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平和有序的社会环境,还保障了我们的基本权益和自由。法律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如言论自由、人身安全、财产权等。它们为我们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途径,确保我们在社会中受到公正对待。以下是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材料汇总的内容,欢迎大家来阅读参考。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材料汇总(15篇)](https://wimg.puchedu.cn/uploads/2023/09/20230904022715364.png)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1
【案例】2005年1月,一位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关于春节
上班时间的通知,看过通知之后,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初八正常上班。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这几天的工资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她应拿多少工资。
【孙律师提示】:春节期间,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则是比平常都忙。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应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应按2倍支付。
具体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这三天工资应折算为13.5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初四执班8小时,在企业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对于广大职工,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应从该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如超过此时效,就很难要了。所以维权要及时。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2
20xx年,珠海市某物资车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出现经营问题,产生系列劳动争议案件。688名劳动者相继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达3000万元。香洲法院经多方查控,将1800余万元款项执行到位并及时发放。该公司在市中院还有一宗民事诉讼案件,市中院、香洲法院积极会商沟通,优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由市中院将该公司一处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后,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全部执行款。该案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也是两级法院上下联动、紧密协作,各政府部门合力相助的结果。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3
【案例】20xx年2月起,孙某未经他人许可,以34000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侵害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的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当时法律仅对个人信息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案件适用民法典,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因此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适用了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
20xx年1月8日,法院判决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说法】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专章方式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并予以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作了规定。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审理法官表示,近年来,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容易形成灰黑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多种犯罪的源头。此类案件受害群体广泛,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该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警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处理者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4
今天位于零五对面八卦楼附近的”天马家俬”的维修员来家里维修茶几的脚.因为茶几的脚坏了.从去年10月给他们电话.三请四催他们终于答应今早来家里维修.可是我从早上等到下午四点多他们的人终于来了.好吧.既然来了就算了.可是不知道是他们老板刻薄还是员工无能.两个大男人抬一张茶几.还让我把全部东西撤掉.连抽屉都拿出来了.插下话外:我家的茶几是上面玻璃下面是木的.而那个玻璃有个漂亮的弧度.看点也就只是在那个弧度.然后其中一个员工一直对另外一个据他所说是新来的说..不要放下去.不要让玻璃敲到地板.很不幸.他们还是失手.让那可怜的茶几亲吻地面.
虽然我的茶几只是在弧度那个地方碎掉了一小个角.然后出现了一点裂痕.可那种裂痕是会越来越大.哪天突然整块玻璃破裂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我怎么去将就.那是拿生命再做赌注!这个茶几好看的就只是那片玻璃.贵也就是贵在那片玻璃.
现在居然因为他们员工的一个失误而毁掉我的一个茶几.更甚的事.他们的员工说你拿一些胶水.我们给你粘上也就没事了.或者我们去拿aV胶来给你粘.我不肯.他们就说他们只是打工的.他们回去请示老板.看看老板怎么说.我心想.他们也拿不了主意.我也不好为难他们.就让他们回去了.我等了很久.他们都没有来电话.我只好打电话去询问.结果接电话的一个女的说他们老板在三楼.而三楼没有电话,所以没办法接.叫我再等一下.她上去叫他们老板..等到后来我实在受不了了.我只好打电话给315.希望可以得到些帮助.接线员小姐人挺好的.她询问了我情况之后.叫我不要挂电话.她给天马家俬电话.让我们进行三方通话.电话接通后.当接线员小姐询问为何他们不给一个说法的时候他们说他们老板不再.找不到他们老板.他们只是员工.没有办法找到他们老板.他们也只能电话联系而已.然后接线员小姐询问茶几的受损情况.那位员工说:只是一点点的摩擦到.什么的.他们要帮我把我的茶几打磨一下就好了.然后我就忍不住开口了.他们所谓的磨损一点点是多么的轻描淡写.无法接受他们的说法.所以私了不了!接线员小姐说她会将我的情况反应给他们的处理人员.一定会尽力帮我追回我的损失.(好人!)过了大约20分钟.我接到他们处理人员的电话.
