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场管理制度范文 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报告模板

土地市场管理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下是土地市场管理制度范文和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报告模板,可供参考。

土地市场管理制度范文 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报告模板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

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第13个全国“土地日”电视讲话今天是第13个全国“土地日”。今年“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我县也已跨入全国百强县行列。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不足的我县县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土地市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主要体现在:

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配置进程逐步加快,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初步确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面实行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日趋活跃。去年我县拍卖地价款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达到3.4288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县城市化建设。

二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得到全面实施,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我们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另一方面,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建设用地供应布局和结构,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不断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去年,全年储备土地15宗,面积32.1710公顷。

三是土地市场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县国土资源交易大厅于2002年6月10日正式开张,土地使用权交易更加便利、公开和公平。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县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土地使用权转让私下交易、划拨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仍然存在,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尚未从根本上遏制,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针对我县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借此今年土地日之际,我代表县政府就加强我县土地市场管理讲四点意见: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要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正确运用行政手段的同时,积极完善法律、经济手段,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要加强对土地市场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公开市场信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适时调控土地市场。

二是要提高土地供应市场优化配置程度。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2

一、土地市场管理对房地产调控的影响

我国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以来,一直都伴随着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变革与调整,这是因为土地政策始终都是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走向的最关键因素,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供求关系、供给结构以及房产价格等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走向。

1、影响供求关系

在房地产市场上,土地始终是房地产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无论是土地供应的总量,还是土地供应的布局,都会对房地产市场整体或局部的供求关系产生十分明显的影响。例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对土地规划的调整,能够对房地产市场上的土地供应量进行控制,可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和投资量的调节,进而对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土地供应节奏的调整,影响供求关系中新增房地产的供应速度和上市节奏。

2、影响市场供给结构

在政府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管理政策中,经常通过对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的调整,进而达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等目的。例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入市量在不断增加,商品房的供给速度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放缓。因此,房地产市场上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近年来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3、影响房产价格

毋庸置疑,土地价格是影响房产价格的一个最重要因素,地价的上升或下降,将会影响到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土地市场管理措施,能够对房地产市场的房价进行调控。从房地产市场的地价构成看,主要包括了取得成本(拆迁费用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开发成本和政府收益(土地纯收入和相关税费收入三部分,其中开发成本和取得成本呈现出一定的刚性特征,因此对房价的影响相对固定,进行调控的余地也不是很大,但政府收益部分的调控空间却非常大,对房产价格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4、影响行业发展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资源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性表现的越来越突出,土地市场管理的趋势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上,尤其是在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和供应价格方面,将会直接决定我国房地产市场行业发展的走向。

二、土地市场管理存在的缺陷

1、制度缺陷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受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土地的市场管理制度中仍旧存在很多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些特质和制度上的缺陷。我国的房地产土地所有权制度以我国的公有制为基础上,土地所有制形式与整个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本吻合,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这为我国的基本建设和政治稳定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土地资源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所有土地的出让、转让以及开发利用等权利都是由地方政府代为行使的。但是,现有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并没有对政府如何行使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如何划分产权等一系列问题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就容易引起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管理上的矛盾和冲突。例如,现在出现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难以实现、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低下、城市土地占地者成为事实上的所有者、寻租行为和腐败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由于我国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引起的。此外,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之间所有权的转移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明显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2、市场缺陷

十多年来,政府虽然采取了多样化的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整,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的特征,加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导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比较复杂和混乱。如开发商捂盘惜售、制造虚假抢房假象、囤地与炒地,高收入居民炒房等都与市场固有的缺陷存在很大的关系。同时,由于我国行业制度和监管措施的不到位,有些开发商通过收取订金、认购等方式对一些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进行销售,有的开发商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资金链断裂后直接“跑路”,这都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土地的开发环节,有的房地产企业违规进行超容积率开发,擅自改变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低,导致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屡见不鲜。

三、房地产土地市场管理策略

房地产土地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市场管理制度上的细小变化都有可能导致多方利益关系的变化。因此,为了实现更好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效果,要综合利用土地价格、土地税收、土地金融等政策手段,制定科学的土地市场管理策略。

1、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影响房产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因素,加上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土地价格管控政策,容易造成我国土地价格的不正常波动,进而影响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增强土地在收购、转让、拍卖、征用、置换等环节的监控,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调控手段,确保土地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2、土地税收

土地税收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可以直接参与到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当中,目前的土地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取得税、流转税和保有税三个方面。在利用土地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运用。例如,土地所得税的增加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成本,因此会导致房价的上涨,这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不能再增加取得税;如果想增加市场上的土地供应量,则可以增加保有税、降低流转税,提高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持有成本,使开发商倾向于土地的转让和开发。

3、土地金融

在目前我国的土地市场管理体系中,土地金融政策主要表现在土地的抵押贷款政策上。当政府放宽土地抵押贷款政策限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数量就会增多,进而带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升;反之,当政府实现紧缩性的土地抵押贷款政策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上升,进而导致房地产开发数量的减少或开发速度的放缓。此外,受土地供求关系的影响,土地本身可以成为投机转让的对象,这时的土地金融政策可以直接作为房地产调控的手段,如加强对土地转让的控制,可以限制土地的炒作,避免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进而起到对房产价格的平抑作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的土地管理问题看似是如何进行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的简单问题,但是其实际复杂程度已经超出了很多专家的想象,其根源就在于中国的土地市场管理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还存在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基于土地管理中的市场缺陷、制度缺陷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相关部门必须对我国的土地市场管理问题进行重新、全面的审视,加快相关法制的建设和制度的完善,有效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中国未来的改革提供真实的源动力。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3

所谓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和到期回收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来,并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土地整理,然后进行储备,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将储备的土地有计划投入市场的制度。[1]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代表的是我国城市土地制度革新的方向,是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有人将其誉为我国解放后第二次土地管理革命。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市场的一项管理创新,对于政府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 我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变过程中的革新,其建立有相应的历史以及制度原因。1987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所谓三无制度,城市中大量的土地被长期闲置,这一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否认了城市土地的商品属性。 1995年以后,我国政府开始鼓励企业自行盘活自己使用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这些企业可以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转让土地的方法,使自己成为土地供应者,最后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存量土地多头供应的情况大量出现。

1996年我国在上海市成立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7年杭州土地储备制度开始启动,2001年4月,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2]

2 土地储备运作模式

纵观我国目前实行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全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运作模式。

陈建设将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模式分为三种:

一是,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本级政府的要求,通过与被收购单位协调,确立土地收购价格或约定收益分成,按照约定由储备机构支付收购金。取得土地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储备机构取得土地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对易于转让的储备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给新的用地者。

二是,行政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收购土地的范围由政府行政法规规定,规定范围的土地统一由储备机构根据计划进行收购、储备、开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需求用招标、拍卖方式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出让,规定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者不能像过去一样通过补办出让手续的方法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是,行政指导、市场运作与土地资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规定用于储备的土地范围。对可收购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用地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储备机构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有的储备机构还受政府委托作为国有土地资产代表,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部分进行管理。收取企业改革中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和其他用地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租金。[3]

3 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土地补偿形式与内容不尽合理

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回收土地时,对土地征地补偿的形式过于单一,例如:在目前的土地储备制度下,对农民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偿一定数量的费用的方式进行安置,虽然短期内看起来对失地农民的生存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没有在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的角度上思考,会造成某些劳动技能相对较差的农民会出现因为失地致贫的情况出现,从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3.2 土地储备制度管理结构有待完善

