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管法的实施可以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管理,有效地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有效的税收征管措施,税务征管法有助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以下是税务征管法通用范文合集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精选模板,可供各位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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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管法范文1
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纳税义务人和国家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外的第三人为第三方。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人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其他间接参与税收管理活动的人,从广义上称为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活动不是出于履行自身纳税义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履行所负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职责。第三方不包括一些非纳税人因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如非法印制发票、完税凭证等)而参与税务管理活动的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关于税务管理第三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由于不负有纳税义务,而是因为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国家为税收征管便利的需要,规定该第三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负有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因民事关系而参与税务管理的第三方
这类第三方是由于委托、担保、、抵押、质押、偿还债务、转让财产等民事合同关系,与纳税义务人之间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参与征纳双方的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如委托代征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
(三)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监督人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第三方监督税务管理活动的权力。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监督权力。
(四)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支持人、协助人、配合人
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仅靠税务机关本身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税收征管,需要第三方支持、协助和配合。对此,《税收征管法》和相关实体法既有概述性的规定,也有具体性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支持的义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税务管理的义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出入境管理机关协助税务管理的义务的规定;第十七条二款、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对金融机构协助税务管理义务的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法》、《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实体法规也对第三方协助人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我国目前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与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的要求相比,我国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报告义务人是指由于贸易、经营、雇佣等原因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赠与、提供、交付货币或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的第三方,由于掌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的情况,税法规定该第三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收入或所得的情况。与扣缴义务人相比较,报告义务人不需要参与申报、设置账簿记录、税款核算和缴纳等一系列税收活动,其社会经济运行成本更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缩小了扣缴义务人的范围,为了有效掌控税收源泉的同时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有必要引入替代的报告义务人制度。
(二)缺乏税务行政协助的具体规定
行政协助又称公务协助,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给予协助的一项制度,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提供行政协助,参与税务管理活动,对于强化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质效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协助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在遇到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等情形的,当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制度,我国未出台《行政程序法》,也未明确“行政协助”的概念、内容、责任等,但税务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出台税务行政协助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对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税收征管法》对提供信息的主体设定过于宽泛,且要求不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约束性不强,缺乏执行力度。税务机关在向其他政府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经常遇到配合积极性不高,信息采集难度大等多个问题,造成不应有的税款损失。《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需要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义务予以具体化,列明信息提供的具体要求,以促使各部门积极主动地提供涉税信息。
(三)对金融机构第三方配合义务的规定
有待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控纳税人资金往来信息,这些信息是税务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控制点,是税务机关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对于我国来讲,这种参与度还有待加强。虽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但我国对于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的信息设定过于严格,只有在税务检查中,并且经过特定审批程序才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情况,这种被动的依申请进行账户查询制度,限制了税务管理的主动性,限制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银行信息与税务信息比对的效用。伴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税制的改革,更需要扩大金融机构在个人储蓄存款方面对税务机关的配合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规定必须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案件涉嫌人员”通过特定批准程序才可以适用。过于严格的个人存款查询条件,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都极为不利。
三、国外关于税务管理第三方相关法律规定及做法
目前,围绕报告义务人制度、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和行政配合等内容,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关于报告义务人的制度规定
OECD国家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体系、技术处理手段。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F小编第62章第6041A节规定,“任何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劳务接受者在任何公历年度中,在其贸易或经营过程中向任何提供劳务的人支付劳务报酬,且在该公历年度中累计金额超过600美元,则劳务接受方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或表式向税务部门报告,列明支付金额,收款方的姓名、地址。”美国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但并不是对全部所得都实行源泉扣缴,美国《国内收入法》第26章第3202节(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一节),仅对工资薪金性所得、小费、部分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等作出代扣代缴的规定。这种谨慎性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和对公法义务设定谨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项目所得,通过报告义务的设定便能有效控制纳税人所得来源,实现与纳税人自行申报所得交叉稽核的作用。
(二)行政协助的有关规定
相关行政机关之间提供行政协助的义务的规定见于多部外国行政程序法中,我国台湾省的行政程序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德国在《税收基本法》中对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涉及了行政协助的启动、协助机关的选择、行政协助的拒绝、协助争议处理等内容。西方国家对其他政府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规定较为明细和具体。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62章第6050M节规定“任何联邦行政机构的总部对任何涉及联邦行政机构的合同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列明(1)在任何公历年度联邦机构与之签订合同的人的姓名、地址和纳税识别号,和(2)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其他的一些规定还涉及了劳工部、社会保障部门等其他联邦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为方便涉税信息的交换,西方国家在统一信息标准,建立政府信息平台方面也起步较早。目前OECD正在其成员国推行单一的识别码制度,以实现税务识别码在不同部门间的共同使用。在荷兰、加拿大等国家,税务识别码已是多个政府部门识别被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时同时使用的号码,规定某一政府部门采集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府平台共享,其他部门可以同时获取使用。
(三)关于金融机构配合义务的规定
一是建立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换的报告制度。美国《银行保密法案(BSA)》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款项划转,超过一定额度的现金存取、可疑的金钱交易、资金的国际间流动等,必须向财政部(税务机构)报告。1992年财政部文件规定,“检查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遵从银行保密法报告义务的权力,由联邦税务局来实施”。当前,随着金融危机的加剧,银行保密制度越来越让位于税务管理。瑞士于2009年3月13日宣布,决定接受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有关提供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即在个案基础上提交受调查者在瑞士开设的账户信息,固守了75年的银行保密制度被打开。在美国与欧盟大国的压力下,往日的避税天堂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比利时、奥地利和卢森堡等国家和地区均表示放宽银行保密制度。二是较为宽松的个人存款的查询环境。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第F小编第78章第A小章第7602节及第7603节的规定,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第三方账簿、记录、资料、凭证和其他数据持有者之一,称第三方记录持有人,他们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传唤并提供与纳税人纳税义务实质相关的账簿、记录、资料、凭证和其他数据。义务的适用既包括违法调查也包括“确认申报的正确性,完整性,确定纳税人或其受让人或受托人的纳税义务及征收税款”等日管行为。这一规定适应了美国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家庭综合课征为主要方式的现实,给予了税务机关更大的账户查询权限。
四、完善我国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及信息处理体系的基础,各实体法律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补充。因此,《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各实体法在今后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制定或完善以下涉及税务管理第三方的条款。
(一)制定报告义务人条款
一是可考虑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基础上加入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报告义务人”和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相关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具体范围和内容可由实施细则或各实体法来规定。二是考虑到方便报告义务人、降低社会经济运行成本的原则,必须防止扣缴义务与报告义务的交叉,并且规定报告义务人的例外情形,如自然人消费性购买商品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形等。
(二)制定税务行政协助条款
可考虑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明确税务行政协助的义务。即“税务机关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可以提请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协助。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对税务行政协助的条件、程序、争议的处理等可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制定和完善政府部门涉税信息提供条款
可考虑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格式、时限、口径提供本单位掌握的涉税信息。”具体提供的部门、内容可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信息提供的格式及具体方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四)制定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条款
可考虑《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明确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将掌握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税务机关报告。”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具体标准及报告方式及办法可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或其他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五)修改存款查询条款
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需要,可考虑扩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对个人存款账户的查询范围,取消“税收违法案件”及“案件涉嫌人员”的限制条件。考虑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取消只能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限定。
税务征管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境内矿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品开采、加工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纳税秩序,强化矿产品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协作与信息交流,加大税收征收力度,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境内从事有色金属及其它非金属等矿产品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除依法办理有关许可证、照以外,必须按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应当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合同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银行结算、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建立《矿产品税收管理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动态,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七条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按法定税率和规定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纳税人设置账簿应当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账簿,并如实记账。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完整,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第九条纳税人开采生产的矿产品(精矿或毛矿)应全部回收入库,填制《矿产品入库单》履行产品入库手续,如实核算矿产品生产成本。对实行作业组承包开采的矿产品,产品必须全部回收入库。
第十条纳税人应准确核算企业存货的收、发、存情况,企业生产领用或销售矿产品必须填制《矿产品出库单》,履行产品出库手续,并对库存产品、原材料进行定期盘点。
第十一条纳税人销售矿产品(含副产品及尾矿)、让售材料(如火工材料、工具、药剂、水电及其他材料)和提供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使用销售发票,并全部纳入企业财务核算,如实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章实物查验、监管
第十二条纳税人向县内外购进或销售矿产品应当通知县矿产品服务站或县矿产品稽查队进行实物查验。
纳税人外购矿产品时,要与县矿产品服务站电话预约查验事项,主要内容有购入矿产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入境地点。入县时,在县矿产品服务站所设立的登记站点进行入境登记。登记站查验人员应在《购进外县毛矿登记凭证》上记录购货单位、供货人、矿产品的名称、数量、购入地点及运输路线、承运车牌号、司机姓名、过路过桥费、税票等内容。过路过桥费由登记人员粘贴于登记凭证存根背面备查,并在过路过桥费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查验”章。
外购矿产品到达卸货地点后,由县矿产品服务站负责人随机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实地全程参与购入矿产品的卸货、过磅入库、测算水分、抽取样品等过程。查验人员应在《购进外县毛矿登记凭证》上记录验收地点、样品编号、过磅单编号、验收净重等内容,并在企业的入库过磅码单上签字确认。
纳税人外购矿产品经查验机构登记和验收确认后,由纳税人携带产品化验分析报告单(化验单必须标注有产品批号或产地)、县矿产品服务站工作人员签字验收确认的入库过磅码单,到县矿产品服务站办理《购进县外矿产品证明单》,各项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的业务,及时加盖县矿产品服务站公章,出具《购进县外矿产品证明单》。
第十三条纳税人生产的矿产品在县内流通的,由纳税人向县矿产品稽查队申报办理《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凭证应载明收购企业名称、地址、矿产品种类、数量、有效期限、运输路线、车号、承运人等内容。《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一式三联。分为存根联、采矿企业联、收购企业联。
第十四条纳税人收购县内矿产品(含采矿企业与加工厂之间的矿产品流通)时,应向县矿产品稽查队及时通报,凭采矿企业提供的《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验收入库。
县矿产品稽查队接到收购企业的申报时,应及时派出稽查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对采矿企业提供流向凭证的内容进行登记核对,并填报《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查验凭证》。凭证一式四份,企业、矿管、国税、地税各执一份。
采矿企业、加工及经营企业均应将《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归档保管,作为年中、年末时综合核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纳税人向外县销售矿产品的,必须按规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矿管局窗口办理出县《矿产品准运证》,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税部门的外销证明单;
(二)地税部门的资源税已税证明单;
(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装载矿产品运输车辆车牌号;
(五)采矿企业需提供《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
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县矿产品稽查队以便及时查验。
