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城市的维护者和管理者,城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更好地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需要深入了解城管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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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
法律分析:
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2
依法管理城市,必须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城管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树”形的网络:一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制定国家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典,这是城管法律体系的“树干”。二是各省、自治区及享受立法权的城市,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专项规章,这是城管法规体系的“树枝”。三是各市的城管工作部门根据城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这是城管法规体系的“树叶”。依法管理城市,必须重点解决好城管立法的突出问题。
(一)是要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水平。(二)是要明确规定主管部门,防止行政机关职权交叉和互相扯皮的现象发生。(三)是应当赋于城管部门一定的强制措施。( 四)是应当赋于城管部门多种行政处罚权力。
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基础。必须重视市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市民的城管法制意识,提高文明素质,使市民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才能顺利推进城市管理法制化的进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要组织形式活泼、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城管法规。全民参与是依法管理城市的根本保障。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广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发动群众都来做城市美容师,动员市民自已动手、美化家园。
只有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硬、纪律严、业务精、形象美的执法队伍,才能保证各项城管法律法规的顺利、正确实施,才能完成党和政府赋于的城市管理监察任务。
依法管理城市,必须加强队伍素质的教育。首先,城管监察队员必须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指示精神,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要注重加强队员专业知识的学习,为准确执法、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业务基础。
加快城市管理法制化的进程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以确保城管执法的严肃性,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
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必须强化内部监督。要在城市管理机构内部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督执法人员行使权力的严格纪律保障。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3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八、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法规对商业和娱乐活动噪声排放有何规定?
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活动中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十一、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可否自行焚烧处理?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建筑工地如何注意文明施工?
(1)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2)车辆进出工地不得夹带沙土,污染路面;(3)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拆除、装卸、运输、清扫等作业应采取密封、喷淋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4
(一)执法对象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较为普遍
城市行政管理是城市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城市行政管理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城市的有序、健康发展。但是城市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决不能建立在违法行政管理基础上。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对执法对象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都是违法行政管理的典型表现,这种侵害有时甚至表现为暴力侵害。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执法人员对执法的对象态度恶劣、侮辱执法对象的人格的现象,不时地在新闻媒体上还会发现执法对象的人身受到执法主体的暴力侵犯这样的新闻。执法对象的合法生产资料被查扣或者没收甚至直接予以破坏则更是常见。
(二)执法主体的执法手段变味与立法目的脱离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离不开立法目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也同样有自身的立法目的。即城市管理要追求使城市得以有序、合法的、和谐的发展,立法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执法活动。执法实践中执法手段的运用要始终以立法目的的实现为中心。而现实中的执法手段往往与立法目的脱离。主要表现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时一律采用强制手段迫使执法对象停止经营。对执法对象的生产资料一律扣留、没收或者直接破坏,以追求其短期执法目标的实现。第二,一些地方的城管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一味收缴罚款,对相关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既不加以引导也不加以制止,缴了罚款违法行为就可以继续。不管是第一种手段还是第二种手段,都不能实现上述立法目的,甚至阻碍立法目的的实现。执法活动与立法目的脱节是现行城市行政执法活动的又一特征。
(三)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中不注重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活动的程序要求较为严格,相关执法主体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程序与效率往往是两个很难兼顾的法律价值,通常行政执法主体以牺牲程序价值来追求更高的行政管理效率价值。殊不知牺牲程序性要求的同时更有可能牺牲的是公平和公正。《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机关做到“三公开”,即依据公开、身份公开、处罚公开。但由于部门利益、管理不善和监察机制的缺失,在当前的城管工作普遍没有做到“三公开”。《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执法实践中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也较为普遍。这些都为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出现埋下了隐患。行政程序得不到应有重视是现行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的另一个显著特征。现行城市行政管理活动的上述特征,有的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有的则为违法行政行为的萌芽提供了温床。如执法手段与立法目的脱离可能会导致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为实现短期目标而不择手段,甚至暴力侵犯执法对象的人身及财产;不注重行政程序会导致随意执法、任意执法等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管理行为是引起执法矛盾的重要因素。近期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恶性案件就是最好的例证。可以说,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矛盾是和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一起诞生的。接下来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矛盾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矛盾的形成原因
城管执法中的违法行为问题,实际上是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从客观上看,城管执法机关更是被推向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上。通过深入的剖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矛盾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执法依据的不确定性
任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符合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是指各级政府所有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都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做出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般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根据法律制定得相关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则具体的多,可操作性较强。我国现行行政法体系中作为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较少。缺少确定的可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在实际的城市行政管理活动中可能是无法可依,部分地方政府会自行出台相关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命令作为城市行政管理的依据。但是往往这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自身是否合法都是个疑问,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出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矛盾则不可避免。
(二)部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懂法或知法不守法
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应当首先做到懂法、守法,只有自身做到懂法并模范守法才能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正确公正地执法。恰恰相反,现实中执法主体自身不懂法,或者知法不守的行为并不鲜见。由于执法主体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的欠缺,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变成了必然。权益被侵犯的执法对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过程必然会与执法主体发生冲突。