由于缺少现成模式经验可以借鉴,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现行土地储备管理模式是市、区两级政府管理,两级土地储备机构除名称差不多外,在行政上、经济上等方面都呈现出了各自独立运行的状态。同时,当地政府有时为了增加城市重大项目的建设,会特批一些具有城市土地储备职能的企业。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多而散、小而弱,在城市土地储备上形不成合力,甚至在某些时候会出现互相牵制的情况,反而制约了土地储备的发展。

3.3 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未形成垄断

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储备制度能否有效实行的一个关键方面。然后从目前来看,各城市的土地储备机构并不能垄断当地的土地一级市场,还有很多相关部门能够对一级市场的土地进行回收整理和开发。

3.4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短缺

由于土地收购储备中不仅要对被收购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同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前期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储备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目前我国土地储备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财政支持,一是银行贷款,尤其是银行贷款,往往能占到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80%左右。

3.5 城市土地储备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土地储备尚未进行统一立法,各地现在主要还是依靠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来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同时,2004年颁布的新的土地管理法对于地方政府应该如何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土地储备制度缺少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4 土地储备制度运行中的发展对策

目前,我国已有许多学者对土地储备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土地储备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例如:贾生华提出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对策为把城市地价水平调控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理顺体制加强协作协调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强化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功能,加大规范土地市场力度,积极创新土地储备融资方式,探索建立城市土地基金,努力探索采取一次测算”分阶段分期支付补偿费。[4]

综上所述,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对策如下:

(1)制定适用于当前土地储备制度发展的法律法规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我国城市土地流转、房地产经济发展以及政府财政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制度的推广,必须要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只有制定了与当前土地储备制度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土地收购储备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因此,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首先要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始。

(2)完善土地储备补偿机制

合理且有效的土地补偿机制,是土地储备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目前的土地收购补偿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思路两个方面。在补偿标准方面,要坚持土地权利与土地收益相结合来确定土地价格,利用地价评估中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等多种方法评估土地价格,同时也要在充分考虑单宗地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所在区位以及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地价评估。而在补偿思路方面,主要在对应失地农民方面,需要一个有效的补偿以及帮助机制,能够让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比较迅速的转换身份,实现经济可持续。

(3)积极整合土地储备机构,实现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首先应在法律法规上严格限制批准新的土地储备机构,从根源上制止一拥而上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情况;其次政府应该逐步取消企业公司从事土地储备的资格,实现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一级市场垄断;第三应从行政或资产关系的角度理顺现在两级土地储备机构的关系,按照携手合作、利益共享、互补优势的原则,使两级土地储备机构形成合力,协调发展。

(4)大胆创新土地储备融资方式

在目前土地储备融资方法的基础上,要广开融资渠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甚至可以考虑相关债券,吸收城市内中小型投资者的资金。同时,还可以考虑对已进入土地储备中心,但尚未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土地,进行短期出租,以加快资金回笼。

(5)完善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监控机制

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所运营的资金是巨大的,但是其本身应该是一个处于政府管理下的非营利机构,所以必须要完善对储备中心的监控和管理,让储备中心的资金运营透明化、公开化,从制度管理上减少个人和集体腐败的可能性。

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相信只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实践,一定能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4

随着我国公众法律观念的增强与法律意识的提高,“以人为本”法治新理念等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试点区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为新《土地管理法》的问世打下坚实的根基。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取得多项重大突破,其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修改,但农村土地征收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存在的问题

公共利益在近年来被广泛认识,其具有的特性使其没有统一理解的概念。公共利益在我国各大法律均有出现,但却没有法律条文对其明确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频频出现无法明确公共利益的问题,引起政府与人民、社会与群众之间的诸多矛盾。总体而言,公共利益指不具体指定社会对象所享有的利益。虽然公共利益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变化性、复杂性,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概念上的把握:第一,公共利益是抽离自个人利益并与公众利益相联系的一种客观存在,不受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影响。第二,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与内容具有很强的覆盖性,具有社会共享性。第三,公共利益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具公共性与公益性,从长久以来人类的利己性与利他性之间整合而成。正因如此,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共利益旨在于寻求社会集体利益最大化,以顾全大局为重,并不会为任何个体牟取私利,某些情况还具备非盈利性的特点。第四,公共利益体现人们之间相互平等的社会关系,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之一。第五,其含义随着历史的演进与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在相同时期的不同地区的公众对公共利益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从立法模式的角度考虑,我国在公共利益领域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公共利益概念不明确。我国《宪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虽有提及公共利益,但基本都未对其涉及的对象与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尽管这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及时变化,但也导致了工作中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滥用权利的乱象。第二,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通常以政府行为为优先,且利益受到损害的个人较难维护自身权益。加上我国在公权力约束的方面较为缺乏,在没有公共利益界定争议的解决机制的情况下,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第三,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二、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过于泛化。原先实行的《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没有具体列举出公共利益的范围。一方面公共利益的一大特点就是会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概括性的界定方式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使法院或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得到与时俱进的发展扩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力没有受到有力的监督,此种对公共利益无明确界定的规定同样会伴随着公权机关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不适当扩充的问题。政府在涉及多方利益权衡时进行的土地征收事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将“公益性用地”与“非公益性用地”进行混淆,导致公共利益的泛化。征地拆迁活动通常能改善当地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也能提高政府的政绩,加之涉及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通常与私人企业有不同程度的合作,私人利益不可避免会有所掺杂,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公共利益的纯粹性,反而存在所谓“公共利益”侵害被征地人权益的问题。

(二)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地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之一在于征地补偿。由于原先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因此政府具有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导致在征地补偿执行标准上留下了漏洞。土地征收补偿是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计算土地补偿金额。由于土地被征收前后用途转变会带来不同的收益,以农地的年产值为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不尽合理。土地补偿费用与土地区位、经济发展情况、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等密切相关。农村集体土地以较低的价格被征收,土地用途类型发生变化,价值也与原先的土地类型的价值不同。这意味着政府在征收工作完成后,根据用地类型可以较高的价格将其卖出,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应得利益。土地作为农民物资收入的主要长期来源,被征收后农民就失去了长期的物质保障,而农民得到的拆迁赔偿仅仅是根据原先土地的生产价值决定的一次性安置补偿款,这种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操作简单,也能暂时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但却不能保证他们未来长期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大部分农民属于文化水平、技能掌握水平都较低的人群,没有长久可持续的生计,久而久之甚至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这有损农民利益,也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

三、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实现公共利益的进步

(一)公共利益的范围得到明确。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采取列举方式明确界定,包括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类型。此外,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以上规定列举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这些规定从实体层面明确列举了公共利益的范畴,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司法制度上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使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地工作做到有具体的法律可依,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同时监督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减少在公共利益上的争端矛盾,防止公共利益的模糊与泛化,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合理设置补偿项目。新《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指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法律上确立其地位。即被征地人在征地前后的生活水平尽量能维持相当水平或有所提高,若征地后被征地人的生活水平降低,则违背了公共利益不侵犯个人利益的特点。补偿由原来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改为按照年产值倍数测算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补偿标准与补偿机制上做出了合理调整。土地作为农民的长期物质来源保障,仅靠货币补偿不足以弥补被征地人的损失,更关键在于被征地人无法获得土地增值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被征土地的现状,由各部门拟定而成。同时,新《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模式上将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换为区片综合地价,补偿项目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民法典》(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与新《土地管理法》对被征收农村村民的补偿条款进行对接,增添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其中,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这些条款有益于给予失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转化为市民后的生活质量,对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改革土地征收程序。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来仅有征地批后公告的基础上增加征地批前公告,征地批前公告与征地批后公告相结合并形成系统化征地公告程序。征收土地预公告主要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从征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进行“抢栽、抢种、抢养、抢建”等恶意套取额外补偿款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不予补偿。同时,新增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引入补偿安置听证环节,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政府当组织听证会。征地工作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保护被征地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在法律上给予应有的保障。原来仅有的征地批后公告,难以保障被征地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透明度不够,公共权力易被滥用,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征地批前公告与补偿安置听证环节的出现可确保被征地人监督征收过程,同时被征地人也可基于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从而促进征地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共利益,极大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可以加深农民对政府征地工作的理解,推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值得注意的是,新《土地管理法》并没有针对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对此,2015年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xx年)》明确提出,探索具体用地项目公共利益的认定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果。近年来,在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繁荣、城镇化进程迅猛、民主法制逐步完善的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正在增强,公共利益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在我国的公共社会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社会各界的关注带来了我国在公共利益问题上的实践与理论突破。公共利益作为在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一直被广泛关注。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表明我国在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上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依旧存在。探讨公共利益问题,尤其是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问题,并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不断更新相关理论,对维护社会治安、推进法制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5