县矿产品稽查队将采取定点或不定点、企业出库时现场监督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每半年(年中、年末)由县矿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工信局等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对各采矿、加工、经营企业的开采量、县内外流通、县外购入矿产品数量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凡财务制度健全,账务规范,核算准确,能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负水平应不低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负水平。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变。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应纳税额,应从高进行核定税款。
第十八条矿产品采掘加工企业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进行管理,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共同确认征收方式。每年由县矿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成立联合核定产量小组,对纳税人进行生产产量核定,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下达年度生产矿产品任务,采取“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管理办法,即采矿单位以核产小组按其实际耗用火工材料数量、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地质矿产品位换算的矿产品生产产量,申报并预缴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年后45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虽申请认定但财务标准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管理要求的,应按规定依纳税人全部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其应税销售收入额:
(一)依照纳税人全年钨矿产品开采限额指标数量,认定其当年各期钨矿产品产量,加上同期其他金属伴生矿回收数量,按各矿种同期全县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纳税人自产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
(二)依照纳税人申报采矿许可证时经国家有资质部门审核批准确定该矿区开采储量中的当年生产耗用储量数和相应的矿产品品位计算确定当年各期的矿产品产量,按各矿种同期全县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纳税人自产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
(三)依照纳税人当期购进并生产消耗的火工材料、电力数量和本县国有矿山企业平均单位产品消耗量计算确定其矿产品生产量,按各矿种同期全县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纳税人自产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
(四)依照纳税人当期外购矿产品数量,按各矿种同期全县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纳税人外购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
(五)依照纳税人让售火工材料和电力的购进价格,加上10-20%差价率计算确定纳税人当期让售材料和电力的应税销售收入额。
(六)纳税人在基建期间所耗用的火工材料,原则上不折算产量,纳税人可凭县矿管局、县安监局核实并提供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复核无误后,基建期间所耗用的火工材料不作核定征收依据。
第二十一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额×增值税征收率或税率
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额=自产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外购矿产品应税销售收入额+让售材料或电力的应税销售收入额+其他应税劳务收入额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行查账征收,但对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或微利企业,按税务机关规定实行税负警戒线或核定应税所得率管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统一按规定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开采加工一体化12%)。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销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第二十三条核定销售价格应按照同行业、同矿种、同等规模、同等品位矿产品年平均或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由税务机关每季度下发一次产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生产工人人数、矿床结构、设计生产能力、作业组数量、矿山管理模式、工资计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严格执行现金及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强化货款结算管理。纳税人购入或销售矿产品货款单笔(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既从事矿产品采掘生产又经营矿产品生产加工业务的,应严格划分自采矿产品和外购矿产品,并分别核算其产品的销售和生产成本。
第六章部门协作、配合
第二十八条鉴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和点多面广的分布特点,根据税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由县国税局牵头建立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工信局、县矿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人社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及时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利用包括计算机技术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搭建矿产品企业税收管理信息资料传递、交流平台,以便于对矿产资源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矿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人社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及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条各协作单位应当向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供和传递如下信息资料:
(一)县工信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情况;
(二)县矿管局:采矿许可证办理与年审情况;纳税人采矿指标、县内外流通、县外购入矿产品数量;查处走私罚没数量;
(三)县工商局:通报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
(四)县公安局:炸药、雷管使用单位名单及使用数量;
(五)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办理情况;
(六)县人社局:劳动用工情况;
(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及实际购买数量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之间也应定期相互传递有关纳税人征收管理方面的各种信息资料,不断改进和完善强化税收征管的各项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二条各协作单位对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请协助的事项,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协作和配合。县委、政府将把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县矿产品服务站要做好外购矿产品的服务工作;县矿产品稽查大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矿产品走私活动,尤其是要按照《江西省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县内采掘的矿产品管理,对不在县内缴税而销售,且在县外开具增值税票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编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请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均属偷税行为。对偷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属抗税行为。对抗税的纳税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停止为其供应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各类发票。
第三十七条凡未办理《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或未申报纳税手续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证经营:
(一)《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超过有效期限;
(二)《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准运数量的超过部分;
(三)矿种名称、产地、运输起止地点、运输方式与《采矿企业矿产品流向凭证》记载不符
税务征管法范文3
改革开放使这种法哲学发生了根本转变——商品经济的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一次使中国人个体自由的张扬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家们展开了对“权利”理论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对话,经过十余年与“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一致论”的反复论辩,“权利本位论”终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这种新兴的法哲学为权力和权利带来了颠覆传统的规则: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许可。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在合法方式与违法方式之间,划出了一个合法性问题未决的缓冲地带——对于该领域,我们可以称为“不合法”(不合乎法律确定的标准行为模式)或者“非法”(非法律确定的标淮行为模式)。换句话说,违法与“不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是一个不等式。违法行为的后果就是受法律制裁。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则是不确定的,一般有三种情形:①该权利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则被法律确认并保护:②该行为经过有权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最终认定为违法,则会受到追究。这两种情形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第三种情形则是使合法性未决的状态延续下去,这是因为该权利虽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也属于时下不宜提倡的个人自由,例如不婚女性的生育权;或是属于现有的法律技术和社会思想难以解决的困惑,例如“安乐死”。
这就给国家的税收管理提出了一个新课题:非法收入要不要征税?如果再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显得相当严重:征税是否意味着国家对被征税的收入或者行为合法性的背书?!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前几年地方税务部门对游离于边沿的娱乐场所“”小姐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媒体义正词严地质疑:难道政府承认“”合法啦?不打击、不取缔而改成征税啦?搞得税务机关灰溜溜大气不敢出,而公安等有关部门则正气凛然:“”属于社会“黄赌毒”丑恶现象,应该继续打击、取缔。然而这场论战却没有赢家和输家:税务机关不吭声归不吭声,该项税收照征不误:有关部门也照样打击取缔“”,逢年过节或者有什么大人物莅临,就扫荡一遍歌厅舞厅和发廊之类,过后又总是“野火烧不尽”:而“”则不断地拓展“业务范围”,北方流行“陪聊”、“陪(旅)游”,南方则盛行“陪泳”、“陪看电影”,等等,虽然使法律怎么也跟不上喊禁止,却始终也上不了台面。
而论战的焦点依然没得到解决,争议在其他领域继续发生。例如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手段的“进场费”,在引发不正当竞争或争讼时,就有当事人以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其营销方式合乎法律的辩护理由一一厦门的新闻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厦门市工商局认为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吉马酒业”)在销售“华夏长城”萄萄酒中,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决定。吉马酒业不服,告上了法院。其理由包括,“专场费”、“赞助费”是行内普遍存在的商业惯例,法律也没明确禁止该行为,税务局征收进场税表明了对该种行为的认可云云。吉马酒业所称“税务局征收进场税”,应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而采取的税收管理。
既然这种争议是出现在“权利本位论”的法哲学里,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只能从现代法理学中去寻找。基于“违法”和“非法”性质的差异和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我们首先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税务机关应该,而且是必须对非法收入征税,因为:
1.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现代法学是权利之学。然而由于对马克思法学的无知和对“义务本位”观念不自觉地偏爱,使许多人本末倒置、错误地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最早使用“权利”这个概念的是荷兰的神学家、法学家格劳秀斯,他把权利看作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即与生俱来的“道德品质”或资格,而不是像后来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宣称的“天赋人权”。马克思则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分析,指出了权利及其观念实质上是商品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过程的一种神圣化了的投射映像,从而使权利及其观念奠基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利是个体自由的边界,是主张利益的资格。权利的内容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现实,而是随着其发展而变化的。所以“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精神。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这一内涵的具体表现,而按照“义务本位论”,该条款的表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刑法中“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法律精神的体现则更广为人知,即“罪行法定”、“罪疑从无”、“罪疑从轻”等等。
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首先体现的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敬畏一这是现代权力对权利应有的正确姿态——因为税务机关在难以判别某种行为、某项收入是否合法时,对其征税即立足于其合法的假定基础上,这是税收管理领域的“罪行法定”和“罪疑从无”。其次,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还体现了税收权力的谨守本分,即税收权力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指税务机关在积极地进行税收管理,使经济社会生活在处于一种有序状态:不错位和不越位指税务机关不大包大揽、越庖代俎,而把人们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交由有权部门去判断和处理。这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履行职责的态度,就是“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正确表现。
2.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社会基本价值
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是另一条法学常识。也就是说,人们遵守法律的成本即牺牲的利益和自由,应该低于或者少于违反法律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法律凭什么要求人们服从其统治。所以,非法收入不能因为其合法性问题的悬而未决,就不纳税:第一,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合法时,它在未决阶段所缴纳的税收不但是及时有效的,并且避免了非法收入所有者因为收入合法性问题的迟延纳税而减少机会成本、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这就是税收对合法收入的社会公正:第二,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违法时,违法者并不会因为已经承担了纳税义务而有额外的负担,因为违法收入依法应当没收、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这依然是对遵守法律者的一种社会公正:第三,当非法收入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为违法时,即使法律依然不准备对这种权利作出宣示,它一样还有存在的正当性,对其征税,是在税法上给予它与合法收入一个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对二者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
同时,税收权力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是在追求管理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税务机关征错了税,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裁判得到救济,因此司法权力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税务机关在某项收入的合法性发生问题时,就先把税征上来,鲜明地体现出行政权力的效率特征。
得出“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的结论解决了主观认识问题在如何具体操作的实践问题中,由于非法收入存在着被确认为违法的可能性,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的征税就还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
其一,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
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违法收入征税,因为对违法行为而言,重要的是纠正、追究和制裁的问题,而非税收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违法收入进行征税,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叠和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因此,税务机关对收入的合法性问题还是承担着一定的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这种注意义务的界限在哪里——一方面,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法律的掌握和熟悉程度应该高于普通人,亦即依照社会一般认识水平就可以判断出某项行为或者收入违反法律的,如、等等,税务机关就不能以对相关法律不知晓为由推卸自己的判断责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法律法规卷帙浩繁,即使专业人员也只能掌握其中的一部分,税务人员需要通晓的也主要是行政法和税法,对于行使职责没有太大关系的其他法律,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仅限于一般性了解。例如吉马酒业的“进场费”行为,工商局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厦门市的法院一审认定是属于“商业贿赂”,而龙岩市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却判工商局败诉。同一行为牵涉了这么复杂的法律定性,“解铃人”既不应该是税务机关所必须承担的职责,税务部门通常也没有能力去解决这种问题。
税务征管法范文4
税务征管体制改革,划转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通过本文的学习研究,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践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
一、税务征管体制改革的政策背景及方案
(1)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改革税务部门征管体制。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2018年7月,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方案。方案提出坚持为民化改革、便民化改革、利民化改革。以缴费人为中心,推进缴费便利化改革,切实优化缴费环境,促进缴费成本降低,创新缴费服务提升,使广大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坚持优化、高效、统一。调整税务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执法的统一性,统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服务标准,促进现代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方案强调通过改革,逐步构建起高效、统一的税收体系,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缴费服务,确保社会保险职能的充分发挥。(3)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提升税费征缴效率,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税务机关提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变更等业务。
二、税务征管改革涉及财政供养单位缴费的内容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征收。财政供养单位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类别及比率(不同地区缴费比率略有差异):(1)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率比率16%,个人缴费比率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率8%,个人缴费比率4%。(2)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率4%,个人缴费比率2%;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单位缴费96元/年•人,个人缴费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率5%,个人缴费比率0%。(3)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率0.7%,个人缴费比率0.3%。(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比率0.2%,个人缴费比率0%。(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率0.5%,个人缴费比率0%。
