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实例合集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活动,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保障了人们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体现在各个方面,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实例合集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1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是法律吗?在社会中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法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这个看似很深奥的问提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对法的本质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才有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切类型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

  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

  2.法律具有预言作用,此作用可以及时有效的警示人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

  3.法的校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

  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性作用。

  在法律社会中,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它也有其局限性,表面在以下四方面: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调整。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

  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首先,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的。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次,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再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最后,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而且,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总是十分信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法律扎起现实生活中有诸多的作用,但其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有立法质量、普法质量和执法效力的大小决定。对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都知,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将以更好的体现。让法在人们心中占据更重要地位,从而巩固法在社会中的作用。

  最后要说:人不自觉,法律再严也无用。为了个人利益还怕法律吗?如果法律真的是那么神,人们都怕法律,那些腐败早不存在,犯罪案件也不会继续攀升了。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联系必然要出现许多新变化,生活中的摩擦、矛盾、纠纷也会日益增多。人们在几乎每一个生活领域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准绳,依法律己、依法做事,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会,真正成为生活的主人。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2

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教学不仅是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对提高整个民族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体育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学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预见的,有的无法预见.这就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风险。因此,从法律上了解责任事故及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如何处理和防范这类事故。已经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极为关注的重要J司题。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及类型

2002年出台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在这几类事故中,责任追究处理引起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2.1学校方面的原因

2.1.1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对学生要求不严格,没有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责任心不够强。

2.1.2明知存有事故隐患.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及时保养维修,造成伤害:学校或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学校、教师玩忽职守,不能尽职尽责,存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辱骂、殴打、体罚学生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2.2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进行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有先天性疾病等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了伤害事故:还有些学生有特殊疾病或器质性疾病,不好意思说或者没有意识到隐瞒实情的后果,思想上存有侥幸心理.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结果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其事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l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充分预见到隐瞒自己的病情会产生的后果。学校并无过错行为和不当之处.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3不可预见的意外原因

体育活动本身激烈的竞争性,再加上一些客观上所不能预见的意外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依据《民法通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足球课中,足球守门员在扑球时不幸头部撞到了球门柱上,造成的学生人生伤害就纯属意外事故《办法》第12条第5款、6款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在学校体育中的责任事故处理中进行事故责任界定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凭主观臆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在进行事故责任界定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132条规定,以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3.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和违约行为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确认其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其含义在于:过错责任不仅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是指行为人表现出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形式上看有过失与故意两种。学校或教师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有行为过错,致使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学校疏于对体育场地、器材等的维护和管理,或者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未尽到应尽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则学校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法律责任不可推卸。

3.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客观责任、严格责任、结果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当发生损害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又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时造成伤害,是一种监护责任,适用特殊的民事责任中的监护责任。因此,学校也要承担不伤害的民事责任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程度的补偿。显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十分有意义的。但这一原则不能滥用.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但只要一有损害就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将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3.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责任。”即学校应当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现代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大多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产生于这两个归责原则之后的另一个归责原则,已逐渐被各国立法所采用。从各国立法情况看,公平责任原则虽然与无过错责任一样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本质区别的。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3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三个人的关系相对较复杂。尤其袁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属于袁父的继女。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好似成了一团乱麻。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甲的父亲叫袁某,母亲叫张某。张某在袁甲10岁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专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很早离家。8月,袁甲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现年9岁的儿子袁小宇随母亲生活。

袁某在张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某。刘某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某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刘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亲刘某去世。5月,父亲袁某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某承租单位的公房,单位房改售房时,袁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着一份称是袁某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丙,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认这份遗嘱,袁乙与其争执不过,将袁丙和袁小宇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乙提供署名为袁某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对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袁小宇是袁甲的孩子,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袁小宇就到了另外一个家庭生活。那么,袁乙和袁丙打官司,为什么要将一个小孩也告上法庭?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继承人袁某的儿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继承袁某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而丧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两案为何一胜一败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袁乙的诉讼请求。