那位处理员小姐告诉我.他们愿意为他们的过失付点责任.免费帮我把我家的茶几四个角都打磨.令四个角可以对称.天哪.四个角打磨.那每个角都存在着弧度.存在着弯曲.你们打磨完.我这个茶几还能看吗?!还能见人吗?!我告诉她我不能接受.我希望他们给我换一块玻璃.因为我本来是好好的一个茶几.因为他们的失误.造成我的损失.不能强迫我接受一个我不能接受的回复.结果那个处理员小姐告诉我.那块玻璃换掉要好几百.而且它还有它存在的价值.如果拆掉换掉不久没有价值了.我无语了.她变成了他们的说客了.我说我坚持.他们要给我换一块玻璃.不是我不讲道理不能变通.而且现在事实摆在眼前.他们心里清楚这个茶几的价值在哪!结果那个接线员小姐告诉我.他们可以帮你换.可是钱要我自己出!我实在是无语到家了.都快要忍不住飚三字经了.我说不可能的.你跟他们说.如你们实在调解不好.我只能适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后那个处理员小姐就告诉我.好的.过两天我们会给你答复的.我哑然.过两天.不至于吧.处理员小姐说他们要详细的了解.也会给他们打电话的.所以时间要久一点.我只好说好的谢谢.
以上是大概情况.不禁使我想起我最近遇到的戴尔公司维修问题,他们自己犯了错误,无法完成我的要求,他们为我修电脑,不仅没有解决任何实际上的问题,却要求我额为付钱为他们的失误继续买单,我与他们公司磋商了两个星期之多,却像上面的那个事件一样。互相推卸责任无人问津。我不得不问,最后是不是这件事就是只能这样不了了之了?!只能他们这样敷衍了事了吗?我现在已经无语到极点了.难道我们根据法律就那么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吗?还是生活中太多的无奈!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5
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小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6
纵览四周,法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看,如今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问题,各种法律条令相继出炉。再看,在学校老师打骂学生的行为极为少见,再看看,社会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日见减少,这一切可得归功于法律呀!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吧!就拿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说起,一个品学兼优,在家孝敬父母,在学校尊敬老师的学生,一天他进了网吧,从此沉溺于游戏,暴力和色情等内容的网站,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他偷钱抢钱,甚至为了钱而亲手杀了自己的奶奶,而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前几天《今日说法》栏目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俗话说:”儿子娶了媳妇忘了娘。”就拿这个儿子娶了媳妇这个例子来说。一点儿不假。天天让老人做饭,洗碗,下地干活,总之一切能干的家务活老人全揽,儿子媳妇有时还殴打老人,只因为心情不爽或做的菜咸了或没按时做饭,“虎毒不食子”啊!老人能忍的都忍过去了,继续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好心的村长知道后,拉起老人直奔法院,一张诉状告到法院,经过法院调查审理,儿子儿媳得到了法律的制裁,老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法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在学校里,在家庭里,在社会上,甚至遍布没一个角落。当老师体罚学生时,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女儿不孝时,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
我们都可以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止这些行为,虽然社会上还经常出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在社会上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尽管某些法律条令还需要完善,但我想只要我们每个人提高做自己的文化科学知识,增强我们的维权意识,我们就一定可以构建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法律无处不在,关注身边关注社会,关注法律,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7
2014年3月,左某在某商业银行宁波某支行(下称某支行)开立理财金账户,申请银行卡一张,预留交易密码,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办理领取U盾。在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时,左某未选择开通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服务,也未选择开通短信认证。某支行在申请书别提示:“您已开通电子银行并领取身份确认工具U盾,凭身份确认工具可办理电子银行渠道转账、汇款等业务,请妥善保管,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身份确认工具密码,切勿泄漏”。左某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20xx年4月13日,左某接到电话,一个自称警察的人称左某账户与贩毒团伙有牵连,要求左某提供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情况、理财情况及用途等,左某惊慌之下均一一告知,并按电话要求登录网银,插入U盾进行操作。随后,左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便拨打110报警,并前往某支行查询账户内存款、理财产品余额等情况。经办柜员告知左某理财产品、定投基金等未到期无法支取。20xx年5月14日,左某收到某支行的催收电话,称左某有一笔13.5万元的质押贷款逾期未归还。经查询,20xx年4月13日,左某账户用U盾在网上银行申请了个人质押借款并签订了电子版的《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左某向某支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贷款用途为消费,贷款金额为12万元,贷款期限为一个月,以左某15万元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担保。某支行向左某账户发放贷款后,贷款通过网上银行加U盾转账支付到案外人龚某账户。
左某认为,某支行办理网上银行质押贷款时未进行短信通知,在左某查询账户理财产品等情况时也未及时告知其理财产品已被质押,导致左某遭受经济损失,遂某支行要求确认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无效,解除对理财产品的冻结,消除人民银行不良征信记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财产损失系因其疏忽大意造成,某支行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过错,相关不利后果应当由左某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左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左某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不法分子冒充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引发的典型银行被诉案件,涉及的问题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质;二是左某与某支行之间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三是某支行对左某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质
当前,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逐渐成为城乡居民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为满足理财产品持有人盘活和充分利用其理财资产并用以融资的实际需要,商业银行向市场推出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所谓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对借款人理财产品所对应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支付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约定的情形时,银行有权以该理财产品的市场价值优先受偿。在实现质权时,银行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待理财产品到期且对应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到达客户理财资金账户时,直接将该账户中的资金扣划并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在银行贷款到期且未获清偿时,根据银行与出质人之间的约定,提前终止个人理财产品协议,然后将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应交付客户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扣划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处置该项权利中的财产利益并优先受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质押担保的一般权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财产性,可用金钱评估其经济价值;具有可转让性,质权人可通过转让处置该权利来实现其债权;易于设质,在设立质权和实现质权时容易操作。