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材料范文汇总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可以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退休后每个月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并可定期调整待遇,从而减轻儿女负担,有利于家庭和谐。以下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材料范文汇总,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1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什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如何确认?

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

(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同时提供能够证明是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原始材料,包括户籍、征地协议或合同及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书等。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报程序如何办理?

参保农民填写《和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以下材料,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

(一)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

(二)征地协议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五张同底2寸彩照。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民(社区居民)小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公示七日后,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报历阳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查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五、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标准为多少?什么时间起享受待遇?

(一)达到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标准分为:

1、个人未缴费的,80元/人、月;

2、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人、月;

3、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人、月。

(二)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达到上述领取年龄时,由本人凭身份证和《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县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六、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资金如何管理和发放?

县农保所为自愿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资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个人账户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基金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余额一次性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2

失地农民养老金待遇一个月多少钱?这是一个关于失地农民福利待遇的重要问题,也是关注社会公平和农村发展的关键议题。随着城市建设和土地征收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被迫失去了耕地,他们在退休后所获得的养老金待遇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经济评论员的角度,探讨失地农民养老金待遇的多少及其相关问题。

一、失地农民的定义与养老金待遇

失地农民是指因城市建设等原因被征收土地并丧失耕地的农民。由于失去了耕地,这些农民在退休后仍然需要养老金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养老金待遇是指失地农民在退休后享受的福利待遇,旨在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支持和生活保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和可能的补贴部分。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补贴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养老金待遇金额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确保失地农民在退休后能够过上相对稳定的生活。为了确保公平和社会正义,政府在制定养老金待遇政策时一般会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低保政策等因素,并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合理的养老金数额。总的来说,失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旨在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以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和保障。

二、养老金待遇的金额差异

地区差异是影响养老金待遇金额差异的重要因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社会福利标准存在差异,这将直接影响到养老金待遇的金额。发达地区可能能够提供更高的养老金待遇,而欠发达地区可能只能提供较低的养老金待遇。

政策差异也是导致养老金待遇金额差异的重要原因。不同政府对于失地农民养老金待遇的政策规定不尽相同。政府可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政状况制定不同的养老金政策,以确保失地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养老金待遇。政策规定中可能涉及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设定、补贴部分的调整规定等。

社会经济因素也会对养老金待遇金额产生影响。失地农民养老金的金额也受到当地就业状况、收入水平以及整体社会福利制度的影响。如果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就业机会多,人均收入高,那么相应地养老金待遇可能会更高。而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养老金待遇可能相对较低。

总之,失地农民养老金待遇的金额差异是由地区差异、政策差异和社会经济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这也说明了养老金待遇金额的合理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失地农民能够获得相对公平和合理的生活保障。

三、失地农民养老金数额的组成

失地农民养老金的数额由基本养老金和补贴部分组成。

1. 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是根据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的固定养老金金额。政府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的差异,设定了一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这个标准可能会根据失地农民的缴费记录、参保时长、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通常是按月发放的固定金额,用于满足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2. 补贴部分:补贴部分是在基本养老金之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助的额外金额。补贴的形式和金额有多种可能,取决于地区和政策的规定。政府可能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社会福利状况等因素来制定补贴政策,以提供额外的支持和补偿。补贴部分的数额可能根据失地农民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残疾程度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估和判断。

失地农民养老金数额的组成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不同地方的养老金制度可能会在基本养老金和补贴部分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上有所调整,以适应当地的经济和社会情况。失地农民养老金数额的组成包括基本养老金和可能的补贴部分。这两部分共同构成了失地农民在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待遇,旨在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福利支持。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其数额的确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地区差异、政策规定及经济发展等。为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平,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并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只有通过适当的政策和措施,才能实现对失地农民养老金待遇的合理分配,促进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3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10月24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全省各类土地征收补偿执行新的统一标准。

  “全省各类土地征收补偿执行统一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涵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执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通知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2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占80%,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制定,省政府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批准执行。

  根据通知,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市、县(市、区)政府将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划入本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用账户。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后,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认定文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同时,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并建立协调工作机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4

为适应我县城镇化发展的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执政为民,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大帐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3亩以下,且年龄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农民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3亩以上的部分被征地村,根据村集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参照本意见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具体参保人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核准后,报县政府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