一、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

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衍生物。1987年9月,深圳市政府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第一块土地使用权,开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先河,成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革命性标志。随着改革不断向市场化方向的深入推进,1996年,上海市成立中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一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2001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可以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效控制土地供给,防止多头供地;有利于企业改制解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高效合理配置存量土地;土地收购后,进行开发和整理,使一些规划不合理,环境较差的土地得以再开发和再利用;出让后的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增值。

二、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储备运作主体界定不清。

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一般都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土地发展中心一个部门的工作既要代表政府制定收购储备计划并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又要参与到企业运营过程中,与开发商共同经营土地,便产生了政府部分官员的“寻租”行为。

2土地出让倾向于高端住宅。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土地出让作为这一行业的起始点正在起到关键性环节作用。同前,部分城市住宅价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却飞速上扬,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制运作过程中,存在单纯追求土地高收益的倾向,居民房价收入比例超过国际标准3至5倍,引起中国大部分低收入利益群体的强烈不满。

3土地储备的收益分配及征用补偿机制不健全。

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回收土地时,需要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由于补偿标准很低,导致很多郊区农村的农民出现了耕作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路的“困境”,拉大了城乡之问的差距和矛盾。

三、发展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对策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必须围绕资源配置、激励、约束、风险保障等方面。

1建立一个以政府为核心,土地管理部门为纽带,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保障政府对城市土地资产的有效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6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及发展的基础,因此,要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把握好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当前社会科技不断发展,RS技术、GIS技术和GPS技术的出现并被逐渐应用到土地资源管理中,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为土地资源的现代化管理提供帮助。

1“3S”技术概述

“3S”是指RS、GIS和GPS技术。RS技术是20世纪60年展起来的综合性探测技术,能够从较远距离识别出探测目标的性质、活动情况等,主要利用红外线、微波及光等探测工具。其遥感系统包括了探测对象的特点、信息获取、数据传输、信息运用等,具有覆盖面积广、信息传输速度快、时效性强、节省成本等多项优势。当前,RS技术已被广泛应用到了城市遥感监测、环境检测、土地资源管理等多个领域,为我国土地资源的整合及开发提供了重要依据。GIS技术是指资源和环境信息系统,该技术主要是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空间信息的搜集、保存、管理及分析。该技术的应用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采集到土地资源的相关数据,便于有关部门制订对应的政策和措施。GIS系统包括了信息录入子系统、数据保存和检索子系统、数据运用与分析子系统、汇报子系统等。当前GIS技术在国内的发展已步入了产业化时期,并在不同行业中获得了广泛应用。GPS技术是运用导航卫星在海、陆、空实施全面三维导航及定位的卫星导航和定位系统。该技术具备十分精准的定位和速度检测功能,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实用、最受欢迎的精密导航。GPS技术有导航定位、测量及测绘、同步时间和授时三大功能。在国内,该技术已应用于船舶、飞机导航及土地测量、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等多个方面,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2“3S”技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2.1应用于土地资源勘查

以往进行土地资源勘查时,基本依靠人工操作,耗费时间较长,速度较慢,并且成本很高,不符合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而合理运用“3S”技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这些问题。RS技术的应用可以生成遥感图像,获取精确度更高的空间信息数据。GPS技术的应用,可以提供更加快速且高效的信息搜集与定位服务。用GPS技术辅助RS技术,能够定位至具体的地块,获得土地资源勘查的详细数据。而应用GIS技术进行空间解析、数据统计以及可视化制图等工作,能够更简便有效地进行土地资源统计、评估、图像制作等。总体来看,“3S”技术运用于土地资源勘查过程中,具备许多传统技术达不到的优点,如快速、省力、节省成本等。“3S”技术在土地资源勘查中的具体运用流程是:首先采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获得相应的图像资料,进行影像与基本图件的制作;然后运用遥感图像实施精确计算和实地考察;之后完成业内处理工作,进行数据的整合与分析;最后建立土地利用信息资源库。

2.2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过去在监测土地动态信息时,通常采取单位汇报并登记信息的方式,便于统一管理。但该方式效率不高,并且很难主动了解土地的变化情况,也存在准确度低、周期较长、实时性较差等多种问题。而利用“3S”技术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法。其工作流程为:(1)在土地利用勘察数据的基础上,采用RS技术迅速找到监测对象,再搜集到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2)运用GPS技术尽快找准空间方位,以得到最新的土地利用状况信息;(3)采用GIS技术,经由计算机完成土地信息的管理,并据此适时更新土地资源数据库,输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结果。这种方法把RS、GIS及GPS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了GPS技术快速准确定位和GIS技术科学进行信息管理及解析的优点。总体看来,利用“3S”技术进行土地资源图像的绘制,并把遥感影像和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结合到一起,能够更为直观、生动地展示出土地资源利用的动态情形,有助于更加便捷、高效地施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管理。

2.3在土地规划和勘察定界中的应用

“3S”技术的应用,不但可以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搜集、保存、管理、查找和解析,还可以进行图件数据、属性数据的更新。“3S”技术不管是应用在信息处理方面,还是应用在编制及成果管理方面,都能够收到理想的效果。运用遥感技术搜集并分析数据,可以精确地确定出土地资源信息;采用GIS技术构建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可以为土地资源利用及规划提供详实的参考依据,并能辅助完成当前土地利用状况整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实行等管理工作,从而为土地资源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此外,“3S”技术应用在勘察定界方面也具有很强的优势,GPS技术能够24h获取高精度的三维坐标,从而准确完成定位工作。该方法不需通视,并且勘察时间短,不易受气候条件影响,所以能大幅度提高勘察效率及检测成果的精确度,便于进行数据自动化处理和分析运用。

3结语

“3S”技术应用于土地资源管理中,具有精确化、高速度、节省成本等多种优点,为我国“数字国土工程”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7

当前时期,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土地市场管理不够规范而导致的一系列矛盾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当地政府而言,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实行了招商引资策略,不断的扩大开发区规模,想通过开发区具有的土地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人员来本地投资,然而,这样一来,就会使得土地原本具有的价值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次,在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充分的考虑,只是一味的盲目性的征用集体土地,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民群众无法获取到合理的补偿款;后来,国家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在第一时间里了关于将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全面调整的通告,同时也在积极的制定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以,当前该怎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已经成为我们现阶段所要深入思考的话题。

1.对土地市场管理的思考

1.1消除错误的思想观念,增强对土地市场的认知度

首先,要将土地市场不合理的配置,不利于招商引资的错误行为消除;土地市场的配置过程,主要是在土地自身所具有的性质特点基础上而进行的。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各个地区基本上都设立了开发区,每个区内部土地都是无偿供外来商人经营与生产的,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想吸引到更多的外来商人到本地投资,虽然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等到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时,土地就会演变成一种商品,用土地来换取更多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会使得大量的国有资产出现严重的流失,对于土地资源的二次利用以及当地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世界WTO组织的公平、透明度等原则也明确的强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全面保障群众的待遇,确保市场在一个公平的状态下竞争;所以,当前时期,政府在土地市场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进一步的推动市场公平、公开,正常的持续运转,并借此吸引到更多的外来投资者。