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中,客户基于理财产品对银行享有的是一种债权,具有经济价值,包含理财本金和收益。这种债权不属于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而且在设定质权和实现质权时非常便利。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法律性质上可以纳入权利质押的范畴。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但是这种权利质押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的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物权法》在第223条列举的可质押的财产性权利,仅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等,并未明确规定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新的物权形态不断涌现,如果采取过严的物权法定标准,不利于保障新经济形态的秩序稳定和金融债权安全。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担保物权也呈现了一种柔性适用物权法定原则的趋势。目前,越来越多的法院生效判决都认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有效,判决银行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具有优先受偿权。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第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第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第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本案中,左某与某支行之间签订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银行为客户提供证书存放于U盾中;银行根据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在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并按照客户在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操作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业务的有效凭证。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约定可以看出,左某与某支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电子银行业务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只要银行按照左某在银行设定的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则双方之间进行的电子银行业务效力就应当得到认可。本案中,虽然左某系受不法分子欺骗登陆网银并通过U盾进行操作,但是对某支行而言,左某网上银行账户办理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和转款业务指令均发自左某自己的电脑,并通过了左某设定的认证方式U盾的身份验证,应当认定为左某本人所为,对左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左某与某支行之间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某支行对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某支行为左某办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以及转账业务系依据左某通过网上银行发出的指令,并通过了左某所持有的U盾验证,完全符合双方《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某支行在为左某办理网银开户时,在开户申请单上特别提示左某妥善保管身份确认工具U盾,并牢记U盾密码,切勿泄漏,也勿将U盾交给他人。左某对此签字确认,表明知悉该提示。由此可见,某支行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但左某仍旧轻信不法分子谎言,按照不法分子要求卸载杀毒软件,下载安装了不法分子指定的远程操控系统,允许不法分子操作其电脑,同时还按照犯罪分子要求登陆网上银行,插入U盾两次进行确认操作,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顺利通过左某网上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并盗转款项,左某本身存在过错。第三,左某提出某支行在为其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以及转账业务时未向其发送认证和余额变动短信。由于左某在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时,未选择开通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和短信认证,某支行可以不发送相关短信,并不存在过错。左某不能据此要求某支行承担责任。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8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三个人的关系相对较复杂。尤其袁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属于袁父的继女。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好似成了一团乱麻。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甲的父亲叫袁某,母亲叫张某。张某在袁甲10岁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专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很早离家。8月,袁甲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现年9岁的儿子袁小宇随母亲生活。
袁某在张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某。刘某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某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刘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亲刘某去世。5月,父亲袁某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某承租单位的公房,单位房改售房时,袁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着一份称是袁某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丙,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认这份遗嘱,袁乙与其争执不过,将袁丙和袁小宇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乙提供署名为袁某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对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袁小宇是袁甲的孩子,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袁小宇就到了另外一个家庭生活。那么,袁乙和袁丙打官司,为什么要将一个小孩也告上法庭?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继承人袁某的儿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继承袁某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而丧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两案为何一胜一败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袁乙的诉讼请求。
袁乙败诉后再次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袁乙非袁某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乙对袁某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赵三平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 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袁乙8岁时就随母亲来到袁家生活,并随继父姓袁,袁某一直将袁乙扶养长大,已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9
某日上课,我们法律专业老师很气愤的给我们讲了一个他亲身亲历的事例:“同学们给你们讲买卖双方公平交易原则,不得不说这现在的小贩很让人生气啊,昨天回家就在咋们农大家属院门口那,看见一个小摊卖的苹果不错,准备买几斤吧,挑了些有点多,让人家去掉些,人家恶狠狠的回了句“这么点够谁吃啊!”买东西遭遇这种事确实让人很气愤,法律规定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二者之间的争执时有发生,归根究底是因为双方的地位不一致,自觉高人一等,而法律在此处的制衡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限价令和限购令也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这显然也是商家自觉高客户一等的体现。且不说商家已经以一种强制的措施限定了客户的作为,单是双方应有的权力上这一点就说不过去,比方说商家限定最少2斤,换言之买方就有权力买2斤以上的物品,即只要买方的购买力足够那商家就必须要提供充足的商品,这显然也是不可能的事!