袁乙败诉后再次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袁乙非袁某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乙对袁某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赵三平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 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袁乙8岁时就随母亲来到袁家生活,并随继父姓袁,袁某一直将袁乙扶养长大,已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4

关键词:高校;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当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直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此类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事故责任,减少事故处理中的分歧,从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高校的稳定,积极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 这个称谓,在学界有许多不同的提法,如“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等,但这些不同意见都不用引起歧义的理解,而且“学生伤害事故”在法律界已被普遍接受和认同,2002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肯定了这一提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根据这一规定,按照相关法理知识,笔者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上的特殊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由此,可以得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既包括全日制的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的在校学生,也包括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伤害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

2、时间上的特殊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该是发生在“在校期间”,即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期间内。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3、空间上的特殊性。高校学生伤害的发生场所包括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教育场所,只要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既包括校园内的各种教学和生活等设施,也包括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场所和交通工具内。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相对于中小学更具开放性、社会性和自主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也更加复杂多样。在现实中,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都会向高校施压,认为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不清,往往会使高校经常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而要解决学校的责任认定问题,首先要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来认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只有明确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妥善地处理和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目前,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问题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属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作为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组织,与学生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两重性,既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双重的法律关系:一方面,从公法的角度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不是完全平等自愿的,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经常运用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则来约束学生,单方面作出决定。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过程中还因享有某些行政权力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而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调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四期收入,从而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从私法的角度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因其平等的主体地位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调整。此类关系主要涉及所有权、合同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的大学生一般为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除了极少数学生未成年或存在精神异常的情况外,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备民法的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和学生作为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是民事法律的有关原则,如平等协商原则,而不应该遵循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将校方和学生放置在不平等的位置上。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立了我国民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教育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教育法》和《办法》也肯定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2、公平原则。《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从现实案例来看,也普遍存在着学校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仍承担责任的情况。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肯定了公平原则作为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做法。但公平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学校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学校“有条件”,即学校的财产状况有能力支付学生因伤害事故产生的部分费用;再次,学校根据自愿、可能的原则给予受伤害的学生适当的经济帮助,这既不是学校的义务,而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而做出的主动、自愿的行为。

总起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则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二)责任承担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可以分为学校原因、学生本人原因、第三人原因和意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分为4种情形:

1、高校承担责任。高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中有过错,即由于高校的过错而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十一种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是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安全规定、学校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

2、学生承担责任。学生本人承担责任是指由于在校学生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应由实施行为的学生承担责任。由于大学生一般都为成年人,所以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学生或者其家长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等等。

3、第三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侵权或者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在校大学生的伤害事故,该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还有一个前提,即学校已履行了法定的教育管理义务且无其他过错的情节,该事故的发生不属于学校应预见、应防范的范围,因此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应由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4、多方共同承担责任。也叫混合型责任,指的是由于多个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过错比例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既有高校的原因,也有学生的原因,还有第三人的原因。比如,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在校外、在本校同学之间或者是因为第三人行为所导致,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存在某些过失或措施明显不当,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客观上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起着一定的条件作用,则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瞿瑛.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2]沈月娣.和谐校园的法律保障[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万世容,刘剑云.析在校未成人人身损害赔偿[N].人民法院报,1999.

[4]罗思荣,张国华.论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民事责任的认定[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5).

[5]郝淑华.对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立法的几点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 (11).

作者简介:

唐圣华(1982-),男,河北邢台人,防灾科技学院地震科学系团总支书记,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法律的故事范文2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5

关键词:高校; 学生;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5-0117-04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对高校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冲击,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不断加强对高校学生事故的研究,明确界定事故法律责任,对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保护高校师生的正当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承担管理职责的场地、校舍以及其他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导致在校大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笔者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具体范围作了如下界定:

第一,事故时间范围是在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管理、指导等职责期间。一般是从大学生入学到学期结束这段时间,节假日及寒暑假应排除在外。

第二,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管理、指导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通常是发生在高校校园内部,有时也发生在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内。

第三,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是高校、大学生和其他第三人,而受害人仅限于大学生,大学生以外的人在高校受到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1]

