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正在迅速崛起并成为金融领域的一种重要力量。它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以下是有关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的内容。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1

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分析顾客多样化、差异性的需求,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处理,以此为支点推出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如,针对网络资金支付结算需求,诞生了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针对企业融资需求,诞生了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为代表的网络筹资平台;针对投资理财需求,诞生了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企业资金管理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资金管理渠道和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拓展了企业资金管理的边界,推动了企业资金管理方式的创新,提高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收益,降低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成本,使得企业资金管理面临全新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二、互联网金融在企业资金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在企业资金结算管理中的应用模式———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

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传递支付指令,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结算、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机构一般称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交易中重要的支付手段。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第三方支付属于其中的网络支付,因此,本文所称的第三方支付为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不断增大,支付结算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目前我国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财富通、快钱、汇付天下、YEEPAY、贝宝、网银在线、环迅IPS、首信易、云网、银联支付等,其中支付宝市场交易份额最大,占据市场份额的近50%。随着阿里巴巴在美国申请上市,旗下业务的惊人数据亦浮出水面,其集团关联公司支付宝于2014财年总支付金额达6230亿美元(约38720亿元人民币),平均每日支付额达106亿元人民币。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速了金融“脱媒”,动摇了传统商业银行在企业资金支付结算中的主导地位,在新型电子商务资金结算领域,商业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中间业务受到替代,甚至被边缘化。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具有以下优势:

(1)降低企业财务费用。相对银行资金结算方式,通过支付平台与客户进行资金结算成本更低。

(2)保障交易各方的利益。支付平台可以规避企业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以及客户无法收到企业货物的风险,增强了交易双方的互信。

(3)使用方便高效。支付平台操作简便、界面友好,支付结算迅速高效,同平台的资金支付结算瞬间完成。支付平台同时还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工具,尤其为无法与银行网关建立接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

(4)满足个性需求。企业可根据其市场竞争与商业模式创新的个性需求,定制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在企业筹资管理中的应用模式———P2P网络借贷筹资平台

P2P(Peer-to-Peerlending)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点对点信贷服务,是一种不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而通过网站平台完成的信用借贷的筹资形式,是传统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服务。P2P平台为企业提供了获得借款筹资的新渠道,为拥有可借出资金的投资人提供了潜在的投资机会。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在线借贷网站Zopa在英国出现,到2013年已有85万注册会员,累计贷款金额2.8亿英镑。2006年成立的美国Prosper公司,到2013年已有143万注册会员,促成了4.5亿美元的会员间贷款。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在线借贷网站“拍拍贷”于上海成立。P2P在线借贷平台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在我国缺乏相应部门的监管以及具体法律法规的规范,门槛相对偏低,各式各样的P2P在线借贷平台数量增长很快。截至2013年底,我国P2P在线平台已经超过1000家,活跃的平台有200家左右,全年累计贷款额1058亿元,已经初具规模。世界金融危机后,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急剧恶化,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网络借贷本身就是在这种环境下,为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产生的创新融资模式。网络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独特的优势:

(1)拓宽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以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为主,随着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逐渐增大,传统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其融资需要,P2P网络借贷的出现为中小企业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

(2)降低融资门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自身放贷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企业信用等方面设定了较高的融资门槛。而P2P网络借贷模式下,中小企业只要提供平台要求的信息和资料,通过审核后,便可在平台发放借款标的,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

(3)提高融资速度。传统融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需要中小企业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通过对中小企业信息进行层层审核,以达到评估中小企业偿债能力的目的,延长了中小企业融资时间。相比金融机构的审核,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核更加简单、快捷。

(三)互联网金融在企业投资管理中的应用模式———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以传统的金融理财为基础,借助互联网的形式来实现理财收益的一种投资理财活动。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理财主要是借助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电商平台等来实现的,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主要有阿里巴巴“余额宝”、百度“百赚”、腾讯“理财通”、苏宁“零钱宝”、天天“活期宝”等20余种,这种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激起了各路零散资金进行理财的热情。根据天弘基金方面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3季度末,余额宝规模达5349亿元,用户数增至1.49亿人,单季度增加2500万户,增幅20%。企业可以按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的资金配置原则,灵活运用闲置资金投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收益率,降低资金持有成本和机会成本。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势是:

(1)程序简单,没有投资门槛。像余额宝这样的由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支付一起助推的理财产品,还支持随时消费支付和转账,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投资者更愿意把手头上的零散资金投入余额宝。

(2)高流动性与收益性。大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期限灵活、变现能力强,且能给予客户相当于活期存款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利息收益,甚至给予保本承诺,客户几乎没有理由拒绝这一产品。

(3)理财费用极低,几乎没有结算费用。互联网金融理财在某种程度上避开了银行繁琐的结算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结算的费用,而且当天结算,流动性好,信息公开及时。

(4)参与主体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理财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电商平台与金融理财企业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平台企业、客户均可参与,丰富了金融理财市场的主体。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科技迅猛发展,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移动互联技术、社交网络等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动力,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进入加速发展阶段,网络支付方式更加高效便捷,互联网金融产品持续创新。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企业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实现了资金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和高效,解决了资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节约了企业资金交易成本,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服务更加贴近各类实体企业的差异化资金管理需求。互联网金融将对企业资金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着转型升级的机遇与挑战。

(一)促进企业业务、财务管理一体化

从企业内部来看,互联网技术可使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实现无缝隙、无隔阂、无边界对接,企业管理可以做到全时空、全方位。从企业外部来看,市场竞争瞬息万变,业务、财务不可分割,业务对财务的需求无时无刻,如果仍按传统管理习惯,职能分工、分口把关、按序会签,企业反应迟缓,必然失去市场机遇,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实现业务、财务管理的一体化,应该在流程再造中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一体化整合,同时还要实现各职能部门行为的一体化整合。

(二)促进企业资金管理由职能管理向集成管理转变

大多数企业的财会人员至今仍埋头于日常事务工作,无暇顾及企业经营,仍停留在单维度思考的职能管理水平上。互联网技术发展以来,社交网、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搜索引擎、多网合一、大数据管理等新兴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完全改变了传统的信息归集、传播与加工利用的方式。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必将对企业资金管理的思维、理念、手段、模式等产生重大影响,促进企业资金管理由职能管理向集成管理转变。

(三)推动企业资金管理模式创新

在互联网经济中,资金管理不仅是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资金结算、资金融通、资金投放方式,更应该是与互联网机构合作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理财”,从而实现企业资金的“即时管理”、“在线管理”、“移动管理”,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和投资收益,降低企业综合资金成本。在资金管理组织方面除必要的层级与职能科室外,应适应网络市场多变与快变的特性,探索资金管理项目化、资金管理平台网络化、资金管理岗位扁平化,尝试资金项目经理制。

(四)促进企业加强资金风险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有:

(1)支付风险。在传统支付领域,支付结算的法规、流程明确,企业只需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的流程操作即可,支付结算较安全。在移动支付领域,由于运营商的介入,第三方支付必须要与运营商、设备供应商建立起紧密联系与合作,支付结算法规、流程差异较大,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实力、技术实力、公关实力对支付安全的保证至关重要。

(2)流动性风险。企业投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可能出现扎堆赎回基金的风险,如余额宝有着随时支付和消费的便捷优势,在遇到节假日或者网购促销等日期,可能会有大量的基金用于消费而被赎回,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管理风险较传统方式增大,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中赎回资金的状况,将会引发基金公司危机甚至破产。