三、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流程
2019年1月起,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人社、医保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征收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
(一)征收期限社会保险费的征期为每月1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1)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业年金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金额的当月1日至25日缴纳费款。(2)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金额的当月1日至25日缴纳费款。(3)按年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建国前老工人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补助,按照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时间完成征缴。
(二)缴费流程1.确定应缴费额财政供养单位按期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金额等,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财政供养单位在应缴金额核定完成后,首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网络平台查看应缴信息。查询出应缴信息后,其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最后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或传递的应缴信息有异议的,需先在社保经办机构重新调整应缴信息,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缴信息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2.申报缴费财政供养单位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网络平台进行申报缴费。客户端可以办理日常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及历史性补缴、退休补收、政策性补缴等特殊缴费业务。(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本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纳税服务栏目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2)核对财政供养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缴费经办人员首次登录),确认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信息无误后提交申报。(3)选择“三方协议扣款”(提前同辖区缴费主管税务部门、代划缴费开户银行签订“山西省税务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直接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完成缴费。3.开具缴费凭证财政供养单位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票证,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
四、税务征管改革对财政供养单位缴费的影响
税务征管改革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将产生一系列重要影响:(1)税务征管改革,以服务缴费人为中心,切实维护了财政供养单位缴费人的合法缴费权益,降低了社保缴费成本,提高了社保缴费效率,优化了社保缴费环境,促使财政供养单位缴费人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2)税务征管改革,坚持优化、高效、统一。调整了部门职能、整合了征缴队伍;优化了资源配置、强化了政策执行;合并了系统功能、规范了缴费服务。积极促进了财政供养单位缴费体系的标准化建设。(3)税务征管改革,财政经费供养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转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结束了社会保险费在不同地区分别在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缴费的局面,统一了缴费体系,结束了分缴局面。(4)税务征管改革,使财政供养单位各项保险费征收的职责更加明确、征收的流程更加规范。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入库,保障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并杜绝了少缴、迟缴社保问题的延续。(5)税务征管改革,对税务、财政、人社、医保、银行等部门的业务系统进行了整合,通过数据中心和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了各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信息的联网共享。特别是提高了社保机构申报工作软件与税务部门缴费管理软件的兼容性,加强了社保数据信息和税务数据信息的比对,强化了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征管。(6)税务征管改革,税务部门线上办税缴费渠道更加稳定、通畅,能为财政供养单位提供优质便捷的“非接触式”缴费服务。财政供养单位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邮寄申报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等相关业务,减少了赴实体纳税服务大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病毒交叉感染的风险。
结语
税务征管体制改革是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国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税务征管体制,划转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通过税务征管改革,使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缴费成本降低,缴费效率提高,切实维护了缴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税务征管改革,使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权责更加统一、流程更加规范,杜绝了迟缴少缴社保的问题;通过税务征管改革,使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缴费环境更加优化,缴费方式更加便利,实现了信息联网、数据共享及“非接触式”缴费。税务征管改革在“缴费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方面还可做进一步的学习研究,这将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税务征管法范文5
关于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的情况报告_____县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_____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代表_____县地方税务局向各位作关于《税收征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20xx年4月28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修正案,并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征管法》的修订,认真贯彻了强化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精神,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收入分配都有重大意义。几年来,在上级局和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我们把贯彻落实《征管法》作为贯彻税收工作的红线,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思想,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各级领导及广大纳税人的赞誉。
一、主要做法
1、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征管法》的精神实质为保证《征管法》学习贯彻,我们把组织税干学习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作为首要任务。新《征管法》颁布后,我们及时对税干进行了学习培训,一是县局组织了二期骨干培训班,对从事征管、法规等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是在各单位自学的基础上,对税务干部进行三次全员的学习培训,分期分批组织轮训班,逐条逐句加以学习,确保每位征管一线税务干部弄懂会用。三是组织新《征管法》的培训考核,我们先后采取考试、竞赛等多种方式,对税务干部学习领会情况进行考核,把考核情况作为执法上岗的首要条件。
作为税务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征管法的学习是个长期的过程,几年来,我们一是认真抓好中层干部的培训,每年都对股所长集中培训,增强中坚力量的依法治税意识;二是抓好重点岗位的培训,特别是对征收、管理、稽查等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大家依法治税的自觉性;三是针对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运用典型事例,特别是运用一些因程序不到位而导致败诉的案例进行引导和教育。针对人员的年龄结构和业务特点,我局制定并实施了合理的教育培训计划,提高税干的综合素质。
一是强调自学。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有28人报考了各种类型的函授教育,目前我局专、本科以上人员有65名,占全局人员的70。
二是开展了多渠道、多层次的教育培训。近年来,我局组织各类培训20多次,培训内容涉及“一法一则”、稽查、微机、会计等方面。
三是发挥以考促学,以训促学的作用,确立了周
一、周
三、周五班前学习制度和一季一考制度,将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培训的实施,有力的提高了税干的素质,为规范执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建立科学实效的征管机制,牢筑贯彻实施征管法的基础——建章建制,规范管理。为了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切实把《税收征管法》的贯彻执行落实到实处,针对税干在工作中的随意性、不统一性,我们根据不同时期的税收征管现状,先后制定了《稽查局稽查管理办法》、《发票、证册工本费管理规定》、《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五四一驻绛各厂所属运输处税收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登记、分类管理办法》、《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关于统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款征收标准的通知》、《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建筑行业有关税收管理办法》等具体的规章制度,为我局的税收征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局班子领导及征管股负责人起草了《税收征管文书运用范本》(草案),为当时全区出台正式文本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为全区地税系统征管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科学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资源。
我们抓住时机,对机构和征收人员进行了整合,收缩征管机构,实行集约化管理,提高集中征收度,县城范围内由原来的城镇所、城关所、车辆管理所各自为政改为统一征收、区域管理,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专业化管理,分别设立专业性的管理、征收、稽查机构,使征、管、查职能分离,形成制衡关系。我们对征收分局更新建制整合后,成立了管理股室、登记征收股室,各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交叉、不重复,起到了相互监督促进作用。
今年6月底7月初,我们还要进行新的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使机构更加规范化,管理更加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加快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网络化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建设是依法治税的切入点,我们努力加大地税工作的科技含金量,加大科技兴税力度。几年来我们在经费非常紧缺的情况下,用“省一点”、“借一点”、“争取一点”等办法筹集到部分资金,在县城范围内建起高标准的税收网络。
县城范围内所有工商业纳税户全部实行微机管理,实现了征收信息化的高度集中,税源监控面达100。其他各基层单位实行数据采集,集中输入的办法,也大大提高了信息的集中性、准确性,借此实现了“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根本转变,减少了人为因素的随意性、不公正性。
3、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 机制,强化依法治税的措施20xx年年初,我局制定出台了《岗位职责及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坚持六个原则,做到了三个明确,即:坚持职责分别不交叉原则、奖罚结合重在激励原则、公平公正便于考核追究原则、岗责结合提高效率原则,做到了定岗、定责、定目标、定时限,明确了工作岗位和权限,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职责,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时限。该考核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三个细化,即工作岗位细化,职责内容细化,责任追究细化。
这样,全局82名税干上至局长,下至科员、办事员,人人头上有了明确的职责内容,并对每条职责内容详细作了办理时限、标准、质量等要求。随后,根据各岗位职责内容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452条。
整个考核体系实行百分制,依据每条职责内容的轻重缓急核定出分数,责任追究措施中再核定出扣分标准办法。同时,注重各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达到了岗位相接,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效果。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落实依法治税的一项有效措施,而考核评议则是实施执法责任制追究的重要手段。对考核评议我们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考核组织。
成立了专门抓落实的固定考核小组,抽调计会、征管、监察等骨干人员组成,一季一考核。二是明确考核内容。
我局采取百分制评议税收执法责任状况,主要包括税收执法检查,征管质量检查,目标管理考核等几个方面,同时对税收执法人员也考核了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文书使用等方面。三是明确结果。
每次考核结果都要点明具体事项,好的好在哪里,差的差在哪里,具体因为哪些问题而扣了分,直接与奖金挂钩,大大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截止20xx年底,我们共追究内部人员45人(次),追究金额2万余元。
4、加强执法保障,改善依法治税环境一是进一步加大了税法宣传力度,实现了由税务部门征税向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转变。我局把税收宣传看作是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优化税收环境的有效途径,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着眼于增强公民的依法治税观念,着眼于优化税收法制环境,着眼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在宣传对象上面向党政领导,面向广大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使税法深入人心;在宣传形式上,一方面大张旗鼓表彰先进,另一方面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在宣传内容上,我们注重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能力和质量,同时突出宣传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宣传手段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做到群众喜闻乐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先后开展了“纳税人考税官”、“税收知识对抗赛”、“我能背诵征管法”等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的活动,同时注意与为纳税人服务相结合,发挥地税部门的纳税辅导和咨询作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密切部门协作,实现了由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向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联合共管的转变。
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地税工作,赢得党政领导充分的信任和支持。加强与国税、工商和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的协同作战,加强信息交流,共筑依法治税防线,联手打击偷抗骗税活动,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已经形成。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实现了由自律向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转变。我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在社会上聘请了特邀监察员,并诚邀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我们的工作肉中挑刺,通过监督促进自律。
二、主要成效
(1)纳税环境进一步优化。《征管法》实施以来,通过不懈的努力,业户的纳税意识明显增强,纳税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纳税户由过去的税务人员上门催税变现在的主动缴税。全县业户的纳税登记率、申报率平均达到了95.5以上。
县城范围内申报率达到了100。
(2)从严治税、执法刚性明显增强。各征管单位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敢于动真碰硬。
各征管单位滞纳金加收率达到了100,处罚率平均达到了90,其中南城分局、古绛所、北城分局达到了100。几年来各基层单位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13起,挽回税款28765元,清理回欠税69万元。
去年1月份,我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认为绛县某信用社有偷税嫌疑,根据税务案件有关规定,我们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根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做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共查收税款6617.89元,罚款3471.42元,加收滞纳金5640.42元,真正起到了“以查促收”的效果,有力地捍卫了税法的尊严,增强了税法的刚性,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3)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各征管单位和稽查局在执法过程中,基本都能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应运和行使权利,做到了执法行为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处理恰当,并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正确使用文书。
几年来全县未出现一起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稽查局能严格按规定选案、检查、审理,审理面达到全面检查户的60以上,处罚率达到了100以上,入库率达到了100以上。
各单位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法定的执法程序旅行职责,确保各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几年来无一例违法执法行为发生。同时,地税人员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
目前,我局涌现出省级文明税务所、青年文明号2个,市级文明税务所6个。在全县行风评议中,我局连年名列前茅。
(4)征管资料整理归档逐步规范化。通过执法检查验收,各单位的征管资料和管理水平有很大的提高,逐步趋向规范化。
各所按照要求,建立三级管户底册,税收定额核定程序,纳税户典型调查,民主评议,纳税户基本情况表,所得税鉴定方式,纳税资料一览表,征税情况登记表,税款登记台帐及检查资料的整理归档等能够建立健全。
(5)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执行到位。本着积极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及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让广大纳税人熟悉、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积极为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几年来,我县有76名下岗职工办理个体税务登记时工本费得到了减免,并按照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累计减免税收5万余元,使党的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下岗职工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存在的不足
1、少数税干规范执法素质与征管法的要求还有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一些偏远地区的管户管理上仍有死角和漏洞。
3、在内部监督上,个别环节监督的力度不够。
4、税收信息化建设滞后,使执法缺乏现代技术的支撑。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继续深入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是我们税务部门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体实践,也是我们地税部门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扎扎实实地把征管法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依法治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开拓创新,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我县经济提前翻番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谢谢大家!