第四,事故的结果是必然导致大学生的人身伤害事实。

二、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在法理上说,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判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根据大学生参与的事务的不同,其所扮演的角色及相应的法律地位的差别,可将我国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大学生一般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他们自愿支付费用接受高校的教育服务。在两者之间,一方面是高校拥有办学自,包括处分权,这是教育法赋予高校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在高校和大学生进行有关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等民事行为时,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高校没有被赋予对学生命令、支配的权力,大学生也没有对高校接受、容忍的义务,二者之间形成了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两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将高校与大学生作为平等主体,从而对学生进行民事救济,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学生权利。

第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行使招生、处分、学籍管理以及颁发学业证书等权力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这些权力具有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二者的地位不平等。当高校在法律授权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高校具有了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大学生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最后,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内部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有一些社会关系不能为法律所调整,只能凭借高校制订的内部规则来调整。高校制订的内部规则是除了学生法定权利以外的应有权利义务,此种情况下,二者所形成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内部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受道德规范与高校为调整日常生活秩序的内部规则所调整。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

根据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厘清各方责任的关键。然而,在明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之前,则应先确认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各方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将其定性为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侵权行为是由于当事方侵权行为的存在,才产生了当事双方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当事双方之间往往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然而,违约行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存在,没有合同或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违约行为。在我国,高等院校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益机构,高校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当高校触犯学生权利时,高校的作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二者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

第二,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一般比违约行为更加广泛。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由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其范围比违约行为的侵权对象广泛。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通常侵害的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其属于侵权行为。

第三,违约责任能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事先约定,其承担责任的形式有损害赔偿,也有的是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等。但是,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方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当学生遭受人身伤害之后,相关责任方应以其财产对其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负责,其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财产赔偿责任,其属于侵权责任性质[3]。

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

由于造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必须确立适应各种复杂状况的归责原则体系。笔者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应该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的根本原则,同时一定程度上兼顾公平责任原则,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的根本原则

在《办法》第8条中有明确规定,因为学校、学生或其他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方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如何判定高校有过错成为问题的关键。目前,对于过错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学说: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是依据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假如高校主观上不能预见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则高校对该后果不承担责任;相反,如果高校能够预见这样的后果,则其应该负相应的责任。”[4]然而,“主观标准说”存在一定的缺陷,它无法确立行为适当性的普遍准则,不能建立一个统一的行为价值判断标准,只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出发判定其行为的适当性,片面强调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及心理状态来判断其过错,没有考虑到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从而不利于客观公正地判断当事方的过错责任。“客观标准说”是依据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判定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客观标准注重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将过错责任与高校的注意义务联系在一起。判断高校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以高校有无切实履行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对高校职责的规定以及通常的预见能力和水平,高校有能力预见的可能对学生造成危害的行为,由于高校没有注意或者注意力不够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学生的后果,但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从而导致学生损害的出现,就是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中判断高校是否存在过错应该做好两件事情,首先判断高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判断高校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特殊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决定了高校及其员工应对大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管理、教育和保护的注意义务。一旦高校违反了这些注意义务,就可以直接认定高校有过错。而过错的大小直接与注意义务相关。如在过失中,“注意义务越轻,则过失越重,而责任程度越轻;反之,注意义务越重,则过失越轻,而责任程度越重。”因此,高校有无过错和过错的大小与高校所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和范围直接相关。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一定程度上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办法》第26条规定: “学校不负任何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可以考虑遵循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社会同情因素、经济状况、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公平合理地补偿。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中,高校往往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然而,考虑到事故对受害学生及其家庭造成的巨大经济负担,高校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在高校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受害学生进行适当的经济援助,以减轻其家庭负担。公平责任原则所追求体现的实质公平与正义,符合“有损害,即有救济”的现代法治理念,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一定程度上适用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保护大学生及其家庭的利益。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进行责任判定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被监护人致害责任、产品责任、动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等等,并没有包括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可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依据,否则,不得适用。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未为学校规定这一义务[5]。

