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均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精选,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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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精选1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
《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 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但应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通过全省统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明》。
第六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题库,制定每年继续教育内容实施指导意见,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和履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提供政策宣传、培训指引和考试等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八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职员工,工作原则性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单位:
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2.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食品经营单位:
1.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及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和要求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制订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不合格食品召回;
(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七)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八)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定期全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顾分析会,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食品生产记录,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验收记录、投料使用记录、成品检验及出库记录、销售台账等;定期组织企业开展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审工作; 参与食品出厂后的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提示食品安全信息; 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
1.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2.关键物料供应商的审核和批准;
3.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4.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合格的批准;
6.食品成品放行的批准(放行标准包括该批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和配方与已备案的工艺和配方一致;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完整;成品检验合格且记录真实、完整;不存在其它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7.批生产记录的批准;
8.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十)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
(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
(四)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与能力;
(七)其它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八条 报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根据单位类型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训,也可选择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考前培训辅导。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8学时、6学时和4学时。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食品管理安全员的考试和每年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具备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4名以上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学历和管理经验的师资人员;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培训教室和保证教学正常开展的管理制度;
(四)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培训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法人资质证明;
(二)具有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核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三)考试机构应具备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并能实时上传至监管部门的设备设施。
(四)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开展培训,并建立详细的学员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名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教材、授课师资等内容,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师资应当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授课。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方面的现场模拟培训学时。
第二十八条 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的机构不得对有关工作进行再次委托。
第二十九条 培训和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招生信息夸大事实或者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的;
(二)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学时要求组织培训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开展培训或考试工作的;
(四)机构评估培训效果或考试秩序较差的;
(五)一年累计接到三宗以上关于培训质量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六)培训、考试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七)核实有将培训业务进行再次委托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培训和考试公正性、严肃性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没有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建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或健康档案的,扣1分;
(四)没有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五)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评价的(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扣2分;
(七)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九)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扩大或情况恶化的,扣2分;
(十)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的;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抽查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每年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精选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盒饭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应当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精选3
《安排》强调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要求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安排》主要从以下方面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建设: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十、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
依法治国深入人心,人们深切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安全感,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安排》提出,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蠡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