税务征管法范文6
税金,对于企业而言是纯现金流出,是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并且是高风险和高弹性的成本。流转税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司营业成本的大小,所得税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到公司投资成本的高低。
企业通过加强税务管理,可以迅速掌握、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调节自身产业结构、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发展水平,可以将过去的地下作业转化为阳光作业,塑造良好的税务信用形象;可以博得消费者、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与政府的更多信赖,争取到宽松的外部环境,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税务管理是一种融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的内部组织行为,是通过依法规范自身业务流程、约束自身涉税行为、优化自身纳税方案等来实现其管理目标的税务业务活动,是依法降低自身税负的自救,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最有效法宝。“精细化税务管理”可以弥补企业“管理短板”。
“短板”现状
毕马威2003年对互联网在全球的一项调查显示:税收会抵减公司收入,会使费用项目膨胀以至侵蚀1/3的公司利润。通过给客户做税务咨询得出的结果,国内企业整体税负由原来的1%~3%上升为6%~8%,不同的行业税负高低有所不同。中国大多数企业因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不善而导致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加重了自身税负。企业的税务问题更多地表现在企业管理层面缺乏科学的纳税意识、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涉税业务过程中的税务管理和监控手段。
企业必须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成本。企业要想既安全又有效地减轻税负,不能单纯地从纳税处理技巧和纳税筹划上去操作,而应从深层次的角度去认识――“精细化税务管理”。然而,目前“精细化税务管理”是国内企业在管理当中普遍存在的“短板”,具体体现在:
企业税务管理意识差
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在财政部开始实施“利改税”以来,由于经济环境与税制越来越复杂,企业经营开始涉及税收管理问题。但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学术界一直侧重于税收征管角度的研究,从企业角度研究税务管理的较少,企业税务管理缺乏相应的理论与实践管理的指导。具体反映在: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认为税务事项简单,目前大都偏重财务报表目标,而不太重视涉税合规目标,仅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税务事宜,更别说设立专门的税务机构,因此职责相对淡化,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薄弱;另一方面,企业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仅停留在被动执行税法规定的水平上,管理者对自身及员工的税务知识培训不重视,税务信息相对屏蔽。还有一部分企业则无视税法尊严,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也有少部分企业已初步形成税务管理意识,但总体管理水平较低。
对企业税务管理认识不全面
一方面,很多企业模糊了企业税务管理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界限,把企业税务筹划等同于企业税务管理,认为只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就能搞好税务管理工作。虽然税务筹划是税务管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它注重的仍然是技巧和方法层面,不足以包括企业税务管理的全部。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企业税务管理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事后管理,因此存在轻事前管理、重事后攻关的现象比较普遍。
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系统
企业税务风险往往表现在财税,其根源在于是否具备有效的管理系统。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税务管理,没有系统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制衡制度,对税务风险往往采取就事论事的解决方法,缺乏系统、科学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流程。
税务管理9则
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对其涉税业务和纳税事务所实施的分析和研究、筹划、计划、监控和处理、协调和沟通、预测和报告等全过程管理和全面监控的行为,不仅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的研究和运用,依法避税的技巧和方法,事前筹划和计划等实施组织,同时还包括企业涉税业务流程规范和管理组织,避免违规受罚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综合管理内容。所以,它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宏观税务管理的必要延伸和补充。
企业税务管理有两方面发展方向:一方面建立纳税管理战略思维,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财务、税务;另一方面在战略思维指导下开展精细化财税管理,构建完善的税务管理系统和税务风险控制系统。
1 战略制定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企业的税务战略规划包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税务规划、企业对外投资与重大并购或重组的税务规划、企业重大融资策略的税务规划、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企业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等。
2 组织设置 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管理的要求,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及税务总监职位。总分机构的企业,在分子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3 制度制定 企业应参照相关法律,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纳税业务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企业重大业务涉税分析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应对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与沟通制度、税务风险监督和改进机制、发票管理制度、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操作办法、税务档案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税务培养制度等。
4 纳税实物 企业纳税实务管理分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包括:一是纳税准备阶段的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税务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二是税款缴纳阶段的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申报、出口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扣缴义务、非常损失报告、税收保全、担保和强制执行;三是纳税完成后的税务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税收国家赔偿;四是税务管理其他问题: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税务。
第二层面是税务会计。我国经过近十年的法制建设,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出现了差异,特别是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不再适应财务、税法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单独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
以上其中任何一项业务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稍有差错就可能使企业蒙受损失或违规受罚。因此,企业纳税实务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5 风险控制 企业通过风
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手段,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他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引发的原因,评价税务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制定出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包含考虑税务风险管理的成本与效益,在企业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风险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6 信息管理 税务信息管理包括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收集、整理、传输、保管,以及分析、研究、教育与培训等。就外部而言,政府税收政策、法规等信息的采集、研究对企业科学纳税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企业内部税务信息的归集、整理、分析与报告等也是相当重要的。比如,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企业税负是增加了还是降低了,这些信息对决策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调整和部署都是很有用的。
如果只是办税人员等个别人知道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实务的程序和要求,而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并不知道,企业涉税业务能不出差错吗?所以,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要强调企业全员参与税务管理,这是企业税务信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
7 税收筹划 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包括:企业科学纳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测算、企业纳税方案的优化和选择、企业年度纳税计划的制订、企业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这些对于企业科学制定节税策略、合理安排纳税资金计划以及严格控制税负成本等都是至关重要的。比如,税负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纯现金流出,缴税必然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如果没有相应的计划安排,在企业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下,就免不了要么使生产受影响,要么造成延期纳税而违规受罚。所以,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理念是筹划先行、整体协调、预防为主、有计划地管理和控制。
税务征管法范文7
财务管理关乎企业的最基本利益,良好的企业管理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创造更大的价值。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利益是重要的一部分,合法合规统筹税务管理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获利,还能帮助政府,尤其是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的财政工作良好开展,同时还有利于国家立法的原则、精神在本地区得到有效贯彻。因此,企业应当注意做好税收管理和规划,避免因为税务管理不当,引起纳税处罚。
1税收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建设和发展社会所收取的财政收入的一种,是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同时也是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工具。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对于不按时缴纳收款的企业和个人,其信誉问题将被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缴税的,将进行法律制裁。
2企业税收管理和规划的重要性
2.1税收管理和规划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因此,对于税务的管理和筹划是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的重要方面,成熟的企业架构中,通常都包括财税部门,对企业的税务和各项资金、财务进行筹划和运作。从税收管理的作用上来讲,企业的税务筹划的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盈利,还能保证企业财税运营合法、银行信誉有保障、规避漏税或违规处罚、增加企业竞争力、积累可支配收入、加强资金流动性,同时,在长期合法纳税后,还能为企业获得一定的延期纳税的优惠。长久来看,做好税收管理、保持良好的纳税习惯有利于企业决策者正确决定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帮助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2.2税收管理和规划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国家税收从本质上讲,是将纳税人的资金汇集起来,用于大型社会建设、国家管理等事项,也就是说,纳税的最终受益人还是纳税人。企业做好税收管理,能够帮助国家立法部门,加强税收立法的有效性,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增加国家收入。国家获得税收收入后,由于杠杆作用,国家的其他收入也会相应增加。由此可见,企业的有效税收管理,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2.3税收管理和规划对于税收业的发展。对于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而言,税收管理的复杂程度较大,需要单独聘请会计,但许多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用人实力,因此通常会选择把本公司有关税务方面的东西交给记账公司,定期向记账和税收公司缴纳服务费即可,降低了公司运营和人员管理成本,企业对于税务管理的逐渐重视,也引发了这一行业的兴起。
3针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点
电网行业在我国属于具有一定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行业,因此,国家针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其他行业也有较大不同,国家为了扶持电网等基础设施相关的企业、保障人民的基础生活和用电稳定,需要为电网企业在税收上提供力度较大的优惠政策,保证企业的平稳运行和长期发展。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点是对可再生资源,减免相应的增值税、关税和所得税,而对于不可再生的资源,则采取强制性的税收政策,征收环境税或者是碳税等。就传统的电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言,尽管资源的分类税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收方面,还存在一定优惠力度不足的问题。这是由于电力企业的流动资金较大,对电力企业进行资产或者物资清查时会有很大损耗所产生的问题。在近年来,新所得税法也因此对电力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收上也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税收优惠,使得电网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税收比率有较大差距。电网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针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点充分显示了国家对于电网行业的支持力度,对于电网企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同时,对于电网的稳定性、居民用电、企业用电也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4电网企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电网企业的开发项目通常包含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之中,因此近年来,国家对于电网企业的税收也颁布了较多优惠政策。电网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及《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适合企业和项目的优惠条例,依法享受电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1增值税。电网企业的增值税,通常分为供电、发电两种税收分类。对于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同时,由于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供电企业在农村的电管站免征电网维护费,针对农村用电户,在收取电费时免征增值税。随着国家对新能源的扶植力度不断加大,对于电网企业自产自用的太阳能发电、供电产品,国家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2其他税种。(1)针对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司的资金账簿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发电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4)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电网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税务风险
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不合法纳税行为;另一方面是纳税企业的经营行为不符合相应的税收法规。具体而言,不合法纳税行为主要包括没有按时缴税,导致税务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或需要企业缴纳滞纳金等,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处罚,极其不利于企业的信誉和健康发展。纳税人经营行为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准确,通常是由于企业的财税管理人员没有对政策进行良好的解读,使企业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款,多缴、错缴了税款,造成了利益的损失。对于企业而言,正确的税务管理能够规避经济风险和税务风险,对企业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积累企业纳税信誉,帮助企业获得暂时的延缓纳税优惠。
6电网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6.1企业应当制定多种纳税方案择优进行选择。企业应当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在正确解读国家和当地税法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纳税方案,针对每个纳税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析,预测和把控各种方案中的风险,综合各项指标进行比较和选择,从中选择出最适合企业的纳税方案,进而予以落实,保障企业的税务筹划既能够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能帮助企业获得最大利益。
6.2财税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税收管理能力。企业财税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税收管理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税收相关管理知识,重视国家政策的变化,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管理措施。财税管理人员是企业财富资金的运作者,应当尽最大可能为企业争取利益。不仅应当为企业减少税务筹划的风险,还需要结合各种不同优惠政策为企业增加税收利益,在税收管理工作过程中,选择最佳的税收管理方式,对企业的税收管理负责,避免出现漏税、拖缴行为,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发展。企业应当定期对财税人员技能考核,严格要求财税人员提高税务管理能力,并为财税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加强财税人员的税务政策理解能力及其他相关职业技能。
6.3加强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审计。企业应当注意对加强对税务风险监督工作,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内部审计部门,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的抵抗能力,提升企业税务自查能力,为企业的税收管理创造良好环境。主要工作方法是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税务管理工作和风险防范工作,监督其工作效果,反馈企业税务工作的不足。
6.4科学量化税务风险。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管理状况、损失或罚款情况,科学量化税务风险,对当前所选择的税务方案进行风险评价。对于税务方案所产生的罚款概率,税务风险和企业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下一季度的财税管理方案进行一定的调整,实时判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等级,对存在疏漏的部分及时改善。
6.5引入先进税务管理系统和税务分析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的财税管理也有了更多新型管理办法,企业应当注重相关设备和系统的更新或升级。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对税务方案进行科学分析,提高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规避能力。先进的税务管理系统和税务管理技术还能有效总结纳税经验,能够帮助企业根据以往的纳税经验,对未来的纳税工作进行良好的规划。
税务征管法范文8
无论新、旧《征管法》及其细则,都只是在宏观上的指导,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有一些具体问题,在《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条款使用上,难以把握和落实。
(一)税收征管中《税收征管法》屡次修订未予解决的老问题
1、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难以执行到位。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遇到需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配合检查时,他们往往态度怠慢拒绝配合,征管法细则虽有相关处罚规定,但税务机关对他们的处罚软弱无力,需要法院执行时,费时费力,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二)税收征管中需要由《税收征管法》予以规范调整的新问题
1、对纳税人帐户帐号与税务登记证号“双向注号”问题难以落实到位。征管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在纳税人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帐户帐号。具体如何操作,是先登录帐户帐号还是先登录税务登记证号?征管法及其细则没有明确规定。