(三)城市行政管理与个人生存权的冲突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了城乡差异,大量的农村人口、城郊失地人口流入城市;大量的企业改制和房屋拆迁问题又导致了大批下岗职工、房屋拆迁户的涌现。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城市居民以及流入城市的大量农村劳动人口构成了城市的弱势群体,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低、知识技能单一、谋生能力不强。无法从事一些综合性的、高技术含量的职业,只能从事一些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在得不到国家社会保障救济的情况下,摊贩经济几乎成了他们生存的最后希望。然而现代高速发展的城市追求的更多的是市容、市貌等外在形象以及投资环境等。因此,城市行政管理利益与个体生存权益之间的碰撞便不可避免。
(四)城市的公共服务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生活质量追求的也不断增高,城市公共服务的发展速度缓慢,无法跟上城市发展和人们追求高质量生活的脚步。社会有较大需求,政府又不能满足。这就为一些在经营形式或方式上违反法律规范的小商小贩的出现提供了条件。比如,为方便民众生活需求,政府应当在繁华社区修建作为配套设施的集贸市场,但是,在追求土地利益的最大化的背景下,一些公益公用项目可能会被商业开发项目代替。经营场所的缺失造就了不法商贩的出现。城市公用交通设施的不健全给黑摩的、黑出租、无牌无保障的其他交通工具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为了生存,小商贩们不得不违法违规经营,做起了“走鬼”,与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展开了“游击战”。
(五)部分行政相对人素质不高
从暴力抗法的行政相对人的构成来看,他们大多来自社会的下层,因此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较弱。他们往往意识不到自身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仍停留在“我又没有杀人放火,不就摆摆摊子,有嘛影响”的错误认识,这正是为何屡次再犯,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暴力抗法后,他们大多也认识不到已经触犯刑律。面对城管人员的执法,他们会误把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行为当成是针对他们个人的个人行为,所以有的会采取暴力的手段进行“私力救济”,希望能抢回被罚没的财物;有的以为武力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使执法人员放弃执法而得以逃避处罚;有的因为一时之气,基于报复的心态而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三、化解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矛盾一些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城市行政执法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城管执法不能仅靠“政府令”来实施。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城市化水平并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城管工作是一门新兴学科,加快立法进度才能改变城管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的现象。尽快制定行政法典,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针对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制定适应自身条件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真正实现城市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对现行部分地区存在的与法律法规不符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尽力确保执法依据的科学性。同时,还应当提高立法水平,认真研究城管工作的规律和发展趋势,使法律法规既便于执行,又有一定的超前性。当然在进行城管立法时,应当确立立法价值应服从伦理正当性的原则,必须坚持弱势群体生存权优先的原则。城市管理针对的主要是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其他种种原因而生活困窘的城乡下层民众等等;因此我们在立法中针对利益冲突的衡量与取舍时,应该考虑到上述这些因素,尽量为弱势群体的利益多做考虑,与市容市貌的整齐整洁、道路的通畅等相比,生存权应该给予优先考虑。
(二)加强对市民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市民素质
城市行政管理活动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是分不开的。公民文明意识的提升,为更好的实现城市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重视城市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提高文明素质,使广大居民尽可能的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处罚内容公开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城市行政执法程序,确立程序价值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5
【关键词】如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城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执法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任务。近年来,关于城管的负面新闻接连不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则更为复杂。如何改变目前城市综合执法现状,既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期望,又不导致执法人员与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成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不配合
在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不配合执法现象经常出现,更有甚者暴力抗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负面报道中,很多是因为暴力抗法后执法者出现的暴力执法现象。
1.2 城市综合执法缺少强制力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若进行过度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
1.3 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1.4 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很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2 问题原因分析
2.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建设法规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
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建设法规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相对管理人不配合执法、执法不畅及暴力抗法的主要内因。
2.2 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2.3 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2.4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暴力执法等行为。
3 解决问题的途径
3.1 加大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
加大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使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素质,改变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偏见看法,遵守社会秩序和公德,积极配合执法,构建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
3.2 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3 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3.4 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6
1.城管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有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地方也有管理规定的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
以下是各法律法规的总称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什么法律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
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3.城管是归那个部门管理的,与城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
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一是因为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二是因为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是因为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4.2017年5月7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政策全文 城市管理执法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2] 《征求意见稿》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3] 内容解读 城管执法办法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秩序中居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之下。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办法明确的城市管理执法范围,除包括城建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外,还涉及环保、工商、交通到水务、食品药品等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而环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领域都有专门法律,城管执法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起草的行政规章,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行,难免给人以”越位揽权”的印象。以群众关注较多的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为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因此,违章占道停车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按照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必须有法源,法源从高到低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与行政法规有关的法律解释等。
城管执法办法涉及面广,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为便于公众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据,有关部门需要对其援引的法律、法规作更详细的说明;为了在未来执行中顺利对接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诸多法规,则需要厘清其与所依据的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条文中加以体现[4] 。发布实施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3月30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保障、执法规范、写作与配合以及执法监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了规范。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执法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还对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执法主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同时,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执法规范:建立保存城管执法档案 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详细规定,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用了整个一章、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办法。