其次,将政府经营土地与市场规律不符的错误观念消除;土地在国家的资产范围之内,由于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因此决定了土地经营主体是政府,只有政府实施的措施对土地资源进行调节,土地资源自身具有的价值才会被充分的体现出来。土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受到严格的制约,须在政府统一调节与控制的基础上展开经营。土地使用规模及土地需求等各方面都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平等,同时其还必须在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基础上前行。然而,当前从实际经营情况上看,土地经营是政府通过市场渠道运作土地资源;从实际运作主体及运作过程上来看,具有两个方面的性质,即政府行为、纯市场行为。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充分的认识到市场与政府各自所要承担的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这三种机制统一协调的发展。可以说,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市场服务制度是有效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度的最佳手段。

1.2合理的安排房屋拆迁户与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首先,必须明确城市建设的具体规模,根据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拆迁工作,充分的考虑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程度,并且还要从宏观的角度上掌握好拆迁的规模、进展速度。在对拆迁户的居所进行拆迁时具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当地政府应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补助办法将这一难题有效的解决。然而,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在管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所以,现阶段必须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力度,对其土地供应总体数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将其建设目标、出售对象以及出售价格全面的规范。现阶段,国家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提出了两种政策;一个是仍然沿用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但是其对提供土地的总量、购买房屋人员、出售价格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二种是不实行划拨供地的方式,而是针对可以享受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到市场上买房或者租房,并且政府承担一定的资金补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后者比较适合当前的市场经济原则。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虑,按照程序进行有效的处理,这对于化解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2.加强我国土地市场管理的有效渠道

2.1进一步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安全有序的运行

我们都知道,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土地市场的良好发展,但其并不是十分健全完善的,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通过外力将其存在的缺陷加以完善,而这种外力就是计划机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不仅是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同时其还是计划机制在土地市场中将自身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体现,其能够使得土地市场管理更加的趋于完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明确的规定了应通过土地市场这一渠道进行交易,以此获取到土地使用权。另外,土地使用权只能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人员之间进行转移,绝对不能违背了之前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范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有效的实施,那么,土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才不会对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2.2加强建设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

当前时期,应尽快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以此对土地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掌握,这一举措的实施对于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着重要的作用;另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相关人员可以利用其对土地市场信息全面的了解,真正营造出一种公开、公正的良好土地市场环境。这一系统主要将数据库作为基础,以此对土地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测,有效的避免了各个土地违章违法现象的发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主要检测的内容是对土地市场的供应、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市场运行的整体等各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批。

2.3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化,确保管理规范化

主要指的是土地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化的模式能够快速的将数据进行统计,并且具有较高的准确度,从而使得土地管理者的实际工作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另外,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化模式能够有效储存土地信息和检索、处理土地信息,建立了良好的信息数据库;所以,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能够使得土地管理制度更加的健全完善,我们应大力推广,从而带动土地管理的规范化。

3.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当前时期,必须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这已经成为了现阶段急需要解决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各级土地主管部门应加以重视。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8

  1.前言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那么与标准。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2.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标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根底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开展,政府为了开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的局面[1]。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2]。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开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预。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局部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开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视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开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开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3]。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视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局部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视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开展,防止出现闲置的土地。 

  4.总结 

  总而言之,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根本保障,是人类珍贵的资产,土地资源必须要有权威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我国必须要不断改良并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土地所有制的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但要想构建完善的土地监管体制,必须发挥其中心价值,需要结合目前经济市场的开展情况,有效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功能性。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以灵活的政策来建立土地管理体系,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9

1.土地供应模式特征

我国土地供应模式相对复杂,其包含多重利益关系,并承担重要作用。通常包括规划管理、需求分析、计划制定、征用模式、储备收购管理、市场机制以及调控管理模式等。规划管理需依据政府发展建设标准,土地资源水平、应用土地状况等,进行协调管控,进行土地应用的科学规划制定并完善供应模式。计划制定则主要在充分的研究评估基础上编制科学的发展规划。土地增量供应进行有效的土地征用,并作出合理补偿。该模式需要做好政府、各组织机构与农民等利益关系的调节。收购储备管理将征用、收购以及置换土地进行全面储备,进而达到垄断与资产经营的发展目标。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原理,市场管理模式可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调配,提升其核心应用价值与效率。在一级市场,主体应用招标、拍卖挂牌模式实现资源配置。而二级市场,则将由一级市场获取相关应用期限的土地资源通过租赁、转让方式,实现应用权位于主体中的流动,进而利用合理的配置提升实践效率水平。当资源配置无法发挥良好的效用价值,出现失灵问题时,政府单位应作出宏观调控,采用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履行合理有效的调控模式,通常包括直接以及间接调控模式两类。

2.土地供应模式包含的相关问题

当前,我国土地供应管理模式由于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深远影响,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始终包含一些弊端问题。首要问题在于供应量存在失控状况,一些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规划的制定存在一定滞后性,管控力度需进一步提升,因此令供应模式缺乏时段以及空间性,总量则欠缺规范限制标准。土地资源较为稀缺,尤其是农用地,当转变成建设用地则较难再进行农用。为此应有效的降低城市用地增量供应,扩充其存量。然而,由于建设用地没有实现全面的市场化配置,导致应用结构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应用效率不高,且存在闲置问题。同时,由于一些发达区域土地供应相对紧张,令存量用地的盘活成为应对供需矛盾的首选方式。加之土地政策不全面,进而对市场预期形成一定影响。进行存量盘活需实施增量供应的管控,同时需健全市场管理与应用体制,提升存量供应。当前土地紧缩政策主体应对增量供应较多且低效应用问题。怎样确保增量以及存量资源的规范供应,提升管理政策可靠性,则应是供应管理规划工作应进一步应对的重要问题。

土地供应管理模式中还存在操作不透明进而引发的违规与腐败行为,将对土地市场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虽然,土地经营借助市场竞争完成出让,然而仍旧包含不规范行为,对市场运行模式将形成显著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主体运行市场配置土地管理模式,令其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然而由整体层面来讲,土地管理市场化水平仍旧不高。由于土地资源供应、转让以及出让没有形成真正的规范化与合理化,令市场建设仍旧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对整体系统的创建形成了一定制约影响。而行政划拨以及协议出让模式,则令市场呈现出不透明竞争的问题,令其管控难度显著提升。

低价土地的供应,还将令房地产建设单位呈快速发展趋势,开发商品房总量将大于购买能力,进而令社会资金形成了不良沉淀问题。

3.优化土地供应模式科学策略

3.1强化源头管控,规范增量用地管理

为优化土地供应,全面促进安全用地与可持续发展,应强化源头管控,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完善农田设施建设。同时,应做好农用地的规范征用调控,创新制度改革,优化土地产权模式,预防过分发展房地产,对农民利益造成不良损害。应抑制农用土地大面积向城市用地转变。同时,应提升用地转换门槛,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应用。应切实履行招标管理、挂牌拍卖等模式,做好登记把关,杜绝非法转化行为。