2、对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而“失踪”的纳税人的处理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变动时,应先持有关证件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我县近年来有不少的破产、解散纳税人在终止经营行为时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或者只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而不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就“无声消失了”,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查找,相关处罚措施也就无法实施。
3、税务检查权限的列举和规定不全面,没有前瞻性。《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具有六个方面的检查权力,虽较具体但不全面。如税务机关只能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而无权检查其生活场所,如厂家合一、店家合一的问题就没有明确,而这种现象在当前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私营业户中是普遍常见的,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检查?又如规定只有在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时,才能对与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记录、录音、照相、录像和复制以及对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查询而邮政储蓄及一些金融信用卡却不在其内,会使税务机关在检查中难以取得第一手资料。
4、延期税款的办理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征管法》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办理延期缴纳,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由于交通等原因的限制,这一规定对于真正有困难又急需获得帮助的纳税人要在纳税期内将延期手续程序办妥,似乎不太可能。而细则仅对“特殊困难”和税务机关的批准时限作了“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规定,没有对如何快捷地进行审批作出补充。如果省局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批准,还要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这不但没有对纳税人带来帮助,反而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5、对审计、财政机关以外的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入库问题,没有相关操作规定。《征管法》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但对上述以外的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入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如我局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隐藏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其收取的房租、柜台租赁费、管理费等收入261126元(涉及税款95726.64元)隐匿不列收入,但该隐匿收入已被纪委部门先前抢先一步以“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账外资金”为由全部没收,同时开具《安徽省统一收缴罚没款专用收据》,并上缴县财政,造成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隐匿该收入不申报的行为无法定性,涉及税款也无法执行入库。
(三)《税收征管法》已有规定,但需要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明确以便操作执行的问题
1、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证件的出示不切实际。《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检查时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对于固定的纳税人还可行使,而对于流动的纳税人和一些特发案件却难于行使,因为税务检查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如在对漏征漏管户检查中,事先并不一定知道被检查人的姓名或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纳税检查,无法开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只能出示税务检查证,在细则中也没有对此进行相关补充,如果纳税人拒绝检查,怎么办?这样会使检查无法开展。
2、细则中“实行定期定额缴税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规定,实际操作难以把握。如何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中的申报征期如何规定?是按季?还是按半年一次?这些情况,征管法及细则均未补充具体操作办法。
3、《征管法》对于扣押物品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执行起来,仍有弊端。对变卖标的物的范围和定价,现行法规尚无明文规定,查封、扣押的什么乎该拍卖。什么可以变卖?没有规定,大可由税务机关说了算。谁来主持变卖?也没有规定。由于缺乏法定程序和监督措施,执法行为的随意性难以避免。至于因变卖引起的赔偿,则没有规定。这样,一旦被执行变卖的纳税人提请赔付,将无赔付标准可依,给事后的赔付留下隐患。
4、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税护税工作的确定没有配套的制约措施和法律责任。《征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欠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只有规定而无与之相配套法律责任来制约,在落实上只是一纸空文。如通过政府协调,委托交通部门代征车辆税收,委托房管部门代征房产税收,由于代征手续费不到位,造成代征税款入库不及时,如何处理?许多欠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偷偷地将资产转移、变卖或者变相处置,税务机关由于与房产、交通等部门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情况,致使税款流失严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法律上没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此如何处理?《征管法》细则对此也没有相关补充规定。
(四)《税收征管法》中的规定不符合税收征管实际,需要修改或者取消的条款
1、法定主体资格不明确。新《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扩大为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四十条的适用对象仍保留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前后二个相关联规定的适用对象主体资格不一致。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时限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根据征管法条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的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行政处罚法》却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超过履行期限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征管法》规定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时限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相差75天左右的时间。
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征管法及其细则落实措施的建议
(一)建议总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征管法》及其细则颁布以来各地学习、贯彻、实施情况自下而上地进行总结、反馈,研究《征管法》及其细则各条款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的可依照性、可操作性,对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条款,在制订具体办法时,应考虑实际与可能,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如对税款延期的审批,可根据纳税人申请延期税款金额的大小确定省、市、县对延期税款的审批权限,分档分层进行审批,或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网上传递审批,并在法定纳税期内作出批或不批的答复,这样既实施了对延期税款审批的监控,又方便了纳税人。
(二)税收征管要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征管法》及其细则也要针对有关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如对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而“失踪”的纳税人,就应当按照《征管法》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以一定法律制裁,明确纳税人在停止经营时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个人应当对其承担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三)高度重视税收对经济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扩大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保证有效打击涉税犯罪。如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不应一律要求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对固定业户的检查应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流动业户或特殊情况下的检查可先出示检查证,然后在检查中可视情况补办其它相关手续证件,以保证税务检查得以及时实施,减少税收执法中的障碍。
(四)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明确地方党政应如何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及时参与,特别是司法部门要主动介入,以提高税收执法的强度、力度、效率。要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不支持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真正做到依法治税。
税务征管法范文9
加强契税征管,增加契税收入,对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征收机关积极探索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4年全市入库契税收入突破3000万元,比上年增长87%。契税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但是,契税征管工作中也存在着征管措施不健全,征收不到位,有些地方越权减免,导致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等突出问题。
为促进我市契税收入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4]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推行契税直接征收制度
我市多年来的契税征管实践证明,实行契税直接征收,有利于及时掌握税源情况,有利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利于强化税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4〕137号)的规定,自5年1月1日起,停止委托代征,全面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直接征收。按照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控制税源、有利于规范征管的原则,我市契税的具体管辖权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契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各县、市辖区内的契税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按照要求,抓紧做好终止契税委托代征的各项后续工作,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二、规范契税征管程序
要严格实行“先征税、后发证”制度,加强对契税的源头控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按规定程序办理免税证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未按照“先征税、后发证”的程序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并定期向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通报征收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建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的网络互联体系,实行信息共享,并根据征收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与征收有关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详细资料。财政征收机关对查询的土地房屋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
三、严格执行契税政策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契税减(免)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政策性减(免)契税手续。纳税人符合契税减征或免征条件的,应当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之前向财政征收机关递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每季度将减(免)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契税的减税、免税。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也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契税申报。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销售发票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契税执法检查力度
要建立契税日常稽核制度,对契税的申报、审核、完税过程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对于在日收过程中出现的房地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正常情况,各级财政征收机关除认真审核外,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情况复杂的可委托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核准,以防止税收流失。市财政征收机关每年要对全市契税征管工作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严格契税执法,严厉打击各种拖欠契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税务征管法范文10
1.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要求加强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新《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同时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申报中,新《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了与工商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积极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新《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鼓励群众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3.为严格税务登记制度,新《实施细则》不仅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还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为防止关联企业发生非法避税行为,新《实施细则》不仅详细阐明了关联企业的定义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还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对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以非法避税为目的的非正常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新《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新《实施细则》提供了四种计算方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计算;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计算;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计算;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5.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改变过去单纯强调纳税人义务,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强调诚信原则,大力提倡诚信纳税。新《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税务机关对单价5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征管法范文11
党中央高度重视税收事业发展,对税收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这些重要论述和指示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刻、内容丰富,为新时代税收治理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一、充分认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关于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做了诸多论述。2018年9月,在主持召开的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将“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六个方面要求的第一条,体现出对营商环境的重视与关心,说明这项工作在经济振兴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充分彰显了优化营商环境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解放生产力的重要因素税收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各国企业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因素。在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形成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为市场充分竞争创造良好条件。”这一科学论断深刻透视出市场环境既是竞争力,也是生产力。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营商环境一直被认为是地方发展最重要的软实力之一。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好坏,关系到市场主体活力能否充分释放,最终也会成为影响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活力和发展质量的重要因素。
(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提升企业内生动力的重要引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聚焦实体经济,着眼制造业,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实体经济竞争力。2018年2月,在党的三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中指出,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优化营商环境。又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强调指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为了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把“减税降费”作为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和“一号工程”。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对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与发展后劲,提高实体经济竞争力。辽宁省税务局不折不扣、尽心尽力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普惠性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扩围改革、个税改革、降低社保费率改革叠加使用,可以说是“叠加红利、好上加好”。
(三)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彰显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世界银行衡量190个经济体税收营商环境水平的指标,主要由纳税次数、纳税时间(小时/年)和税费水平(税费额/税前利润)等三个指标的前沿距离得分构成,得分越高,表明税收营商环境越好。而纳税方面实现的多项改革,为中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些措施让企业实实在在体会到了纳税“获得感”。世界银行的这一评价,充分说明了当前世界经济背景下强化税收领域的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性,彰显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职能作用。2015年10月13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把优化服务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为此,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对于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意义重大。
(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展现新税务新形象的重要途径2015年10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几句饱含深情的话语,处处带着“群众”,这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体现。税收作为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运行的重要结合点,其作用之大、重要性之强、优势之特殊,前所未有,同时让我们深感税收联系着“你我他”,更关系民生发展。这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而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层面,同时必然要求税务部门要以良好的社会形象让群众满意、让百姓放心,而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恰恰是展现社会良好形象的直观表现。因此,税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理应主动担当、更有作为。
二、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现状分析