(3)法律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无监管机构监管的状态,互联网金融环境较为复杂。一方面,部分互联网支付平台在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或者超出牌照范围的情况下,利用旗下的支付渠道与基金公司合作,借道从事基金购买和销售等活动,这种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给投资人资金安全带来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的方式有冲突,互联网金融筹资模式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主管机构的三无状态,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机制,导致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在我国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2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3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通过云计算、社交网络、支付以及搜索引擎等科学技术,实现资金支付、融通服务和中介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方式,是金融服务商的一种服务趋势,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进行融合的产物,是我国金融发展改革的原动力[1]。现代科学技术深刻地影响了社会与生活各个领域,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虚拟货币、P2P贷款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正在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广泛的影响金融领域,成为金融领域带来深刻变革的新型金融模式,而互联网“开放,平等,合作,共享”的精神也逐步展现了金融功能的普惠性,高效率,虚拟化和信息化,而“去中心化”,“去平台化”的特点,也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客户的深入度逐步加深。(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覆盖面广与发展迅速,在大数据和电子商务崛起的背景下,客户能够互联网金融模式突破时间和地域的束缚,金融服务贴近方便,客户基础覆盖区域不断拓展,覆盖人群不断扩大,提升了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第二,即时性与伴随性,移动设备具有便于携带,操作简单,功能齐全,消费者可随时随地使用,即时即刻,突破了空间与时间的限制,拉近了客户与金融服务之间的距离;第三,互动性强与透明性高,客户之间通过互联网金融的高效服务,达到互动性强的特点,透明度强,信息更加透明化和公开化;第四,成本低与效率高,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化,业务方面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感更好,效率更高;第五,监督管理弱与风险高,监督管理方面较弱,征信系统与信息共享机制发展不全面,监管体系和法律约束不健全,门槛低,行业自律性差,容易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社会背景下,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的逐步普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互联网金融已经取得了更加广泛的发展,而我们的生活也变得网络化,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也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化,贴近化,逐步缩短人们的距离。互联网金融的新兴模式如下:(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新兴支付平台,主要面向大众,是交易双方的信用中介,提供信用保证,完成交易。作为直接涉及买卖双方资金往来的机构,第三方支付在扩展支付渠道,进行零售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通过建立线上信用评价体系等方面不断进行创新。(二)P2P网贷。P2P网贷由第三方机构来做风险评控,将风控的项目或标的与投资者进行对接,有效的化解了不专业和水平差的问题,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客户之间进行的一种新兴借贷方式。(三)众筹融资。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网络融资业务模式,众筹没有门槛,不限定投融资额度,采取非公开发售,保证小微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双方在平台上提供信息、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四)电商小贷。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也有效的推动了电商的发展,众多的小额贷款有效的促进了电商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当今中国的电商事业的版图。(五)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互联网货币的一种,主要用来购买虚拟服务或者小部分的实体物品,无法兑换现实得货币,用途单一,是互联网发展得一种产物。(六)金融产品互联网销售。近年来,各大银行的金融产品逐步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无中介费用,无商铺租金,极大的满足了卖家与买家的需求,并且促进了经济的蓬勃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不断扩大与普及。据计算可知,2018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已经达到了298.7亿元,互联网金融理财用户大约为1.5亿人,互联网支付交易额度为264.1万亿元,而到2020年,金融理财用户人数为2亿人,互联网支付交易额度大约为331.4万亿元。互联网金融网络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增长速度非常快,第三方支付额度的不断增加,种类齐全,互联网行业潜力巨大,进一步促进金融事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为世界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依据,积极进入世界第一大国[2]。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

在中国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发展前景愈来愈广阔,互联网金融在移动平台的应用也逐渐广泛,在政府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下,第三方机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为互联网金融为纽带将价值领域的服务向价值领域延伸,从线下向线上延伸,提供各种理财,转账,融资,结算等业务,在移动性与数据积累性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金融领域的不断深入,催生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态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备受全国社会的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在全球范围内独领风骚,政府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发展,全方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提升科技人才创新与创造能力,将现今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互联网金融进行融合,吸取经验,保证交易双方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交易市场进行发展。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建设服务,创新和整合互联网金融模式,引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4

网络金融的业务以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都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

1、网络金融技术风险

各类黑客的侵犯和破坏。存储和工作在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代表着资金的运动,还从反映出企业、国家的经济运行情况。在如今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银行网络系统非常容易遭到各类黑客攻击。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对金融安全造成不同形式的破坏、利用。有的是窃取银行信息,从事经济方面的违法活动;有的是恶意对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进行修改恶意破坏,还有的是诈骗和盗用资金;我国的金融电子商务工作屡屡遭受寒流,很大原因就是黑客的攻击,如2000年金融CA认证中心试发证书的消息公布不到1小时,认证中心就遭到黑客的攻击。现今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进行各种危害活动等。这方面的防范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各类名目繁多的计算机病毒的威胁。计算机网络病毒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则整台机器、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2、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网络金融信用风险。在网络金融服务中,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非常明显的虚拟特点。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可以使交易、支付的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可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这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有了很大的难度,这就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这些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因素,还包含有制度层面的因素。这也是许多企业对此左右徘徊的问题。

(2)网络支付和结算风险。因为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网络金融的用户可通过各自电脑就能可与在各地金融机构办理各种金融业务。这样一来一旦某个地区金融网络发生故障,就会影响全国乃至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造极大的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美国财政证券交易系统就出现了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的情况,一夜就形成200多亿美元的债务。我国也曾发生类似情况。

3、网络金融制度风险

这些是由内部人员利用网络实施金融犯罪导致,据资料显示,在破获的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金融犯罪的人员中,银行内部人员达到近百分之八十。银行内部人员可以方便地利用所授的权利,轻而易举地对网络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转移一些帐户的资金。还有的是银行内部人员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外,通过银行的隐秘通道出入系统,不仅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还会成为黑客入侵系统的突破口危及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安全性。

二.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

从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些让网络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同时也更新、扩充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外延。这最先表现在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风险是网络金融最为基础性的风险,它不仅关系到网络运行的安全问题,还关乎其它金融业务风险;其次,网络金融还有有以往金融所没有的特殊风险形式,如技术选择风险;因此在现今网络金融风险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网络金融风险的安全监管防范和控制就需要新的创新方式,防患于未然,进行技防与制度相结合的金融防范方案。

1、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防范

(1)加大力度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

当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系统操作与业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都由国外引进而来,而且电子信息技术相对落后,这就增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因此,应大力发展我国自身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如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在这方面更应加大力度,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这是防范和减少金融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2)、构造全面的计算机系统防御机制

一个金融网络系统的安全,基本上要能保证其系统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使用性及可审计性等。要达到以上要求,就应采用一些实质有效的防御机制:保证处于联机状态中的数据文件系统以及网络中传输的保密信息不会非法地或被动地提供给非授权人员,系统资源能鉴别访问用户身份,保证授权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和使用。其具体防御机制是:除了对计算机关键数据进高级别加密外,还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访问控制体系,在系统安全域之间用安全保密设备(加密机、防火墙、保密网关等),通过存取矩阵来限制用户使用方式,如只读、只写、可读写、可修改、可完全控制等。其次,构建全面的银行计算机系统防御机制,就要保障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的安全性、精确性、有效性,避免存储在数据库中以及在网络中传输的数据遭受任何形式的插入、删除、修改或重发,能保证合法用户读取、接收或使用的数据的真实性。其防御机制首先要安装“防火墙”和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其次要建立良好的备份和恢复机制,形成多层防线。对主要硬软件设备、数据、电源等都要有备份,而且能在短时间内恢复系统运行的能力,不会因系统的某些故障或误操作而使资源丢失。

(3).采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要构造上述的防御机制,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采用防御机制,具体实施少不了采用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品。目前主要采用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有以下几种。

加密型网络安全技术

它利用数据加密技术来保护网络系统中的所有数据流,只有在指定的用户或网络设备前提下才能够解开加密数据,在无要求环境的前提下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此种需数据和用户确认为基础的安全保障技术是非常实用的,可成为网络安全问题的最终的一体化解决途径。

“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是电脑网络之间的一种特殊装置,主要用来接收数据,确认其来源及去处,检查数据的格式及内容,并依照用户的规则传送或阻止数据,可按不同要求组成配置功能各异的防火墙。

漏洞扫描技术

漏洞扫描是自动检测远端或本地主机安全忽略点的技术,它通过执行某些脚本文件对系统进行攻击并随时记录它的反应,以此发现其中的漏洞。它查询TCP/IP端口,并记录目标的响应,收集关于某些特定项目的有用信息,用来为审计收集初步的数据。

入侵检测技术

入侵检测可是针对计算机和网络资源上的恶意使用行为进行识别和响应的处理过程的一种技术。它主要通过分析入侵过程的特征、条件以及事件间的关系,可描述入侵行为的迹象,这些迹象可对分析已经发生的入侵行为提供依据,也可对即将发生的入侵也有警戒作用。

它可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与此同时也能检测内部用户的未授权活动,发现合法用户滥用特权,提供追究入侵者法律责任的有效证据。

2、加强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作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

从金融系统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上防范和消除网络金融安全风险,建立专职管理和专门从事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队伍,落实相应的专职组织机构。对现有的计算机安全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健全各项计算机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完善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要害岗位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安全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所采用的技术条件,参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出切实可行又比较全面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的建立落实和监督要落实到具体细节上。如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及时审查系统日志和记录。重要岗位人员调离时进行注销,并随即更换业务系统的口令和密钥,移交相关全部技术资料。还有防病毒制度规定,规定严格使用国家批准的正版查毒杀毒软件适时查毒杀毒。