3.2创建收购储备管理体制,优化供应模式

为实现一级市场的垄断,应创建收购储备以及基金管理体制,有效更新供应管理模式,转变直接供应为政府部门主导管理的统筹收购管理、全面开发与储备,合理出让的供应管理模式,进而实现对土地资源的集中调节管控。该模式特征在于土地收购以及出让环节分开履行,政府则发挥了主导管理作用。可借助征收、购置、收购、转换等模式,令出让土地控制在政府供应的有效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土地流入市场环节受到全面监督管控,将对其市场调节极为有利。同时,将有效更新直接令土地资源流入市场的模式。经过储备以及开发,将土地资源推入市场,对规模化建设配套、综合开发应用极为有利。同时,对土地出让,资产增值、明确产权关系形成了积极影响。

3.3创建土地供应资讯模式,完善市场管理

创建土地供应资讯管理体制,是适应市场需求,提升土地资源应用效益的重要方式。应实现供应信息的有效公开,营造公平、公开的竞争服务环境。土地管理单位应令供给总量、市场交易、预测管理以及政府供地资料目录等资讯面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违规运行行为。应事先多方有效配合,做到廉政高效,统一认识,提升人性化服务意识,完善责任管理机制建设,制定科学管控策略,明确岗位职责,方能确保土地供应管理的优质、科学。

发展改革阶段中,应促进供应市场管理模式的健全完善,创设储备管理机制。针对城市商品房施工建设用地,应丰富供应模式,在储备资源基础上,应为公用设施配设定量用地。同时,应实现商业储备同公益储备模式的良好结合,进而为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供应良好的土地资源,符合市场综合需求。针对炒房、房价快速增长以及虚高问题,则应加快履行税务征收管理模式。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已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对炒卖行为形成了良好的抑制作用。可有效的推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控,为城市土地资源应用开创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并全面保障公众利益,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完善市场管理模式,提升综合发展水平。

4.结语

总之,针对我国土地供应模式特征,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强化政府管控调节,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高效、优质管理,方能优化供应模式,杜绝违规操作行为,抑制房价虚高问题,保障大众利益,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0

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出了国土资源需要不断提升的实际问题,虽然我国国土资源较为丰富,但是由于人口基数较大,导致国土资源处于长期紧张的局面,这就需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通过对国土资源科学地规划、有序地开发和全面地管理,形成国土资源更为合理地应用。当前,在市场化的背景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问题,客观上导致管理工作出现了观念、行为上的困境,导致国土资源不能够得到有效地开发与保护,失去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价值。要认真而科学地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保护观念,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在通过市场化调节和运用的基础上,以更为合理而有效地补偿机制来创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存在的困境

1.1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保护观念不强

国土资源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宝贵的国土资源,而实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相当多的人员和基层单位没有形成保护观念,对于国土资源乱审批、乱管理、乱开发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这会加重国土资源的负担,而且会造成国土资源的流失,形成了对国土资源的恶性开发,不但造成了国土资源的枯竭,并且形成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漏洞。

1.2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是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效性的基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出现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力度存在严重的问题,未能将国土资源的违法乱纪现象做到迅速处理和全面禁止,在源头上出现了国土资源滥开发的可能。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一些人员和单位不能很好利用法律武器,导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责任不清,不能形成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权威,既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又不能实现对国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1.3 市场化没有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体现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对市场化的遵从,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去调节和管理国土资源,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出经济方面和社会方面的优势。而实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市场化不足的实际问题,导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不能适应当前的资源需求形势和社会发展形势,对各种主体利用国土资源带来各种障碍,无法形成国土资源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氛围,造成低质量、低效率的国土资源开发格局,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身和国土资源开发带来负面影响。

1.4补偿机制不健全

补偿机制是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前提,特别在当下的发展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更应该执行好补偿政策,在满足现实建设需求的同时,为国土资源的重建与合理开发创造更为优良的经济环境和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没有健全的国土资源补偿机制,导致补偿过程中出现补偿金额和方式上的问题,不但出现了相关主体的不满和矛盾,而且影响了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保护观念

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要端正实际工作的态度,尽快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观念,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的同时,确保国土资源的全面管理。由于领导干部工作态度问题,导致土地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行业竞争出现严重失衡,最终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相关违法乱纪行为叫停,加大处罚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促进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使个人及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到国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能够有效避免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2.2 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

在具体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要端正执法的态度,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程序严格地履行相关执法工作,全面排查、严格整治,确保我国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

2.3 完善国土资源的补偿机制

一方面,要以国家的层面,出台和制定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规范、统一的补偿机制,确定国土资源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制度,并且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及时的调整,使征地补偿费用尽量满足群众需求和意愿,从而确保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地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防止征地补偿的克扣和截取,防止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此外,要确保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补偿措施的知情权,尽量拓宽补偿途径,对被征地群众作出妥善的安置,以减少相关纠纷问题的发生。

三、结束语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本研究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困境分析,我们应该看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价值与作用,要对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抱有正确的态度。新时期,要针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端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键,以体系构建和制度健全为途径,在丰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验的同时,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地开展,满足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全面性需要。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1

乡镇国土资源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基石,面对近几年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乡镇国土资源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在整个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证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一、构建乡镇国土资源工作格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虽然我国土资源管理局已全面开展“保增长、保红线”及服务社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这给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对乡镇国土资源的需求逐渐加大,乡镇国土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这就给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面对乡镇国土资源耕地保护难、集乡镇土地市场发育难、农村宅基地管理难及人员生存难等问题,加强乡镇国土资源工作格局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从科学发展观角度出发,加快构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的工作格局,完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从单纯的资源管理逐渐向资源、资产及资本三位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国土资源的建设与发展。

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格局建设策略

乡镇国土资源不仅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前言阵地,同时也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石。面对当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为了形成符合实际的乡镇国土资源工作格局,在构建乡镇国土资源工作格局中,可以从国土资源保护、宅地基管理及集镇土地市场管理等三个方面考虑。下面分别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的工作格局进行分析

(一)国土资源保护

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主要目的是将国土资源管理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各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建立科学发展观,做好国土资源的保护,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因此,在乡镇国土资源中,应以落实国土资源保护为目标,而不是获得经济效益的多少。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由于明确的职能分工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前言阵地,乡镇国土资源的工作重点在哪里,如何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当前必须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国土资源保护中,按照国土资源集中、全面、统一的管理要求,为了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资源供应保障、国土资源保护、资源整合等)达到约束性和预期性的指标,从工作职能出发,应从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及土地利用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但是,据调查了解,当前国土资源的主要职能很难落实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甚至有不少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大部分精力放在抓项目、抓收入的资产管理上,却把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及耕地保护放在次要位置上,导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所以,针对当前乡镇国土资源耕地保护难的问题,为了开创良好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格局,以法律为依据,从本国土资源固有的自然属性和现场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土地的整治工作,将土地整治认真落实到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区中,制定土地政治的规划和计划,同时将制定的整治计划落实到县,充分发挥县乡村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从而加快新农村的建设。

(二)集镇土地市场管理

集镇是乡镇开展整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中心,集镇土地市场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村耕地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新农村的建设等。因此,为了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在集镇管理中,从注重国土资源管理目标及建设机制的转变,其是形成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格局的重要条件。在管理目标上,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背景下,我国国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就国土资源管理而言,当前我国国土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不少国土部门忽略了国土资源的自然属性,也不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些因素都加大了国土资源管理的缺位和错位。因此,在国土资源管理法定职责及管理职能到位的前提下,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集镇管理的目标,将工作重点放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上来,逐步从抓项目、抓收入的资产管理走出来,从而充分发挥土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建设体制方面,不仅要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的监督与管理,还需要加强人财物和业务的统一管理,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的管理,使国土资源的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宅基地管理