5.城管执法所依据的是哪部法律
可以是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律授权。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7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法律依据:因林相改造、更新育林等原因确需采伐的,经机构同意,报部门批准。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16、取用地下水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设施办法》。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三)行政强制(共5项)1、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限期清理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
强制措施: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强制措施: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8项)1、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建筑垃圾服务费、管理费。法律依据: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五)行政确认(共2项)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核发处置证。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六)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1、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棚)、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容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法律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第二条款。
3、燃气监察。①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②燃气安全生产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7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一系列有关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全系统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宪法,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全局进一步形成学习宪法的热潮;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法制观念。要加强学习《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廉洁自律准则》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局机关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理念,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要依托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全员学习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学法阵地建设,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要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终总结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鉴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广泛向群众进行政策规定的宣传,并组织开展送法律法规下乡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三)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干部职工家庭分布和办公场地位置,积极与所在地街道、社区中心探索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新途径,协助配合社区逐步实现“六个一”:即每个社区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要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居民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组织居民开展法治论坛活动。
(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使学校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二是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三是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五)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法律保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职工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建立企业职工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8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六五”普法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优良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促进法制城管建设。
二、主要学习内容
(一)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及我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
(二)及我市“六五”普法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规划;年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点。
(三)行政法基本知识以及《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及相关司法解释。
(四)城管执法相关执法程序及《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常用法律知识和其他与城管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的制作及归档;其他档案的管理等。
(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三、学习培训形式
学习培训的方式要结合工作实际,拓展学习领域,增强学习的实用性,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的方式,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辅导、举办讲座、案例分析及探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
(一)坚持自学。以个人能够熟悉及熟练运用为目标,抓紧抓好对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安排好个人学习。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2小时。
(二)中队组织。以中队、科室自行组织、集中学习为主的形式,了解并掌握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及我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法治”建设的工作思路及“六五”普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加强法制城管建设;对涉及城管执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章等要及时组织队员集中学习,做到了解、掌握、熟知。中队集中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
(三)执法培训。由法制科组织,局领导及其他中队、科室负责人参加授课,讲解相关执法知识、执法行为、执法技巧,以此提高执法效果。
(四)集中授课。定期邀请部分法律专家及专业人士专题授课,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知识。
(五)座谈交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中队、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针对城管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工作经验、执法案例以及队伍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讨论,加强沟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六)定期考试。针对学习及培训情况,定期组织集中考试或开卷考试,以此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四、具体要求
1、加强日常学习和法律法规培训是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法制城管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各中队、科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我局开展的“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张旗鼓的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在大队上下营造讲学习、爱学习、都学习的浓厚氛围,将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2、各中队、科室要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学习质量,要建立个人学习笔记和学习档案。法制科将会同执法监督科定期对各中队、科室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敷衍了事和学习记录不全的中队、科室,将根据考核实施细则酌情扣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9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3、第六条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4、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1、城管主要职责: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法律主观:城市执法局的执法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和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1、城管执法是: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3、法律主观: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口头询问,收集证据(特别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必须收集证据)。 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我国城管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省级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政府文件。