(三)16周岁以下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三、保障形式

(一)被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应一次性缴足相应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额度原则上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中政府承担部分,由收缴土地出让金的同级财政拨付。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应一次性纳入统筹帐户。对其他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可作出预算,分次纳入,并按农保基金管理政策补足相应的增值部分。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金,予以一次性缴清。其他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农保基金管理政策补足相应的增值部分。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缴费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的缴费比例

R:养老金领取标准;

m:分摊年限。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应适时调整。根据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需对筹集标准进行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集标准不变。

(三)各级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养老金的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不足部分在当地财政预算中解决。风险基金在征地补偿时随时提取。

(四)对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实行相同的领取标准,领取年龄每超过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少于5年。政府承担和集体补助部分的筹资额仍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变。其他人员缴纳保险费,不分年龄段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

五、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按规定缴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二)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根据我县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145元的标准,确定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150元。

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也可选择更高的标准。但提高领取养老金标准部分的保费完全由村集体和个人承担,政府只负担本级确定的缴费标准所需费用中政府承担部分。

(三)养老金待遇应根据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五)被征地后,未达到领取年龄之前,生活水平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接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本息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帐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二)被征地农民在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账户不变,领取时可将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三)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达到领取年龄后按规定直接领取养老金,也可将个人帐户全部本息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农保经办机构要在国有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同时建立风险基金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筹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金账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支。

(三)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根据农保基金政策执行。参保人员未到领取期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其个人帐户金额。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可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参保人员符合退保条件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增值收益和个人账户增值高于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并计入统筹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接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和严格的基金监管机制,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县乡政府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司法等部门及所在乡镇工作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的监督,每年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有关乡镇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实施细则,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5

随着大连市全域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城市发展空间由中心城区向全域拓展。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于城市建设,失地农民长期以来利用土地收益养老的功能受到了抑制。为了彻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民生任务。

一、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大连市于20xx年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大政办发〔20xx〕171号),要求各区市县建立专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其中,集体和个人缴费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与其利息一起记入个人专户资金;政府资金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与其利息和其他收入分别记入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要求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大连市有10个涉农地区全面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截至20xx年底,全市共有53 076人参保,征收保障资金22.71亿元(不含保税区、长兴岛),已支付保障资金7.30亿元。

在全域城市化推进过程中,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大连市加快了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步伐,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利益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低

大连市大部分涉农土地征占地区所领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低。表现为:平均养老金月发放水平约589元(见表1),只比大连低保标准(月530元)高10%左右。与大连市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相比,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平均养老金水平占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比重约25.7%,与“保基本”的目标(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占居民社会平均收入比重应达到60%)相差一半多。虽然,被征地农民从身份和生活方式上实现了“由农入城”的转变,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收入却并没有与城镇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拉齐。20xx年大连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的月人均养老金为1 756元,分别是长兴岛、北三市和金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约4倍,是旅顺、保税区、花园口和高新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约2倍。

2.养老保障统筹层次低

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管理,统筹层次偏低、统筹范围过小,各统筹地区基金自行收缴支付,县(市)间不能互相调剂资金,容易产生待遇水平不均衡的问题(见图1)。目前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已经拉开了低、中、高三个档次。低档次地区有长兴岛、北三市和金州新区,每人每月养老金300~400元左右;中等档次地区有旅顺和保税区,每人每月养老金700~800元左右;高档次地区有花园口和高新园区,每人每月养老金900~1 000元左右。此外,养老保障统筹层次低不利于形成养老金的规模投资基金,限制了养老基金的投融资渠道选择,只能将养老基金存放在银行财政专户,带来了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难的新问题。

3.养老保障资金管理方式单一

大连市对养老保障账户资金采取的是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记账管理模式,实行专款专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虽然确保了账户资金安全,但由于管理方式单一,仅按银行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记账,养老保障资金的收益率较低,存在账户资金贬值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公布的银行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同年大连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同期上涨3.4%,养老保障账户资金贬值率为0.4%。从消费用途看,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主要用于食品支出等,20xx年大连市食品价格水平比上年同期上涨5.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账户贬值程度更大,年贬值率为2.3%。

4.养老保障账户支付压力大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标准主要参照征地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涉农征地人口数量。实际支付中,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标准要与不断上涨、动态变化的城镇低保标准挂钩,这样就出现了养老保障账户收入增长跟不上养老金支出增长的财务压力问题。养老保障账户支付压力大,暴露了传统征地城镇化模式不可持续的弊端:一是养老保障账户收入没有持续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养老保障账户收入没有持续分享村级集体经济资产盘活收益。一次性土地征用补偿及一次性划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资金总有用尽的时候,为此,要积极探索新型城镇化模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养老保障账户可持续支付能力。