食品安全标准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推动食品安全建设。同时也要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安排》提出,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指导地方清理标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加快制定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小品种畜禽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全面清理整合和修订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源头到加工到餐桌 缺一不可
源头的不安全将会给舌尖带来极大威胁,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安排》提出,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
生产加工过程也是埋下食品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精选4
时间:7月17日,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统一组织,在xx市举行“xx省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主场活动。具体内容另行通知。(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承办)
二、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一)食品安全论坛
举办食品安全论坛。邀请食品安全专家、行业专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新闻媒体专家、食品生产经营者代表,围绕“尚德守法 食品安全让生活更美好”主题,就深化监管体制改革、推动食品产业发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食品安全相关技术等问题,广泛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论坛活动。(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承办)
(二)食品安全“进万家”
举办食品安全“进万家”活动。深入社区平台、网络订餐平台等食品消费重点场所场景,集中开展贴近消费、贴近生活的科普服务,采用“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进超市、进餐馆)模式,提升食品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推动科学知识走进百姓生活。(省科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承办)
(三)开展儿童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举办儿童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举办儿童食品安全互动体验营活动,开发教育课程及主题绘本,发放科普知识资源包,通过适合少年儿童的宣教方式,提升“带动家庭、影响社会”的良好效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宣传处承办)
(四)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交流会
举办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交流会。落实提出的“促进餐饮业提高安全质量”的重要指示要求,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邀请餐饮服务行业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研讨交流,解读行业政策,介绍经验做法,共商行业长期发展战略,宣传展示餐饮业示范企业、示范街区、示范区域样本,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领餐饮业健康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承办)
(五)食品行业组织公约活动
举办“无欺诈虚假宣传,行业企业在行动”行业组织公约活动。组织省级食品行业组织共同发起食品行业组织公约,倡导食品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共同抵制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科普宣传,提高消费者认知,净化消费环境,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承办)
(六)中小学校长食品安全研讨会
举办中小学校长食品安全研讨会。邀请部分中小学校长参与食品安全理论知识和管理技能培训,探讨校园食品安全重点话题,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承办)
(七)食品安全谣言治理行动暨“新食局”公开课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谣言治理行动暨“新食局”媒体传播技能公开课。邀请监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科普专家和媒体记者共同探讨食品安全谣言生成机制、治理措施,梳理近年来较为典型的食品安全谣言,解读近年来食品安全热点话题和认知误区,培训大数据挖掘和新闻可视化技能,抵制谣言传播,提升食品安全新闻报道与科普宣传的传播效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宣传处承办、省互联网信息办配合)
(八)“互联网+食品安全”交流会
举办“互联网+食品安全”论坛。围绕食品行业新技术、新业态、新发展,探讨互联网平台食品安全治理所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措施,以及如何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推动食品行业创新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宣传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承办)
三、部门主题日宣传活动
(一)省农牧厅(7月18日)
1.举行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题日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突出“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主题,宣传“农业质量年”活动成效。
2.宣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倡议书,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宣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倡议书,倡导生产企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3.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制作宣传展板,展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成果。
4.展示安全优质农产品,邀请媒体观摩绿色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展示“三品一标”等安全优质农产品。
5.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积极宣传追溯方式、追溯环节和追溯制度等,增强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积极性。
(二)xx海关(7月19日)
1.在xx、酒泉、天水、平凉、金昌市相关社区(广场),开展“进口食品社区行”活动,印制并免费发放进口食品安全相关产品宣传手册,引导消费者关注进口食品安全,理性消费。
2.在xx中川机场,开展“进口食品口岸行”活动,免费发放进口食品安全相关产品宣传手册,开展宣传活动。
3.向消费者发放进口食品安全相关产品宣传小册,开展消费者关注的进口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咨询。
(三)省科协(7月20日)
1.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xx省科协主题日开幕式暨食品安全进万家活动启动仪式。现场邀请科普专家对日常生活保健食品的误区进行科普,针对食品安全谣言集中进行解疑释惑,并与现场观众互动问答。
2.举办食品安全“进万家”系列活动。深入社区、企业、食品消费重点场所,举办讲座、发放宣传彩页、摆放宣传展板等形式,集中开展贴近消费、贴近生活的科普服务,提升群众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认知,推动食品安全科学知识走进百姓生活。
3.在省科技馆搭建科普教育基地展区,组织相关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现场展示,播放科普视频,发送科普资料。
4.举办“药品检验研究院开放日”“食品检验研究院开放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科普教育。
(四)省教育厅(7月21日)
1.深入开展“师生健康 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宣传栏、微信、微博等阵地和载体,采取师生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寓教于学、寓教于乐的食品安全健康教育活动。
2.通过教育简报等宣传各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经验与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
3.组织专家深入中小学,通过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相关知识。
(五)省公安厅(7月22日)
1.集中报道2018年食品打假“利剑”行动成效,公布一批典型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
2.会同有关互联网企业、协会组织举办食品打假研讨会,突出重点,建立完善警企协作打假机制,凝聚社会共识,推动法治完善,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3.重点宣扬公安系统涌现出的感人事迹,讲述艰辛侦破食品药品案件故事,体现公安机关的决心和付出的艰辛努力,强化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六)省工信委(7月23日)
举办食品工业企业座谈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相关要求,推动省内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围绕《GB/T33300-2017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宣贯培训,总结规范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
(七)xx保监局(7月24日)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日”活动,由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共保体公司集中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彩页,为民众答疑解惑。鼓励共保体保险公司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宣传活动。
