的分管校领导进行最终审批。校领导审阅文件内容,确认同意后,在“校领导审批”栏签署意见并签名。对于重大事项,可能需要校长或书记审批。
- 用印实施阶段:
- 申请人持已完成所有审批签章的《校级印章使用审批单》原件及待用印文件,前往学校办公室印章管理处。
- 印章管理员接收材料后,执行“审核-核对-用印-登记”四步操作。
- 用印完毕,印章管理员在审批单上加盖“已用印”章,并将审批单原件留存归档。待用印文件(已盖章)交还申请人。
(二)二级单位印章使用流程
- 申请人向本单位印章管理员提出用印申请,并提供待用印文件。
- 印章管理员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审批规则,审核文件内容是否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
- 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 印章管理员在《二级单位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 凡是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一律不予用印,并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办理途径。
四、 特殊情况处理流程
(一)紧急用印流程(绿色通道)
对于确属紧急、重大且不宜延误的事项,在无法按常规流程完成纸质审批时,可启动紧急用印流程:
- 申请人首先通过电话或即时通讯工具向有审批权的领导请示,并获得其口头或电子信息形式的同意。
- 申请人需将领导同意的截图或通话记录等作为临时凭证,向印章管理员说明情况。
- 印章管理员在核实情况后,可先行用印,但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注明“紧急用印,后补手续”,并记录批准领导、批准时间等信息。
- 申请人必须在事后(通常为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完整的书面审批手续,并将审批单原件交至印章管理员处归档。
(二)在空白材料上用印的特别流程
原则上严禁在任何空白纸张、介绍信、证明上用印。但因参加招投标、办理特定行政许可等极特殊情况,确需预先在空白材料上盖章的,必须履行最严格的审批程序:
- 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专项申请报告,详尽阐述用印的必要性、用途、使用数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用后空白材料的处置方案。
- 该报告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会签。
- 最终必须报请学校校长或党委书记进行“一支笔”书面批准。
- 批准后,印章管理员在用印时,需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批准人、批准文号、空白材料份数,并由申请单位经办人及负责人共同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 使用完毕后,申请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已使用的文件复印件及所有剩余的已盖章空白材料交回学校办公室核销、销毁。
五、 附则
本细则作为《学校印章管理制度》的配套执行文件,各单位应遵照执行。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解释。
篇三:《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侧重风险防控与责任追究)
第一部分:总纲——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第一条 目的与原则: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因印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而可能引发的法律、财务、声誉等各类风险,保障学校核心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的核心原则是:风险识别前置、过程控制从严、责任追究到底。
第二条 风险定义:本制度所指的印章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风险:因违规用印导致学校陷入合同纠纷、法律诉讼,或承担未经授权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财务风险:因在空白支票、担保函、财务承诺书等文件上违规用印,导致学校资金损失或承担巨额债务。
(三)声誉风险:因印章被用于出具虚假证明、学历、推荐信等,严重损害学校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
(四)管理风险:因印章滥用导致内部管理混乱,或被用于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破坏学校正常秩序。
第三条 责任体系:建立“使用者首责、审批者主责、管理者监责”的全链条责任体系。
(一)用印申请人(或单位)对所申请用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首要责任。
(二)各级审批人对所批准的用印事项承担主要审查责任,签字即代表对该事项的认可和负责。
(三)印章保管人对用印程序的合规性、手续的完整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四)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承担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
第二部分:关键风险领域的控制矩阵
第四条 合同与法律文书类用印风险控制:
(一)强制法务前审:所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以及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在申请用印前,必须经过学校法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无审核意见者,一律不予用印。
(二)审批权限分级:根据合同标的额或事项重要性,设立明确的分级授权审批体系。例如:标的额XX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XX万元至XX万元的由校长审批;超过XX万元或涉及重大战略合作、资产处置的,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专用章优先:凡学校已刻制合同专用章的,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使用学校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签订常规经济合同。
第五条 财务与资产类用印风险控制:
(一)物理隔离与双人监控: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必须与银行预留印鉴卡、支票等分开保管。重大财务支付或资产处置用印时,应实行双人操作、相互监督。
(二)严禁空白授权:绝对禁止在空白支票、空白收据、空白担保函、空白抵押合同等财务文件上加盖印章。任何形式的空白授权用印申请均不予受理。
(三)用途严格限定:财务专用章仅能用于办理银行业务、税务申报、财务往来等经济活动,严禁用于签订经济合同或出具非财务性质的证明。
第六条 人事与学术证明类用印风险控制:
(一)源头数据核实:所有涉及人事(在职、收入、职称证明等)、学籍(学历、学位、成绩证明等)的用印申请,必须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源头数据管理部门出具,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个人提交的此类证明文书,不予直接用印。
(二)模板化与防伪:学校应统一制定各类证明的标准模板,并可考虑采用带有防伪标识的专用纸张打印。对学历、学位证书等重要证件的用印,应建立严格的台账制度,记录证书编号与用印信息,做到一一对应。
(三)限制推荐信盖章:对于教职工为学生出具的个人推荐信,原则上不加盖学校公章。确因国外大学申请等需要,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其在校表现,并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位置用印,并注明“仅证明推荐人身份属实”。
第三部分:禁止性行为“高压线”
第七条 以下行为被定义为严重违规,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处理:
(一)私刻、伪造、变造学校各级各类印章。
(二)盗用、骗取、强迫他人使用印章。
(三)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保管场所。
(四)向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出借、出租学校印章。
(五)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印章为个人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六)在明知文件内容虚假、违法或超越权限的情况下,仍然批准或实施用印。
(七)管理失职,导致印章被盗、遗失,且未及时报告。
(八)在空白文书上违规用印,或用印后未对已盖章的空白文书进行有效监管和核销。
第四部分:责任追究与惩处机制
第八条 调查启动: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均有权向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成立专项调查组。
第九条 责任认定:调查组将根据事实、证据,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责任体系,清晰界定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惩处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认错态度,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