另外,从高校的性质来看,高校是进行教育教学的场所,高校通过活动来培养学生的素质,离开了活动,学生的素质几乎无从培养,但是在高校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潜藏着各种形式的风险。只要高校开展活动,学生就有受伤害的风险,即使高校尽到了全部职责,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那种只要发生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高校就应该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符合道理的。

从高校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来看,高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高校主要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否则,高校教书育人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

五、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具备的法定构成要件

第一,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的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第二,由法定人身权利损害造成利益受损的客观结果。损害事实的认定必须包含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必须先有高校侵害学生法定人身权利行为的存在,才能有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事实。其次,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人身权利必须已经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再次,只有当高校的行为导致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高校的行为才构成侵权。假如高校的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不是学生的合法权益,则不构成侵权。最后,高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利益受损必须是客观上可以被确认的,而不是高校极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极为轻微以致一般人难以发觉的利益受损[6]。

第二,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意志外化为行为时,该行为才具备法律意义。也就是说,只有当高校的主观意志表现为对学生造成危害的客观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时,高校的主观意志才会构成过错的侵权行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高校违法行为是指高校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了学生人身权的行为。这里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如行使权利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等。其次,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高校应该承担的特定义务。如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最后,它包括了遵守公序良俗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规定的高校及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高校的过失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要件承担的是受害人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违法行为的要件承担的是行为在客观上有没有违法。在以上两个要件成立的前提下,因果关系要件承担的是判定该违法行为是否为该损害事实的客观原因,损害结果是否由该违法行为所引起[8]。高校的侵权行为与学生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的构成要件。高校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高校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

判断该因果关系存在与否,应当以一般社会经验和行为人的知识水平作为标准,来认定高校的行为是否会引起该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不能因为损害事实的确实存在,就来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9]。另外,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常常是错综复杂的,通常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认真通过区分原因力的大小来划定各个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学校有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以及已发生的后果的心理状态,分为过失和故意。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如果高校对其行为和行为后果,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应该受到指责的过失或者故意的心理状态,则高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须承担责任。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形式

在明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的诱因,我们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分为以下四种情形:大学生承担责任、高校承担责任、第三方承担责任和混合型责任。

第一,大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形。大学生承担责任,指的是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实施该过错行为的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形具体有:大学生自杀、自伤的;大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的规章制度,开展按其认知能力应当了解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大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其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却没有告知高校的等等,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高校承担责任的情形。高校承担责任,指的是因为高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与过失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高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高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陈旧、老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高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未能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高校提供的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等等。在这类事故中高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第三方责任,指的是由于高校与受害者之外的第三方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其具体情形包括:高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车辆等服务的经营者,或高校之外的组织者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在校生或校外社会人员过错而对其他学生造成伤害的等等[10]。

第四,混合型责任情形。混合型责任,指的是因为多个主体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由各个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在实际生活中,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往往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既有高校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还有第三方的原因,这种类型的事故应该根据各个责任方的行为过错比例来判定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

参考文献

[1] 李余华.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分析[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6):95-98.

[2] 李元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处理原则与预防对策[J].高教论坛,2003(4):151-153.

[3] 梁 栋.论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D].扬州:扬州大学法学院,2006.

[4] 魏振瀛,王小能.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中的过错[J].中国法学,1986(5):18-25.

[5] 朱桂琴.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J].天中学刊,2003(4):45-46.

[6] 方益权.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8]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6

法律作为保护公民切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实生活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法律的应用,对自己切身利益的合法维护却仍不甚理想。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符合法理的事时有发生,而当这些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更多的人却选择了沉默或是妥协,这样不仅使自身利益受损,同时也在一定程度助长了一些无良者的嚣张气焰。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到底如何,我们不妨以实例说明!