2.利用共保体保险公司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渠道,集中宣传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成效,营造发展环境。
3.指导保险公司以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重点领域积极推进试点,为企业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保险服务。
(八)省卫生计生委(7月25日)
1.加强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邀请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专家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重点解读,增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晓率。
2.开展《国民营养计划》相关科普宣教活动,通过现场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咨询等方式,宣传相关营养健康科普知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营养与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活动,重点推广合理膳食、吃动平衡、平衡膳食宝塔、儿童膳食算盘的应用等知识。
3.组织开展营养健康知识讲座进贫困县区活动,结合健康扶贫工作,在贫困县区开展营养、食品安全、食源性疾病宣传,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宣传纸巾等活动,重点宣传毒蘑菇及菜豆中毒,居民膳食宝塔、食物的加工、存储方式等,促进贫困地区人群形成合理膳食、适量运动的良好生活方式。
4.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开放日活动,邀请社区群众或学生、媒体记者参观省疾控中心,加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向社会展示卫生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九)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7月26日)
1.开展“铁路健康食堂建设展示”主题日活动,在xx西站设置食品安全宣传台,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现场咨询,举行科普知识展览。通过广播稿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在旅客列车上向广大旅客宣传铁路食品安全知识或活动主题。
2.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即协调兰铁电视台制作一期健康食堂(标准伙食团)创建效果视频展示;组织一次融媒体食品安全宣传周报道;向集团公司职工食堂配发一套食品安全知识彩图;组织一次食品管理人员“限盐限油”观摩活动。
3.开展铁路站车、食品卫生网络监督食品安全检查问题“回头看”,逐条督促整改销号,全面推进铁路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
(十)省商务厅(7月27日)
1.在全省追溯试点城市与商务部同步开展以宣传追溯体系建设为主的宣传活动。xx、天水两市以宣传肉菜追溯体系为主,定西等中药材追溯试点城市以宣传中药材追溯为主。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互动宣传,旨在向公众普及肉菜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和中药材追溯体系的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主体安全责任意识,提升经营户的诚信度,引导消费者对购买肉菜商品进行追根溯源、查询维权,增强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其他非追溯试点市州因地制宜结合工作实际,向公众开展追溯概念的普及和认知推广。
(十一)省粮食局(7月28日)
1.组织全省粮食部门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在公共场所举办现场宣传活动,发放科普宣传材料,开展问答互动,向消费者讲解常用粮食质量安全辨别小知识。
2.开展“中国好粮油”宣传,组织“放心粮油”企业展示放心粮油产品,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建立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理念,满足消费者吃得放心安心、吃得营养健康的需求。
3.开展“粮食实验室开放日”活动,向公众介绍粮油食品安全保障技术,邀请公众参与互动交流,提升消费者对粮油食品安全信心。
(十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7月29日)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市场”活动,邀请媒体考察食品安全工作突出的市场典型,宣传报道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保障食品安全的经验做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承办)
2.在省食品检验院举办“关注饮食健康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科普讲座、试验演示与现场操作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媒体记者、中小学生讲解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省食品检验院承办)
3.举办“互联网+食品安全”主题活动,借助“互联网+智慧监管”,全程追溯保障食品安全,构建智能化、数据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平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宣传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承办)
4.举办“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科普宣传活动,编发消费提示和科普材料,交流典型案例,解读法规政策,提升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理念。(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处、宣传处承办)
5.组织编发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及风险解析,投放消费提示动漫、视频,引导社会公众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宣传处承办)
6.举办xx乳业产业发展论坛,组织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总结交流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发展成就和经验,共同探讨产业未来发展方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承办)
7.举办“食品健康”专题广播节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走进广播节目直播间,交流食品安全与健康的密切联系,引导企业做安全健康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宣传处、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承办)
8.开展“媒体记者走基层”主题报道活动,深入报道基层食品安全典型人物和感人事迹,宣传食品安全正能量,倡导社会共同参与,促进食品安全理念的传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宣传处承办)
(十三)省工商局(7月30日)
1.开展“保健食品知识进社区”活动,播放保健食品知识宣传片、专家讲授保健食品知识、老年消费者现身说法、有奖保健食品知识竞猜等活动,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健食品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2.组织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活动,围绕校园消费安全,运用实物样品和鲜活案例进行消费维权宣传,引导学生远离垃圾食品、过期食品,树立科学安全、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增强消费维权意识。
3.集中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报刊、网站及时宣传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成果,进一步宣传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成果和重大举措。
(十三)省质监局(7月31日)
1.通过“12365”举报电话平台,采取现场咨询和讲解食品相关产品的常识。
2.印制食品安全相关产品宣传小册并发放给广大消费者,全面解读食品相关产品,促进消费者了解食品相关产品与保障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精选5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法》。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各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应当落实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明确消费者、媒体、消费者组织、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个人、单位等在食品安全方面应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夯实社会基础。
二、宣传贯彻的重点内容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食品安全法》分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104条。《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招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等多项制度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立法原则,也是《食品安全法》的精髓,在学习宣传活动中要全面系统地把握,掌握其精神实质。