最后要强化网络金融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从思想上、行为上认识到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及复杂性,决不能单单依赖于先进技术和先进产品,技术的先进永远是相对的,人的安全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网络金融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5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双方有一方在合同到期时不履行其义务就会导致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切业务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开展的。这种虚拟性的服务方式使得业务开展的双方可以在不同地点不见面就能发声联系,这使双方的身份以及业务开展的真实性的验证难度增加了很多。增大了在身份确认、信用评级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因没有足额的流动资金满足客户随时随地对现金的需求而导致的风险。风险的测量主要考虑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因为电子货币是在现有实际货币的前提下发行的,是一种虚拟的数字化了的交易媒介。客户在收到这种虚拟的货币后,并没有完成最终的支付,还要等收到等额的在现实社会中流通的实际货币才称得上完成了交易。这就需要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即互联网金融机构满足流动性要求。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成为可能,甚至产生了国际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地点限制;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也逐步扩大,这也使得其经营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从而大大增加了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种产品层出不穷,因此总是缺少对其的监管或监管立法模糊不清。目前的相关立法也主要聚焦于传统金融业务,缺乏有关互联网和金融业相结合的配套法律法规。因此,如果签订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合同就很可能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增加了交易成本,甚至会影响该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

一是并存性。即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兴金融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甚至能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传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互联网金融又有可能有新的风险相伴而生,这样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并存。二是多样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内涵丰富类型较多,而且呈现不断成长发展新兴业态,其风险的类别和内含也呈多样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和反风险的增强,还可能会出现新的风险。三是虚拟性。网络经济互联网金融都有虚拟性的特点,金融业本来就具有虚拟经济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又几乎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虚拟化更加突出,其风险也在虚拟化中发生,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隐含性,这也给治理增加了难度。四是速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会迅速发生,其业务具有远程快速发生完成的特点,资金运转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支付结算更加快捷,因而其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也越大,一旦出现了失误,回旋余地很小,补救成本却相当大。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这里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控制方法:技术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改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环境。加大对计算机硬件设施的安全保障投入,提高整个计算机系统的防入侵、防病毒能力;在网络方面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安全注册登录方式,并且对非法用户加以限制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规划中,视其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相互协调,提升对各项风险的检测水平;通过数字证书的办法为其业务主体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开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降低技术风险,应着力开发一些新型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强的技术手段。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方法

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建立征信平台。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第一要务是大力推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征信平台,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比如主体的履约能力,交易记录等的收集、匹配和数据化。建立一个全社会通用的信用查询和调用体系。做到互联网金融机构能根据该征信平台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通过一定的专业化征信数据降低信用违约风险。创新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监管方法和力度应适应它的发展,针对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创新。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能够统一治理的机制。培育信息公开透明,保护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环境。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透明度主要在于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强制披露。另外,向消费者进行知识教育,使消费者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增强其对新兴金融模式的风险认识。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控制方法

首先,正当收集和保护信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客户信息后要给予适当保护。根据2007年公安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按照信息系统破坏后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成五个等级,并对信息系统的不同安全等级进行分级保护管理。从业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程度达标的平台上操作。只有这样,当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破坏导致信息泄露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违法责任。其次,要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章适度。面对正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法律制定显然不能紧跟其步伐。因此,将行业章程对该行业的有效规范强制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自律规章制度作为社会自生规则也应该发挥其规范价值。此外,监管机构应适当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压制民间的金融发展,如果继续之前的政策,互联网金融会发展的很缓慢。监管者应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间找到平衡点。以前中国金融业依靠政策保护现象严重,形成了高度垄断的金融市场环境,行业内竞争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了暴利,这些问题并没有促使法律得到有效调整。垄断带来的负面结果之一就是能够给小微企业和普通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很低端。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在整个金融系统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监管机构在打击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从业机构或从业者时,也应鼓励和支持金融行业的创新以维持积极正当的竞争秩序。

(四)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控制的方法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6

1.技术要求不同。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做支撑,除了内部计算机以及网络基础外,还需要建立供客户需要的信息服务器。服务器通常用来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对于客户,则要求其对网络使用有一定的了解。传统银行则比较直接,用户只需向办公窗口办理业务即可。

2.开展业务的范围不同。传统银行多半是通过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来办理业务,每个网点也需要一定的人数在进行服务。网络以一种全新的服务方式来为客户提供服务,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用户登录银行网的首页,登录即可完成存款、支付等业务。无需排队等候,也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

3.服务方式的不同。与传统银行的商业银行相比,网络银行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网络银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快捷性。网络上的业务品种多,便于用户选择。而且网上购物、证券买卖、保险理财等,客户可以不用排队即可办理所有业务。

二、网络银行业务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于合同关系。这里的合同关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关系。主要特点有,其一,当事人之间无需纸质的合同书。其二,银行与客户之间订立合同,往往以预先告知为前提,客户只需准备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户办理业务时间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关系中,银行掌握主动权,信息,规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话语权。网络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创新与信息发展的产物,比监管传统银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费者权益问题

1.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在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要。网络支付主要包括两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网络信息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网络的开放性,在互联网上存在相关人对用户的信息进行窃取、传播、公开使用等行为。由于技术水平的有限,他人进人系统,破解密码,最终客户的信息就会受到损害威胁。二是网络银行工作人员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客户开通某项业务时,需要填写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很难说是开通某项业务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台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网络技术工具跟踪分析用户的网络行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支付平台能更容易收集、监控、锁定、描绘、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变的异常重要。

2.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随之网络支付越来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网络购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加之网络监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网络钓鱼”是一种诈骗手段。不少网友受到诈骗,而且即使报案,追讨时间长,难取证也是一大问题。

(三)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

网络支付与支付差错相联系。一旦支付出现差错,就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发现损失后,客户与网络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能避免损失和减少损失。二是对于无法避免的损失,如何在客户和网络支付方进行合理分配。这两方面问题需要在既要兼顾效率又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平衡。

三、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考察

(一)我国网上银行现有法律框架

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中。我国银行业监管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也很重视,一般是有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网上银行的监管,以及制定相应的规章来履行职责。大体上,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传统银行没有做太大改变,依然延续先前的管理原则。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对传统法律的规制主要适用,如出现新的问题,将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我国的网上银行仍然延续着传统银行的特征,因而,这一部分法律也会对传统银行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因而不能忽视。二是规范电子支付以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2014年5月28日工商总局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电子签名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所带来的问题而制定的,因而对网上操作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三是适用于对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进而去影响社会。从而应有相应的规范去指引它们沿着合法的道路前进。这类法律比较多,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另外还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督主体分析

我国监管主体的发展历程来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我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就确立了相应职责。职责之一就是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金融市场的监控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我国网络银行的长远发展,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公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后相应地公布了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通知。这些规定弥补了我国对网上银行监管方面的空白。在监管制度方面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它对于网上银行在细节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我国网络银行能沿着正确、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指导。但拥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还在初始阶段,很多交易类型、业务品种还没有出现,因此,法律的适用方面得到了制约。第二个阶段,以中国银监会为代表的监督主体。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银行业主体的变更,网上银行发展又有了新的变化。为了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监会作为全国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者,负有重大的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对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细致。不但对市场准人和退出、风险责任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有了明确规定。对于网上银行越来越对信息技术重视,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风险管理指引》。

四、解决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网络银行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进步。但面对新问题,我国法律保护的远远不足,金融监管法律的出台往往是等到出现问题的时候,网络的迅速性,也在检验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网络资金监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阻碍了监管权的有效执行。完善电子金融体系,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加快对网络发展出现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行为,避免出现集体“跑路”的现象。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7