某日上课,我们法律专业老师很气愤的给我们讲了一个他亲身亲历的事例:“同学们给你们讲买卖双方公平交易原则,不得不说这现在的小贩很让人生气啊,昨天回家就在咋们农大家属院门口那,看见一个小摊卖的苹果不错,准备买几斤吧,挑了些有点多,让人家去掉些,人家恶狠狠的回了句“这么点够谁吃啊!”买东西遭遇这种事确实让人很气愤,法律规定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二者之间的争执时有发生,归根究底是因为双方的地位不一致,自觉高人一等,而法律在此处的制衡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限价令和限购令也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这显然也是商家自觉高客户一等的体现。且不说商家已经以一种强制的措施限定了客户的作为,单是双方应有的权力上这一点就说不过去,比方说商家限定最少2斤,换言之买方就有权力买2斤以上的物品,即只要买方的购买力足够那商家就必须要提供充足的商品,这显然也是不可能的事!

再如遭遇“诬陷”报警的尴尬,也是发生在老师身上的一个例子。老师有次去家大型超市买东西,买完东西后正准备出商店,突然报警器响了,周围的眼光唰的一下就全集中过来。老师很气愤,把商店经理叫过来一顿训。当时听老师讲的时候觉得很搞笑,觉得老师还挺该猛的,但是转念一想要是换了自己的话那肯定要遭受这不白之冤了,自付还是没那勇气跟商家对质。其实这种情况商家已经侵犯了你的人格尊严权,你有权让商家停止对你的侵犯,也有权要求他们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但是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沉默,而你的沉默更会让商家觉得有问题,或许他们会采取进一步的侵权如搜身等,典型的小猫惯成老虎的情形!

最后再谈谈社会上流行的官二代,富二代现象。我觉得这已经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了,社会本身存在着不同阶层,事实上划分了高低等级,高层人物爬上高层不容易,肯定很老道知道偷着嚣张,所以很少暴露!而那些二代们太“厚道”看着自己老爸很牛所以学者跟着牛,但是太不懂事了,光天化日下你就敢嚣张,别说是官二代或是富二代,就你是比尔盖茨或奥巴马的儿子在中国也不行,中国有句老话叫“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对权势的制衡确实是有作用的。

总言之,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小事无保障的嫌疑,如何提高法律在生活中的应用,加大法律制度的宣传是必行的措施。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7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真是一点不错,如果人世间没有法则,那岂不是乱了套了。所以在我们这个社会上有很多法律,比如:《劳动法》、《经济学》、《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而我们身边的法律无处不在,其中法律里面也有着我们不可磨灭的道德行为。

  叔叔给我讲过一个故事,有一个小男孩,我们都叫了小强,他家很富有。爸爸、妈妈每天都给他20元的零花钱,他经常请一些同学钱,时间一长,被一个五年级的大哥哥知道了,就故意接近他,很快,他们就成了好朋友。他们有时候在校外打人,有事一起扛。

  有一天,五年级的大哥可还小强去了一个小学生不该去的地方,网吧,大哥哥教给了小强一个游戏,小强就知道怎么玩了,而且也对这个感兴趣了,小强拿出了身上所有的钱玩了个痛快。

  今天上课的时候,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叫小强来回答,可小强回答的是:“先按密码,再按空格,”老师一听,就知道了小强去了网吧,就告诉了小强的妈妈,小强的妈妈知道了以后,就想和小强谈谈,可是小强根本不和他妈妈谈,小强的妈妈没有办法了,只好给小强零花钱了。

  小强把妈妈不给他零花钱的事告诉了那个五年级的大哥哥,五年级的大哥哥给小强出了一个好办法,让小强偷他家的存折,小强答应了,小强等父母睡觉的时候,他把存折偷了出来,小强知道存折的密码,所以他们很快已经身无分文了,小强只好在去偷钱了,有一次,他看见一个阿姨正在买东西,可是她的钱包放到了桌子上,小强马上把钱包偷了过来,就这样,小强边玩边偷,最后还是被警察抓了起来。