(一)落实食品监管工作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各乡镇政府和县直食品安全监管各成员单位要把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纳入议事日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行为。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主体,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有效实施管理。《食品安全法》确立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三)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食品安全法》正式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尽快整合、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设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对食品检验资质认定、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责任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建立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在规定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基础上,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的职权。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宣传贯彻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报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对重大违法案件及时予以报道。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公益广告进行宣传。
(二)县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法》的宣传与普法教育,并纳入“五五”普法规划。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全县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产品加工、水产捕捞、养殖户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六)县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含集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七)县卫生局。负责对餐饮业等食品消费环节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八)县教育局。组织及指导全县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九)县商务局。负责对食品及生猪屠宰行业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十)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
(十一)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食品安全法》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所需的经费。
(十三)县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的效能监察。
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并配合以上成员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任务,今年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学习宣传阶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颁布到5月31日。主要任务是营造声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着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5月份为全县集中宣传月,宣传主题是“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咨询活动。
2、购置一批宣传教材,分发到单位、企业和农村。
3、结合全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
4、召开全县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
(二)深度宣传贯彻实施阶段。时间从6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受众面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抓好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
1、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乡镇、县直各监管成员单位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1月份开展以“食品安全法和我”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多形式、多载体集中展示宣传活动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活动所取得的成果,震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12月下旬组织检查组对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活动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把学习宣传贯彻情况纳入各乡镇、县直各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县直食品安全监管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安排专人组织协调本地本单位宣传贯彻工作的开展,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做到领导负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请各乡镇、县直各成员单位于5月2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报送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精选6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重大事故处理办法》、《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宴席指家庭因红白喜事制作的各类宴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家庭宴席。
第四条 各行政村、社区,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保障农村家庭宴席的食用卫生。
第五条 农村家庭宴席实行登记备案、不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对农村厨师实行登记备案、健康检查制度。
第六条 乡政府承担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登记备案、检查、管理与指导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向区政府报告不安全事件,参与实施农村食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卫生院应协助乡做好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并对农村家庭宴席制作进行卫生技术指导。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不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对病人进行救治,协助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乡食安办应当对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宴席的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审查厨师健康状况,并且要求菜肴留样保存24小时。安排所在队组、社区对加工宴席所用原料、用水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要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购买原料和食品应保证质量,不得采购腐败变质、生从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既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清洗消毒。
第十条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宴席举办者应在1个小时内向乡政府报告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乡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2小时内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
事故发现者也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处置,将损失降到最小。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
第十一条 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各级各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宴席举办者致人食物中毒的,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投毒引起食物中毒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厨师指具备厨师资格,并以提供食品加工技术获得报酬的人员。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精选7
1相关概念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食品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形成和完善。从卫生角度可以将农村食品安全定义为农村地区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不含有导致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危害消费者身体和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可以将农村食品安全定义为农村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损害或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来规范、约束和引导农村食品生产、销售等行为,保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相关法律部门、组织和个体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涉及整个农村食品安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农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导,是保证农村食品安全的主干线。