再如遭遇“诬陷”报警的尴尬,也是发生在老师身上的一个例子。老师有次去家大型超市买东西,买完东西后正准备出商店,突然报警器响了,周围的眼光唰的一下就全集中过来。老师很气愤,把商店经理叫过来一顿训。当时听老师讲的时候觉得很搞笑,觉得老师还挺该猛的,但是转念一想要是换了自己的话那肯定要遭受这不白之冤了,自付还是没那勇气跟商家对质。其实这种情况商家已经侵犯了你的人格尊严权,你有权让商家停止对你的侵犯,也有权要求他们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但是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沉默,而你的沉默更会让商家觉得有问题,或许他们会采取进一步的侵权如搜身等,典型的小猫惯成老虎的情形!
最后再谈谈社会上流行的官二代,富二代现象。我觉得这已经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了,社会本身存在着不同阶层,事实上划分了高低等级,高层人物爬上高层不容易,肯定很老道知道偷着嚣张,所以很少暴露!而那些二代们太“厚道”看着自己老爸很牛所以学者跟着牛,但是太不懂事了,光天化日下你就敢嚣张,别说是官二代或是富二代,就你是比尔盖茨或奥巴马的儿子在中国也不行,中国有句老话叫“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对权势的制衡确实是有作用的。
总言之,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小事无保障的嫌疑,如何提高法律在生活中的应用,加大法律制度的宣传是必行的措施。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10
【案例】:春节这一中国传统节日即将来临。这个节日均是盗抢案件的高峰期。在此期间,抢劫偷盗犯往往到处作案,找钱过年。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民众在这段时间加强防贼意识,以免为歹徒所乘。下面摘录了西方国家专门人士编写的小册子,以提醒市民注意。
【孙律师提示】:纽约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以中文翻译了一份名为《保护自身安全》的小册子,以下是小册子的内容:
1、当你由外面回到居所时,尤其是手上拎着包裹时,必先将大门
锁匙拿在手中,在进门之前先环顾是否有陌生人在附近逗留。
2、提防扒手:忙于购物的人最容易被扒手盯上,因此可将皮包挟在手臂下面或将皮夹放在正面口袋。如果有人试图让你分心,需记得将财物保管好。记得“财不露白”,当付钱时,不要拿出一大把钞票。在餐馆用餐时,将皮包放在膝上,不要放在椅背上。尽量使用设在室内的自动提款机,或是需刷卡才能进入的提款机。当你打入密码时,应挡著键盘不要给人看见。不要站在提款机前面数钞票。
3、关于预防抢劫。尽量不在晚上行动,选择灯火通明而车辆行人来往较多的地区行走。如果有人携带武器意图打劫,你不要反抗。不要一次携带太多的购物袋,这会使你难以对周遭环境做出反应、并防范手袋抢匪。留心主动表示要帮你拿包裹的陌生人。为了避免成为入室抢劫或窃盗案的受害者,切勿让陌生人为你将包裹拿回住处。
小册子最后提示,遇到紧急事故时,打求救电话(中国是110)。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11
指谢某文诉珠海某物业管理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20xx年9月4日,谢某连在我市君兰居小区内行走时,被单元楼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致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某连的亲属谢某文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建设单位共同赔偿97万元。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珠海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对外墙瓷砖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珠海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谢某文8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
目前整个城市的环境、城镇化在加快进行,高楼大厦更加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危险性实际上是增强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体现了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12
【案例】20xx年4月28日,在一场羽毛球比赛中,周某打出的羽毛球击中70岁的宋某右眼,宋某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并住院治疗。后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500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宋某称周某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其大力扣球,才致使其右眼受伤,虽不存在故意,但构成重大过失。即使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且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宋某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认“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
本案作为全国法院首例适用“自甘风险”审理并宣判的案件,以公开宣判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理性、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保障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法官提醒,作为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应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13