  小强很后悔,可是世没有后悔药啊!就这样,小强被判刑了。

  看吧,遵守法律对我们很重要,我们离不开法律,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8

 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都能见到我们的交通法规。这些法规有人会“破坏”,例如我的爷爷和外公,他俩一遇到红灯,就会先看看人行道上的红灯,如果是绿灯,就提前走了,这样多危险呀!但也有人很遵守交通法规,例如我的爸爸妈妈,他们遇到红灯就会自觉停下来,等到了绿灯再过马路。

  今天我要来说说爸爸的光荣之处:记得上次,我、妈妈和爸爸开着汽车走亲戚。当我们吃饭时,亲戚对我爸爸说:“侯国良,我们难得见面,来,来一杯红酒吧!”爸爸听了,连忙用手直摇:“哎呀,我不会喝酒,而且还要开车呢,如果喝了酒会闯红灯出事的!”亲戚被爸爸所说的话感动了,很佩服:“你真重视法规呀!那咱们还是喝点橙汁吧!”爸爸也很感激:“谢谢啊!”我也从愁眉苦脸转换成了开心笑脸。所以我爸爸在那天没有喝酒。

  啊,就这么一件事,也能体现出爸爸对交通法规很重视。在那一天,我听到爸爸说的那番话,就决心自己以后也要像爸爸一样重视交通法规。

  同学们,请你们也跟你们的父母说一声:“喝一口酒,就会了事故;喝一瓶洒,会让你的家人痛哭一夜,因为不能‘醉酒驾车’。”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9

【案例】:2005年1月21日中午,某市苏某在桥东饺子店举办婚宴。当日22时左右,就餐的75人中有42人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38℃左右)症状,均住院。接通知后卫生防疫站对病人进行了个案调查,采集了病人的排泄物、剩余食物等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桥东饺子店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并立案调查。初步查明病人为食用含奇异变形杆菌的“红扒鸡”导致食物中毒。 “红扒鸡”是由该饭店从桥东区个体加工户购进,未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且加工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律师提示】:春节也是食物中毒高发期,如果你宴会聚餐要慎选饭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障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卫生监督人员将以此案为教训,从严治理食品从业单位不规范行为,确保市民饮食卫生安全。另外,在饮食上也要注意:

一、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请注意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要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议不要购买散装白酒和植物油。二、不要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三、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四、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烹调食物和进餐前要注意洗手,接触生鱼、生肉和生禽后必须再次洗手。五、进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要立即组织自行救治,可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帮助催吐尽快排出毒物。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所有剩余的食物、有关工具和设备,以备核查中毒原因。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10

 那是我刚记事的时候,有一次,我牵着妈妈的手,在一个交通法普法教育栏目前,目睹了一帧令人惨不忍睹的画面,至今历历在目、记忆犹新:有行人,也有机动车;有两鬓斑白的老人,也有活泼烂漫的孩子;有在喧闹的街市,也有在道路崎岖、人迹罕至的高速公路那一幕幕车毁人亡、血肉模糊的场面,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戛然而止,曾使我年幼的心灵发出阵阵悸颤。妈妈面对展板,神色凝重地告诉我,缘于交通法规的淡漠,我国每年因为交通事故的伤亡,已成为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杀手。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就可能毁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违法者以血的教训,甚至生命的代价,毁了自己,又害了别人,还给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深远危害。妈妈沉重的话语,就像一粒幼小的种子,深深植根于我的心中,随着时间的脚步,一直回响在我的脑海里,渐渐地生根、发芽。