现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予以了普遍的关注,总理也在2014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指出了必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与有效的推动.我们认为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充分的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一前提条件,然而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达成共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必要性进行讨论。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有效的理想环境下是理性的,看不见的手能够通过个体自利行为从而保证市场均衡的实现,所有的信息都能够在均衡的市场价格中得以去正确和全面的反映。所以应该采用自由放任的理念进行金融监管,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将导致市场非有效的因素排除掉,从而能够让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真正的做到不监管或者少监管。但是在没有达到这个理想环境之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然存在着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大量的非有效因素,所以并不适用于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首先,个体行为在互联网金融中可能出现非理性的状态,比如投资者在网络贷款中实际上是对针对借款人个人的信用贷款进行购买,但是尽管贷款平台能够将借贷者的信用风险准确地揭示出来,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做到投资足够分散,然而高风险投资仍然属于个人信用贷款的主要性质,投资者并不能够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具有充分的认识。其次,个体的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的理性。比如投资者在余额宝等合作产品是对货币的市场基金份额进行购买。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资金随时的赎回,然而因为货币市场基金普遍具有较长期限的头寸,或者说投资者必须要将一定的折扣付出来才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将其卖掉。因此流动性转换问题及期限错配问题就存在的比较普遍。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大规模赎回而受到挤兑,这样就会出现非理性的集体行为。再次,市场纪律不一定可以对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比如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而且这种刚性兑付也被老百姓所熟知,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风险定价机制是失效的;第四,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或者牵扯到了大量的用户,这时候一旦其出现问题就无法有效地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对其进行解决。一旦该机构还与支付清算等基础业务有所涉及,那么其破产还可能会对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产生极大的损害作用,最终导致出现系统性风险。比如余额宝和支付宝都涉及到了非常大的业务规模和人数,所以其基本上具备了一定的系统重要性。第五,可能有重大的缺陷存在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比如现在良莠不齐的局面在我国的网络带宽中普遍存在。很多平台并没有有效地隔离平台资金和客户资金,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发生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逃跑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平台采取了激进的行销策略,向一些不具有承担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人群出售高风险产品。第六,可能有非理性行为和欺诈行为存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可以对具有高风险的产品继续开发和销售,这时候就会导致消费者将自己根本不不了解的产品购买进来。比如,绝大部分的金融产品在网络销售中都会将预期收益率笼统地揭露出来,但是基本上都不会将采用何种策略获得该收益率以及该产品具有什么样的风险介绍给投资者。由于习惯了刚性兑付以及金融知识的有限性,所以一些消费者并不真正的了解网络贷款与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异。综上所述,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就必须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且在一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的地图上对互联网的金融创新进行积极的鼓励。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互联网金融的审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进行有效控制,并且使群众的利益得到保护是开展审慎监管的主要目的。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之上,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手段充分地引入进来能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和风险承担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这样就能够保证达到社会最优水平的外部性行为是审慎监管的基本方法。现在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以及信用风险的外部性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外部性体现,要想对这两类外部性进行有效的监管,就需要对银行监管中的相关做法予以充分借鉴,以内容重于形式的原则为根据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2.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相关参与者行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等的监管就是所谓的行为监管,对金融交易的有效性、公平性进行有效的维护是开展行为监管的主要目的。行为监管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优化图联网金融的运行情况。首先要对互联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和股东进行积极的监管,在对其进行准入审查的时候必须要将其中具有不良记录、能力不足、不诚实以及不审慎的管理者和股东排除。与此同时,在持续经营的阶段也要对管理者股东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各种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从而有效地避免其利用占用资产等方式,对客户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次,要严格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关的证券和资金有关的清算交易和托管系统,除了要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得以提升,并且对操作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之外,同时还要有效的隔离客户资金与互联网金融机构资金,这样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出现捐款潜逃以及客户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最后,必须要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健全的组织结构等,同时还要求其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IT基础措施以及营业场所等。3.互联网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使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就是所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很多学者都属于行为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主权理论的影响,消费者权益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这是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背景,之所以要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是由于金融消费者以及互联网金融结构之间存在着不完全一致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结语

通过上述研究,我们认为必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要点。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就必须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且在一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的基础上对互联网的金融创新进行积极的鼓励。总之,金融风险和外部性等概念在互联网金融中仍然适用,而且也仍然存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犯的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以及审慎监管等主要的监管方式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同样适用。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8

1.网络金融安全分析

网络金融一般而言包括网络银行、证券、期货以及支付结算等业务,总体而言因为借助互联网作为平台进行金融业务,因而被称为网络金融。网络金融的进行都是依靠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进行传输,因此具有结构简单和快捷方便的优点,而依靠电子信息传输这个特点,也成为了风险高发的原因之一。金融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行业,由于本身的变幻不定以及需要足够的信用作为保证,再加上一般各个方面之间的资金网络互相连通,一个方面出现问题往往牵扯到整个资金链,从而导致风险爆发的严重后果。而网络金融除了上述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自身的弱点,那就是其通道和联系都是建立在电子数据方面的,这方面相对于一般的资金融通,更容易出现信用危机(因为不容易追责),而更加快速的资金流动和不稳定的网络状况,也进一步给了破坏者可乘之机。高技术条件下的网络金融一方面提高了技术门槛,另一方面也给了更有技术的人进行投机行为的空间。而金融活动本身就是有一定的债务风险,一旦连续出现断裂和坏账的情况(网络金融环境下更容易出现,由于违法成本更低),也必然的会给操作者难以承受的后果[1]。

2.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别

2.1计算机硬件方面的风险。硬件方面是指一般性的计算机硬件性能,现阶段由于网络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硬件的更新换代也非常的频繁,往往为了能够运转新开发的软件导致不过几年前的硬件淘汰过时。而现在进行网络金融操作的计算机理论上基本合理运转的比较多,但是比较陈旧的也不少,硬件的不过关可能导致金融软件的运行不畅,从而增加危险。而且当计算机一旦发生故障,就可以导致正在进行的网络金融活动瞬间中断,乃至于出现可能被他人利用的可乘之机,而且突然地中断对于业务而言可以说是非常大的损失了,因此也是不可能不谨慎对待的问题。

2.2计算机软件方面的风险。网络金融也是需要依靠一定的金融软件进行操作的,而软件本身就是存在可能被利用的漏洞的(这个是天然缺陷,不可能完全避免,只不过或多或少而已)。对于金融软件而言,一方面对于操作者的技术要求有了一定的限定,另一方面,对于信息技术的高手来说,对其进行攻击和破坏也总能找到相应的方法。而其所依托的计算机系统,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系统一旦受到攻击,那么就非常容易导致所有的软件的损坏[2]。更何况运行过程之中本身就处于一个不断的克服软件风险的过程中,一旦运行中发生数据错误,那么也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对于网络金融而言,软件方面可能的风险,还要更大。

2.3网络情况方面的风险。网络金融需要依靠互联网,而互联网本身是全球联通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数据即使经过加密,也完全可能被有心人搞得到,更何况全球性也注定了危险可能来自四面八方,是注定的防不胜防。在交易和结算方面,因为完全依靠电子数据传输,其覆盖面和风险比较大,而正因为网络环境的不稳定性和安全脆弱性,也容易由于范围过于广泛而受到损害,而这样的结果必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造成大片区域的问题。对于网络风险而言,传染性的网络病毒和特定的网络攻击都是很难完全抵挡得住的,对于这些东西而言,网络安全措施往往只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被动得难以完全抗衡。因此,在网络金融风险方面,网络风险为其中最容易出现状况的一环。

2.4交易操作的风险。由于网络金融的交易和操作都在网上进行,因而其本身的存在具有一定程度的虚拟性。虚拟下的操作不容易进行更好的追责,从而降低了信用违法的成本。在网络金融中的许多风险案例中,信用危机都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金融业而言,信用环节一旦有问题就是全面的崩盘。网络虚拟环境下双方身份不够透明,信息交换程度更不对称,因此优势方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对方往往根本没有反应和追究的机会,即使能够做到,也一般只能承受更大的损失(敢于信用违约,自然是看到了违约的损失小于其收益而已)。

3.针对网络金融安全进行风险控制

3.1完善立法,加强政策调控。网络金融风险之所以屡屡出现人为因素,主要还是钻法律的空子,针对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地方有部分规定又不能统一的状况。所以必须要完善法律对于网络金融安全的规定,制定健全和统一的法律规范,来完善网络金融参与者们明确的权力和义务,保证对于责任的判定能够切实的执行。同时应当适当的引入政策的调控,固然政策多变,而且政治调控多了也影响正常运行。但是在规范化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下,适当的进行政策调控,对于网络金融秩序的保障,也未必没有好处。

3.2改进技术,防控信息技术漏洞。同样针对网络和软件方面的风险,则是需要进行比较完善的技术改造,来避免过于频繁的遭受侵害。而硬件方面,则是需要尽快的进行更新换代,保证技术的及时更新,虽然不一定能够完全避免网络风险的发生,但是对于风险的控制和抵御还是有很大的作用的。对于技术漏洞的填补一般而言都是亡羊补牢,但是补上总比不补强,完善已经出现问题防御,自然就是为了避免在已有的风险上再次出错,能够有这样的弥补,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远离大部分问题了[3]。

3.3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很多企业出现网络金融风险问题都是由于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方式不稳定,也没有很好的防控措施。因此在进行针对建议的时候,必须要考虑操作者自身的问题,只有自己用心去避免,才能够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而在企业内部显然需要有针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管理和监控,需要自身专门的针对,然后配合外部的监控防治体系,才能够在其中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对于操作人员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来避免问题,也需要培养和强化他们的专业水平,落实责任问题,进而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才是从自身做起的最好方式。

4.结语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9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功能、服务必将多样化。

从目前的发展看,跨境电子商务将实现“七个平台”功能:一是产品展示、宣传平台。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展示产品的特性和功能,宣传企业;二是交易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中介支付、担保支付等方式,确保跨境交易的安全、有序,减轻中外双方企业(个人)的信用成本;三是外汇金融衍生品销售平台。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民营银行的方式,跨地区提供金融衍生品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购买成本;四是提供第三方质量担保平台。对进出口产品实行质量担保,免去企业、个人的后顾之忧;五是建立外汇理财平台。使外汇理财更接近普通群众,实现藏汇于民;六是建立信用体系平台。通过对交易的信用评价,建立对外交易(包括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信用体系,同时与征信系统实现对接或纳入到征信系统中;七是无限扩展的一站式平台。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结合市场需求和长期发展需求,根据需要提供更多的服务,建立一站式平台,极大便利进出口业务发展,促进外汇业务的深度发展。通过多个平台的建设,一是便利企业跨境销售,实现一站式服务;二是免去企业的对外贸易中的很多顾虑和风险;三是可以促进对外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2.将建立以B2B和B2C为主力,C2C为补充的综合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由于跨境交易、支付及运输、报关等的特殊性,B2B模式和B2C模式势必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力。其相对较大的业务量也避免了生产厂家的零售化和碎片化,通过国内商务平台或国际化平台进行交易,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中介、保证金、延迟付款等方式确保交易的安全。