税收营商环境的概念和理论自提出和创建以来,得到了国内外经济界和理论界的广泛认可和共鸣,也得到了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推动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内大多城市纷纷出台了一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措施,积极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从发展的形势看,势头强劲,效果明显。但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期盼相比,当前税收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主要成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税务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为改革而培训》中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1.整体理念初步形成,税收“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在全国“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总理连续三年提到中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变化,提出“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全国税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税情调研,集中查找和解决一批影响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根据调研情况,制定出台了《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切实创新监管方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等五个方面提出30条措施,统筹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2.税收法定落实提速,减税降负增强企业活力法治作为现代税收治理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2020年前完成相关税收立法工作。现阶段,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税务部门越来越注重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的有机统一,落实税收法定大幅提速,税法体系逐步完备规范,有力有效,利于遵从。同时,国家也积极采取一系列减税降负举措,目的是为了通过发挥减税杠杆作用,有效降低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3.制度架构逐步建立,办税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科学谋划战略布局,深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纳税服务标准、税收征管标准,税务稽查标准等配套改革措施在内的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整体制度框架。制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借助信息化手段,不断简化办税流程,推进办税服务厅“一厅通办”,“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形成了层层覆盖、相互衔接、集成联动的便利化办税制度管理体系。
(二)当前税收营商环境的影响因素及存在的问题营商环境作为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挖掘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导向,影响着企业投资运营的发展方向。税收作为影响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各个过程都会产生一定影响,税收营商环境也成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总体营商环境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31位,其中纳税指标排名居105位,这表明我国税收营商环境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1.税收法治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税收立法进度较慢。已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缺乏确定性、稳定性、透明性、公开性,有的还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参与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不足,不能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和限制征税权力。二是税收执法不够规范。税收执法层级过多,内部职责划分和界定不精细、不科学、不规范,一些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税收法律制度上并没有系统地建立和完善起来,税收执法行为缺乏程序规范和程序控制。三是税收优惠缺乏系统性。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层次较多、划分复杂、条文零散,加之立法层次不高,使得税收优惠项目杂乱,甚至出现优惠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2.税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一是总体税费负担仍然较高。从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来看,2017年全球平均总税率为39.33%,而我国的总税率为64.9%,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和营商环境先进经济体。二是税制结构不尽合理。间接税比重过高而直接税比重偏低,导致税负归宿不确定,企业税负感高。个人所得税没有充分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未能充分发挥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稀缺性资源的作用;非税收入比重较高等。3.税收征管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税收征管方式不够先进。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税务机关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开展税收征管的技术、资源、人才都比较缺乏。二是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够顺畅。国地税合并后短时间内体制机制障碍和信息壁垒仍一定程度地存在,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存在重叠交叉的现象。纳税人信用评定制度不够细化,对办税人员行为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政府部门间对失信纳税人联合惩戒的范围过窄、手段欠缺,未能充分实现对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的推动作用。4.纳税服务有待进一步优化。一是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不够高。如涉税咨询辅导不能满足纳税人需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接通率和解答准确率与纳税人的期望值存在一定差距。二是实体办税服务厅还不够优化。据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统计,中国企业纳税时间为142小时,比全球最佳水平的49小时(新加坡)高出93个小时。主要原因是窗内窗外、局内局外协作不畅,社会化合作程度低,除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外,在街道、社区设立的办税网点太少,行业协会、涉税中介、志愿团体等第三方社会机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三是电子税务局还不够完善。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税后流程指数为50,位于世界中等偏下水平。主要原因是线上线下融合不畅,各地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税种的申报表和申报方式存在一定复杂性,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了不便。
三、构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对策
2020新年伊始,一场由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全国上下同心,众志成城,各界人士都在为抗击肺炎贡献自己的力量。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税务部门紧扣税务总局提出的“四力”要求,在完善法制化制度体系,重塑集约化征管流程,创新高效化治理手段等方面发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税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力争做到“最多跑一次”,自觉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落脚点。
(一)提升服务意识,强化社会监督1.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营商环境是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营商环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倡税法遵从,号召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在税务系统内部开展教育培训,保证税务人严格执法、依法征税。2.加强社会化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离不开社会各界对税收事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充分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渠道,通过互联网等有关渠道加大对征纳双方纳税和执法行为的监督,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要加强第三方中介、税收社会化监督,既约束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又打击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从而维护税收公平。
(二)落实税收法定,推进依法治税1.推进税收制度规范化建设。改变碎片化的制度,按税种和事项制定制度的做法,建议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分步有序开展税收征管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建立归口审核制度,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基本制度。完善税务行政赔偿、行政救济等机制,提倡纳税人主动参与税收法律和税收制度的制定实施,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确保立法的公平性、公开性、客观性,使纳税人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权益。2.规范税收执法。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严禁侵权行为,规范执法程序。在行政的内在秩序中,企业和群众直接面对的是执行秩序,其“获得感”也往往与执行秩序中期望与结果的距离有直接关系。公正文明执法是最好的纳税服务。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将税收执法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三)创新高效化治理手段,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模式推动数据优化集成,统筹税务端、第三方、互联网、企业端“四位一体”的数据管理规划,建设功能集成的数据资源库,构建复工复产数据指标模型,为提高数据分析科学性、实现数据指标效益化夯实基础。推动数据应用整合,依托税务总局和省局数据资源,合理调配税收征管资源,科学判断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应对的一体化、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模式。通过数据分析,帮助复工复产企业梳理产业链及上下游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需求,提出合理务实的工作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参考。推动数据动态监控,探索构建以信用评价、风险应对为核心的税收治理方式,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四)再造办税流程,提升服务质效拓宽多元化税费服务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多种方式,构建多元化缴税(费)通道,提供方便快捷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构建社会化税费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化辅助服务模式,利用税务中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完善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税收服务区功能配置和运转流程,畅通部门间涉税服务渠道,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便利。探索全域化税费保障体系,补齐税务部门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短板,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合理的生产发展需要和办税缴费服务需求。
(五)深化税制改革,落实减税政策抓好组织收入与减税降费统筹,坚定不移地把“减”和“降”摆在首位,确保减税降费政策高质量落实、税费收入高质量入库。加强精准化宣传辅导,开展专项核验,对因政策享受不全面造成税负上升的复工复产企业进行“一对一”测算和政策辅导,帮助企业降低税负。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支持疫情防控和服务复产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配套政策指引、问答口径,调整征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地落实。
税务征管法范文12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办法在解决财政收入跨地区分配的同时,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也形成了较大的挑战。下面就是好范文网范文网为您精心整理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希望可以帮到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xx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xx]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xx]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xx年根据国税发[20xx]30号、京国税发[20xx]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xx]10号文件、国税发[20xx]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xx]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xx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xx]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xx]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xx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xx]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针对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理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从以下二个层面着手:一是政策层面,财税部门应该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方便企业做好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规划,也方便税务机关加强征管;二是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财政部应该充分考虑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危害性,尽可能从根源上解决各省份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争夺税收的问题,避免出现无序竞争的情况,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完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调动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积极性,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
税务征管法范文13
税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其目标是培养纳税人的自愿依法纳税的习惯,尽量提高依法纳税水平。一般而言,影响依法纳税水平的因素主要有:
(1)税收结构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引致的税务管理的复杂化。一般认为,简化税收结构可以减轻税收征管的负担,提高照章纳税的水平。但税收结构的简化并不等于税制简单,后者要求扩大税基、简并税率、减少税制中的税式支出条款。事实上,现代税收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决定的,它要求更高的管理水平。在向工业化国家学习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发现,要借鉴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方面的经验,模仿其现代化的税收结构并不困难,但要达到其税收管理水平就难了。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随着税收增加,人们逃税和避税动机增强,税务管理就更困难了。
在我国的工业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这一问题。首先,税收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必须要求政府制定优惠性的税收政策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这样就会存在主观性的税收行为,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其次,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经济结构的演变,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比重将逐步提高,而对服务业的税务管理的难度通常很大,这要求税务部门付出更大的努力。
(2)税收体系法制化的程度。较高的法制化要求较高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度结合起来。就立法而言,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中虽然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对税收法律原则等重大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税收基本法;各类税收法规大多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权威性。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地方和部门在本位主义的驱动下,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税收执法,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税收司法上,我国目前还缺乏独立的税务司法机构,这大大地限制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能力。 1992年颁布的《征管法》虽然有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条款,但实际中难以有效实施,如对于纳税人报销纳税款或故意拖延纳税,税务机关可以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上直接划拔,扣缴税款。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拒绝配合执行。对此税法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条文和制裁措施,从而弱化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3)税务组织结构的设置。税务组织结构是组织税务处理信息、解决税务问题所要求的基本框架。科学的组织结构,要求明确地界定构成组织各部门的权利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现行税务组织结构存在着纵向分割和横向分割两方面的问题。前者是指税务部门上下机构不对口:省、市两级税务部机关按税种设置机构(处、室),而市(县)以下税务分局则按征管职能(税政、征收、稽查等)机构,不能与上级决策部门与执法部门进行对口管理。后者是指分税制后,地方税务机构既受上级税务机构领导又要向地方政府负责,形成双重领导、双重监督问题。此外,税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缺乏横向的联系和应有的交流,各职能部门基本上象一个独立的机构以自己的方式工作,比如税款的征收与纳税检查在业务上是相互依赖的,在机构设置上宜于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但实际上两者是分设的。
(4)人力资源管理情况。人力资源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如何根据个人的能力、知识、技能和经验来“量才用人”。税务管理的经验表明,报酬及工作岗位所提供的发挥个人能力的机会这两个因素影响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从而决定是否能够人尽其才。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两大问题:①人力资源的短缺,即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数量不足的问题在基层征收单位比较突出;税务人员素质问题则较为普遍,且对税务管理的制约更为明显,影响到对税收政策和国家税法的深入理解和正确把握,征收人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根据上级和领导下达的税收计划去完成征收任务;②人力资源配置的错位。税务部门中也不乏具有较高学历、能力和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但在工作安排上却存在“错位”现象:如让那些完成大学学习的人去从事征收、会计、统计工作,而没有受过专业教育者去从事决策、审计检查工作等等。这就使得个人难以在其工作岗位上发挥个人的最大能力,造成有限的人力资源的浪费。
(5)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般而言,纳税人是否主动申报纳税取决于其纳税意识;纳税意识与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以及对政府能否妥善地使用税款的预期密切相关。影响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的因素很多,包括一国的税收历史、文化背景,税务机关对税法的宣传等;对政府能否妥善使用税款的预期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一个政府问题——政府满足公共需要程度;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努力及其效果;政府官员是否廉洁;纳税人的需求是否得到重视等。