在宅基地管理上,应向用途管制的核心性转变,用途管制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核心,可以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因此,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应科学合理地划分国土资源,将土地合理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耕地保护及节约用地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中之重,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促进由宅基地管理为主向用途管制核心性转变的实现。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难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布局分散、乱批乱建等方面,在这种形势下,既加强了耕地保护的难度,也加大了国土资源管理成本,甚至有的农民建房往往从交通便捷、耕作方便等因素来选址定点,农村宅基地缺乏科学规划的管理,相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注重村镇居民布局规划,加强用途管制,通过向居民提供更多科学合理的户型设计图纸,减少居民乱搭乱建的现象,以促进集镇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结束语

乡镇国土资源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石,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的管理,注重土地资源保护、集镇管理及宅基地管理,最终形成符合实际的乡镇国土资源工作格局。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2

 一、我县土地市场建设回眸

  我县地处豫西山区,工业基础薄弱,城镇化水平不高。近年来,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县委、县政府按照“巩固完善老城区,强力开发北城区”的基本思路,投入大量资金,对老城区道路、通水、排水、绿地、路灯和各类市场基础性设施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逐步建立了以红旗大道、李贺大道、锦屏大道、滨河路、红旗广场、北城区中心广场、滨河游园为亮点的“四路两场一园”的城市新格局。

  2002年,县政府又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小城镇建设,极大改变了乡镇面貌,促进了乡镇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投入,增强了城市的服务功能,城镇地价水平明显增高。这部分升值的地价本应由政府收取,最终回归社会用于城市建设再投入、再升值,但由于土地市场建设不规范,城市大量的土地掌握在用地者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正是看到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钻空子,最终成为政府投资土地上的最大受益者,作为投资者的政府却没有得到应得的回报,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白白流失。

  为了强化政府管地权威,使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5号)文件下发后,宜阳县人民政府及时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用地五统一的通知》(宜政文61号),明确了征地是政府的专有权利,禁止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协商用地,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统一管理。

  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规划,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按照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土地现状的原则,编制建设用地区域的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地块用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单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统一征用,根据建设用地的位置、用途、数量制定征地方案,每年分批次上报,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被征地单位予以补偿,向用地单位供给土地。

  政府统一征地,实行一个渠道进水,从源头上扭转了土地需求决定供给的被动局面。此举严格控制了建设用地总量,既保护了耕地,又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不损害农民的利益。而且良好的用地环境吸引了众多商家来宜投资建厂,兴办企业。先后有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洛阳恒基铝业公司、洛阳热电厂、黄河同力水泥集团等企业落户我县,县国土局服务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一般建设用地项目达15个,提供土地3000余亩,达到了政府管理土地“一个龙头出水”的目的,为我县经营城市土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我县开展了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整顿,县国土局在纪检委、纠风办、公、检、法、司、城建、房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全县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地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了收缴土地出让金和罚款的处理。共查处土地隐形交易80余宗,补缴土地出让金160余万元,把土地使用权交易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与此同时,县国土局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大力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面进行了尝试,努力建设土地有形市场,但因种种原因,效果并不明显。

  二、我县土地市场的特点

  (一)政府对土地一级土地市场实现了高度垄断

  我县在对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管理之后,政府调控土地一级市场的能力增加了,“一个龙头进水,一个龙头出水”的格局基本形成。“要用地找政府”的政策,有效遏制了用地单位与村、组私下交易、协商用地的行为。特别是北城区建设的用地秩序得到规范,区域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北城区详细控制性规划》来调配,杜绝了违法用地,减少了因用地问题而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土地市场机制不健全

  随着我县固定资产投资的逐年增高,由此带动了百业兴旺,也增加了土地的需求量。在土地市场的建设上,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力量薄弱,应该由政府掌握和调控的城镇建设用地供应量、闲置、存量土地的数量,没有实质性的掌握和控制在政府手中。二是对旧城区存量土地的盘活,以及实现土地集约利用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三是土地收购储备机制不健全,没有成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专门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县域闲置、低效应纳入储备库的用地,仅限于“预储备”。政府手中的土地和资金不充足,无法

  对土地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土地资源的价值就不能够充足的显现。

  (三)招拍挂出让效果不明显

  近年来,我县虽然尝试了对经营性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土地有形市场未建立,各项土地市场机制不健全,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效果并不明显。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以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有5宗,面积34.23亩,挂牌成交价132.88万元,政府基本无收益。相对于其他市县(区)来说,明显处于落后状态。应该在一级市场出让的土地及收益,没有集聚到政府手中,也因此造成了土地市场的不稳定,开发商对地价的水平、土地成本、土地供应量、规范获取土地的途径的认知度较低,一方面给不法开发商造成了可乘之机,土地隐形交易的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降低了政府应有的威信,还影响到投资商的信心。

  三、规范土地市场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

  作为政府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项专门的规划开展建设活动,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作为基础环节之一,作为社会的基本资源和财富的配置场所,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进行规范。规范和有序的土地市场有利于政府对土地资源和社会资源以及经济建设的宏观调控。特别是宜阳县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又较为缺乏,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的大气候又不得不占用耕地。因此,只有规范土地供应渠道,才能够有效保证全县的建设用地需求和粮食生产安全,也才能保证可持续发展有较为充足的土地资源。

  (二)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实现集约利用

  对投资者来说,在规范管理的环境下,越是公平取得的资源包括土地,越是会全力以赴地加以利用,绝不会粗放利用,更不会让它长久闲置。特别是宜阳县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耕地的减少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是成正比例的,建设用地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工业化是消耗自然资源、原材料的过程,所以建立资源节约体系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要实现在集约用地的同时,保障建设用地的需求,就必须建立由市场主导配置资源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土地资产的有效调配和集中统一管理,最终使国家受益、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受益。

  (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相对于各级财政而言,土地收益是十分可观的。如河南省方城县,在1992年就开始以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创了河南省土地拍卖的先河,也因此获得了巨大收益。在敲响土地拍卖“第一锣”后的两年间,方城县拍卖出让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8.4万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2100万元,先后用这笔资金开通新街道11条,吸纳近2.5亿元的资金建厂办店,发展新的工商业服务项目。而这一切都是在财政不拿一分钱的情况下实现的,政府真正尝到了运作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甜头,走出了一条以地生财、聚财,以财建城、建市,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的新路子。

  (四)有利于为城镇建设筹集资金

  我县的经济基础薄弱,政府的财政力量极为有限,难以筹措大笔资金搞基础设施和市场建设。在土地市场方面,大面积供应熟地很困难,如果等待一切条件成熟再发展,那就会使宜阳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各地的距离越来越大。所以,增强区域自身的造血功能,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十分重要。土地资源的潜在价值,是通过市场途径来体现的,土地市场的正确运作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环境的优化,区位优势的逐渐显现,能够带动宗地价格的上涨。同时,每宗地的投资者,不仅仅投资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更为重要的是,他要继续投资搞基建、搞经营,这样就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再投入数倍于土地出让金的建设资金,无形中又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如滨河公园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完善后,周边地区的地价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在其周围从事饮食、娱乐等经营的投资者不计其数,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繁荣区。据宜阳县城镇国有土地资产评估显示,我县现有国有土地资产总值为33.22亿元,如果经营管理得当,就会为城镇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

  四、关于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的建议

  规范的`土地市场是地方经济发达与成熟的重要标志,只有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使政府部门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参与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如果土地市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土地资产流失,不仅削减了土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而且影响经济的运行质量,滋生腐败现象,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根据宜阳县土地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土地市场建设:

  (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收购储备机制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规范土地储备运行,增强政府调控力度,解决多头供地的重要手段。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抓好以下三点:

  一是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该中心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工作,将分散在各土地使用者手中的土地聚集起来,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归政府调配。并通过招拍挂等形式有计划的出让供地,从而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二是加大对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注入。土地收购储备的主要问题是资金问题,要收购土地,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作支撑。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主导部门,政府可先支付一部分启动资金,也可以以土地抵押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土地部门也可自筹资金,然后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土地收回投资,政府也可增加收益。