3.淘宝模式的C2C跨境电子商务可能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又一增长点。

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呈不断增长模式,而作为淘宝的“发家之本”,C2C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可能最终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又一增长点,也将使“地球村”的概念真正落到最实处。C2C跨境交易模式同样采用第三方商务平台。C2C模式固然存在交易金额小、没有货物报关、资金流难以监管、货物不易核实、收支和结售汇统计不便等问题。但这一市场需求终究是一个经营增长点,仅仅是因为难管理便不去做属于传统的管理思维,应该是“堵不如疏”,加以引导和合理监管,使其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使其成为对外经济的又一增长点。

4.互联网金融衍生品可能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冲击。

从“余额宝”成为全社会焦点的事例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许多创新特性势必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极大冲击。众所周知,银行外汇业务利润较高,地方外汇业务银行可以“躺着挣钱”。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如互联网公司与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合作,通过网络以较低的服务费用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外汇业务服务,势必会吸引大批中小进出口企业客户,也必然会带来一些监管难题和操作风险。

二、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对外汇管理带来的挑战

1.网络金融对旧有的“属地管理”和地方数据统计是一大挑战。

比如说某市某企业办理进出口收汇,原本在本地市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办理行都在本地,如今通过互联网平台,以较低的成本在浙江杭州某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如由主体申报,则应申报在该市,而业务发生行在浙江杭州,难以进行国际收支核查,而对本地的数据统计,也带来一定误差。

2.互联网金融对业务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可以更容易地寻找交易方,但交易方为外方,其资质、真实情况、该国政治、经济环境、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应值得关注;二是业务中出现违约、紧急变化的应急处理,因为外方的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等不一,对执行、仲裁造成一定的困难;三是互联网交易中外方企业、个人是否纳入到信用体系,还是作为信用参考,其真实性审核如何实现等问题,应值得关注。

3.对外汇反洗钱、违规查处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便利性极强的互联网渠道可能带来的洗钱、虚假交易等形式更为多样,对其真实性的审核、监测和检查,也应当未雨绸缪。

三、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外汇政策的改革方向

1.加强外汇管理“大数据”建设。

一是以主体为单位,将所有外汇数据集中统一汇总查询或者“分散存储,统一调用”,使外汇业务监管更加全面化;二是对外汇数据进行广泛采集,集中计算预测,发现规律,作为外汇主体监管的一个重要参考。

2.坚持“主体监管”原则。

对“属地管理”采取灵活与统一的方式,对国际收支等系统进行升级,不论企业在那里办业务,在统计数据中以属地为统计单位,同时显示办理地区,一方面便于统计和核查,另一方面也便于核对不同统计口径的误差。

3.与商务部、公安部、海关加强合作,多位一体,对国际贸易平台的安全性、真实性提出标准,同时加强非现场监测。一方面确保新事物对国际贸易的巨大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

4.对B2C、C2C跨境电子商务适当放宽限制。

放宽B2C、C2C跨境收付汇、结售汇限制,并加强监管,引导其通过合法的方式发展、壮大。

5.对互联网外汇服务金融衍生品应适当引导,加强风险监测。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10

(一)点对点融资模式

点对点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与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模式之一,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点对点融资模式是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寻找具有相应贷款能力的贷款方,从而实现借方与贷方资金相匹配的融资模式。点对点融资模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防范风险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互联网可使小微企业与贷方的信息更加的透明,从而使小微企业能够选择更加合适的贷款方,而贷款方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小微企业采用点对点融资模式,首先通过对贷款方利率条件的对比,选择利己的利率,小微企业与贷款方进入初步借贷合作双向筛选工作,同时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其次贷款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审核小微企业的线上资格、还款能力以及信用,另外贷款方还要确认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银行流水账单等,最后双方还要进行资金的匹配,对风险进行防控。

(二)基于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模式

所谓的基于大数据下小额贷款融资模式指的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电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审核融资贷款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贷款灵活、资金周转快以及融资门槛低,小微企业的贷款流程更加系统化和网络化。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的流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资金贷款前,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还贷能力的考察。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在线视频资信调查的方式,对小微企业的营业现状以及财务的真实性进行考试,并对其还贷能力进行评估,第二部分是在资金贷款后,小额贷款公司对企业状况进行监控。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的现金流、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并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以规避贷款风险。

(三)大众筹资融资模式

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是指利用社会性网络服务平台,小微企业采用预购或者合资资助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融资资金的模式,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股权众筹模式和创新项目众筹模式,其中股权众筹模式主要特点是小微企业利用股权众筹股权融资信息,实质上小微企业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渠道;创新项目众筹模式的特点是小微企业融资利用市场宣传平台,提前预售创新产品。

(四)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

所谓的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是指利用互联网金融门户服务平台,采用“收索———比价”方式,对各家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进行对比,并向其提供立体融资服务模式,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是一种创新服务模式,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结论

总之,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协调配合能够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本文主要阐述了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现实意义,并介绍了互联网与小微企业的四种融资模式,笔者认为通过对这四种模式的不断探讨,希望能够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11

当前面临怎样的风险当然,作为随着互联网时展而衍生出的全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本身也因发展的不成熟而面临着相应的风险。

1.法律上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年轻性,国家在立法上还没有相对完善的干预政策,以往的法律条文只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导致无论是行业的准入标准,还是从业人员的资质素养,以及相应的运营模式都没有合理规范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监管空白大大增加了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钻法律漏洞,罔顾他人权益的风险,严重的会影响到金融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为国家与公民利益带来造成损失。

2.运营上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模式,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被人们认识,有相当一部先行者敢于面对挑战,投身到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之中。然而由于经验不足,定位不足,选择的运营模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一部运营模式无法与当前金融市场契合,从而被发展的洪流淘汰。究其原因,主要是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掌握现下社会经济主流,缺乏创新,导致运营模式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从而导致失败。

3.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

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是仅限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由于计算机本身存在着相应的安全风险,一旦遭遇黑客入侵、木马病毒、蠕虫病毒的入侵,则很快会蔓延到网络上,不但威胁到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而且也增大了客人个人用户信息的外泄,严重的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

4.流动性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理财资金的规模超过债权资金,使债权资金与理财资金无法契合,从而触及法律底线;或是资金规模过大、容易出挤兑现象给涉及企业带来巨大损害。这两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对于金融业行业来说,都是相当辣手的风险。

5.职业操守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时下的新兴行业,立法与监管的不当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加之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人力的需求,从业人员的迅速增加与培训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增加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风险。

二、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虽然在理想的环境中,金融市场的监管应遵循放任理念,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来实现金融机构自主淘汰,自主创新,自主选择的机制。然而由于现下互联网金融还在起步阶段,一味的放任不能有力的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长,所以外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干预,反而能更有效的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目前本身面临的主要局面是投资个体的非理性,可能由于对所购买产品的认识度不够,造成理念上偏差,从而影响投资者判断。相对的,即使投资者个体对投资产品有着相应的理性思维,但是由于个体的理性无法代表群体的理性,也有可能出现个体的理性叠加成为群体的不理,这也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难题。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市场纪律对其产生的有害风险无法完全承担;本身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用户量庞大,出现问题很难通过市场推出解决方案等问题。鉴于互联网金融以上的不成熟与不稳定性,不能很好的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在市场的需求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都是存在相应的必要性的。

三、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与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指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与信心,从而降低投资者与金融系统给的风险”。由上述语句可以总结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其次,保护投资人与使用者的利益;最后,促进相应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在以上的理据之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把握以下几个要单进行:首先是监管的必要性。将它作为应该监管的领域对待,而不是放任不管。其次是监管的一般性。虽然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但是在金融风险与外部性等概念上却仍然统一适用,所以理论上与传统金融间监管差异不大,可以借鉴之处有很多。第三是监管的特殊性。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自身安全问题等原因,相对的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第四是一致性。当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成熟,实现了与传统金融一致的功能后,就应该接受与传统功能抑制的监管,以此来保证金融市场的一致性。最后是监管的差异性。对于不同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的差异管理,能在各自的领域内更好的实现管理协调作用。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12