- 情节较轻,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全校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调离印章管理岗位,并责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 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声誉损害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审批及领导责任人: - 对因审核不严、监管不力导致违规用印发生的各级审批人及单位负责人,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行为: - 对于私刻、伪造、盗用印章等行为,以及利用印章进行诈骗、贪污等犯罪活动的,一律无条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与整改:学校审计部门应将印章管理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相关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学校审计委员会。
第五部分: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校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篇四:《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侧重分类管理与授权体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规模化发展和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建立科学、高效、权责清晰的印章分类管理与授权体系,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旨在根据印章的不同性质、功能和重要性,实施差异化的管理策略和审批授权,确保印章管理既能严密可控,又能支持学校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 印章分类:根据印章的法律效力、代表层级和使用范围,将学校印章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进行管理:
(一)A类(核心权力印章):代表学校最高法人意志和权力的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公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印章。此类印章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管理和使用最为严格。
(二)B类(专项业务印章):代表学校在特定业务领域行使职权的凭证。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学籍管理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此类印章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三)C类(内部机构印章):代表学校内设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机构等)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凭证。包括:各部、处、院、系、所、中心的行政印章。此类印章主要用于对内管理和对外开展限定范围的业务联系,不代表学校法人。
第二章 A类印章:集中统一与顶级授权管理
第三条 管理主体与职责:A类印章由学校核心管理部门——学校办公室实行集中、直接、排他性管理。设立专职印章管理员,对A类印章的保管、使用、登记承担全部直接责任。学校办公室主任为A类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使用范围与限定:
(一)学校党委印章:仅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文件、报告、决议、干部任免等党内事务文书。
(二)学校行政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公文、对外签署的重大协议、颁发的重要证书(学历、学位证)、办理法人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最高级别的行政与法律事务。
(三)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用于银行账户开立与变更、重大合同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等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确认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审批授权体系:A类印章的使用审批权限高度集中于学校最高领导层。
(一)党委印章用印,必须由党委书记或其书面授权的副书记批准。
(二)行政印章用印,一般性公文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重大事项、重要合同、对外承诺等,必须由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
(三)法定代表人印章用印,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校长)或其出具的具有明确授权范围和时限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指定的被授权人批准。
第三章 B类印章:归口管理与专业授权
第六条 管理主体与职责:B类印章由相应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
(一)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处管理。
(二)合同专用章由法务办公室或合同管理中心管理。
(三)人事专用章由人事处管理。
(四)学籍管理专用章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该类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需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使用范围与授权:B类印章的使用严格限定在其专业领域内,并建立独立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支付审批流程使用,主要审批权限在财务处处长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
(二)合同专用章:由法务办公室在完成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并确认合同已按学校分级授权管理规定完成业务审批后使用。审批流程需体现业务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的多重审核。
(三)人事、学籍等专用章:由对应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规定,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八条 协同与制衡:B类印章的使用不得超越其业务范围。凡是超出单一业务领域、涉及学校整体权益的综合性事项,即使文件内容部分涉及某专项业务,也禁止使用B类印章,必须申请使用A类行政印章。例如,一份包含财务、法律、人事多方面承诺的框架协议,应使用学校行政公章,而非财务章或合同章。
第四章 C类印章:分级负责与备案监督
第九条 管理主体与职责:C类印章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负责日常保管和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需指定印章管理员,并将名单及印模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使用范围与限制(负面清单管理):C类印章主要用于:
(一)本单位内部通知、报告、工作安排等。
(二)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联系常规业务工作(非缔约、非承诺性)。
(三)出具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生、教工情况证明(如活动参与证明、内部工作证明等)。
C类印章严禁用于以下事项:
(一)以学校名义发布任何文件或信息。
(二)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法律承诺。
(四)开具涉及学校法人权益的各类证明。
(五)用于办理银行、税务、质检、海关等需要法人资格的事务。
第十一条 监督与指导:学校办公室有权对C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对于管理混乱、违规使用C类印章的二级单位,学校办公室有权提出整改意见,甚至暂时收回其印章。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印章管理细则,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通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刻制与废止:所有A、B、C三类印章的刻制、更换与废止,均需履行统一的申请程序,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办理,严禁任何单位私自刻制。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任何因违反本分类管理与授权规定,越权或滥用印章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包括申请人、审批人、保管人及单位负责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解释与施行: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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