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5、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凯瞎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0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执法监督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工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所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及协管人员依法从事执法辅助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执法管辖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城市规划、建筑工程、房产管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之间因地域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跨区域以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执勤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涂装标识。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检查、核查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纠正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协议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文字形式、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等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现场或者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兜售的物品、宣传品,并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广告宣传车辆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范围行驶。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并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用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涉案物品依法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查封、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务网站、报刊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采用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张贴公告送达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四章执法协作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其审批或者主管事项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补办相关手续;需要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移送以下材料;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
(一)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相关材料;
(二)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材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三)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中形成与涉嫌违法线索相关的材料;
(四)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复核,并对违法事实调查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不能实现城市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文书、资料、信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案件需要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专业认定意见,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不属于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事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函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进行联合执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需要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相关部门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助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域、跨层级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定期组织社会评议,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有不配合综合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使用或者故意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或者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罚款截留、挪用、侵吞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移交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请求协助的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1
城管执法,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在各方面的管理过程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市管理是指通过合理的手段对我国城市中的相关基础设施、交通、市容市貌等相关的城市管理的一种综合管理方式,而城市执法则是针对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的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的一种执法活动。根据我国每个城市地域的不同特性,对每个城市的城管执法规定也有所不同,但出发点和目的是一致的。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城市建设中国,为了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本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城管执法法规,但是在出现无法避免的城管执法混乱的情况时,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可以遵循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导致城管执法部门执法范围的无界限,也造成执法人员无法可依执法的尴尬处境。例如:在2012年12月27日,网曝武汉城管街头和普通民众的冲突升级到群架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后,城管人员不仅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道德谴责,后续的执法工作也无法顺利进行。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我国针对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和原则,使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均在法律法规的控制范围内,良性执法,合法执法,推动良好的执法秩序的建立。
三、建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
在城管执法人员与普通民众发生冲突时,我们的市民认为我国的城管执法人员普遍的都缺少人情味,人类都有同情弱势群体的特点,我国城管执法的对象大部分都是下岗失业、待业人员在城市街头自发进行的小商贩和地摊贩生意,他们认为这样的生存方式也是一种商机。而城管人员忽视了城市该对民众提供的应有的社会责任,一味地以惩处为目的的执法方式使执法者和小商贩之间发生了利益冲突。例如:在2013年5月12日,新闻播出武汉一个婆婆在街边卖豆浆遭遇城管暴力执法,被城管执法人员掀摊倒地造成脑震荡的暴力事件。建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建立既能保护民生又符合实际情况的执法体制,在提高城市管理职能的同时,加大对人权的保护。执法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为其着想的目的,对违规违纪的人员进行细致耐心的说服教育,给活动商贩更多的理解和包容。
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由于我国城管执法队伍良莠不齐,大部分是转业军人,还有一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这样的执法队伍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法规培训,在对违规违纪进行处理时,忽视或者缺少了人性化的执法理念,逐渐形成了简单、粗暴的执法模式和工作习惯,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扰民、执法方式暴力,以权代法的现象,有违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目前,首先应该加强我国城管执法整体队伍的素质,建立一套执法人员招收标准,必须通过相关的考试或考核才能进入执法队伍,同时招收经过正规法律教育的法学学生,在队伍中起到带头作用,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的执法知识。建立一套完整的培训体制,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普及,培养执法人员的人性化执法理念,且将人性化执法理念真正和现实执法工作融为一体,促进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五、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探究我国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危机问题,目的是通过对目前城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以便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危机问题得以顺利解决,改善城管执法部门和普通民众的紧张关系,同时也加强对公共关系的建设,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社会基础。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2
1、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在我国,任何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城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扩展资料: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城管全称“市容城管行政局”,在我国,任何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扩展资料:
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关于城管局的权问题。有三种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托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2、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执法的法据是: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根据行政法,市政府委托局级城管执行,任何法律问题由委托方承担。
凡对于行政执行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罚款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的依据 并开处罚决定书 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权益
1、城管全称“市容城管行政执法局”,在我国,任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城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城管执法的目的是什么?市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说,城市管合执法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法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能规定设立机构,必须由《组织法》来确定,所以设立城管局没有法律依据。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3