消费者受到消费欺诈后的赔偿标准,实践中常见的说法是“退一赔一”。但如果仔细研究一下消法的规定,就可以发现,“退一赔一”并不符合消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设定的赔偿标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对于一次结清的消费活动而言,这条规定比较清楚。但在先付定金或事后付款的消费行为中,如果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理解为定金或已付款,就会出现混乱,也不符合法律的原义和精神。
首先,“退一赔一”的赔偿前提是“实际付出”。但消法关于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并没有“实际付出”的含义,消法也没有规定只有付清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才能获得赔偿。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也没有必须付清才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没有规定只能以付出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相反,不少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是以总标的的百分比来设定,与实际付出没有直接的关系。消费合同的有效成立,取决于双方合意合法,并不是付清。在消费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是否付清,并不具有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法律意义,除非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以“实际付出”为前提的“退一赔一”没有法律依据。反过来,如果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理解为已付款,就会出现一系列混乱。在消费合同合法有效但当事人尚未付款的前提下,如果消费欺诈成立,也就意味着欺诈方不需要任何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还有什么意义?合同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同时,在消费欺诈发生以后,适用定金罚则,消法的欺诈条款还有什么意义?再深入一步,消法的存在又能有什么价值?这些都会带来我们无法解决的困惑。
王海打假14年他的事件给了我太多的感触。他只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利,为何竟然引起如此大的轩然大波?首先我们先看案件
从十几年前的青年“刁民”到现在具有公众服务精神的“维权专家”,伴随着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王海一路走来,好像一切都是顺理成章1995年3月25日,是王海人生中最为重要的日子。在任何时候,王海总会准确地说出这个时间。这以后,王海由一个人名变为一个名人,由一个名人变为一组人物。首次打假花了8个月1995年,22岁的青岛籍青年王海陪亲戚来北京考学,为打发时()间,王海参加了一个由司法部举办的法律辅导函授班。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海在一家书店内翻阅书籍时,看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关“双倍索赔”的规定。“这一条可能实现吗?”敏感的王海决定尝试一次不同意义的“维权”。1995年3月25日,王海先用170元人民币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下两副“索尼”耳机,然后找工商局做真假鉴定。工商局告诉王海,鉴定应该去找技监局,当王海到技监局后,却被告知去找索尼公司。三天的努力,王海才搞清了耳机的真假。但经过计算,王海认为,即使结果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言双倍返还,也不够抵消他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于是,利益的计算使得他又向前迈了一步,这是促使他后来一举成名的一步。王海重新来到隆福大厦,买下商场剩下的10副假索尼耳机。14年后王海向记者说起当时的动机:“如果能全部获得赔偿,
就能抵消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8个月后,王海拿到了12副假耳机的赔偿款。
让我们仔细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王海的第一次维权之路,竟持续了8个月之久,其中三天的努力,王海才搞清了耳机的真假,这的确是个漫长过程!然后是8个月的等待,试问谁能如此执着,大部分的人恐怕几天就已经放弃了,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吴敬琏称他是“市场清道夫”首次打假成功后,《中国消费者报》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发表了文章。王海的名声迅速传播开来。
1995年11月,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一次关于“制止欺诈行为与落实加强赔偿”的座谈会上,王海出现了。这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对于王海是打假英雄还是“刁民”的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而王海本人却宣读了一篇《我的困惑》:“我很困惑,难道我做了一件于国于民有益的事情错了吗?”他没有错,错的是维权之路太艰难,维权之路之难难于上青天!!