JohnArgenti(1976)基于A-score模型认为管理缺陷是财务困境的主要原因,并提出预示财务困境的三项征兆。Vijay、Sharma和Bettis(1985)建立了财务困境成因模型,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会导致企业运营不善,与不可预测事件共同作用,使业绩进一步恶化,如果无效应对将最终破产倒闭。KeatsandBracker(1988)建立中小企业失败成因模型,表明外部环境也是财务困境的诱因。基于以往理论,本文建立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成因分析框架(详见图2):在监管体系空白的宏观环境中,互联网金融公司易出现治理结构失衡,直接导致产品结构单一、定价机制不完善和信息披露不透明等运营低效问题,加之风控机制不健全,会引发企业财务困境;一旦不能妥当处置突发事件,将最终导致破产倒闭。

(一)监管制度体系空白

从备案登记、监管政策和警戒惩处三方面看,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基本空白。以P2P行业为例,首先,监管部门中只有通信部和工商管理部对设立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但没有定期审查制度,实际经营与登记情况相悖。其次,针对P2P平台“倒闭潮”现象的“十条监管原则”至今没有相应实施细则,且对虚假合同、虚假交易、甚至洗钱和腐败等其他风险并未涉及,也未提出将P2P平台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的要求。再次,目前只有涉及刑法第192条、第199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可通过公安和检查院立案惩处,其他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仍处于“真空”状态,监管成本高、覆盖面小,各类套利行为滋生,亟需金融监管部门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范畴。

(二)治理结构不合理

互联网金融企业性质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为财务困境企业的主要载体。统计显示,2013年风险已暴露的70家P2P平台全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结合无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但股东人数受《公司法》严格限制,治理结构多表现为大股东完全控制经营权和财务权,即“一股独大”的典型权力架构。实证调查显示,46家接受调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32家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占总数的69.6%;全由大股东担任董事的公司有46家,占总数的100%(乔宝杰,2011)。这种治理结构的主要弊端是缺少内部监督机制,易导致决策失误和逃避责任。

(三)产品服务结构单一

从集中度、期限结构和非常规产品份额三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单一业态下的产品结构单一。首先,个人小额信贷产品比重过高。2013年个人小额信贷业务占P2P平台总业务量的80%以上(商业银行同期个人贷款业务总占业务量20%~30%)。集中度过高使得平台无法通过产品结构调整途径分散风险。其次,短期和超短期产品比重过高。2014年1~11月P2P平台平均借款期限为5.85个月,其中有10个月份平均期限低于6个月(详见图3)。产品期限越短,期限调整幅度越大,到期兑付压力就越大,财务困境发生概率越高。第三,非常规金融产品比重过高。P2P平台推出的“秒标”“天标”和“净值标”等非常规产品缺乏实际价值,加大了运营商挪用资金的风险。(四)定价机制不完善非理性、不受控的定价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重要特征。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中介,本应仅供撮合平台和交易信息,但部分机构为谋取利差,对借贷方隐瞒信息以干涉定价,实质承担了信用中介的角色。为吸引投资者,风险暴露的问题平台最高收益率甚至达50%以上(同期正常P2P平台利率20%~30%),远高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监管“红线”。短期或超短期异常高的收益率往往说明平台急于在短期内弥补资金缺口,逾期风险与自融资金链断裂风险较高,较可能陷入财务困境。

(四)信息披露机制缺失

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建立定期披露机制,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还可能诱发“挤兑”风险。以P2P行业为例,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网络平台或没有披露逾期率、坏账率和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和重大风险事项,或披露的统计口径不一,无法进行比较、判断和决策。以逾期率为例,各P2P平台对逾期的界定标准、公布时间和数据定义并不一致,“拍拍贷”在逾期90天后公布数据,其他P2P机构则界定为坏账;“拍拍贷”将逾期计入借款年份,而不是逾期发生当期,可能导致少报或漏报逾期数据。

(五)风控机制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有多种模式,各类模式发生财务困境的风险不同。P2P平台风控机制主要分三类模式:一是风险保障金模式,类似于商业银行风险拨备金,是从本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以违约赔付。在不滥用或不挪用的前提下,风险保障金模式有助于防范风险。二是平台担保模式,即以平台自有资金承诺对违约损失进行本息赔付。此类模式的经营、财务和法律风险水平都较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暴露可能性更高。三是第三方担保模式,即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对第三方担保机构资质、资金杠杆及关联关系等方面要求较高,若担保机构先暴露风险,投资者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预警模型

(一)研究方法

财务困境预警模型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Beaver(1966)将财务困境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流量、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率等财务指标均值与非财务困境公司的同期指标均值进行方差比较。Altman(1968)提出多元线性判别法(简称Z-score模型)。Ohlson(1980)运用Logistic回归进行财务困境预测,此类研究方法对于变量分布没有严格要求,适用范围广,运用简单方便,预测效果较好。国内学者亦对此进行大量的探索研究。吴世农和卢贤义(2001)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以Fisher线性判定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三种方法,建立企业破产预测模型,发现对于同一信息集,Logistic回归模型预测的误判率最低。基于以往实证研究的效率比较,本文应用Logistic回归分析对已暴露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P2P网贷平台构建财务困境预警模型。

(二)模型构建

假设因变量为“是否发生财务困境”服从二项分布,取值为0或1,0代表不发生,1代表发生。假设X1为第i财务困境公司的第i个预测变量。根据以上原因分析,“企业性质”X1、“3个月年化收益率”X2和“风控保障模式”X3是可量化的预测指标。其中,“企业性质”“风控保障模式”是分类变量。“企业性质”取值为1~3,1代表合伙企业,2代表有限责任公司,3代表股份有限公司。“风控保障模式”取值为1~4,1代表风险保障金,2代表平台担保,3代表第三方担保,4代表无担保。

(三)样本选择

本文将研究对象定为2014年出现重大坏账、提现困难、高管失联和破产四种财务困境情形的P2P网贷平台和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以此标准选取样本。首先,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财务指标具有较大差异,如果不进行划分,会降低预警模型实用性。目前风险暴露最多、最严峻的为P2P网贷,其他业态问题数量较少。其次,考虑到样本容量,截至2014年10月末,新增P2P网贷平台811家,新增问题网贷平台110家,本文选取20家陷入财务困境的P2P平台与20家正常经营P2P平台作为样本,样本总量达到40家,问题平台抽样率达到18.18%。再次,在组内分布方面,样本尽量选取投资人规模、交易金额较相近的平台,以控制和减少规模因素可能带来的模型偏差。

(四)实证结果

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参数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自变量“3个月收益率”的回归系数为53.87,P值为0.029,说明在5%置信水平短期收益与财务困境发生概率正相关,短期收益越高,财务困境发生的概率越高。自变量“企业性质(2)by风控保障方式(2)”的回归系数为4.992,P值为0.079,说明在10%置信水平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且风控保障方式为平台担保时,财务困境发生概率较高。其他变量回归系数对应P值都超过10%,说明与财务困境发生概率的相关性不显著。由此得到如下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预测概率模型:模型系数混合检验Chi-square值为40.15,自由度为5,P值小于5%,说明5%置信水平系数综合性检验结果显著。Hosmer-Lemeshow检验的Chi-square值1.95<14.07(5%置信水平自由度7Chi-square临界值),Chi-square值低于临界值时该检验通过。据此,在5%置信水平上,上述模型的整体拟合效果较好。

(五)模型预测检验

根据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预警模型,如果计算出的概率<0.5,则预测该企业正常经营;如果计算出的概率>0.5,则预测该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将样本数据代入计算,可得到以下预测检验结果:灵敏度是观测值为1且预测值也为1的概率,特异度是观测值为0且预测结果也为0的概率,漏诊率是观测值为1且预测值为0的概率,误诊率是观测值为0且预测值为1的概率。总体预测准确率为结果正确的比率。由表2可见模型的灵敏度为90%,特异度为90%,漏诊率为10%,误诊率为10%,总体预测准确率为90%,说明模型整体预测的效果较好。

(六)模型实际应用

根据上述模型,通过企业性质、风险保障方式和短期收益三项指标可以预测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的概率并进行预警,可运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当模型预测值高于0.5时,加强对其资金收益率和交易规模的监测,排查分析其大额资金动向,采取必要保全措施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还可用于投资决策:如果预测值高于0.5,即便收益率高,投资者也应谨慎进入。本文模型以2014年P2P平台相关数据为基础,系数估值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可能有所偏差,但变量之间强相关性是确定的。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已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银监会牵头承担P2P监管研究工作。应对当前互联网金融财务困境问题,需要尽快建立监管制度框架,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加快《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赋予各方合法权利和义务;构建“一行三会”为主,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席协调机制,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制定限制沉淀资金及自融行为的管理办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维护公正市场秩序。