三、完善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1.提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一是设立市级财政专项养老保障补助资金。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年龄达到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数量和人均养老金补助水平,核定专项补助资金总额,优先用于增加长兴岛、北三市、金州、旅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逐步缩小与保税区、花园口、高新区等地区的差距,三年内拉齐。

二是建立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把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数额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基本生活消费、预期寿命、财政收入等因素挂钩,计算出年度养老金待遇调整系数,尽快缩小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与城镇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之间的差距。具体计算方法为:“60岁以上城乡居民人口期望余寿平均变动率、上年市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率、上年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增长率、上年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与市财政收入的增长比”的连乘积。

三是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联动。从性质上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是一种土地补偿保障,不排斥享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对于非从业的被征地农民应该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基础上,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150元)。

2.优化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提升统筹管理层次

一是整合养老保障制度。市政府要尽快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优化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将大连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管理,直接提升为全市统一养老基金账户统筹。

二是做好统筹层次提升过程中新老制度衔接。已经参加(包括已经领取)大连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继续领取,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同时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已经参加但未领取大连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自愿按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核查,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可支付给个人,用于补贴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创新养老基金管理方式,提高资金管理收益

一是要探索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资金的分类投资管理模式。将养老保障账户资金分成保底资金和投资资金,其中,将投资资金分成稳健型投资资金和风险型投资资金。在进行分类投资时,要合理界定养老保障账户保底资金与投资资金的比例,为保证资金安全可先将养老保障账户投资资金的比例控制在40%以下,将投资资金中风险型投资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二是采取多元化的养老保障账户资金投资渠道。将保底资金存入市级财政存款专户,按银行一年期利率获取稳定收益。将稳健型投资资金的投资渠道控制在国债、银行定期理财产品、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性收益的经济领域。将风险投资资金投资于股票、保本基金、企业债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高回报率领域。

三是创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投资方式。允许委托选择具有良好资质投资的专业公司进行投资,在选择投资公司时要规定投资最低收益,将最低收益控制在不低于银行存款一年期存款利率的标准。

四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准备金制度。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出让的,按出让收入10%的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准备金。养老保险准备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储备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4.提高养老保障账户收入,持续分享集体经济

一是适当提高土地征收价格和土地征用补偿水平,建立土地征用“政府、集体、开发商”三方协商谈判机制,增强农村集体对土地议价能力,适当提高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增加划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的资金总额。

二是建立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抓手,探索实施新型就地城镇化模式,允许农村集体经济以土地、劳务或资本等要素入股,以共同合作经营的形式参与集体土地开发商的项目经营活动,培育集体经济自主投资主体,盘活和壮大集体资产,提高集体经济持续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能力。

三是实施集体土地股权量化权益证制度。开展村组集体清产(主要是土地)核资工作,对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要求将其量化到人,分配每个人集体土地股权量化权益证书。集体土地的经营收益按股权量化证所属红利分配给个人,并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6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什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我国各地先后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缴费方法和享受的待遇也随之明确,相关农民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算笔明白账。

      网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农民养老贷,通过“农民养老贷”,被征地农民不用交一分钱,就能领到每月400元以上的养老金,切实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之忧。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7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被依法征用后的农民老有所养。实际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似,并不存在任何风险。根据年龄的不同,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养老待遇也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并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被征地比例在20%至80%之间的被认定为部分失地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农民,如果村委会能够调剂补足土地,那么他们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范围。然而,如果被征地比例在80%以上且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他们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8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区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和保障对象、条件

(一)参保范围

在桃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桃城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户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

(二)保障对象及条件

1.属于桃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xx年1月1日后按征地区片价征地且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少于0.3亩(含0.3亩);

3. 家庭成员已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4.出嫁女户籍仍在本区区域内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5.大中专、大学毕业生由于升学户口迁出本区,毕业后户口落户在桃城区公安部门集体户的,已就业的按原渠道解决,未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享受相应的补贴。

(三)不享受参保补贴的人员

1.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2.已按职工身份在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

3.在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身份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含视同缴费);

4.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

5.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四)基准日的确定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认定,本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未参保的以省人社厅批准本《实施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

二、申报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个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登记造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统一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复核汇总后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一周。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人员名册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统一报桃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交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待所需社会保障费全部划入区财政局社保基金账户由区财政局拨付后,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四)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人申请”并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参保方式