  三是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力度。土地储备的目的是调节市场供应,政府手中只有掌握大量的土地,才能实现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以供给引导需求。对土地的收购储备,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实物储备。对国有企业改制、旧城改造和新增建设用地中商品房开发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土地,以及政府应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实行实物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二是规划红线储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城市建设需求,对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红线储备,严格按规划供地。特别是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严格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三是信息储备。对不急于收购储备或受财力限制一时无力进行资金收购的地块,采取信息储备,待时机成熟时,有计划的收回、收购、开发、出让。

  在储备用地的同时,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在县计划、城建、财政等部门的配合下,加大土地开发力度,将储备生地变为熟地后,有计划的推向市场。通过政府部门一个“口子”向市场供地,强化政府在土地供应上的主导地位,明晰城镇土地的产权关系。

  (二)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既是地价水平的“晴雨表”,也是检验房地产开发商市场运作水平以及实力与资质的试金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必将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随着土地市场建设的逐步深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竞争态势,由市场确定土地价格,实行“物竞天择”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实现对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有偿供应,必须把握好四点:

  一是坚持土地市场的高度统一。对旧城区的经营性用地以及北城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县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实现一个“口子”向市场供地。

  二是加大土地拍卖出让力度。我县目前对经营性用地主要采取挂牌出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开发商参与竞价的积极性。所以,在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方式上,要把握住拍卖出让方式的优势,由挂牌报价演变为现场竞价,激发开发商的投资积极性。并通过正确的引导,使开发商认识到,在土地市场的竞争中,谁率先进入市场,谁就赢得了主动权,只有通过招拍挂方式,才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把招拍挂出让方式逐步引向深入,由商业用地逐步发展到工业和居住用地,对除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划拨供地以外的各类用地,逐步尝试全面推向市场,增加政府收益。

  三是加强地价管理。对所有的土地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之前,必须经过地价评估交易中心评估作价;特别是对经营性用地要按照标定地价,确定宗地的最低价格,防止出让价格过低。然后,通过竞价方式,提升土地的产出效益。

  (三)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创造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

  一个地方投资环境的好坏,关键看这个地方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也要看政府部门是否为用地者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所以,要实现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由市场选择土地使用者,由市场决定地价,就必须建立土地市场交易场所,公开交易信息,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保证交易顺畅,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只有采用适应市场经济的全新定位,才能为经营土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严格按计划、按规划供地,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要保障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只有依法用市场机制供应土地。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了土地供应要公开供地计划、公开出让土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查询登记资料、公开竞争和公开结果,这是供地必须遵循的原则。所以,在土地供应上,必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按规划、按计划供地,任何建设用地必须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界定有偿和划拨范围,该有偿的有偿,该划拨的划拨,利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引导用地行为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同时,牢固树立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意识,着眼于存量土地的整理和盘活,重点立足于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整理、旧城区的土地改造。虽然在旧城改造上需要投注大量资金,但从长远来看,也提升了旧城区的土地价值量。在北城区的开发上,要以战略的眼光,合理确定北城区的土地利用结构,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供地,防止城市盲目向外扩展,做到既有量的控制,又有结构的变化;对县域工业用地,要留有一定空间,根据区域发展战略,注重投资强度,提高产出率。

  土地作为城市最大的资源性资产,这个资产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只有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使合理用地、集约、节约用地变成实实在在的行为,在土地市场建设和发展中,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着力搭建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用地平台,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才能走出一条新形势下用好土地资源,经营土地资产,服务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路来。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3

一、××土地市场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如何盘活土地,抓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成为经营城市的一大课题。为此,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旧城、开发新城工作中,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完善土地储备交易制度方面结合县情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产生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县城镇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城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过去长期实行无偿、无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进行转让,非法入市现象严重,应征土地出让金随意减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政府难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针对这一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2003年8月,我县成立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定编5人,主要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工作。

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接受县政府委托实施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的法定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经营和管理,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程序》和《××县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为规范有序地实施土地储备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

2003年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下发相关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驰,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场混乱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我县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抓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促进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2003年以来,我县就完善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加大土地市场配置力度,连续推出了一系列举措。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我县的城镇规划区基准地价,并就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程序、储备土地的处置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细化、规范化;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秩序管理、严禁非法买卖土地转让土地的通告》,坚决冻结县城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审批,查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持。

(三)多形式并举,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为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县在宣传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气,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书写张贴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利用网络、广播电视、举办专栏板报、演讲比赛、印发资料、召开座谈会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每年开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使全县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我县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全面提高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这样,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也为我县推进土地储备工交易工作和规范土地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土地交易“阳光工程”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土地出让的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着力于挂牌出让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阳光工程”。全县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通过《中国土地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告,实施阳光交易。参加竞买土地者有县内、县外,州内、州外,也有省内、省外的投资商、开发商。每宗地挂牌出让公告期满后,有两家以上要求现场竞价,均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新区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建设、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举行现场竞价会,在媒体上交易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规定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储备、经营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对全县经营性用地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土地储备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时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以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土地资源为工作出发点,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2.4840公顷,其中划拨21.39公顷,出让11.0940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5054.2625万元,为××县城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解决了72个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单位的办公用地问题,为××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区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土地市场建设正处于发育起步阶段,经过五年多的培育和规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出让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的比例还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为和部门利益驱动,在发展经济、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够规范,低价出让、甚至减免出让金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有待加强。土地市场发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但社会上部分人员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占地、随意占用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少数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建设,多头分散供地久治不绝,影响了政府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实施和耕地保护。

三是由于我县是一个较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年供地量不大,竞争力不强,加上收购土地的资金无来源,财政提供不了专项周转金,银行贷款困难,造成收储资金无着落,从客观上给土地“招拍挂”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为比较突出,少数单位和个人为逃避税费,不依法申报办理变更手续,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交易市场混乱。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国土部门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诸多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随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在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往往实行规划跟着项目走,随意调整规划。多数情况下,用地单位或个人忽视城市规划,认为只要获得政府批准的土地,建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不严格执行供地过程中的规划设计要求;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不够,宗地管理无法实现,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职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统一供地,多头供地现象依然存在,使“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乡镇过分强调发展经济,随意提供工业用地,只顾当前利益,不顾长远计划。为引进资金,兴办企业,一味迁就企业不合理要求,以牺牲土地和农民利益为代价,不要求企业主严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续,造成农村土地市场混乱。四是缺乏土地储备资金,从而对老城区企业改制、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等国有土地管理的难度加大,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未按上级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应对上级检查时捉襟见肘。

三、解决××土地市场建设问题的对策措施

规范土地市场就是政府用市场的眼光看待国有土地,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资产,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行为,它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上述我县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决。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从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大力宣传规范土地市场、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开供应制度。建立土地市场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进土地“招拍挂”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关协作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招拍挂工作中的问题,完成供地前期规划、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验收工作;建立统一协作关系,共同促进和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4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基础条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随着现代经济的规模发展,土地市场也成为了整个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地方都把确保土地市场的有序进行作为保持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由于政府是地区土地市场的管理者、需求者以及唯一的供给者,土地市场的运行与管理就成为政府部门一项至关重要的职能。所以,土地市场的有序进行就需要政府的各种职能的有效发挥。

1我国土地市场的特点

1.1我国土地市场有多种类型和体系

我国的土地市场主要有五种类型,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土地金融市场、涉外土地市场和土地中介服务市场等。并且土地市场有资源配置、价格管理、收益分配、市场法律和土地中介服务这五大体系。这五种类型和五大体系结合在一起,使得我国土地市场更加活跃和繁荣。