(二)根据企业性质设置差异化准入门槛

针对有限责任制“一股独大”的治理问题,要提高此类企业的准入门槛,如要求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公司自有资金占总资产8%以上,严禁采用平台担保模式。无限合伙制企业的责任监督约束机制较完善,资金准入门槛可适当降低,如公司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应超过100万元;任职资格的门槛可适当提高,如必须有5人以上在银行从事风险管控超过5年的经验。差异化的准入门槛机制可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采用无限合伙制形式,促进风控人员培养,提高风险防御能力。

(三)重点监测集中度高的非常规产品

高集中度、非常规产品的收益率和交易规模是判断互联网金融风险高低的较好观测指标。非常规产品是指没有实际价值,收益完全来源于资本“空转”套利的金融产品。当非常规产品的收益率突然异常大幅上涨,交易规模大幅扩张,往往暗示机构正进行自融、聚集资金池,或急于通过短期融资填补资金缺口,故建议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非常规产品进行备案和实时监控,一旦其收益率和交易规模出现异常波动,则立即加强监督和检查该企业的运行情况,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必须从基本信息、重大事件、定期报告、关联关系和风险提示五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一要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管理层资历、经营理念和治理架构,以判断经营稳定性和管理能力。二要公开重大风险事件,尤其是逾期和坏账率、不良贷款率和高违约率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三要完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实时和定期数据。涉及需计算的指标如逾期率,应当制定行业统一口径,坚持真实、准确和相关原则。四要及时披露关联方信息,包括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等。五要加强风险提示,应详细说明企业的运作模式、风控策略、政策法律保护和技术保障。

(五)推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13

1.20世纪90年代起步阶段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结合,表现为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和网络证券的兴起。1992年创立的证券经纪商E-Trade开创了完全基于网络的交易模式,大幅降低了交易佣金;1995年成立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以下简称SFNB),是全球第一家无营业网点的银行,主要为客户提供储蓄业务、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理财、抵押贷款等业务,曾是美国第六大银行;1995年成立的InsWeb保险网站(以下简称IN-SWEB),曾是全球最大的“网络保险超市”。但由于产品开发和客户粘性等问题,SFNB和INSWEB盈利能力下降,先后被收购。

2.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脱离于传统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服务兴起,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等。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快速发展。虽然这些新兴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众的消费习惯和模式,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影响上都未能对传统的金融业务构成实质性威胁,其作用更多体现在丰富了金融业务竞争结构和促进了传统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此外,为更好利用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以及在途资金,持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Paypa)l开始与持有证券牌照的投资公司合作,开创了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新模式。

3.2009年以来虚拟货币兴起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虚拟货币兴起,特别是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在改革现有国际货币体系过程中,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业务迅速发展,发行和供应数量稳步增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建立的货币汇兑新平台进一步拓展了各方对数字货币的需求。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与实践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监管法律和框架,但这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享有监管豁免。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客户信息泄露风险、洗钱风险、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IT风险和声誉风险,而且部分风险还可能由于互联网的原因而被放大。因此,除适用于相关的联邦法律和监管政策外,美国还针对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修订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1.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多头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投资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负责保护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证券经纪商”身份在SEC注册,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括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财务状况。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持续不断地说明书补充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

2.股权式众筹2012年美国《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众筹发行股权筹资资金,赋予股权众筹合法地位,并要求SEC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众筹平台须向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平台核心成员、董事和持有20%以上股份的股东信息、公司业务和募集资金使用均需要披露。完成一轮融资的众筹平台必须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对于众筹项目发起人,众筹交易前12个月,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未上市企业只能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后者的净资产需在100万美元及以上。发起人至少在首次销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如果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话,需要披露额外的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众筹项目投资人,单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且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5%;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大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10%,也不得高于10万美元。

3.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对于比特币,美联储主席耶伦表示,美联储无权监管比特币,因为这是在银行系统之外产生的支付创新,与美联储监管的银行体系没有任何交集。美国国税局明确宣布,比特币是需征税的财产,比特币投资者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用比特币支付薪酬的雇主须进行申报,比特币收入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和薪资税。对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美国财政部要求相关交易平台以及管理公司向其办理缴费登记,并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对洗钱风险进行监管。

4.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0年《货币市场基金增补法案》,MMF必须获得SEC的券商执照,必须遵守有关银行保密以及反洗钱等方面法律管制,必须履行相应的登记、交易报告等程序。在州监管层面,必须获得州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要求其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和安全。SEC要求MMF及时披露基金组合,将MMF的最大加权平均到期期限从90天缩短到60天。5.第三方支付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障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且每个用户账户的上限为10万美元。

三、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几乎都是直接照搬美国。SFNB类的网络银行以“直销银行”的方式重新走入公众视野。2013年9月,阿里巴巴和民生银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在直销银行等方面进行重点合作;2014年以来,北京银行、兴业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第三方支付经过多年积累,成功填补了银行支付体系空白,已进入双寡头垄断时期。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且由于收益较高,余额宝甚至在短期内募集资金超过2500亿人民币。小额网贷、P2P贷款、众筹等业务短期内快速发展,但由于业务模式高度同质,市场整合和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1.区分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金融属性,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对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普通投资者能够参与的高风险业务应按照现有融资管理方式,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适当设置安全红线,并按照机构资质分类管理;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涉及较长资金链的业务,应注意加强资金托管、簿记等方面的监管;对网络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认证、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票据管理、反洗钱和征信等方面的监管。

2.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部门,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容易突破部门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横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案,并做好部门间分工与合作。同时也应加快相关细分行业的标准制定,使得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强调金融监管的“互联网思维”,加快对新技术、新理念的吸收学习,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包括打破部门垄断及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等金融体系改革,使商业银行降低对利差的依赖,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社会公众的投资选择,避免互联网金融对存款造成较大虹吸作用,影响金融稳定。

3.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其中以信用风险为核心。目前,我国征信体系还不够完整,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并促进符合标准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平台、网络小贷公司的信用数据库与现有征信体系整合,完善并丰富现有小微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14

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两个:一是P2P金融,二是第三方支付。其一,P2P金融。P2P即人人贷,P2P金融又称为P2P借贷,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其意思就是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服务是以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为基础,由具有资质的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公司)作为媒介,借方在互联网平台上借款标,贷方竞标以向借方放贷的行为。P2P平台在融资双方之间充当第三方,不实际拥有资金,只是向交易双方提供服务。P2P平台最大的特点是借方无须提供实物抵押或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方商业信誉作为还款的保证。通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出资人完全对整个业务流程控制和负责,包括自行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自行完成借款行为,并且承担借款结果,自负盈亏。利用互联网平台,贷方可以整合互联网平台内的一系列数据,包括交易数据、客户评价度数据、口碑评价、货运数据、认证信息等,同时综合一些外部数据,包括海关、税务、统计等方面的数据,通过数据匹配和量化分析,形成一整套同时具有定性和定量指标的风险控制标准。得益于互联网的即时性、海量信息和互动性优势,P2P可以高效实现金融服务,同时显著降低成本。其二,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在商家和消费者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中间平台”。在交易中,买方在互联网平台上购买商品后,不直接向卖方付款,而是向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付款,如果付款成功,由第三方通知卖家发货;商品送达时,买方验货收货之后,如果没有差错,则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由第三方进行转账,从而使卖家收到货款。作为一种支付托管行为,第三方支付使得交易款项在流通中实现可控性停顿,即资金只有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才会进一步流动。借助于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交换功能,第三方支付可以与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接,在同一界面上整合多种银行卡选项,使得消费行为更加方便快捷,大大提高消费者体验。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依附于大型互联网企业,本身资信情况良好,且有各家银行对其信用进行考量,因此能够解决网上交易的信用问题,降低交易风险,在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为传统商业银行扩大了业务范畴。

二、中小企业借助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的途径

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遇到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虽然政府的政策逐渐倾向于中小企业,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仍然困难重重。近些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很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传统融资途径得到资金支持,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难以实现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情况下,银行间接融资也倾向于规模大的企业。中小企业贷款准入门槛过高,抵押资产不足,又往往难以获得担保,所以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不愿放贷给中小企业。另外,现行的商业银行融资体制也影响着其风险偏好和资源配置。中小企业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规模小、资本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不强、公司治理缺陷、信息不透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信用等级。目前,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但是这些银行主要的业务对象却是大客户,市场也集中在大中城市,从而加剧了地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3-4]。互联网金融从兴起之时就面向规模小、分散的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网络融资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小、快、频、短”的特点相符合,对中小企业贷款具有天然的优势。从现状分析,中小企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网络融资。