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传统纳税文化的影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封建君主往往横征暴敛,以致古人有“苛政(实为苛税)猛如虎”之叹;在统治时期更有“民国万税”之讽,由此而造成了纳税人对税收的一种潜意识里的“厌恶”心理。这种心理反映在纳税的行为上就表现为对税收的消极抵制或明目张胆地抗拒。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受“无税论”、“非税论”影响,纳税不但没有得到正面宣传,反而在一个时期之内被当作封建残余和“管、卡、压”的工具而加以批判。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虽然税务部门加大了税收宣传的力度,但效果并不明显。主要是因为:①传统赋税文化“恶税”心理的影响是深刻而长远的,已深入到纳税人的潜意识里,要改变这种心理影响非一日之功,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②税务管理部门并未真正认识到税收宣传对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在税收宣传上投入不足。宣传形式过于单一。在西方国家,中小学教育中就有税收教育的内容(我们的情况是甚至非财经类的大学毕业生也不知税收为何物);税收宣传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报刊、杂志、特殊的税务出版物、大众传媒、免费电话咨询、广告等等,简直可以和企业的广告宣传相媲美;③改革开放过程中政府的某些决策失误以及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造成“政府在浪费纳税人的钱”‘的不良印象,影响了一些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6)税收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是搞好税收征管的关键。一般而言,税收征管模式要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的管征活动中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明确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分工与协作。
我国曾经采用过的“征管查一体化模式”和“征管查分离模式”有一个共同的弊端,那就是“保姆式”的税收征管:税务部门包揽税收征管中所有的事务(其中包括有些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事务),纳税人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状况。很难想象,一种缺乏被管理者参与和配合的管理活动会是高效的。“征管查一体化模式”的另一个问题是税务部门内部缺乏必要的分工,权力过于集中,没有监督制约机制,专管员工作负担过重,难以做好征管工作。“征管查分离模式”虽然强调了税务部门的内部分工与制约,但由于征管人员的权威和素质均未发生变化,加上内部分工不明确、不合理,又出现了工作上职责不分和人员配置的紧缺等新问题。
(7)征管技术手段。税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税务信息的搜集、储存、分类处理和提取使用,对提高管理效率特别重要。税务部门要提高照章纳税水平,必须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哪些人必经申报纳税;哪些人没有申报纳税;哪些人没有依法纳税;哪些人是税收审计和检查的重点对象等。这些信息是进行成功决策的基础,这些信息的获取需要依赖先进的技术手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结构的复杂化,税务管理对先进的技术手段的依赖加强了,征管技术手段对提高税务管理水平的促进作用也更为明显了。我国目前的税务管理中,计算机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税务部门的计算机设备目前在增多。但未能充分发挥储存、分类处理信息方面的优势,计算机往往是作为打印税收报表的工具,大量的管理工作处于手工操作状态。这大大制约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当前我国税务管理面临以下几个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①从短期来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加强税收执法的刚性,树立税法的绝对权威;②从较长的时期来说,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需在逐步解决:第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问题;第二,税务人员的素质问题;第三,税务问题;第四,税务管理计算机化问题。下面分别加以讨论。
——管理完善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树立税法和税务部门的权威)
依据纳税人知法、懂法的不同情况,我们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以下三大类:①知法且愿意守法者;②想守法但不知法者;③不愿意守法者。对于第一类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要尽量为其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方便;对于第二类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让纳税人了解税法或者为其提供社会中介服务;对于第三类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要严惩违法者,让逃者得不偿失。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第三类纳税人占的比重较高,但惩罚不力,使得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因为后者取决于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被发现之后所受的处罚。由于税收执法不完善和执法中的随意性,逃税一来难以被发现;二来即使被发现,其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因此,以追求收入(税后)最大化为目标的纳税人的逃税就成为必然。
发达国家的做法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收是无法避免的”。这是星条旗下人们信奉的一句格言。在美国,不缴税或不主动申报纳税是比杀人放火更难逃脱惩罚的,因为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律师尚可以肇事时当事人神经错乱或精神一时失常为借口为之辩护,但却找不出借口为偷税者开脱罪责。美国为什么能够做到这一点?主要是因为,美国不但有一套完整的税法,而且还有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税务机构。税法赋予税务当局冻结其存款、没收其财产等广泛的权力,以确保其征税权的行使。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要树立我国税法与税务机构的权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完善税法体系。一般而言,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我国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税收原则和一些重大的税收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税务机关的权力、义务界定等重大问题往往只见诸于学术讨论之中,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弱化了税法的权威性。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一部税收基本法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其次,我国的税收实体法目前仅有两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人大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其他大部分税(包括增值税)都是以暂行条例、条例形式出现。《税收征管法》的核心应该是要确立基本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条款;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税收强制措施,要在此法中明确其法律责任,以加强对配合执行部门的法律约束力,增强税法的刚性。
——设置独立的税收司法机构。我国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同税务部门缺乏独立的执法机构有关。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查封纳税人的财产、货物,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足够的警力作后盾而难以执行;许多恶性逃税事件与此有关。因此,目前迫切需要设立独立的税务检察机构与税务法院。税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据的一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是必需的,是为公不为私的。当纳税人不能正确认识这种“侵犯”时,必然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抵制,这时候就必须用国家政权来保障政府的征税行为,税务司法机构便是这种强性权力执行者的具体体现。税法以及税务部门的权威性的树立也有赖于此。我国目前虽然已经设立一些税务司法机构,但一方面由于对其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税务司法机构设置不完善,难以独立执法;另一方面,设立的机构力量薄弱,缺乏足够的威摄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充实其力量,并在相关的税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权力、义务等重大问题,使之成为税收征管强有力的后盾。
——建立规范的税务审计和税务检查制度,强化纳税检查。纳税人是否逃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逃税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税收审计、纳税检查能够大大地增加纳税人逃税的“成本”,因而是防范逃税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国目前的税收检查,最主要的形式是年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每年检查的结果来看,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年度纳税检查方法的缺点是缺乏针对性,费时费力。在检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对所有的纳税人都进行检查,一方面造成检查力量的浪费(比如对照章纳税者的检查);另一方面,对问题严重的纳税人却因时间和工作任务等方面的限制而难以查清查透。对此,首先应通过税收立法,明确纳税人对其纳税情况有自我审查的义务,比如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其次,要加强日常的纳税检查。第三,税收征收部门和检查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第四,在此基础上,年度纳税检查要根据平时所掌握的纳税情况,对逃税问题较严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
——培养纳税意识,加强纳税人服务
许多税务管理专家和研究人员认为,税务部门帮助、教育纳税人并向他们提供信息的计划,大大地提高了照章纳税水平。一些国家纳税人服务的历史也支持这一看法。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非常重视纳税人服务。比如美国国家税务局下设的7个职能处室就包括纳税人服务。在美国的公民义务教育中有一个称为“了解税”的教育计划,对14-18岁和中学生进行教育,其主要内容是解释政府的利益,征税的心要性,如何填写个人简单的纳税申报表;日本的国税局从1970年起就设置了税务咨询室,配备了税务咨询官,专门向纳税人提供面授和电话咨询服务。
与此形成鲜明的对比的是,我国的纳税人服务基本上尚处于空白状态,极大地影响了纳税人的照章纳税水平。为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解决思想认识和服务认识问题。我国目前之所以缺乏纳税人服务,主要是因为没有真正认识到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性,没有真正认识到现阶段纳税人服务对提高照章纳税水平的积极作用,对于知法且愿守法的纳税人来讲,纳税人服务可以减轻他们守法和纳税的重担,从而产生一种激励作用;对于愿意守法但不知法(或不完全知法者)来讲,纳税人服务可以使他们及时了解税法,清楚自己的纳税义务;对于不愿守法者而言,纳税人服务的作用在于通过税收宣传、教育,让他们理解税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促使其中的一部分转变为愿意守法者。在解决,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税务管理者必须真正树立服务意识。我国某些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态度恶劣,在国人印象中较为深刻(当然目前大为改观),在税收征管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税收征管也可以视为一种公共服务,即为知法守法者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方便和帮助。毫无疑问,如果纳税人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了冷淡或不礼貌的对待,他们的纳税积极性会受到打击。在企业经营中有“顾客是上帝”的信条,税务部门如果能够把纳税人当作自己的“顾客”,对提高照章纳税水平肯定会大有帮助的。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提出的深化改革的目标中,已提到了“优化服务”,许多地方也据此建立了办税服务大厅。但要注意,纳税人服务不能只挂在嘴边、停留在形式上,而必须真正有服务行为(据《中国税务报》报导,国税局一处长“微服寻访”办税服务大厅遭侮辱,说明服务意识问题远未解决)。
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是纳税人服务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其主要原因传统赋税文化的影响以及税收宣传、教育方面的缺乏。传统赋税文化人们无法改变,我们能够做的事情是加强税收管理和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纳税人服务。
可以考虑设置专司税收宣传、教育和纳税人服务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税收宣传和教育的长期计划。在这一方面,菲律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发展中国家中,菲律宾非常重视对纳税人的长期教育。从1961年起,为确定纳税觉悟和照章纳税水平,搞清楚纳税人对税务管理当局的态度,税务立法和执法联合会定期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改进纳税人教育、纳税人信息和纳税人服务的长期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通过学校教育,提高纳税意识,比如在初中和高中的课程中加入税务课程。并通过举办研讨会(班)、公共论坛以及家访等方式将税务教育扩展到成年人。
税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力求多样化,内容做到通俗易懂。税收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要让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他们为什么必须纳税,消除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对抗心理。使之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讲,“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类的宣传难以理解,更难以使他们理解征税的必要性。因此,税收宣传应贴近生活,从纳税人的日常生活中为他们指出税收的“影子”,避免专业化。在西班牙,财政部利用喜剧读物的形式,把纳税原理讲得通俗易懂;在一本名叫《elpuente》的书中。描述了一个有市场的村庄和一个没有市场的村庄被一个大峡谷隔开,那个没有市场的村子为造福村民,决定在大峡谷上修建一座桥,而建桥所需的资金就是通过税收来筹集的。
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纳税人提供有效及时的服务、信息和建议。大多数纳税人没有必要对税法做全面的了解,他只需知道自己应好好纳税。税务部门的职责之一是,让不了解税法的纳税人能够非常方便地了解他该如何纳税。为此,税务部门可以来取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信息和建议。一些国家常用的方式有:
——出版物。加拿大出版14种税务指南和30多种关于具体税收的小册子;美国国家税务局出版110种不同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从1号出版物《你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开始,到929号出版物《有关对子女及受赡养者的税务规定》。提供这些出版物都不直接向纳税人收费。
——大众传媒。主要有报纸、杂志、广告宣传机构。美国曾于1987年成功地利用广告委员会扭转了纳税人申报越来越晚的趋势。电视台、录相带、电话联系(许多国家有免费的电话咨询系统)等。
——通信。即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通信。
——志愿者计划。即发动志愿者(会计师、退休人员等)帮助不能或不会履行纳税义务而又不愿使用私人税务人员的人。
——学校教育中与税务有关的课程。
建议建立一个免费的电话咨询系统,为需要帮助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指导、信息和建议;从长远来看,可以在中学教育中加入税收方面的内容,让纳税意识深入未来的潜在的纳税人,并可以让学生来影响他们的家长的纳税意识。
——制定税务人员培训计划,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众所周知,雇员是决定组织工作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什么样的人就有什么样的组织。这一观点指出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性。实际上还不止于此,它还包含着如何在雇员的能力、工作的复杂性、报酬水平这三个因素之间达到平衡,即根据个人的能力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报酬水平。在上述几个因素之间达到平衡的方法主要有:雇用新的工作人员;重新安排雇员的工作;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
一般而言,雇用新的工作人员只有在组织缺编或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才采用;第二种方法非常困难,尤其是在更为重视资历而不是能力的情况下。因此,培训税务人员,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下而就培训的目标、方式和内容谈一点看法。
——培训的目标。立足于现代税收管理的需要,把税务管理人员培养成为适应不断复杂的税制以及不断先进的征管技术手段的要求,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出色的专业十技能的人才。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几个方面:①职业道德教育;②专业技能培训,包括以税法为核心的法律课程、财务会计课程、人际关系方面的课程(比如如何处理好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计算机应用课程,等等;③组织和管理能力的培训。第一、第二类培训适应于所有税务人员。第三类培训则主要是针对税务管理中的管理者和决策者。
——培训的形式。培训形式力求多样化。主要可采取由税务部门和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定期培训班,对所有的税务人员进行定期轮流培训。
——培训中应注意几个问题。首先是如何保证培训的效果。我国目前的某些素质教育(如普法教育)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走过场”现象,参与者很容易取得“合格证”之类的证书。对税务管理者的培训事关国计民生,应注意避免“走过场”问题。为此,要通过规范统一考试以及考核控制和奖惩制度,确保培训的实效。其次,计算机在税务管理中的广泛、深入使用是大势所趋。着眼于未来,应加强对税务人员计算机方面的培训;由于计算机升级换代的效率越来越快,这方面的培训应注意吸取计算机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制订系统的培训计划,保证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一定的趋前性。最后,应根据个人的工作岗位分别确定不同的培训重点。比如管理者着重加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培训;征收人员着重加强税法方面的培训;计算机操作人员着重加强计算机方面的培训。力求作到节约培训投入,保证培训效果;同时对于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注意进行“交叉”培训,即对有计算机专长者进行税法方面的培训,熟悉税法者进行计算机应用方面的培训等。
——积极推行税务,建立规范的税务制度
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仅要有一套合理的税制,而且要求高效的税务管理。而税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建立规范有序的税务制度密切相关。在全面实行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下,尤其如此。目前税务制度不仅为西方国家的采用,很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试行和推广,其中堪为典范的是日本。日本是最早出现税务的国家,早在本世纪二十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日益复杂,一些纳税人就开始把纳税业务委托他人办理。1942年日本《税务士法》、1951年日本《税理士法》的颁布,使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法律化。现在,日本又有税理士5万多人,雇员22万人,许多企业通过税理士办理纳税事宜。与此相对应,日本的税收征管效率很高,是世界上税务人员人均征税额最高的国家之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新的工商税制的确立,尤其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征管制度改革,在我国推行税务正成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共识。从80年代末期开始,北京、无锡、滇口等地开展了税务的试点,并根据需要扩大了试点的范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从大多数地区试点来看,我国的税务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税务市场的建设问题。从本质上来讲,税务也是一种劳务,在“保姆式”税务征管模式下,这一事实被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代替和掩盖了。税务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必然结果,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某些事务性的工作由专门的社会中介(税务)机构代为办理。税务市场就是提供税务这种劳务的交易场所,是推行税务的前提条件之一。
我国目前的税务市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有效需求,大多数纳税人不愿意寻求税务;二是供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从事税务的人员缺乏;现有者的素质、能力同税务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较强的政策性不相称。从试点的情况来看,从事税务的主要是离退体的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缺乏经过专业训练的高素质从业人员,难以提供足以取信于委托人的优质服务。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税务的发展。
实际上,我国有巨大的、潜在的税务需求。我国现有纳税人大约有3500万左右,其中大多数不了解或不甚了解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制度下,他们必须寻求税务;对于熟悉了解税法的少数纳税人,他们也有进行税务的需要,并且不仅限于税务中的事务工作(如申报纳税),而且包括一些较高层次的需要,如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经充分利用税收法规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从而享用最大的税收利益。”在现代社会,税收筹划在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日关重要。由于各国税法中税收优惠条款的普遍存在,不同的财务安排,可能导致明显的税负差别。税法的复杂使绝大多数企业管理者自身并不具备税收筹划能力,因而他们往往求助于税务机构,这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已经相当普遍,而我国尚处于不完善的的状态。
目前之所以缺乏对税务的有效需求,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纳税人缺乏寻求税务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说,一方面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不愿意依法纳税;另一方面,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违法者难以得到应有惩罚。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寻求税务成为一种额外负担。或者说税务使纳税人“得”不偿“失”。其二,税务者素质不高,难以取得纳税人信任。其三,我国目前的税务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税务人主要应忠实于委托人,代表并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它必须完全独立于税务机关。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税务机构和人附属于税务机关,其结果是税务人可能代表了国家的利益而非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使纳税人怀疑其是否能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务之急是如何将潜在的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坚持依法纳税,加强税收检查,严惩违法者;