  此后,从我背上书包走向幼儿园的那刻起,在人潮拥挤的马路,在霓虹闪烁的十字路口,我记住并懂得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含义,理解了“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警示。每当看到那些腿脚不便、步履蹒跚的爷爷奶奶,我总会自觉地担当起义务交通员的职责,去帮助他们安全地通过“斑马线”,用善意阻止那些违法者的行为,用行动竖起一道安全的屏障。尤其是遇到那些盲人,我的目光更是多了几分关爱。我会把自己当作他们的“拐杖”,主动引导他们避开障碍、走上安全的盲道。曾经在周末,在假日,在“牡丹文化节”期间,我也曾荣幸地和警察叔叔一道,自豪地站在交通要道,身披绶带,手执小红旗,疏导交通,宣传洛阳,为文明城市、文明洛阳走向世界贡献一份志愿者的力量。在洛阳的发展中,在千年古都的美丽蝉变中,我奉献、我快乐;我参与,我成长。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能有好的秩序”。社会发展到今天,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离开法律而存在。法律和每个人朝夕相伴、息息相关。事实证明,社会越发达,对于法律的依存度越高,人们的法律素质、法制意识就越高越强。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法制进程的重要时期,作为一个中学生,从小就要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觉成为法律的践行者、维护者,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近年来,全球环境进一步恶化,地质灾害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威胁。地震、森林火灾、泥石流、网络犯罪时常发生,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国家就会在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茫然失措,人们就会在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危害时束手无策。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在法律中生活,我们在法律下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快乐地学习,幸福地生活。使贫困山区的孩子们,在祖国温暖的怀抱里,坚守法律赋予的阳光。

  《中学生守则》,让我们明白了如何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高尚的品德,刻苦学习、快乐生活,远离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地震、消防知识的学习,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使我学会了在灾难降临之际,如何自救、如何逃离危险,将生命之舟驶向平安的港湾。学习《森林保护法》,我懂得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不再为昔日森林的消失、水土的流失、沙尘暴的袭击痛心疾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我从中学会了感恩、懂得了敬老爱幼、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懂得了怎样传递文明、怎样做人。

  法律是正义之火、文明之花,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有了法律,社会才能进步发展;有了法律,公民的素质才能不断提高;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我真诚地期盼,从现在起,让法律永驻每个人的心中,让法律伴我们健康成长!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11

我听说过一个叫“罗生门”的案例。一对夫妻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丈夫被杀。当时,案发现场有多个目击者,但是他们对事件的描述却大相径庭,互相矛盾。因此,法院需要通过证人证言、物证等多个方面来判断案件真相。这个案例也成为了一个经典的“证人证言不一致”案例,也被用来教授法律证据的原则和方法。

还有一个案例,是因为未经授权擅自开车,导致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也是对自己和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一种保护。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不了解法律、不遵守法律规定,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将其融入到生活中。

首先,我觉得认识法律非常重要。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总和,它的作用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我开始了解法律的方式是通过阅读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律案例,这让我了解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这样,我就能更好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我发现学习法律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由于我时间比较紧张,因此我选择了一些短视频、微博、小红书等平台上的法律资讯和案例来学习。这些资料可以很快地让我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和案例,也可以让我更好地了解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帮助我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将法律融入生活也是非常重要的。我觉得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将其应用到生活中,保障自己的权益。我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特别是在一些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方面。比如,我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如果我遇到了法律问题,我会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

最后,我觉得培养法律意识也非常重要。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避免违法行为,比如盗窃、伪造、欺诈等行为,同时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觉得通过了解法律知识,并将其融入到生活中,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如阅读法律条文、案例,或者关注法律资讯和案例的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同时,将法律知识应用到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12

法律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作用? 是不是只在打官司的时候才会有用。这个问题的答案必然是否定的,法律是我们每个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必须品,它就像是空气、水、食物一样,在我们的生命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维护生命存续的必须因素。

1、法律构建的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的必须品。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规则和秩序一直是必不可少的东西,无序和混乱只会让我们感到恐慌和无措。没有规则和秩序的生活无法给我们带来安全感。如果一直生活在一个没有安全感的社会或者环境中,人的心理最终会崩溃,整个人类社会将无法运转,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灭亡。假如没有交通规则的存在,那么我们每个人将而无法出行。因此规则和秩序是我们可以得以生存的前提。混乱最终只会导致灭亡。规律和秩序一直是世界的本质,科学的最终目的就是发现和解释规律,从而运用规律。规律本质上也是一种逻辑固定关系表现出秩序性。规律的上位概念是真理。发现和认识真理目的是为了我们能够更好的生活。