1.基于P2P金融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机会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使用者成本极低,用户量急剧增加,产生了规模效应,中小企业网络融资得到迅猛发展。P2P模式可以整合小额贷款需求和闲置资金理财需求,通过平台信息,借贷双方匹配,甚至对资金供求进行优化组合,为交易双方提供多种选择。交易双方可以不经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中介服务直接联系,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贷方与借方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利用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和高透明度,有针对性地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现状。在互联网平台上,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可以最大化自身的信用优势,其融资需求将得到优先满足,同时可能获取更多优惠。根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整个P2P网贷行业交易规模超过600亿元,已有超过800家网站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得益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还可以自行撮合具有不同需求的交易方,尽量满足各方的特殊需求,特别能满足在传统融资模式中易被忽视的群体,进一步扩大了融资空间。P2P金融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其资金融通快、门槛低的贷款模式能很好地满足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

2.基于大数据,第三方支付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基础和便利大数据的意义在于对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和再造,使其具有空前的应用价值。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和网络宽带等高新信息技术的大规模运用,互联网金融不但可以获取传统商业银行模式化的交易结果数据,而且能获得大量非结构化的交易轨迹数据,从而深度融合并挖掘数据信息,显著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交易透明度,同时扩展并完善了整个金融行业的功能,以客户为中心,服务上实现金融脱媒[5]。这样,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的参与度更强、协作性更好。利用互联网平台,卖方和买房都能够获益。例如,对商家而言,通过第三方支付,销售回款得到保障,并且通过提供多种支付工具争取到更多消费者;对消费者而言,由于在卖方收款之前可以进行验货,不必担心商品质量,从而增加了在网络上的消费信心,增强了消费意愿。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更加有效地服务中小企业,整合小额融资需求和理财需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的新思维和新技术,大幅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同时扩展客户群体,增加全社会的金融福利。有关数据表明,由于支付便捷、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过去几年中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年增速一直在100%以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覆盖范围逐年大幅提高。

3.基于电商小额信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缓解自从2009年央行和银监会确定小额信贷的合法地位后,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在充分挖掘客户的交易、消费和信用等信息的基础上,批量发放小额贷款。这种模式仅根据企业的信誉发放贷款,无须提供抵押或担保,并以企业的信用程度和商誉作为还款的保证。这种“随借随还”的模式使得借款成本分散在多笔交易和多家企业上,降低了风险,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降低了资金成本。互联网融资将取自于海量数据并公布于网络上的信用信息作为贷款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突破了企业单纯依靠固定资产抵押和企业担保等问题的限制,增加了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并且可以降低企业融资交易成本和参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4.基于众筹新模式,助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破解众筹是一种公开向网民募集项目资金的新模式,也称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互联网强大的传播特性,使之可以广泛地发动网民,募集资金。众筹融资比传统的融资方式更为开放,不但可以筹措资金,而且可以向广大网民进行项目宣传推广。特别是一些网络用户了解和喜欢的大众化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融资获得项目资金,因此众筹是中小企业利用创意赢得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这种新的项目融资方式可以概括为消费者先行垫付货款,再由项目运作方制造产品,特别适合尚在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据网络平台“点名时间”公开数据,在上线之后的不到两年时间里,“点名时间”就已经收到7000多个项目提案,其中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众筹融资在解决中小企业用资快、用资频等方面能够发挥一定作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和影响扩大,银行传统金融模式也在应对互联网挑战的过程中不断变革,并且不断融合互联网金融的某些特点。得益于广泛分布的网点和服务网络,商业银行只需要对现有服务体系进行改造升级,建设自有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拓展已有的网络平台的功能。在不久的将来,商业银行的模式很可能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即以互联网为载体,银行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金融业务的新模式。通过这种新模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模式相结合,充分发挥协同效应,优势互补,银行的信贷偏好很可能会得到显著改变,从一味偏好大企业转而更多考虑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互联网金融可以直接或间接通过影响传统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缓解。

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15

(一)支付方式传统的结算支付

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改变了这一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目前市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支付切断了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原来的直接联系。客户直接面对的将只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传统的银行账户、基金账户全部后台化,客户甚至都感觉不到。随着账户同一化趋势的发展,“账户为王”时代即将到来,第三方支付账户可能会成为人们支付和消费的首要甚至唯一入口,其他账户全部隐藏在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后面,成为其附庸。

(二)融资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开辟了第三种的融资模式,具体包含以下三种:1.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资信评估、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部分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催债等服务。典型的P2P网贷平台机构有“宜信”和“人人贷”。截至2014年6月,我国P2P网贷平台为1263家。P2P网贷在我国迅猛发展是跟我国金融环境一直以来的高度管制以及民间金融的规模巨大分不开的。2.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也叫电商小贷,是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对其长期积累的平台客户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通过自建小贷公司或与银行合作方式,向其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即所谓的大数据金融,其运营模式可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截至2013年末,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3.众筹融资(CrowdFunding)。即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按照出资和获得回报的方式分为债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预售型众筹和捐赠型众筹。典型代表如“点名时间”和“天使汇”。从筹资规模来看,2014上半年,国内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以上三种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对信息多维采集与深度运用。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主要通过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通过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有针对性地满足用户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上的需求并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能够动态了解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计量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助于改善传统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推出个性化金融产品。第二,以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并达成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的资金和金融产品的供需信息在互联网上,通过信息技术深入分析数据,全面、深入掌握交易对象的信息,并据此找到合适的风险管理和分散工具,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达成交易,交易环境更加透明,交易成本显著降低,定价完全竞争,最大化提升资金配置效率,金融服务的边界进一步拓展。

(三)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及其获取方式

互联网金融在销售渠道和金融产品的获取方式上改变了传统金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传统金融机构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目前有两类:(1)传统金融机构为客户搭建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服务综合平台,客户可利用平台进行销售、转账、融资等活动。平台不以赚取商品、服务的销售差价为目的,而是通过提供支付结算、企业和个人融资、担保、信用卡分期等金融服务来获取收益。如建设银行“善融商务”、招商银行“非常e购”等。(2)不设立实体分支机构,完全依靠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和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保险产品。

2.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目前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实质是互联网化的传统基金销售渠道,即基金销售机构借由互联网平台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给投资人。另一类是基于非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实质是其他互联网机构平台助力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行为,包括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贩售基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直销基金等多种模式。以支付宝的“余额宝”为例:截止2014年2月底,用户数达到8100万户,资金规模超过5000亿元,成为全球四大货币基金;2014年3月31日,余额宝管理规模达到5413亿元;目前,余额宝用户数量已经超过1亿户。

3.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互联网金融门户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的渠道价值。它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门户领域针对信贷、理财、保险、P2P等细分行业分布有融360、91金融超市、好贷网、银率网、格上理财、大童网、网贷之家等。

(四)货币理论传统的货币基于国家信用的基础上

而互联网货币却打破了这一理论基础。互联网货币,又称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或者电子货币,这与我们现实中使用的货币全然不同。在“互联网社会形态”里,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成立或者参与社区,同一社区成员往往基于同种需求形成共同的信用价值观,互联网货币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货币形态”。互联网货币不直接以实体经济为支撑,它的发行、使用、运作都存在于虚拟社区之中。具体而言,互联网货币就是采用一系列经过加密的数字,在全球网络上传输的可以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媒介物。主要形式为电子钱包、数字钱包、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智能卡、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等。互联网货币还可以表现为“比特币”、Q币、亚马逊币、FACEBOOK币、各种虚拟社区币。

(五)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云计算、搜索引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将推动金融决策更加科学,服务更加精细,交易更加高效。信息传播的全息化、持续化、无差异化,将使运营方式更加扁平化、弹性化,真正实现全方位、不间断服务。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带来金融业竞争模式的深刻变化。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远程移动金融服务,将逐步与物理网点并驾齐驱,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业态形式。与之相伴的,是传统金融模式监管的低效率、繁琐、滞后,显然,传统监管不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因此,如何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方法,即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带的风险,又能鼓励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带的新命题。

二、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改进金融学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一)金融学专业的教学内容

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中从金融学的发展演变来看,金融学是一个开放的、动态发展的学科,其内容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传统的金融学形成于20世纪初,主要研究货币、信用、银行三个方面的内容,之后随着金融实践的不断发展大大丰富了金融学的内涵,金融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也随之丰富发展,如下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深刻地影响传统金融并丰富了金融学的内容,因此,必须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内容纳入到金融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中。

(二)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的方式选择

1.开设《互联网金融》课程。在现行的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单独开设一门《互联网金融》课程,根据不同的教育层次,可以将《互联网金融》课程作为必修课或选修课程。教材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概述: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国内外发展状况、互联网金融兴起和发展的缘由;二是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三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问题:互联金融的风险、互联金融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具体教学内容和难度可根据不同教育层次的需要进行选择。

以上是有关互联网金融方向范文的全部内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挑战和机遇,同时也需要我们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未来,我们期待互联网金融能够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壮大,为金融领域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创新力量,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本内容由学无止jin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83261.html

(0)
学无止jin的头像学无止jin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