(2)遵循国际惯例,在立法、人员培训等方面逐步创造条件,最终建立独立的税务机构;
(3)培育税务人才。主要可采取两种方式。从短期来看,可通过培训解决从业人员问题,如对愿意从事税务的税务人员、财会人员和律师等进行培训与考核;从长期考虑,可在高等财经院校设立税务专业,培训专门的税务人才,逐步建立税务社会培训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队伍。
(4)理顺税务与相关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的会计师业和律师业相对起步较早,而税务业尚处起步阶段,但其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目前急需对其进行立法和制定行业规则加以规范;但由于税务业和律师业、会计师业关系密切,工作和职责上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因此,必须考虑这两个行业的立法和行业规则上的区别与联系,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这里涉及到是否对税务行业赋予保护和特权,特别是名称使用的保护和从业的垄断权。从名称使用的保护来看,目前已经形成共识,税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名称使用权必须受到保护。我国税务试点之初,因为缺乏专业人员,有人主张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中设立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实质上是将税务业并入了律师和会计师业。这对于税务业的技术特殊性来讲是不公平的,也是有违国际惯例的。我国1994年颁布的《税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税务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业务。这表明,税务行业名称使用权的保护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税务征管法范文14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探讨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助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执法。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还可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笔者认为,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税务征管法范文15
一、税收扁平化管理基本情况
(一)优化办税服务厅设置。将全县4个办税服务厅合并为1个办税服务厅,负责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根据《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税服务厅统一设置“申报征收”、“票证管理”和“综合受理”三类窗口。设置领导岗、申报征收岗、税务登记岗、发票管理岗、减免退税受理岗、其他涉税受理岗、咨询服务岗7岗位。纳税人需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均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二)成立企业管理分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企业管理分局归县局直接领导,相当于县局的一个股室,独立开展各项税收工作。实现县局、分局合二为一的目标。减少管理层,方便纳税人,彻底改变过去分局虚有的管理职权。
(三)成立建筑安装管理分局,对建筑业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负责全县的建筑工程纳税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纳税户,实行一户一档、一个工程建一个档的管理办法,及时跟踪纳税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建设进度,组织好税收收入。此举办法,更加有利于对私人建筑进行纳税管理,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优化个体管理分局。将全县4个管理分局,撤消3个管理分局,只保留思恩税务分局,乡下3分局人员收编到县局或者其他分局。思恩税务分局负责对全县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负责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税款核定、催收催缴、税源调查、违章处理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
(五)业务管理情况。税政股不只是一个管理结构,税政股业务工作将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为所有纳税人解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减免税申请等,由直接由税政股受理,改变过去由各分局管理员受理调查后上报县局,税政股再安排时间和人员再次去调查再审批的做法,减少中间环节,缩短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税政股既是对应上级税务机关,又直接对应纳税人。
(六)发票管理情况。发票管理岗位业务前移至办税服务厅,负责监管全局所有发票。在办税服务厅增设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资料录入岗位,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登记并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不需要再到管理分局进行登记。
(七)税票管理情况。取消各分局的会计岗位,其票证领用、发放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由县局计财股负责。经费统一在计财股管理。取消各分局、稽查局的经费核算环节,所有经费核算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分局作为一个报帐单位,不再设立户头,不在银行开户。
(八)税收管理权情况。企业税收管理权收归县局审批。为了减少纳税人办税的中间环节,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在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审批,直接由县局行使审批,不再由管理员调查,分局领导核实,再上报县局审批的做法,实现县局、分局管理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二、取得的效果
(一)税收管理质量得到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管理,有利于管理员对管理企业进行专门研究,管理员能够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了解企业实现税款和税款的缴纳情况,从而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有了质的飞跃,保证了企业实现的国家税收能够及时征收入库。
(二)税收服务水平得到相应提升。实行专业化管理,对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税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水平。县局也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受到纳税人的好评。
(三)税收管理模式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2号)文件下发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地税机关调高了营业税起征点,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进行的,同时,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对地方税收入及其征管工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营业税调高1000元后,县乡镇地税机关管理的纳税户为1094户,营业税调高到3000元后,乡镇纳税户为227户,减少的幅度79.25%。乡镇的税务所(税务分局 )没有必要再保留原先的人员,乡镇的税源减少了,也使得税务机关不得不重新考虑征管范围和征管机构的设置问题。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顺应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廉政建设监察力度得到增强。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后,取消各分局的会计岗位,其票证领用、发放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由县局计财股负责,有利于县局对票证领用、发放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同时,重新整合办税厅,全县只设有一个办税服务大厅,整体进驻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固定个体户的纳税问题采取财税库行倒扣的办法完税,对零星开票交纳的现金税款,直接由纳税人拿到设在办税服务厅的金融部门交纳,采取凭银行现金交款单来开票完税,从而实现了县地税系统办税大厅人员对现金税款“零经手、零捉摸、零解库”,使税收票款提前分离的局面,税款不再经过税务人员之手,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安全隐患和廉政风险,可以杜绝税务人员贪污、截留、挪用税款现象的发生。
(五)税务人员教育培训及时跟上。人员集中县城后,工作环境变了,对各人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税务人员不得不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以满足新的工作需要。县局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也越来越方便、统一。比以前分散于各乡镇来说,培训的次数更多了,也更方便多了。
(六)节约了税收成本。经费统一在计财股管理,取消各分局、稽查局的经费核算环节,所有经费核算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分局作为一个报帐单位,不再设立户头,不在银行开户。各分局需要使用的办公用品,由各分局做好半年或者季度使用计划,报县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购买使用。这样有利于做好办公物品的使用计划,杜绝浪费现象的行为,节约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他征管工作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管理分局管辖的地域扩大,管理面过宽。就县来讲,现管辖11个乡、镇,最远的乡离县城3个多小时。原来设有4个分局,管辖全县11个乡、镇。现在只保留思恩管理分局,负责全县11个乡、镇个体纳税户的管理工作,管辖的地域扩大,管理面过宽,有些乡镇离分局所在地近100公里,相比以前在乡镇设置的税务所,在个体征收管理、纳税服务上明显有所减弱。从而使税务人员有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减少,人均管户加大。机构改革以来,全县合并了基层管理分局,征收管理向中心城区方向集中,个体税收管理员人员由原来的21人减少到8人,管理员人均管理纳税户由原来的52户,变为人均管理纳税户136户(包括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同时,一方面在个体征管人员的配备上常常将那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同志调整到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而部分个体征管人员往往又不安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有些基层分局的个体税收管理员甚至主要精力放在“副业”上。
(三)日常税收管理力度缺乏,税源监控难度大。从目前征管户数来看,个体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70%以上,个体户户数多,分布广,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水平也大大下降,出现了有的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漏管户;有的不自觉申报纳税,形成欠税;有的则在国税开具的门临开票不到地税申报营业额,形成逃税户,还有部分用票户利用发票玩猫腻儿,或不建账,建假账,应付税务部门,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己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户不办理停业、注销登记手续就销声匿迹,出现了大量的非正常户;有的个体户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却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加剧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户数差额的扩大。新开业的个体户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比例很少。除须使用发票的纳税户外,相当一部分为了少缴税款往往不催不办,甚至催了还拖。由于税务机关对各业户无可循的统一的核定计税依据标准,定额的“弹性”较大,从而产生个体税收的实际税负少于名义税负的现象。
(四)税收政策很难宣传普及不到乡下纳税人。由于管理的地域大了,每年的税法宣传月活动,税收宣传工作很难做到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当中,也就是说税收宣传工作很难做到到11个乡镇进行税收宣传,许多纳税人纳税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虽然在税法宣传中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逃税就成为必然现象,加强税法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
(五)税收管理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县地税局从征管人员的分布来看,37人管理员中有16人是助征员,占管理员43%。助征员与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来说,是有一定差距的,他们能够参加培训的机会少,业务素质较差,加上他们享受到的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同时,有部分公务员素质低,年龄偏大,工作上没有发挥主动作用,提高征管质量有一定的难度。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农村地税干部的整体素质还很难与征管改革同步,也就很难对税源管理实施有效监控。目前,基层征管分局一般是一名税务干部带领几名代征人员从事个体户税收的一线征收工作。客观上个体税收征管需要既懂业务,又具备高度责任心的税务干部。事实上,在个体征收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代征人员思想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不是过硬,责任心不是很强,这就更加影响了个体税收的严格征管。
(六)征管交通工具不足,难以满足日常巡逻管理的工作需要。自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后,大多数管户的地理位置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给税收管理员执行日常巡逻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如果税收管理员对管户每月或每季进行一次巡逻管理,在巡逻管理同时还要开展相应的日常检查以及纳税辅导等工作,这样,每个月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较大。同时由于基层分局只有一部征管用车,不能满足日常到个乡镇巡逻的工作需要,这就造成了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
(七)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自从取消了乡镇财政包干以来,乡镇政府部门与地税机关的往来几乎没有,因为地税的收入与他们的工作考核没有直接关系,所以,目前在乡镇税收管理工作中,地税部门还是孤军作战的多,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还没有充分利用政府、财政、工商、国税、村委会等现有的社会管理资源,护税协税机制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地发挥。
四、研究对策
(一)提高对地方税征管工作的再认识。税收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纳税户将大大减少,这是必然的趋势。但是个体税收是地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用新的改革的思路和思维来认识乡镇税收征管,树立“管理为重”的思想,这样才能严格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更好地开拓农村地方税收征管思路,规范农村地方税收征管秩序。树立“抓大管小”思想。对起征点以下层面的纳税人要做好跟踪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发现达到起征点后,要立时征收税款,对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的税收要严抓到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二)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税务机关由于受人力、财力的制约,不可能将所有的税源都纳入控制范围内。这就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面广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发挥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税氛围,提高税源监控效率,降低税源监控成本。具体来说,针对个体税源零星分散、流动隐蔽、易漏难管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广泛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真正建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以乡镇、管区、村三级综合治税体系为依托,以公开办税、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税源有效监控为核心,以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为保障的乡镇税源控管机制,形成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税务治税的浓厚氛围。
(三)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素质上不去,管理人员就会缺乏工作主动性,管理效率就不高。要进一步增强每一位税干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感和危机感,要特别注重加强业务培训,重点从受教育程度、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术能力、创造能力、办事态度及效率等方面着力提高地税干部行政执法能力。
(四)实行简并征期管理。5月1日自治区地税局下文明确,对定期定额户月纳税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实行简并征期纳税方式。对个体税收管理,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时间的通知》的规定,实行简并征期纳税,这样做,可以大大节省纳税人缴税时间,也会大大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有利于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根据县地税局征管部门统计,目前在册登记的全县个体纳税户为3467户,达到起征点的659户,其中自管户217户,共管户442户。达到月双定500元以上税款的纳税户仅有53户,占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比例仅是8.33%。
(五)建立日常巡逻检查制度。鉴于目前机构合并,税收管理员人数减少,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地拉网巡查,要做到腿勤嘴勤,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纳税人中间多询问,以便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建议实行巡逻检查制度,由个体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巡查,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或者虚假停业现象的,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掉,处理不了的由分局处理。此外,建立个体税收管理员每年一轮换制度是也非常必要的,因为管理一片时间长了,与纳税人熟了,人情就可能出来了,执法时就可能下不了手,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个体纳税大户税收稽查制度。现在我们对帐证健全的纳税人采取稽查的办法,但是在个体户的管理显得宽松。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些个体户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生意越做越大,但是缴纳的税款却很少,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当前的情况下,我认为有必要建立个体税源大户税收稽查制度,对个体纳税大户进行税务稽查,目前可以建材行业、超市、批发行业、娱乐行业等行业开展,这样可以减缓个体税收管理员的心里压力,同时有利于解决个体管理中的“钉子户”,疏通个体税收管理渠道。
(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管好个体税收,离不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所以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尤其是在当前乡镇一级没有税务人员留守的情况下,税收宣传工作显得更加重要。乡镇个体纳税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税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报纸、墙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税法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督促其自觉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针对扁平化后的税收宣传工作,地税部门可以采取“巡查加宣传”的方式,比如去一个乡镇巡查,同时带上税收宣传资料,到一个乡镇就开展一次税收宣传,既宣传了税法,亦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做到巡查与宣传并举。
(八)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个体户税源分散,征收难且逃漏税严重,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税法执行的严肃性的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逃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工作当中,既要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又要对个体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主动关心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但是也不能一味迁就,对于税收违法行为不能放任不管,要坚决予以打击,但也要打之有理,打之有序,让被处罚的纳税人心服口服,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九)开展委托代征工作。个体税收征管条件艰苦,管理范围广,要管理好个体税收仅靠地税部门是不能管理到位的,地税部门要加大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力度,在乡镇全面开展委托代征工作。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地方税源管理,可以通过委托当地工商、畜牧等部门人员代征,也可以通过政府出面要求村委干部代征税款。对比较边远的地方税源,可以委托村委干部代征税款,代征税款的手续费也可以弥补一些所谓“空壳村”的办公经费。地税部门一定要对代征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短训,加强监督制约,避免代征员挪用税款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年终对代征工作开展得好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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