人类天生具有向往秩序和协调的本性。这种本质属性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我们对于长相美丑的评价。无论是说五官端正还是经过证实的黄金比例身材最好看,都说明了只有协调和谐的东西才是最为美好,为众人所追求的。我们普遍认知中长相不好看往往就是因为五官不协调,鼻子大眼睛小,或者五官之间的距离和位置不协调,“车祸现场”的表述就是对于杂乱不协调的反映。喜爱协调的背后表明了人们对良好秩序的本质需求。

2、法律本身代表着积极向上和公正的价值观,有利于每个人的发展。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好的法律能够推动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提升。我们常常会看到其他国家各种奇葩的法律规定。比如在荷兰卖淫嫖娼合法化,在美国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往往会判决好几百年的有期徒刑。这些规定背后具有深刻的历史和文化原因。阿姆斯特丹被称为“性都”这与荷兰曾经是“海上马车夫”的航海强国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阿姆斯特丹又是当时著名的港口,男人出海期间女人无法上船,这导致了荷兰卖淫的普遍化,政府对于卖淫问题无法禁绝进而采用了合法化管理的方式。美国刑法对于犯罪人判处无法完成的刑期,代表着一种理念和意志,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强烈谴责。

法律的规定来源于社会的历史文化现状。同时又反过来塑造了人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对于人民成长和进步启着强烈的指导作用。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对于自己的国民具有不同的作用,而好的法律则能够引导国民不断向前。

3、法律的实施使得社会的矛盾得以化解,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出来之后,绝对会有不遵守的人,如果不加以遵守,法律将会形同虚设。只有共同遵守法律才会形成良好的秩序,我们的生活才会有安全感而不是充满不确定和未知的危险。因此对于那些不守规矩的人必须要给予他们一定的处罚。除此之外,法律对我们生活中遇到的纠纷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纠纷的解决的可以让我们每个人渡过难关,解决心头大患,而不会被纠纷纠缠一辈子。正是法律的实施才使得我们可以正常生活下去。法律是一种救济和保护。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我们每个人可以感受和领悟到公平正义的力量,这比采用强权来解决矛盾具有更好的效果,符合人性本真的需求。

法律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东西,特别是自从人类文明出现以后,法律也开始随之出现,她是我们每一人在社会群体中可以正常生存的保障。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什么矛盾纠纷,我们可能感受不到法律的存在和力量,但是它其实无时不刻都在我们的身上启着作用,在给我们维持一个稳定的生存环境,助推我们前行。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13

【案例】2005年1月,一位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关于春节

上班时间的通知,看过通知之后,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初八正常上班。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这几天的工资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她应拿多少工资。

【律师提示】:春节期间,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则是比平常都忙。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应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应按2倍支付。

具体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这三天工资应折算为13.5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初四执班8小时,在企业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对于广大职工,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应从该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如超过此时效,就很难要了。所以维权要及时。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14

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有了它,社会才会安定;有了它,人们才能过上安稳的日子;有了它,我们的家园才会和谐;有了它,坏人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总而言之,法律是人民安全的保障,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规范。知法、学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并且每个人都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合法的权益,使自己成为一个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公民。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即便是很小的事情都会用到法律。例如:在马路上靠右行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在十字路口听从交警的指挥……这些虽然都是一些不起眼的事情,但是却都与法律有关系,这就证明法律一直都在我们身边,只是我们没有深入地思考这些问题而已。作为小学生,我们虽然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刻,但是起码我们知道,在学校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一名遵纪守法,热爱学习的好孩子。

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这些都是优秀品质,我们每个学生都知道,但是能把这几点做好却很不容易。一些同学平时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慢慢地养成了不良习惯,长大后就很容易违法乱纪,使自己误入歧途,深陷囹圄。因此别忽视了小事,一些不经意的小事也许就是你步入歧途的导火索,会让你走向不轨的道路,“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是古人留给我们的教训。

同学们,让我们知法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永驻我们心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那样我们的前途将会一片光明。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典型15

【案例】: 2004年1月份,在广东某县城某饭店内,一伙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该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新年期间,喝酒是好事。但必须掌握尺度。另外,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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