参保缴费时,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除已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参保缴费基数的12%部分,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意见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支付个人。

四、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0%×12%×补贴年限

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低于20xx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266)的,按照20xx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补贴年限的确定:未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对以职工身份缴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论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年限的确定按照:男51周岁、女46周岁及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5年(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在16至45周岁、女在16至4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3年(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对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五、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基准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全部参保补贴额除以计发月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计发月数按下表执行:

计发月数对照表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基准日未达到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六、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的25%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记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区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四)风险基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5%的提取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

风险基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区政府另行解决。

七、有关政策衔接

(一)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征地参保补贴;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参保补贴发给其本人。

已经在企业就业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xx〕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xx〕157号)规定办理。

(三)我区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4号)于20xx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但其中未享受完年度参保补贴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方案政策给予补贴。20xx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八、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区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政府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足额划入预存专户,风险基金划入风险基金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的征地批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审后,报经政府同意后,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农业农村和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和预存款专户的管理;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指导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风险基金,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以及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费和参保人员名单;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性别、年龄及生存状况认定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区纪委监委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宣传,以及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确认和公示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实施细则《桃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细则的通知》(衡区政字〔20xx〕23号)废止。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同一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不作为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的具体拟定办法由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制定。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补贴资金、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

第五条 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政府补贴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土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并足额拨付至市、县政府确定的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预存账户的管理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第六条 市、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及时提供征地相关数据、文件等资料。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等工作。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款的具体征缴流程,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并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养老保险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信访维稳和舆情处置等工作。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在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拟定养老保险方案。

第八条 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政府补贴资金数额及分配方式,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政府补贴资金具体数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下同)情况等。

第九条 养老保险方案拟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养老保险方案由所属乡镇政府核准后,报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土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存储。资金到位票据项目名称应规范清晰,与政府申请用地文件名称一致,并将征地补偿有关预存费用和政府补贴资金预存数额分别标注清楚,同时附银行凭证。

第十二条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提供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府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拨付时应注明征地项目、批次,并同时附银行凭证。

第十四条 土地批准面积与报批面积不一致的,乡镇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60日内调整形成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并报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并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及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在6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由乡镇政府拟定养老保险方案,无法拟定养老保险方案或没有农民养老保障需要的,乡镇政府应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三章 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设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个人缴费、集体缴费栏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以下被征地农民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预存款账户”),用于预存政府补贴资金: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

(三)其他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

第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但未参保缴费的,办理注销登记时,其个人预存款账户资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时处在居民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龄段的,个人和集体当年可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个人和集体缴费之和不得超过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不得事后补缴。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不计算缴费年限。

如需通过税务机关征收被征地养老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缴费数据,税务部门及时征收入库。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将其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与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合并计算发放待遇。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后的待遇次月起领取;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或个人预存款账户时已死亡的,其政府补贴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下简称“城乡衔接”)条件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城乡衔接时,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不作为重复缴费。

被征地农民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城乡衔接手续,将其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全部发放给本人。

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中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余额退还本人。

第二十二条 政府补贴资金在落实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利息每年年底前结算,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在落实到个人账户或个人预存款账户后,自次月起计息。

第四章 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建立常态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享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征地申请、批准等情况;财政等部门负责共享资金预存、拨付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共享参保、待遇领取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共享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仅限通过税务部门征收的市、县);乡镇政府负责共享养老保险方案拟定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各市政府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向全省通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提请省政府,暂停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直至遗留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养老保险方案制定不力、政府补贴资金落实不及时、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严重的市、县,由省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指导意见。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流程。

涉农街道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0月31日。我省已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xx〕35号)、《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鲁人社发〔20xx〕39号)同时废止。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条例10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现状

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可以归纳为五类:

(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如宜都市,规定被企业招用人员,直接由所在企业对被征地农民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续保缴费,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政府对其参保缴费给予补贴。

(二)单独建立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如竹溪县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结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南漳县专门制定了《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宜都市制定了《宜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武汉市出台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xx139号)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专门做了规定。

(三)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如武汉市黄陂区,对被征地农民(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女年满55、男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每人每年发放800元基本生活补助费;宜都市对女年满55、男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每月90元的基本养老生活补助等。

(四)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制度

新农保开始试点后,试点地区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参加了新农保。大部分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标准、财政补贴、待遇享受等方面与普通农民一视同仁,未享受特殊优惠政策。部分试点地区,如赤壁市、宜都市、西塞山区在缴费补贴、待遇享受方面对征地农民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五)部分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