1.2土地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发展不平衡性

土地不同于其他种类的商品,它的位置是固定不变的,这就使得土地不可能像其他商品那样统一到一个地方进行交易。并且由于土地的开发与利用都要受到自然环境、开发技术以及市场的活跃程度等的影响,所以土地市场的发展很不平衡。比如我国现在沿海开放城市与内地一般城市,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3我国的土地市场以政府主导作为发展基础

我国的土地市场是以政府为主导而发展起来的。在《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出台以前,我国的土地市场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政府划拨的手段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土地市场也开始活跃起来。为了有效管理土地市场,政府也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来管理我国土地市场的运行。

1.4我国的土地市场是以城市为主要的发展对象

在我国的土地市场体系中,城市的土地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政府一直都在强调城市的土地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政府就开始直接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1988―1994年成为我国城市的土地市场发育和探索阶段。随后,我国城市的土地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土地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加,交易层次也更加丰富。而在农村的土地市场中,现在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理论研究相对比较落后,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土地的产权关系也比较模糊。

2土地市场中政府行使职能存在的问题

2.1政府对于一级市场的垄断会产生一些弊端

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开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提高了土地的价值,增加了土地的收益,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效应。第一,政府的垄断就会限制土地出售的数量,最终导致人为的供不应求,地价也会在这些人为因素下增加,甚至创下天价,过高的地价进而会加大投入成本,使得经济和商业活动的边际收益递减,最终就会减弱城市竞争力。第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作为土地单一的供给者,供给弹性长期接近零。在这种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政府为了提高政绩,,容易造成腐败问题,同时,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导致信息严重地不对称,对其监管就会相当困难。第三,对于农民而言,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变成城市建设用地的时候,土地性质就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成了国有土地,也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而政府就变成了非农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就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权利,并且政府会低价得到农民的土地,高价出售给开发商,农民仅仅得到较低标准的土地补偿,同时,政府垄断土地的供给,导致地价飙升的同时,也会给房价带来高不可求的恶性连锁反应,最终还是农民承担这些恶果。

2.2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了土地隐形市场的异常活跃,土地交易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第一,在城市土地市场中,由于管理措施不够健全,目前土地评估机构缺乏可行性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导致土地市场出现畸形地价,致使政府难以管理、控制和引导。在土地权属登记方面,如果初始登记尚未完成,就无法对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地价与权属变更等进行正确的审核和监督。正是由于城市土地隐性市场的发展,使得我国城市国有土地受到侵害和破坏,也干扰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的运转,不利于城市土地的管理。第二,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存在使用权隐形市场,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导致一些未经批准的耕地直接变为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进行流转,这些私下进行转让的交易同时也会削弱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2.3现行的土地制度的缺陷给政府带来了管理失调

我国近年来颁布了不少关于土地的律法法规和制度,如土地出让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征用制度以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但是这些制度自身的缺陷致使各政府部门管理失调,导致了土地市场秩序的混乱。第一,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使得政府不遵守市场规则的机会越来越多,如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时,法律明确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地,但是现在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其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在《土地征用法》中又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这样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再以经济建设为名出让国有土地,会导致政府可以任意进行征地、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第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也不够明确,法律虽然规定农村中的农民是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对于代表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或者成分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征地过程中政府部门可以随意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另外,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不完善也为政府修改规划提供了机会。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基本上都是政府内部行为,几乎没有公共的参与,政府一般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编制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这就会导致土地市场的失调。

3改进政府在土地市场中职能的建议与对策

3.1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约束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权力

土地市场中政府的各种违法行为,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土地制度的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改善政府行为的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完善土地制度。首先,用法律来约束政府的权力,主要是解决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土地法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土地权力及其归属,规范土地利用规划,预防和制裁土地违法行为,解决土地纠纷的法律。所以土地法应赋予集体土地完整的法律地位,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所适用的法律条件,充分体现出国家宪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的精神。改革农村的土地制度,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使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保障农民在征地中的合法权利,赋予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让农民有自己的发言权和申诉权。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明确划分出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明确其权利分工。其次,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明确各个监督机构的权力、地位、职责等,建立公开的、公正的土地违法立法标准,使监督机关遵循规章办事,做好监督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约束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权力,使得土地市场更加稳定、公平、有序地运行。

3.2转变政府职能,重新塑造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角色

在土地市场中,政府要转变职能,要从计划型、管理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政府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到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性软硬环境建设方面上,只有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发育土地市场,才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主要措施有取消政府的一些行政干预、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等,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的垂直管理体制,使土地管理部门摆脱政府的干预,放开土地一级市场,让土地市场回到市场中去。征地行为列入到市场中去,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不能任意动用国家权力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即使征用补偿标准也要尽可能地贴近市场。另外,公众要参与到土地市场管理中去,主要包括公众接受宣传教育,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参与到各种层次的土地市场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决策中。但是,当市场失灵时,还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用管制的手段来纠正土地市场的缺陷,创造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同时,政府也要协调好土地的收益分配,征地中制定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处理好政府内部的利益关系,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等。

3.3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市场,做好信息服务建设

政府在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时,应该为土地市场创造一个透明、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政府应该规范土地交易的行为,完善土地市场的信息服务建设,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出让时都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配置机制,推进土地市场信息的现代化管理,实现信息管理的网络化,定期公开披露土地的总供给量信息、已供给的土地宗地信息、征收征用土地信息、土地出让信息、市场预测、基准地价等信息,还应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和相关咨询服务等,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使政府的行政效率不断提高并趋于透明化,避免在土地交易中存在交易不公、情况不明的问题,这样才能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

土地市场管理范文15

1.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据的主要标准,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即保护耕地以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在保护耕地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从而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防止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对农田造成损害;关于农田的占用,应按照相应农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据对农田进行占用补偿;就区域性范围内,应保证耕地面积与其他地域面积达到一定的平衡,具体到每个农村时,应保证每户一宅的实施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标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土地进行管理。即在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可根据管理法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工程,同时农村居民也可进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共事业。但是对于一些非农的建设工程,或者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对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向有关部分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

1.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每年耕地面积的减少数量在逐年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提前完成。导致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势修订了《1997-20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其次,虽然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管理时,对土地的供应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阶段,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超于实际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且存在将较好的耕地作为劣质土地征用,甚至出现乱战滥用的问题。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依法制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农民也失去了对自家农地进行自主开发的权利。部分农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只能进行违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只能通过外出务工来解决发展的问题。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种资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城市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并且房价也越来越高。而相对于城市,农村则逐渐败落,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加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

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存在冲突

尽管在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家耕地面积的数量区域稳定,从而保证国家能够生产出满足全国人口生存的粮食。在此基础上,加强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增强地域性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有偿出让管理体系,增加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地方政府剥夺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际执行阶段,通常会由于各种外界因素而对制度进行各种调整。例如,在我国社会经济下滑阶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经济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从而稳定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阶段,则需要不断加强农耕土地的占用情况。整体来说,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现实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

2.2地方官员过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员为提升自身的发展机会,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员通常在进行土地占用的招标阶段,会尽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区域的耕地保护指标,同时从各种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指标。而对于省级官员来说,只是相对的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人,定期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够达到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省级人员没有直接的动力去检测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的具体位置。

3.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

3.1确定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通过研究表明,只有将耕地的使用权利具体到每个农民,才能避免各种外界权利的侵犯。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证拥有并且能够切实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执行者才不会随意占用自身的财产。

3.2通过比例原则提高土地管理的转变效率

在转变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按照具体的比例原则进行具体转变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则。即政府所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体的实施目标这一过程是必要的。同时不允许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措施方案进行替代。相称性原则。即政府在保护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制约,同时应保证粮食安全与城市化建设之间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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