现在的王海进行着多元化的努力:他经营着盈利公司;他参与了由国家哲学基金提供经费支持的“社区自主治理”的项目;他曾起草《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议案》,经31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后递交给了全国人大;他参与筹办了非营利组织“王海热线”,建立反欺诈网站,招募志愿者为公共利益服务。
王海打假14年,公民维权14年。社会变化14年,王海转变14年。在他的影响下相继出现了一大批的职业打假人,例如徐大江等。有人说他们是刁民,而我确认为,对于那些不法商人,唯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我以一个在校学生的视角看到太多无奈的事!仅仅这几天关于寝室网线的问题,让我不禁一次有想以法律来维权。半年来,我已经连续三次面对无法正常上网的问题,为此宿舍管理处,网吧等与网络有关的地方,都成了我的旅游场地了!每一次每一个人都说不是我们的事,你去找别人吧!到最后就是一个恶性循环圈!到现在我都无法上网!悲哀啊!然而更为悲哀的是,有太多的寝室面临和我意义的问题。大家只能感叹与无奈!!再比如常常见到的我校超市以过期的商品拿来促销。
现在维权成本过高、法律体系不完善、在维权过程中某些部门的相互推诿、执法部门的执法不严等多方面的困难。一般情况下,商家对普通消费者的投诉都不怎么理会,拖着你。消费者不至于为几十元钱跑来跑去,成本太高,往往就算了。而我们则更能坚持维权,无形中制约了商家的不法行为,给消费者带来利益。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14
某市农村中学初二男生张某生性好动,十分喜欢上体育课,但学校每年的学生体检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脏病,多次劝家长对其进行治疗,并决定免其上体育课。他家长都在省外办厂,而且见其身体很正常,学校老师和校长多次打电话要求家长配合,均不予理睬。还说,出了事我们自己负责,还要求学校让张某上体育课。学校为慎重起见,上体育课时让他在教室内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内文明休息,经过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级里其他同学在室外上体育课,教室里只剩下张某,张某觉得无聊,在教室做跳跃伸手拍日光灯,结果灯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头上,既造成外伤,又引发心脏病,幸亏老师及时发现,将其送
入县人民医院急救,终于脱险,花去了人民币12000元。不久家长来学校论理索赔,说学校如果让其上体育课就不会发生此事。
【反思】:
上边的案例中学校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对的,因为学校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所以后来家长不再提出索赔要求了。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15
“法律”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瞧,有两位男同学正在走廊上打架,这时,“法律”悄悄的露出它的“小脑袋”;看,一对离婚后的夫妻正在为婚前财产而争执着,这时,“法律”叉着腰,大步的朝那对夫妻走去。没了“法律”,生活将是一团糟;没了“法律”,就会让触犯了法律的人继续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没了“法律”,将会一点点的增加吵架的次数。
一次,我去湖南玩,刚入住酒店,爸爸就提议我们先去买一些生活用品,于是,我们去到了一个大型的商场购买所需的生活用品。我们推着购物车边走边逛。诶?怎么这么多人围在卖西瓜那里啊。我赶紧放下手中的零食,叫上姐姐,跑过去那边瞧一瞧。
“你这小伙子,学什么不好,偏偏学别人偷东西,你偷了就偷了吧,怎么还死不承认呢?”一位貌似四十几岁的中年妇女生气的叫道。看了看那位中年妇女口中所说的那位小伙子。年纪大概十五六岁左右的样子,修长的脸蛋上有着一副厚厚的眼镜,看起来挺文静,怎么看都不像小偷的样子啊!“我……我可没偷!”小伙子说。围观的群众议论纷纷,有的人说:“看这个小伙子斯斯文文的,大姐你搞错了吧!”有的人则说:“人不能貌相,我看啊,就是这个小伙子偷了。”“……”我认为,这个中年妇女无凭无据,怎么能随便下定论呢?
很快,一句话打破了我的疑惑。“我发觉我手机不见时,他就站在我的身边!”中年妇女用手指着小伙子。大伙儿都说:“这并不能代表什么呀!”“他拿着跟我一模一样的手机,我就说,小伙子,你能把你的手机借我打个电话吗?他毫不犹豫的答应了。这时,我怀疑我的判断是不是出了错误,可是当我翻开相册的时候,上面,竟是我手机里的相片。我有点不相信,还要证实一下我打开了电话簿,全都是我平时的朋友。这时,我可以确定,那就是我的手机,我问,小伙子,这是你买的手机吗?小伙子又紧张的说,是……是呀,怎么了?接下来便有了刚才你们看到的那一幕。”
我们都带着有点不相信的眼神看向了那位小伙子。那位小伙子,头低得不能再低,小声的说:“对……对不起,我不是有意要这样的,我,我也是没钱了,才会想到这个点子的。手机确实是我偷的。”这时商场的保安来了,把小伙子带去公安局了。这时我在心里默默的想着:要不是有法,这世界到底会乱成什么样啊!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与法律做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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