法)
更新:20xx-07-07 09:22:19 分享:wangsihai
本文目录一览: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需要哪些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xx修正)
·4、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需要哪些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1、法律主观:城市执法局的执法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和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4、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4
关键词: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路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为贯彻落实党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求要求与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路政局于2012年4月正式成立统一组织实施城市道路管理、公路管理和道路管线监察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能。
上海市作为国际化的大都市,在新形势下。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的研究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进行阐述与分析并,提出本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构想。
1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现状
1.1市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体制
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本市市管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苏州河桥梁、部分跨铁路立交、中心城越江桥隧)的路政管理工作,依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1.2区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体制
2005年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中《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自此,区管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由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区管道路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
2本市路政管理的特点:
2.1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并存
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并存构成了本市路政执法的特点。城市道路,市管城市道路由市路政管理部门进行专业执法,区管城市道路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综合执法。
3.本市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市区两级路政执法模式不统一
目前本市路政执法模式主要分:行政专业执法和行政综合执法。市管城市道路实行专业执法、区管城市道路实行综合执法;浦东新区所辖道路均实行综合执法。市区两级路政执法模式的不统一,城市道路已经没有了对应的市区路政专业执法条线,市和区在执法重点、力度和专业性等问题上不可避免存在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路政执法的有效开展。
3.2有关法规规章不适应当前管理要求
城市道路行政处罚在地方性法规上没有强制手段。2006年修订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删除了“由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理占路物资(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弱化了行政处罚的现场执行力。
3.3现行管理模式难以达到理想执法效果
道路综合执法的不作为、不到位、不配合导致路政管理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区管城市道路行政许可与处罚的行业外分离,造成道路执法信息沟通不畅、执法力度弱化。现行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又缺乏如何配合道路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道路管理部门有心无力、束手无策。
据了解2009年全市各区县城管部门涉及违规掘路、超限车辆过桥、桥梁安全保护区作业等道路执法的案件几乎为零。综合执法的缺位却造成了道路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负面影响。
3.4路政执法队伍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市道路路政执法人员不足、装备更新不及时情况比较突出。本市南浦、杨浦、卢浦大桥等14条越江设施、浦西177公里城市快速路、20公里桥梁天桥等仅8名专职执法人员,远远难以满足执法需求。同时路政执法车辆少、通讯设备落后、称重设备精度差,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执法效率。
3.5路政管理中的执法难点
3.6.1道路超限治理问题
城市道路路政执法没有拦车扣车权,且现场处罚已经取消,这是重车过桥执法困难的重要原因。
3.6.2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问题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未经许可的违规施工比比皆是,管理部门常陷入巡视疲于奔命、处罚为时已晚又缺乏强制执行手段的尴尬境地。
4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4.1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有法可依
对现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确不适应现行管理要求的,列入修订或废除计划,如《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确有立法需求的项目,尽快列入立法计划上报,如《上海市道路治超管理办法》,力争“十二五”内完成;对管理中的空白或难点,开展立法调研,作为立法规划的储备项目。
4.2强化专业执法,提升管理水平
路政执法需要根据道路设施量配备相应执法人员与车辆装备,需要建立规范长效的巡查制度,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一年两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培训,更需要专职或长期从事道路管理的工作经验。在这些方面,综合执法不能有效胜任道路路产路权的保护,路政专业执法针对性更强、执法效率更高。因此建议中心城各区路政执法从综合执法回归专业执法,由各区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道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强化专业执法,提升管理水平。
4.3加强融合协调,深化行业管理
市路政局成立后,应更多与市城司、市政市容联席办、市交通信息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市建设交通委设施运行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工作对接,对项目预算执行、路网资源整合等阶段性、全局性进行深化,积极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在开展市区联动方面,建议建立市区路政执法行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深化行业管理。
4.4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制度保障
首先,严格按照道路设施量、设施技术标准和相关劳动定员规定,配备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和检测设备,安排好办公用房和执法站点。其次,加强对路政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路政执法队伍。再次,重视执法物资的管理、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高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维,通过制度建设保障路政管理顺利开展。
4.5建立道路保护区执法新机制
建立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协同管理机制。由规划征询意见,建筑建材业受理中心同步告知,路政严格把关,交警组织交通,安质监站安全监管,城管路政双向告知,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执法单位的协同管理,强化联合执法效力。拒不停工的,尝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路政执法效力和设施安全受控。
4.6建立完善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
倡导“政府主导,联动执法”的工作原则,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牵头,召集规划、运政、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形成联席会议机制。路政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各执法部门的法律资源。
参考文献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5
城市管理法规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法律分析:城市管理法规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3、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4、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城管主要执法范围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处罚权、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政府部门。是以前的城管大队的更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项内容: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1、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十一条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分析:执法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执法类别有: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这种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是,对国家已有法律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使其更切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的地方性法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制定的。
6、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1、法律分析:《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第九条 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成员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3、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以上是有关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部内容。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城管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来,共同打造美好的城市环境和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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