2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2.1是维系人们身体健康的客观要求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近几年来,欧洲发生的“疯牛病事件”、“二噁英事件”和我国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染色馒头”等,都清楚地表明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07年,卫生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报告506起,其中涉及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11起;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的报告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数的37.35%和64.73%。众所周知,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人们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已成为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
2.2是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公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也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有调查表明,农村食品卫生平均不合格率约为8%,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达到7%左右,食品安全事件的接连发生使我国的食品出口受到挑战。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透露,因为农药残留率超标,大批中国进口食品被扣留。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使我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重要的是使我国在国际上引发了不信任危机。我国是一个食品出口大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由此可见,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有着深刻的影响,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2.3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农村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的食物中毒、死亡及其他问题,会激化受害者与国家政府部门、生产企业的矛盾,从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其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人们无从知道从市场买到的食品是否安全,也就无法保证买到的食品都是可靠的,购买过程充满了疑虑,最终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伴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时有发生,食品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村民们也提高警惕,在对食品安全性的鉴别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直接增加了村民的支出,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再者,正规的食品加工厂商因为自身经济利益不能保证,会产生心理上的不稳定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多多少少地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3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
3.1农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政执法缺乏权威依据1983年《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以及1995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食品卫生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出台时间早,在当时的立法背景、立法条件、立法信息及立法技术等因素的限制下,难免出现内容不全面、不具体的情况[1]。例如近年来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内容“不安全食品的处理和召回”、“食品安全市场准入”、“食品安全认证和认可监管”等,均未能纳入《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从而使《食品卫生法》无法在食品安全领域扮演好“母法”的角色;且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违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有法律体系尚未将其纳入规范和界定的范围,给许多不良商家留下法律不够健全的空子,违法违规生产加工一些有害有毒食品,引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3.2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叉、监管行为不够规范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一种“公共服务”,从农村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到销售,这一系列的过程都需要政门的监管和执法。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是实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协调,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2]。但由于多部门管理一个食品安全环节,经常出现因管理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而造成的管理漏洞。因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规范性,使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机制很难进行有效的配合,当问题发生后,各部门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从而导致许多监管工作形同虚设;加上我国众多家庭作坊式的造假窝点,以其独特的隐蔽性,给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3.3农村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我国农村小作坊数量众多,以小作坊加工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中国传统食品业长期保留着原始加工的简单化、随意性特点,并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混乱,目前就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3],标准繁杂且不合理、不统一,为这些不规范的小企业、小作坊“浑水摸鱼”提供机会,不经合法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就擅自经营食品业务,而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管理规定,管理混乱,不按照标准生产和加工。据统计,现在80%以上的食品质量问题都是出自于不规范的小企业、小作坊[4]。其次,农村食品经营企业大部分是小型餐饮店、街头商贩和社区网点,具有规模小、条件差、分布广的天然特性,使其进货渠道难以统一管理;街头商贩、社区网点的进货渠道更是混乱不堪,大多以价格为主要导向,食品安全性处于次要地位,这些食品经营者根本不关心生产者是否合法。再者,《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并未真正建立,导致低价劣质产品泛滥,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
3.4农村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难以形成威慑效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以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的价款为基准,这种确定性的计算原则易于操作,增强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也极有可能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的责任过轻,纵容了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在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备受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较我国严厉。例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论涉案金额大小,制假售假的行为均属有罪,要处以25万~100万美元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对有前科者罚款金额高达500万美元,这样的处罚力度使得经营者惧于处罚而自觉遵守食品安全规定[5]。与之相比,我国现有的农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的个体或企业处罚过轻,低廉的违法成本助长了农村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不足以对不法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3.5农村消费者自身素质的内在制约,滋长了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商务部《2005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虽考虑食品安全问题,但43.7%的人仍首选价格便宜。食品的安全性和消费者息息相关,他们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因此,消费者鉴别食品安全能力的高低、维权意识的强弱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据调查显示,了解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28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且认识质量安全(QS)认证标志的居民数占所调查总数的24.1%,不了解、不认识的农村居民竟占到了75.9%,知道辨认、识别假冒伪劣食品方法的居民数仅占所调查总数的7.2%,略懂一点的农村居民占63.9%,完全不知道如何防假识假的居民数占28.9%。我国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应对食品中毒态度消极,甚至许多农民对农药使用不当造成严重源头污染带来的危害几乎不了解,成为我国农产品安全的重大隐患。