如来凤县,在新农保试点之前,被征地农民没有任何的养老保障;在新农保试点之后,截止到20xx年6月底,来凤县共有被征地农民3,895人,仅有1,364人参加了新农保,65%的人群没有任何养老保障。如竹溪县,截止到20xx年6月底,被征地农民有1,882人参加新农保,占应参加新农保2,689人的70%,被征地农民有119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占符合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590人的20.2%。也就是说,有一大批被征地农民没有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所带来的突出问题

(一)制度“碎片化”导致管理混乱

首先,从全国的角度来看,一地一政的做法,不利于中央监督和管理。其次,从地方的角度来看,同一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不统一、缺乏规范,“碎片化”带来管理体制上的混乱。以宜都市为例,可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养老保障制度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农保、基本养老生活补助,五项政策分别由社保局、农保局、民政局来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可能会带来被征地农民重复参保、欺诈冒领以及部门掣肘和补贴资金难到位等问题。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参差不齐

做得好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水平也高;做得差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不规范,保障水平也低。若不出台统一、规范的政策,将不利于全国各地区的统筹发展,也有违社会的公平性。

(三)资金筹集困难

以武汉市黄陂区为例,20xx年,武汉市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xx]139号),但该文件在黄陂区基本无法操作和执行。其主要原因在于筹资难。首先,被征地农民区级配套资金量大。经测算,区政府需一次性代缴社保费(30%)约3.1亿元,地方财政无力承担。其次,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能力不足。经测算,个人和集体缴费(70%)约9.1亿元,人均约需资金万元以上,个人和集体基本无力支付。竹溪县也面临由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从岗平工资的60%统一上调为100%之后,县财政被迫增加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优越性

(一)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充分分享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中西部地区新农保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若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可以充分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也有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持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

(二)有利于解决筹资难题,控制财政风险

与各地探索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新农保虽然待遇水平低,但与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能力相适应,有利于解决个人无力缴费的问题。同时新农保财政补助的数额也不太高(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这也有利于控制财政风险。

(三)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由于新农保的门槛低、国家各级财政有补贴,可以较容易吸引广大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到该制度中来,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应保尽保。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相关建议

(一)按照分类指导、不重不漏的原则,整合现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1.对于被企业招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参保缴费,也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新农保,按照新农保的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衔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参保。

2.对于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也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新农保,按照新农保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参保。

3.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划转到新农保基金账户并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4. 对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新农保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不再接受新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其年满60周岁时再开始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5.对于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在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后,按照新农保的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不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

6.对于未参加任何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全部纳入新农保。

(二)完善新农保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1.设定个人最低缴费标准②(>100元/人・年)。对于老被征地农民,从省、市(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取,有困难的允许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部分养老金偿还等方式解决;对于新被征地农民,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从征地时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险资金中支付。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2.增加政府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除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外,还可以增加缴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3.加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除享受中央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外,地方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其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减中央基础养老金[1]。

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4.养老金待遇及其领取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包括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凡按规定参加新农保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被纳入或并入新农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已缴费年限(参加原养老保险制度的年限)加上距领取年龄的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已缴费年限加上距领取年龄的年限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建立多方筹资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建立政府、集体、个人、用地单位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1.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2]。用地单位在征地手续报批以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2.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3.各级政府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1)基础养老金。中央基础养老金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被征地农民增发的地方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其中属于省重点项目的,由省政府负担50%,市和县政府共同负担50%。其他项目由市、县政府负担。所需资金可从每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或财政收入安排,并列入财政支出预算。(2)政府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缴费补贴,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对被征地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相关配套措施

1.合理界定被征地农民的范围,明确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根据***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xx]29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考虑到新农保参保对象的特殊性,这里的被征地农民应界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需要由个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应安置农业人口数及实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分布状况进行初审,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③。

2. 实行先保后征,合理计提养老保险资金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对于新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险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并列入工程概算。

具体程序为:对于新的征地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前,用地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测算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和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经被征地单位同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监控账户一次性缴存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额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应安置人数及标准核定后,定期上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足额缴存养老保险资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用地③。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得批复后,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最后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将监控账户上的养老保险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险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3. 探索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

对于已参加新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找到稳定工作,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抵缴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单位缴费,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享受相应待遇。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居民,除已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外,符合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等保障待遇的,同时享受其新农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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