4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
4.1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农村食品安全有法可依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根本保障,也是食品安全执法顺利推行的前提。鉴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食品安全立法无论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具体法律制度上都比较落后,因此,应尽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立法的进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并非以“食品安全”为中心构建,而更多定位于“食品卫生”的层面,应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建立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首先,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国家应确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模式,制定对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卫生和安全的法规、规章,从立法上弥补食品安全的漏洞;其次,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全面系统地修订和调整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以及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突出重点,填补空白,逐步形成完善而严密的、既有综合性法律法规又有配套性具体规章制度的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4.2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统一监管,规范农村食品行政执法行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已成为一个大的趋势,但仍存在重复执法、出现问题相互推诿责任、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监管体制,应立足当前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制度,规范农村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逐步实现包括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等一些重要产品的综合监管和统一监管。首先,应制定全国性的食品质量标准,健全食品质量认证制度,协调、监督各部门与此相关的工作;其次,要明确各个阶段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监管执法部门要促进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最后,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制度,便于进行危害预测。
4.3健全农村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严厉打击低价劣质食品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是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及食品市场秩序稳定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因此,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首先,政府部门应明确农村食品市场准入的条件和要求,严格监控农村食品企业的准入,减少和消除不安全、不规范小企业和小作坊违法生产的可能性;其次,应加强行政监管和检查力度及范围,尤其是对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应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督和规范其生产行为;再次,对小作坊的整治要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一方面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让小作坊尽快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措施,限制销售范围、严格限制预包装,以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后,企业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应积极引导企业完善自律机制,促使企业不断自我完善,有利于提高食品质量,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精选8
集聚区成立绿色产业集聚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领导小组,由区食安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成员和各街道食安委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各街道要按照《通知》要求,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定时间进度,确保如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街道辖区内农技、兽医、林技、水利、公安、综合执法、卫生监督等站(所、员)以及中心学校、卫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食安办设在街道办事处有关内设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负责人和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二)常住人口规模达2万人以上或常住人口规模未达2万人但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的街道,必须配备1名或以上食安办专职人员;常住人口规模在2万人以下的街道,配备1名或以上食安办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各地在开展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中,可依托街道综治网格,将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纳入综治网格管理内容实行同网格管理,并与综治工作一起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时,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相对繁重的街道社区及中心乡镇所在地社区(行政村)统一聘设1名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聘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其管理、考核由街道食安办会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其工作报酬由集聚区财政负担。在其他行政村(社区)可聘设兼职协管员,兼职协管员工作报酬由集聚区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解决。
(四)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行政村(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重点是: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办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参加乡镇(街道)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熟悉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格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擅自对外信息。
(五)切实加强基层责任网络各层级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及社区专职协管员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知识,并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提交街道办事处予以撤换。由街道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所属行政村(社区)的兼职协管员以及本街道驻联行政村(社区)干部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
(六)为保障基层责任网络各层级人员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权,由区食安办会同当地市场监管、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联合公布行政村(社区)协管员名单,在《意见》框架下明确赋予协管员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工作普查、隐患排查、督促指导和临时性应急处置等非行政执法类工作职权,并统一配发食品(农产品)安全协管证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管人员检查的相关单位,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七)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作用。重点是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加强基层协管人员与监管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商;建立执法巡查协作制度,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要主动邀请当地协管员共同参与,做好传帮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搭建监管部门、乡镇(街道)食安办和协管员之间双向互通的信息通报交流平台,及时传递工作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人事变动通报备案制度,各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协管员要相对保持稳定,如确需变动,要及时通报上级食安办,并对新进人员及时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协管员年度考核制度,由街道食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每年一次对辖内协管员进行工作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撤换或调整,切实督促协管员履行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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